促进邵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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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 以福建省邵武市为例, 全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从2008年的16家, 发展到2015年的359家。然而, 由于对合作社实行“四不” (不验资、不收费、不收税和不年检) 政策, 准入门槛低。特别是不年检, 无法判别是否正常经营。

1 基本情况

到2014年底, 邵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有359个。种植业218个:粮食35个、蔬菜50个、水果14个、茶叶65个、食用菌21个、中药材14个、烟草10个、花卉园艺9个。畜牧业27个:养猪6个;牛羊6个、禽类6个、其他养殖9个。服务业18个:农机12个、植保6个。渔业44个, 林业49个, 其他3个。

共有49个合作社获得各级示范社称号61社次。其中, 农业部示范社3个、省级示范社9个, 市级示范社20个、县级示范社49个。

2 存在问题及建议

2.1 低门槛准入, 起点低、提升慢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低门槛准入,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起点低, 内部管理还不够规范, 市场竞争力还不够高, 带动农户能力还不够强。出现几个发起人甚至个别人私有的现象。

建议:《条例》对整体门槛未提出更高的标准, 但从规范角度提出了可操作的标准, 主要是从扶持和监管两方面入手, 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2.1.1 扶持

可通过培训、指导、示范社、建设项目、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扶持。

(1) 通过培训扶持。以市委农办阳光工程办公室为主, 整合各有关部门资源, 对合作相关人员进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技术、营销策略、品牌创建、工商年度报告和税务申报等培训, 提高合作社管理、生产技术、市场销售和品牌创建的能力。

(2) 通过指导扶持。一是实行辅导员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 市乡两级均应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各级辅导员要加强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管理知识, 主动介入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二是实“千人带千社”制度。合作社在发展阶段, 必然存在技术、管理、营销人才缺乏等问题, 致使合作社发展缓慢, 市场竞争力不强。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科技服务的需求,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千人带千社”活动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5]23号) 要求, 对列入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合作社筛选出分配名额的合作社选派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经管干部实行挂钩联系, 一对一帮扶,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技术、土地流转、病虫防治、“五新技术”培训和指导、产品营销、农超对接等服务;并将科技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列入年终考评, 与绩效工资、职称评聘和晋升挂钩, 提高农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积极性。

(3) 通过示范社扶持。根据《福建省农民合作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邵武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工作意见》, 对评选为县级示范社的合作社予以扶持与奖励;对评选为市经以上示范社的合作社予以一定的配套扶持。

邵武市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将扶持合作社列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2010年断了1 a, 2012年后又没有列入, 这样不利于示范社的培育和合作社的持续发展。建议市政府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实行常态化, 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对评选为邵武市和南平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每个予以2万元的扶持;对评选为省、部级的示范社每个予以5万元的配套扶持。

(4) 通过项目扶持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其他建设项目。”

(5) 兑现金融社扶持和用地用电政策。《条例》规定了金融扶持合作社和合作社用地用电政策, 建议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6) 制定引导、支持政策。《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 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7) 各部门履行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2.1.2 加强监管

(1) 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 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 通过建立规范化合作社名录库加强监管。按省农业厅建立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要求, 在原省级合作社名录的基础上, 建立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库。按建立规范社要求, 严格把关, 对经工商注册登记满2 a的合作社进行一次筛选。将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合作社录入省规范化合作社名录。将那些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之外, 凡未入名录库的合作社, 一律不享受任何扶持, 从而达到促进合作社规范建设的目的。

(3) 以财务管理为抓手, 促进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点是财务管理规范化,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财务电算化加强管理。合作社财务未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 导致科目使用不规范, 财务报表格式五花八门。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首先可从财务规范化建设抓起, 因此使用财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 可以规范合作社财务核算和统一报表。因此, 实行合作社会计电算化, 对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特别是规范财务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目前, 邵武市合作社使用世纪之村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记账, 实行财务管理电算化。二是开展合作社会计集中委托代理试点。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民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闽农计[2013]123号) 文件精神, 选择10家不具备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的合作社, 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 实行集中委托代理记账、核算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4) 通过联席会议加强监管。根据《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培训的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由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经贸、财政、质监、金融、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级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县 (区) 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培训、服务和扶持工作, 确保示范社建设有序推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示范社建设具体标准的制定与认定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示范社扶持和服务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 邵武市已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设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

(5) 监管保障

要完成上述监管工作, 必须有机构、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一是机构和人员保障,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作为常设机构, 纳入正规编制, 核定编制3~5人, 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二是经费保障, 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合作社培训、指导和检查验收等都需要经费。建议将办公室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2 三品一标获得率低

据不完全统计, 邵武市359个合作社只有35个获得无公害认证, 44个获得注册商标。这在向上级申报项目和评选示范社时处于不利地位, 与邵武市生态县建设不相适应, 影响了合作社产品质量和产品销售。

建议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 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名优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2.3 合作社规模化种植粮食, 无法获得种粮大户补贴

据称, 往年的种粮大户补贴, 在财政核算项目中没有合作社的子目, 合作社规模化种植粮食, 无法获得种粮大户补贴。

建议在种粮大户补贴财政核算项目下增设合作社子目, 让规模化生产粮食的合作社能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摘要: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 扶持规范运行的合作社, 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以邵武市农民合作社现状为依据, 在《福建省农民合作社条例》实施之际, 试图通过加强监管和扶持2个方面阐述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福建省邵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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