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共11篇)
篇1: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因举办脆肉鲩文化美食节,机关各部门、镇属各单位1月1日至2日照常上班,春节期间安排补休)。
二、春节:1月22日(农历除夕)至1月30日放假调休,共9天。1月31日(星期二)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
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篇2: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精神,经校领导审查同意,现将2012年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的放假调休时间为1月1日至3日,共3天。2011年12月31号(星期六)上班。
二、清明节的放假调休时间为4月2日至4日,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三、劳动节的放假调休时间为4月29日至5月1日,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四、端午节的放假调休时间为6月22日至24日,共3天。
五、中秋节、国庆节的放假调休时间为9月30日至10月 7日,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六、节假日前后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调整安排,并提前通知各教学单位。
七、校属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望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假期值班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防盗、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特此通知。
篇3: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十一五”前三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 2006年下降1.79%, 2007年下降4.04%, 2008年下降4.59%, 三年累计下降10.1%, 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 (COD) 排放总量不断降低, 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 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 “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
虽然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 特别是今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 第三产业比重偏低, 高耗能工业增速较快。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加剧, 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地方出现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苗头, 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效益回落, 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层面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从目前进展情况看,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于时间进度, 形势严峻, 任务艰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 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落实奖惩措施,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审核汇总考核结果, 向社会公告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发布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 以及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
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 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2009年, 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 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推广力度;推广节能灯1.2亿只;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 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 新增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台 (套) 。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 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 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 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 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推广大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 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 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 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 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 建设和完善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攻关, 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编制工业、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 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 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制定半导体照明 (LED) 产业发展意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发布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出台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 (产品) 目录, 编制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规划。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 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 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告, 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 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制定发布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 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 制定发布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继续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 出台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 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快发展水路运输, 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优化航线航路, 启动机场节电工程, 研究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 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 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 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重大机电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管理目录, 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加快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 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促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 抓紧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 重点抓好10个循环农业地市建设, 以及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
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 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 鼓励使用再生水。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出台农村老旧渡船拆解改造补偿制度。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推进环保收费改革, 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 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研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组织制订、修订电炉钢冶炼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小功率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工业锅炉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制订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标准。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促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 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 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
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 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 健全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启动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
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 研究节能重大问题, 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 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 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 特别是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做专题研究, 为制订“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普及节能环保知识, 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 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 宣传先进经验, 曝光反面典型, 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篇4: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f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調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附表:
篇5: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东华办〔2008〕3号
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08年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
1.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2.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3.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其中:6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月8日(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月9日(星期一)。
4.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3天。其中,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5.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9月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上班,10月4日(星期六)、5 —1—
(星期日)照常公休。
节假日期间,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假日安全。假日期间的有关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另行通知,班车、教师之家等事项的安排由后勤保障处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节假日安排通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
打字:朱伊妹 校对:高兰兰
篇6: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
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
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
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
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
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篇7: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3〕3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精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规定,经州政府批准,现将我州2014年部分节假日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节
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
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
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
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火把节
7月20日至26日放假调休,共7天。7月19日(星期六)、27日(星期
日)上班。
七、中秋节
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八、国庆节、州庆
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九、彝族年
篇8: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十一五”前三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 2006年下降1.79%, 2007年下降4.04%, 2008年下降4.59%, 三年累计下降10.1%, 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 (COD) 排放总量不断降低, 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 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 “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
虽然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 特别是今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 第三产业比重偏低, 高耗能工业增速较快。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加剧, 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地方出现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苗头, 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效益回落, 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层面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从目前进展情况看,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于时间进度, 形势严峻, 任务艰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 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落实奖惩措施,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审核汇总考核结果, 向社会公告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发布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 以及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
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 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2009年, 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 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推广力度;推广节能灯1.2亿只;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 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 新增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台 (套) 。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 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 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 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 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推广大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 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 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 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 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 建设和完善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攻关, 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编制工业、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 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 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制定半导体照明 (LED) 产业发展意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发布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出台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 (产品) 目录, 编制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规划。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 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 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告, 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 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制定发布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 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 制定发布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继续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 出台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 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快发展水路运输, 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优化航线航路, 启动机场节电工程, 研究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 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 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 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重大机电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管理目录, 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加快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 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促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 抓紧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 重点抓好10个循环农业地市建设, 以及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
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 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 鼓励使用再生水。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出台农村老旧渡船拆解改造补偿制度。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推进环保收费改革, 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 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研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组织制订、修订电炉钢冶炼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小功率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工业锅炉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制订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标准。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促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 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 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
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 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 健全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启动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
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 研究节能重大问题, 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 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 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 特别是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做专题研究, 为制订“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普及节能环保知识, 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 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 宣传先进经验, 曝光反面典型, 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篇9: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2按高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上述第1、2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六、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篇10: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庆节期间不少员工不能象其他人那样与家人团聚,也不能自在地探亲访友和放松去旅游。他人休息,自己在加班,在情感上承受的压力要比平常大,而且节假日服务的人数多,要求高,其工作量远比平常大,给节假日劳动者发放加班费与情与理都是理所当然。
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国庆加班必须支付至少3倍的加班工资,再加上原来的正常的工作工资,实际上是4倍,国庆加班工资明显不能用补休来替代。这一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正式员工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而对于国企中的农民工、大量私企的员工来说却不是轻松的话题,一些企业故意不发,或者以轮休方式进‚行替代‛的现象时有发生。前不久据一项调查:近9成两节加班员工反映无加班费,此次又出现近半企业未付加班费,显然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国庆加班应得加班费有据可依,如不付加班费,谁都可以求助于有关部门解决。可现实并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应得多少加班费的算术题是不用教了,那个加了班的员工心里都有一本帐;向那个部门投诉,也不用去谁给指路,准也不会走错门,但是员工真正为了节假日加班费与老板公开叫板的事例却‚凤毛麟角‛。个中原因很简单,为了区区几天的节班费而得罪老板后果严重,要么叫你走人,要么减少你的收入,要么叫你干最重的活,有多少人会为加班费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每每在节前常见一些部门进行提醒,如:‚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分开计算,不能用倒休冲抵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甚至把加班费的公式计算明细也进行罗列;也常见一些严词,如:‚不准‛‚严罚‛;可是一些企业就是‚提‛而‚不醒‛,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当作耳边风。
只有节前的提醒,缺乏节后严格的检查落实,说是说,做是做,流于形式。此次抽查近半企业扣或拒付国庆中秋假期加班费,是否就能动真,即使此次动真,之后是否又会出现呢?因而,关键不在调查,而在于落实。
相关新闻:特殊行业月工时超20.83天 应得加班费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 实习生 刘梦洁)对于不能享受每天8小时上班工作时间的交通等行业的部分岗位人员,可以周期综合计算工时,但仍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昨天,市人社局解读《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时说,从即日起,我市规范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须申请,不能随便延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平均每周至少应休息一天
特殊工时怎么计算?职工工作时间如何界定?……这几年来,市人社局就接到许多市民咨询或反映。对此,市人社局制定‚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规定,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本文导读: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相关新闻:‚史上最折腾的假期‛留下的沉重思索 浙江在线
被网友称为‚史上最折腾的假期‛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已过,那些在节日期间辛勤工作的劳动者的加班费是否如愿拿到手?北京市人保部门今天公布的抽查结果显示,近半企业至今仍未按标准支付或根本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据了解,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或实行轮换调休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
一个周期不能超法定工时
市人社局解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和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和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每个月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或174小时。如果超出这个法定工作时间,企业就要支付加班工资。
超时须付1.5倍加班工资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称,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此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补偿计算
加班工资这样计算
比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174小时(即21.75天×8小时)×20小时×150%=345元。相关新闻:北京突查‚加班费‛支付情况 为职工追回20万元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张淼淼)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日在全市范围内对‚中秋节‛‚国庆节‛两节期间加班费支付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截至抽查活动结束,现场为1028名职工追回加班费20万元。
据北京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4日,人保部门重点对宾馆(饭店)、商业服务、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加班费支付情况进行了重点监察,共检查723家用人单位,其中宾馆(饭店)321家,商业服务业248家,公共交通运输业39家,其他行业115家,涉及职工45152名。截至执法活动结束,共向72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为1028名职工追回加班费20万元。
据介绍,检查结果显示,24日检查的723家用人单位中,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420家,占58%;未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213家,占29.5%;未支付加班工资的50家,占12.4%。
北京人保部门表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情况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1月30日之前,人保部门都将持续在全市范围内对‚中秋节‛‚国庆节‛两节期间加班费支付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重点范围仍然锁定宾馆(饭店)、商业服务、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
相关新闻:无法证明加班难讨加班费 法官称劳动者需举证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中山讯(记者 周舒婷 通讯员 李志金 马凯兰)近日,中山市级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9月份颁布的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的新司法解释判决了一宗劳动纠纷案件。由于打工者赖小姐被公司炒鱿后,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因此其追索加班费9万余元的主张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2006年8月,赖小姐入职中山某炉具公司任销售经理,并于2007年4月起长驻东莞市,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炉具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由此,赖小姐与炉具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后,劳资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赖小姐提出的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两年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97701元的主张未予支持,其理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实际履行时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炉具公司按26日/月计薪,即赖小姐的工资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且经折算不低于最低保障工资,赖小姐主张每月26天之内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对于其他时间的加班工资,因赖小姐不在公司本部工作,公司客观上无法对赖小姐考勤管理,赖小姐应对其加班的事实举证。赖小姐对此未能举证,其主张加班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但是,赖小姐主张的有关欠资、年休假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1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提成合计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83581.85元,因其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仍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是否加班 劳动者需举证
长期以来,因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的事实的证据,而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主张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4日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其中对于加班费的纠纷作出如下规定: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相关法律规定,可适当减轻其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凡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都可提供。但对于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相关新闻:国庆节加班费 八成人不敢明着要 现代快报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获悉,长假7天里,值班热线共接到电话咨询156件,其中有近六成是关于加班费的,当值班人员让咨询者节后来写投诉书的时候,仅13%的人表示同意,87%的人不愿意来,有的人说‚算了‛,有的则表示‚以后再说‛。
‚过节正是商家做广告多的时间,想休息不大可能。‛在南京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丁先生介绍说,在今年的国庆节假期里,他工作了4天。而对于加班费,他表示不敢奢望,以往假期里公司也提过给加班费,但后来就没下文了。
对于是否会选择向单位索要加班费,丁先生摇了摇头说:‚公司要是发加班费更好,谁不想多挣点钱,不过不发也就这样了,我也不可能去要。‛丁先生认为,在单位不会主动发放加班费的情况下,自己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完全是个伪命题,虽然作为劳动者有这个权利,但他暂时还不想丢掉这份工作。
习惯了各种‚晒‛的网友们,节日里也晒起了自己的加班生活。不少人在‚晒加班‛时抱怨,7天假期被迫加班两三天,甚至一天也不能休息。只是在网上晒加班的网友们,多以‚蒙面‛出现,一名网友透露他连常用的ID都不敢使,他说,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倘若流露出不愿加班,或加班要讨加班费的意思,多半会被打入冷宫。
‚我说我加班了,证据在哪呢?考勤记录都在公司人事部门里放着。‛从事服务行业的秦女士说,假设有一天自己辞职向公司讨要加班费,可根本就没有能在法庭上拿出手的证据。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法定假日期间的业务上往来的票据、工作成果,比如说节日期间,员工加班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这些实际上都可作为加班的证据。
相关新闻:天津市近半职场人能拿到加班费 渤海早报
‚十一‛长假归来,对于加班的职场人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何时兑现加班费。有关部门特别提醒,离职时再讨要加班费须注意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2日电:‚十一‛长假归来,对于加班的职场人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何时兑现加班费。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网络招聘机构智联招聘针对本市职场人的调查显示,‚十一‛长假期间,仍有近1/4的上班族表示拿出几天时间来加班,而依据职场人所在用人单位以往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估计自己所在企业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为47.1%。21.6%的加班职场人表示,公司有自己的加班补助标准,但是低于国家规定的额度。同时,调查显示两成职场人所在的单位即使是在‚十一‛长假期间也不给予加班者任何补偿。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离职时再讨要加班费须注意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记者狄慧)此言一出,社会叫好声一片。眼下,作为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中秋、国庆期间加班费兑现自然成了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那么,他们在今年节假日期间能拿到加班费吗?如果不能,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记者就此对市区部分制造业和服务业职工进行了走访。
加班者多数没有‚费‛
10月5日上午,黄岩百货商场超市,人来人往。
来自江西宜春的蒋晓红像往常一样,在超市食品区认真地整理着货架上新上的食品。由于搬运的东西太多,不一会儿,她的额头上就出现了汗珠。
‚这么辛苦,你们有加班费吗?‛闲暇间,记者问了一句。
‚没有,这几天我们都是正常上班的。‛蒋晓红无奈地说,每年的国庆节都是人流高峰期,这个时候,所有的员工都得配合加班,况且他们公司实行的是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制度,根据安排,今天正好轮到她,所以没得选择。
但是,超市为了感谢员工节假日的辛勤劳动,会在当天晚上提供一顿免费的加班餐,其余的就没有了,年年都是如此。
像蒋晓红一样的人不在少数。在记者这几日对市区20位服务员、车间工、建筑工、保安等劳动者进行的随机调查中,70%的人表示中秋、国庆期间他们都因为单位人手不够,被轮流安排‚义务加班‛,将来也不会再有补休机会。
不过,这些人对节假日加班费也并没有寄予多大的希望。
‚压根儿没想过,到时能准时发工资就不错了。‛黄岩商业街区施工现场一位看守大门的老柳说。
相比之下,其余的30%人就比较幸运了,他们均能拿到所谓的‚加班费‛。令人遗憾的是,这些钱并非全额,多数劳动者得到的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跟法定加班费还相距甚远。
‚前天下午,老板就亲自发了100元红包,说是‘过节费’。‛在路桥远强塑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注塑工刘贺辛边忙着手中活边唠叨着,‚我们每月发多少工资基本都是老板定,如果现在他能给2倍或3倍的加班费,那当然最好,但即便没有,我们也不会计较,因为平时周末加班也就没什么加班费。‛
篇11: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2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或称2012年法定节假日安排时间表)按照中国法定程序基本敲定,2012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参考以往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往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并并结合中国当前发展工作实际做出的。2012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最终敲定方案将报请国务院批准方可生效,节假日放假安排最终于2011年12月份予以公布,并以通知的方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2日,放假3天。其中2011年12月31日(星期
六)公休,2012年1月1日(星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12年1月1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2日(星期一),即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2012年1月1日(星期日)、2012年1月2日(星期一),3日(星期二)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7日。即1月22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3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4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21日(星期六)、1月2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25日(星期三)、1月26日(星期四),1月29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27日(星期五)、28日(星期六)公休,1月21日、1月29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3月30日(星期六)、3月31日(星期日)公休调至4月2日(星期一)、4月3日(星期二),4月4日(星期三,农历清明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3月30日(星期六)、3月31日(星期日)照常上班,4月5日(星期四)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4月29日(星期日)为公休、4月28日(星期六)公休调至4月30日(星期一)、5月1日(星期
二、“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即4月29日(星期日)、30日(星期一)、5月1日(星期二),4月28日、5月2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23日(星期六,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24日(星期日)为公休,6月23日(星期六)公休调至6月25日,即6月23日(星期六)、24日(星期日)、25日(星期一),26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共8天。其中9月30日(星期日)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10月1日(星期一)、10月2日(星期二)、10月3日(星期三)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四)、10月5日(星期五)为调休,10月6日(星期六)、10月7日(星期日)公休,9月29日、9月30日(星期日)两天调至10月4日、10月5日,9月29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一)上班。
需要节假日旅游的人士,可参照2012年放假安排时间表进行合理安排,是自己的节假日生活过的愉快,便于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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