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律(精选三篇)
核安全法律 篇1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级强震,并引发强烈海啸。随后,日本多家核电站告急,福岛第一核电站多个机组先后爆炸或起火,引发核泄漏事故。事故导致居住在日本福岛第一和第二核电站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近40万人撤离。4月12日,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根据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级定为最严重的7级,这使得此次日本核泄漏事故与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级相同。这两次历史上大规模的核泄漏污染事故给人类带来了不可更改的灾难及后遗症,同时也揭开了核电所谓“清洁能源”的面纱。虽然核能源对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核能源更像潘多拉魔盒中的魔鬼,在人类使用其为自身造福的同时一旦不能驾驭它,它将会给人类带来致命的威胁。
二、低碳经济下核污染环境立法的必要性
法律作为核能发展的一把“安全锁”,承负着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和降低核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双重责任。健全的法律对避免和应对核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法律法规完备,政府的风险决策机制,对核电的监管体制,以及有关人员的行为规范等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则势必减少核安全风险隐患。当前,气候变化引发的种种气候问题不可避免地影响经济发展甚至是威胁人类生存。气候问题的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全球的高度关注,人类开始认识到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气候问题的主要途径。当今世界各国为了削减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实现低碳社会的目标,都大规模地发展核能源。核能作为新型的清洁能源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
核能源的利用虽然对减少二氧化碳具有很大的效果,但是它同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核泄漏或者核污染事故,核辐射给人类带来的生态大灾难和全球环境风险,丝毫不亚于二氧化碳可能带来的全球变暖灾害。可以说,核安全问题是核能发展伴随始终的关键问题,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核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特别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核恐怖事件的潜在危险在不断增加,核设施和辐射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失误、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事故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核设施极有可能成为敌人精确打击的战略目标,所以,核安全和辐射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核辐射特有的无国界性,将给本国和其周边国家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使得这次挑战面临更大的困难。
因此,针对核污染和核辐射安全存在的隐患,各国有必要通过国家和国际合作措施的增强在全世界范围内达到和保持一个高水平的核安全建立,有必要建立核环境污染方面的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核污染国家的国际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国家的损害赔偿、管辖的法院、核受害人的诉讼时效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核设施潜在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护、对受害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与救济以保护公众、社会和环境免遭这些设施可能的放射性伤害,防止有放射性后果的事故以及当这种事故发生时减轻其后果。
三、日本核泄漏事件对核污染环境立法产生影响
随着核能的发展,世界各国都积极构建自己的核安全法律体系。目前至少有36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原子能法》或《辐射防护法》,包括美、俄等核工业发达的国家,也包括缅甸、印尼等核工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促使世界各国对核能的安全利用进行深入反思。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进一步完善本国核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像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国虽然还没有核电厂甚至还没有核电发展计划,国内只有不多的研究用反应堆,却也认识到了核安全立法的重要性,纷纷制定本国的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这表明了国际上有核事业的国家对核安全立法的普遍重视。
日本核泄漏危机敲响了核安全的警钟,也引起我国政府和公众对核安全的深刻反思。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已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我国在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方面一直存在法律空白,核能领域基本法《原子能法》立法一拖再拖二十七年依然没有出台,我国核安全法律缺位问题突出。据中国政法大学赵威教授介绍,早在1984年,我国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后因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而被搁置,但此次日本核泄漏事件加快了我国原子能立法的立法脚步。2011年4月,国务院再次启动了关于原子能的立法工作,这使得历时二十七年、历经两次搁置的原子能立法又被重新纳入国务院的立法日程。
三里岛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核安全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组织与督促下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核安全国际体制化管理的趋势,很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获得通过。此次日本核泄漏事故又一次使核安全得到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认识到了缔结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法律文件的重要性。即通过不断强化缔约方义务明确缔约方责任构建一个实施有力保障充分的国际法体制。
四、日本核泄漏事件引发对中国核污染环境立法的思考
1、中国现行核污染环境立法的现状
纵观我国规制核能利用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我国在核安全管理方面虽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包括4部行政法规,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30多项,导则70多项,技术文件180多项,但法律层级上的立法仅有一部,即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该法首次明确了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和管理范围,特别强调和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后各项工作的监管内容,对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环境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建立的核电安全法规体系分为两大类,即行政法规类和标准规范类。我国在核安全方面问题的法律规定层级较低,显然与核能利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相匹配。
核安全涉及到铀矿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整个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核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能全部涵盖上述各个方面。特别是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核损害责任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一些部门规章出台已十年之久,修订工作没有跟上后来的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新的技术和观念更新、国际和自己的实践经验教训总结等情况。
再有从已建立的核电核安全法规体系上看,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技术法规还有较大的欠缺,尤其是在技术层面核安全法规规定的对核安全目标和基本要求形成支持的核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在法规体系中空缺。核电标准存在种种问题,不能够对核安全法规在技术层面上形成应有的支持,不能得到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接纳。
2、低碳经济下核污染问题对法律规制体系的要求
核安全法律体系是指由调整因核安全领域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目前,核电大国在核能安全法律体系的结构或立法方式上大体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制定一部核能安全基本法律,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国内核能安全法律体系。美国、德国和日本都采取的这种形式。其二是不制定核能安全基本法律,而是对应核能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制定法律、条例和法案等,由这些内容组成其核能安全法律体系。法国、英国和加拿大等都采取的是这种方式。完善我国核能安全的法律体系,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上述两种核安全立法方式。
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核安全问题,立法应当包括规划制度,核设施管制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铀矿资源的勘测和开采,核原料、核材料物质管制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运输制度,核技术应用、核保安、事故应急、辐射防护、核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制度等各个方面,尤其是对核安全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部门的职责、市场准入的资质要求等应予以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我国应以日本核危机为契机,加快《原子能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并以此为核心建立核电管理和核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国家对整个核电事业的发展做出法制以及制度上统筹安排的战略选择。
3、低碳经济下对中国核污染环境立法的建议
(1)制定核安全的基本法律并完善配套性法律法规(2)消除技术体系与核安全法规体系之间的脱节
就整个核安全立法体系而言,由于基本法律的缺失,尽管我们立了很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很多基本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国现有核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基本法迟迟未能制定,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缺失高层法律依据;配套性法律法规不完整,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尚待完善;技术性文件体系不完善,技术体系与核安全法规体系脱节。因此,我国不但需要制定核安全基本法,也需要修改或者增设配套的法律。从而使法律体系涵盖铀矿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整个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核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且不断适应行政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技术和观念的新发展、国际和国内实践经验的新情况。
技术性文件是核安全法律体系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核安全方面的导则、标准等技术体系还不够完善,严重影响了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质量。所以,我国的核安全技术规定的制定要摆脱过于依赖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现状,应结合我国自己核安全监管的实践经验制定核安全技术规定,使其更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实现核电安全技术体系与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有机结合,消除核安全的导则和技术文件在其功能定位、内容界面划分等方面的含糊不清或者重复交叉,促使核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核安全法不断保持互动、协调、优化的运作状态。
五、结束语
日本核泄漏危机为全世界再一次敲响了核安全的警钟,健全的法律对避免和应对核危机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中国应该积极制定并不断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同时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核能安全方面的合作。
参考文献
[1]花明,陈润羊.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研究[J].核安全,2009,(1).
[2]刘武俊.原子能立法难产27年的立法反思[J].人大研究,2011,(7).
核安全法律 篇2
(截至2000年12月31日)
Ⅰ.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Ⅱ.国务院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 国务院发布)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发布)
Ⅲ.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9.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0.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
12.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 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14.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 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15.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 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16.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7.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8.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19.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20.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21.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2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 卫生部发布)
24.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
2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
27.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 电力工业部发布)
28.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 国家环保局发布)
29.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 卫生部发布)30.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 卫生部发布)
31.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 卫生部发布)
32.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
Ⅵ.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通用系列
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
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
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
5.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 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7.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8.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9.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0.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1.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2.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3.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4.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5.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6.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17.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核动力厂系列
18.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
19.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0.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1.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3.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4.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5.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6.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7.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8.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9.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0.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1.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2.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3.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4.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5.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6.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7.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8.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9.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0.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2.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3.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4.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5.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6.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7.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8.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9.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0.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1.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2.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4.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5.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6.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57.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9.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0.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1.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2.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材料管制系列
63.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文化特征》 篇3
2017-04-14
2014年会同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之后,核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推进全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特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声明》,加深对核安全文化的理解,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估,促进核安全文化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特征》参考了国际核安全文化相关文件,体现监管部门所倡导的良好行为方式,是《声明》的细化支撑文件,是核安全文化评估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工作指南。《特征》共包含八个部分,每部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特征描述,摘录《声明》中每项特征原文; 二是属性,逐条分解特征关注点或侧重点;
三是良好实践举例,针对每条属性,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列举良好实践以供参考,便于加深对属性的理解。
认真学习贯彻《特征》,后续东方电气将加强集团和各涉核成员企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推动力度,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交流、宣贯、培训、评估等活动,持续推动全集团核安全文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核安全文化特征
1.决策层的安全观和承诺(A)
决策层要树立正确的核安全观念。在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构建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等决策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并就确保安全目标做出承诺。
A1 安全承诺:决策层确保核安全高于一切。A2 决策行为:决策过程体现“安全第一”。
A3 责任落实:决策层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授权已确保核设施安全可靠地运行。A4 资源保障: 决策层确保组织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运作。
2.管理层的态度和表率(B)
管理层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提升管理层自身安全文化素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授予安全岗位足够的权力,给与安全措施充分的资源保障,以审慎保守的态度处理安全相关问题。
B1 表率作用:管理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B2 安全责任: 管理层应明确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B3 资源分配:资源分配体现安全业绩的重要性,确保为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配备足够资源。
B4 常态检查:管理层应用各种检测工具确保核安全,包括持续审查核安全文化。B5 保守决策:管理层进行决策时应采用审慎的态度,必要时寻求不同工作组和组织意见;管理层支持员工解决实际问题时采取基于安全的保守方案。
3.全员的参与和责任意识(C)
全员正确理解和认识各自的核安全责任,做出安全承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形成人人都是安全的创造者和维护者的工作氛围。
C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理解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员工在工作中对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C2 遵守程序:员工遵循流程、程序和工作指令。
C3 责任意识:员工主动并正确理解和认识各自的核安全责任,并在支持核安全的行为和工作实践中体现责任意识。
C4 团队合作:员工之间以及工作组之间,对于部门内和跨部门的各类活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核安全。
4.培育学习型组织(D)
各组织要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积极开展培训、评估和改进行动,激励学习、提升员工综合技能,形成继承发扬、持续完善、戒骄戒躁、不断创新、追求卓越、自我超越的学习气氛。
D1 培训: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员工的综合技能,系统地发展领导力,除了传授知识和技能外,注重法规标准、管理要求和核安全价值观的传播和宣贯。
D2 评估和改进: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适当开展同行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恰当的改进措施。
D3 对标:通过与其他单位的对标来激励学习,不断提高知识、技能水平和安全业绩。D4 学习氛围:努力营造继承发扬、持续完善、戒骄戒躁、不断创新、追求卓越、自我超越的学习氛围。
5、构建全面有效的管理体系(E)
营运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在制定政策、设置机构、分配资源、置顶计划、安排进度、控制成本等方面的任何考虑不能凌驾于安全之上。
E1 组织机构:建立了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以确保核安全。
E2 资源管理:人员、设备、程序和其他资源的管理能够对核安全提供足够的支持。E3 过程控制:工作的策划、实施和审查过程体现了安全至上的原则。工作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和管理。
E4 问题的识别和解决:对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识别,充分评估并及时解决和纠正。
6.营造适宜的工作环境(F)
设置适当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提供便利的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建立公开公正的激励和员工晋升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客观公正地解决冲突矛盾,营造相互尊重、高度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F1 工作安排和设施保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及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以保证工作效率和办公环境。
F2 激励和晋升:建立体现 “安全第一” 的公开公正的激励和晋升机制,鼓励员工关心核安全。
F3 沟通交流:加强各级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包括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以及平级之间,在各项工作中保持信息畅通。
F4 解决矛盾:遇到冲突矛盾时,要以客观、公正、专业的方式解决。
F5 工作氛围:员工相互尊重,各级员工都能感受到彼此的高度信任,组织内各工作组团结协作,工作气氛整体融洽。
7、建立对安全问题的质疑、报告和经验反馈机制(G)
倡导对安全问题严谨质疑的态度;建立机制鼓励全体员工自由报告安全相关问题并且保证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并合理解决员工报告的潜在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有效的经验反馈体系,结合案例教育,预防人因失误。
G1 了解核能的特殊性:全员了解核能这种复杂的技术,会以不可预知的方式失效。G2 质疑不明情况和不当之处:员工面对不明情况时中断工作,发现不当之处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G3 注重安全的工作氛围:组织执行一种注重安全的政策,使得员工自由提出安全关注是想并且不用担心遭到歧视或者报复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有效维护。
G4 响应安全关注事项:迅速审查员工提出的安全关注事项,并给与及时的反馈。G5 经验反馈体系:对内部运行经验核外部运行经验进行及时、系统的收集和评估,并给予有效的落实。
G6 预防人因失误:及时并定期开展人因方面的教育活动,使员工在执行工作时有效预防人因失误。
8、创建和谐的公共关系(H)
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科普宣传等公众沟通形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利和监督权;决策层和管理层应以开放的心态多渠道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并妥善对待和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各项诉求。
H1 了解公众诉求:公众对核安全的诉求能够反馈到企业。H2 公众沟通:开展公众沟通工作,及时有效地回应公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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