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标识

关键词: 标签 合格

标签标识(精选六篇)

标签标识 篇1

报告解读

本次共对17个批次的乳制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合格10个批次, 合格率为58.8%, 剔除仅标签不合格5批次, 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8.2%。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一是标签不合格。标签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标注的内容不仅要让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 同时也要提醒消费者选购时避开对某些成分的不良反应。国家标准规定, 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本次抽查中发现, 有的企业生产的含乳饮料产品在配料表中未标明甜味剂, 但产品中已检出, 有蒙蔽消费者之嫌;有的产品类别与标准分类不符;有的标签中未标注含乳量。二是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是衡量食品受污染程度的指标, 食用微生物超标的食品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影响。菌落总数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消毒不严, 设备清洗不干净, 或者原辅料、包装物受到污染所致。三是大肠菌群超标。大肠菌群的高低表明了食品受污染的程度, 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

标签标识专项整治方案 篇2

方 案

按照 局 《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深入推进全县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打击涉及标签标识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企业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标签标识长效监管机制;通过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提高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大食品标签标识知识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我县实际,以肉制品、饮料、蜜饯、糕点、粮食加工品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整治内容:

1、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名称和地址,注意区分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产品名称 1 是否是规范名称并符合要求。

4、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现行合法有效。

5、生产日期的标注是否规范,是否有超前标注、篡改生产日期等情况。

6、配料表的标注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漏标、虚标现象;配料表标注的成分和实际生产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相符。

7、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8、是否有委托加工的行为,委托加工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标注是否规范。

9、分装企业的原料是否有许可证,保质期标注是否规范。

10、营养标签标识是否有虚假、不真实、不准确标注。

11、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标注中文说明,是否按规定不得标注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等内容。

12、是否有夸大宣传,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

13、标明的认证标识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改进完善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相关标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及时向县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2 并将全部产品标签标识样本报送县局查验。

(二)监督检查阶段

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严格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执行情况,督促建立食品质量标识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到位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生产销售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受理的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在企业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组织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签标识标准的集中培训学习,促进企业全面掌握标签标识要求,引导帮助企业正确有效标注标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八大 3 类”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工作模式,切实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申诉举报久处不绝等突出问题,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的探讨 篇3

关键词:食品标签标识 正确标注 措施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85-02

根据食品药品管理局对2014年食品标签标识的通报: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全国有31个省(区、市)完成了对食品标签标识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次专项监督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734602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8806家次,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企业11634家,检查产品170249批次,发现标签标识存在问题产品15607批次,检查食品流通经营户605673家次,发现涉及标签标识问题8865家,检查产品1126254批次,发现涉及标签标识问题11821批次,查处案件4508起,涉案货值2191.41万元。而且随着人们对食品的越来越关注,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也成了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重点,各地因为食品标签标识问题被职业打假人申请赔偿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那么本文就从食品标签标识标识的重要性、现在到底存在那些问题、该怎样正确标注、监管部门又该怎么去监管和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等等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1 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对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也是高度关注。亚太经合组织也将食品标签标准一致化工作列入四个首要完成的工作之一,并将食品标签法律、法规 及标准研究项目定为最优先级及最重要的A级项目。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都相应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严格规范食品标签标识问题。 我国也已经颁布《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来严格规范食品标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

2 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及标注方法

2.1 产品名称

在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中我们会发现有的食品名称不能直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让消费者看了有些摸不着头脑都不知到底是什么东西。比如:有个企业在他们的产品上标的美国肥牛,实际上跟牛肉边都沾不上,就是属于方便食品里的面制小食品。还有在月饼的检查中发现产品名称那里标的是富贵团园几个字,你说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名称他能明白这是月饼并且知道是什么口味的月饼吗?所以,标注产品名称时应该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业名称。

2.2 配料表

产品配料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可是我们有些食品就不把配料表给你写清楚。如:XXX代泡茶,它的配料表就写成鲜叶,消费者一看头都大了,根本不知道这鲜叶到底是茶鲜叶还是其他的什么树的鲜叶,怎么敢喝。还有的产品配料表不按配料的从多到少来标注,这也是让人搞不懂这食品到底什么为主料什么是辅料等等的问题。其实在标配料表时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3 净含量

在食品标签中净含量经常出错的主要是单位问题,很多企业由于不熟悉质量和体积的单位,往往就乱标,液态食品标成多少kg或者g,有的还把kg的大小写都分不清,标成Kg或者Ml。我们的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字符高度也要符合GB7718的规定。

2.4 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

最突出的问题是有些产品同时标注很多个分厂或分装地的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根本不标示清楚这个产品究竟的产地是哪里。正确的要求是应当清楚的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2.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重点,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的事情在电视和媒体上频频曝光。所以生产日期的标注应该清晰、明了,而且应当标示在醒目的位置。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6 产品标准

由于对产品标准不懂或者不熟悉,我们的很多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不正确或者和自己的产品不匹配,从而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或者找不到标准来判定的情况发生。有些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切记不要乱套,应该找有关部门制定适合自己的企业标准。

2.7 食品生产许可证

今年3月份,我们有一家企业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油辣椒,可是这个生产许可证却用在油炸土豆片的包装上,于是我们有关部门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针对超范围或者乱用生产许可证的这种情况尤其值得企业注意的。在产品的标签上不但要正确标示QS证号还要清楚的标示QS的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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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营养标签

根據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标注清楚产品的营养成分和营养值,并且按照营养标签标注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标注,国家不要求标示的例外,比如饮用水、茶等产品。

2.9 贮存条件

这条对一些特殊的食品要求很严,特别是一些要求冷藏、冷冻、密封干燥等要求的食品一定要标示清楚,如果不正确会导致食品很快腐烂变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10 其他

像糕点、植物油等需要标注加工方式、转基因食品要标注是转基因、有的产品分等级的还要标注产品的等级、有致敏物质还要求标明具体的致敏物质名称、有些食品还必须标注食用方法等等。

3 规范食品标签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以上标签标识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不重视还有的企业根本不懂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而我们的监管部门有的也不完全了解食品标签的规定和监管不力造成的。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地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工作作为2015年以及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针对本地区标签标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进行专项治理,并确保治理到位。

(2)督促企业自查整改,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企业的整改,确保标识标注的真实合法。编制《食品标签标示监督检查指导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案例集》等,指导基层开展监督检查,并且重视和加强标签的举报投诉的处理,用市场机制倒逼企业强化标签标识的意识,不断完善食品标签标识。

(3)加强标签的培训指导,积极推进社会共治。通过请食品专家对我们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认真培训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标签标识违法案件,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社会共治。

我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关注食品标签标识问题,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一定会越来越规范。我们消费者一定会可以买的方便吃的放心的。

参考文献

[1]雷克鸿.关系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标注不容忽视[J].食品工业科技,2014年03期.

[2]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

[3]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

流通领域化妆品标签标识现况调查 篇4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流通领域中销售和使用的化妆品。

1.2 方法

运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流通领域中销售和使用化妆品, 对其标签标识中涉及的所有项目逐项登记, 如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卫生许可证编号、日期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化妆品批件和中文说明书、宣传说明等内容, 并同时采集数码影像资料。剔除重复样本后, 要求销售或使用单位提供产品批件, 并将其与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数据库资料比对统计分析。

1.3 判断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化妆品标识规定》[2]、《化妆品管理办法》[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1995) [4]的规定与标准, 1项不符即不合格。

2 结果

2.1 不同来源化妆品标签标识情况

1 243件样品均来源于两种单位, 一种是销售单位, 如商场、超市、百货公司、零售店、专柜等;另一种是使用单位, 主要是美容院。来源于销售单位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合格率为83.57% (763/913) , 高于来源于使用单位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合格率76.06% (251/330) , 两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9.10, P<0.05) 。 (表1)

2.2 不同性质化妆品标签标识情况

1 243件流通领域化妆品标签标识总体合格率为81.58% (1 014/1 243) , 其中普通化妆品合格率最高为91.43% (523/572) , 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率其次为76.14% (316/415) , 进口化妆品合格率最低为68.36% (176/256) , 两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74.88, P<0.05) (表2) 。

2.3 化妆品标签标识单项指标情况

1243件样本中标签标识不合格229件, 主要为批件不符 (29.26%, 67/229) 、夸大宣传 (19.65%, 45/229) 、日期标注不规范 (17.90%, 41/229) ;其中国产普通化妆品标签标识的问题主要为夸大宣传、厂名厂址和日期标注不规范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问题主要批件不符、日期标注不规范和夸大宣传等, 进口化妆品的问题主要为批件不符、厂名厂址和中文说明标注不规范等 (表3) 。

3 讨论

3.1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情况

分别来源与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情况存在差异, 销售单位高于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在进货时基本做到了索证及对标签标识的检查。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合格率较低, 假冒违规产品较多, 具体表现为只有品名, 无厂名厂址、卫生许可证编号, 日期标注不全不规范期或模糊无法辨识;使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无批准文号或套号。说明个别单位卫生知识缺乏, 法制观念淡薄, 唯利是图, 无证经营, 采购人员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索证等专业知识匮乏, 不能保证所采购的化妆品卫生安全, 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2 化妆品合格率情况

化妆品直接用于人体, 其标签标识内容完整准确是确保消费者知情选择和安全使用的必要条件。调查结果显示, 流通领域化妆品标签标识总体合格率为81.28%, 处于近年来某些地方报道的中等水平[5]。国产普通化妆品合格率高于特殊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合格率最低。分析认为, 这主要因素是普通化妆品的审批程序比其余两类要简单。因此一文多用或使用假批文的现象较少。进口化妆品可能还同时存在非法进口和假冒情况, 因此进一步降低了其标签标识的合格率。

3.3 流通领域化妆品标签标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单位提供的产品批件与卫生部或FDA网站信息不符, 具体表现为同一厂家不同产品一文多用或使用假批文, 部分脱毛、烫发、染发类产品缺少有关成分的标注及警示语等。分析认为, 这可能因审批时间长、成本高、生产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差有关。不法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 逃避审批程序, 企图蒙蔽消费者。一些进口化妆品是通过走私途径进入国内流通领域, 因此无批文或有些干脆就使用假批文的国内不法厂商生产的假冒产品。 (2) 日期标注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只标注生产日期而无保质期, 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大都是因不法厂商生产假冒产品时故意为之。 (3) 夸大宣传是化妆品标签标识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用途化妆品, 如特效祛斑、祛斑、抗辐射、抗过敏、瞬间抗炎、消除红肿, 具有养气补血、活血祛风功效等, 这些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 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大威胁。

4 建议

4.1 审批环节, 加强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源头监管

有关部门在对化妆品申报审查时, 应将化妆品标签标识审查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提高企业对标签规范化、标准化的认识, 尤其应加强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号及批件的审查。同时在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时, 建议简化程序, 缩短审批时间, 提高效率, 降低费用, 以便于生产企业申报, 从根本上提高妆品标签标识规范化程度。

4.2 生产环节, 开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生产假冒进口化妆品的行为

企业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标签标识, 产品名称要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禁套用冒用批准文号 (备案号) 或在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

4.3 流通环节,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流通领域中销售和使用的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产品标签标识不得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示批准文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示备案号。严禁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 (备案号) 、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4.4 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的, 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对生产企业未建立实施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存在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 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或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 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提供虚假票据证件的, 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 (备案号) 并责令停产整顿。

4.5 适当运用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加强对消费者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常识的宣传教育, 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拓宽举报渠道, 公示举报方式, 适时宣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对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违规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摘要:目的 了解化妆品标签标识现况,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管提供建议。方法 随机抽取流通领域中化妆品, 对其标签标识逐一登记、拍照, 将销售或使用单位提供的产品批件与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数据库资料进行比对统计分析。结果 1 243件化妆品标签标识总合格率为81.58%, 国产普通化妆品合格率最高, 特殊用品化妆品其次, 进口化妆品合格率最低。主要存在问题为批件不符、夸大宣传、日期标注不规范等。结论 流通领域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性不容乐观, 监管亟待加强。

关键词:流通领域,化妆品,标签标识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

[2]卫生部.化妆品标识规定[Z].卫监发[1996]38号, 1996.

[3]化妆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1996.

[4]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1995) , 1995.

标签通则和标识规定的异同 篇5

为帮助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标注和识别,纠正食品标签标识在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现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异同说明如下:

一.关于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所适用的范围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二.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强调了产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并且应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奇特、商标等名称,但必须在这些名称的临近部位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果所使用的创新、奇特、商标等名称会使人误解成另外属性的商品时,在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时,还应使用同一字号。例如:“茉莉花茶”这是NY/T456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但生产企业往往在其茶叶包装上只标示“碧潭飘雪”、“花毛峰”等新创名称,却不同时标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茉莉花茶”这是不允许的;再如,明明是调味料,却在包装上用特大的字体标示:“酸菜鱼”、“麻辣鸡”、“青椒肉丝”,用特小的字体在其后面标示“调味料”,这种利用字体大小、颜色差异来误导产品真实属性的行为也是错误的;还有明明是膨化食品,却偏偏不用这一名称,而只在标签标识上标示“米通”“粗粮王”等奇特名称。

除了食品企业错误的标识外,也有职能部门错误的评判,例如:芝麻油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GB/T8233已经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名称,在标准中又将芝麻油分为香油和普通芝麻油两类,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的是“芝麻油”这一标准规定的名称,而相关部门却要求其按类属名称来标示产品名称,并误判为产品名称不合格。

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GB7718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例如: 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能称为:“火腿”、“串烧肉”等,而应叫做:“仿(或素)火腿.大豆制品”、“串烧素肉大豆制品”。

三.关于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是反应产品真实属性的依据。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标注上的错误有以下几种:1)产品中所使用的配料不全部标出,而是标出一部分配料后用“等”字代替;2)配料的标示顺序没按添加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例如:以饮用水为主、再添加了一些橙汁(或其他果汁)的饮料,配料应该是:饮用水、橙汁;但生产企业往往是这样标示的:橙汁、饮用水。这是不符合法规的;3)所使用的配料本身就是复合配料且复合配料又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不按规定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出,例如:半固体调味料的配料中使用了醪糟,而醪糟本身就是一种复合配料,且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醪糟本身的配料也标示出来;4)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没有全部列出,尤其是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没有按所添加的具体名称一一列出;5)食品中所使用的可食用包装物,如胶囊等没按要求表示出其原始配料;6)在食品标签上声称“高钙”、“低盐”、“特添多种维生素”等宣传文字,在配料表中却没有标出所声称的这些物质的含量。

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需注意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规定,在此也曾出现过误判的情况,例如:在食品中使用了甜味剂(阿斯巴甜),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96版的规定“应注明糖尿病人不宜食用”,但在其后的修改单中已将此改为“含苯丙氨酸”,企业也是按修改后的要求标注的,而相关职能部门却按已失效的标准来误判标识不合格。

四.关于净含量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净含量标注上错误较多的是:净含量没有和食品名称一起标示在主展示板面上,往往将净含量标示在食品包装(或标识)的背面或次要板面上。当产品为固、液两项共存时,没按要求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盐水蘑菇、糖水梨等。

五.制造者(或分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 址;”和“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在标注上,一些企业往往不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详细标示。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出现错误较多的是:1)没有给消费者明示生产日期标注的具体部位;2)没按产品执行标准上所规定的保质期去标示;2)当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时,没标示贮存条件;3)将保质期与保存期混为一谈。

七.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和质量等级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指标要求,所以执行该标准的产品除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产品的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再如:国家标准GB/T14456《绿茶》的规定中,不仅把绿茶分成了: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而且在每个类别中又进行了分等,所以绿茶这执行这个国家标准时,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在此要强调的是:不论是食品标签还是标识,不仅仅执行了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就合格了,除了符合这两项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一些企业在产品质量等级上想当然的乱标,明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没有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却偏偏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特级”“优级”等等;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分等分级的,却又不标出产品的等级。

除上述必须标注的内容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在GB7718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要求: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这主要是针对分装、经销、委托加工和分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规定的。

2.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是针对儿童食品,比如各种大礼包做出的规定。

3.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4.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 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也就是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5.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6.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另外还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产品的宣传用语还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还有企业所通过的各种认证,能否在标签标示上标注,如何标注,国家都有相关规定。

标签标识 篇6

质量黑榜:

报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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