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报告(附件3)(精选2篇)
篇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报告(附件3)
附件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报告
(单位):
由我处(所)以下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
考核小组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采取查阅文件、档案资料、现场查看、抽查实
物、询问核实、问卷调查、书面测试等形式,确定你单位年度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
若你单位对此次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考核小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注:本报告一式两联,第一联送交被考核企业,第二联运管
机构留存。
篇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报告(附件3)
动态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考核期内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以及行业安全督查、社会监督和媒体曝光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建立考核体系,指导和监督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公示和确定三级及以 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上报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公示和确定三级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2计划,并将该计划列入本单位安全工作目标。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由从事安全、客运、车辆 技术、驾驶员培训管理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 成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小组,对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按企业等级分级进行。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在本辖区注册的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和外市(州)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子公司。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在本辖区注册的四级及以下以及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客运企业。
第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置有子公司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单独进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置有分公司的,应对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别考核。有5个及其以上分公司的,其分公司考核数不得低于3个;有5个以下分公司的,其分公司考核数不得低于2个。分公司扣分项目计入总公司得分,以确定总公司最终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
第十三条 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表》(附件一)和《行业安全监管动态考核计分表》(附件二)的内容分项建立登记道路 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档案和台账。客运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记入企业自查考核档案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每年考核周期到期后,客运企业应将自查结果于2月20日前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督查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动态监管。对查处的问题、社会监督、媒体曝光等情况和企业自查结果,及时记入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档案,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方式包括查阅文件、档案资料,现场查看,抽查实物,询问核实,问卷调查,书面测试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到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计划及时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考核,根据计分结果出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附件三)。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在《考核报告》上签字,并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负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计分表》和《考核报告》进行初步确认后,应当于3日内将其送达到被考核企业。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安全动态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附电子文档)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通报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个月。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申请复核或者举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考核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四级及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5日内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组织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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