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昆明市建设局范文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呈贡新城建设局、空港经济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建设局,各建安企业、中央、省属各地州在昆施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建筑业企业试行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通知》(昆政发〔1991〕39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多年的实践经验,制订《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源的筹集工作,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流失,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大类。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保费”)是指《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的用于建筑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施工企业拨返、调剂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劳保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拨返、调剂、数据统计、财务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其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不得减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单列计算,不得列入竞标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社保费收取与缴纳
第八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以适时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3%筹集。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以上,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签订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协议,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额的60%。
第九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由昆明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
第十条 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委托专用收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财政部〔2003〕206号)的规定,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是工程造价成本的组成部分,不计征税、费。
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利息收入并入本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已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造价款时,应扣除已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保费。
第三章 建设工程社保费拨返与使用
第十三条 凡在昆明地区工商管理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企业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97%拨返;部份职工参加社会保障(3种保险以上)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80%拨返;凡参加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60%拨返;凡未参加社会保障的,一律不予拨返建设工程社保费。
第十四条 省外和省内地州进昆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为参与该工程项目建设的昆明户籍的施工人员全员缴纳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障费或者三种保险以上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执行;为参与该工程项目建设的昆明户籍的施工人员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60%拨返。
第十五条 市属以上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承建建设工程的,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扣除管理费后全额上缴市劳保处,按规定拨返企业。
第十六条 凡已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工程项目,由承建的建筑业企业自甲乙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返手续:
(一)建设工程社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三)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手册;
(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凭证;
(五)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扣款证明;
(六)法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购买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八)外省和省内地州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
(一)至
(七)项资料外,还应出具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手册》(简称手册),同时到指定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户:
(一)经工商部门年检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不办理《手册》和不建立银行专户的,一概不予拨返建设工程社保费。
第十八条 拨返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必须进入企业设立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银行专户,用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定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与积累
第十九条 市劳保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1%提取专项业务费,县(市)、区管理机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3%提取专项业务费。
扣除拨返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和提取的专项业务费后,剩余部分用于风险调剂金。
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保费,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来返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的10%(拨返97%的除外)上缴市劳保处,作为风险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由市劳保处按有关调剂制度组织实施。市劳保处必须严格掌握调剂条件,统一平衡后确定调剂额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外和省内地州进昆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不列入我市调剂范围。
第二十二条 拨返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不能满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支出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补助。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调剂补助,需填报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申请表并附必要的材料。
各县(市)、区申请调剂补助,须向市劳保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书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剂补助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必须拨入银行专户,用于弥补企业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或经营性活动,也不得用于任何担保和借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的3-6月对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手册进行年度检审。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违纪行为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建设工程社保费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其应得的建设工程社保费暂不拨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交纳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结算按原管理办法执行。1997年建筑工程管理局印发的《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市建办〔1997〕5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昆明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二篇: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昆政通[200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昆明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统一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风气,树立信用昆明的国际形象,从根本上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建设现代新昆明,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国际化大城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5至8年的努力,逐步建立“一个保障、两个平台、三大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
(一)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及有关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规保障。
(二)建立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基础平台,逐步向社会信用信息基础平台过渡,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分步建立部门(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监管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初步形成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切实强化政府信用,显著提升企业信用,初步建立个人信用,争取将昆明建设成为城市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以企业信用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行业)征信机制为基础,以稳步向联合征信过渡的方式,逐步建立覆盖全部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适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联网的政府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覆盖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城市信用管理体系开始运转,政府公信力得到加强,信用中介行业得到发展,部分企业信用缺失的突出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公民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失信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风气逐步形成,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三、建设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及有关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规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信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机制,转变管理方式,建设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政府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服务信用和商务信用。
(三)建立诚信守法的企业信用体系。以强化部门(行业)信用资源管理为基础,逐步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和行业的信用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按市场需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发展优势。
(四)初步搭建符合昆明实际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发展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五)推进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中介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企业,培育信用市场,加强监管,促进信用行业有序发展。
(六)推进重点行业信用建设。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日常生活用品和房地产行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国土、房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推出一批诚信建设措施,切实解决产品质量、合同违约、虚假广告、价格违法和房地产企业售房面积“短斤少两”、拖欠征地费及土地出让金等诚信问题。
(七)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有关法规,奖励诚实守信,惩罚违法失信,预防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建设步骤
结合我国国情和昆明实际情况,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法规建设先期启动;先政府主导,后市场化运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政府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跟进;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
(一)初期在积极推进法规建设的同时,以政府为主导开展征信工作,指导并培育信用中介机构,条件成熟时再过渡为市场化运作,实行政府监管。
(二)率先启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带动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按照三步走的步骤开展对企业征信,一是对全市大中型企业开展征信,二是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开展征信,三是对其它企业开展征信。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
(三)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面向城镇居民,主城4区要率先试点,再逐步向安宁、呈贡扩展,最后覆盖到其他县区。
五、建设措施
(一)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展开法规建设工作。
(二)政府信用要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的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
1.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逐步依法推动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实行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论证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等全面实现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的低成本服务。
2.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都要按照信用昆明的建设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积极推进政府信用制度建设。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建立行政复议监督、政务督查、行政执法监督、财经审计等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承诺和民心工程督办考核制度,深化社会对政府部门的评议工作,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和依法查处。
(三)企业信用要以征信为突破口,依法逐步整合分散在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的企业信用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初步解决部分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制定一批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规章。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昆明市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查询、征信、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企业信用建设的相关法规规章,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2.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制定信用数据采集的目录和方法,提出分批征信企业名单,并按照分批征信企业名单和统一制定的征信目录,开展征信工作。
切实加强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征信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国土、房管、劳动保障、建设局、商务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国税、地税、海关、物价、银行、电力、燃气、水务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在本部门(行业)对企业开展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逐步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过渡。要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推出一批行业诚信建设的措施。
3.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征信工作与企业评价工作分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信用中介机构完成。从我国国情和我市企业特点出发,借鉴国内外企业信用评价惯例和评价指标,开展信用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的评价活动,既为市场主体寻求合作伙伴和选择交易对象提供服务,又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市场提供参考信息。
4.逐步健全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信用身份证制度、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企业质量信用制度、企业信用激励约束制度、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信用失信惩戒制度等各个部门(行业)的信用监管制度,使企业诚信得实惠、失信受到约束。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证照年检、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信用差的企业,以及屡次失信特别是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加大力度从严惩处,严格执行法定限制违法失信者“入市”的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投诉举报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录入相关数据库,实行部门间联网查询备案。
5.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在中介服务行业推进信用建设是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要加强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努力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业信用环境。
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信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采取适当措施刺激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促进信用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以建立信用调查、征信、评估实体为重点,扶持和引进若干资质信誉好,以商务信用中介服务为主业的信用中介机构,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性地自主经营。
6.解决企业信用缺失存在的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由市信用办总体协调和督办,在有关部门摸清企业各种拖欠总额的基础上,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作好企业的工作,采取行政措施、经济措施和司法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在5至8年内初步解决企业信用缺失的突出问题。
(1)由市建设局牵头,提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拖欠工程款的方案。
(2)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方案;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提出解决企业拖欠电费、燃气费的方案;由市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提出解决企业拖欠水费的方案。
(3)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地税局、市经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提出解决企业对职工的拖欠、不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问题的方案。
(4)支持法院,对引起司法诉讼的企业间债务纠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要力争使上述各项企业的拖欠,每年在上年旧的拖欠额度的基础上下降30%,3年内基本解决旧的拖欠问题,力争不发生新的拖欠。
(5)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市经委、市建设、交通等部门,提出解决企业拖欠的不良贷款的措施。
对信用状况恶劣的企业,必要时可及时通报各部门,并上网发布,促进清欠。以上清欠措施,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刚脱困,但历史上积累了大量拖欠的企业,仍需实事求是处理。
(四)个人信用要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营运的模式,制定相关法规,开展征信工作,初步搭建个人信用体系基础。
1.由市信用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查询、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个人信用建设的相关法规规章,使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2.由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建立个人金融资产信用信息系统。
3.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础信息,建立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逐步依法整合分散在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劳动保障、海关、司法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条件成熟时,形成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六、安全保障
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秘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被随意泄露,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
(一)在征信和评估方案设计环节上,征信目录(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指标不得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秘密,方案实施前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专门论证,并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信用的查询(公示)、等级评定等活动中,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政务机密或商务秘密的泄露。
(三)在技术运用环节上,对涉及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公示)的信用公共网络平台,要实行安全的身份认证,采用“用户密码+智能卡”等方式,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和信息运用的安全;在信用公共网络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或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专门网络平台之间,实现物理隔离,各自独立运转,确保系统安全。采用专门的设备进行两网之间的沟通联络。
(四)为切实保障信用安全,依法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针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数据的交换、信用等级的评估、信用的查询公示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应用标准。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职责分工
由市信用办负责指导全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的建设,并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的建设,牵头(市信息产业办配合)制定总体方案和信用评估系统和识别系统的标准等规范,监管全市各类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负责全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积极稳妥发展信用中介服务行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工作。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研究室配合,按照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负责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工作;
由市工商局牵头,按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由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按照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分别负责个人金融资产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信息产业办为部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提供服务,配合市信用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有关部门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予以配合。
(三)责任落实
实行信用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各地区要深刻认识信用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措施,监督到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市信用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宣传动员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信用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打造“诚信昆明”的城市形象。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各种新闻媒体、课堂和各种文化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开辟信用专栏,邀请专家学者、机关干部、市民代表讨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市民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了解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知识,形成关心支持信用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篇: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79号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昆明市软环境建设情况汇报提纲
以最严厉的问责制打造优质软环境
昆明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红玉
(2012年3月6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就昆明市软环境建设情况作汇报,不到之处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开展软环境建设是实现昆明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 大家知道,软环境是指在经济发展中,相对于地理条件、资源状况、基础设施、基础条件等“硬件”而言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及政府行政能力水平和服务态度等。我们概括为5个环境:诚信环境、服务环境、文化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
从2008年2月份起,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市用整风的精神和“三讲”的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着力解决软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优化政治舆论环境、政策扶持环境、社会服务环境、法治管理环境和人文道德环境,努力打造中西部乃至全国“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和低交易成本、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的地区之一。2009年又在全市开展了 “行政效能提升年”和“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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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来完成制度创新8802项,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出台829项,其中软环境建设文件100多项,使制度成为全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性因素。
第四,抓改革创新促职能转变。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三是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四是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五是深化行政执法管理改革。
第五,抓政务公开促透明高效。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4项工作:一是在省会城市中首家公开领导干部公务工作电话。二是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实行公开服务承诺。三是在全省首开先河对重大会议实行现场直播。四是全面推进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第六,抓强化监督促工作落实。充分整合各种监督力量,把党内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推进软环境建设。一是成立督导组。二是认真抓好明察暗访工作。三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机关行业作风活动。四是认真办好政风行风“春城热线”。五是建立起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完备的电子监察系统。六是建立软环境建设监测点。
三、以最严厉的问责制打造优质软环境
近年来,昆明市紧紧围绕打造“三最四低”软环境的要求,实施了最严厉的问责制,始终把问责工作贯穿与软环境建设全过程中,成为打造优质软环境的强硬手段和最有力的抓手。
(一)建立完善问责工作制度。2005年来,昆明市先后出台了《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问责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结合软环境建设活动,我市进一步加大问责制度创新力度,先后出台并实施了《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跟踪考察办法》、《昆明市重要工作推进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昆明市治污减排问责工作规定》、《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责规定》、《昆明市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办法》、《昆明市重大项目约谈办法》等近百项问责制度,初步形成了以《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为统领,其他专项问责规定相配套,涵盖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制度体系。
(二)严厉问责问效推进落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字当头,重拳出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进行了严肃问责,严肃问责责任意识淡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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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问责倒逼效果的方式,促使各项工作按照要求有序推进。四是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在全市各级机关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着力解决机关干部精神不振、不思进取,不负责任、怕担风险,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从2009年起,在全市32个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直部门建立并实施了服务承诺季度通报制度,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目前全市共受理涉及服务承诺事项1238万余件,限时办结数1237万余件,首问首办数1189万余件,办结率均保持在99.95%以上。五是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重要工作推进责任追究。出台了《昆明市重要工作推进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重要工作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含60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含80分)、80分以上但未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况给予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通过五项措施的落实,全市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三是发展环境由“弱”变“强”。通过强力推进,昆明市的软环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昆明市先后荣获“中国省会(直辖市)十大活力城市”、“建设创新型国家十强城市”,“中国十大最具幸福感城市”、“中国制造业最佳投资城市”、“浙商最佳投资城市”、“苏商投资中国首选城市”、“中国最具软实力城市”、“共和国60年最具投资潜力城市”、“中国经济科学发展十佳城市”和“2009中国最具创新力城市”等荣誉称号。在全市万人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中,社会各界对我市的软环境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满意、基本满意率达97.63%以上。在3次开展的“千名客商评价昆明软环境活动”中,广大客商也对昆明一年来的软环境建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认可,认为昆明软环境“好”的占90%以上,对昆明经济发展很有信心和较有信心的占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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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昆明市农业信息网建设情况汇报
昆明市农业局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一、基本情况
“昆明农业信息网”自2009年1月新版正式启用以来,共采集和发布政策法规、农业科技知识、农业综合信息等各类农业信息697条,网站访问量近2万次。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实行信息报送责任制。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工作,昆明市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昆明市农业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具体明确各县(市)区、各单位的信息考核目标任务,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农业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农业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报送,并对信息报送的内容、时限和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完善栏目建设。为确保“昆明农业信息网”在信息服务方面具体地方性、明确性和主导性,昆明市在省厅统一平台、统一布局的基础上,按照昆明市的农业工作重点、产业发展和资源优势,共开设5大类62小类栏目,其中还针对农民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开设了名家访谈栏目,以增强信息的服务性。
三、存在问题
一是整体布局不足。由于目前“昆明农业信息网”实行建管分离的方式,给网站维护造成一定难度,特别是对网站的整体布局、美工设计、功能深化等方面的要求无法及时得以实施和展现。
二是网站运行不稳定。从“昆明农业信息网”半年运行状况来看,普遍反映网站访问速度慢、信息发布时提示错误较多。
三是信息标准不完备。目前,“昆明农业信息网”的信息采集主要是按文本格式采编,这给价格行情、供求信息等以数值格式为主体的大量数据采集带来很大弊端,无法进行后期的数值分析。
四是后台功能不足。由于后台采用统一模板,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个性功能设计的缺失。而且,部分操作设置不尽合理,增加不必要的操作流程,如审核后的修改完全可以设置在“已审列表”中实现,不必经过人为的分类
选择过程。
四、今后工作
1、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建立长效的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服务性。同时,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在完善采集功能的基础上,不断增强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使“昆明农业信息网”真正成为信息广泛、分析可依、服务可靠的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2、整合农业信息资源平台。进一步对“昆明农业信息网”、“三电合一”应用项目的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平台、语音咨询、远程培训互通的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应用平台,提高信息应用的融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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