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 市场“钱途”乐观(精选2篇)
篇1:涉税鉴证业务 市场“钱途”乐观
涉税鉴证业务 市场“钱途”乐观
目前广东乃至国内注税行业都准备把涉税鉴证作为主打业务
由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召开的业内第一次大规模“涉税鉴证业务研讨会”于昨天结束。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作为经济鉴证的一种,被注册税务师行业称为“准法定”业务的一系列涉税鉴证业务,目前正成为广东乃至国内注税行业瞄准的新“钱途”。业内权威人士指出,涉税鉴证业务有望令注册税务师行业摆脱目前的尴尬处境,成为支持和推动该行业发展壮大的主打业务。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高峰介绍,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实施和出台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连续出台与注税业发展相关的指导性文件,透露出了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动注税业发展的信息,对注税业来说,此举无疑意味着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
相比注册会计师行业,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一直以来都面对着市场化起步晚、立法迟缓、定位不清的问题。用业内人士的话说:法律规定了企业工商登记、验资报告、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这些业务都必须找注册会计师,而注册税务师没有法定业务,有你没你一个样。于是,在这个行业,注册税务师为了生存,“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既挂会计师事务所又挂税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一道常见的风景。直到今年2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才为注册税务师这个朝阳行业定位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据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吴荣芳介绍,在今年实施和出台的三个文件中,最令注税业感到振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并相继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注税业拓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
显然,这是注税业终于有了自己的“准法定”业务———涉税鉴证。在注会业和注税业一直“混战”的情况下,有了自己的“准法定”业务,就意味着注税行业有了注会行业所无法侵蚀的生存空间,有了自己的生财之路。
有关部门调查表明,我国涉税代理服务的营业额度应在200亿元人民币左右,如果再加上涉税鉴证等方面的市场容量,涉税市场的“钱途”十分乐观。
从研讨会上记者获悉,广东注税业正在加紧制订具有广东特色的涉税鉴证类业务标准,以规范和拓展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争取在今年底前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标准和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标准。一系列涉税鉴证业务标准的推出,必将极大地推动注税业的发展壮大。
会上我们还获悉,截至底,我国34个地区注税行业资产总额为33.8771亿元。全国20个地区的注税行业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鉴证业务中,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3亿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亿元左右,充分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篇2:涉税鉴证业务的改进对策探讨
(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分别委托各自所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的管理责无旁贷, 管理重点在制定鉴证范围、制定执业标准、惩处违法违规三个方面。符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都应该具备从事涉税鉴定业务的资格, 而能不能做, 做得好不好, 要看事务所在市场环境下的自身生存能力。
(二)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要从制定规则、维护权益、强化后续教育三个方面从事管理。
近年来,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 行业协会的管理有了很大改观, 先后推出了执业行为规范、自律公约等一系列旨在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素质的文件, 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只停留在日常事务管理、后续教育培训层面上。作为行业专门管理部门, 我们认为协会应该在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为执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下工夫。
(三) 税务师事务所是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组织者与直接管理者, 重点应当加强质量控制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奖惩。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定位长期不明确等原因, 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保证涉税鉴证报告质量, 维护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业形象, 提升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应该在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强化管理方面下大工夫, 以项目为单位, 按照作业流程实施环节控制,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奖惩, 防患于未然。
二、涉税鉴证业务应涉及的内容探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 还规定, 开发产品完工后, 需出具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销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北京、辽宁、江苏等地的税务机关还对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作了具体规定。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 (含2万元) 的审核事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及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 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等。
事实上, 除上述事项外, 还应将企业清算和企业改制的涉税审核纳入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 企业清算的原因多种多样, 包括破产清算、经营期满停止经营清算等;清算的时机也各有不同, 有的是在各项资产已清理完毕后才申请税务注销, 有的则是在存货等各项与经营有关的资产未处理完毕的时候申请注销, 有的则是经过清算后与其他企业合并。在与经营有关的资产大量存在的情况下,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处理资产, 就极有可能造成税款的流失。又如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注销等事项一般情况下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其合并、分立、注销过程中容易出现税收监管脱节的情况。建议税务机关利用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队伍, 针对不同情况, 对申请清算的企业进行专门的税务审计, 计算清算所得, 维护国家利益。
三、改进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的建议
(一) 推行行业体制创新
事务所体制广泛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这对加强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并不有利。有限责任形式法律责任虽有, 但相当有限。税务师事务所几十万的注册资本承揽了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的业务额, 这种情形下独立性会不受到侵袭吗?有的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 通过关系事先与受托的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讲好条件;一些事务所为获取更多收入, 一味拉拢客户, 降低审计质量, 甚至出具虚假报告, 以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为改变这种状况, 事务所体制还是要根据国际经验, 采用合伙制形式。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以强化事务所管理, 切实提高执业人员质量意识和危机意识, 真正做到自主执业, 现在的一些弊病是能够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二) 加强事务所质量控制
切实执行三级复核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以保持审计独立性, 杜绝人情审计、虚假审计。形成对合伙人、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层层监督, 对承接业务、审计过程、鉴证报告出具实行全过程监督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 不论哪一级人员都要恪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 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 保证执业独立性。在审计过程中, 建立事前计划审批, 事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事后考核评价制度, 严把质量关。不论哪一级审计人员凡因忽视、过失给事务所、委托单位造成损害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改变目前事务所收入分配单一依据员工的业务收入额, 利润分配单一依据股权份额的局面, 这样极容易造成某些人员抢任务、抢时间, 忽视审计质量。收入分配要做到业务收入与审计质量并重, 利润分配要做到人合与资金并重。
(三) 正确评价鉴证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 应充分了解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 评价接受该项业务的鉴证风险, 考虑事务所的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 与前任注册税务师进行沟通, 把风险控制在审计前。考虑被审计项目固有风险和被审计单位控制风险的可容忍程度, 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 索取管理当局书面声明和保证, 也是降低鉴证风险的有效保证。根据委托鉴证单位的企业规模, 生产经营复杂程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 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企业, 合理安排事务所人力资源, 选派恰当的审计人员, 尽量降低审查风险, 也是减少鉴证风险的有力措施。
(四) 提升注册税务师的素质和能力
1、改进服务态度。
面对新的机遇, 注税行业不能守株待兔, 而要主动出击。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有关政策, 积极主动与纳税人协商, 达成共识, 用优质的服务态度和精湛的业务技能赢得委托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认可。同时, 要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业务量以及业务繁简程度等实际情况, 制定合理、统一的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还应加大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 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及税务机关对鉴证业务的意见, 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服务。
2、改进职业意识。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职业的怀疑态度, 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 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 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对委托事项出具准确的鉴证报告。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 能够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不能为了多承揽业务而出具不合规定的鉴证报告, 做到维护税法尊严, 防止税款流失, 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纳税风险。
3、改进业务水平。
涉税鉴证业务是新兴业务, 目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等鉴证项目, 是一种知识技术型工作, 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丰富的税收知识和财务知识。如果鉴证机构出现工作失误和差错, 使纳税人不该扣除的损失、费用税前扣除了, 将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同时, 纳税人还将承担补税、罚款的法律责任。反过来, 如果使纳税人本该扣除的损失、费用没有税前扣除, 则将直接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 税务师事务所要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 加大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培训力度, 使其能更准确地把握有关政策, 用自身的业务技能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 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职能的具体执行者, 理应享有对涉税鉴证的审核权。这一过程不仅仅是对涉税鉴证的审核, 还是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再认识。审核程序的存在是对注册税务师出具客观的涉税鉴证的事后审查, 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和注册税务师行业一道制定涉税鉴证的业务标准, 并将其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 同时向纳税人公布审查合格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名单。二是建立注册税务师从业质量的评判制度。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的评判包括形式评判和实质评判。形式评判是指采取案头审查的方法, 按照涉税鉴证文本所承载的相关信息, 对涉税中介机构是否按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 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实质评判是指税务机关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作出专项评估或者税务检查, 同时, 对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的客观性作出评价。三是建立税务机关通报制度。税务机关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内容不实或提供虚假鉴证报告的, 须向社会与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参考文献
[1]税务代理实务操作指南编写组.税务代理实务操作指南.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2]陈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影响.中国注册税务师, 2004 (5) .
相关文章:
意识形态风险隐患02-11
学校风险隐患排查制度02-11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02-11
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工作02-11
小学风险隐患排查制度02-11
小绿狼(大班情景阅读教案)02-11
阅读课中的情景教学02-11
生物情景02-11
小班情景阅读啊呜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