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职能

关键词:

监督职能(共6篇)

篇1:监督职能

浅谈会计监督职能

【摘要】《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木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但会计工作又经常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企业设账外账,假造信息;有些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经纪律松弛,经济效益差,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更需要加强对会计的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会计;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人们对与市场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会计也有了崭新的认识,愈来愈认识到会计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会计被人们看作是各种主体单位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者和信息提供者,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监督职能必将更好地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监督的概念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会计监督可以定义为“经授权的会计人员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管理和决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会计监督的主体应该是经授权的会计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监督是一种权力机制,会计监督的客体即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人员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手段全面反映企业活动,监督的依据是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外部约束力量,监督的直接目的是为企业管理者做出决策服务,最终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计监督的内容

当前经济管理处于新旧体制交替阶段,新的规章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正在建立。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经营范围在不断扩展,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改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要求,但现行的核算制度与这些变化了的情况还不相适应。笔者认为,由于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因此,监督的内容应从核算工作开始。

一是要对单位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 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有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只有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对单位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是要看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要实现会计电算化。实现会计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推行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检查其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四是要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因此要坚决制止不懂业务的无证人员上岗。会计监督的方法

3.1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作用。

要加强对各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宣传,使之人人懂法,人人守法,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制,《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应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切实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不断提高执行财经法纪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理顺会计工作关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确保《会计法》和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

3.2 实行会计监督,建立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当前会计工作状况,很有必要由财政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检查人员,对所属会计单位进行常年的循环往复的检查,促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保证检查制度的正确执行。在内容上要侧重对会计资料和财产的检查,主要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等,核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真实。在方法上应侧重于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对,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处理。

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4.1 正视会计的地位,积极改善会计履行职能的环境。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并利用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有关职能部门及利益相关者证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成果分配的合法有效性。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真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除了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还需要财政税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民间中介机构甚至司法监督部门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与控制,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促使会计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转。

4.2 实现会计职业管理社会化。

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指会计人员从业前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会计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还对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重 申了处罚决定。由于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允许从事会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对每个会计人员的从业成绩、执业执行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定期进行考核。

4.3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监督检查,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主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等内容。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在我国还刚刚开始,实践不多,经验也有待积累,因此,有必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监督和检查,主要是监促和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同时通过正反典型案例的宣传,逐步树立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风尚,这样才能维护好会计职业的社会形象,增加会计监督的力量,财务管理工作更需要有合格的总会计师、财务科长等财务主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财务主管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应做好对财务主管人员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业务理论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考核和培养,达到全方位的综合性素质,保证会计工作秩序不乱。

4.4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是执行会计监督制度的保证。内部审计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审核会计账目,还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并向企业最高管理部门提出报告,从而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严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5、会计监督职能强化

5.1.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充实和完善以《会计法》为龙头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加强会计监督的“刚性”;同时,对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工作规则等会计法规要加以修改完善;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满足企业当前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人予以曝光并给予处罚;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财经法规,使绝大多数公众了解、掌握国家的有关法规,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做懂法、守法的表率。

5.2.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在我国,会计人员一方面是国家财经法规的维护者;另一方面又是本单位的经济管理人员,要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重要保证。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会计人员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其职责。加强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思想,培养客观、真实、公正的工作作风,这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只有熟练掌握会计知识,及时了解最新法规,充分把握风险,才能做出理性判断,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5.3.会计委派制

委派会计负责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掌握经经济业务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充分了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信息;同时,委派会计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客观公正地提供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真实信息。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直接参与单位收支计划的制定,审核每笔收支,严格控制乱支滥用的现象,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进行监督,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的规范管理。

5.4.加强对会计的监督

会计监督职能的授权来自本单位领导,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现实中,很多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领导人指示或授意会计人员进行造假,会计人员是没有能力阻止的。况且,会计人员的利益与单位的利益关系具有很大的“趋同性”,许多会计造假事件都是会计人员主动参与。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会计监督主要由国家机关包括政府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来组织实施;社会监督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对会计实施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会计行为的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单位的经济活动合规合法,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这样才能加强会计的地位,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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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监督职能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监督工作中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公民参与的渠道。其一,明确了监督重点,即,要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二,明确了监督主要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等。其三,明确了具体监督程序,使监督易于“迈开步伐”。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活动如何启动、由谁启动、通过何种形式实施、如何处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四,明确了公民参与的渠道。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个途径,把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列入其中,避免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社会现实脱节。其五,明确了对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最终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在监督工作中,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接受监督,以防止监“软”督“宽”。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实施监督法可以使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提高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进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可以预见,监督法的实施又将提升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总体水平。监督工作与立法、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工作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以立法与监督的关系为例:如果执法检查富有成效,就会有效避免“立法如林,执法如零”,还可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法规、改进立法工作。反之,在立法中注意增强监督意识,剔除可能出现的部门利益因素,增强操作性,也可以为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要在监督工作上有所突破,推动人大整体工作,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伊始就突出强调的。四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方面共同努力,将监督选项聚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上,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比如,我们重点围绕水环境、食品卫生、劳动者权益、居住区物业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医疗卫生工作等问题开展了执法检查。监督过程中,我们注重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代表通过明察暗访、监督听证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地开展调研。为使人大代表能充分履行好职责,我们在调研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培训,调研中邀请专家讲评,从而使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我认为,实施监督法要围绕一个着力点,提高两个度,坚持三个原则和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推进人大监督的各项工作和制度创新,都要围绕增强监督实效这个着力点。要大力提高监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监督审议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的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三项原则,是监督工作的大前提和总原则。同时,要进一步把握好敢

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开展监督与给予支持、增强力度与把握节奏这三对关系,这也是人大和“一府两院”在政治目标一致下的监督和支持的辩证关系。

上海社保资金案的发生给我们以深刻的警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至关重要。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只能强化,不能削弱。实施监督法在今年要突出四个重点内容,即,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节能工作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这就要着重审查监督法明确规定的有关预算监督的六项内容,不仅要注意监督公共财力配置是否违法,也要监督公共财力使用是否合理、管理是否有效。要推动政府实行“阳光”审计,依法公开审计结果。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监督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从而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篇3:监督职能

(一) 应然关系

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 (2) “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 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 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3) 笔者认为, 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 不难发现, 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 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 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 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 (4)

(二) 实然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 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 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 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位, 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 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国家法治秩序。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 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 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 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在理论上, 检察权的配置出现角色冲突的缺陷。检察机关同时具有侦查者、公诉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 即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公诉权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好比运动员同场兼任裁判员, 破坏了侦、诉、辩、审、监五者法律诉讼关系的平衡。 (5)

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 现行配置模式

1. 诉讼职权的配置

诉讼职权主要由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承担。此处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公诉权, 自侦部门承担的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职权, 没有侦查权就无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实施, 就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核心、最本质的职权, 没有公诉权就无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就无法维护公平与正义。 (6)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 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2. 监督职权的配置

监督职权主要由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必须拥有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检察权能。这就是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及整个检察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二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以及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 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涉及检察权的配置问题。

(二) 现行配置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 优点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解决目前理论界和社会上存在已久的诸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即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同一个内设机构同时承担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模式, 优化为由两个机构或部门分别承担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 客观上有利于对他方进行监督, 有利于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因此, 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两项职能都不可少的前提下, 实行两项职能适当分离, 即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上实行一定意义上的“诉讼不监督、监督不诉讼”, 无疑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选择。 (7)

2. 缺点

(1) 存在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倾向

当前, 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问题反映相当强烈, 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相对疲软, 法律监督工作还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个内设机构身肩两种职能, 实践中往往就将履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作为首要任务、硬任务, 而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次要任务、软任务, 结果是两方面的职能互相影响、互相拖累, 两方面的职能履行效果都不理想, 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2) 检察官角色冲突

检察官在履行诉讼职能的同时对执法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角色定位冲突。“刑事诉讼法也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监督权移位给庭后检察院的事后监督, 这表明立法者赞同诉讼权与监督权是不同的。”这种在实际操作中的存在冲突的运行模式, 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难以两全。就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而言, 检察机关承载的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加重、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的动力和积极性要高于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因此,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根源性的角色冲突。

三、当前北京市检察系统对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改革

(一) 北京市改革经验

为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部门设立诉讼监督组, 内设内勤岗、案件质量监控岗和诉讼监督岗三个职位, 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在工作机制上, 诉讼监督组的特色表现为:一是实时监督, 加强案件的动态管理。一方面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 由案件质量监控岗负责人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 侧重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诉讼监督渠道, 由诉讼监督岗负责人逐案填写《三书备案审查表》, 对案件的文书对比审查。二是严把审查关, 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在对判决、裁定的三级审批机制中, 增设诉讼监督岗负责人审批的环节, 发现监督线索, 防止“流失”。三是专人专管, 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诉讼监督岗负责人专门对诉讼监督事项及时统计, 并将领导对具体监督事项的要求督促承办人落实, 同时定期归纳、整理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对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诉讼监督组的成立不仅保证了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而且促进了监督成效的实现。

(二)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职责与日常办案的矛盾客观存在。各院的诉讼监督组固定程度不一, 部分成员同时还承担着办案任务, 距完全达到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尚有一定距离。

二是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尚不完善。如监督线索的发现、备案、决定、审批和提出等环节有待进一步规范, 避免随意性。

三是监督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表现在, 监督办法不多, 措施不够得力, 基本上还是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抗诉为主, 并没有探索新的举措;局限于个案监督, 定位较高、措施全面、效果较好的综合监督仍是弱项。

四是配套保障措施尚不到位。各院的重视程度和推行力度不一, 如专职人员调整带来的工作脱节等问题。

四、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构想

(一)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原则

1. 依法原则

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要尊重宪法, 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属于检察权的一部分当然也必须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

2. 利于职权行使原则

鉴于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统一于检察权之下, 因此,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要求二者相对独立, 发挥出各自职权的作用, 又要求二者相互联系, 确保二者特别是监督职权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进行配置时,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够使检察权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而不是将注意力放在是分离还是并行的配置原则上, 只要有利于检察权的高效发挥效用, 就是应该把握的原则。

3. 效率原则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坚持高效、协调的原则, 构建符合要求的程序制度, 保证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能高效行使。

(二) 北京模式的选择

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但综合起来, 北京模式更符合当前检察机关发展的实际需要。

根据我国现有检察系统运行模式来看, 不宜采取彻底的诉监分离的模式, 应当循序渐进, 先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上进行改革, 而后逐渐向整个检察机关的运行模式上改革。当前, 应当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成立诉讼监督机构, 进一步深化将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强化诉讼监督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监督职权。

(三) 北京模式的完善

诉讼职权的发挥较为完善, 本文将从职责的明确的角度探讨该模式下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配置及监督职权的完善。

(1) 规范

掌握不同监督事项适用什么监督方式, 对不同的诉讼监督事项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和手段, 确保诉讼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是诉讼监督组的重要职责。

(2) 整合

整合职责是诉讼监督组必不可少的职责, 这一职责要求诉讼监督组在抓好个案监督的同时, 注意总结、研究, 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 全面梳理与分析, 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和综合监督。

(3) 引导

根据每一阶段的检察工作面临的社会形势, 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阶段性的监督重点和方向, 引导各承办人积极向监督工作全局靠拢, 就是诉讼监督组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4) 调研

定期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研究改进措施, 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前瞻性, 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

(5) 考核

对监督线索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年度考核,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激励承办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就是诉讼监督组的必要职责之一。

摘要: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 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 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①

关键词: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①朱孝清:《检察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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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④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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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徐汉明:《我国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年6月第1版。

篇4:浅谈部队会计监督职能职能

【关键词】部队 会计 监督

中图分类号:E2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8-0231-01

会计准则定义为“反映和监督”。反映职能就是反映经营活动情况,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提供有关数据。监督职能是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确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财务监管贯穿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整个过程。

一、部队会计监督职能

部队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按部队经济管理的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制度和法令,对部队经济活动本身进行检查、监督,以便控制经济活动,使之按一定方向、目标,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部队会计监督的职能与反映的职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只有对经济活动进行正确、及时、完整的反映,才能为监督提供可靠的资料。同时会计反映的本身,也是实行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会计监督长期以来却游离于会计现实,未能扎根于实际工作之中。部队会计监督作用呈现出低效率、弱化事态,会计监督面临严峻挑战。

二、当前部队会计监督的主要问题

1、法规不健全,监督乏力

只有建立健全会计法规体系,才能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从目前情况看,部队还没有部完备的适合其特点的会计管理法律规范。增强会计法规对新形势的适应性,保证会计法规严密性和科学性。很多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监督的态度问题上也不够端正,不敢说、不敢管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监督权依附和受限于行政权,财会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奖金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独断专行的长官意志,使得财会人员“顶得住站不住,站得住顶不住”,谁敢轻言监督?凭领导意志办事,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敢抵制,对明显违规违纪的各种开支也不敢揭露。尽快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条例》,以确定会计监督的体制和职能,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尽管各级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从宏观上讲的较多,真正从微观上如何操作和实施讲的还不够,且没有法律效力,给部队内部会计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2、会计监管难度大

部隊会计监管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违纪,导致会计监督丧失效力。领导干部带头私分预算外资金;更有甚者指使会计人员隐匿收入、转移资金、虚报开支,会计人员畏于权势,丧失原则,共同作弊,加剧了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以单位领导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单位领导拿部队的经费办自己的事,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行方便。二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关系无法理顺。特别是支队设立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后,支队兼职审计人员与负责大队账务的会计、出纳人员同属于核算中心管理,对大队财务审计的独立性难以保持,审计监督职能弱化,无法与会计监督形成应有合力。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差、政策水平低,不仅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更无法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被人为地割裂开来。会计信息来自各部队单位内部,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会计人员之手。财务人员管财观念相对落后,对财务工作停留在收与付的肤浅认识上,忽视财务工作的控制、预测作用。财务人员不稳定,出现断层现象,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得不到保证。

三、强化部队会计监督的对策

部队会计的首要目标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取得最佳的经费使用效益,揭示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部队的财经法规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部队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导。

1、健全监督法规

只有建立健全会计法规体系,才能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财经法规是进行经济工作的规范,是经济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合法的经济利益,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必须予以维护。。尽快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条例》,以确定会计监督的体制和职能,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要在广泛宣传《会计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准则》关于会计监督的规定的同时,还要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扭转会计监督弱化的不正常现象。

2、科学编制、严格执行预算

首先,要注重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地编制预算,细化预算支出项目,明确支出方向和用途,对不确定的项目留有一定的余地。其次,规范预算执行环节,通过完善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强化预算执行;要严格预算调整,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防止随意变更预算,超预算或扩大预算范围的行为发生。今后财务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方法上与其他监督机关明确分工划清职责权限,互相协调,形成合力,进行分类监督和避免重复检查,共同完成财务监督工作任务。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财务监督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这对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及时了解真实、全面的财务信息起积极作用,又是搞好财务监督的基本前提。

3、加强部队会计人员的培训

加强部队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的执法意识。要建立会计人员双重领导制度,即单位会计人员在接受直接上级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完善考评制度,按照“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原则,每年组织财务干部工作实际和综合能力考评,分别采取相应奖惩措施。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独立的会计监察机构,加强会计执法检查。可以比照地方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设立会计监察大队等类似组织,专司会计监督监察职责。

参考文献:

[1] 乔磊,论会计监督-群言堂,2007(04)

[2] 李亚君.张艳华,浅谈会计监督的必要性,2007(01)

[3] 靳小芳,徐淑伟.加强军队会计监督的途径军,2006,

篇5:强化执法监督职能

全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山阴县执法监督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汇报

近年来,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县全面发挥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以强化执法检查为抓手,在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和监督协调案件等方面狠下功夫,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息诉罢访为标准,以解决缠访缠诉案件为重点,相继开展了“双百一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法信访包案攻坚”、“涉法信访案件专项评查”、“涉法信访案件司法救助”等一系列活动,本着有理有利有节、极积稳妥和依法公正的原则,全力处理中央、省、市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确保“案结事了”、“事要解决”。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监督工作

我们从加强执法执纪监督入手,逐步整改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规范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和队伍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坚持每年开展一到二次执法大检查活动,采取部门自查与政法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限期整

改。通过强化执法监督职能,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案件质量的提高。

一是开展专项监督。近年来,我们针对政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实施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针对“执行难”问题,组织法院开展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使一批执行积案得以解决,监督了人民法院的执法行为;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开展了集中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解决了政法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针对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不规范的情况,在政法机关开展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规范了执法司法行为,切实解决了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强化重点督办。对到期未办结和中央、省委、省委政法委领导批办、交办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立案、撤案、不捕、不诉、执行等极易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的诉讼环节、对群众举报控告、人大、政协转办和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问题等,重点进行解决,年内,开展了2次案卷评查活动,纠正了一些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在程序上存在的执法司法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

三是加大协调力度。我们十分注重政法委的执法协调职能,政法各部门之间、政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疑

难案件和各种需要统一的业务问题,都由政法委执法检查科进行协调,自2009年以来,协调处理各类案件30余起。

四是规范执法档案。政法各部门均成立了执法档案建设工作领导组,制定了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执法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做到了一单位一档,一人一档,及时收集如实记载、分级建档、分级管理的工作目标。县公安局为47个执法单位建立了单位执法档案,为143位民警建立了民警执法档案;县法院、县检察院和交警大队,分别依据自身业务,完善了执法档案考核评价标准,确保了我县执法档案建设的有序规范。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我县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案件管辖权分离的因素,又有当事人的因素,同时大多数是历史形成的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近年来,我县一直坚持实行领导包案制,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各一名担任副组长,法、检、公、信访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涉法信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一名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执法检查科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政法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信访接待,有效地解决了一大批沉积多年的涉法上访问题,有力地维护了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控制、化解和消除了一大批沉积多年的涉法信访问题。2009年以

来,中央、省、市交办的26起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功调处16起,不在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案件3起,呈报过案件终结的6起,1起任玉枝案件,市中院准备再审,正在处理中。同时,县委针对涉法信访案件情况每年出台了《山阴县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包案稳控工作的通知》,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力争有效控制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扭转了涉法上访工作的被动局面。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领导包案到位。对所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是我县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2009年以来根椐案件情况成立了县委包案督办组,对每起涉法案件涉法单位进行日常督办,并面见上访人,明确包案单位、包案责任人,做到“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期限,对上访案件实行一包到底,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错误不纠正不放过,上访不停息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要求部门包案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六个亲自”。既要包案件处理,也要包稳控措施,使合法诉求依法解决,办错的案件依法纠正,无理取闹的上访户依法受到打击。

二是内部监督到位。为了确保涉法上访案件处理公正、依法、高效,责任不脱节,监督无死角。县委政法委成立了案件评查小组,组长由政法委副书记担任,聘请了人大、政协、县纪委有关领导,从政法各部门抽调了一批作风正、业

务精、事业性强、公道正派的同志,外聘了资深法律人员组成评查组。重点对结案不息诉,非正常访,越级访,重复访等案件进行了评查,找出了上访症结。上级交办的26起涉法涉诉信访案已全部评查,在评查中发现有2起存在瑕疵问题,即:王爱莲信访案件中对嫌疑人李文焕询问笔录不详;马玉花信访案中对在山阴接案前应县中医院调查取证不全;案件评查组对存在的问题均提出了改正建议和补充意见。目前王爱莲信访案件由公安部门继续补侦,马玉花信访案件由公安部门侦查破案,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写下了罢访保证书,走依法解决的道路。

三是及时呈报到位。中央、省、市重点督办的26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起为市中院管辖案件(刘祥、吕枝),1起为应县法院管辖案件(牛善)。6起案件法律程序全部完毕,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已向上级部门呈请案件终结(温金、马宽、许莲、李占文、王贵荣、李玉福)。

四是司法救助到位。为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标,县涉法上访专项治理案件协调会上,县领导在处理涉法上访的共性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共识。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因案制宜,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对那些虽然走完法律程序但尚未完全解决问题的案件,启动司法救助资金,视情节采取经济补偿、司法救助等办法,满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解决其实际困难。至2009年以来司法救助案件28起,救助

资金达到100多万元。如针对李志华案件司法救助10.1万元、马桂芬案件司法救助20万元(分三年救助),刑日华案件司法救助6.8万元,郑金兰案件司法救助3万元,解延官案件司法救助3万元,并全部得到了息诉罢访。其他上访者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了政府和社会救助,从而稳定上访人情绪,防止了矛盾激化。同时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思想工作,把道理说透、说细,必要时实行公开听证、公开训诫等多种方式,伸张正义,释疑解感,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尽管我县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要建立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和考核考评办法,进一步加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攻坚力度,推动我县执法规范建设进程,为建设平安和谐山阴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篇6:浅析我国会计监督职能

四矿 樊梅枝 张艳丽

内容提要 阐述了会计监督的内容、我国会计监督的现状、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会计监督的对策。

关键词 会计监督 监督职能 约束机制 监督对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中,财务管理中的诸多问题日渐暴露出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对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1 会计监督的内容

会计具有监督职能,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等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使之能够按既定的目标和要求来进行。其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所引起的资金运动,监督内容覆盖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主要包括:监督流动资金的使用,保证流动资金的完整与合理;监督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促使其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效益;监督收益和利润,促进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拟定的利润计划指标;监督企业资金收入和支出,检查企业完成国家预算情况;监督企业遵守

财政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情况,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会计监督根据各种合法制度,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以达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终目的。可以说,会计监督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而这三方面的监督必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2 我国会计监督的现状

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会计工作逐步与国际会计接轨,会计监督体系逐渐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不足。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体现在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一方面会计监督不力,会计工作者往往要无条件的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根本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会计工作中有些概念混淆,致使工作开展不利。比如说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大部分单位将两者进行等同,以致于淡化企业会计监督的事前监督职能,或者根本就没有事前监督。

3 我国会计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比如,新的《会计法》虽已

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

(2)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3)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者,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比如“蓝田股份”上市公司的虚报瞒报,粉饰经营业绩,坑害了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究其原因,一部分就是因为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

(4)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 4 完善会计监督的对策

(1)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如《经济法》、《证券法》等,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问题还在于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

要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的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这样就使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者相联系,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加强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作用。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也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我国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单位外部监督层次,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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