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关键词: 职工代表 职代会 办理 建议

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精选12篇)

篇1: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厂职代会)代表建议、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建议,是指我厂职工代表在厂职代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向厂职代会提出的书面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条 我厂办理提案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厂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第三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四条 厂职工代表提案,由厂办公室根据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收集整理的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提案,由厂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厂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厂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性。

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厂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先向代表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建议、提案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由厂行政负责人直接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意见,联名书面答复。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同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需要与代表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参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三条 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承诺代表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送厂办公室,同时报送厂职代会提案小组。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复印文稿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由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厂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市政府:

根据临市府发【2010】52号《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精神,我局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仔细研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提出了83号《关于对城市居民收取卫生费制定统一标准的建议》办理情况

临夏市各街道现行的卫生费是依据1988年市政府《临夏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取的,用于各街道社区雇员清扫街道卫生。根据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规定,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出台后停止收取卫生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单位是城管局,今年下半年,市城管局经省政府批准取得了执法主体资格,并上报了《关于制定临夏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报告》,经请示市政府主管领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牵扯到千家万户,是一项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的民生价格,收费量大面广,因此要求对市州及各县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认真调研,并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在此基础上扎实搞好成本审核测算,慎重提出调价意见,然后根据调价程序,上报审批。目前,我局正在抓好此项工作。

二、关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13号《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提案》办理情况

今年上半年,结合全市实际,物价、工商局对在上半年对已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141 家(其中:房地产评估所1家,房地产经纪公司2家)进行了检查整治,对3家中介机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了责令整改。对全市中介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了解,于6月中旬分批组织了近50户中介机构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进行了培训学习。要求各中介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同时,工商和物价部门积极加大管理力度,通过集中培训和教育引导,开展督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中介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环境,9月初对全市中介经营者再次进行了检查,目前,全市中介经营者共有240多家,已纳入工商管理,中介机构收费按成交额的1%—2%或由买卖双方协商收取,没有超过 1995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中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关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60号《关于合理确定居民供暖价格的提案》办理情况

自我市开展集中供暖以来,对供暖价格纳入了政府管理。2004年,我市对集中供暖价格成本进行了审核,并由州物价局召开了供暖价格听证会,统一了我市集中供暖价格。2006年市上根据煤炭价格等上涨幅度较大的实际,在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召开价格听证会,重新出台了价格。2008年,由于国内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州物价局在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召开了供暖价格听证会,制定了新的供暖价格,居民4.9元/平方米.月。2009年,根据煤炭价格下调的实际,物价局在审核成本后,报经政府下调供暖价格,将供暖价格从4.9元/平方米月下调到4.6元/平方米月。近5年来,3次召开了供暖价格听证会,4次调整了供暖价格,使供暖价格能上能下,形成了随运营成本调整的价格机制。近期,根据我局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和调查,煤炭价格与去年基本持平,经请示市政府,决定今年供暖价格维持不变。

篇3: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评议办法重点对开展工作评议的法律依据、指导原则、主体对象、评议内容、方法步骤、结果运用、经费保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评议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情况;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等。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测评“不满意”的单位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票决。票决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票决办法重点对票决办法的法律依据、测评方式和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工作办理情况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会议予以通过;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不予通过,“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限期进行整改,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并接受第二次票决。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跟踪督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对第二次票决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湖北:浠水县“电视问政”问计人大代表

“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哪些,影响浠水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4月 27日,在湖北省浠水县团陂镇人大活动室,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付坤兰代表县纪委,就“电视问政”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四月下旬以来,浠水县广泛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议,征集“问政”题目,全县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共提出各类意见和建议 200多条。

为推动全县党员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浠水县将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电视问政”活动,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以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和发展环境问题,请相关部门、乡镇“一把手”走进电视栏目,就履职情况、工作成效、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方面,接受社会问政,现场答疑解惑,促进干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

篇4: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六)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分管,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审核办理答复并回复代表、委

作委员会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州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后,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审核。

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中,应当加强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

案,应当在会议闭幕后半年内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接件之日起半年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答复召集人。

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代表建议提出者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正在解决或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C)、因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留作工作参考(D)。

第五章 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开展动态答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目标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当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转州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篇5: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1-11 【生效日期】2008-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哈政综〔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哈尔滨市委员会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认真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有关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计划,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

(三)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属于各自工作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四)领导审定原则。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报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或答复。

(五)协调配合原则。涉及2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三、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要亲自阅批、亲自办理、亲自答复、认真落实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要按照本级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确定相应的领办人,做到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

(二)目标管理制度。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中,作为对本系统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跟踪办理制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对列入计划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建档,跟踪办理,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结率。

(四)联系沟通制度。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全程参与和监督。办理前,要充分了解建议人、提案者的意图;办理中,要积极与建议人、提案人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后,要及时面对面征求、反馈意见,确保与建议人、提案人见面率达到100%,办复率达到100%。

(五)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召开办理工作会议,部署办理工作任务。在办理过程中,要随时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发挥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属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并定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结率、与代表和委员的面商率及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二)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配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届时,由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如实向代表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对办理工作的建议、意见、批评,并及时进行吸纳、修正。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会同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开展办理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在办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部门、单位和主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篇6: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发布文号】粤府〔2008〕49号 【发布日期】2008-06-30 【生效日期】2008-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粤府〔2008〕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1995年5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省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省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第三条 省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省长领导下由一名副省长分管。省府办公厅是省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省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省府办公厅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六条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交办单位规定的建议在7日内、提案在10日内时间,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八条第八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省府办公厅每年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条第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省府办公厅。答复还须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自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四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省府办公厅分别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省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省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县(市、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篇7: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发文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8-2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建议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在政协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给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责任人。重大、疑难问题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扎口管理、检查、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办理以及答复等全部通过网上南通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均按程序交由市政府统一办理。

市人大、市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建议人和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一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有针对性,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

B类: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的;

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

办理结果应根据要求在答复件上注明相应的“A”、“B”、“C”符号。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市人大和市政协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

市人大和市政协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3个月内办结。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办结。

第十四条 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机关交办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和办成率。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后,应认真检查落实,跟踪办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下载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

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下载件)等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主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总结。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奖励力度,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综合绩效考评。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8: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范,我结合往年办理的情况,从业务角度和技术层面,讲一讲具体办理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为了便于大家记忆,我把它归纳为“一二三四五”,即:树立一个观念,理顺两个关系,搞好三次见面,分清四类情况,抓牢五个环节,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示。

一、树立一个观念。就是时间观念。《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个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在报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事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并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将所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完毕。虽然有可以延期办理的规定,但除非情况极为特殊,一般不延期。况且,申请延期的报批手续复杂,我想,没有哪一个单位愿意因办不完而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写专题报告的。所以,截止时间一定卡在三个月内,具体到今年,所有建议、提案必须在4月10日前办理答复完毕。三个月的时间听起来很长,但实际办理起来会感觉很短,承办件数较多的部门和单位,会感到时间特别紧张。特别是今年交办时间早,中间还有一个春节长假,时间紧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以前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有的单位交办会结束后,认为时间还早,日子还长,并没有立即着手办理,临到截止日了,才匆忙上阵着手办理,影响了办理的质量。其中有个单位在截止日前两天才跟提案人联系,但对方出差外地,给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也直接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所以,作为办理工作的负责人、牵头人,一定要树立时间观念,加强督办落实,把工作尽可能往前赶,多给自己留些时间余地。

另外,《办理办法》还规定,对闭会期间代表、委员所提的建议或提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平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有的单位把“平件”也按照三个月的期限来办理,这是不对的。希望今后加以注意。

二、摆正两个关系。就是摆正主办与会办的关系,办理与答

复的关系。

1、主办与会办的关系。《办理办法》规定,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时,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认真负责,主动同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确定办理意见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拟写答复函,经会办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共同进行面复。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主办单位不发挥主办作用,要么有畏难情绪牵不起头,要么撇开会办单位只答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的会办单位态度不积极,要么不及时提供情况,要么会而不办,对主办单位的要求拖泥带水、答非所问;还有的部门图省事,没有做到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共同面复。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办理质量。因此,主办单位要主动召集会办单位研究办理方案,会办单位要主动配合,提供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面复。关于主办和会办,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由于有的建议或提案涉及的问题复杂,很难分清哪是主办哪是会办,参照市里的做法,确定由两个部门共同主办,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向代表或委员面复;二是会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的时间,参照市有关规定,明确为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

2、办理与答复的关系。《办理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办理工作的着力点应当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但在实际工作中,重答复、轻办理,重回复内容的遣词造句、轻实际问题的具体解决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像有的部门受领任务后,既没有调查研究,也没有具体工作,就着手起草答复意见,本末倒置;有的部门避重就轻,只办理难度小的内容,对难度较大的敷衍了事,搪塞过关;有的单位答复时态度诚恳、措施具体,但往往是答复一完毕,“办理”就完结,问题仍然在,致使有些建议、提案连续提了几年却一直得不到解决,代表和委员对此很有看法。今年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刚刚换届,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非常重视,代表和委员的参政辅政意识越来越强,对办理工作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上述问题希望引起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重视,真正把着力点放到狠抓实际问题解决上,切实让代表和委员发自内心地感到满意。

篇9: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镇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建议、提案在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及各部门联系群众、洞察民情、征求意见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保证。

二、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构建服务型政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途径,认真负责地、真心实意地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三、镇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及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和经镇人代会主席团确定由代表议案改作的建议。镇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在镇政协会议期间及平时,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镇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需答复的建议和意见。

四、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制度,一把手应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指定专门科室总负责,落实专人具体经办。对重要的问题,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处理。要把好交办、督查、协调和审核关,将工作落到实处。

五、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确保质量,尽力使代表、委员满意,使人民群众满意。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对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对难度较大的,应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

六、办理工作务必准确、准时,在规定时限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承办单位自正式签收办理件后,即应着手开展办理工作,逐件登记、分类,研究部署办理答复工作的意见和任务。整个办理工作一般为三个月,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答复阶段,期限为两个月,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

程序,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但急件应急办。第二阶段为督查阶段,期限为一个月,由交办部门会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件进行逐件检查,重点根据答复质量和代表、委员对答复的满意程度,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或重新办理。对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交办部门同意,可延长一定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内容应具体、明确,不得敷衍了事。

政府系统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件后,认为其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提出意见,由交办部门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转交。经交办部门审核,认定转办理由不足的,原承办单位不得再作推诿。

七、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承办件,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联系,会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提出有关的办理意见,并出具书面协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协办单位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寄发);需要分别办理的,由有关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八、承办建议、提案,要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办理件应以直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对提出的每一问题必须逐一说明,要凭事实说话,入情入理,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词语谦逊。行文要按规定的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答复件及建议、提案原件等办理材料,每年要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答复件须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把关,对重点或重要的承办件,须报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后,由承办单位行文盖章,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的,应分别一一寄送;多件同一内容的,可以统一答复,然后分别寄送。所有答复件均应同时抄送镇政府办公室和镇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或镇政协委员会办公室各两份,并抄送建议、提案涉及部门;在镇(街道)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改作建议的办复件还应抄送代表所在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处)。征询意见表由镇人大和镇政协专门机构分别寄送代表或委员。

九、承办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和委员的联系,面商率必须达到100%。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现场检查、现场办公等,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具体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同时,要注意加强与镇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对镇人大常委会、镇政协组织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接待,积极协作,单位负责人应

如实向代表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意见。

十、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完成办理工作后,应向镇人大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和镇政协委会办公室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对已答复代表、委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解决或需要延迟解决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并报镇政府办公室。

十一、镇政府办公室是全镇政府系统承办镇人大代表建议、镇政协委员提案的总归口部门。组织召开交办会议,负责对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必要时,可组织综合性调查研究。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处理方案,报请镇政府常务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研究。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镇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确立政府整体观念,代表政府尽职尽责地做好办理工作。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或虽属本部门但确实超越本部门权限范围的问题,应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方案,请示镇政府分管领导直至报请镇政府常务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再由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或委员。

十二、办理工作列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奖惩考核办法,各

级各部门要对承办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对因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承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提建议和提案的代表或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三、对上级人大委员会、政协委员会所交办的建议、提案,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十四、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则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篇10: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办理情况汇报

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2012年4月9日)

2012年,我部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协的正确指导下,在部各股室、承办人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在办理政协提案过程中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提案办理工作,我部成立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在规定期限内圆满完成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促进了绥阳宣传文化工作持续发展,发挥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有的作用。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协提案基本情况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安排,由我部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共有23件(其中文明办14件),均为主办。这些提案涉及宣传工作和文化建设等内容。从内容上看,这些提案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绥阳宣传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今年办理工作要求严、标准高的特点,我部坚持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态度上积极主动,行动上切实有效,程序上合理规范,时间上及早安排,真正把办理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保证了办理工作的质量。

二、办理情况

(一)领导重视,明确分工

我部把提案办理作为促进全局工作的强大动力,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作为检查工作的一面镜子,部领导认真负责地阅批、协调、落实每一件提案,推动了宣传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健康、协调、有序开展。为了切实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部在收到提案后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并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推进剂。

同时,成立了以部长任组长,副部长为副组长,外宣中心、文明办、办公室、理论股、宣传股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作。对办理工作实行了领导负责制,明确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办理工作网络,做到每件提案逐一落实到股室、落实到人,并保证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办理提案1件以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呼声高、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坚持“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督办,参与办理,提高了提案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程序规范,确保质量

为了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我部在办理工作中不断探索提案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完善提案受理、交办、催办、会办、查办、反馈等程序上,实行“五定”的管理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确保了办理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今年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提案办理程序。首先,部长办公会统一安排部署提案办理工作,部转非领导分别牵头。然 2 后,部办公室按照安排表,交办到各股室,要求承办股室在规定时间内将回复意见初稿交办公室汇总。各承办股室、承办人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认真撰写提案回复材料。回复意见初稿上交后,部长办公室进行了认真审阅,为办理好提案回复提供了保证。最后,由办公室拟写书面回复,经分管领导把关、部长审核,并按统一格式整理、核对、打印,邮寄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提案办理情况

1、贾祝委员提的《关于将绥阳革命历史与乡土融入学校教育领域的建议》[2012第165号]很有意义,目前已经将其写入今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并与教育科技局商定,将逐步在校本教材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2、笪斯勇委员提的《关于创办县级文学艺术刊物的建议》[2012第173号]很有价值,我们是中国诗歌之乡,目前只有《中国诗乡》一本刊物,不能满足文学艺术爱好者的需求,但是2011年我部向县委专题汇报过该项工作,因为经费的原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当时县委想将目前的所有刊物整合,但部分刊物不同意整合,因此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今年,我部将在次专题向县委汇报,争取今年创建一本县级文学艺术刊物。

3、曾庆国委员提的《关于开展“周末大讲坛”活动的建议》很好,这是一个提高干部理论素质的有效渠道,目前已经开展一次,邀请李发模老师作专题讲座。

目前,所有提案都已经在初办结束,班长办公会将专题研究;我部建议提案办理分三部,首先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提出初办意见,然后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办理意见,最后后召集提案人进行座谈面复,并就面复中提案提出的建议 3 予以及时解决回复。

三、关于提案办理工作的建议

(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基本上是长期工程,见效较慢,不能在短时间内彻底解决。

(二)部分提案虽然是宣传部办理,但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才能够完成。

(三)个别提案受政策和县里的实际情况限制,一时难以解决。

篇11: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有49件(b类),占总数的59.75%;

列作参考的有5件(c类),占总数的6.1%。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63件,占政府承办件的76.83%;

表示基本满意的19件,占政府承办件的23.17%,总体满意率达到了100%。收到市政协委员提案190件,主要涉及工业交通、城建旅游环保、教科文卫、财政金融、农林水利等方面,均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复率为100%。其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139件(a类),占建议总数的73.16%;

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有45件(b类),占建议总数的23.68%;

一时难以解决的有6件(c类),占建议总数的3.16%。从反馈情况看,总体满意率达100%。

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强调办理工作,并对重点建议办理作出专门批示。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将办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坚持把办理工作作为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综合服务的重要抓手,形成秘书长总调度,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分头抓,督查室跟踪问效的推动机制。

为使每件建议的办理结果都尽可能符合代表的要求,确保办理质量,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各责任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务必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办理前赴代表所在地或工作单位与其见面,了解其建议意图;

办理中及时与代表沟通,听取其想法,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办理后上门征询代表意见,对确因客观条件或政策因素所限、短时间内难以落实的建议,耐心细致做解释工作,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市交通局在5月下旬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与8位代表进行面对面集中会商。办理期间,在督促承办单位做好与代表沟通衔接工作的同时,市政府督查室也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走访等方式,对部分建议的办理、答复等环节进行抽查与回访。

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议提案交办、督办工作。对有重点建议提案及办理进度滞后的承办单位,主动上门了解办理工作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困难,确保整个办理工作按计划、按要求顺利推进。规范办理程序。各承办单位都按照建议办理的登记、分转、督办、复函、报告、检查、归档等流程进行落实,答复函按照规定的格式起草,做到实事求是、措词诚恳。健全办理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通过流程予以固化,通过程序予以控制,通过制度予以约束,在总结历年办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承办件上会制度、b类件“回头看”制度和办理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工作;

针对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4件建议,责成有关单位进行二次办理,切实提高建议办理的见面率、解决率、办复率和满意率。

通过主动衔接实现交办尽量早。在市“两会”期间即着手政府系统建议的登记、分转等工作,实现在1月31日即市“两会”召开的当月就拿出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初步交办方案。同时,通过沟通对接在2月5日就拿到初定需政府系统主办的建议正式交办件,2月中旬就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分工充分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微信督查实现了督办尽量勤。建立“建议提案办理联络员”微信群,要求35个承办单位各落实一名建议提案办理联络员,并指派其加入上述微信群。利用微信互动性强、沟通方便等特点,进行办理调度、督查与倒计时提醒等,既强化对办理工作的调度督查,又杜绝“文山会海”。通过建立办理台账实现调度尽量快。建立建议办理工作台账,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建议办理、沟通、回复等情况一一登记,根据办理工作时限对承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在倒计时5天时,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加快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的通知》,确保全部建议按照规定时限办复。

年内,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审核,不仅审核格式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到位,而且还对办理内容进行审核,查看建议是否得到落实、列入计划情况是否属实及承诺措施是否恰当等。对审核发现答复格式不正确、程序不到位的,要求承办单位进行整改;

篇12: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办理人

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领导。

我局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有条件即时办理的有关部门要马上办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议和提案,要急事急办”的原则,同时结合党的作风建设活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我局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于4月3日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要加快办理进度,答复函要规范,必要的办理经费要确保,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都要在6月3日前书面答复代表,书面答复寄出一周后,要主动联系代表征求意见,对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做出恰当的解释,以取得代表的谅解,确保建议、提案办理满意率、基本满意率100%。局里指定郭玉章组长和林其伟同志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由张志斌局长亲自主管,有关基层单位领导分管,并规范办理程序,以提高办理质量。

二、加强督查、自查,认真做好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各项工作。

今年,区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代表、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委员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分别是1份和3份,这些建议、提案均由张志斌局长亲自批示并经分管局领导阅示后,由局办公室分别交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我局于8月25日对该项工作展开自查,确保尽早将建议、提案中关于答复“正在解决”(A类)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类)、条件已成熟的“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C类)或“留作参考”(D类)的落到实处。

(一)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章建新代表的建议《关于加强**卫生院吕溪分院医技力量的议案》由局办公室、医政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B,代表反馈意见:满意。

我局对该项建议非常重视,在未来的两年时间内逐步加强莒溪分院的综合力量。目前,在区政府及上级主管局的关心下,**卫生院由原来的差额拨款单位性质变更为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性质;莒溪分院于2008年通过公开招聘2名卫技人才,现在在省级医院进行全科医生培训,下一步,该院将抓住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这个契机,争取在今后3年内分院的人才队伍达到5—7人,高学历、高职称人员需达到一定比例,定期、定向选派医疗骨干到上一级进修深造;上级部门对**卫生院医技设备建设的财政配备资金目前已全部到位,莒溪分院将在2012年之前配备基本的尿液分析仪、X光机、血球分析仪、血生化等设备,达到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的达标型卫生分院。

(二)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杨梅清委员的提案《关于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站网络的建议》。由局办公室、医政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B,委员反馈意见:满意。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是三级预防保健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区政府的重视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建设得到了加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出现勃勃生机,发展势头强劲。目前,我局正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

一是大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优化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2、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及设备装备。争取省D级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90万元,用于**镇中心卫生院医技楼及**镇卫生院医技楼改造,目 <课件>前**镇卫生院医技楼于8月底竣工并投入使用,**镇中心卫生院医技楼进入扫尾阶段,预计11月初可投入使用。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市区财政各投50万元对**镇卫生院的设备进行更新,目前**镇卫生院设备已全部更新完毕并投入使用。

3、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不断加强村卫生所一体化管理,加强村卫生所设备装备,目前已为5各行政村卫生所配备简要的急救设备

。申报中央补助村卫生所项目,争取对全区两家村卫生所给予4万元的中央资金补助;解决“空白村”医疗卫生服务问题,实行乡镇卫生院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满足当地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抓住我区新农合普通门诊试点工作的契机,将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所的建设。

二是继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按照《**区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不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进程。目前,全面落实了城乡居民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15元的财政补助政策,启动了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开展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畸形项目;实施城乡低保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检查项目,免费为1680人检查妇女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三是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

1、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开展医院年度评价工作,建立医院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加强三基三严,规范病例、处方书写;加强用药管理,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恶性肿瘤治疗辅助用药、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3、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深化临床基础护理质量管理,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四是大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继续安排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临床技能培训。继续落实万名乡村医生免费规范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对不具备正规学历的乡村医生进行为期二年的中专学历教育。

2、加大人才引进和人才储备力度。通过公开招聘和网上招聘等方式大力引进省内外高层次医学人才。继续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今年6月,我局联合人事部门,从**省医科大学招聘了7名医学本科毕业生到我区参加工作,明年预计再招10名医学本科生。继续由财政出资委托**学院为乡镇卫生院委托培养3名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学生。

3、继续开展“千名医师帮扶活动”。以区医院医疗技术优势,选派两名医师对口帮扶**镇卫生院,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吴俊强委员的提案《关于将**丽人妇科医院列入妇女疾病检查定点医院的建议》。由局办公室、医政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A,委员反馈意见:满意。

城乡低保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是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项目之一,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委[2009]13号)和《**省城乡低保妇女常见疾病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精神,以及**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制定的《**市城乡低保妇女常见疾病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卫妇幼[2009]118号)等文件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城乡低保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项目的实施单位。

3、苏启泰委员的提案《关于加强**卫生院吕溪分院医技力量的建议》。由局办公室、医政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并回复,办理联系人:林其伟,分管领导:郭玉章,办理完成时间:2010年5月28日,办理结果:A,代表反馈意见:满意。

目前,在区政府及上级主管局的关心下,**卫生院由原来的差额拨款单位性质变更为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性质;莒溪分院于2008年通过公开招聘2名卫技人才,现在在省级医院进行全科医生培训,下一步,该院将抓住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这个契机,争取在今后3年内分院的人才队伍达到5—7人,高学历、高职称人员需达到一定比例,定期、定向选派医疗骨干到上一级进修深造;上级部门对**卫生院医技设备建设的财政配备资金目前已全部到位,莒溪分院将在2012年之前配备基本的尿液分析仪、X光机、血球分析仪、血生化等设备,达到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的达标型卫生分院。

三、认真总结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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