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

关键词:

特别重大(精选九篇)

特别重大 篇1

2010年5月23日, 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 (春) 深 (圳) 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2 403.5万元。

事故现场西侧12.5km处为长深高速公路彰武立交桥, 与沈通高速公路相交。因立交桥桥面施工, 沈通高速公路南向北方向自2010年4月7日起单向封闭。沿沈通高速公路前往彰武、阜新、朝阳方向的车辆需提前从于家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后, 再驶入304国道绕行。事故现场对向车道西侧、长深高速公路317.4km至320.3km处为封闭施工路段, 于2010年4月7日开始施工。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在此需借用对向车道行驶, 施工单位将此处车道进行了物理隔离。但是有部分沿沈通高速前往彰武、阜新、朝阳方向的车辆在此违法调头、穿越物理隔离驶入并道的路段行驶。

事故经过

2010年5月23日2时50分, 史永平驾驶号牌为蒙F18597重型货车, 由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蓝天压燃厂装载钢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驶过程中, 史永平没有从于家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后从304国道绕行, 而是沿沈通高速公路彰武立交桥进入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彰武服务区, 从服务区内掉头后逆行驶入长深高速公路, 准备从封闭施工路段的物理隔离设施缺口处进入对向车道。当蒙F18597重型货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306.2km处时, 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驾驶员赵志远驾驶的号牌为津AB2626大客车正面相撞起火, 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 两车烧毁报废。

问题剖析

这起事故的发生, 既有驾驶员超速、车辆超载等方面的直接原因, 也有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到位的间接原因。

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看, 蒙F18597重型货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彰武服务区时, 在服务区内掉头后由服务区入口逆向驶入长深高速, 与津AB2626大客车正面相撞起火, 导致事故发生。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 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从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看,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事故地点

辽宁省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

长深高速负责道路封闭施工单位对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违反封道方案要求, 未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发现在长深高速公路彰武立交桥长春方向施工并道行驶路段, 存在车辆违法掉头重大安全隐患后, 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违反规定同意安排无安全资格证书人员上岗。

工程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 没有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封道方案要求, 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的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封闭区内重大安全隐患。

公路建设和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对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未发现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存在车辆违法掉头等重大安全隐患。

长深高速封闭施工路段的缺口

事故现场模拟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 对有关执勤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对巡查中发现的施工路段存在的违法掉头问题查处不力;对超载车辆检查不认真, 未发现肇事大货车超载的问题。

天津市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

汽车客运站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发现5月22日肇事客运卧铺车辆的乘客未经安全检查并由出站口进站、出站时严重超员等问题;对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 对车辆承包人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 未就公司运营车辆频繁、长时超速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运站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未发现客运站车辆出站严重超员、管理混乱等问题, 违规向客运站颁发一级运营资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发现事故客运卧铺车辆出站严重超员及经常停车揽客等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

交通局运输管理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 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对货运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够。

整改措施建议

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 后果严重, 造成了很大社会负面影响, 教训十分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应采取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中被损毁的客车

加强货运车辆监督管理

要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 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 加大对货运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 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伤亡事故的货运驾驶人, 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要采取有效措施, 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超限超载检查站点要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 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落实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 并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多种技术手段, 加强对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 严把进站关、出站关, 确保出站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不超员不超载。

落实道路交通监督管理责任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遵守“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 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新安全工作手段和方法, 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 充分借鉴相关省份取得的成功经验, 积极推进安全统筹行业互助, 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事故的善后赔付能力。

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 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施工合同规定, 规范施工作业, 配备有资质的安全员, 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安全监管机制,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协调配合, 做好现场布控和交通疏导, 加强巡查, 及时通报情况, 防止通行车辆因在施工现场随意穿越隔离设施、违法掉头、停车等造成事故。

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

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 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严厉打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车的检查登记制度, 发现客车驾驶人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 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抄告一起。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政策研究

特别重大 篇2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900605

【实施日期】9006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注】国办发【1990】30号

【章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认真查处了一些特别重大事故。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搞好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国安全生产中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抄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对特别重大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事故调查结案后,负责组织查处的地方和部门要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一套完整的调查处理事故材料。

特别重大事故反思及企业危化品管理 篇3

【关键词】天津港;危化品;本质安全;主体责任

2015年8月12日晚上11点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截至2015年9月11日下午3点,天津港“8.12”爆炸共发现遇难人数165人,仍有8人失联。习近平总书记为此严厉要求“安全是经济发展不能逾越的红线”。

中国经济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呈现出了跨越式的姿态,追求快速发展,成为各级政府孜孜以求的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过去我们一直在讲“又快又好”,但实际上,“快”随处可见,“好”却没有坚持。这种发展模式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宜居留下了不少隐患。其次,企业往往会从成本和利润的角度考虑,有时会置危化品仓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于不顾,但危化品仓储最忌的就是混装混存、混堆混放。天津港“8.12”事故之所以发生,作为爆炸源头的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物流”)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瑞海国际作为中转仓库,集装箱堆放场所储存的危险品种类和数量都是不固定的,一旦爆炸又会引爆其他的危险源。并且由于不同危化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不一样,又为事故发生之后应急救援中消防队员的大量伤亡埋下了伏笔。”从技术、人员和企业运作的角度看,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无知者无谓,“因为无知,所以不怕”;二是侥幸心理,由于违规成本太低,企业打擦边球,认为即使出事找几个人就能摆平了。技术、人为因素,制度监管的漏洞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最后应急机制的不到位,更使得事故雪上霜,导致了消防人员的牺牲。

那么作为一般工贸企业,如果在平时的业务中涉及到危化品的储存和物流环节,我们应该如何确保企业的本质安全呢?笔者以为,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危化品重大事故的发生,每个危化品企业必须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坚定不移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细抓实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安全文化,重视开发和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有效的消除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企业的本质化安全生产。

1.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在认识上,现在各个层次都对安全管理工作比较重视,至少在安全意识上,各级安全人员的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2)建立,健全了各级安全组织和管理体制,各种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程,企业安全体系的建立初步完成,安全管理正在走向法制化科学化道路。

(3)安全管理不断由被动向积极的管理模式转变。

2.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工作时紧时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思想上还存在应付和侥幸心理。没有充分认识到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的责任,没有形成一种良性的安全生产氛围。

(2)虽然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对于危化品的存放及物流管理仍然停留在一般性安全管理的层面上,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艺专业知识的不熟悉导致了部分企业预防,预测技术还停留在理论上,远未能发挥实际作用。

3.对策和措施

1959年海因里希对事故灾难发生的机理进行了研究,建立了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理论。该理论阐述了预防事故发生的两个实际而又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即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营造和谐的安全文化,在数理统计中有一条重要的统计模型,它假设某意外事件在一次实验(活动)中发生的概率为P(P>0),则在N次实验中至少有一次发生的概率为:

Pn=1—(1—P)n

由此可见,无论概率P多么小当n越来越大时,Pn将无限接近为1。如果在客观上存在一种错误的做法,或者存在发生某种事故的可能性,不管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小,当重复做这一件事情时,事故总会在某一时刻发生。因此安全宣传教育警示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人的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之一,系统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态度三部分,缺一不可。一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要发挥安监员、群监员的作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三要经常性的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和竞赛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鼓励职工争当“安全文化标兵”,班组争创“安全示范岗”,增强员工自保互保能力。

(2)实施安全标准化,促进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施安全标准化体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对策只停留在一些通用安全技术和设备管理上,而一个危化品装置的整体安全性能不仅仅体现在这些方面,还表现在自身工艺特点,物料选择,特殊关键设备上。所以要建立一个立体的安全标准体系,对工厂或一个装置进行全方位的安全评价。在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中针对某一化学品性质及工艺的典型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非常重要,他能针对某一化学品,某一特定的生产工艺,从本质安全的角度提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这也是安全管理中由于对工艺过程的不熟悉而被忽视。

(3)推进安全科技成果在企业的应用和转化,在现实生产中,不能让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经济效益的负担,要体现安全效益,如设备安全技术的开发可以保障设备“安全”的运行,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工艺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这些都能够体现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恰当的运用各种安全分析技术,不仅可以帮助技术人员找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还可以从经济角度去找出防灾要点并控制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安全和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

危化品企业应当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预防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坚定不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加强安全传播,加大安全法制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安全管理的警示职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思维逻辑能力,构建和谐的安全文化,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好转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精神动力;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战略,完善工艺过程的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把安全生产管理向前推进和深入,使安全管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实现危化品企业经济建设与安全生产和谐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慕国庆.安全管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J].《山东工商学院报》,2012,(04).

[2] 赵千里,周松忠,党明智.现代企业安全投入运作框架的探讨[J],《采矿技术》,2003,(02).

特别重大 篇4

1 火灾基本情况及经验教训

1.1 建筑消防基本情况

宝源丰公司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属丁类, 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主厂房为一个防火分区, 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建规”) 相关规定。

(1) 主厂房功能分区:主厂房内共有南、中、北三条贯穿东西的主通道, 将主厂房划分为4个区域, 由北至南依次为冷库、速冻车间、主车间 (东侧为一车间:除腔区;西侧为二车间:分割区;中部为预冷:设有预冷池) 和附属区 (包括更衣室、卫生间、办公室、配电室、机修车间和化验室等) 。

(2) 主厂房结构方面:主厂房结构为单层门式轻钢框架, 屋顶结构为工字钢梁上铺压型板, 内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 (依现场取样, 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 氧指数为22.9~23.4) 。屋顶下设吊顶, 材质为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依现场取样, 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 氧指数为33) , 吊顶至屋顶高度为2~3m不等。主厂房外墙1m以下为砖墙, 以上南侧为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其他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冷库与速冻车间部分采用实体墙分隔, 冷库墙体及其屋面内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 (依现场取样, 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 氧指数为23.8) , 附属区为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其余区域2m以下为砖墙, 以上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钢柱4m以下部分采用钢丝网抹水泥层保护。

主厂房屋顶在设计中采用岩棉 (不燃材料, A级) 作保温材料, 但实际使用聚氨酯泡沫 (燃烧性能为B3级) , 不符合 “建规”不低于B2级的规定;冷库屋顶及墙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为B3级) , 不符合GB 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不低于B1级的规定。

1.2 主厂房消防设施情况

主厂房设有室内外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 主厂房内设有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厂区设有消防泵房和1 500m3消防水池, 并设有消防备用电源, 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

1.3 事故发生、蔓延扩大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 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 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大量氨气泄漏, 介入了燃烧。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主厂房内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 (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 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 ;二是一车间女更衣室等附属区房间内的衣柜、衣物、办公用具等可燃物较多, 且与人员密集的主车间用聚苯乙烯夹芯板分隔;三是吊顶内的空间大部分连通, 火灾发生后, 火势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四是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时, 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大量氨气泄漏, 介入了燃烧 (事故企业先后共购买液氨45t。事故发生后, 从氨制冷系统中导出液氨30t, 据此估算事故中液氨泄漏的最大可能量为15t)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 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 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材料大面积燃烧, 产生高温有毒烟气, 同时伴有泄漏的氨气等毒害物质;二是主厂房内没有报警装置, 部分人员对火灾知情晚, 加之最先发现起火的人员没有来得及通知二车间等区域的人员疏散, 使一些人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 (发生火灾时一车间113人, 二车间192人, 挂鸡台20人, 冷库70人) 。

2 冷库建筑防火设计探讨

2.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必要性

“建规”和《冷库设计规范》均未对冷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明确规定。

(1) 冷库功能多样化决定需要。传统冷库场所平时库内无人, 需要进入时人员也很少, 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然而, 目前冷库已经从单一贮藏、库温, 为本行业服务, 从单纯的冷加工和进出货功能发展到多品种贮藏、多库温, 并面向社会及物流功能等多功能并重的综合型发展。尤其是部分物流交易型冷库出现了分区租赁、进库现场交易、人员流动量大、车辆进出频繁等特点。

(2) 冷库火灾特点决定需要。冷库冷藏技术要求大量采用隔热材料, 墙体夹层内通常为泡沫夹芯板, 如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材料属于易产生燃烧的物质, 而且是阴燃。如墙体破坏并发生阴燃, 阴燃火焰在夹层内缓缓地向上部或平行方向蔓延, 外部很难发现火点, 一旦条件具备易发生大型火灾, 并释放大量有毒烟气。隔热材料软木起火后, 首先是阴燃, 潜伏期可达10~15d, 不易发现。期间软木逐渐炭化, 变得松散, 接触氧气的面积随之增大, 最后由阴燃转变为明火燃烧。氨作为一种性能良好, 尤其是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制替代工质, 在冷库制冷技术领域应用得愈加广泛。氨气属于乙类生产、储存物质, 具有刺激性气味且有一定的毒性和可燃性。火灾发生时, 从压缩机、储罐、制冷系统管路泄漏出来的氨会刺激人体黏膜, 达到一定浓度后人会窒息, 氨气在空气中体积分数达到11%~14% 时可点燃;达15.5%~27%时, 遇明火可引起爆炸, 而冷库建筑内的除腔、分割等预加工处理属劳动密集型生产, 一旦未能在火灾初期阶段及时疏散人员, 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3) 联动控制的需要。“建规”第9.1.3条要求, “占地面积大于1 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排烟设施”。《冷库设计规范》第8.3.6条规定, “大型冷库和高层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 ℃, 且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 500m2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冷藏间设计温度不低于4 ℃时, 应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冷藏间设计温度低于4 ℃时, 应采用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这些防火措施, 电气方面也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给予联动控制。

(4) 早期发现火灾和及时组织疏散的需要。近年来, 冷库的建筑规模不断扩大, 公称容积20 000~5 000 m3的中型冷库成为主体。冷藏间由于其密闭性, 绝大部分时间没有人员出入。一般情况下火灾发现得较晚, 扑救困难。对于宝源丰公司主厂房此类大体积、大面积且设置吊顶的工业建筑还面临着及时发现初期火灾、发出火灾警报、有序组织疏散的困难。

(5) 灭火救援实战的需要。大中型冷库 (青岛港前湾新港区单体冷库建筑面积多达5.5万m2) 和设置在地下室的冷库建筑 (单多层冷库,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冷藏间最大占地面积可达7 000m2, 防火分区可达1 500m2) 发生火灾, 由于烟雾和高温笼罩整个空间, 传统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在首警后始终处于不断的报警中, 或由于受损等原因导致系统瘫痪故障, 使作战指挥员难以通过火灾报警监控系统实时掌握火场全局情况。如判断危险区域和相对安全区域, 尤其是分析判断火灾蔓延方向, 指导人员疏散和为扑救火灾提供准确及时的火场实时信息。为此, 往往需要消防员深入建筑内部进行火情侦查, 极易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从灭火救援实战方面, 大中型冷库和设置在地下室的冷库建筑尤其需要稳定可靠, 能快速、准确探测火灾发生并能提供火势蔓延方向、区域 (点位) 温度变化等实时火场数据信息的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综上所述, 建议有条件的大中型和地下室冷库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结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建议对于日常人员流动大、货运进出频繁的交易型、物流型冷库建筑, 根据“建规”第11.4.1条“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 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 000m2的商店建筑,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与冷库同处一栋建筑的其他生产、加工、储存部位一并纳入建筑面积计算, 并设置相适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

冷库的大部分区域, 尤其是冷却间、冷结间、冷藏间是低温潮湿场所, 不适合安装感烟探测器。 同时, GB500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7.2.6条规定:“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 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 ℃以下的场所, 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由于冷库环境不适合安装点型探测器, 需选择既能在低温且湿度大的环境中使用又能对阴燃感应的火灾探测器, 因此考虑选择线型感温探测器。

传统线型感温探测器为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现在市场上出现了新型线型感温探测器, 如空气采样式烟雾探测器和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等。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一般使用的是感温电缆, 分布式线型光纤探测器使用的是光纤, 二者均适用于低温环境, 但感温电缆动作温度高, 最低需达到70 ℃, 测量距离约200m。

与感温电缆相比较,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具有以下优点:

(1) 测量距离长, 灵敏度较高且能分析判断火灾蔓延方向。感温光纤的测量距离有2~4km, 当光纤布置总长度在12km内, 位置分辨率为1m, 温度分辨率为1℃, 响应时间小于20s。它能准确及时地检测火灾着火区域 (点位) 及其周边未过火区域 (点位) 的不同探测点连续温度实时变化, 通过温度比对客观反映出危险和相对安全区域, 尤其是判断火场火势蔓延的方向。既可为引导疏散逃生提供正确的“生命路线”, 也可避免消防员不必要的火情内部深入侦查。

(2) 灵活设置报警温度和级别。探测器反馈的是一个连续的温度信号, 可以根据不同位置点设置不同的报警温度和级别。如位置A为40 ℃预报警、50 ℃采取措施;位置B为45 ℃预报警、55 ℃采取措施, 并且可以根据不同环境温度进行修正。为了避免误报发生, 在定温报警的同时, 可以就温升速率进行测量, 并提供相应多级报警信号输出。

(3) 无需维护保养, 性能稳定。由于光纤是用石英材料制作而成, 本身物理和化学性质十分稳定, 其工作温度可达-190~460 ℃, 不受冷库内冷风机运转及其他电磁干扰和恶劣环境的影响, 可挠性强 (弯曲半径大于25cm时性能不受影响) , 在火场中不易受损, 在日常使用中无需特别维护保养, 可靠性极高。

(4) 系统安装、施工方便, 兼容性强。因为光纤本身就是光传播的介质, 可实现信号传播和温度传感一体化, 不像其他探测器需要用单独设置金属导线传输信号。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的感知范围为周围2m以内的距离, 在冷库内顶板上成每隔2~3m一行行连续敷设的同时, 还可沿固定货架分层敷设, 能更好更早地感知火灾的发生, 达到早期报警的目的。光纤主机还可以通过专门接口与其他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根据不同报警区分段、分级输出信号, 以适应不同控制盘的需要, 从而构成完整的火灾报警系统。值班人员可以统一监控, 非常方便。

空气采样式烟雾探测器也有用于冷库的实例。但冷库的冷凝作用可能使采点被冰堵塞。避免采点被堵塞的安装工艺较复杂, 需要将采样管系统安装在距离建筑结构尽可能远的位置, 并使采样管道保持一定倾斜角度, 使冷凝水流至外部的露水收集装置, 探测器安装在冷库外, 且被采空气在进入探测器时需预先加热。

2.3 建筑隔墙“到顶”, 闷顶内设置喷头和火灾探测器

GB 5004-95 (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 且不宜留有缝隙”。“建规”第7.4.2条也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楼板地面基层”。同时, GB 50084-2001 (2005 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8条规定:“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2.3 条规定, “建筑物闷顶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其附录D中具体明确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为“净高超过800m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几个规范中对于闷顶的定义不是很明确。笔者认为, 闷顶是吊顶的一种, 吊顶的范围更为广泛, 如格栅吊顶。里面和外面通透或从外部能直视内部空间的不能叫闷顶。即内外不通透、不可视的情况, 闷顶就是吊顶。在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中, 建筑隔墙是否“到顶”、闷顶内是否设置喷头、火灾探测器经常容易被忽视。尤其是部分消防审核、验收人员认为, 只要没有超过防火分区面积且按要求在吊顶下部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设计及施工中隔墙未砌到“顶”、闷顶无喷头、探测器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之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后, 再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将隔墙砌到顶、在闷顶内增设喷头比较烦琐, 消防验收环节也往往忽略这一问题。这样一来, 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与走道之间、房间与房间之间、重要设备房与其他房间之间等处的隔墙只砌至吊顶下部, 又不按要求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设置喷头和探测器, 便形成了闷顶内部的“一马平川”。此类部位一旦发生火灾, 初期火灾难以及时发现, 喷头无法迅速扑救, 火势极易通过闷顶蔓延扩大, 尤其是极易出现烟雾热气流在闷顶流动, 其下部人员毫无查觉的危险情况。宝源丰公司主厂房火灾蔓延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空间为2~3m的吊顶内连通且无消防报警、灭火设施。火灾发生后, 火势从吊顶内由南向北迅速蔓延, 吊顶下部工作人员未发现火情, 错过疏散逃生的最佳时机。

因此, 无论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还是验收中, 高度大于800m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均应严格要求设置喷头和火灾探测器, 在满足隔墙耐火等级的基础上, 将隔墙修砌到“顶”一并纳入消防隐蔽工程审核、验收的重要检查内容。同时, 注意管道、电缆等水平穿越隔墙时不应留有缝隙, 必要时可采用防火堵料进行封堵, 有效控制火灾和烟气蔓延。

2.4 提高保温 (隔热) 材料的燃烧性能

冷库的隔热材料从原始的软木、稻壳等逐步转变为以聚苯乙烯泡沫、聚氨酯泡沫等为主导的有机泡沫保温 (隔热) 材料。《冷库设计规范》第4.3.1条规定, “冷库的隔热材料宜为难燃烧或不燃烧材料”。“建规”第7.2.6条规定:“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 宜采用不燃烧绝缘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国内外冷库火灾的主要原因就是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硬泡沫、软木等可燃、易燃物质做隔热材料所引起的。因此, 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有较严格的限制, 在规范中确定小于150m2的冷库才允许用可燃材料隔热层。建议应严格执行冷库的隔热材料为难燃烧或不燃烧材料这一规定, 尽可能避免使用可燃材料, 特别是聚氨酯泡沫等材料。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时, 必须进行阻燃处理。

酚醛泡沫树脂作为一种新型的有机泡沫阻燃保温 (隔热) 材料, 由于具有自熄、低烟、无滴落物、不产生有毒气体且质轻价廉等优良性能使其越来越受到广泛应用。其主要燃烧性能如下:

(1) 低烟低毒。酚醛分子中只有碳、氢和氧原子, 高温分解时只产生由碳、氢和氧构成的产物, 除少量CO外, 没有其他有毒气体。

(2) 使用温度范围广, 不燃阻燃, 无滴落。酚醛泡沫树脂分子主链上含有大量的芳基, 热解剩焦量 (CR) 高, 燃烧时炭化层迅速覆盖在燃烧着的聚合物表面, 从而使火焰熄灭。实验数据表明, 25 mm酚醛泡沫板可经受1 700 ℃的火焰喷射10min, 仅表面略有炭化而不会被烧穿。材料的阻燃性还可以用临界氧指数及燃烧结果来表征。酚醛泡沫与其他有机泡沫相比, 其临界氧指数高, 使用的温度范围广, 故有“不燃烧的泡沫塑料”之称。

(3) 导热系数低。由于酚醛泡沫树脂具有均匀微细的闭孔结构, 所以其导热系数低, 仅为0.022~0.040 W/ (m·K) , 其绝热性能与聚氨酯泡沫相当, 优于聚苯乙烯泡沫。酚醛泡沫塑料一旦局部产生火焰, 由于其低导热系数, 其他部位的温度也不会升得较高而使火焰扩散, 也使得该种材料保温隔热性能极佳。

3 结束语

目前, 我国的商用冷库的冷藏库 (间) 面积有700多万平方米, 还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未来10年内, 冷藏库 (间) 年均增长将达30%以上, 大中型物流交易型冷库将日益增多, 其功能也将日趋多样化。应进一步规范完善冷库建筑消防安全防火设计, 提高其防范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摘要:以“6·3”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蔓延、扩大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和经验教训为借鉴, 结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工作实际, 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建筑隔墙的设计施工、闷顶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提高隔热材料的防火性能等方面探讨了进一步提高冷库建筑抵御火灾和保障人员安全能力的必要性及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 为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修订提供参考。

关键词:冷库建筑,火灾,防火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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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 50084-2011 (2005年版)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S].

[4]GB 500165-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5]DBJ/CT 516-2005, 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技术规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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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家鑫.酚醛泡沫应用于彩钢夹芯板的分析与探讨[J].建筑节能, 2010, (8) :36-37.

[8]阎瑾瑜, 马先伟.保温材料防火性[J].广州化工, 2011, 39 (11) :27-29.

[9]黄烈.冷库的发展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探讨[J].建筑科学, 2009, (12) :92.

特别重大 篇5

4.28胶济线脱轨重大事故已过去刚好一周了,回顾4.28事故,它带给我们铁路人的教训是惨痛的,损失是巨大的,影响是灾难性的。这个事故的发生给我们铁路的整体工作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使我们的工作进入了危难期。按照段的工作要求,结合我们车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从干部思想认识、安全管理、作风建设、职工两纪、设备质量等5个方面全面开展查摆反思。

一、干部对4.28事故的思想认识方面:

⑴个别干部存在有老生长谈的错误认识,认为安全问题天天讲、天天喊,大家都已经麻木不仁了。

⑵干部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检查和指导工作上不敢碰硬,思想上有好人主义现象严重。

⑶个别工、班长只注重抓生产任务、抓活儿,安全管理意识不强,认为安全工作:喊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典型的粗放安全管理模式。

⑷个别工、班长在此次安全大检查工作中思想认识不深刻,保证书中官话、套话连篇、没有真正从自身岗位上真查、真摆、真反思,有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

二、从安全管理上:

⑴"天窗"内、外的现场作业管理失控,班组天窗外作业随意性强,不通知安控平台,随意变更天窗外作业位置;

⑵在现场作业的安全控制考核上没有严格执行段安全质量预想防控制度的规定,在两违信息的责任人处罚上有人情观念;

⑶各班组在落实安全质量预想防控制度上还有差距,虽然车间也开了几次推进会,但仍有个别班组安全质量预想防控制度形式化,纸面化、造假签字的问题,失去了安全质量预想防控的真正意义;

(4)、在施工作业的管理上,存在着施工细化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施工负责人施工前不认真进行工作量调查造成施工负责人在安排人员、机具、材料使用上心中无数的现象;

(5)、施工中路料、机具管理不善,有路料回收不及时和两线间停放机具的问题;

(6)、在道口的安全管理上,有设备检查不到位和道口员标准化作业问题抽查少的问题;

(7)、在劳动安全管理上没有硬性要求职工线上作业来车下道时必须排队;

三、作风建设方面

(1)、干部中存在“管不起来、严不下去“的问题;

(2)、一部分职工在安全思想上存在着脑袋不想事儿、拿事儿不当事儿的错误想法,行动上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个人主义作风;

(3)、个别工班长以上干部中存在着落实问题不能雷厉风行,拖泥带水、推委扯皮的官僚主义作风;

四、在职工两纪方面

(1)、道口员作业标准化意识不强,当班睡觉、接头不接尾现象较多;

(2)、现场作业中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不执行3-5分钟通话问题;

(3)、巡道员巡查线路作业时走线路中心问题

(4)、现场作业劳动安全意识不强,使用工具碰伤手脚问题

(5)、作业负责人有时人少不按照规定设置防护员和防护员参加作业的问题;

(6)、施工、天窗作业机具随意摆放,路料、线上料不及时回收问题;

五、在设备质量方面

通过认真的排查目前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关键设备问题,他们是:

(1)恒山站整体无排水设备;

(2)恒山站6、7、8道间线路趴底,应有计划起道;

(3)恒山站西岔区道岔超大修周期,道岔伤损严重;

(4)恒山站8、9道是43KG轻杂轨,应有计划更换;

(5)恒山站11KM道口对面站台煤堆过高,影响道口员向站内了望;

(6)恒山线2KM道口西侧跑车轨道与公路结合部有高差,易拖小汽车底盘,发生交通肇事;

(7)西场17道木枕失效较多,应有计划更换为水泥枕;

(8)西场侧线道岔木枕失效比较多;

(9)西场24道43KG钢轨轻伤较多;

(10)西场2207、2209、2211、2213四组道岔钢轨疲劳、另配件伤损较多;

(11)机务段5、6道、车辆段1、2、9道木枕失效较多;

(12)林密线79KM道口调车线警报不好使。

六、整改措施

(1)从车间干部做起,认真吸取教训,查找本车间的问题。对查找的问题进行逐一梳理。加强车间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本着重看问题、轻看成绩的理念,落实好每一项安全工作;

(2)加强对道口、巡道员作业的抽查力度,防止和减少单职作业人员的两违。车间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3)加大维修作业现场控制,坚持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天窗修作业。天窗内的作业项目决不允许天窗外进行,保证天窗利用率和兑现率;

(4)加大对车间干部的考核力度,加强车间干部履责、承责观念教育,每一项安全工作都与干部的责任包保连挂,严格体现承责;

(5)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看住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联系,保证3-5分钟通话一次,施工作业保证机具路料不得侵入限界。用考试合格、责任心强经考试合格人员担任;

特别重大 篇6

关键词:煤矿,电气火灾,事故分析,防范措施,安全通道,通风系统,供水系统,自救器

0 引言

立胜煤矿位于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紫竹村, 原名新颖煤矿, 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 为民营企业。据2008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该矿井的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21 m3/min, 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6.99 m3, 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18.68 m3, 属高瓦斯矿井, 煤层属容易自燃煤层, 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2010-01-05, 立胜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共造成34人死亡[1]。本文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时间、事故类别、地点、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进而提出该类事故的预防措施。

1 事故发生时间认定

据证人证言, 经分析认定, 该次事故发生时间为北京时间2010-01-05T12:05。主要依据如下:

(1) 据中间井-20 m水平绞车司机证言, 2010-01-05 12点多接到在中间井-350 m水平的安全副矿长电话, 称下面停电了, 要求从-20 m水平的总开关送电。

(2) 据在调度室看电视的采购员证言, 12:10左右, 接到在中间井-350 m水平安全副矿长电话, 称井下停电了, 需要电工去处理。

(3) 据事故当班调度室值班的生产副矿长证言, 12:30左右, 接到西井-240 m水平推车工电话, 称中间井三道暗立井电缆起火。

(4) -350 m水平停电后, 安全副矿长行至-350 m水平电话机处, 给-20 m水平绞车司机打电话要求送电。在-20 m水平绞车司机告之送不上电后, 安全副矿长向调度室打电话。-20 m水平绞车司机送电操作时间和安全副矿长打电话行走时间, 计5 min, 停电时间应为12:05。

2 事故类别认定

据证人证言、《抢险救援报告》和《尸检报告》, 经分析认定, 该次事故为火灾事故。主要依据如下:

(1) 井下有明火。据中间井-240 m水平推车工证言, 看到三道暗立井内着火;据-240 m水平西井推车工证言, 看到三道暗立井内着火。

(2) 井下有有毒有害、高温烟雾。据中间井-240 m水平推车工证言, 事故发生后闻到橡胶味, 并有烟雾;据东井-20 m水平绞车司机证言, 发现烟雾;据中间井-20 m水平绞车司机证言, 发现烟雾;据《抢险救援报告》, 2010-01-05T15:10, 下井侦察人员在-20 m水平往东井方向侦察30 m, 发现暗井口处冒浓烟, 经检测得气体参数:CO 体积分数为5 000 ×10-6, CH4体积分数为0.8%, CO2体积分数为2.5%, 温度为50 ℃。

(3) 井下未见有冲击波动力破坏痕迹, 未听到爆炸声。据救援报告, 井下未见有冲击波动力破坏痕迹;据《尸检报告》, 25位遇难人员均因窒息死亡;据-240 m水平中间井推车工等证言, 没有听到爆炸声。

3 事故发生地点认定

据证人证言, 经分析认定, 该次事故发生地点为中间井三道暗立井。主要依据如下:

(1) 据-240 m水平中间井推车工等现场逃生人员证言, 事故当班, -240 m水平中间井推车工在-240 m水平里段敷设风筒时停电, 后来外出了解停电情况, 行至-240 m平巷中段闻到橡胶味, 并有烟雾, 在三道暗立井底发现三道暗立井内电缆着火。

(2) 据-240 m水平西井推车工等现场逃生人员证言, 在听到有人喊“中间井起火了”后, 要绞车司机向地面调度室打电话, 去三道暗立井底看, 发现三道暗立井内电缆着火。

(3) 据-240 m水平绞车司机等现场逃生人员证言, 看到着火后, 给-155 m水平绞车司机 (电话812) 打电话, 告诉他着火了, 要他停电。

4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认定

4.1 起火原因的分析认定

据证人证言, 经分析认定, 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中间井三道暗立井内使用非阻燃电缆, 电缆老化、破损, 短路着火, 引起火灾。依据如下:

(1) 据-240 m水平推车工证言, 第一次看到中间井三道暗立井电缆起火, 火不大, 井底有点烟, 但不大, 有强烈的刺激气味。

(2) 据机电班班长兼中间井电工证言, 中间井电缆老化, 有破损, 漏电, 多次建议更换但没能更换;据矿长证言, 三道暗立井内有一根电缆, 是橡胶的, 旧的, 非阻燃的。

(3) 据机电班班长兼中间井电工证言, 全矿所有立井未按要求使用铠装电缆。中间井三道暗立井直径为0.8~1.0 m, 用于提升的吊箩外径为0.7 m, 井内没有稳绳, 吊箩在提升过程中径向摆动, 吊箩及伸出吊箩外的大块矸石、木料等经常摩擦、触碰电缆。

(4) 据机电班班长兼中间井电工证言, 中间井三道暗立井电缆由位于-20 m水平的DW80-350馈电开关馈出。该馈电开关工作电压为380 V, 从未进行过漏电保护整定和短路保护整定。

(5) 据DW80-350有关技术资料, DW80-350馈电开关的额定电流为350 A, 没有过载和漏电保护, 只有一种电磁式短路保护, 其保护动作电流分别为400 A、600 A、900 A和1 200 A;按额定电流计算, 其发热功率至少为380 V×350 A=133 kW, 足以引燃电缆等可燃物。

(6) 其它引火源的排除:据-240 m水平推车工证言, 事故发生前, 在三道暗立井内没有闻到焦油及异常气味, 也没有发现温度异常, 因此排除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据中间井和西井维修工证言, 事故当班中间井三道暗立井无其它引起火灾的作业。

4.2 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原因分析

据证人证言, 经分析认定, 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原因:矿井主要通风机在事故发生前没有运行, 没有独立通风系统, 通风设施不全, 违规串联通风;中间井没有安装供水系统;矿井在-240 m水平以下区域没有形成两个安全出口, 无逃生通道;井下作业人员没有佩带自救器, 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依据如下:

(1) 矿井主要通风机在事故发生前没有运行, 没有独立通风系统, 通风设施不全, 违规串联通风。

据西井井长和生产副矿长证言, 立胜煤矿风井安装有主要通风机, 事故发生前未运行。据西井井长证言, 中间井和西井在-240 m水平以下为独眼井, 东井-165 m水平以下为独眼井;东井与中间井-155 m与-165 m间有巷道联通, 西井与中间井在-240 m水平间贯通, 但其间均未设置风门。

中间井三道暗立井发生火灾后, 有毒有害气体没有直接经风井排出, 扩散至中间井-240 m水平以下巷道;火灾初期在井下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相邻四矿通风系统负压的作用下, 流入东井至四矿回风石门。

(2) 中间井没有安装供水系统。

据生产副矿长证言, 防尘供水管路只在东井底部 (-590) 、西井井底 (-580) 各有一个水仓;中间井没有供水。

(3) 矿井在-240 m水平以下区域没有形成两个安全出口, 无逃生通道;井下作业人员没有佩带自救器。

据生产副矿长证言, 在-240 m水平以下没有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据矿长证言, 井下作业人员没有佩带自救器;暗立井内无踏步, 无扶手, 无立脚之处, 当暗立井无法正常提升时, 遇险人员无法逃生。

5 事故防范措施

(1) 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老化、破损电缆。

(2) 严禁使用明令禁止的电器开关和设备;矿井供电系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设置漏电、过流和接地保护装置, 并整定和校验[2,3]。

(3) 除掘进工作面和临时作业场所外, 煤矿井下其它巷道和作业地点均应有不少于2条步行安全撤至地面的通道[4];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矿井各水平必须具有2个安全出口。

(4) 矿井提升设备必须具有煤安标志, 严禁使用吊箩等非标准设备。

(5) 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6) 井下必须安装供水系统。

(7)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压缩氧自救器[5,6]。

6 结语

通过分析可得出, 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在2010-01-05T12:05中间井三道暗立井内, 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间井三道暗立井内一根已老化、破损的非阻燃电缆短路着火;矿井主要通风机在事故发生前没有运行, 没有独立通风系统, 通风设施不全, 违规串联通风;中间井没有安装供水系统;矿井在-240 m水平以下区域无逃生通道;井下作业人员没有佩带自救器。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提出了预防该类事故的相应措施, 为煤矿企业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孙继平.煤矿安全生产与信息化[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1.

[2]孙继平.煤矿机电及运输事故防治的紧迫性研究[J].工矿自动化, 2011 (4) :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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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继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研究[J].煤炭科学技术, 2011, 39 (1) :69-71.

特别重大 篇7

从立法精神上看,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和适用范围,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侦察机关在实践中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 杜绝侦查人员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但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法条又作出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三类例外规定。为此, 对如何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 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 有如下五个方面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第一, “特别重大”的界定要以“有碍侦查”为前提。笔者认为,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能否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要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作为前提。那么, 首先还需要界定“有碍侦查”的情形, 笔者认为, “有碍侦查”指在住处执行可能引起同案犯警觉, 导致同案犯潜逃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罪证等情形。其具体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 对“有碍侦查”作出了如下界定: (一) 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 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 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 犯罪嫌疑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的人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二, “特别重大”的界定在数额上不宜一刀切。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如果仅从犯罪的数额上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则可能出现很多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地区存在当地人民群众认可的“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 由于在立案时犯罪数额不够而不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 从而放纵了一些重大贿赂犯罪。所以在犯罪的数额上, 应参照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涉财型犯罪的“特别巨大”各地的犯罪数额分别加以确定。

第三, “特别重大”的界定在级别上应分类区别。一般来说, 省 (市、自治区) 管辖的厅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中央管辖的部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作为地级市、县 (市、区) 两级检察机关, 查处一名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 在当地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是“特别重大”的。笔者认为, “特别重大”应以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级别加以确定, 例如, 作为县 (市、区) 检察机关, 其单位行政级别为正科, 能够查办一起正科级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就是查办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立案时在具备一定数额和恶劣情节情况下, 应可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四, “特别重大”的界定应考虑具体犯罪情节。有的贿赂犯罪分子的级别不是很高, 数额不是特别大, 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很恶劣, 例如, 因贿赂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以及一些涉及民生民利的等贿赂罪, 也可以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处理, 但这要和犯罪数额、级别等结合起来, 不然容易使“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过宽, 不符合立法精神。

第五, “特别重大”的界定还应着眼全案综合考虑。对查办的贿赂窝案、窜案, 应全案犯罪金额、行政级别、犯罪情节, 界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例如, 贿赂窝案、窜案的行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行政级别, 而且往往一起贿赂案件会牵入多个行贿人和受贿人, 这种情况下的贿赂犯罪一般较为复杂, 不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犯罪分子很容易达成串供、结成攻守同盟等现象, 所以, 对窝案、窜案、涉案人员较多的等复杂的贿赂案件, 能否适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强制措施, 还应以涉案总数额、最高行政级别和具体犯罪情节综合加以界定。

另外, 对于能否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还要考虑对于发生在一些重要领域、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以及重点工程等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 和一些身居要职、政治和社会影响都较大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的查办。同时, 对于指定的居所, 法律规定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所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要便于监视、管理, 也要符合办案安全要求, 防止办案安全事故, 还要具备正常休息、生活条件。

总之, 如何界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既不能控制过严, 影响对特殊犯罪的查办, 也不能把握过宽, 导致大部分贿赂案件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查办。

参考文献

[1]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的说明[J].人民检察, 2012.04 (下半月) .

特别重大 篇8

国内外现有的媒体应急管理研究文献, 侧重于媒体应对外部突发事件的报道策略, 应急管理以配合政府部门的应急为主, 对媒体自身问题的应急管理则较少关注。 研究的不足,与新闻实践的重视不够有直接关系。 媒体应急管理的缺位现象, 在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天津‘8·12’爆炸事故”)中很具有代表性。

一、新闻供给应急管理缺位

(一)非常规新闻供给管理缺乏

定期连续出版,是构成“新闻媒体”的重要元素。这是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的显著区别。 定期连续出版这个要求,早在新闻媒体诞生初期,已被作为制度而得以确立。 遇到媒体自身不能按时出版发行(播出),该媒体会事先发布消息,并解释原因,以减少由此给受众收受信息造成影响。 应该说,这是新闻供给方面最基本的应急管理措施之一。

定期连续出版, 对媒体的新闻采集能力提出了要求。 一家媒体只有拥有一定数量的记者、编辑,甚至包括特约记者、通讯员,才可以满足媒体日常的新闻出版需求。 信息时代,公众对信息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媒体能够全方位报道社会的最新变化新闻供给的规模(种类、数量)、速度和质量,决定了一家新闻媒体的竞争力。

新闻供给作为媒体日常管理的事项,通过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及部门内部不同岗位的分工,保障媒体在新闻传播内容方面的基本需求。 这种需求,通过制度性的设计,媒体管理层通过选题、策划、采访,有目的地采集不同题材的内容, 以满足受众对新闻信息的不同需求。

日常管理可以满足常规情况下的新闻供给,这种按部就班的管理,有时会遇到挑战,这就是媒体遭遇的突发事件。 社会上的突发事件,会打破媒体常规的新闻供给模式,若处理不当,媒体所提供的突发事件报道则可能招致受众的不满, 进而让涉事媒体受到牵连。 换句话说,社会性的突发事件,由于媒体自身的新闻供给不当,可间接酿成媒体的信誉危机。 至于新闻媒体自身遭遇的突发事件, 对该事件的供给若不够及时、 充分, 更容易加剧媒体声誉危机的程度。 这样,媒体对新闻供给的管理若忽视了特殊时期新闻供给管理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媒体所面临的声誉风险系数也会相应增加。

现阶段, 在媒体管理方面, 与西方知名媒体相比,我国新闻媒体的整体管理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至于媒体应急管理,受特殊的传媒制度影响,我国媒体管理的安全意识相对薄弱。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缺乏应有的危机意识, 也不容易制订各种危机时刻的紧急应对预案。 一旦遇到特殊状况,媒体的反应可能迟缓,有时甚至没有危机事件的信息供给。 没有新闻供给就没有新闻呈现, 没有呈现就可能造成二次危机———媒体不作为,导致受众对新闻媒体的批评。

(二)新闻报道内容滞后

媒体报道具有选择性。 不同媒体的新闻理念不同,决定了各自新闻选择的偏好。 新闻选择的偏好虽各有差异,但新闻业的行业标准,决定了新闻选择的差别不会太大。 选择标准悬殊,可能会让受众感到不适应。 所以,新闻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存在某种公认的行业标准。

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就是这样的标准之一。虽然这个标准无法绝对统一, 但通过长期的新闻实践,新闻媒体依据法律红线和受众的喜好,逐渐懂得了优先选择那些受众普遍感兴趣的信息予以报道。对于那些社会关注低的信息, 媒体可能会减少新闻报道量。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媒体报道的密集度也会增加。 新闻媒体的这个运作规律,与马斯洛的社会需求理论相吻合。按照这个理论,人的安全需求与人的本能距离最近,因此人对这方面的需求特别强烈。 对于那些正在遭受生命安全威胁的人是这样,同样,对于那些暂时没有类似安全威胁的人来说, 他们希望及时了解某个特定事件中的情况。 作为新闻媒体,不论是从自身的商业利益还是社会义务来说, 及时供给这类突发性安全事故的信息,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新闻媒体公信力的高低。

道义中的“应该”与理论上的“应然”大体一致,而与现实生活中的“实然”总有一段距离。 就新闻供给来说,并非所有应该的供给,在新闻实践中都能得到贯彻落实。 一个地方出现了重大突发安全事故,而没有得到国内外媒体的关注, 与事故相关的信息因而未能在新闻媒体上得以呈现, 在信息传播如此迅捷的今天,出现这种现象的可能性很小。 更难以想象的一种情形是:甲地发生的事情,乙地甚至全国媒体都在报道, 唯独事件所在地媒体或者部分媒体保持沉默,即所谓的新闻供给局部断层。 这种现象按说只能存在于虚拟的假设环境中。 而2015 年8 月的天津“8·12”爆炸事故则“验证”了这个假设。

2015 年8 月12 日23:30 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 爆炸引起剧烈震动,当地居民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出大量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信息。

这起爆炸事故发生的时间,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要及时给受众提供相关的报道,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报纸基本定版甚至印刷, 广播电视节目也基本结束当天的新闻报道。 特别是临近午夜时分,媒体管理部门基本停止运作, 管理人员和新闻采编人员留守单位值班的人员不多。 客观地说,无论是天津本地媒体还是外地媒体,包括在天津设有分支机构的媒体,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报道爆炸事故的情况, 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表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对媒体的新闻供给状况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 在媒体基本处于休眠期的午夜时刻发生突发事件, 特别是远离新闻媒体的地方, 传统媒体的新闻供给出现几小时的空档期,受众可以理解。

天津的这起爆炸事故, 因时间节点相对特殊的缘故, 受众并未苛求当地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出相关报道。 纸媒出号外报纸,也需数小时的时间采访、写作、编辑、印刷和发行。 广播电视要播发这样的报道,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

新闻传播从技术的角度看, 已经没有任何的时间盲区。 从媒体应急管理的角度看,传统媒体的官方微博账号可以弥补传统媒体新闻供给的不足。 天津“8·12”爆炸事故发生后,天津地方媒体的整体表现欠佳,本地媒体对爆炸案的报道在速度、数量、质量方面,均无法和外地媒体相提并论。 从理论上讲,爆炸事故所在地的新闻媒体, 和外地媒体同行竞争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记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地点,可以最早报道爆炸现场的情况。 从舆论的反响看,天津媒体的反应并不理想。 个别地方媒体在若干小时甚至第二天中午, 对爆炸案的新闻供给仍存在缺位现象。 例如:

@ 陶景洲:天津卫视今天(8 月13 日)早晨的节目单。【早晨6:33 中国梦纪录片展播;8:00 歌曲;8:05动画剧场;8:38 休闲剧场】

//real筱原:你看看12 点多放的电影《逃出生天 》,当时12 点左右就接到上级通知不许报道相关事件了,其实大批记者都到现场了。 《逃出生天》是一部消防救火救人的电影,这也是天津卫视的无声抗议。 8月13 日14:30[1]

类似的批评远不止这些。 有些媒体人士也撰文批评天津媒体在事发后的普遍沉默导致在本地新闻上很难看到现场报道。 例如,2015 年8 月13 日,新浪新闻专栏推出的一篇评论写道:

爆炸发生后,微博、微信群、朋友圈被刷屏,微博相关话题阅读量已超2 亿次, 人们急切希望知道更多权威的信息。 但诡异的是,从爆炸事故发生至今,天津市有关方面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严重不足。

打开《天津日报》等媒体的电子报,会发现他们很“机智”地撤掉了头版……不知道是否是因为对爆炸事故只字未提,怕被网友“炒作”。

新媒体平台总不至于失语了吧, 但现实依然让人震惊。

直到今天凌晨3:52, 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天津发布”才发布了第一条消息。 而此时,距离爆炸事故发生已有4 个多小时,网络上已经流言四起。[2]

这样的批评还不少。 有的批评将天津媒体和北京媒体进行了对比,质疑外地媒体在报道爆炸事故,天津媒体这方面的新闻却迟缓甚至空白, 由此得出“天津媒体不行”的结论。 例如:

但昨日天津本地日报类几乎没有太拿得出手的硬新闻,更有个别媒体官微转了《新京报》的内容,被外地网友质疑, 觉得事发地最有影响力的媒体居然转外地媒体的内容, 很奇怪……央视新闻的正点直播是从凌晨1 点开始做现场连线的, 且消息来源都来自自己前线的记者,没有标注引用。 ……网转一句话很到位,“全世界都在看天津,而天津在看韩剧”。[3]

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被管理对象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管理合法性的前提。 应急管理和常规管理不同,其目的在于减少危机、给被管理对象带来的损失。 对于那些事发地表现不佳的媒体来说,在重要的新闻竞争中占据天时地利人和, 却意外地以失利结束新闻竞争,难免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困惑。

二、节目编排应急管理缺位

在有关天津“8·12”爆炸事故的报道中,天津的电视媒体受到的批评最多。 所以,有必要单独反思电视媒体应急管理问题。

(一)节目编排未突破常规

不同介质的媒体,其内容呈现的方式不同。 广播电视媒体是线性媒体, 只能按照时序逐个呈现所播报的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的这个特点,对广播电视媒体管理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节目。在同一个时段,一个频道(率)只能有一个节目。 相反, 纸媒是依据版面来呈现内容, 安排在一个版面(页面)的内容,读者可以一眼看到其关键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的受众则只能逐条接受信息。 所以,广播电视节目的编排虽然可以预先告知受众每个时间段所播发的信息类型及大致的内容, 但更多信息只能等到播出后,受众才可以具体知晓。

节目编排和版面安排一样, 属于新闻媒体日常性的管理事项。 虽然广播电视节目的编排并非一成不变,每年甚至半年也会有所调整,但整体而言,如果没有临时性的重大活动, 广播电视节目需要依照既定的编排安排具体播出的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的编排, 依据受众的欣赏习惯进行制定。 例如,新闻类节目,多在整点或半点开始;其他节目的起始时间, 允许适当灵活安排。 这样的编排,既考虑到受众的收听收视需求,也兼顾媒体自身的实际情况。 并非所有的节目时长都可以按半点和整点计算, 也不是广告时间恰好可以弥补节目时长的缺陷,节目编排的时长只能以频道(频率)整体的情况而定。

信息时代,媒体所传播的信息量增多,媒体管理者会通过扩版、增加频道(频率)满足这种变化。 对于电视媒体来说,单一频道的节目编排,遇到突发事件时,临时变更某个节目相对容易。 在频道多样化的今天,不同频道的节目编排因定位不同,节目类型差别较大。 什么频道的节目必须打破常规、什么频道的节目可以按部就班进行, 对管理者来说, 在特殊情况下, 非新闻频道的节目要不要依据临时情况对节目编排有所变动,变动的话该如何变动,这个问题显然有点棘手。 例如,2008 年汶川大地震期间,四川省以外省份个别的卫视节目,因继续播出娱乐节目,不仅遭到公众的质疑,也受到业界和学界人士的批评。 后来,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在遇到类似特大灾难时,可能会通知各地广播电视媒体在哀悼期不得播放娱乐节目。 这表明,节目编排的应急管理,有时已经从具体媒体的内部管理纳入到了行政管理范畴。

(二)节目编排的应急管理无序

电视节目编排完毕,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在遇到临时状况时,其应急管理的难度并不亚于新闻供给。新闻供给有记者以及相应的设备抵达现场, 就可以投入工作, 源源不断地向后方输送采集编辑好的内容。 收到前方信息或成品节目的后方编辑部,要及时播出就可能打乱既定编排的节目。 即便是固定的新闻节目,因事先安排了其他准备播出的内容,来自事发现场的内容必须在直播时优先播发。 对于媒体编辑人员来说,无法预知准确的新闻时长,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裁剪内容, 以保证节目整体播出时间的固定。 特殊情况下,新闻直播节目可能会打破常规时间长度,延长本次节目的播出时间。 遇到这种情况,已经安排播出的节目要么顺延,要么进行取舍,临时停播一些节目,以维持当天频道节目的播出时间。

上述的节目编排应急管理, 基于有效的应急管理而谈。 如果媒体的应急管理不到位,要么出现临时的节目编排缺乏秩序性, 要么节目编排缺乏必要的应急管理。 缺乏必要的媒体应急管理,在信息闭塞的年代,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在越来越多的电视节目通过卫星传输,全球范围内可以收视的今天,一家电视媒体节目编排的应急管理水平高低, 很容易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之内。 在社交媒体出现后,公众对重大事故发生后各地媒体的反应情况, 通常会做出直接的评价。 在天津“8·12”爆炸事故发生后,天津卫视的节目编排并未有明显调整。 对于各地都可以看到该台节目的公众来说, 他们自然不会满意一家卫视对本地重大新闻的无动于衷。 试看下面两位微博网友对天津地方电视台节目编排应急管理缺位的不满:

@ 迷迭香1911

天津港爆炸,真实死伤人数不详,在全世界聚焦天津的今天(笔者注:2015 年8 月13 日),天津二套,《每日笑吧 》;天津三套,电视剧 《狄仁杰 》;天津四套,炒菜节目;天津五套,外国搞笑录像;天津六套,法制中国;天津公共频道,港片《夺命金》;天津国际,求职节目;天津有线,韩剧。 对生命的尊重与否,亦是一个国度的文明与否。[4]

@ 陈鹏先生

今日(笔者注:2015 年8 月13 日)午间电视新闻黄金档:1.天津卫视中午12 点半播出了歌曲节目,之后接着播放电视剧;2.天津国际频道在播出《每日笑吧》关注了以色列的钻石;3.天津滨海1 频道在置身事外重播太平新闻;4.天津滨海2 频道在播放探秘影星杨紫琼的节目。[5]

不论是新闻供给缺位,还是新闻供给不足,对于节目编排管理来说, 采取应急管理就失去了前提条件:节目编排的临时变动,需要有临时的节目供给。没有节目供给, 电视媒体就很难在节目编排上做出调整。 或者说,调整,可能也是局部节目的微调,不能让一家电视台的多个频道同步采取行动。

在天津“8·12”爆炸事故发生后,同样是新闻媒体,当地纸媒虽然也受到了批评,为什么公众对电视媒体的批评更多? 如前所述,纸媒推出号外的特刊,在时效方面远不如广播电视媒体快捷。 天津电视媒体的节目编排,其应急管理缺位,与新闻供给有直接关系,但并非真的没有补救的办法。

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在事发后两小时左右,开始直播救援情况。 天津本地的电视媒体如果派不出记者,完全可以临时转播央视的直播节目。 如果既定的节目必须照常播出, 则可以用字幕的形式滚动播出事发现场地的最新信息。 在微博上,不少外地媒体的官方微博,更新天津“8·12”爆炸事故信息的速度快,数量也不少。 如果天津当地电视媒体的节目编排具备应急管理意识, 在每个频道正在播出节目的下方,转播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同样可以减少来自舆论的压力。 当然,前面两位微博作者在介绍天津电视媒体实时的节目安排时, 并未涉及这些电视频道的节目下方是否有即时的滚动字幕。 按照推测,如果这些节目中插播了滚动字幕, 相信当地微博网友会介绍这方面的应急之策。 在新闻供给部分曾举过的例子中, 有网友跟帖介绍天津卫视在事故发生后播出《逃出生天》,认为这是天津卫视节目编排的应急管理。

节目编排的应急管理,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对于缺乏媒体管理经验或者媒介素养的人来说,显性的应急管理他们可以感受得到。 比如,电视台中断正常的节目播出,临时改播事故现场报道;对于电视台采取的变通方式,如前面所提到的插播滚动字幕,也可以让观众感觉到应急管理的存在。 如果节目编排的应急管理比较隐性,改播某个灾难影片,这样的隐性应急管理, 只能让了解内情或者媒介素养较高的人理解媒体应急管理的存在。 相反,如果应急管理真的缺位,涉事媒体又不能给出及时合理的解释,公众只能对媒体应急管理缺位的原因进行猜测。 电视节目的编排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媒体的应急管理缺位客观上是对公共利益的某种损害。 正如李普曼所言:“什么事情因为公布出来并不‘符合公共利益’而需要加以隐瞒,其中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楚,这样瞒来瞒去, 最后就会使人认为已经没有什么公共事务可言。 ”[6]

突发事件是非理性的,而管理却是理性的。 应急管理是对非理性事件的理性应对。 虽然这种理性应对往往显得简单,甚至存在瑕疵,毕竟这种理性管理的存在,整体而言十分必要,公众对应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容易原谅。 相反,新闻媒体应急管理的缺位,可以视作媒体管理理性的缺位。 即便涉事媒体有自己的各种理由来辩解, 这些理由甚至属于典型的真正“苦衷”,但因为无法和公众直接及时沟通,“理性”缺位对媒体应急管理的危害也更大。

三、网络舆情应急管理缺位

(一)对网络舆情重视不够

舆情的实质是观点性的言论。 通常语境下的网络舆情,必然是具有破坏性的网络言论。 这里所谓的破坏性,主要指对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比如说,这些言论会有损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声誉,会损害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 假若网络舆论中的言论对利益相关者不具有这种破坏性, 就很难促使利益相关者主动重视针对特定事件的公众意见。 网络舆情言论的特殊含义正在于这些言论不利于利益相关者的发展。

当代社会,网络舆情是一个机构社会声誉的晴雨表。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其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过程中,可以给被监督对象的行为做出评价。 但新闻媒体也不是无冕之王,并非只有自己监督别人的权利,而自己可以置身于被监督之外。 特别是在社交媒体出现后,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机构一样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 凡是可以由网络舆论监督的机构, 针对某个具体机构的网络舆情就客观存在。 重视这些网络舆情的变动,针对网络舆情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的应急管理对于减少不利于本机构的负面社会评价,有促进作用。 对网络舆情而言,针对网络舆情开展的应急管理需要预警。

预警的实质是解释。 综观历史上那些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解释, 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 换言之,科学的结论之所以是令人信服的解释,在于这些解释源自研究者长期观察、调查、实验、分析、思考并不断完善其解释的结果。 所以,真正的解释需要超越现有知识,提出新的见解。

作为预警性质的解释, 面对的是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 研判舆情的专业人员面对不同的舆情事件,需要掌握不同的相应专业知识,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治理部门内设的舆情机构而言, 很难网罗各个学科的专业人才, 并且这些专业人才既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更要有起码的社会实践经验,此外还应有一定的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 然后才可能在解释舆情事件的时候超越现有的知识, 依据最新的变故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倘若无法做到这一点,解释的质量显然就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舆情预警的解释, 需要解释者不仅要充分认识到事件中施为方的行为动机, 还要认识到公众做出不同舆论反应的动机。 对各方动机的把握,直接关系到舆情解释与事件发展实际状况的吻合程度。 动机之所以重要, 在于人的观点表达与其真实意图未必完全一致。 换句话说,人是会撒谎的动物。 虽然不是每个人每时每刻都会撒谎,但在事关个人利益面前,人们撒谎的可能性往往更大一点, 这种状况在社会上具有普遍性。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 对自身的网络舆情重视不够, 能够在舆情事件密集期采取应急管理应对网络舆情的,至今还不普遍。1

(二)对网络舆情处理不当

网络舆情的特点是来势凶猛。 舆论的非理性决定了网络舆情的复杂性。 对于涉事方来说,无视网络舆情的发展, 虽然最终网络舆情也会趋于平息(这是因为,舆论永远不会长时间聚焦一个事件。 随着新事件的出现,公众的视线会发生转移),但是涉事方的社会声誉在一定时期内会受到影响。 所以,针对特定对象的网络舆情事件,涉事方通常会做出某种反应。

天津“8·12”爆炸事故引发的针对天津媒体的网络舆情有其自身的特点: 公众批评的对象并非只针对某个具体的天津媒体, 而是就天津本地的新闻单位有所批评,甚至天津市官方的新媒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评: 包括天津宣传部门牵头的新闻发布会,因主持人不知道救援总指挥是何人,遭到的批评也不少。 网络舆情涉事方身份的复杂,决定了所有的天津媒体(含新媒体和宣传部门),都属于网络舆情的涉事方。 涉事方身份越复杂,网络舆论的指向越模糊。 舆论指向的模糊性,使得网络舆情涉事方的身份同样模糊。 比如,舆论批评天津纸媒的电子版头版被撤掉,其他报纸的电子版有无类似现象? 如果没有,是撤掉电子版的报纸头版内容存在某种差错, 还是涉及了敏感信息, 不得不通过撤掉电子版消除负面影响? 当然,还有种可能:头版内容虽然报道了天津“8·12”爆炸事故,可能因记者没有深入现场,而是以报道领导活动为主。 这样的报道印在纸上,只是天津本地的读者可以看到, 如果相关内容出现在报纸的电子版上, 报社管理层担心招致更多人的批评。 所以,通过悄然撤版消除不利于自身的影响,也可视作局部的应急管理。

整体来看, 网络舆论针对天津媒体的批评有的比较具体(这样的批评多是技术性的批评);有的比较模糊, 导致天津新闻单位要么觉得没必要公开澄清, 要么觉得不好单独和网民进行沟通而未能及时回应舆论的质疑。 电视媒体的报道迟缓,节目编排变化较慢,可能确实是行政部门的指令在先,新闻单位不能公开解释新闻供给和节目编排缺位的原因,这种可能性也不能被排除。

新闻媒体的网络舆情应对缺位, 与我国新闻媒体的制度有关。 新闻媒体由政府部门主办,在本地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 外地媒体受到的新闻限制可能明显少于本地媒体。 这与新闻媒体主管单位不同,接收来自本地或高级别新闻主管部门的信息渠道不同,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时间差,给异地采访的新闻媒体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从新闻竞争的角度看,天津“8·12”爆炸事故给天津媒体提供了增加知名度的机会,当地媒体不该错过这个难得的竞争机会。 从事后的舆情应对缺位看,当地媒体似有难言之隐。

新闻媒体的舆情应对缺位, 有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间接给公众透露信息, 进而达到缓解舆论压力的效果。 当地媒体人通过个人的社交媒体发布信息,以反批评的形式告诉公众:当地媒体并非无所作为。例如, 天津电视台一位主持人就在其新浪微博中给天津媒体及其新闻同行正名。

@ 滕桓

央视记者凌晨4 点多才赶到事故现场, 此前的央视、外媒的报道从何而来? 自媒体自然提供了第一手素材, 然而专业的采访报道绝对离不开我们天津台各位记者的生死报道! 看看他们一夜无眠的工作现场,请不了解情况的人,不要讥讽谩骂我的同仁![7]

当然, 个人微博传播的效力和新闻媒体的正式澄清之间,有着不小的距离。 事实上,天津媒体网络舆情应对的缺位, 既损害了天津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不利于当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没有新闻’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官员不习惯面对媒体,缺乏修理,很缺媒介素养,此次这些问题也完全暴露出来。 ”[8]

四、结语

媒体应急管理的目的在于修正差错、恢复常态、维护声誉。 这就涉及媒体应急管理在媒体管理中的位置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媒体管理,并未给应急管理留下适当的位置。 关于这一点,从媒体内部的机构设置上就可见一斑: 很少有媒体设置危机问题应急处理部门。 既然没有给应急管理留下一席之地,只是等遇到轰动舆论的重大差错, 甚至是媒体丑闻之后,新闻单位不得不临时组织人员,牵头商议对策。这样的临时商议, 因参与者缺乏危机应对的专门知识、专业经验,而缺乏与公众沟通的能力。

自社交媒体登上历史舞台后, 没有哪个行业可以置身于网络舆论的监督之外, 因而每个行业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都显得弱小。 顺应时代变化,提高声誉风险意识,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成为摆在所有社会机构面前的任务。 新闻单位的媒体管理,也应增设日常性的应急管理机构, 媒体应急管理只有纳入媒体的日常管理, 因缺位问题造成的声誉下降现象才能得到缓解。 正如李普曼所说:“如果决定采取行动,那就必须重新认识环境,审时度势,找到行动的合理性。 但是,如果眼前存在着无论如何也解释不通的事实,那么有三条出路可供选择。 人们可以只当它不存在,但会因此而失足、失着、失败。 ”[9]

媒体管理中给予了应急管理的合法位置, 仅仅设置这样一个机构虽然可以避免应急管理的缺位,但媒体应急管理重要的是工作到位。 所谓到位,指不能仅仅等到本单位遇到问题才有所反应。 应急管理机构要注意对行业性事件的研究、模拟处置。 行业性的问题,虽然与本单位没有直接关联,但同行存在的问题、遇到的麻烦,也有可能在其他单位重演。 模拟性地进行应急管理,不断积累经验,才能使应急管理走上常规化的轨道。

摘要:社交媒体出现后,每个行业都被置于网络舆论的监督之下,社会机构出现声誉危机的风险增加,新闻业也不例外。新闻媒体的应急管理普遍处于缺位状态,使得新闻媒体的社会声誉较以往变得脆弱。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当地媒体的新闻供给不及时,当地电视媒体节目编排调整迟缓。针对网络舆情的批评,天津媒体没有公开应对,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地媒体的集体声誉。媒体应急管理的缺位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要规避类似问题,需重视媒体应急管理的建设。

关键词:应急管理,新闻供给,节目编排,网络舆情

注释

112015年8月,《中国青年报》曾因一篇报道遭遇网络舆情事

2件。该报社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一起采取舆情应对措施,减小

3了来自网络舆论的压力。虽然该报的网络舆情应急管理虎头蛇尾,舆

特别重大 篇9

微博, 即微博客, 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实现即时分享的网络虚拟社区。目前我国用户体量最大的是新浪微博, 本文研究主要以谣言在新浪微博中的传播分析为主。同时也对媒介技术高度发达的21世纪的世界做出了“地球村”的设想。①微博是自媒体平台的代表也是典型, 而“自媒体”这一概念, 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 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以及他们本身新闻的途径。②微博谣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所传播信息具有模糊性;第二, 微博谣言的传播可以是有意为之, 也可以是无意之行;第三, 该信息的传播平台是具有自媒体特点的微博;第四, 微博摇言必须在最后变成某种强势舆论信息。

二、事故回顾及谣言的产生

2015年8月12日晚11时左右, 天津市塘沽滨海开发新区, 天津滨海新区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 在消防队员扑灭火灾过程中, 现场发生爆炸, 爆炸造成轻轨东海路站建筑及周边居民楼受损。截至2015年8月30日下午3时, 共发现遇难者人数150人。

爆炸发生后各主流官方媒体均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微博, 以中国新闻网, 新华网,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 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为例:

在11天内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了14次新闻发布会, 其中14日、15日和19日一天里就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间及前6场新闻发布会针对谣言回复的焦点。虽然官方媒体不断地公开透明信息和数据, 但依然无法避免谣言的存在与传播, 以新浪微博为例,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发生巨大爆炸后5天内, 在新浪微博中传播的谣言最为广泛和密集, 其中最为代表的有30条之多。

三、事故谣言特点

(一) 在内容上

按照发布类型总结可以分为以下6类:

1. 恶意夸大有毒气体泄漏的危害性;2.冒充他人信息诈骗;3.不实现场消息;4.媒体有意不作为;5.危险品爆炸公司有不为人知的内幕;6.其他。

其中恶意夸大有毒气体泄漏的危害性为6条, 冒充他人信息诈骗为4条, 不实现场消息为14条, 媒体有意不作为为2条, 危险品爆炸公司有不为人知的内幕为3条, 其他为1条。

由此数据可以统计出各类型谣言所占比例, 如下表:

由此可以知在事故发生5天内各“不实现场消息”和“恶意夸大有毒气体泄漏的危害性”所占比例最高, 加起来所占比例高达66.7%。

(二) 在形式上

1. 夸大事实, 移花接木, 无中生有。

这些微博谣言中往往会把事件本身夸大, 为了就是引人注目。天津民众最为担心的就是爆炸发生后的空气污染问题, 所以此类谣言被故意夸大后最容易被民众轻信, 如“爆炸发生后, 天津市启动空气污染预警”。还有更为荒唐的谣言如“天津已混乱无序, 某商场、超市被抢。”此谣言更是空穴来风, 无中生有, 但这种凭空臆断的谣言更容易引发恐慌。

2. 借媒体名义, 内容新闻化。

网络谣言达到“高明”程度有两大特点:一是在制作环节上, 网络谣言炮制者采用新闻报道的手法, 在形式上力求“逼真”, 甚至盗用媒体的名义;二是在传播环节上令网络媒体乃至传统新闻媒体“中招”, 通过它们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传播平台以新闻形态进行再传播, 以证实其“可信度”。③如一条谣言就是借以新闻的形式发布, 内容较为具体, 包含新闻中的六要素, 其中不乏细节, 数据和图片。这样的消息迷惑性更强, 会使用户误以为官方发布的“真新闻”, 这更容易使微博用户被谣言所迷惑。

四、突发公共事件中微博谣言的传播成因分析

(一) 信息本身的模糊性与不对称性

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 它是集合行为的主要信息形式。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而正规的传播渠道, 如大众传媒等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④在“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爆发之初信息相对比较贫乏, 天津市政府在短时间内就密集召开了多场新闻发布会, 为了就是尽快让公众得知真相而不是轻易相信谣言。但就算是作为官方在第一时间内也不可能马上得到确切的信息和数据, 搜集和确认数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如化学品爆炸后的空气污染问题, 现场的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等等, 这些问题都有一定的滞后性。R (瑶言的影响) =I (事件的重要性) ×a (事件的模糊性) , 如果在I确定的情况下, 那么a便是决定谣言影响的重要依据, 在互联网的匿名的环境下, 一个事件一旦通过多次转载, 其模糊性就会大大增加, 从而使得a即模糊性大大增加。所以比起传统谣言, 网络谣言更加难以追查和治理。⑤但就是这段期间却恰恰是微博中谣言的爆发期, 甚至会有冒充官方的“权威信息”。再加上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不对称性, 当微博中所发布的谣言与官方媒体公布信息不一致时, 部分用户就会怀疑官方媒体信息的真实性, 甚至还会质疑官方是否有所隐瞒, 从而增加了谣言的认同感。所以在这种“拟态环境”的作用下, 于是就会导致微博用户更愿意相信谣言, 甚至是传播该谣言。

(二) “羊群效应”下微博“大V”的参与与普通用户的误读或误传

“羊群效应”, 也称“从众效应”, 是指人们经常受到多数人影响而从众跟风的心理或行为, 跟风就容易导致盲从, 而盲从往往会掉进陷阱或遭到失败。⑥微博自媒体的特性使得“羊群效应”现象更容易发生, 极化程度也高于传统传播渠道。在微博中个体为在网络社会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会积极归属于某类群体。造谣者在对突发公共事件散布谣言时, 一些微博“大V”的参与, 往往成为了谣言从“冷”变“热”的关键, 如“急需HR阴性血”和“爆炸现场消防队员全部壮烈牺牲”这两条谣言都有“大V”的参与。他们有意无意地转发和关注, 让大批不明真相的普通用户在错误的解读下信以为真, 疯狂转发, 甚至就连部分传统的主流媒体也纷纷跟进。但事件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时, “大V”们往往又集体失声了。

(三) 微博商业模式背后被“打赏”造谣者

新浪微博在2014年8月8日开通了仅针对自媒体的“大V”用户微博打赏功能, 后在12月份向所有用户开放。打赏功能简单来说就是微博用户发的微博如果受到其粉丝的欢迎, 那么粉丝就可以通过“打赏”的方式给微博作者打入钱款, 其金额为0.01元到500元不等。而现在造谣者就会利用打赏功能, 虽然每单次的打赏金额并不多, 但是微博活跃用户众多打赏往往会积少成多, 再加上微博中并不是所有账户都是经过实名认证, 如果受骗, 钱财在第一时间也难以追回。如“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 杨彩兰捏造了其父亲是爆炸事故受害者的消息, 通过其微博账号发布虚假消息, 短短两天便获得了3856名新浪微博网友的“打赏”, 总金额为96576.44元。

五、平台与用户双方面的反思

微博平台不同于普通的传统媒体, 传统媒体设置有“把关人”, “把关人”在信息传播前就已经可以排除部分虚假信息。可是微博的平台自主性非常高, 这是它的一大优势同时也成为了它最大的劣势。微博在任何信息发布过程中都不会有任何审核, 再加上每天发布的信息量非常大, 如果单靠人为审核工作量将会是难以想象的。而且谣言与木马或者病毒不一样, 无法通过设置类似杀毒软件的程序进行拦截, 所以这是微博平台的先天不足也可以说是“漏洞”, 这也是微博官方辟谣信息发布有严重的滞后性的原因之一。

从传播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尤其是面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微博用户, 他们对包括谣言之内的任何信息都可能会产生先入为主的心理, 有时会形成一种公众的“刻板成见”。政府及官方媒体能够及时发布信息固然是好的, 但政府及官方媒体存在“不得已”的滞后性。而且这次事件中天津市政府在短时间内发布了大量的信息, 即使是这样依然没能阻止谣言的产生及传播。根据微博先天的“漏洞”想要用“堵”的办法是比较困难的, 既然“难堵”那么不如“疏通”。那就是在及时发现并确认微博谣言的基础上迅速进行辟谣并且大范围的推广, 新浪2010年底就正式开通了“新浪微博虚假消息辟谣官方账号”, 截止到2015年5月引起约92万的粉丝关注, 可是比起微博大“V”动辄上百万的关注度, 官方账号的关注度是远远不够的。同理如果辟谣过程中也有大“V”的参与, 那么就会达到一个有效的良性互动和自我净化的目的。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也逐渐兴起。微博的出现不仅为民众获取信息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渠道, 同时也成为了谣言滋生孕育的新“摇篮”, 这个话题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和研究。本文以“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 从内容和形式上分析了其谣言在微博传播的特点, 进而分析出包括信息本身, 用户参与, 商业模式等成因, 最后对微博在辟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行深刻反思。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微博谣言,成因分析

注释

11[加]马歇尔·麦克卢汉著, 何道宽译.《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译林出版社, 2011-7-1

22 代玉梅.自媒体的传播学解读[J].新闻与传播研究, 2011 (5)

33 闵大洪.从网络谣言到网络假新闻[EB-OL].传播研究网.2003-5-26

44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98

55 〔美〕奥尔波特等著.刘水平, 梁元元, 黄鸥等译.谣言心理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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