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键词: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共8篇)

篇1: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第二十三条……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1年,博士论文2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的规定。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硕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博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是否允许未获得通过的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重新答辩完成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篇2: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3年6月修订)

[注]:课程和培养环节事宜请参阅《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2007)

学位论文评审事宜请参阅《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细则》(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经审查符合《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

本校的本科毕业生,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可授予学士学位专业)本科毕业生,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严格按教委规定的程序,组织资格考试,经二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省教委核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课程学习要求

1、学位公共课 3门 7学分

2、学位基础课 3~4门 8~10学分

3、学位专业课 2~3门 5~8学分

4、专业选修课 4门 8~12学分

5、前沿讲座 4次 2学分

6、教学实践(只限应届统招生)1学分

学位课程必须闭卷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同等学力学生和跨一级学科学生须补修覆盖本学科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3门,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以上各项规定学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要求能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3、论文具有创新性见解,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 第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

1、学位公共课 2门 5学分

2、学位专业课 1~2门 3~6学分

3、专业选修课 1~2门 3~6学分

4、前沿讲座 6次 2学分

学位课程必须闭卷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同等学力学生和跨一级学科学生须补修覆盖本学科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3门,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以上各项规定学分。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评阅及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内容一般包括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致谢。

1、硕士论文:要求能掌握本学科专业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能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的理论方法解决新的课题,在学术上应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4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000字左右。

2、博士论文:要求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必须重点阐明本领域前人已有的成果和自己创造性的贡献,在理论上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篇幅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8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500字左右。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

1、硕士论文: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应聘请二位以上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是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由各院(系)专人负责,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不得介入。学校通过一定方式对论文评阅情况进行检查。

2、博士论文: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由导师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预答辩。答辩前二个月,将预答辩通过者的论文、摘要、有关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从专家库中聘请五位以上专家评阅论文,其他人不得介入。

3、学位论文质量定量评议计算办法

(1)学位论文定量评议指标共分五大项,满分为100分,其中: ①立论依据(15分);

②研究方案和实验设计(20分); ③数据处理与结论(15分); ④论文格式与写作(20分); ⑤论文创新性及学术成果(30分)。

五大项按设定的分数打分,然后五项之和作为总分。

(2)依据上述总分,将论文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优良”(≥85)、“合格”(70~85)、“基本合格”(60~70)、“不合格”(<60)。

4、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执行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对于五位评阅专家反馈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综合评价等级”,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延缓答辩。

情况一:两位以上专家(含两位)评阅意见为“不合格”;

情况二: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且另外两位以上专家(含两位)评阅意见为“基本合格”。

(2)硕士学位论文:对于两位评阅专家反馈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综合评价等级”,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延缓答辩。

情况一:两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

情况二: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再送一位专家,若意见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3)其它情况,可以进入论文答辩阶段。毕业研究生应就论文评阅中修改意见认真做出修改,填写《学位论文修改书》。对评阅结果出现“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位论文,请导师严格把关,按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指导与督促学生修改,学位论文答辩会上由答辩秘书宣读所有的评阅意见,导师发表申述意见。

(4)延缓答辩的期限为六个月以后至二年以内,再次专家评阅及答辩在此期间完成。延缓答辩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学生可落实工作岗位,边工作边修改论文,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进行答辩者,则取消学籍,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

1、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副教授以上专家五人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二人。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以上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博导不少于三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人。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查批准。若有不同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裁决后决定是否聘请。

2、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由主席签字。会议要有记录。

3、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论文答辩结果(具体讨论过程、内容及投票表决情况应向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申请人姓名、论文题目等;

2、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及从事科研工作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半小时,博士论文不超过一小时);

4、与会者提问研究生答辩;

5、休会:导师、研究生、列席旁听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修改书》,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6、复会:导师和研究生回到会场主席宣布论文是否通过和对论文的评语。论文需经全体答辩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答辩会的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需经主席审阅签字。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未获得通过,答辩委员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时,也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通过,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内(硕士论文一年,博士论文二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如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论文学术水平,除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进行授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补上博士学位课程后,办理博士学位授予手续。 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论文答辩,即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分管院长指定专人(一般为各院、系研究生秘书)负责将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答辩表决票、课程成绩单,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或其他成果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并对申请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建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作为通过),经分会主席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由专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整个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表现情况,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授予相应的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为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是委员会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作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经主席签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学位者发出授予学位通知,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讨论及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一切内容,严禁泄露,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不得再提出复议。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委员会成员除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外,应有各学科的其他带头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参加,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本校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学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四)审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并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未出席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通讯方式投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因此,尚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导师队伍建设、专业培养方案、学位课程建设等有关本院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新问题;

(二)审查并通过接受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三)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考试委员会名单;

(四)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五)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六)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七)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名单;

(八)将有关授予学位的有争议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位分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建议,至少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篇3:学位论文数据库管理的工作细则

学生前来提交论文时, 手里拽着一份胶印好的纸质版论文, 一份电子版论文, 一份回执单。 工作实效要求每3 分钟要完成一位前来提交的学生, 包括 ( 回执单的核对, 纸质版封面内的论文独立性、完整性签字, 导师对论文授权认可的签字等) 。提交的时间又都在酷暑和寒冬季节, 人数多, 时间紧, 任务集中, 论文审核步骤繁琐。不管是汗流浃背还是手脚冻僵的酷暑寒冬季节, 也不管是由于加班、托班、久看电脑而出现的身体不适等情况, 我们在这关键的时刻一直坚守在岗位上, 做好毕业生的论文收集、审核工作。只有用心工作才能有工作细则的出彩。

1 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建设工作细则

1.1 提交内容和要求:全文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 1) 论文封面, 包括: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号 ( 针对论文内容并非专业的分类号) , 作者学号 ( 请填写在封面“ 编号”处) , 中文、外文题名论文作者姓名, 作者学校、院系、专业, 第一导师姓名, 第一导师学校、院系, 第二导师姓名 ( 没有可不填) , 第二导师单位 ( 没有可不填) , 论文提交日期, 申请学位类别、级别 ( 如文学硕士或工学博士等) ;

(2) 论文摘要, 包括:中文关键词、中文摘要、外文关键词、外文摘要;

(3) 论文正文, 包括: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附图等;

( 4) 电子版要求与印刷版内容 ( 含封面) 完全相同;

( 5) 学位论文的所有内容请存为一个Word2007 文件, 并将文件名设为:

一级学科+学院+学号+姓名 ( 例如:经融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号+姓名) 。

1.2 网上提交步骤

( 1) 登录南昌大学图书馆主页 (http://lib.ncu.edu.cn) __ 点击“ 论文提交”__“ 进入提交页面”。

( 2) 请使用学号注册、登录--->密码和学号一直---> ( 请牢记不随意修改密码) --->点击修改--->去提交我的论文--->摘要可在制作好的文档中粘贴复制--->方便快速填表--->粘贴复制: 剪刀的第3 个小图标。

( 3) 学科门类选项以选大类为主--->学科专业在表中选项, 打*号的必须填写。

( 4) 上传的电子文档应去除书脊页并---> 且不能有空白页--->正文的页码应与纸质版一致。

( 5) 上传电子版文档为:PDF格式 ( word2007 全文可转换成PDF格式) --->PDF全文在最上面word全文在下方--->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并存。

( 6) PDF转换方法:请使用word2007 版本---> 点击文件---> 输出为PDF--->确定到制定的盘--->输入的文件名与研究生院规定的一致:一级学科+南昌大学+姓名+学号

( 例如:金融学+南昌大学+姓名+学号) 。

( 7) 学位论文提交网址:http://210.35.251.204/ ( 仅限校园网使用) 。

( 8) 查询论文审核状态, 若未通过审核, 根据所给提示修正提交方式, 重新提交;若通过审核, 则携带好《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将印刷本交至本室。 本室将在论文作者所携带《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回执) 》 上签字并盖论文收讫章, 博、硕士研究生凭此回执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 9) 学位论文提交审核发布后, 读者可在图书馆主页上查看浏览非加密的论文。

2 审核核对、电子版存档工作

( 1) 学位论文审核人员必须每天查看是否有新的论文被提交。

( 2) 将论文全文从FTP服务器上拷贝至电脑本地盘, 对照论文全文对所提交题录信息进行核对, 并且审核全文是否与纸质版内容、页码一致, 图片、公式等是否能正常显示, 不得有空白页、修改的标记符号。

( 3) 对审核合格的予以通过, 不合格的给出审核不通过的详细原因, 便于学生重新提交。

( 4) 审核合格并收印刷版后, 在论文作者所携带《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回执) 》 上盖论文收讫章。

3 印刷版、电子版收审后的移交工作

( 1) 印刷版移交为保护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须将学位论文印刷版按加密与非加密分类移交读者服务部保存, 并在封面注明密级 ( 或加密年限) 。

( 2) 印刷版论文按各学院分类、归类, 包括同等学力、高师、在职的硕、博士提交的纸质版论文, 整理归位后, 移交指定的部门供读者查阅。

( 3) 加密论文另附作者清单。 移交人与读者服务部接收人双方签名确认。

( 4)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回执) 保存工作, 回执单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导师签字后方可认可, 签字盖章后, 留研究院、图书馆备案。

( 5) 电子版保管及其他每年收集的论文电子版存档备份, 并由技术部在服务器上备份一份。

( 6) 电子版存档:电子版核对、收总、分学院、归类存档后, 加工、制作成规范的数据, 并发布至检索前台。

图书馆全员应坚持“ 以人为本, 服务育人”的理念, 以学生的求知成长、成才为出发点, 以来良好服务为中心, 我们只有在平凡的岗位上, 认认真真, 踏踏实实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才能亮出精彩的工作细则, 促进学校教学育人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才能让南昌大学格物致新、厚德育人上升一个新的台阶。

摘要:学位论文数据库系统管理的工作, 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只有用心工作, 才能出彩细则, 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阐述以下工作细则。

篇4: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键词: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育改革

作者简介:单甘霖(1962-),男,江苏如东人,军械工程学院二系,教授;赵诚(1982-),男,河北宁晋人,军械工程学院二系,助教。(河北

石家庄?050003)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5-0047-02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适应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适应了在岗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需要。工程硕士与工学硕士相比,它们虽然处于同一层次,但由于其生源的显著差异,其培养目标、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培养模式等均有较大不同。要使工程硕士成为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符合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培养模式。

为了提高工程硕士培养质量、规范培养模式和培养流程、明确评估办法等,2005年7月召开了第二届全国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长全体会议,提出“建立规范化的工程碩士学位标准”的设想,并选择了控制工程等五个领域,以课题研究的形式,率先开展工作。2007年全国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教育协作组颁布了“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试行)”,对我院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性作用。考虑我院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主要是面向部队、基地等情况,在对“专业学位标准实施细则”修订中,培养方案在符合学科内涵的基础上,要兼顾生源单位需求,在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设置等方面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切实使培养的工程硕士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以武器控制系统为中心确定培养方案的主要研究方向

现代兵器装备的特点是精确化、远程化、智能化,以导弹、无人机、指挥系统等为代表的武器装备更突出了这一特点,这些特点的基础之一是自动化技术。根据我院生源主要分别来自武器装备论证、武器装备试验、军代表、部队技术保障、部队装备管理单位等岗位特点,依托控制工程领域培养工程硕士,应该以武器装备为大背景,在控制工程学科内涵的基础上紧紧以武器控制系统为中心,来确定相应的研究方向,因此我院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确定的基本思路是:涵盖我军武器控制系统分析论证、试验优化与质量监控、武器控制系统性能测试与故障诊断、武器控制系统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为军代表系统、武器装备试验基地、部队修理所、部队装备管理等单位培养具有我军特色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具体如下:

1.武器控制系统分析论证、试验优化与质量监控

该方向以提高复杂武器控制系统综合战术技术性能为目标,以数学、力学、控制理论、系统科学、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研究武器控制系统分析论证、试验优化与质量监控的方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火控、指控、无人机和导弹等复杂武器控制系统分析论证、试验优化与质量监控的方法及武器系统作战效能评估等。

2.武器控制系统性能测试与故障诊断

该方向以提高武器系统技术保障人员的装备保障能力、试验技术人员的工程实践能力为目标,以自动测试技术、故障诊断技术、信号处理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为基础,研究武器系统的性能检测、故障诊断的技术与方法及靶场试验中技术保障的关键技术。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新标准测试总线的应用、测试系统模块化设计、武器系统运行状态监测与诊断、测试诊断设备研制等。

3.武器系统信息化管理

该方向以提高各级装备保障管理人员的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目标,以人工智能、装备保障理论、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为基础,研究装备保障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和系统。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究制订适合装备保障信息化管理的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统一的适合装备保障管理信息化的数据交换代码,基于装备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维修信息等进行研究装备保障领域的全程可视化信息管理系统。

二、以适应培养方向要求为出发点确定适宜的课程体系

课程教学是工程硕士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打下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更新不断加快,只有打下牢固的基础,才能自如地实现向新领域的转变,才具有可靠的应变能力的坚实后劲;只有在头脑中存储了大量的知识、事例和经验,才能运用它们来进行创造性思维。课程设置在整个课程教学工作中起着基石性和原本性的作用,只有合理的课程设置才有可能使研究生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才有可能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考虑到工程硕士的培养模式是“进校不离岗”,边工作边学习,在职攻读学位的特点,在课程学习上,我院采取的是“两阶段”学习方式,即第一阶段主要学习公共和领域必修课程,在学院集中学习;第二阶段主要学习选修课,采取先寄发教材供学员自学,再到学院集中辅导两次,每次为期两周,最后集中进行考试。因此课程设置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安排,另一方面更要考虑所设置课程应与各培养方向相适宜。对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来说,应具备以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原理为核心的知识结构。同时,还要具备基于与数学方法、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各种传感器和执行器等相结合的、针对具体应用方向的知识面。这些知识结构、知识面要通过一类课程群的设置来落实。由于培养时间、教学时数的限制,课程的门数设置受到了约束,这样就要求对课程的选择必须反复斟酌,切实使选择的课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有利于学生进行后续的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我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包含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适用各个研究方向的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领域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主要包含自然辩证法、英语、数理统计、科技信息检索。领域必修课主要有线性系统理论、计算机控制系统、自动测试系统。另一部分是为不同研究方向设置的选修课。选修课设置的基本思想是在保证对一个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而言,至少应掌握一个课程群的知识要求的基础上,引入专题讲座形式来开阔学生视野,增大学生知识面。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设置的三个研究方向,结合部队岗位需求,我们按优化、控制类课程群、控制系统故障检测与诊断课程群、信息传输与处理类课程群的要求设置领域专业技术类选修课课程。

具体地讲,为三个研究方向设置的选修课程分别是:

为武器控制系统分析论证、试验优化与质量监控研究方向设置了优化、控制类为主的课程,包含军事运筹分析、系统决策与建模、智能控制、人工神经网络、防空武器系统效能分析以及专题讲座。

为武器控制系统性能测试与故障诊断研究方向设置了故障检测与诊断为中心的课程,包含测试与接口技术、军用电子系统测试、电子系统故障诊断、故障分析与预测、人工智能原理以及专题讲座。

为武器系统信息化管理研究方向设置了信息传输与处理为中心的课程,包含数字信号处理、战术互联网及其应用、图像工程、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原理以及专题讲座。

三、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武器控制系统性能不断的提高,武器装备涉及高新技术的增多,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实施细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在这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是培养方案的修订,特别是涉及的研究方向和课程设置。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其应该是动态的、开放性的,以适应工程硕士培养单位岗位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陈花玲.改革研究生课程体系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6):26- 29.

[2] 潘泉,等.控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中课程体系的制定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7,(9):23-25.

篇5: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名称和级别

学位级别 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医学科学学位 理学学位

学位名称 医学学位 理学学位

工学学位 管理学学位 医学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本科生;研究生;在职临床医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其中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严谨的学风和强烈的事业心及为祖国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课程成绩和试卷、学术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学习态度、工作表现、思想品德,并对论文提出评语。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四条

攻读基础学科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进行一般学术交流及一定的协作能力。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综述或论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博士学位 医学科学学位 理学学位 工学学位 医学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五条

攻读基础学科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专业文章和具有学术交流的能力。

六、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SCI期刊上发表,其影响因子≥0.5,如果两篇其影响因子的和应≥0.6(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若为并列第一作者,其影响因子应≥0.6。

第六条

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常规检查、诊疗技术,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一阶段的培训要求。

三、已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综述或论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字数不少于2000字,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七条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三级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二阶段的培训要求。

三、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及考核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英语

二、基础理论课

三、科研方法课

四、专业课

五、专业外语

六、非论文综述

上述课程基础学科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34个学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19个学分,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本院校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要求及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科研型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修满 23个学分。

(一)学位课程 19学分

1、共同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英语

2、基础理论课

3、专业课

4、专业外语

5、非论文综述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参加学术活动 4学分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课程不少于4门(英语、基础理论、专业课、非论文综述)。

三、基本要求

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考试允许有1门课程不及格并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申请人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 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基础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体现学位申请人能掌握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二、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

三、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应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或实用价值;

四、论文要求3万字以上,中文摘要500字,英文摘要2000-3000字符。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和文献综述;

二、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论文文字要求1万字以上,中英文摘要500-1000字左右。第十三条 基础学科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能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应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二、论文有创新,对所研究课题取得创造性成果;

三、论文研究结果在学术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四、达到国内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可接收发表的水平,或被使用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论文文字要求5万字以上,论文中文摘要500字以内,英文摘要3000-4000字符。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二、学位论文工作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临床技术方法,也可以是临床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论文文字要求2万字以上,中文论文摘要500字以内,英文摘要1000字符左右。

第五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二章及第四章有关要求,在半个月内审查完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研究室(科室)作介绍。同时学位申 请人应向研究室或科室作论文报告,进行论文预答辩,征求意见并修改后付印。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推荐,所在科室同意,所院批准后进行论文评阅,获通过后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论文评阅应在答辩前三个月进行。将论文及论文摘要(中英文摘要)印送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论文评阅。

基础学科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须聘请7名专家进行评阅,7人中博士生导师至少5人,院校外专家至少4人。或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须聘请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进行评阅,5人中博士生导师至少3人,院校外专家至少2人。或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聘请高级职称专家至少3人进行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的副本,最迟应在答辩前十天内送答辩委员会。

第六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论文评阅人可参加),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1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5-7人组成。评阅人可以是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人,外单位博导不少于2人。如博士生课题属交叉学科必须聘请有关学科专家做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和记录员各1人。

第十八条

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但不能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评议和讨论。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申请答辩,应于答辩前至少一周将申请表、论文及论文摘要、评阅人意见、科研工作成绩评定、培养质量评估,临床学位申请人培养质量自检表、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及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等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领导审批后,方能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阅论文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四章有关内容,严格把关。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坚持原则,态度公正,应预先了解论文的本文或内容摘要,作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这二)委员赞成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 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答辩工作至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应将他的肯定评语在委员会上宣读,如其评语属否定,应改期举行答辩。在一次会上,一般只答辩一篇论文。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誉写。

第二十一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是:(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2)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3)学位申请人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入学年月、最后学历、职务、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必修课考试成绩,曾做过哪些研究工作和发表过哪些文章等);(4)应考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限30分钟);(5)委员提问,应考人答辩;(6)休会10-15分钟,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7)主席宣布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第二十二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票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经重新答辩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考试及手续。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各所、院按要求将毕业研究生在校的有关材料按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送研究生院存档。

第七章

学位委员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院校设学位委员会,负责全院校各级学位的审查评定和学位授予,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遴选研究生导师;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讨论决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事项;处理学位纠纷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会,负责各有关单位新增导师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表决和建议,上报院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研究有关研究生教育问题等事宜。分委会授予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2/3),方能报院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院校学位委员会对分委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委员会需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人数的2/3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在本院校公布。公布后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院校学位委员会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于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院校学位委员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三十条

篇6: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6年3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2、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的成人脱产本科、函授本科毕业学生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考籍的自考本科毕业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3、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4、其它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3.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准授线;

4.艺、体、文学类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其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5.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25学分以上重修者;

3.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按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优良;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4.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其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下一次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资格者,可视为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籍、考籍档案中有舞弊记录者;

2.成人高等函授、成人脱产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达到四门课程(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毕业生达到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者;

3.在本科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限毕业学分;

3.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

4.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审议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条件由申请者本人向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

2.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授权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各分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负责逐一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分学位委员会评审;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材—2 —

料方式提交该类申请者名单及不授位原因;

3.各分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位申请者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位决定,产生拟授位申请者名册、不能授位的申请者名册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

4.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全校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学士学位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四.特别申请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位要求,但符合下列条款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1.对第五条第2款、第3款中任一款限定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竞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2.对第七条第二款限定对象,高中起点本科专业毕业生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专升本毕业生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经过努力,成绩提高显著,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者;

3.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学校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的学士学位特别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位申请者本人提出特别申请,准备相关旁证材料原件,提请所在学院学位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2.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书原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

3.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对不接受申请者,直接给予申请者本人回复。对接受申请者,应汇总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并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委员会予以讨论;

4.校学位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后,予以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五.撤销和补授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授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

公室通知撤销授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2.因其他原因,经事后复查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四条 对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根据本人申请,做出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对第五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限定对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第四条第3款、第4款要求者;

3.成人高等教育脱产本科学生,因最后一学期成绩考核不合格,结业离校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六.异议

第十五条 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分学位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申请办法,并纳入特别申请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士学位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2006年3月22日全体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

篇7: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以及经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1.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条 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二)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第八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 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引用别人的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

第十一条 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原则上实行盲审,具体办法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厦大研„2014‟27号)。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实务部门的教授级专家,或为参与指导过博士生的教授级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的评阅人至少二名。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一名。

第十三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参照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4)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论文的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且一半以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可以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一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到以上评阅结果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五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 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新设和薄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请校外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工作由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十七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1)主席宣布开会;(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低于30分钟);(4)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的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月三十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6、9、12月份召开授予学位的例会3次。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一个月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却由于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通过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荣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研究院)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各),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涉及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制定,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年6月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8:学士学位授予机制与大学生成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1]

不难看出, 大学生要获取学士学位, 必须首先是一名完成了教育计划各项要求的合格本科毕业生。也就是说, 本科生没有毕业的, 根本不可能获取学士学位, 而顺利毕业, 也未必能百分之百地获取学士学位。一个大学毕业生, 如果不能够获取学士学位, 要称其为国家和社会的高级专门人才, 显然是不够准确的。由此可见, 学士学位的获取直接关系着大学生是否真正成才, 学士学位的授予对大学生成才至关重要。所以, 必须要有一套合理的科学的授予机制, 以保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栋梁之材。

我们以为, 学士学位的授予机制可以这样认为:授予工作的全过程应该视作有其运行机制;运行过程中, 激发和促进学生获取学士学位 (另一个角度看, 是授予工作) , 相应有其激励机制;与激励机制相辅相承, 亦应有其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以其运行机制为主体, 以激励、约束机制为手段, 有机结合, 共同构成学士学位授予机制。

首先, 其运行机制是一个有始有终、有理论依据、有实施细则的完整过程, 它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 也是检验和认可大学生是否成才的工作环节之一。从学生入学时候起, 其实就已经开始了这个运行机制, 直至学生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获取了学士学位, 这个过程才算阶段性完成, 总的看来, 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滚动式且没有间断的过程, 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充实与完善的过程。对于学生而言, 他们在这个过程中, 要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 刻苦、扎实、努力、深入地学习掌握各门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进行一些必要的社会实践和工作实践, 撰写合格的毕业论文和初期的科研论文, 从而初步达到国家高级专门人才的学识水平和研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为学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 对学生自然形成一种检验, 或认可或不认可。当然, 这并不是说只要获取了学士学位的大学生, 就一定能成才, 也并不认为能够成为有用的人。对于进入大学校园以求更深阶段、更高层次学习的大学生而言, 学校的培养目的在于使其能学以致用, 成为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如果从这个角度看, 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应该检验和认可大学生是否成才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之一。

其次, 其激励机制作为一种手段, 自始自终贯穿于其运行机制之中, 以引导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 调动学生积极、深入、广泛地学习, 直至最后获取学士学位。应该说, 这一机制是促使授予机制良性运行不可忽视的重要一面, 其对培养大学生成才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如果在入学时, 就已知道上完大学要获取该门学科的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就能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 自觉、认真地学习, 这本身就是激励机制在起作用。如果学校为了鼓励学生更加刻苦、深入地学习, 可以制订出提前获取学士学位或攻读双学士学位, 或对犯错误的学生, 允许其知过改错, 推迟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等有关激励措施, 那么, 这一机制的积极作用会更加明显。

与激励机制并存, 围绕着运行机制这一主体, 如鸟之双翼相辅相承的还有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在积极的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而约束机制则对消极的方面起到制约和限制, 它通过对那些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大学生进行约束, 以保证授予工作的权威性和大学生成才的合格性。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 变压力为动力, 促使大学生成为合格人才。如果某学生也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 即使只差一点, 这一约束机制也会起到其制约作用。而且这种制约作用可以渗透到授予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和各个方面。

综合起来看, 学士学位授予机制就是由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组成的有机整体, 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如何合理地、科学地为大学生的成才培养工作把好关、起好促进作用呢?在机制运行过程中, 如果激励机制用过头, 对于学生来讲, 约束性不强, 学生很可能会把获取学士学位不当一回事来抓, 轻轻松松、随随便便对付了事, 且惰性意识占上风, 不求进取, 不仅对学生本身是一种损失, 对国家和社会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反之, 如果约束机制过头, 激励性太弱, 学生感到攻取学士学位的难度太大, 努力了也不会得到什么结果, 极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放任自流的情绪, 同样不可取。所以, 授予机制之中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得协调适度, 于激励中有约束, 约束中又不失激励, 且激励与约束要能使绝大多数的学生接受并因此而更加努力地学习, 运行才能算作顺利, 成为培养也才会因此有意义。

处理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讲是应该有机结合, 不可偏废, 实施起来却并不像讲起来这样容易。由于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而后具体解决, 此处不可能面面俱到, 逐一为之, 但无论是激励, 还是约束, 我们都应该首先看一看这一措施实施的目的何在?是为了达到一种最终的目标管理, 还是要侧重于其在过程之中的管理。这一基本准则明确之后, 是激励多于约束, 还是约束多于激励, 如何结合自然会随具体要求而适度调速和掌握。就我国现状来看, 其本上是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结合起来, 既要保证结果又不能忽视过程。要求高, 效果也好, 其源于我们东方民族的教育传统, 主要是讲规范, 要求严谨治学。可以说, 这是其他西方国家和民族所望尘莫及的, 也是我们教育上的一大优势。对此, 我们应当珍视, 并不惜作出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以期为大学生的成才、为培养国家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学位证-英文版 下一篇: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