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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丰农业传达室钢构合同(精选1篇)
篇1:惠丰农业传达室钢构合同
传达室彩钢房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泗水惠丰农业开发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济宁旺通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泗水惠丰农业开发公司传达室。
二、工程内容:钢结构制作、安装、岩棉保温、彩钢墙顶,室内pvc吊顶,钢化玻璃门窗、不锈钢包边,不锈钢扶手等,地坪以上全部工程(不含电气)。
三、本工程采取大包方式;除钢构所用型材为甲方提供外,其余的门窗、吊顶、外檐装饰以及天沟等所用材料全部归乙方负责,工程机械、吊装运输机械等费用全部归乙方负责。
四、本工程根据报价清单审定后承包价26800元(贰万陆仟捌佰元整),本承包价为不开票价,现金支付。
五、本工程施工用电费、水费均有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水电费用。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且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七、本合同总工期为12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不论何种原因,工期每延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
八、在施工期间,乙方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十、工程完成,乙方自检合格达到工程验收水平的,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自提交日起三日内,甲方未进行验收的,视为甲方默认质量合格,一周内需结算该工程款项。
十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乙方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十二、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十三、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泗水惠丰农业开发有限工程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包方(全称)济宁旺通机械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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