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现状(精选十篇)
准入现状 篇1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 截止2013年底,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 同比增长29.9%。其中, 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 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 同比增长42.8%。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步受到人们的关注。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统计数据显示, 2013年度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 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近97350起, 同比增长4.0%。投诉问题焦点集中在电子商务企业违约行为、网络欺诈、商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等方面, 这些问题也成为广大消费群体和市场监管主体关注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出现, 网络的虚拟性是其重要渊源。网络的虚拟性是交易双方很难了解到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情况, 容易产生不诚信的交易行为, 导致欺诈等不良行为。如何确认网上交易者的身份,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那么, 深入了解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现状, 总结各地方先进做法及经验, 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
二、我国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现状
(一) 深圳市
作为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深圳工商局于2009年成立“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监督管理处”, 率先对电子商务实施行业监管, 保证交易安全, 推进行业规范。后该处创设了深圳电子商务服务监管网, 通过这个监管平台使交易双方能够了解到对方真实的资信状况, 降低不诚信交易发生概率。
深圳于2013年前后颁布了《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 于2010年颁布《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 若主体进行无照经营、虚报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若出现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深圳市还通过监管平台将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负责人相关信息、资本抽查结果等进行公示, 增强了企业的透明度。
(二) 北京市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就网络管理先后发布了5个通告, 分别是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通告、登记备案通告、关于网络广告经营通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以及关于电子邮件发送通告。电子商务企业工商登记经过5个通告的规范, 初步建立了地方特色的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制度。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表示, 严格落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规定, 强化网上经营主体准入意识。对不重新登记注册或不登记注册主体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 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 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公示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三) 浙江省
浙江省工商局通过建设“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平台”, 运用网络技术, 对浙江省内市场主体开设的网站、网页进行搜索, 通过搜索平台将网站网页的基本情况进行储存, 录入数据库进行集中管理。除此之外, 还积极促进市场主体对开设的网站、网页进行“网上亮照”, 在网站、网页显著位置公开电子链接标识, 点击电子链接可出现经工商部门验证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信息。
浙江省会同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出台了《浙江省网站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制定了“浙江省网站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帮助企业网站开展信用建设, 逐步规范主体准入行为, 维护网络经营秩序。
三、我国先进地方经验总结
上述地方对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规范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 出台地方政策, 促发展重监管
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将电子商务作为地方经济新增长点, 上述地方相继出台了促进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宏观层面的引导。在涉及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方面, 各地均强调了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规范监管、健全电子商务法制保障方面的重要性。
具体落实到对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进行规范, 上述地方各主管部门在政府政策指导下, 制定了具体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地方性管理办法, 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实施意见、登记监管暂行管理办法、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等, 为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提供了具体操作、监管办法, 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者与监管者有章可循。
(二) 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为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基本身份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上述地方都设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规范监管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公共服务平台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电子商务活动参与者可通过平台查询到交易相对方合法、真实的信息。平台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ICP许可证号等相关注册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三) 推行“网上亮照”、“电子链接标识”
上述地方都鼓励市场主体对开设的网站办理电子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图标) , 开展“网上亮照”。同时, 在开设的网站或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网络工商电子执照”的链接标识, 点击电子链接即可出现经工商数据库验证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信息、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相关信息。社会公众可通过点击网站上贴置的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图标, 进入工商部门对该网站设置的专门信息网站, 全面了解网站开办者的工商登记情况, 查询网站开办者的有关信用信息。
(四) 建立电子商务主体信息数据库
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监管中, 各地在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 将电子商务主体登记注册的信息建立数据库进行归档收集, 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可对现有在册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搜索查询。信息数据库中信息均经各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真实性、合法性具有保证, 尽量避免了线上线下主体不一致现象。
四、小结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凸显出的网络欺诈、商品质量低劣等行为, 归根到底暴露出的是整个社会信用的缺失。构建诚信社会不仅仅需要道德的约束,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把握电子商务市场诚信交易的第一道门槛。上述篇幅是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的一个简要概述, 希望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现状的研究, 为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 促进工商部门有效规范和监管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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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准入现状 篇2
[摘要]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各国有关国际投资的准入政策也朝着更自由的趋势发展。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资本输入国,既要抓住这个发展的良机,又要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本文就在分析我国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发展的基础上从政策调整的角度出发,给出一些建议,以期趋利避害,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际投资;自由化;国家政策;市场准入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13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崛起,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各国针对国际投资的准入政策也朝着更自由,更宽容的趋势发展。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然不会例外。
1 我国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
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至今,主要表现在:(1)“投资”含义的扩大化;(2)国际投资中禁止业绩要求范围扩大;(3)国际投资准入范围扩大化三个方面。三者之中,国际投资准入范围扩大是最重要的表现。
表1是1997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统计表。通过分析比较表1后,可以发现:(1)目录中所列的产业总数越来越多,从1997年328项产业到2011年的473项,增长率达到了44.2%;(2)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也逐年增长,从1997年186项到2011年的354项,增长率高达90.3%;(3)目录中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则逐年减少,从1997年111项到2011年的80项,下降率达到27.9%。这些数据都体现了我国对外资的准入政策也朝着更加自由化的趋势发展。
2 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非同一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丰富的外资实现了经济腾飞;但在新时代新阶段下,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而言又是一把双刃剑。
2.1 投资准入自由化发展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第一,促进资本流入,促进经济增长。随着投资准入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投资大量进入我国,弥补了我国经济建设的资金缺口,直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第二,推进产业升级,改善就业状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的重点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正符合我国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求。同时,外资企业也为中国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跨国公司对员工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的重视大大提升了我国劳动者的综合素养。
第三,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掌握高精尖技术跨国公司的进入能够增强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同时,国内企业可以学习跨国企业的先进企业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2 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第一,冲击民族企业,威胁经济安全。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明显,进入国内市场后会对国内企业形成巨大的冲击。同时,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会方便国际游资进入东道国国内,在冲击经济的同时加速金融危机的传播,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快速传播就是一个例子。
第二,国际投资不均,区域发展失衡。受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所限,国际投资的地域分布十分不均。相较于中西部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的外资。这种情况扩大了地区发展差距,造成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失衡。
第三,国际产业转移,环境压力增大。随着国内环保标准的日益严格,作为外资源头的发达国家逐渐将本国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在引进优质外资的同时也引进了一些高污染产业,这些产业的进入会严重破坏我国的生态环境。
3 对我国有关国际投资准入政策改进的建议
正如上文所述,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但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作为最大投资输入国的我国自然无法独善其身,那么我们就必须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而调整国内外资立法与政策与参与制定区域性和多边投资规则就是两个较好的方法。
3.1 调整国内外资立法与政策
第一,调节外资的税收优惠,平等对待内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之初,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为我国经济建设吸引了大量外资。而经过30多年的建设,我国经济水平大大提升,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这种情况下,给予外资大量的税收优惠已不合时宜,会对民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当前我国应在税收政策上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仅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第二,保护民族产业,对外资控制与开放相结合。虽说目前国际投资准入有着明显的自由化趋势,但即便是投资准入自由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在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也会对外资进入进行限制和禁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既要顺应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趋势,允许外资进入,又要严格控制外资进入的规模和程度,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保护民族产业发展。
第三,区分不同情形,放宽审批程序。现今,世界上各国对外资进入设置的程序有申报制、审批制和申报与审批并行制。投资准入自由化程度高的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实行申报制。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批制,然而审批制对外资进入又会构成一定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借鉴外国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累积的先进经验,采取分别申报制和审批制:仅对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大型投资实行审批制,而对外国中、小型投资实行申报制。但对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均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3.2 参与制定区域性和多边投资规则
发达国家制定了现行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而规则的制定者往往都是规则的受益者。面对这种情况,我国若想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的浪潮下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应当努力成为区域性和多边投资条约的推动者、制定者,将自身立场和利益关切反映到条约的条款中去。目前来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和WTO全球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工作就是我国拥有的两个将自身立场和利益反映到条约条款中的契机。
4 结 论
国际投资作为国际间资金流动的重要形式,是资金不充裕的发展中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发展资源,然而过快的投资准入自由化进程会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资本输入国,要用好投资准入自由化发展这把双刃剑,趋利避害,以期能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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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劲松.TRIMs协议研究[J].法学评论,2001(2).
[6]张汉林等.复兴之路:WTO与中国经济未来[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
国内外社区护士准入制度现状及思考 篇3
社区护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公共卫生及公共卫生护理的发展, 并与宗教及慈善事业有着密切的关系。1859年, 英国的威廉勒思朋首次开创“地段护理服务”制度。1885年, 美国纽约成立地段访视社, 后统一命名为“访视护士协会”。后历经一个半世纪的发展逐步完善。1970年, 美国的露丝依思曼首次使用了社区护理一词, 将公共卫生护士与社区护士进行了区别, 使社区护士这个职业进入广大民众视线的。近些年来, 社区护士在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的重视、运用和赞许,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通过高层次的资格认证等方式保证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效果[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对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维护更多地受到人们关注。社区护理工作在满足公众健康需求的过程中, 有越来越多的涉及社会心理、文化、环境、营养、预防、康复等相关学科理论的问题, 已经在某些方面超出了普通专科护士或临床护士针对疾病护理的能力范围, 需要护理人员除护理学外, 还要熟练掌握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公共卫生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适应能力[4]。在我国, 为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医疗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护理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门护理学与公共卫生学、预防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 其在预防疾病和促进大众人群健康中发挥的独特作用, 正逐步受到社会重视和关注[5]。但是, 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社区护理行业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 都处于初级摸索阶段。社区护士人才短缺、能力素质较低等问题, 严重阻碍了我国社区护理行业的发展[6]。所以, 必须尽快建立我国社区护士准入制度, 使其在社区护理工作发展中, 起到保障、监督和促进作用。
1 国内外社区护士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1.1 国外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慈善信仰和经济发展等因素, 社区护理行业起步较早, 经长期实践, 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管理体制[7]。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都通过完备的社区护士准入制度, 规范社区护士执业工作, 其经验值得该院学习。
美国的社区护士定位在硕士以上的专科护理水平, 对拟参加社区护理高级教育的人员, 大部分还会要求一些限制性的准入资格, 如工作履历、学历、无犯罪记录等。其次, 美国的社区护士准入制度中, 主要有注册管理机构和考试机构两部分组成。包括美国各州的护理委员会和美国护理委员会全国理事会。两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明确, 在实施和评价方面, 具备完善的操作方案, 还形成了有效的相互监督作用[1,8,9,10,11]。
由此可见, 在护士通过统一的执业执照考试后, 再由专业职业组织或政府设立的专门部门, 对已取得护士资格的从业者进行考核与注册, 可以起到二次准入的效果, 使社区护士达到更高的职业标准要求。并且, 专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 对注册的社区护士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工作协助, 是社区护士准入制度一个十分关键和有效的组成部分。
英国是少数没有设立目标参照性护士资格考试的国家。在英国, 护士执业注册是由英国护士和助产士协会, 对顺利完成护理院校专业学习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后颁发护士执照。对社区护士的资格审核首先要求是具备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这样较高的起点, 可以使社区护士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并且英国对社区护士制定了从人员健康情况、学历、培训经历、考核、执业注册到后续评审的一系列严格的准入条件, 以保证社区护士具备必要的基本素质和能力[12,13]。
综合以上情况, 多数西方发达国家, 首先在社区护士培养领域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 培养对象多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区护士准入门槛。其次, 政府或相关职业机构对社区护士审查、考核、注册的二次准入制度, 可以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社区护理行业秩序, 促进发展。
1.2 国内
我国的社区护理学科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护理领域工作, 政策制度不完善, 是目前社区护理行业在国内发展受限的瓶颈所在。尤其是社区护士的准入制度, 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范, 可以说还处在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从业护士多是临床护士毕业后兼任, 导致我国社区护士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工作使命责任不清, 社区护理行业发展较慢[14,15]。
首先, 社区护士准入制度的基础—社区护理人才培养力度不足。目前, 我国尚无社区护理学专科教育, 仅有部分医学高等教育学校开设了社区护理课程。绝大多数是课堂教学, 学习内容仅是“护理学”与“公共卫生知识”的简单叠加, 缺乏案例分析, 没有规范化的社区护理实践课程等实践经验内容。这些, 都与社区护士高素质能力的社会需求差距较大, 准入制度建设面临无源之水的困境。其次, 缺乏对准入制度建设的有效管理。我国目前尚无国家级负责社区护士考核、注册机构, 无统一的社区护士资格准入标准, 多是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意见。实际工作中,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均可执业社区护士。由于各地社区护士专业水平差距大, 统一管理困难, 无法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导, 对社区护理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可以说, 我国社区护士准入制度还属空白, 严重阻碍了社区护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
2 社区护士准入制度的定义、意义及发展趋势
2.1 定义
社区护理是利用护理和公共卫生中的诸多概念和技术, 通过广泛的持续性的护理活动, 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最终目的的科学及艺术[16]。
社区护士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医疗机构从事社区护理工作的社区护理专业人员[17]。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对从事技术复杂、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培训, 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方可持证上岗的制度。
因此, 从广义上说, 社区护士准入资格制度, 就是规范对拟从社区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制度。
2.2 意义
随着我国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不断重视和加强, 医疗卫生保障重点前移, 使社区护理除提供常规的疾病护理工作外, 更多是针对一般人群的健康维护和疾病康复阶段的续贯护理[18]。社区护理工作正出现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问题, 历史因素, 社区环境, 心理状态, 沟通技巧, 很多相关因素都需要社区护士理解并融入到社区护理服务中[19,20,21]。而这些工作的性质和内容, 更多的涉及到非护理专业本身。因此, 需要兼备多学科知识为一体的社区护士群体。而我国现行护士管理条例中, 并未明确界定社区护士的准入制度, 只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并不完善的相关措施。如北京市2000年发布的《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岗位管理的意见》中, 社区护士准入标准制定的十分宽泛。卫生部在2002年制定的《社区护理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 社区护士的准入条件为:“具有国家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即注册护士均可执业社区护士, 仅对需要“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工作的护士”提出“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要求, 这也仅是提出针对疾病护理技术方面的要求。其中提到的, “通过地 (市)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培训”如何组织与实施?如何评价“培训”效果?这些问题均未明确。
鉴于此,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社区护理在社区护士培训、考核、监督、促进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结合国情, 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社区护士准入制度, 为发展社区护理行业起到更多积极作用。
2.3 发展趋势
2.3.1 社区护士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马俊艳[22]和芦鸿雁、华桂珍[23]等人的研究成果均显示:全科的知识结构, 高尚的道德素质, 良好的表述和人际交往技能, 熟练使用电脑、管理信息资料, 是社区护士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因此, 社区护士准入标准, 应首先考虑对这四项能力的培训和考核。
2.3.2 制定规划
鉴于社区护理工作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 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均应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 明确社区护理准入制度中各部门的职责任务, 统一规划, “合理分工, 各司其职”[24]。从社区护士的基础教育—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开始, 融合护理及其他相关学科教育内容, 建立健全专科教育体系, 重点建设社区护理的实习基地和培训基地, 逐步完善学科教育建设[25]。
管理部门应根据社区护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尽快建立实践操作为主的全国性考试题库, 完善全国和地方性的考试、考核制度[26]。通过考核, 不仅可以把好社区护士准入资格的重要一关, 还能利于管理机构对社区护士从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
2.3.3 建立培训、评价体系
建立社区护士培训、实习、继续教育及从业情况评价制度, 通过规范化的社区护士培训评价办法, 提高社区护士的服务能力[27]。可以着重研究实践工作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的评价方法, 并与执业资格复审等工作挂钩。
2.3.4 完善监督机制
社区护理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较强, 多数是护士单独完成护理工作。要求社区护士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尊重和避免泄露患者隐私, 杜绝医疗纠纷和事故隐患[28]。因此, 建立社区护士工作档案, 加强管理、监督, 制定奖励与惩罚制度, 是对社区护士准入制度的有效补充。
2.3.5 加强宣传, 转变公众传统观念
目前,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 但是在医疗护理实践过程中, 依靠和使用社区护士的观念还没完全形成。大部分居民对社区护理的真正内涵并不了解, 没有认识到其在健康促进中的特殊作用和优势[29]。所以, 加大宣传力度, 转变公众传统观念, 提升认知度, 是推动社区卫生和社区护理工作在我国发展的首要条件。只有得到普遍关注, 只有被更多的人选择, 社区护理才能发展, 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对社区护理行业发展给予必要支持, 提供一个健康发展平台。
3 我国社区护士准入制度设想
3.1 组织管理
社区护士的护理服务参与到社区居民的生活中, 其能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区健康促进工作的效果。因此, 社区护士的资格认证应严谨和谨慎, 应由国家或省级政府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 在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注册机构, 统一资格审查标准。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和统一注册制度, 即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双重管理模式。
3.2 专业管理
3.2.1 准入资格管理
社区护士准入资格管理是指对拟从事社区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进行资质审核。包括身体素质, 健康情况, 思想道德修养, 专业知识水平, 交流沟通能力, 学历, 工作、培训经历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2.2 执业资格管理
符合准入资格的人员, 应参加全国性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获得社区护士执业资格。
3.2.3 后续评审管理
具备社区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 可在注册医疗机构从事社区护理工作。国家或地方医疗行政部门每年对社区护士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国家应设立考试题库, 保证各地方医疗行政部门在组织考核时达到统一标准。还可以鼓励民间资本成立非盈利性的社区护士管理组织, 负责引导和协助社区护士进行培训、考核、注册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总结社区护理工作经验。
4 结语
准入管制还是行为监管 篇4
我们知道:放宽行业准入并不等于放弃行业监管。可以认为:行业准入和行业监管分别对应了企业招收员工时的各种考查和员工入职后的各种纪律约束及绩效考核。作为私人部门的企业,可以采用类似行业准入的办法设置门槛,招收符合自己企业要求的员工,但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则要从全社会公平的目的出发,尽量减少行业准入的设置。企业除了采用入职测试和评估的方式选择员工,还会对员工入职后的表现加以约束和考核;政府尽管在尽可能地减少行业准入设置,但对执业行为的监管则是一点也不能含糊的。正因为如此,一方面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谨慎地设置行政许可,另一方面也会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这两者是相互补充,不可或缺的。
其实,许可也好,强制也好,都属于强制,只是一个是在事前强制——不允许做相关的任何事情;一个是在事后强制——做了不对的事情要接受强制处分。笔者认为: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如果采用事后强制的方式,耗费的监管人力会是海量的,可能的不良从业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非常巨大。因此,事前的强制,适当的行业准入还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采取行业准入的宽严程度还和企业对员工的管治意愿和能力有关。政府的管制和监管是为了不使从业人员危害社会和损害客户利益,如果企业能够管制好自己的员工,那么也同样能够达到这些目的。事实上,一些有品牌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也在加大对员工管治的力度,从员工招聘标准到员工行为规范都有很高的要求,这当然就相应减少了政府监管的工作量。
而且,企业对员工的入职筛选和对工作行为的约束同样也是互补的——如果在员工入职时能够提高标准,并辅以高水平的入职培训,以后在工作中对员工的管理就会相应轻松很多。
结合上个月专栏的文章,笔者认为:德治和法治、事前强制(准入许可)和事后强制(从业监管)、政府管制和企业管治,对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
准入现状 篇5
幼儿教师职业准入是对从事幼儿教师职业的人员在资格上的规定, 是对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1]。如果幼儿教师职业准入标准不明确, 就会使得一些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入这个职业, 从而使幼儿教师队伍鱼龙混杂, 间接造成学前教育质量的低下。然而, 在我国, 有关幼儿教师职业准入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根据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我国对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 (2) 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 (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程度, 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3]; (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2]; (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2]; (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无传染性疾病, 无精神病史, 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 除对幼儿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普通话水平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外, 其余规定都较为笼统, 也缺乏指向性。
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提出, 要“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 严把教师入口关”。一些大城市 (如上海) 已经开展了幼儿教师职业准入方面的探讨, 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严格把握将要进入幼儿园工作的人员素质[4]。然而, 与大城市不同, 中小城市的学前教育发展相对薄弱, 其财政投资和人才力量都与大城市无法比拟。但是, 在我国, 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中小城市[5], 每年有很多幼儿都在中小城市里成长, 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够忽视这些中小城市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那么, 目前在中小城市中, 幼儿教师的职业准入情况如何?本研究从一个中小城市出发, 调查了该城市8所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标准, 以期望对我国中小城市的职业准入情况管窥蠡测。
二、研究方法
X市位于河南省中部, 市区人口49.81万人, 属于典型的中小城市 (中小城市是指市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5]) 。经过前期的预调查与研究设计, 我们自己编制了园长访谈提纲, 于2011年10月中旬~2011年11月中旬, 共对X市8所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以了解X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情况。这8所幼儿教育机构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三、研究结果
1. 教师资格条件。
所有8所幼儿教育机构中, 只有公立的幼儿园需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证 (执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该在二级乙等以上) 。如果应聘者需要进入正式编制, 那么教师资格证必不可少。但是, 由于私立幼儿教育机构没有正式编制的名额, 公立幼儿教育机构的正式编制名额也十分有限, 所以, 大多数幼儿教师都是以合同聘任的方式在幼儿教育机构中工作的, 甚至在一些私立幼儿园, 连合同聘任也省了, 只是应聘者和机构负责人口头达成工作的协议。这就使得各幼儿教育机构中, 有许多教师都是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 而且这些教师多是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非专业人员。
2. 学历条件。
目前, 各幼儿教育机构招聘教师的学历起点是高中学历。所有8所幼儿教育机构中, 只有一名本科学历的幼儿教师, 几乎有30%~40%左右的教师来自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学前教育专业 (专科) , 其他教师均是非专业人员。也就是说, 只要应聘者高中毕业, 无论他有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专业的训练, 都有可能成为该机构的教师。从这点看来, 目前我国中小城市幼儿教师的学历水平连国家的基本标准都达不到。
3. 身体条件。
许多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都表示, 他们会关注应聘者的身体健康情况, 尤其是是否携带传染病。然而, 究竟怎样考查应聘者的身体健康情况, 多数负责人都支吾不言或顾左右而言他, 据笔者私下了解, 如果是需要进入正式编制, 应聘者就需要出具医院开的身体检查健康证明。而合同聘任的人员和应聘私立的幼儿教育机构的人员, 一旦面试通过, 很少有专门的身体健康检查。
从以上任职条件可以看出, 目前中小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并没有太过严格的标准。然而, 各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也期望能够招聘到更专业的人才。那他们期望招聘到怎样的人才呢?
四、讨论和建议
1. 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和待遇。
目前中小城市幼儿教师的工资较低, 只有1000~1500元。这样的待遇很难吸引到优秀的幼儿教育工作者到幼教机构中工作。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没有实质性的规定, 有研究表明, 我国有一半左右的幼儿园教师无法享受公办单位的福利政策[6]。这些不在编的教师不但工资低, 养老、医疗、生育也没有相应的福利保障。这种待遇自然很难吸引优秀的人才前来从事学前教育, 从而导致幼儿教师的数量严重匮乏。
改革这一现象的最根本途径是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只要工资待遇提高, 就能招聘到更多合格的人才加入幼儿教师的队伍, 这是人才市场的不变规律。中央电视台曾播报:在广州, 有一份卖猪肉的工作年薪十万, 这份工作吸引了数千名本科生、硕士生前来应聘, 其中很多居然是211、985名校的毕业生。但这足以说明, 工资待遇对人才流向的影响是多么的重要。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想要提高我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质量, 就是一句空谈。没有优秀的人才, 我们拿什么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2. 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准入标准。
目前中小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标准还有待提高。职业准入作为一种社会屏蔽策略, 通过对职业设立门槛限制进入者的资格和人数来保障该职业的市场价值。职业准入制度越严格, 说明该职业的专业性越强其重要程度也就越被认可[6]。而目前中小城市的幼儿教育机构中, 正在执教的教师绝大多数都是没有受过专门的学前教育训练的非专业人员。这就使得幼儿教师这个职业“不专业”。“不专业”的职业自然门槛低, 工资也不会高。工资不高, 就更难吸引专业的人才加入幼儿园教师的队伍, 导致幼儿教师数量严重短缺。当幼儿园教师数量尚不能满足需求时, 幼儿教育机构又会招聘一些没有经受过专业训练和获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 这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美国的经验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21世纪以来, 美国不断推进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美国国家未来教育发展委员会提出应该“通过职业准入制度与程序的改革, 突出教师新的专业素养的形成”[7] (Schlechty, 1988) 。国家希望培养怎样的教师, 希望教师具有哪些专业素养, 希望教师成为怎样的教育者, 都可借助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与程序来实现。建立起明晰的教师职业准入标准, 就可以向众多的教师申请者表明, 为获得教师资格, 他们必须形成哪些基本的专业素养。这就使得未来教师更明确自己的学习方向与重点, 更能把握自己所需具备的专业素质与能力, 从而提高师资质量。因此, 我们应该提高中小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标准, 以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和师资待遇, 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城市学前教育的发展。
摘要:幼儿教师的职业准入关系到学前教育的质量。然而, 文章通过对中部某市8所幼儿教育机构负责人的访谈发现, 目前我国中小城市幼儿教师的职业准入并无明确的标准, 并且许多进入幼教机构工作的人员与国家规定的标准相差甚远——多为没有教师证、非专业的, 且没有经过体检的人员。我们应该通过适当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 提高我国中小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标准以保证中小城市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
关键词:中小城市,幼儿教师,职业准入
参考文献
[1]张晓亮.幼儿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改革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论文, 2011.
[2]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Z].2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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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少校.上海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EB/OL].人民网, http://edu.people.com.cn, 2012-05-018.
[5]中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和中国社科院.中小城市绿皮书[Z].2010.
[6]刘黔敏.论幼儿园教师职业地位提升的制约因素——基于社会分层的理论视角[J].幼儿教育 (教育科学) , 2009, (7、8) :45-49.
[7]Schlechty, P.C., &Whitford, B.L. (1988) .Shared problems and shared vision:Organic collaboration.In K.A.Sirotnik, &J.I.Goodlad (Eds.) , School—university partnerships in action:Concepts, cases, and concerns.NewYork:Teachers College Press, Pp.191-204.
准入现状 篇6
附一: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 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 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 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 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规模
(一) 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标准折算条 (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 下同) 。对2012年月日以后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 其中采用预硫化法翻新轮胎, 产量不得低于50%。
(二) 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配有与上述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 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 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 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四、环境保护
(一) 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 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 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 均应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吸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 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 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 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 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 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 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
(五) 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六) 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 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防爆、防火的相关规定要求, 消防与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施工标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 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
(二) 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GB 7037-2007) 、《轿车翻新轮胎》 (GB 14646-2007) 、《工程机械翻新轮胎》 (HG/T 3979-2007) 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 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 包括修补、翻新及检验过程中翻新轮胎的各种相关信息、翻新轮胎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翻新轮胎产品等档案。
(四) 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 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目录要求, 轮胎翻修工必须经过职业培训, 持证上岗。
(五) 翻新轮胎属安全产品, 应制定翻新轮胎强制性认证和产品“三包”标准。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三包”, 2015年前开始实行产品强制性认证。
七、安全生产
(一) 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 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 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 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 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 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 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严禁烟火, 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 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八、监督管理
(一) 新建和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在准入条件发布2年之内, 要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等方式, 达到准入条件提出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各项要求;达不到要求,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企业关闭。
(二) 县级以上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轮胎翻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 轮胎翻修相关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 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名单 (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
(五)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二) 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 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地点不得建立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已经建立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 在一定期限内, 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 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对2012年月日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
(二) 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 资源回收利用
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 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对废轮胎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企业, 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 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 能源消耗指标
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100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450千瓦时/吨;废轮胎热解加工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
(一) 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常压塑化法、力化学法等, 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烟气及水处理装置。
(二) 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 加工过程实现连动化、自动化, 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
(三) 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 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 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四) 采用其他先进加工利用技术方式。
五、环境保护
(一) 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 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 除尘和废气净化处理
废轮胎破碎处理厂房 (区) 应设置集尘设备, 且粉尘收集设备的粉尘排放必须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的标准。
再生橡胶生产设计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污水排放处理装置。脱硫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
热解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
(三) 废水循环利用
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建有废水循环处理池, 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
(四) 噪声
对于废轮胎加工处理工艺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 噪音污染防治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六、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防爆、防火的相关规定, 消防与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施工标准。
七、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 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及完整检验数据, 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 产品质量应符合《再生橡胶》 (GB/T13460-2008) 、《硫化橡胶粉》 (GB/T 19208-2008) 等相关标准。
热解所生产的燃料油须达到《燃料油》 (SH/T0356-1996) 行业标准中3号燃料油标准。
(三) 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产品等档案。
(四) 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 建立职工教育档案, 做到持证上岗。
八、安全生产
(一) 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 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 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 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 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 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机械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 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应严禁烟火, 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 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示。
九、监督管理
(一) 新建和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之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要求, 否则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企业关闭。
(二) 县级以上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 废轮胎循环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 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名单 (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不得从事废轮胎加工利用经营活动。
(五)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十、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智慧医疗的准入门槛 篇7
政策门槛从未降低
1.不可回避的产业特殊性
医疗与普通消费领域不同, 它并不是一个正常市场化的领域。医疗行业比绝大多数产业肩负了很大的社会责任。因而国家监管医疗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是非常严格的。
另一个非常关键的特殊性, 是医疗产业开出的账单大多都寄给了政府。传统医疗也好, 互联网医疗也罢, 最终的主要支付方不变, 那么与政府相关体系部门打交道、符合规范条例、通过审批审核就是必不可少的, 这与是否互联网没有直接关系。
2.改革在于提高效率而非降低要求
虽然各国的医疗体系结构区别很大, 但并不适合用开放度或自由度去做比较, 其用于衡量比较的根本标准应该是在成本控制的前提下看哪种体系效率更高。因而改革并不意味着更少监管, 只是监管的侧重点和方法会不同罢了。例如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试行) 》等政策仍然强调质量与安全问题, 减少了部分非核心条件, 但改革旨在提高审批效率, 而非审批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技术过硬符合标准的产品而言能更快速的进入市场, 否则仍旧只能在灰色地带徘徊难行。
3.体系调整过程漫长
医改最终会向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向发展, 然而作为一个庞大顽固并具特殊性的体系, 其变化过程却会比其他产业变化跟为缓慢。变化的速度相对较慢也与医疗产业的特殊性相关。所有新进入者的机会皆来自于“改变”, 谁能早半步抓住改变的节奏, 谁就能获得先机。然而因其变化速度整体节奏较慢, 就给了后来者更多追赶的机会, 也给了传统势力更多适应调整的时间。
所不同的是, 传统领域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切入模式, 有前人走过的特定路径可供参考。他们至少更了解政府部门的倾向性、更了解如何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从医疗体系外围进入的互联网医疗创业却还得走一步看一步地摸索前进, 寻找跨过、绕过政策门槛的可行道路。因此, 实际上是政策门槛并未真正降低, 反而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风险。
资金门槛前低后高
再来看一看资金门槛。就互联网医疗领域创业而言, 确实更多偏向于轻资产运营。产品表现形态无论是手机端APP还是其他系统方案, O2O平台本质上都为软件产品。而以硬件形态存在的也多为小型智能硬件设备、可穿戴设备, 相比传统医疗设备制造成本确实是大幅降低了。很多时候, 从无到有开发出一款软件或硬件产品其资金门槛也确实非常低。在早期阶段, 甚至仅需要三五个人做好规划设计, 采购少量关键元件, 找家代工工厂或IT外包小团队都能在短时间内做出产品原型来。
然而, 产品开发的成本在早期占大头, 一但产品推出正式杀入这个炙手可热的市场, 运营推广的成本预算就开始一路狂飙, 远远超出产品开发的直接成本。特别应当注意的是, 由于过去1年里, 互联网医疗概念炙手可热, 机构们蜂拥而至, 使得天使轮、A轮融资比以往要容易许多, 导致一个细分领域中进入A轮后竞争的产品数量过多, 因前期产品开发门槛低, 导致竟品间同质化严重, 残酷的搏斗最后演变成烧钱的艺术。如今互联网医疗领域融资量级早已动辄千万美金了, 这时候, 资金门槛恐怕已然不低了, 没点强悍的融资手段还真是玩不下去。
此外, 如果一旦涉及门槛较高的技术研发, 资金投入在研发上与传统医疗领域相比就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技术门槛挡住了你还是你的对手
如果说政策之下人人平等, 而金钱对你我也是一视同仁的话, 那么技术性门槛可以说是最有可能将你的产品区别于他人产品的手段了。换句话说, 如果你的产品缺乏技术壁垒, 那么即便推入市场也很难架构起持久的竞争力。技术门槛最终是挡住你了, 还是为你挡住了竞争者?天壤之别。
细看互联网医疗涉及的技术领域。互联网医疗, 除了包括互联网技术在内的信息技术范畴外, 医疗一词在技术门槛面前可绝不是摆设。医学以及生物科技领域原本就已有自身庞大的体系, 和诸多分支领域, 在每一细分类别中都有着无法轻易逾越的门槛。即便是在信息技术领域, 有别人没有的技术与用别人一样的技术显然也不可同日而语.此外技术的跨界交叉, 重新结合, 使得技术门槛的高度进一步叠加。
你可以说没有医学或生物科技背景你也可以开发某一门类的产品推入市场, 但你却不能无视其他参与者凭借技术性指标构建的竞争性门槛。
前不久, Intel医疗部门负责人在2015HIMSS的大会上表达了对高血压领域开发动态血压测量硬件的期望, 认为这将是个极具潜力的市场。以测血压的可穿戴设备为产品的创业团队且别先高兴。这是因为Intel认为首先我们需要植入式的血压计, 而非得极大依赖患者主动性才能确保使用的可穿戴式;其次如今市面存在的产品都无法做到便捷植入、好用又便宜。Intel认为如果谁能开发出一款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 将有巨大的价值。便捷植入、佩戴舒适、准确且价格可承受, 这一系列市场需求特征正是技术门槛的反射。在我之前曾撰文写过的德康医疗 (Dexcom) 在动态血糖仪领域具备类似的技术竞争力, 已支持其产品达到超越其他同类产品的用户体验。虽然德康医疗被看作是医疗设备领域不多的具有互联网思维的公司之一, 但如果没有其动态血糖测量技术做支撑, 恐怕互联网思维再强也无济于事吧。在海外, 即便是作为软件产品的APP, 如果涉及临床医学使用范围, 也是必须通过FDA审批才能推向市场, APP自身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 证明其安全有效。而一旦获得可靠的临床试验证明, APP则可出现在医生给患者开的药方上。
现如今许多创业者抱怨医院顽固、医生保守, 而事实上有几款产品能证实自己确实具有显着的临床疗效, 且操作方式在医生、患者的使用场景下能过硬得贴合需求?我从没有听说国内有哪款医疗类APP去进行临床试验来为自己正名的。
许多人要说, 在线问诊之类的互联网医疗O2O项目就没有多少技术门槛。确实是。互联网医疗O2O, 以这几个词为关键词, 你可以找到一堆的创业公司。O2O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出镜率如此之高, 资本追捧不遗余力, 以至于容易形成一种错觉——O2O项目极具含金量。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热门并不代表含金量高, 却一定表示竞争激烈。在O2O模式下, 除了门槛颇低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外, 可以完全不涉及临床医学能力、无关乎其他技术, 因而成为最容易切入的模式之一, 却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了竞争最激烈的模式。正因为绝大多数O2O模式缺乏可用于形成壁垒的技术门槛, 模式反复制性极差, 后来者层出不穷, 因而通过融资竞赛用砸钱模式去抢用户、买用户, 从用户规模上赢得竞争已成必经之路。因此, 看着热闹风光也是必然的, 但九死一生也是必然的了。
无论门槛高低, 竞争力是根本
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研究 篇8
关键词:教师职业,教师准入,教师注册制
一、中国教师准入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1949—1976年, 新中国教育规模扩大, 教育扩张带来对师资的大量需求。教师短缺时, 草根文人特别是政治立场有问题的、或者家庭出身不好的草根文人, 中小学教师是很好的选择, 这一时期教师门槛是相当低的[1]。改革开放后, 深化师范教育体制改革, 重组教师教育资源, 打破独立封闭的师范教育体系, 综合多元化的教师格局日渐形成。1986年9月, 教育委员会提出:“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挖掘潜力, 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小学师资的任务”, 确定了师范院校为教师职业发展主体的思路。1986年,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国制定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这是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2]。这让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吸纳非师范生作为教师职业的后备力量。2001年5月, 国务院提出, “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 以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从此, 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只要获得教师资格都是未来教师的中坚力量[3]。
自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 对希望从事教师职业或教育教学活动的申请者只要通过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就具备教师身份。接受师范教育的师范生, 只需要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 递交学历证书等材料直接申请, 经鉴定合格, 毕业时就能直接获得教师职业资格许可。对于非师范类的学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便获得教师职业准入许可。考试的流程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一般是教育学、心理学。经过为期几天的面试培训后, 通过试讲、说课等教学能力的面试后就可以获得教师从业资格证。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 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也受到了质疑。
二、教师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职业资格许可缺乏完善的管理。
健全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 能够有效地促进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转变职能, 强化市场监管。政府合理的规范职业秩序, 对关系重大的岗位实行准入控制, 能够促进人才能力的爆发和技术人才素质的提高, 有利于社会就业和再就业, 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 只有各个部分相互协调, 才会让职业资格许可制度效益发挥最大。但随着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的深化发展, 职业许可向系统化深入, 如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的职业资格有劳动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人事部统一规划出台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通过人大立法出台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各行各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职业资格如报关员[4]。就整体上而言, 没有一个统筹职业资格管理体系的总舵手, 造成职业资格规划与管理上的混乱, 更没有设定一个合理有序的法律框架让执业资格健康发展。
2. 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低, 缺乏退出机制。
教育大计, 教师为本。教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发展。提高教师质量, 要从教师准入的源头抓起。然而, 现实状态下, 教师准入标准是相当低的。在教育学科领域, 缺少一个统一的教师标准, 各师范院校在培养教师时, 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定都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师范类学生教学能力的培养也仅限于1—2个月的实习。对于毕业生的评估也没有清晰的衡量标准, 似乎只要是师范院校毕业, 就可以从事教师职业。教师教育机构对教育质量把控尺度不一, 导致各类学校培养的学生质量差异颇大, 流入到讲台上的教师资源也就良莠不齐。教师资格证制度打开了非师范生进入教师队伍的大门。但教师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需要教师素养, 而非师范生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 对教育素质、教育本质的理解难免存在偏颇, 可教育理念是教师区分于其他职业重要、隐形、宝贵的特质。对于知识结构体系, 教师资格认定只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进行考核, 仅仅学习这几门课程基本的教师理论水平略显不足, 不能满足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专家测试申请者的基本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 测试的方法包括面试和试讲。教育教学能力不是一蹴而就的, 要经过长期的锻炼慢慢积累的, 而非师范生几乎没有任何的经验, 所以谈不上经验的积累。约为20分钟的面试也很难看准申请者是否具有真实的教学能力。市场经济是追求师资的配置效率的, 但教师不适应教师行业时, 是被动怠工但仍占据一个教师职业岗位, 还是直接跳出教育体系, 目前缺乏一个退出的规范。
3. 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程序不完善。
中国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的实施程序是“培训—考试—颁证—注册—监督—再培训”。在中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证实施程序中只具备前三个流程。意味着教师资格证一经取得, 就可终身使用, 教师自身几乎不受任何的监督机制制约, 这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教师是一份与时俱进的事业, 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应贯彻教师事业的始终, 但申请者获得教师资格证后没有再培训的继续教育, 部分老师不能满足新时期受教育者多元化的需求。职业资格实施程序当中考试和注册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 考试是资格控制的有效手段, 注册是职业管理的手段, 在教师资格证的实施程序中, 几乎没有注册程序, 各项考试合格、体检达标后, 有关部门就会颁发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 但注册管理等配套严重滞后, 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 培训流于形式也极大影响了教师资格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经验启示
1. 提高教师资格证的获得门槛, 提高教师队伍质量。
实行注册教师制度, 是为了不断地完善教师资格证制度, 提高教师质量。中国教师质量不高体现在学历低和教学技能不足。美国非常注重教学实践。教师教育学科毕业的大学生通过专业课后, 必须参加由专业机构组织的二次考试, 合格后才获得初任教师资格证, 再去中小学实习一二年, 实习结束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测试, 成绩达标才可获得正式的教师资格证。直接向教育机构申请者, 通过严格的考试后, 经历一段长时间教育教学实习, 并由上级部门对整个实习活动进行考评, 合格后, 才可以获得证书。在美国, 随着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 拥有大学学历是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 中小学教师申请者需要学士学位, 有些地方初等教育教师要有教育硕士学位。部分州要求高中教学者有双学位。中国应提高教师准入的门槛, 加强申请者教学技能的考量, 师范院校积极为学生创造实习场所, 教育机构也应落实教师技能培训。在编教师加强自我学习, 提升学历, 实现自我价值。有一定学历并具有教育实践经历的人, 更有利于发展为合格的教师。
2. 严肃注册结果, 优化退出机制。
美国教师资格证书需要不断地更新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美国教师资格证有二种更新方式:同级更新和升级更新。同级更新:符合更新要求的, 所持有证书期满, 延长证书的有效性。更新升级有二种方式。一是强制性升级:如威斯康星州, 教师资格证分为初始教师资格证、职业教师资格证、专家教师资格证。初始教师资格证书五年不可以更新, 三年之后五年之前出具证明书, 证明达到职业发展计划要求的新老师必须在初始教师证期满之前更换高一级证书才可任教。二是自愿性换证。在州获得最高资格证书后可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认证, 认证成功可以获得全国教师资格, 不成功也不影响任教[5]。注册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定期核查,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 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统一注册合格口径, 对于不合格的注册结果要严肃处理, 不能让注册制流于形式。注册制的实行也需优化退出机制以辅助。在中国, 教师是稳定性极强的职业, 只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情况才会撤销教师资格, 撤销资格而脱离教师队伍, 是一种被动的退出机制。市场经济追求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个人觉得能力达不到教师要求想要退出教师行业, 需要有关部门主管主动退出事宜, 给教师行业一个有序的环境。需要完善主动与被动的退出机制,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3. 完善职业资格程序, 继续教育落到实处。
纵观职业技能许可程序, 在实施注册制后, 也应该把握职业技能许可的最后一个环节:再培训。美国的教师资格证有时间长短的区别和五年一更新的限制, 为了继续任教美国教师必须进修, 加强继续教育培训获得更长的教师资格[6]。培训的效果是考量教师证能否更新的一个判别标准。在中国教师职业社会化是教师掌握从事教师职业的知识和技能, 以及从事职业后进行知识更新、技能更新再训练的过程。继续教育是注册的主要内容。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不因局限在根据学科分类也要根据教师所处的职业发展阶段避免让再培训成为过场, 触动教师职业发展规划的动力, 达到更新教师的知识储备、提高教育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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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规则:历史嬗变与远景前瞻 篇9
历经20余年的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轻视的重要力量。然而,就行业分布看,民营经济仍然未能成为中国经济的主流。据最新调查表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集中在制造业,而其他行业的数量比例相对较低,商业、房地产业为4%,农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商务投资为1%。而与此同时,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老大”地位依然牢不可破,它们占据了排行榜的前三位,分别是: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石化。这表明,民营企业在行业上边缘化的倾向是很明显的。实际上,在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背后,始终都有一只无形的手操控着它们的走向,决定着它们的活动范围,那就是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牵引民企的无形之手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有关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制度决定着民企可以进入的市场领域,划定了民企的财富范围。该制度并非一个单一的立法,相反,它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规则之网。大到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小到部委规章、地方规章等等一应俱全,形式多样。而这些还不过是显性的市场准入制度。除此之外,我们不应当忽视制约民企市场准入的隐性规则。这主要是各行业主管机关实施的审批制度或许可证制度等。这些规则相互勾连,构成了牵引民营资本流向的无形之手,网住了民企的财富梦想。
准入规则卡住了民企的脖子
在1978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内,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的反动和对立,“割资本主义尾巴”曾经作为一条基本政策长期存在,除保留一些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个体经济形式外,民营经济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被严加限制甚至禁止。只有在穷乡僻壤,还存活着为数不多从事初级服务和日用品供应的个体户。那个时候可以说民企的市场准入几乎为零。
1988年中国第一次修宪时才承认非公经济是公有经济的“补充”。1993年《宪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修宪,“非公有制”第一次正式入宪,并且宪法第一次正面表示对非公有制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宪法》虽然叙事宏伟,对民企市场准入未予置评,但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定了调子,直接影响着其他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宽严限定。
1988年6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号令)是我国第一个以“私营”为主题的法律规范,其中第12条第一次明确划定了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即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199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
除国务院划定的圈子外,各部委也为民企划定了很多框框,如1999年1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严禁个体、私营粮商、粮食加工点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收购粮食。
此外,地方政府更是频频出手,一卡再卡民企的脖子,死死地将民企堵在财富大门之外。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3年之后,目前暂时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阳光报业失利的最大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障碍。阳光报业公司开业仅一年,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其第29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定为邮政部门专营业务。正是由于这个地方法规,一个曾经给报刊发行领域带来活力的民营企业夭折了。民营经济甚为发达的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类特快专递。实质上等于明确将民营企业拦在了快递市场之外。
另外,严格繁琐的许可制度也极大地限制了民企的市场准入。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且有些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形式,自行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擅自扩大实行许可证制度范围。
市场准入政策演变的国际比较
实际上,市场准入管制是世界各国的一般做法,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垄断性行业的问题。一般来讲,各国都是对电力、铁路等存在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进行市场准入管制的,并且从对象上,几乎任何国家都没有从企业主体性质上进行市场准入区分,对于各类别的企业,除外资企业稍有区别外,都是一视同仁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放松管制运动的深入,各主要发达国家普遍放松了对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美 国
美国是经济自由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但在20世纪以前,同样对石油、金融等行业实施了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进行了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管制改革运动,改革之风席卷许多重要行业,包括:地面运输、航空运输、通讯、有线电视、金融、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基本上,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行业完全或部分取消对市场进入的管制,放宽或取消进入市场的限制。
以航空业为例,美国对航空业的管制始于1938年,主管部门为民用航空局(CAB)。20世纪初,航空业的管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首先是实行进入管制,CAB只允许16家航空公司经营全国性的干线,只有当其中任何一家退出时,新公司才有机会进入。而实际上从1938~1978年的40年间,尽管运量大增,但由于没有旧公司的退出,所以没有一家新公司进入。不仅如此,每家公司开辟任何新航线,都要经过CAB的批准,批准过程往往历时数年,由此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1976年CAB开始放松管制,1978年国会通过航空管制改革法,规定了放松管制的时间表,从而使航空业发生了许多变化:大量新公司进入了市场,航空业出现了竞争,使航空业的效率不断提高。
日 本
日本最初对自然垄断行业也实行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其他西方国家放松管制政策实施,日本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式也在不断改进,比如放松了对电讯、通信、电力、都市煤气等行业的管制。在放松管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方面,由于进入管制放松,在某些特定的产业领域(如远距离通讯、发电、城市煤气的大量供应)内,新的进入者和原有的企业之间形成了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其他领域(如市内通讯服务、送配电、煤气的少量供给)中,仍旧维持着原有的垄断和对此所采取的管制。这种“竞争与垄断并存”或“管制下的竞争”的状况,是日本在放松管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特征。另外,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在放松管制过程中,作为总理大臣直属咨询机关的临时行政调查会(简称“临调”,1981~1983年)、IM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1983~1986年)以及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1987~1990年)作为放松管制的推进机关起了很大的作用。“临调”首先建议在对日本电信电话公司实行民营化的同时,相应地在电信产业中引进竞争,并建议对银行、财产保险、货运、石油、酒类销售及蚕丝采取放松管制的措施;“旧行革审”建议放松有关检查审定制度,对254个项目实施放松管制措施,同时建议对金融、运输、能源等产业放松管制,其中对金融、航空及石油产业的放松管制有了进展;“新行革审”建议在流通、物流、信息通信、金融、能源、农产品等领域放松管制。上述建议被日本政府不同程度地加以接受。总之,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上述这些行政机关的推动下,日本加快了放松管制的进程。
英 国
英国放松管制的显著特点是实行民营化。英国在20世纪40~5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20世纪80年代前,国有企业在自然垄断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国企经常被政府作为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投资巨大,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导致对这些行业投资不足,供求缺口较大。同时,由于英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基本上是分散经营的,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经济效率低下。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电信行业改革为契机,英国先后对煤气、自来水、电力、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为使这一改革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1984年颁布了《电信法》,1986年颁布了《煤气法》,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和《电力法》,旨在打破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局面,允许上述行业实行民营化。在管制体制改革方面,成立了综合管制机构——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办公室以及行业性的管制机构,如电信管制办公室、煤气管制办公室等新的独立管制机构。迄今为止,英国已进行了两次大的管制体制改革,逐步将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权力转移到新的管制机构。在民营化和管制体制改革的同时,英国在引人竞争机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在电力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输变电实行全国电网公司独家经营的前提下,在发电、供电市场引入竞争,从而形成多家发电公司、配电公司与一家输电公司同时并存的局面,促进了英国电力行业效率的提高。但从全国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我国对市场准入的管制与国际各国的一般情况有很大不同:(1)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管制表现为行政垄断。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是在非市场经济或不完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形成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表现为一种人为垄断或行政性垄断。而西方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进行的,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2)我国市场准入限制存在“对象歧视”或对象管制问题。即把市场主体按照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几类,对国有之外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存在市场准入歧视问题。因此,我国的市场准入管制改革,不仅要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而且要打破自然垄断行业的高度行政垄断局面,只有双管齐下,两手并行,才能较为有效地放宽中国的市场准入管制,活跃市场经济。
民企市场准入乍暖还寒
但在法律夹缝中生存的民营企业,花费了不到20年的时间,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大跃进式飞升。2000年《中国统计摘要》显示:1999年我国民营工业企业97543个,占全国工业企业单位数的62.98%,产品销售收入32548.9亿元,占全国工业利润总额56.09%。从业职工平均人数2360.5人,占全部工业职工平均人数的40.08%。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1999年修宪,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体制外放进了体制内,不再是异己,而是自家人。随后政策开始发力。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早就规定:“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提出,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外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再次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地方政府也应声而动,2003年3月,广东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珠三角的许多地区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项目、商品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随后,浙江、重庆、陕西、北京等省市都发布了一系列类似的放宽民企市场准入范围的规则。
民企前途:市场准入能否实现“两个凡是”
2005年2月24日注定会永远载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史册,就在这一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这是建国55年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也是再一次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公平的发展平台上,被誉为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意见》规定,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都要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并明确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等。
“两个凡是”政策对于民企市场准入规则的转型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均坚持“法不禁止即可行”的私法原则。但在我国,“法有明文规定才可行”的公法规则一直主导着本属私法领域的民企投资行为。这两个规则的差别极为明显,如果真能实现这个“凡是”,会极大地扩展民企的市场准入范围。另外,我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颁有明确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许多领域外资的进入快于民资。如能实现第二个“凡是”,则不但拓展了民资的准入渠道,而且为投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参照。
但对于“36条”能否为民营企业带来一个暖春,并非完全乐观。“必须承认‘非公经济36条’的很多规定是非常好的,但也有很多内容是做不到的。”发改委的石炜处长说。实际上,对于多年的积弊,“非公经济36条”只可能作出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若想真正落实,还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非公经济处的顾强处长指出:“改变民营经济所处的环境,将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过程。”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简单地靠一纸文件来解决。
与此同时,肩负打破行政垄断和国有大型企业以及外资垄断使命的《反垄断法》出台前景日渐明朗。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然而数议未果。2004年3月,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单独提交了给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2月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5年立法计划中,《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计划。从未来看,《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并且有望近两年瓜熟蒂落。一旦《反垄断法》通过,将会打破公用事业等的行政垄断格局和国有大型企业垄断石油、民航、铁路等高利润行业的态势,必将再次掀起一场拓展民企市场准入通道的革命。未来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应当会呈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喜人局面。
作者简介:钱卫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乳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出台 篇10
3月20日, 国家发改委公布《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以下简称《条件》) , 要求新上乳制品加工项目 (企业) 应符合三大条件:第一, 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第二, 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在200吨以上;第三, 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 已有原料乳数量不得低于加工能力的30%, 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 (羊) 乳, 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 (羊) 乳 (复原乳除外) , 并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条件》提出, 要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发展的加工能力布局, 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 重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 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同时, 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 合理扩大生产规模。
此外,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优化增量, 调整存量, 逐步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 (两班) 20吨以下的生产装置。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企业) 依法予以取缔或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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