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
民法教学中的案例运用(精选七篇)
民法教学中的案例运用 篇1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民法教学实践中的缺陷分析
(一)教学案例形式单一,未形成体系化的案例库
教学案例多为文字描述案情,形式单一,与实际案例不能很好衔接,教学效果不佳。没有对案例进行针对性的分类,未形成类型化的、体系化的案例库,不便于查找和运用,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实施。
(二)案例教学的形式和方法不够丰富,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在课前给出案例,学生在课下自行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发表各自的意见,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这种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这种方法也不免有缺陷[4]。主要有二:一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比较复杂的案件,简单的案件不需要时间的准备;二是这种方法要求学生主动、自觉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较强,但是对于缺乏学习自觉性的学生而言,可能会由于惰性对课前准备这一环节敷衍了事,不认真准备和思考,从而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故使用这一方法,与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多样性有相悖之处,效果难以保证。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之外,也出现一些案例教学法的变通形式,但是由于适用条件不明确、形式不够丰富,仍不能满足各种不同教学的需求,未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教学条件不利于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实施
1. 民法课程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我国目前的民法课程教科书通常的编写体例为先学习民法总论,再学习各分论。人的认识规律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而民法总论中的很多内容,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等知识是很抽象的,在未大量接触到与民法分则有关的具体的、多样的民法案例前,要求学生理解这些艰涩的理论,是有悖人的认识规律的,也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2. 授课班的人数较多,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的重要特征是师生、同学之间互动性强,应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因此,要求严格控制教师一次授课班的学生数量。在案例教学法的形式之一———诊所教学的发源地耶鲁大学,参与一个案件的学生数不超过9人[5]。而我国的现实状况是教师一个授课班的人数少则20余人多则50余人,有时会安排两个甚至更多班合班,这时一个授课班的人数可能达到200余人。授课班的人数众多,师生交流会限于教师与少数学生的交流,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大受限制。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创新运用
案例教学法的创新运用其本质是力求突破案例教学法的既有瓶颈,对整个民法教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改革。改革的范围包括教学条件和环境的调整、教学准备阶段、教学实施阶段、教学效果的考核阶段等方面。以下是笔者在民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进行的一些探索和设想。
(一)案例教学法操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1. 教师适当引导、学生是案例分析的主角。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在于对案例的精心准备,对学生的分析角度、切入点进行引导,鼓励不同意见之间的辩论,及时发现和捕捉学生的创新点并充分给予肯定,延伸讨论层次,活跃讨论气氛。学生作为案例分析的主角,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探究能力、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虽然“学生做主”的方法比教师直接讲授的方法要耗时、耗精力更多,但是学生通过训练后能掌握技能,举一反三,实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目的[6]。
2. 注重案例讨论分析的总结。
总结不等于结论。除非是介绍概念、制度的案例,在案例讨论、辩论环节结束后,教师一般不要给出具体的结论。否则,学生会刻意记忆所谓的最终标准答案,这并不是案例教学的目的。总结是指在案例分析结束后,让学生写出案例综述,综述的内容包括各种不同的观点及依据,以及自己对该案例的倾向性意见,并反思自己之前分析中的不足之处。书写综述既可以总结消化案例讨论、辩论的成果,又可以锻炼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是保障案例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扩充教材资源
目前民法教学所用的教材主要是指教科书,但是对于民法学习而言,仅用教科书作为教学材料是不够的。应正确理解教科书的作用,教科书仅是教学的指导用书之一,是教学的工具,而不是教学的目的。案例教学法需要更丰富的教学材料作为案例分析的工具。除教材外,应扩充民法的教材资源,将常用的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汇编,将一些经典民法案例整理成册,作为教学材料的一部分。
(三)教学体系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顺应认识规律、促进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可以适当调整传统教学体系中各部分的顺序,设置适合案例教学的内容模块。改变原来先学习民法总则再学习民法分则的刻板做法,在引导学生学习民法总论中民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后,学习民事主体、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分则的内容,在分则各部分内容的学习中适时、逐步地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等抽象的理论概念及代理、诉讼时效制度。在调整后的这个体系中,各模块之间并非有严格的界限,而是互相包容、有所侧重的关系。在案例教学的操作中要注意由浅入深地安排各模块的案例,注重内容间的互相比较。
(四)教学案例形式的创新及类型化
1. 案例形式的多样化。
传统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大都是将现实的案例进行简化、抽象后用文字描述出来,学生研读这些文字案例进行分析。在与一些毕业后的学生沟通中,笔者发现,当学生学习传统的文本形式案例教学后,表面上理解相关的知识点,给他们文字形式的类似案例时,他们可以正确作答;但是当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仍然不知所措,无法将现实情况与曾经学过的文本案例结合起来,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传统的案例形式过于抽象、不贴近现实而造成的弊端:学生不能学以致用,不知如何从实际案例中提取相关有用的信息进行分析。
因此,民法课程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司法实践,丰富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收集更多、更生动的案例,应采取更丰富、体现生活本原的案例形式,比如实物形式、卷宗形式等。实务形式,即将与案例有关的单一主要的实务材料,如合同书、协议书、照片等与案情一起提供给学生,然后进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阅读、分析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的能力。
卷宗形式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实物形式,即将与案例有关的所有实务材料提供给学生,让学生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这种形式适用于复杂、综合的案例。比如,一起甲企业起诉乙企业名誉侵权的案件,将甲企业全部的诉讼材料做成卷宗,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让学生进行分析讨论。按此方法进行的案例教学可以从多角度、多层次、多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头脑风暴式的分析,而不仅限于传统案例分析的限定某些问题的问答模式。比如,上述案件可能涉及的讨论角度包括:侵权构成的要件是否具备?甲企业所称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否乙企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造成的损失是否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甲企业所称的损失是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所得?甲企业诉称由于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丙(某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处)与甲的合作中断,造成甲的经济损失,分析丙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瑕疵是否影响其订立合同的能力?等等。
2. 将案例进行科学的分类,形成系统的案例库。
应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案例进行分类,以形成体系化的案例库。按照用途不同对案例进行分类,可分为:预习案例、课堂案例、作业案例、练习案例等;按照案例的难易程度可分为:理解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的简单案例、知识点案例、综合案例、疑难案例等;还可以按照教学知识点的不同对案例进行分类,形成系统的民法教学案例库,方便检索、修改。根据教学效果、学生的反馈、时效性等及时更新案例库的内容。
(五)案例教学操作方法的多样化
1. 讲授法。
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并不矛盾。教师在介绍基本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制度时,应当举出小而简单的案例进行讲解。
2. 讨论法。
(1)按案例布置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习讨论法与直接讨论法。
预习讨论法是案例教学法的经典传统做法,即课前布置案例、课堂开展讨论、最后进行总结。预习讨论法虽有诸多优点,但也会导致预习讨论法成为部分好学生的特权,而忽略一些不够好学的学生的学习,因此,直接讨论法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方法。直接讨论法即是教师课堂上提出案例,给学生一定时间思考、查阅现有的教材资料,然后进行讨论的方法。
(2)按案例讨论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命题式讨论法和发散式讨论法。命题式讨论法即教师给出案情介绍后,布置具体的问题,如:本案中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请学生针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回答。发散式讨论法即教师给出案情介绍后,并不布置具体的问题,而是给出发散性的问题,如:本离婚案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哪些合法的要求?让学生自己找出当事人可能的诉求、争议点。提出一个问题的重要性远远超出解决这些问题[7]。在现实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知道面对事件自己可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找到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法官、律师的重要工作。发散式讨论法可以较好地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辩论法。
教师尝试给出对立的观点,将学生分派,让各派学生就教师给定的立场进行阐述与辩论。辩论的过程可以借鉴辩论会的流程:首先双方派代表或由教师指定学生进行立论发言,然后两派进行交叉辩论。应限定每个学生发言的时间,以利于更多学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例如:一位孕妇去医院做唐氏综合症筛查。筛查结果为:1:2000,低危。医生解释说,没问题。但孕妇后来生出的小孩患有唐氏综合症,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负担。产妇及家人经查阅资料和咨询得知:医院做的唐氏综合症第一次筛查并不是很准确的,但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筛查结果是“低危”就不再筛查;如果是中危和高危险,可以做羊水穿刺筛查。医生并没有告知孕妇筛查结果是“低危”并不代表没有危险,也没告知孕妇还有羊水穿刺这一更精确的筛查方法。现产妇及家人要求医院对产妇生出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小孩造成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承担责任。教师给出两个对立的观点———医院需要负责任和医院不需要负责任,让学生展开讨论。
4. 角色扮演法。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人,而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重点在于其是否具备法律人的法律思维[8]。角色扮演法使学生亲身感受民法司法实践中的各个角色,包括律师、法官,以不同角色的立场去寻求法律的真谛,实现各自的职业使命。学生能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增强其角色感、参与意识,使案例教学更加丰富生动。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模拟开庭辩论的情景,将学生分为各当事人的律师组及法官组,先由扮演各方律师的学生发表意见,然后交叉辩论,最后由法官组的学生给出判定及依据。
5. 疑案赏析研习法。
对于一些疑难的综合性案件,如我们案例集中的“天高几许问真龙侵权案”[9]。民法课程考试成绩应由三部分组成:课堂表现、作业情况、期末考试成绩。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的考评实行学生自评、互评与教师评分相结合。民法的期末考试应为开卷考试,以各种类型的案例作为考题,允许学生查阅教科书和法条。将原来考核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考试改为考核学生使用工具书的能力和思辨能力的考试。
(七)尽量实现小班教学
争取与学校教务主管部门沟通,减少每个授课班的人数,尽量做到一个授课班不超过30人,在讨论案例时,可以将学生分为三组,基本能达到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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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启莉, 郭越, 李爽.论民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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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毛凤云.谈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J].焦作大学学报, 2010, (1) .
民法教学中的案例运用 篇2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8月14日签定《合作出口协议书》,约定合作出口DVD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部分货款未按该协议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2006年2月25日,甲乙双方及中信实业银行该市支行(简称丙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乙方以其出口退税款经丙银行直接转入甲方账户的方式,支付《合作出口协议书》剩余未支付款项,但未约定具体支付日期。2006年5月25日,甲方在乙方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的情况下,向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甲方)述称:《三方协议》是乙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甲方除此之外仍拥有主张乙方及时支付货款的权利。
被申请人(乙方)辩称:《三方协议》重新约定了乙方支付货款的方式;甲方也应受其约束,无权在《三方协议》之外要求立即支付款项。
仲裁庭裁决认为:《三方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就《合作出口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对付款方式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同时鉴于《三方协议》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应善意地履行《三方协议》,在合理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自《三方协议》订立之日起一年,即在2007年2月25日之前付清所欠申请人款项,逾期仍未付清所欠款项的,申请人有权主张被申请人及时支付。
二、评析
本案中《三方协议》变更了《合作出口协议书》所约定的乙方支付货款方式,已无异议。问题关键在于《三方协议》未明确约定乙方何时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而是将付款日期表述为“乙方收到税务局出口退税款之后”。仲裁庭能否以“公平合理原则”为由,要求乙方在一定日期内付清货款?
为此,首先要弄清公平原则的含义。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与“平均主义”有很大区别。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大二公”、“平均主义”思想严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们的思想已有很大转变,但对于公平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模糊阶段,常常将之混同于平均。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无法根据现有条文决定双方当事人利益取舍时,就各打五十大板,以为这就是公平。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不仅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贯穿始终,而且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手段弥补成文法条的局限性;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可以根据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裁判具体案件。于是,对于基本原则内涵的解释、界定与掌握就变得尤其重要。否则,这些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可能真的成为法官们肆意妄为的工具。这一点对于立法技术尚不发达的中国而言尤其重要。
然而对于什么是公平,是否有一个合理确定的标准,却是很难说清楚的。徐国栋教授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兄弟俩人分蛋糕,至少有七种分法,且都不失公平。两人平分——从人头的标准看是公平的;哥哥多分,弟弟少分——从年龄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更饿谁多分——从需求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是家长谁多分——从地位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先看到谁多分——从先来后到的标准看是公平的;用掷毂子决定多分少分——碰运气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肯多出钱谁就多分——从付出代价的标准看是公平的。公平标准如此之多,若要选出一个让大家都信服的确定的标准,恐怕是不可能的。古希腊哲学家们的辩论证明了没有绝对的公平。因而,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在多数情况下达到利益平衡。
但法律忌讳模糊的标准。尽管蛋糕有七种分法,法律只能明确选择其一。在兄弟俩人为一块蛋糕争得脸红脖子粗的时候,法律选择了最后一种分法:谁肯多出钱谁多分。这是因为:若选择俩人平分,就有平均主义大锅饭之嫌,这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是不允许的;若哥哥多分弟弟少分,或谁是家长谁多分,就有以大欺小之嫌,违背了法国大革命以来“人人生而平等”之理念;若选择谁先看到谁多分,则有以习惯法取代成文法之嫌,因为先来后到毕竟带有“民俗”色彩;若选择掷色子碰运气,这就更不用说了——禁止赌博!若选择谁更饿谁多分,这种按需分配的方法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得到认同。于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只能以按劳分配的方式选择谁肯多出钱谁多分——市场经济时代金钱正是劳动价值的象征。民法通则与民法理论在共有物的分割问题上也承认了这一点。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体制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官在运用公平原则裁判具体案件时,不能单纯的以利益平分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有其深刻法律内涵: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密不可分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义务,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反之亦然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注意资源占有和收益分配的合理化与平等化,在现有社会条件及其发展所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做到分配正义④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公允,不得从事不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这部分内容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⑤民事主体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要合理。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责任,而且适用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公平责任已有规定。
从外延上看,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情事变更原则和公平责任两项民法具体制度上。情事变更原则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情事变更。所谓情事,指法律关系成立时作为该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客观情况。情事必须是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②情事变更必须是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消灭之前。③情事变更必须是当事人不可能预料到的。④情事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⑤若原有法律关系继续保持下去将显失公平。
公平责任,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按无过错责任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公平责任目前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堆放物坍塌致人损害;二是为双方共同利益而付出劳动或遭受损害;三是为他人或社会利益而遭受损害。
情事变更原则与公平责任呈互补关系。前者适用于合同之债,后者适用于侵权之债。在缺乏有关公平原则的立法司法解释、相关学术论著也不多见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指望法官与仲裁员们对公平原则有多么深刻准确的理解。因而,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笔者更主张对公平原则的限定适用。也就是限定在情事变更与公平责任两项具体民法制度上。
就上述案例而言,仲裁庭以《三方协议》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显示公平为由,裁决乙方在一年内还清欠款。这一做法明显与公平原则的立法意旨相违背。当事人之间虽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但已约定“由乙方取得税务局出口退税款之后还清剩余款项”。至于税务局何时退回出口退税款,实属不可预测之情事。甲方在订立《三方协议》时不可能不清楚该情况,因而可以推断甲方已接受这一不确定的还款日期。此时仲裁庭若强行按照公平原则要求乙方按时付款,无疑是对合同的强行变更,置当事人意思自治于不顾。所以,本案中仲裁庭对公平原则的适用是不正确的。
唯一能够支持该仲裁裁决的理由就是诚信原则。对于诚信,古人谓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代民法学上的诚信含义要广得多。简单的讲,诚信要求行为主体主观上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恶意,客观上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恶行。就上述案例而言,虽然协议并未约定乙方还款的具体日期,但乙方基于合同诚信履行原则的要求,必须尽早的、在具备履行条件之时及时充分的履行还款义务,而不能以合同未约定期限为由懈怠履行合同。从徐国栋教授的主客观诚信的角度出发,即要求乙方主观上要有为甲方着想之意愿,不得恶意拖欠款项;客观上要尽快的、在收到税务局退还出口退税款之时即偿还与甲方。事实上,仲裁庭没必要担心乙方会无限期拖欠,因为税务局退还出口退税款都是按照会计年度退税的,所以《三方协议》并非没有约定期限。
申而言之,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不仅要求法官对各基本原则的内涵有一定掌握,而且要求在适用时要注意各基本原则相互区分,不能张冠李戴。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之区别。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概念,诚信原则主要从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对人的行为提出要求,而“公平”作为调节人相互间利益关系的价值尺度,主要反映了调节相互利益关系所应达到的客观标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之帝王条款,具有高度抽象性,是民事立法最高准则,其立法地位高于公平原则。二者在民法中体现的具体内容不同。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为:①机会平等化②权利义务相对应③公平责任④情事变更⑤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信原则具体表现为:①不为欺诈②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③不得规避法律曲解合同④正当竞争⑤不得滥用权利。
但从本质上看,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诚信也好公平也好,追求的都是一种利益平衡。诚信,要求人们在主观上要符合“善意”、“诚实”、“信用”的要求。 “善意”按照民法有关过失责任的规定,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态,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信用”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这些内容与公平原则中的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持的“权利义务相对应”、“兼顾他人利益”的心理状态是一致的。从追求利益平衡的角度上看,实现公平正是强调诚信的目的所在。
民法教学中的案例运用 篇3
民法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其内容博大精深, 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且其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门法所借鉴和运用, 是法学其他课程的基础, 因而又被称为“万法之母”。同时, 民法的内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 其实践性极强, 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
基于此, 如何在课堂教学中让学生既能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又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 是民法教学中的一大难题。无疑, 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民法教学中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措施之一, 但如何在有限的课堂中将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1) 如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真正主动学习以达到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二、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其特点
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最早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和教育家苏格拉底 (Socrates, 前469-399) 的“问答法”教学形式。即通过设问、回答、反诘和对方最后承认自己的无知等步骤, 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 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 在归纳的基础上, 形成一个普遍性的命题。今天则被表述为:在教师的指导下, 根据教学目的的要求, 组织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 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 进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加深他们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1]
最早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是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 后来该方法在各国法学教育中被推广。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以此加深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 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及制度, 从而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 案例教学法有以下特征 (2) : (1) 明确的目的性; (2) 客观真实性; (3) 较强的综合性; (4) 深刻的启发性; (5) 突出的实践性; (6) 学生的主体性; (7) 过程动态性; (8) 结果多元性。
三、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堂教学中的创新运用
在我国民法教学中, 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 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 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 阐述原理, 抽象议论。[2]在教学中虽然也使用案例, 但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理论的例证, 以便让学生知道如何运用学过的民法原理或加深对某一问题的理解, 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 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 甚至有人认为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毋庸讳言, 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应该进行改革, 但决不能矫枉过正。事实上, 司法实践本身也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 如果司法实践者不熟悉民法概念、规则、原则, 则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因此, 民法的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
那么, 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从而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真正提高学生的主动性, 培养其综合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呢?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 在民法课堂教学中, 仍应以理论讲授为主, 但要改革讲授模式。
毋庸置疑, 理论教学模式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 其优势不容忽视, 就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 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3]但应该对传统的“灌鸭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 从民法的内容上精讲其重点、难点问题, 其他问题少讲甚至不讲, 由学生自学。这样, 可以留出一部分课时进行案例教学的实施。其次, 教学方法上应多样化, 注重师生互动。比如通过提问检查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 对有争议的、疑难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
2. 强化案例教学法, 实现理与例的结合, 例与理的统一。
笔者在前文中已明确强化案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对理论讲授法的否定, 因为法律思维的形成是建立在掌握了基本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案例的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的, 因此, 只有将案例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有机统一起来, 才能取得最佳教学成果。具体而言, 笔者分以下几步进行: (1) 选择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民法内容非常庞杂, 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都能采用案例教学法, 因此, 需要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适用案例教学法。比如, 笔者就从民法的教学内容中选取了民事主体制度、代理制度、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等几大专题进行案例教学。 (2) 在讲授民法理论的前提下, 精心选择案例, 以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案例的正确分析离不开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故而, 笔者先就与要分析的案例有关的民法理论进行课堂讲授, 并辅之以一些简单案例的讲解, 从而使学生较通俗易懂地理解该理论知识, 以便之后能顺利地开展案例分析。在对案例的选择上, 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点[4]:首先, 所选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案例不在大小, 内容不在繁简, 关键要看所选的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涵及运用。其次, 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如果案例太简单, 不仅调动不起学生的积极性, 也起不到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 所选的案例尽量真实。当然, 鉴于学生初学时基础较差, 笔者将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后分发给学生, 甚至虚构案例, 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 逐渐以真实案例为主, 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3. 案例教学的实施, 这个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结合。
为了尽可能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笔者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时, 不占用课堂时间讲述案情, 而是事先向学生分发案例, 并设计一些与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及案情内容相一致的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同时, 将学生分组, 并指定小组负责人组织课后讨论。在学生做好分析准备后, 笔者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课堂讨论, 并由每个小组推荐一位同学作总结汇报。对于学生的讨论, 笔者或提示、或发问、或故设疑团、或充当争论反角, 引起争论, 把讨论不断引向深入。在讨论过程中, 允许学生有不同的意见或观点, 不追求一种结论, 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4]。
在对案例讨论、分析之后, 笔者对各小组的汇报及学生讨论情况作总结、评析, 并着重点明讨论的案例所反映出的民法概念、原理及制度。笔者认为, 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点睛之笔就在于如何科学地总结和评析学生的讨论, 并告知其所要掌握的知识点。教师应运用准确的专业术语和法学原理告知学生推理的过程, 将重点放在分析上而不是案例的处理结果上, 同时对学生持有的其他观点进行理论上的评述, 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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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教学法下民法教学改革研究 篇4
(一 )调动学生学习民法的主动性。
从民法的学科特点看,作为“概念法”的民法具有知识点多、内容繁杂、实用性强、与生活实际联系密切等特征。传统教学方式不仅使授课老师在讲解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学生学习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学习效率低。采用案例教学法教授民法,可以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分析。应用案例分析方法进行民法教学,一方面帮助学生脱离书本知识、扩大视野、激发学习兴趣,一方面帮助教师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提高教学实效。
(二 )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
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与理论相结合的学科。传统教学方法只能让学生对民法理论和条文有基础性的了解, 学生虽然掌握各类民法的来源、历史沿袭及应用条件,但是由于大部分学生对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是通过被动背诵完成的。缺乏主动思考。脱离现实实际的民法学习,终究还是和真实的民法案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与实际相脱离的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导致学生在校园对理论知识学习得不够深入,而且导致学生走向社会后在实际的案例中不知如何运用民法知识解决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在这一方面有效弥补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首先要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民法案例,其次要引导学生转换学习方式,由被动接受知识转为主动的思考、分析、探讨,利用以往学习的民法知识尽力解决案例中的法律纠纷。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就像置身现实的法律环境中一样, 学生以法官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模拟法律实践, 尽量缩小课堂理论知识学习与真实法律情景之间的差距。
(三 )拉近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距离 ,促进教学相长 。
在传统师生关系中,学生除了尊重教师之外,往往对教学还存在几分畏惧。教师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加深对学生的交流与沟通,教师用亲和力和鼓励激励、启发学生,接纳学生的不同观点,最终在师生之间建立平等的和谐关系。在这样的师生关系中,学生更主动地思考、发挥创造性思维。同样,教师也会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在民法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
(一 )案例的选择。
第一,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在案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首先应该选择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的案例。所谓案例的典型性,就是案例的具体内容和民法的原理、条文紧密地联系, 学生可以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进一步加深对冥想理论知识的学习, 并用教材中的理论知识解决案例中的具体法律纠纷。所谓案例的系统性是指,教师通过系统选择相应的案例,帮助学生对民法的规则体系有整体的、全面的了解,从而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第二,案例具有一定的讨论价值。有讨论价值的案例并不一定是复杂的案例,往往越是简单的案例越会有不同的意见。教师应该把不同的意见传达给学生, 然后让持有不同意见的学生充分发挥看法,鼓励学生为支持自己的意见据理力争。通过对案例的充分讨论,一方面让学生拓展思维,认识到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的不唯一性, 另一方面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民法教学中应用具有讨论价值的案例,既能帮助教师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调动学生学习民法理论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 )课堂的组织 。
在民法教学中使用案例分析方法的教学过程通常是由讲解案例和讨论案例两个基本环节构成。首先,教师在讲解案例中应该力求简练。在教学中选用的经典案例往往要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不同问题。教师没有必要在课堂上将有关案例所有方面的问题一一介绍,而应尽量简练、有侧重点地讲解案例,这样才能有效利用课堂时间,从而为要讲解的重要案例问题留出更多的时间。如果教师将与民法理论知识没有关系的内容引入民法课堂教学中,将不利于学生的思维和对民法知识的学习。因此,教师应该根据自己的知识储备和认知结构对案例做适当的“剪裁”,介绍与要教授的民法知识相关的案例内容。
其次,在引导学生讨论案例时,教师首先通过设定问题引入案例讨论。教师应注意问题的设定,在内容上紧密联系所要教授的民法有关理论知识, 一切案例的引入都是为达到教学目的而服务的;在数量上要做到少而精;在难易程度上要考虑学生的知识储备和接受能力,由易到难地设定问题。其次,应该有解决问题的知识储备和教育问题讨论的能力。在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时,教师首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有全面、系统、前沿性的把握,才能引导学生讨论案例中的法律纠纷,并运用民法相关理论知识对案例中的问题作出分析判断。此外,在对案例进行讨论时,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确保每位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最后,在学生讨论案例之后,教师应该做及时总结和点评。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学生难免出现一些不同意见和疑难问题,在讨论后教师应该及时地总结讨论过程中学生遇到的疑难问题和解决方案,并对学生的不同意见进行恰当的点评。在案例讨论之后,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对教材中民法的理论知识与案例中实际法律情景做进一步的联系和深入的学习。
案例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篇5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 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2]怎样通过案例教学来提高刑法课堂教学的效率成为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重视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模式中的作用
我国以往的刑法课堂教学中, 案例教学实践当属于薄弱项目, 传统的课堂教学中, 填鸭式的教学模式, 信息交流模式的单一性, 教学倾向于法学理论, 造成了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抽象乏味的理论知识, 用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 但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强, 也就是所谓的实践能力较差, 往往遇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却不知如何解决。[3]在近年来的刑法教学模式改革中, 因为案例教学模式实现了教与学之间信息交流的双向互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发挥了教师的指导作用, 该种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 可以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教师在教学中起的是传授和指导的作用;而学生则是知识的接受者, 是整个学习过程的主体, 教师以学生的学为中心进行教授知识。只有充分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 在教学过程中, 需要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 也只有这样, 教学质量才能提高, 教学才称得上成功。选择与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上, 让学生进行自由讨论和交流, 这样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二) 树立学生一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部门法学科, 学习刑法学当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其实就是一种开放性的、动态的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一些典型的案例, 让学生接触真实的事件, 学生也就有了实践的机会。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思考, 促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 从而是学生树立一种解决问题的意识, 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有利于提高教师水平和课堂教学效率
教师可以在课堂之中运用案例进行教学, 这种新颖且形象生动的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一味强迫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问题, 而无法从实践中得出自己的看法。以最少的时间付出换取最大的学习成果, 提高教学效率, 达到教学效率的最优化, 这就是刑法案例教学最大的优点。案例教学之前, 教学老师要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 所以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 并且还得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 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互融合的能力, 能够站在该门学科研究的前沿领域, 挑选出一些合适教学的案例。这也就促使教师要通过不断地学习, 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操作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应当注意的是, 在这个过程也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让他们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 教师的个人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二、刑事教学案例的运用
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组织学生讨论、总结评述和学生提问四个步骤。展示案例是运用该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 它要求教师事先对案例的选择进行准备。组织讨论是重要阶段, 总结评述是关键, 学生提问是升华。一个成功有效的教学案例至少要经历这四个关键阶段。在选择案例时,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 案例的选择应做到课堂教学案例与实践教学案例并重。课堂案例, 顾名思义, 就是在课堂中所讲授的案例, 既可以是教师在课件中准备的案例, 也可以是临场发挥、信手拈来的案例, 还可以是学生提问引出的案例。总之, 只要在课堂时空之下所举之案例, 都属于课堂教学的案例, 课堂教学案例的举授是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所在。
其次, 在案例选择时, 要做到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相结合。[4]真实案例是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 学生们学起来会感到亲切, 容易引起兴趣和共鸣。与真实案例相对的是虚拟案例, 它的作用在于对真实案例的补强。虚拟案例具有较好的知识延展性, 可以根据教授内容进行展开和创作。此外, 它还可以涉及到一些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
(一) 案例展示
事先呈现案例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要想让学生在讨论时有话可说, 就必须事先让学生知道案例, 同时必须告知学生需要思考什么样的问题, 以便使学生在思考问题时有一个大概的方向, 这也起到了引导学生的作用。呈现案例的方式多种多样, 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给学生发送纸质文字资料。这种方式比较直接, 学生也容易接受, 但缺点是成本有点高, 有些学校可能没有这笔项目支出, 教师仅靠自己力量也无法满足需要。随着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 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其优点是直观、简洁, 运用得当可能会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可由于缺乏像纸张那样的载体对文字加以固定, 只能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 不利于学生们下课后对疑难问题搜集资料。另外, 教师口述也未尝不是一种好办法。因为学生想听明白案例就必须得从头开始专心致志的听, 他们在听的过程中就可以对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了, 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 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实践证明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都直接与组织讨论这一环节存在很大的关系。一个好的案例教学必须有组织地分析讨论, 讨论得越深入、辩论得越激烈就越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就越能锻炼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全面提高对问题的认识能力, 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阶段, 学生可以就案例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 表达自己的观点, 可以赞同、质疑、批判其他同学的观点, 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 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处于引导者的地位, 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 教师不能过早表达自己的观点, 因为如果教师这样做, 就会使那些与老师观点不同的学生, 没有勇气再发表自己的观点, 那么就会导致讨论过早的结束。但是, 需要强调的是, 讨论不是乱论。良好的学习氛围不能被不严肃的乱纪行为破坏, 因此, 笔者建议讨论的时候一定要分小组进行, 以便教师可以在讲台上清楚地监督到每一位同学。
(三) 总结评述
总结评述阶段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 它是指在组织学生讨论阶段结束后, 教师对这次讨论的问题的总结性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 教师应该把握全局, 学生们在讨论中就案件的问题所在提出的对各种观点做全面点评。同时, 教师应该对所讨论问题所涉及的理论背景、观点给予交代和评述, 使学生能够知其然更能够知其所以然, 加深学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另外, 教师还应该就本次讨论中出现的问题给学生提出改进的方式, 当然, 成功之处也应当给予表扬。
(四) 学生提问
那么, 是不是在教师做出总评后, 一堂案例讨论课就结束了呢?此时, 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学生提问。正如哲人所言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还难。在这个环节, 学生可以针对有疑问的问题自由地向老师提问。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说明学生真正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老师应该逐一回答学生的疑问。这一环节可以使整个案例讨论得以升华, 也集中体现了师生在教学中的互动关系, 让讨论课在充满知识与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三、选择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因此, 当我们在选择案例时, 应当抓住所举案例与刑法教学内容的关系, 着力注重所选案例的特点。对此笔者认为, 优秀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 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 有的放矢。我们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可能使用与上课内容无关的案例。这一点就要求老师在选取刑事案例时应避免选取的刑事案例所涉知识点过于分散, 这样容易导致学生注意力的分散, 不利于其清晰明了地掌握课堂的重点及难点。如在学习律师伪造证据罪, 重庆李庄案可以起到针对性的效果, 便于学生充分的理解该法条的内涵。
(二) 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理论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 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 学生感兴趣就会开动脑筋思考问题, 积极发言, 课堂学习气氛活跃。但应当注意的是, 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相关性, 而不在于案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因此, 不能仅仅凭新闻效应来选取刑事案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 现实中报道的各类杀人案件也需经过严格筛选才能作为教学案例,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有些媒体为了夺取大众的同情心, 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分夸张的报道, 这类案件自然不能作为案例教学。
(三) 启发性
被选编的刑法案例一定要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 这样才能启发学生思考, 诱导学生深入研究, 鼓励学生对现存法律进行质疑, 然后围绕其疑问进行辩论。如广州许霆案, 许霆取款时ATM机发生了故障, 取出17.5万元后潜逃, 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 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疑难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 新颖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 在真实的同时加入一些创新, 给学生以新鲜感, 激发其学习兴趣, 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
摘要: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 它与事实直接挂钩。而刑法作为一种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使得案例教学法是刑法教学中最为重要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刑法教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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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中的案例运用 篇6
一、正当防卫与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联系
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首要想法便是从刑法的角度进行思考,而通常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这样。然而正当防卫的概念并不是只能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当防卫一般是指人们在遭遇危险时本能的反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面临生命、财产等危险时,人们通常会正当防卫。经过时代的变迁,尽管正当防卫的定义也从简单的报复逐渐演变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然而实施正当防卫的同时仍然是人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在我国民法与刑法是支撑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尽管这二者对于正当防卫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确实通过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为进行了保护。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尽管没有一致的限定内容,但在这其中却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也能从中感受到我国刑法对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义,在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约束,以这种形式维护法律的权威,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构成要素差异性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别有不同的管理部门,所以在实施管理时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刑法主要负责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则主要负责民事侵权事件,因此可能会出现此事件在民法中属于侵权,然而就刑法对其侵权的界限来说却没有构成侵权的现象,由此也可以体现出民法与刑法存在的区别。针对正当防卫行为来说,就某一事件的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在刑法中属于合乎标准的防卫行为,但是就民法的相关规定来说却已经防卫过当,那么该当事人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要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便也出现了何为“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标准,分析在这二者中的区别运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构成要素的差异性。
(一)防卫动机存在差异
所谓防卫动机也可被称为防卫目的,在正当防卫行为中防卫动机是为了利用一定的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果要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其防卫动机则要具备合法性。在一些大陆体系中的民法典中对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民法中,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主要是针对民事侵权形式而言,在规定的条件限制下实施防卫行为属合法,对公民的利益进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础上民法中的防卫行为,涉及到的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伤、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而实施防卫行为者则要考虑是否是实施防卫。一般情况下,人们为了保障国家、社会利益、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会本能地实施正当防卫,而其实施的防卫行为会在此基础上出现防卫过当的现象。若实施正当防卫既容易防卫过当,又能够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所谓正当防卫则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二)防卫时机存在差异
一般情况下我国范围内的违法现象会由刑事机关处理,就公民个人而言并没有权利进行防卫。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刑事机关不能及时处理,在这时公民个人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在此基础上,在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要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条件便是防卫时机。在民法中,正当防卫是针对侵犯权利行为而言,而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犯罪行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有一定的时间思考应对的措施,因此,就平衡双方权益的而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因此从民法角度而言,实施正当防卫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卫权利要将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为评判基础。而在刑法中,所谓正当防卫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言,所造成的后果要大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就其防卫时机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那么可能会对权益造成损害,对我国的法律秩序也会造成影响,所以,公民为了保障国家、社会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国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时机实施正当防卫,以免当事人在面对权益与防卫二者选择缺乏决断,造成损伤。然而在刑法要求中,并不是针对所有行为都能够实施防卫,只是在面对时间紧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为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以,在刑法中,实施正当防卫并没有迫不得已的约束。
三、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一)正当防卫是体现民法和刑法的发展需求,具有统一性
一般情况下,我们说起正当防卫通常是从刑法角度,相关刑法研究人员在对正当防卫展开研究时也会比较倾向于刑法,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较多用于刑事案件,然而这不完全代表正当防卫属于刑法,与民法完全没有联系。针对正当防卫发展过程来看,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面对生命、财产等受到危害时,出于自我保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经过时代的变迁人们的防卫行为逐渐由私人报复逐渐转为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所以,正当防卫形式不仅具备合理性,还拥有合法性,其行为本身具有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护下实施防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出现滥用防卫权利造成防卫过当的现象。我国的民法与刑法是支撑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的法律,考虑到民法与刑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么同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也就自然而然成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拥有的内容,同时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备内容。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拥有的属性还包括阻却违法这一点,所以,针对现阶段我国在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来说,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观念
这里所说的观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不同指导原则,引导公民能够正确认识并运用正当防卫,构建和谐社会。
1. 民法与刑法属性不同
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会通过调整对象与方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在社会关系的角度,会在所适用法律不同的基础上,把法律规范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主要用于调节非平等主体逐渐的关系,也就是国家机关或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明确其权利,并且将其服从法律规定作为主要目标,进而实现保障国家权益、保障国家职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应用于调节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关系,明确其私权并且保证其私法权利的实现,对社会中公民所从事的社会活动进行保护,进行合理的调动。一般情况下会把刑法归入公法范围内,将民法归入私法。针对二者的调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权至上为基础原则,在权利的基础上形成规范体系,并且通过法律的规定确定所实施的义务。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为补偿的形式,通过补偿将事态恢复至未被侵害时。而刑法则主要是维护社会公众治安,维持社会秩序,在义务的基础上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定,刑事赔偿主要为惩罚的形式,并且惩罚力度较为严格。
2. 法律的不同特征决定了正当防卫的不同属性
由于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属性与调节形式,与刑法相比较,民法则是权利法,作用于市民群体,对市民的基本行为进行约束。解决民事纠纷的常见形式主要有和解、诉讼以及仲裁几种,主要在事件发生之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面对突然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不能及时进行解决。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及时保护自己,为公民赋予防卫权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防卫权应该为民法中的合法权利。所以,之所以有防卫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对人身权与财产权进行明确,那么就等于明确了救济权。所谓防卫权是通过民法进行明确,因此,民法便是防卫权的主要归属。在此基础上,刑法又是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处理不当,难以满足对于社会关系的保障,在这时便会将其交由刑事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以刑法本身的性质来说,便决定了刑法绝非授权性,因此,防卫权便不能是刑法范围内的权利。
3. 刑法的调整方式决定了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的本质区别
刑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和谐,保障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关系内,国家作为主体与刑法本身具有紧密的联系,各个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同时也包括正当防卫。如果实施正当防卫时所产生的后果类似于犯罪行为,这时要对该防卫行为进行明确,是否将其归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实施的行为性质,如果没有触及社会危害限制,那么就属于合法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或属于其他犯罪行为则需要具体的刑法规定进行判定,以此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刑法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观意识推动,实施正当防卫的主要前提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民法意义的正当防卫,其主旨是对公民简单防卫权的肯定,而刑法意义的正当防卫,则是国家对于公民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判定,由此决定在判定防卫行为是否合法,也是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运用的本质区别。
4. 明确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措施
在刑法中,确定防卫行为是否防卫过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其时间成本也较高。相反在民法中却不同,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是允许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卫权只要在民法规定范围内,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不仅能够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在减少纠纷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人们生活中十分常见的行为,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文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随后就其在构成要素之间的不同进行了研究,最后在正当防卫是体现民法和刑法的发展需求,具有统一性,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观念两个方面阐述了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希望以此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为,然而从民法与刑法上分析却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首先民法与刑法在处理侵权和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就“正当防卫”的“正当”行为存在不同的限定,由此便出现了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的区别运用。文章围绕正当防卫,分析了其在民法与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关键词:正当防卫,民法,刑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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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案例在财会教学中的运用 篇7
一、教学准备
1. 预算的理论
(1) 预算概念。在教材中有成熟的建立预算的理论和方法, 比如就预算的概念来说, 就有很多种类。有人将预算称作控制成本的会计技术;有人将预算看作预测和衡量效率状态的工具;有人将预算看作是一系列的基于会计技术的协调计划。前通用公司总裁韦尔奇则认为:企业预算乃是一种涵盖未来一定期间内所有营运活动过程的计划, 它是企业最高管理者为整个企业及其各部门预先设定的目标、策略及方案的正式表达。
(2) 全面预算的作用。全面预算有四种作用, 一是能够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目标;二是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三是控制各个部门的工作;四是考核各个部门的业绩。
(3) 全面预算的流程。一般来说, 企业的预算编制流程首先需要确定企业的销售预算, 其次根据销售预算制定生产预算, 第三是根据生产预算编制材料采购预算, 接下来根据采购预算编制财务预算, 最后是预算执行监控和预算考核。
2. 教学目的
通过案例讲解了解全面预算编制方法, 掌握编制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中的流程, 了解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管理和业绩管理的内在关系。
3. 案例
本文以某民营企业建立预算制管理为案例展开教学。该企业是一家生产阳极碳块的民营企业, 成立于2000年。刚成立的时候只有一条生产线, 年生产能力不过千吨产品。之后企业不断发展扩张, 到2010年, 年产30万吨产品, 生产规模扩大了300倍。
由于企业一直处在扩张之中, 投资占有资金比较多, 这样财务部门的融资压力很大, 加之我国现在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现状, 它的融资压力就更加可想而知了。融资压力导致企业必须到处融资, 不择手段地融资。这就导致财务成本很高。2008年经济危机出现后, 企业生产形势不太好, 国际市场一度空白。这更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困难。同时, 长期以来的扩张投资导致了财务部门在企业运作体系中基本上只能作为记账部门, 而对生产管理没有能力参与和干涉。于是出现了财务与生产的脱节问题, 财务和生产不能协调一致, 导致企业的财务数据不能反映企业真正的情况, 这也就导致了决策的盲目性。
于是企业出于种种考虑, 想建立企业预算管理体制。以使各项企业事务都尽量地受到监控, 也可以在面对金融危机时找到应对危机的办法。最后, 这家企业几经周折, 初步搭建起了以业绩管理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引入案例教学过程
1. 抛出问题, 引出案例
教学过程和传统的教学一样, 采取教授法, 将预算管理的理论知识和逻辑关系介绍给同学, 将不同的见解也告诉学生。然后, 分析各种理论方法的差异所在, 抛出问题:为什么这些预算方法反映在理论上会有差异呢?有没有一个标准的理论存在而将其他的理论淘汰掉呢?理论如何从实践中归纳出来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展现。
2. 讲解案例过程
首先, 这家企业建立预算的初衷是企业家想明白到底是赚钱还是赔钱, 赚钱赚到了什么地步, 赔钱赔到了什么地步, 更重要的是, 他想知道自己如何才能控制赚钱和赔钱的过程, 以及将来可以赚多少和赔多少, 以及如何多赚而不赔。更进一步, 企业家想针对每一个员工都算一笔账, 看针对这个员工他是赚还是赔, 以及将来会赔多少和赚多少。这可解读为企业家想加强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进行的管理, 具体表现出来的就是财务的预算。
也就是说全面预算是从企业确定战略目标开始的。这家企业编制预算也是从确定战略目标开始的。由于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不存在滞销问题, 因此战略目标是从产能计算的。先确定下了该年度的总产量为30万吨, 以98%的销售率来确定销售量, 即29.4万吨。
接下来, 需要根据战略目标编制销售预算。有总的销售量29.4吨作为战略销售目标后, 销售部根据市场行情和往年的经验, 将之分配到四个季度, 然后分配到每个月。确定每月的销售量后, 由销售部门参考目前的价格和历史价格, 估计出销售价格, 从而用每月销售量乘于销售价格就得到了销售额。以上内容汇集后, 就是整个企业的销售预算。
销售预算出来后, 企业要求生产部门根据销售预算编制生产预算。生产预算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预算=预计销售量+预计期末计划库存-预计期初计划库存。
按照战略目标确定了生产任务后, 再根据各个车间生产能力和先后工序, 将生产任务分配到各个车间, 然后分配到各个工序上去。
生产预算制定出来后, 为了保证生产预算与财务预算接轨, 需要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预算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预计直接材料采购量=预计生产量×单位产品耗用量+预计期末材料存货-预计期初材料存货。
然后根据材料采购量和材料单价计算出了采购所需金额。
即:直接材料预算额=直接材料预计采购量×直接材料单价
细节不再列举, 最后算得全年采购预算金额。
除了采购预算外, 还需要计算出人工预算。与采购预算一样, 人工预算是以生产预算为基础的。其计算方法是:
直接人工预算额=预计生产量×单位产品直接人工时×小时工资率
计算可得出各个车间和整个企业所需人工数额。接下来, 又计算出了该企业的制造费用预算、期末库存成品预算、销售成本预算、销售和管理费用预算、现金预算等。
所有的预算编制好后, 预算数据作为预算控制指标被纳入到了绩效考核体系中, 成为考核指标。考核期末, 根据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和激励。
其次, 在实际操作中, 这家企业采取如下措施建立起了预算管理体系。第一, 该企业通过推动业绩管理来推动预算管理。因为业绩管理意味着企业必须构建企业的战略目标, 这些战略目标需要分解到各个岗位上, 成为个人业绩目标。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要有预算和预算控制。第二, 为了设计战略目标和业绩目标, 企业需要财务部门的预算草稿与各部门的生产计划结合起来。为此, 在整体调整企业组织构建的基础之上, 公司组建了一个预算及考核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包含两块, 其一是财务预算, 等于将隶属于财务部门的预算智能抽出来;其二是生产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方面的监控、收集、计算。前者熟悉财务管理, 便于利用财务信息, 后者熟悉生产和销售管理, 便于利用生产经营信息。两者组成一个部门, 就给企业预算体系找到了落实的基础。第三, 企业缺乏科学的历史数据, 无法预知下步的销售额, 无法预知下步的生产额, 也无法预计企业的价值。按理无法实施预算管理, 因为预算必须有一个起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企业采取倒推的办法来解决预算的起点问题。企业依据产能, 平衡各方因素后, 制定出了全厂的总生产目标和业绩目标, 以此目标为起点, 责成财务部编制预算草稿。各部门根据预算草稿, 编制部门经营计划并上报, 财务部门及预算考核办公室根据上报的经营计划调整预算, 形成最终预算。预算指标作为考核指标进入考核体系。同时一些考核指标也进入预算, 变成预算控制指标。如此, 该企业初步建立了自己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三, 通过这一案例的讲解, 可以向学生展示编制预算的各个环节是如何与企业的实际相结合的, 以及这些环节是针对哪些具体情况的, 同时也知道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可能是针对不同的实践情况的。在选取编制预算方法的时候, 不能仅仅以判断哪种方法先进为依据, 而要以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依据。比如这家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业绩管理, 在建立预算体系时, 就以业绩管理为导向来建立。这样其工作的重点已经不是财务本身, 而要求财务必须严密地与经营和生产部门结合起来。从这家企业的案例可以看出, 业绩管理需要全面的考评体系, 这些考评手段包括预算考评方法, 这些被考核的项目中, 也包括企业预算管理能力。也就是说, 这个企业的预算考评体系必须和企业的业绩管理体系融合在一起, 相互支持, 而不能单独作为一种方法体系。
由本案例引入教学过程的分析, 可以发现:通过案例教学能够较为具体地解释课堂理论的实践背景, 能够比较容易让学生感受到知识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对背景的依赖性。这样一者可以让学生了解到课堂理论中的预算管理理论是正确的、规范的、有用的;二者也可以让学生明白在具体实施预算管理时, 需要从哪些方面去考虑这些知识与企业具体问题相结合。
参考文献
[1]刘俊勇.全面预算管理战略的观点[M].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6.
[2]王斌.公司预算管理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3]温来成.预算管理[M].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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