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关键词: 治理 隐患 排查 生产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共12篇)

篇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XX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报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报信息。对纳入本安信息系统管理的一般隐患,实行整改监督管理。同时,对公司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的隐患管理按月进行分析,督促、指导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按确定的方案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十条 承包商施工期间,作业活动及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及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统一进行分类挂牌督办。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

(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要求,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认定需经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确定后,由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管理层要经常深入基层,对各项生产建设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并特别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定期组织对各生产单位进行系统性重大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认定

提出进一步治理意见。对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被认定为Ⅱ类的重大隐患,由相关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整改。

第四章

隐患挂牌督办与治理

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管理

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督办、预警、消警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挂牌管理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已认定的所有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含Ⅰ类和Ⅱ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井工煤矿必须在井口显著位臵进行挂牌,其它单位须在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臵进行挂牌,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标牌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模版见附件4)。

项目部对被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进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责任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跟进新的措施。重大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每月专题会议要求执行,Ⅰ类、Ⅱ类重大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每月15日前,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需将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形成报表。

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三)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纸质档案管理要由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录入信息系统或建立台账、报表时,隐患描述要清楚、认定依据要充分、现状及原因要明确、整改意见及管控措施要完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重大隐患或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安全监察、纪检及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情况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六章

隐患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的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公司要成立由总经理

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各业务保安部室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职责。公司将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落实情况纳入公司本安管理体系中进行考核。对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者,将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本安体系季度、月度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三)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

产建设经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举报和排除重大隐患有功的人员,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负责解释。

篇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审 批 人: 审 核 人: 编 制 人: 日 期:

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促进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辨识和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隐患进行辨识。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业队在接到安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篇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是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董事长董传彤主持创建的。这套管控体系把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层层进行了分解, 压力逐级进行了传递, 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到生产的全过程当中, 调动企业所有人员共同参与安全管理, 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排查并治理隐患局面, 建立长治久安的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真正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为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找到了有效的方法。

2

详细实用的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使隐患排查有据可依, 确保了排查工作的全面及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融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要求, 制定了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这一标准涵盖了煤矿生产的六大专业, 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 并把特殊生产工艺、人的行为因素、环境的安全状况、设备的完好情况、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全部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为全面、准确地排查事故隐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依照认定标准, 各矿井制定井下生产地区隐患排查治理表、单人岗位及流动作业人员的巡查表。班组长携带事故隐患排查表, 进入工作地点后首先排查安全状况, 并把隐患和问题记录在排查表上;区队跟班区队长入井要携带巡查记录表, 负责对所辖区域以及单人岗位、流动作业人员进行巡查, 并做好巡查记录;矿级领导和其他区 (科) 级管理人员, 要对下井行走区域内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矿每月至少要组织三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集团公司领导和部门管理人员随时对各矿事故隐患、问题进行排查。反过头来, 从集团公司到班组, 逐级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漏查隐患情况, 形成有效闭合。所有排查信息全部由矿信息站汇总、整理, 按照隐患级别, 逐级通知有关部门, 上报矿有关领导。这样, 从班组到集团公司, 层层有任务, 层层有压力, 确保了及时准确地把隐患排查出来, 进入治理程序。

3 严密的治理程序, 确保了隐患的消除和治理过程的安全

事故隐患、问题以及职工的不规范操作行为排查出来后, 当班能够治理整改的, 要积极组织整改治理, 治理难度较大或者短时间内无法治理完成的, 要报区队进行治理;区队整改不了的, 报矿进行治理;矿一时整改不了, 或者治理存在困难的, 报集团公司, 由集团公司协助治理。对于治理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强的隐患, 严格执行“五定原则”, 制定“四项措施”进行治理, 并派安监员进行专盯, 确保隐患能够及时治理消除, 并保证治理过程的安全。

“五定原则”就是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负责人。技术措施的制定是“五定原则”的中心内容, 资金、时间、责任人的明确, 为隐患的及时治理提供了有效的保证。“四项措施”即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证措施、专项技能培训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 从安全和技术的角度制定的, 指导隐患治理的技术要求。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证措施是为了保证隐患治理过程的安全而制定的, 考虑了隐患治理过程中各个环节万一遇到的安全问题该如何处理, 确保治理过程不发生事故。专项技能培训措施就是对参与隐患治理的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的专门培训, 让治理隐患的人员熟练掌握治理技术和工作程序, 不发生操作上的失误, 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治理并消除隐患。强制执行措施是为了保证各项措施在治理过程中落实到位, 人、财、物及时供给, 为隐患治理并最终消除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五定原则”和“四项措施”的强力执行, 使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环环相扣, 严密严谨。既保证了隐患的及时治理消除, 又保证了治理过程的安全可靠。

4 完善的资料管理体系, 保存了从排查到治理消除过程中的所有资料

张家口矿业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了完善的资料管理体系。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监督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的验收报告和安全生产主管的月度安全评价报告, 到班组长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表、各级管理人员的排查记录、重点隐患治理过程的监督报告、验收报告, 矿信息站都留有第一手资料, 并把收集到的信息汇总分类, 送达矿有关业务科室和主管领导。各业务科室和主管领导分别保留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纪录, 与信息站掌握的情况相对应, 并形成互动, 记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总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并在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

这一整套完整的资料, 记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 每项工作做的怎么样, 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资料中都清晰地记录下来, 为深入研究事故隐患发生、发展的规律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据, 也为有关责任的追究留下了充分的资料。

5 严厉的责任追究体系, 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扎实开展。

为了有效地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的层层分解, 安全压力的逐级传递, 责任追究的“四个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积极开展。

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就是从集团公司到矿的各级、各个岗位, 每一级都明确了安全责任, 负责哪项工作的, 就要对本项工作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在哪个岗位的, 就要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从而保证了安全责任的层层分解、压力的逐级传递。形成了一级抓一级, 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的局面, 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就是从集团公司到各矿, 上一级监督检查下一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要求, 对漏查隐患以及对隐患治理不积极等行为, 提出处罚意见。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约体系就是各级、各个专业相互监督制约, 充分落实安全责任。需要哪一级排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者没有及时治理, 影响了其他专业或者其他工序的工作, 就要及时反馈信息, 否则将一并追查责任, 为隐患的及时排查治理增设了一道保障。

安全责任前追后纠体系是由集团公司向下, 对漏查隐患或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及时等情况, 一级一级追究责任。这种追究连带着一系列人和部门, 一追就是一条线, 从职工到管理人员, 哪一级没有把该负责的工作落实到位, 都要受到追究。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6 全面及时的信息反馈系统, 为深入分析研究、超前治理防范隐患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煤矿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是一套完整的、严密的、闭合的安全管理流程。事故隐患排查出来后, 经过治理, 消除了隐患的威胁。继而, 各级管理人员通过排查治理工作反馈回来的大量信息, 深入分析、研究隐患发生、发展的规律, 摸索治理和预防隐患的经验, 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从人、机、环境等各个方面改善生产现场的条件, 超前治理, 超前预防, 从源头上控制隐患的发生, 实现最有效的管控。

各矿专业副矿长每月都要写出本专业安全评价报告, 总结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隐患发生的规律, 会同有关技术人员研究控制隐患发生、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 修改、完善原有技术措施, 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集团公司定期召开专业总结分析会, 从深层次研究各矿重点隐患的治理方案, 探索超前预防和控制措施, 形成深入治理、长治久安、常抓不懈的局面。

7 信息平台的启用, 为各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张家口矿业集团开发使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系统管理软件, 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实现了信息电子化办公。各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都能够及时输入信息平台, 利用网络实现隐患上传、隐患查询、在线提示、责任纠察、领导批示、统计汇总、制度文件查询等功能。通过公司局域网络, 在电脑终端, 各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管理员赋予的权限, 履行对隐患的认定、审查和批示的职责。通过信息平台, 哪个矿井存在什么问题, 新发生了什么隐患, 哪个区域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地区, 现场存在的重点隐患治理到什么程度, 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都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为领导们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做出决策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和真实、可靠的依据, 为各种灾害的超前预防、及时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大大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8 煤矿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的先进性

煤矿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的推行, 改进了安全管理方式、方法。过去只靠有限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隐患, 这样的检查总是形式上的, 不具有连续性, 往往集团公司检查矿, 矿要做准备, 矿检查区队, 区队要做准备, 查出有限的问题只是表面现象, 不能够真实反应安全状况。而且, 检查出了问题就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使得各矿、各区队想方设法应付检查, 遮掩问题。所以, 大量的事故隐患、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为隐患进一步发展、升级埋下了根源。实行这套安全管理体系以后, 从班组、区队到矿, 逐级排查治理隐患, 哪一级漏查、漏报了隐患, 被上一级查出来, 相关的责任人都要受到处罚, 而隐患排查出来了, 治理了, 上报了, 或者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是不进行处罚的。这就促使各矿、各区队、班组都能够认真地排查隐患, 充分地暴露问题, 积极地进行治理。从而实现了动态的过程管理, 建立了长治久安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促进了安全工作的稳定好转。

摘要: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是依据隐患认定标准, 利用“四个报告”、“四个体系”、“五定原则”、“四项措施”来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使生产现场的隐患能够及时的排查和治理, 并保证治理过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是一个强大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系统, 能够及时向各级领导反馈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并根据全方面的信息, 分析和研究隐患的发生、发展规律, 从而实现超前治理、超前预防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关键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安全高效现代矿井建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煤矿五大灾害事故分析和防治对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3]《煤矿技术创新的实践与探索》.煤炭工业出版社.

[4]《煤炭开采新技术与新理论》——中国煤炭学会开采专业委员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篇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性、整改对象、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度》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制度》规定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包括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各市、区(县)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制度》还明确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对涉及多产权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作了规定。

篇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基础设施存在影响安全使用、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镇政府进行挂牌。

第六条 镇安监部门和镇 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县安委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 安委会设立全镇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账,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镇 安委会每季度在互联网上,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入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七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篇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为更加有效的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提升瓦斯治理理念,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

一、瓦斯重大隐患的界定及现场所应采取的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顿:(1)、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2)、未配备专项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没有按设计要求形成通风系统的;(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6)、采取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工作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矿机关各部门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指导、督促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等工作,确保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治理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安检科负责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检查、通报等工作。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不挂牌整改,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责任不落实的;不能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督办不力、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因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

三、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工作具体方案

1、矿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要报送安监科登记建档,通风队在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现场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负责人及完成时限。出现隐患的单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报安检科备案。

2、矿长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办工作,各分管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机关各生产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具体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积极落实领导有关要求,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把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3、督办责任的落实即:按照矿领导、机关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基层各队队长、班段长的顺序逐步落实。挂牌督办牌板内容包括: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负责人、督办负责人、整改时限,并接受矿其他领导、机关部门及基层各队的监督。

4、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由安检科组织矿有关部门领导及技术人员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报告。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整改单位向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领导小组”提出摘牌销案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分管副矿长、矿总工、通风副总、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有关生产部门、出现隐患的基层各队队长及验收评估人员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摘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和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组 员:通风副总 安全副总 采掘副总 机电副总 地测副总 基层各队队长 机关各生产部门负责人

职责范围:

1、负责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

2、切实履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 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瓦斯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通三防”隐患。

4、对矿井瓦斯重大隐患,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方法、措施、治理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篇7: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县安委会要求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道路运输行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重大安全隐患督办。3.2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督办的实施和配合工作。4.督办案件范围

4.1有本条框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列入挂牌督办案件。4.1.1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问题。4.1.2重大安全事故。4.1.3总公司内重点事项。

4.1.4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4.1.5县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案件。4.1.6县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4.1.7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5.工作内容

5.1经确认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

5.2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技术机构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对督办案件进行办理。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指导办案。5.3责任单位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度3日前,主动上报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5.4公司采取普查和抽查、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和单项检查、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定期发督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通知书。各单位、部门在接到整改督办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事项整改到位,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5各单位、部门在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形成书面自查评估报告。经自查评估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督办事项,由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的责任主体向市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要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推进措施和整改。5.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收到挂牌督办结案报告7日内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终结挂牌督办。

5.7在考核验收结束后发出考核验收通报,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进行认可,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8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将予以问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依法机关处理。

5.9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属各科室(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9.1挂牌督办案件未按挂牌督办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 5.9.2挂牌督办案件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业未及时报告的; 5.9.2结案案件未按规定向上报告的;

篇8: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政策支撑

2007年5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 要求“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2008年, 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将该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同年2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 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提出要“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2011年11月26日,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 要求“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预防质变

事故隐患主要是由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的环境和管理缺陷4个方面综合作用所致。在生产过程中, 由于企业受到经济水平、科技水平、环境因素和人员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还不能完全阻止隐患的产生。但是, 只要从人、机、环境、管理4个方面着手, 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隐患的产生。

大量实践证明, 隐患就是潜在的事故, 隐患经过量变积累就能够质变转化为事故。因此, 隐患发展为事故的过程就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事故是隐患质变的结果。但隐患未必一定发展为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就是要把隐患消除在量变的过程中, 预防其质变的发生。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始终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预防事故的有力抓手, 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过多年的排查治理, 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 有效地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但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是未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一些企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尤其是规模小、效益差的高危企业及其负责人, 始终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导致一些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二是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个别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广度不够, 对安全隐患的底数不清, 隐患排查未做到100%全覆盖。有的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度不足, 隐患排查只是走过场, 真正检查出的隐患寥寥无几, 很多重大隐患没能及时查出。

三是隐患治理工作不扎实。少数企业对已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落实整改, 而是放任不理、视而不见。还有部分企业虽能及时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但因治理工作不彻底或未及时开展复查, 导致隐患又“死灰复燃”。

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

一是监管手段缺乏科学性。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技术装备水平差, 运用传统监管手段多, 利用先进科技手段监管不够, 导致大量的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发现。有些监管人员在执法中, 偏重于采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手段, 忽视了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的综合运用。

二是监管力量不足。个别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 尤其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滞后, 机构设置与监管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 基层专业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匮乏, 导致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不能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对策与建议

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因此, 企业务必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明晰工作要求, 层层分解责任, 尤其是要明确基层人民政府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职责。把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加大考核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应分别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 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从企业层面来说, 一是要建立健全隐患自查制度, 并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报告及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职工发现和消除隐患, 同时应对报告和消除隐患有功人员, 给予表彰奖励。

三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整改评价制度, 以保证排查出的隐患均能得到及时、彻底、全面整改。

四是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档案管理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全部登记建档, 实行“一患一档, 分类治理”。

从政府层面来说, 一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大或整改难度大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是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制度, 认真组织企业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 及时了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四是要健全完善各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标准支持。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

各地应充分把握事故隐患动态性、隐蔽性、反复性等特点,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重点,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 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做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工艺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逐步实现网上报送、动态监控, 从而有效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安全投入

政府应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 安排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资金, 并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在成本中列支, 并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资金的使用计划, 做到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

强化安全培训

篇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篇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篇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8号)、《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质站〔2013〕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南京南站集疏运道路工程 管理制度(29)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1、排架施工是本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本工区项目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隐患挂牌督办流程

1、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项目部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上的重大隐患内容,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3、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5、隐患整改完毕,提出整改验收申请,验收确认合格后,申请摘牌。

6、项目部响应文件要求,内部同样也实行重大安全安全隐患挂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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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部响应文件要求:

1、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各岗位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3、在出入口悬挂隐患公示牌,项目安全主管及项目总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在隐患公示牌上进行公告和提示。

4、各部门、工区在接到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5、项目安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单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7、一般隐患由项目安全主管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南京南站集疏运道路工程 管理制度(29)

8、重大隐患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9、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区,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工区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1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评不合格,经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

11、对被挂牌工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被挂牌工区要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五、隐患治理机制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停施工或停止施工,限期排除隐患;完成隐患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向公司质安部门及督办单位申请隐患销号。

2、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项目部要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30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相关文件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宪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对无故拖延、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篇1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1 农机安全态势平稳有序

2015年年初以来, 开化县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的领导下,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丝不苟地抓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通过规范农机监理业务、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等手段, 农机安全生产态势平稳有序。2015年全县共发生各类农业机械事故3起, 其中:道路内甲方事故2起, 死亡1人, 受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与2014年相比, 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平, 受伤增加2人, 直接经济损失增长0.5万元;道路外事故1起, 经济损失1万元。全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衢州市目标考核控制指标以内。开化县东坑口农机专业合作社创建成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全县报废拖拉机90台, 发放补偿资金14.9万元。

2 深入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1 精心组织, 加强领导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被列入2015年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工作之一。为加强对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化县农业局高度重视, 局班子召开会议专门研究, 组织制定《开化县2015年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和督促。2015年6月19日, 汪宇祥副县长在县农业局刘德贵局长的陪同下, 实地检查了音坑乡叶志槐户的机械化育插秧作业现场、马金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育秧中心, 听取县农机站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汪副县长强调, 农机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防患于未然。他要求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借助这次专项整治的契机, 进一步提高认识, 强化措施, 抓好落实, 切实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一要明确职责, 分清责任, 加强考核, 一级管一级, 层层抓落实;二要建章立制, 完善制度,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三要加强警农协作, 做好与公安的工作衔接, 充分发挥农机警务联络室的作用, 加大对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载人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 通过专项行动, 抓出整治成效;四要加强队伍建设, 开展法制教育和知识培训, 提高农机执法能力。

2.2 强化防范措施, 狠抓责任制落实

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主体职责, 强化防范措施, 层层分解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县农业局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订《2015年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全县各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签订《2015年农机安全生产承诺书》;三是各乡镇与农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四是县农机站将全年的工作任务分解细化, 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做到农机安全人人有责, 监理重任个个分担。

2.3 大力宣传, 营造氛围

2015年6月2日, 召开了有全县农机员、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参加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部署2015年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2015年7月17日又组织召开农机大户安全隐患整治暨农机安全知识培训会, 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机大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利用农民信箱发送农机安全警示短信3 300人次;印发“致全县农机操作人员的公开信”1 200份, 倡议全县农机操作人员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宣传教育, 有效提高广大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红线意识, 优化农机安全生产环境, 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更好的工作氛围。

2.4 加强安全知识培训, 提高安全作业水平

2015年安全生产月期间, 分乡镇组织举办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班12期, 835名拖拉机驾驶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2015年7月17日, 组织召开农机大户安全隐患整治暨农机安全知识培训会, 县农机站对上半年以来开展的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整治工作作了简要总结, 对下步的整治重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安排, 并详细讲解了收割机、插秧机的安全操作规程。会议还邀请了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农机保险、烘干机安全使用等技术作了培训, 全县包括农机合作社在内的近50名农机大户参加培训。此外,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咨询1场, 现场发放宣传资料950余份, 接受群众咨询近千人次。通过培训, 使广大农机操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切实提高农机安全作业水平。

2.5 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2.5.1 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源头管理

当前, 开化县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隐患主要是无牌无证、拼装改装、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载人载客、报废机上路、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带“病”作业、不按规定参加保险等, 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 县农机站主要从源头入手, 抓好管理。

一是规范拖拉机登记管理。按有关规定和标准, 启用全省统一的网上办证系统, 并持证上岗。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关, 对安全技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拖拉机驾驶证持证率为91%, 新购拖拉机上牌率为100%。二是全力做好检审验工作。为做好年度检验工作, 县、乡镇通过召开年检动员会, 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并通过乡镇开展初检等方式, 提高检验合格率。在检验期间, 实行集中年检, 县、乡镇农机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办公, 严格检验纪律, 实行“谁检验, 谁签字, 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积极抓好拖拉机上牌、转移、变更、年检和补换牌证工作, 从源头上杜绝拖拉机拼装改装、不按规定参加保险的现象。三是落实便民服务措施。为贯彻落实农机行业便民惠民政策, 县农机站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推行一站式服务。目前, 所有的农机监理业务当天受理当天办理完毕。同时, 2015年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 农机监理实现零收费, 全年减少12.5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方便于民、让利于民, 促进机手办理业务的积极性, 达到减少或消除无牌无证、报废机上路、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带“病”作业、不按规定参加保险等现象。

2.5.2 加强外省籍拖拉机管理

由于开化县地处三省交界, 近年来, 由外省籍拖拉机引起的交通事故趋于上升。针对周边县市发现外省籍拖拉机使用假牌假证、违规套牌、伪造年检等情况, 开化县及时开展外省籍拖拉机调查登记、核查比对、整理分类, 实施户籍化管理, 并建立电子信息库, 共建立外省籍拖拉机信息档案298份, 为通过路面监控有效打击违章违法行为提供可靠信息, 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同时, 对外省户籍的拖拉机驾驶人, 建立信息登记后, 一并纳入当地农机安全管理, 组织安全知识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

2.5.3 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隐患排查整治

随着开化县农机化事业的不断发展, 近年来全县拥有各类大中型纯农田作业农业机械170多台套, 先后成立了15家农机专业合作社, 有20多户农机大户。但是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安全意识淡薄, 操作不规范, 重使用轻保养, 因而存在着一些农机安全隐患。针对这种情况, 组织召开农机大户安全隐患整治暨农机安全知识培训会, 专题布置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机大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邀请厂家技术人员讲解烘干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操作规程和技术保养。随后县农机站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进行农机安全隐患排查, 通过排查主要发现以下农机安全隐患:一是无牌无证;二是操作不规范;三是机具重使用轻保养;四是油料存放不当存在火灾隐患。针对以上安全隐患, 县农机站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进行补办注册登记, 对排查出来的收割机无证驾驶人员集中免费举办一期收割机驾驶员培训班, 目前全县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上牌率和持证率达到95%以上;督促他们加强农业机械技术保养, 保证机具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 规范油料存放, 消除火灾隐患。

2.5.4 开展农机免费实地检验

结合农机安全隐患排查, 积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户开展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烘干机等农业机械的实地免费检验, 安排和组织农机具保养, 确保技术性能完好的农机具安全投入到农业生产中。2015年免费实地检验拖拉机1 256台、联合收割机75台、插秧机30台、粮食烘干机15台, 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5.5 开展报废拖拉机专项整治

长期以来, 拖拉机报废主要依赖于机具所有人的个人自发行为, 农民因经济条件所限, 缺乏主动报废农业机械的积极性, 往往抱着“能用就不修, 能修就不换 (件) , 能换就不 (报) 废”的心态, 这导致拖拉机报废迟缓, 大量老旧拖拉机超期服役, 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经济性能严重恶化, 带来能耗高、安全性差、污染环境等诸多问题。2015年年初以来, 开化县农机管理站认真组织, 强化服务, 积极做好报废拖拉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要求, 细化工作任务;二是以乡镇为单位对拖拉机开展排查摸底、梳理分类、登记造册, 并根据排查的情况, 对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运输型拖拉机下发《拖拉机报废通知书》;三是组织开展报废补偿工作, 指定报废解体回收单位, 并与之签订农业机械报废目标管理责任书, 以乡镇为单位, 事先就报废时间、地点、对象做好落实, 农机监理与报废回收公司的工作人员到乡镇就近现场开展报废解体, 办理报废的所有手续, 既方便群众, 又提高工作效率。2015年, 先后组织召开工作动员会议1次, 举办专题技术讲座2期, 召开报废回收现场推进会4场, 实际排查登记报废拖拉机1 160台, 发放《拖拉机报废通知书》380份。自2012年以来, 报废解体拖拉机428台, 农民享受报废补贴67万元。通过报废拖拉机隐患排查治理, 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消除农机安全隐患, 减少环境污染, 为全县农机安全健康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工作基础。

3 结束语

2015年, 通过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得到明显提高,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已纳入规范管理, 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氛围不断好转。但也发现了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农机监理工作面大量广, 任务重、压力大;二是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三是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还处于边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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