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关键词: 站场 治安 视频 监控

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精选6篇)

篇1: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篇2: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1、机构设置

⑴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⑵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装备要求

⑴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⑵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T1,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T2,还应在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T0,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⑶串联的采、掘头面,在被串联的采掘头面进风巷、被串风机前安设甲烷传感器。

⑷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⑸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⑹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⑺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⑼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⑽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地面投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⑾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⑿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回风巷内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⒀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应设置温度传感器,主要机电峒室可设温度传感器。

⒁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⒂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⒃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⒄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⒅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⒆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3、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要求

⑴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煤炭行业标准化归口审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⑵爆炸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⑶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间距应符合《规程》要求。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⑸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

⑹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必须装备备用电池,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⑺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

⑻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⑼中心站主机应配置2台,1台备用,主机历史数据中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与管理

1、安装要求

⑴监测监控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在井上逐台进行全面的性能检查与调试试验,必须达到: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仪器指标和跟踪误差不超过技术规定,各项功能正常,零配件齐全。

⑵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⑶分站的安装由监控管理机构负责,机电科协调安装地点和所需电源。其他各种传感器、断电仪的安装,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送通风、机电、监控管理部门(并在监控部门备案),并负责信号电缆的运送、敷设,监控管理部门负责安装。安装断电控制系统,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⑷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⑸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过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模拟量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⑻开关量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⑼声光报警器应设置的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⑽隔爆兼本安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严禁设置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联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⑾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及未作特殊安装要求的设备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2、管理

⑴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⑵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⑶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⑷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⑸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⑹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⑺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班队长负责移动看管,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处理。因炮崩、喷浆、运输等原因造成传感器和电缆失效、损坏的,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的除加倍赔偿外,还要严肃处理。

⑼各单位风机的移动、拆除,应提前两天通知监控部门,延长线路或回收开停传感器及掘进头巷道贯通后,应及时通知监控部门拆除或调整瓦斯传感器。

⑽安监员负责监督瓦斯传感器的移动、吊挂和使用情况,每班用光学检定仪与探头指示校正一次,若有误差,要以指示值大的为准,并通知调度室,监测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以及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每天打印监测日报表,报通风、安监、总工、矿长审批。对异常显示等故障要写明原因,对超限报警要根据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进行分析并有分析结果。

⑿井下指示异常地点,如异常报警、显示断电、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并会同调度通知井下安检员、施工班组长现场查明原因并通知监测人员。

⒀瓦斯监测记录日志要每天汇总一次,作为调度工作记录保存,每月安检科、通风部门对此记录检查一次。

⒁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⒃系统设备的管理

①安全监测系统的设备、材料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装、回收、搬迁管理制度,对系统所有安装、使用设备、登记造册并详细填写安装地点、时间、使用单位等。

②对回收设备和待修设备要及时修理,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

③各类传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装置完好率应为100%,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

④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要全面陆续升井检修并有记录。

⑤因系统装置问题或因地区战线太长而造成个别头面无法联网监控的,可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设置独立断电仪,但要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⒄每次的“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必须把监测作为一项内容检查,每月底由通风管理部门对监测系统按照标准给予打分评比。

⒅各矿无权报废安全测控仪器,确需报废的设备需请示公司同意或国家受权签定机构出具证明的可以报废。

⒆监测部门应按质量标准化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如下台帐和记录:

①监测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②故障及处理登记表

③系统与设备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日志

⑥安全监测日报表

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

篇3:电力调度安全运行监控管理

关键词:调度系统,安全运行,控制管理

1 影响电网调度系统运行安全的几种原因

1.1 系统规范及环境

随着变电运行技术的不断提高, 目前变电站内自动化和智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特别是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实现, 更是加快了调度自动化的发展进程。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得以在变电站内进行应用, 这是一个集电网测量、控制和保护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管理系统, 这就有效的提高了变电运行的水平。但由于该系统沿用的技术标准还是以前的技术标准, 这就导致在运行过程中与实际的需求存在不符合的地方, 从而导致通道、监视及一次设备开关机构等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问题频繁发生。

1.2 安全防护体系

电网调度系统在运行中受到较大的安全威胁, 这种威胁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即物理层面上的威胁及内部计算机犯罪所带来的威胁。物理层面上的威胁主要来自于系统主机的硬件及连接的线路, 一旦硬件受到损坏、发生故障则会导致一些重要数据丢失, 从而给系统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系统主机由于处于联网的工作状态, 这就可能受到来自于网上的任何一台主机的攻击, 一旦网络安全防护不力, 则会受到黑客、病毒的侵蚀, 从而导致安全问题发生。系统的安全还涉及到主机操作系统层面的安全, 一旦出现未经授权即存取、越权使用账号和口令等, 用户拒绝系统管理, 对系统的完整性进行损害等行为发生, 则会给系统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

1.3 误下命令

(1) 调度员作为调度系统的真正操作人员, 由于其工作量较大, 操作任务较为繁重, 一旦调度员缺乏安全意识, 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 则极易导致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不严格进行交接班, 再加之对系统运行方式缺乏必要的了解, 从而导致误下命令。另外由于工作精力不集中, 而且拟定调度命令时出现错误, 再加之现场核对和交接班时交接不清, 从而直接进行操作, 导致事故的发生。 (2) 调度员自身安全意识薄弱, 在工作中不仅不规范的使用调度术语, 而且遇到问题往往凭借经验主观进行判断, 从而误下命令, 导致安全问题发生。

1.4 误送电

调度员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调度系统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关系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调度员误送电的发生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没有对操作管理制度进行严格执行, 同时对于工作许可和工作结束后手续也存在不清的地方, 从而导致线路上还有多个工作组处于工作状态下时就送电, 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1.5 延误送电

延误送电多发生在事故处理工作中, 这与调度人员执行意识差及素质差有很大关系, 同时在工作时对系统运行状况及工作程序缺乏了解, 从而导致对重要用户的用电出现延误, 给对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1.6 管理因素

调度作业时由于人机混杂, 如果管理混乱则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不能及时进行巡视检查, 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为系统运行埋下安全隐患。再加之调度作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这样就导致在运行过程中一些规章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不能及时分析出现的异常和不安全现象, 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 完善系统管理的有效对策

2.1 从硬件安全出发构建安全防护体系

(1) 从操作管理入口着手, 设定登陆和操作的权限, 对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可以按照对系统使用的权限来设计不同用户的使用范围。这要求在设计系统的时候就需要对不同的用户设定使用和管理规范, 对非系统维护人员屏蔽某些功能, 让核心数据得到应有的保护, 也避免一些错误操作而造成的不必要误动或者事故。 (2) 注意保证主系统的功能和故障诊断。对于自动调度系统来说, 其功能的是由不同的网络服务器实现的。在系统的建设、调试、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各种服务器指标的监控, 以此作为依据对系统进行实时的监控, 并作出必要的调整, 保证系统的基本功能, 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还有, 应合理设计系统的故障诊断功能, 能够及时报错。 (3) 注意计算机的防护。系统功能的实现主要依靠的是计算机, 对所有的计算机而言外界的攻击和病毒都会对系统产生影响。所以在建立调度系统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软硬件的防护工作, 包括防火墙和病毒检测功能的增强。同时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 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2 规范系统及运行环境的控制

需要进一步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规范, 对系统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解决, 尽量做到变电站内四遥功能的实现, 从而更好的推动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全面实施。对于计算机系统来讲, 为了使其能够安全的运行, 性能更好的发挥, 则需要设置专职的系统管理员, 同时软件人员还需要对计算机系统软件运行的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变电站内的自动化系统设备需要进行了可靠的接地, 做好雷电和过电压的有效防护措施, 定期对接地系统进行检测, 同时还需要在自动化设备机房内配置消防设施, 从而确保设备能够安全的运行。

2.3 作好预防误操作、误调度工作

(1)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堵绝习惯性违章。无论是误调度还是误操作的发生, 都与调度员工作的态度有关, 所以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对各项工作都要认真负责, 仔细的对各个环节做好检查和审核工作, 努力克服习惯性的违章操作, 有效的预防误操作和误调度的发生。 (2) 加强设备的可靠性。首先需要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所以调度员需要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掌握, 而且在设备运行过程中, 还需要针对天气情况做好事故预想, 提前做好各项防范措施, 这样在发生事故时, 才能灵活的应对。其次, 需要做好输电线路检修工作, 对于重点路段要进行重点排查, 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从而有效的杜绝误调度事故的发生。

2.4 完善系统跟踪管理措施, 加强运行管理

以“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为宗旨,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同时建立有效的巡视制度, 分站设备巡视由变电站运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及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安全联防制度, 将网络及系统安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

加强工作责任心管理, 防止来自内部的攻击、越权、误用及泄密。执行值班调度员要坚守岗位, 重大操作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

3 结束语

电力调度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 需要具有严谨性、细致性和持续性, 所以需要电力调度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细致, 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同时在电力调度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确保电力调度系统能够规范化的运行, 尽量降低或是杜绝电力调度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李晓波.论电网安全调度运行管理[J].经营管理者, 2011 (22) .

篇4:落实安全管理 重在监控到位

关键词:铁路 安全 管理

0 引言

仅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是不够的,保证车辆安全就要强化现场监控力度,作到“五到位”。

1 引导接车监控

引导接车就是在进站信号机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改为引导信号或引导手信号接车。在有计划的施工中,通常采用引导手信号接车,一般引导员的岗位在进站端的扳道房。监控人员到岗后,要履行以下监控职责:①监控备品是否齐全;昼间信号旗(红、黄)一付,夜间信号灯(红、黄)一盏,电量要充足,灯泡要有备用,现场相互联系的手持无线电台是否齐全良好。②坚控引导作业出场及时:得到车站值班员引导接车的命令立即出场,如扳道房距离引导地点较远时,引导员应提前在引导地点等候,接到值班员准许引导的命令后由专人立即通知引导员可以引导(以手持无线电台告知)。③监控引导员站位准确:引导员应站在进站信号机外方(邻线为相对处)。④监控及时规范显示引导手信号:引导员了望到列车时,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头上高举左右摇动,夜间——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待列车头部越过引导员后收回手信号。

2 道岔人工加锁监控

道岔在联锁失效的情况下,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现场以钩锁器加锁。因施工影响的情况不一样,有时需现场拔动紧固加锁,有时需现场手摇加锁,有时需室内单操现场加锁。加锁的工作由扳道员来完成,有时需配几名扳道员,岗位在扳道房。监控人员到岗后要履行以下监控职责:①监控加锁备品齐全良好,监控人员到岗后要及时会同扳道员逐一检验钩锁器是否齐全良好,锁头开启是否灵活,是否有统一的编号,紧固用的扳手是否齐全配套良好。②监控加锁时机及时准确:准备哪趟次列车的那条进路,需对哪几组道岔加锁,什么时间加锁,都要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为准。加锁早不行,加锁晚也不行,否则就会影响列车的接发秩序。③监控现场加锁准确无误:接到车站值班员加锁准备进路的命令后,及时出场对号加锁,加锁前确认道岔的开通位置是否正确,尖轨密贴,现场拨动或手摇时需先组织工务、电务有关人员将道岔放置所需位置。监督工务紧固良好,车务进行加锁。加锁的位置应在第一二块滑床板间,加锁要牢固,紧固要使用扳手。加锁后钥匙要逐一对号妥善保存。

3 监控行车凭证填写交递

在出站信号机停止使用和按电话闭塞方式办理行车时,发出列车占用区间许可是行车凭证。所谓电话闭塞,就是在基本闭塞停用时,以命令准允使用的代用闭塞法。一个区间只准放行一趟列车。行车凭证施工中用到的有两种:绿色许可证和路票,绿色许可证仅在出站信号机停用时,自动闭塞区段使用;路票在电话闭塞时使用。监控干部到岗上要履行以下职责:①监控超前准备工作到位:监控干部要提前检查所需凭证准备的是否正确、充足、站名戳、印泥、复写纸等准备是否到位。②监控填写时机到位。相关凭证填写要按有关规定的时机填写不能提前填写,严格控制填写时机也是防止不具备条件发出列车的重要手段之一。③监控凭证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到位。两种凭证的填写主要是日期、站印、车站值班员签名,该划的划掉,审核要仔细,路票使用区间要正确,双人把关,确保无误。④监控向列车交递时机到位。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后才能向列车交递出发凭证,路票交递前必须确认区间空闲,保证交递前闭塞分区达到空闲条件等等。⑤监控凭证交递完毕后和其他人员联系到位。凭证交完要及时和发车人员联系,联系方式要提前约定,以免延误开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均需交命令时,要作好分工,平行作业,确保按时开车。

4 监控行车条件控制到位

行车条件的控制大体分两种,一是接车条件的控制,二是发车条件的控制。行车条件的控制内容多是安全控制的关键环节,对非正常行车组织的各项规定要十分清楚,所以必须派业务尖子上岗监控,来不得半点疏忽。监控发车条件是否具备。一是进路是否准备妥当,进上的道岔加锁是否完毕,在进路准备上车站值班员要亲自部置,亲自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二是电话闭塞时区间是否空闲,自动闭塞条件下,闭塞分区是否达到空闲的条件,闲塞分区空闲从设备上不能确认时,间隔时间是否已达到规定要求。三是确认条件具备后是否布置交递凭证,确认凭证交完后,发车人员是否组织发车。每项环节都要细致,程序不能颠倒。

5 现场进行施工监控

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的摆位,运输单位是“大王”,施工单位是“小王”。可见运输管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施工单位是现场组织施工的实施主体,但在行车安全、客运安全等方面的掌控程度不如运输管理单位全面。运输单位有权力更有责任监控好施工现场,车务部门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5.1 监控施工单位施工准备不要超范围。施工单位在正式要点施工之前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如往施工现场提前运送一些料具,对道岔提前进行预铺,对要更新改造的设备在不影响行车的前提下做部分设备的拆除,清理测量等工作,这时最容易发生过量准备,造成设备性能不稳或设备病害,引发行车事故,有时由于现场料具码放不牢倒塌,侵入线路限界。有时旧碴清理过多造成枕木悬空。所有这些车务部门都要加强有针对性的现场监控,防止事故的发生。

5.2 监控施工现场大型机械的作业,在很多施工中机械作业是不可缺少的,它能提高劳动效率。解决靠人力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机械在靠近铁路运行线区域的作业,给行车安全构成的威胁也是不可忽视的,由于作业机械在作业中、停放时侵入限界造成行进中的列车挂撞,脱轨掉道的事故教训不是一例,所以必须严格控制大型机械的作业区域,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带,要用拉绳等明显标记进行圈定,要加强机械操作司机的安全教育,不要盲干,不要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必要时现场应设专门的受过培训的安全防护人员,来确保机械不侵线,不碰撞行车设施设备,确保行车安全畅通。车务部门要有专人加强巡视,必要时跟班监控,共同管理,体现“大王”的管理权威。

篇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臵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 1 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臵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 2 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臵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 3 位臵。开关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臵。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臵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臵,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 4 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臵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臵。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臵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臵,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臵,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臵和防雷装臵。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 9 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臵。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 12 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 13 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篇6: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解析

一、管理部门责任划分

1、通风科负责“装置”的发放、安装、校验、故障排除、维修、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帐统计、监测系统图填制。

2、机电科负责设计监控系统的供电方案、断电方案、控制接点接线图,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3、安检科负责监督监测系统现场的正常使用情况,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4、供应科负责提供计划数量的设备、电缆及回收入库。

5、各使用单位负责监测设备、监测电缆的申领、运输、线缆的敷设、日常维护、断电控制线及分站电源线的敷设、安装、拆除、回收升井、上交库房。

6、通风科及使用单位负责井下使用中“装置”的现场检查、断电范围设计、异常情况汇报。瓦斯浓度超限,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监测监控设施区域的划分

1、大巷内的监测设备及通信缆线属机运队管理、维护

2、各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设备、缆线归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3、各变电所的监测设备及缆线由机运队负责管理、维护

4、使用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原则上谁使用谁负责。

三、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日期前2~3天,填写《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申请”由使用单位的技术队长或技术员填写,对传感器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线缆的数量及敷设方案,断电范围及断电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次报送调度室、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总工程师审批,调度室备案(审批流程详见永龙金鑫(登封)煤业公司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流程图)。否则,调度室对监测设备的发放及安装不予受理,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由使用单位承担。

2、调度室没有收到《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不得给使用单位发放设备及电缆,否则,对发放人罚款50元。

3、“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并对零点、报警点、断电点、灵敏度、防爆性能等各项性能进行检验、校正,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发放时,通风科必须正确填写设备发放台帐,发放、领取双方签字。

4、安全监测装置及电缆从调度室出库后,到再次入库前(工程结束或工程交替需要拆除、升井、入库),这一时段,使用单位负管理责任,在此期间,设备出现任何问题,由使用区队承担。

5、使用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提前将线缆敷设好,将“装置”运至安装位置。运输设备过程中注意防水、防震、防碰撞,防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6、使用单位负责接通分站电源和断电控制线。“装置”的供电电源必须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通风科负责分站、直流本安电源、传感器、断电仪等“装置”接线,“装置”正常运行后交付使用单位。

7、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监测设备不正常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室,不得擅自处理。

8、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风门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和拆除,更换风机、开关、电缆、风门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监测人员负责拆除,如私自拆除,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

9、凡井下在用“装置”,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一旦发现,除追查使用单位管理责任,并处罚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运行中监测重要参数的“装置”停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否则追究停用者或责任单位责任,对个人罚款100~300元,对单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11、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控制开关瓦斯闭锁功能完好,停送电可靠,若分站运行正常,但没执行断电,则视为开关拒动,使用单位应立即处理,属开关保护不起作用的,并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12、使用“装置”的单位,要求指定专人按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管辖区域内的“装置”和监测电缆进行日常维护,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班除尘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没有落实到人进行管理的,对使用单位机电队长罚款100元;监测线吊挂不到位及装置表面浮沉不清理,每处罚责任人20元,传感器不按照标准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

13、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日常传感器的挪移、吊挂。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风筒的异侧。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不能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老塘侧土袋墙、切顶线或挡风帘及上帮不大于800mm。

14、风筒传感器的设置标准:耙矸机作业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处;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处;风筒传感器设置时必须将上面的铁环用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上防止传感器脱落。

15、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可以将甲烷传感器暂时移动至安全地点悬挂妥当,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16、工作面进行喷浆作业或者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否则按照影响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进行处理。

17、监测设备放炮崩到、顶板掉矸砸到、扒矸机钢丝绳打住、喷浆喷住、顶板淋水淋到等对传感器造成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000元,造成设备报废的,另按原价进行赔偿。

18、使用中的监测电缆如出现外皮破损、泡在水里、被煤埋住、喷浆喷住等情况,按每处1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造成监测信号中断的,按每处3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另外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200元,队长罚款100元。

19、通风科在接到生产科的《贯通通知单》后,及时下达《安全监测系统拆除通知书》到相应责任区队,责任区队负责回收、升井,在升井当日交到调度室地面库房。否则每超一天按100元进行处罚。调度室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装置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管理卡、台帐。

2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监测电缆挪为他用,每挪用1米罚款10元,并视情节轻重和事故后果进一步处罚。罚款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1、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回风流中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时,要事先跟机电科、通风科协商好,做好安装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瓦斯传感器的准备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2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

22、由使用单位负责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延线或缩线。监测电缆必须盘成直径500mm左右的电缆盘,整齐地吊挂在巷道的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主管队长50元,并限期整改。

23、工作面回采回撤的电缆盘,电缆长度超过200米时,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井下监测工负责现场处理,严禁擅自剪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人由队长落实,否则罚跟班队长)。处理后多余的电缆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回交地面仓库,以备复用。

24、随掘进进尺的增加,传感器的信号电缆延伸必须及时跟进,开掘区队根据本单位进尺计划,及时到库房领取监测电缆,每次领取200米--500米,敷设后吊挂整齐,并处理好电缆接头。

25、各单位在敷设监测电缆时,必须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开淋水和容易造成对电缆挤压的地点,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报废者按10元/米罚款,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6、使用“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当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强行送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复电;一旦发现人为甩掉控制线或关闭瓦斯电闭锁功能,造成监测系统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按擅自停用监控设备进行处罚。

30、对“装置”使用和管理中的罚款,由通风科开具罚款单据,月底交矿领导审批,送财务科办理。

安全监控设备拆除措施

1、因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通风科应及时递交相关监控设备的拆除申请,经总工批准后,方可下发《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

2、相关区队接到《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后,应积极准备,安排电工配合工作。

3、在拆除监控设备前,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室,由监控值班人员删除监控主机上面的相关配置,并做好记录。

4、将设备及电缆回收、升井,交供应科库房验收入库,调度室出具回收单;井下现场移交其他使用单位,移交工作由监控方面人员主持,使用单位的机电管理人员参与。

5、与“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在拆除或改线时,由使用单位事前与调度室联系,共同处理,未经联系拆除或改线的,按擅自停用监测设备处理。

6、通风科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台帐。

7、在运输、拆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敲打、碰撞、甩跌,需轻拿轻放,在运输途中有淋水的环境,必须加防水布包裹安全监测设备,否则对设备造成的损坏仍由使用单位负责。

通信电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使用的通信电缆(包括电话电缆、监测电缆,以下简称通信电缆)的管理,杜绝丢失浪费,降低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矿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1、通风科监测组为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通信电缆的计划编制、审批、发放、现场管理、回收等工作,建立矿通信电缆管理台帐,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奖罚。

2、使用单位根据矿管理规定使用、管理通信电缆,不得丢失、浪费,保证通信电缆正常使用、完好。

3、供应科按计划供应质量合格的通信电缆,按月建立发放新电缆的台帐,并协助监测组做好现场的监督管理。

4、责任范围

大巷主通信电缆(不包括泄露通讯系统)敷设、维护由调度室监测组负责。

各机电硐室由相应责任区队负责,自联络巷、车场(包括采区上、下山段)至工作面由所在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使用的平均分摊或指定责任单位管理。

通信电缆的现场维护和管理原则上谁领用谁负责。

二、管理程序

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开具领料单(项目填写齐全),到监测组办理使用手续,领取通信电缆。需要领取新电缆时,信息监测中心应在票面注明发放新电缆,由使用单位到供应科领取,工程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上井交信息监测中心或由信息中心安排移交其他单位,物走帐移。

监测组建立通信电缆台帐,掌握各单位在用、库存及损耗等情况,并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回收的通信电缆完好情况进行鉴定、修理,妥善保管

三、管理规定

1、矿上给监测组配备物质仓库,用来存放回收的电缆和设备。

2、信号电缆、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按规定分开吊挂,方便更换和日常维护

3、监测电缆、通讯电缆的回收率为95%。

4、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需要回收的通信电缆,监测组应督促使用单位限期回收,回收时清理干净电缆表面浮尘,盘成直径500mm的电缆盘,每根电缆一盘,捆扎整齐,交到监测组库房,监测组建立回收台帐并给回收单位出具相关票据;需移交其他单位的,交接前一天由原使用单位通知监测组,监测组主持双方现场交接,现场用尺子测量,以实际为准,交接单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并到监测组办理台帐变更。

5、为了合理调配通信电缆,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各单位库存电缆不得超过500米,经监测组同意的除外,否则按每米5元罚款。

6、应该回收的通信电缆,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回收,由监测组安排其他单位回收,对责任单位按通信电缆台帐消耗数量的3倍金额出具扣款单,报矿市场办结算中心执行。

7、各单位在回收电缆时,必须帐物相符。主线整盘回收,发现截短电缆、帐物不符者按原价的3倍处罚。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无法使用的按原值的2倍处罚。

8、监测组对回收的电缆负责晾干、测试、标注长度。失修、失爆、无法利用的通信电缆,监测组每季末出具报废请示单,报送分管矿领导,领导批示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9、通信电缆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发现随意损坏、盗窃通信电缆,按原价10倍罚责任人,并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0、井下使用通信电缆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按机电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管理。

11、各单位在敷设通信电缆时,必须避开淋水地点或处理好淋水,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免通信电缆侵水,否则一处罚款100元,造成电缆报废者按8元/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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