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共5篇)
篇1: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打破传统监管模式 建立科学发展体制 ——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针对以往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广东省质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该《方案》,系统性地提出了“明确一个责任,实施两项改革,建立两个制度”的改革措施,旨在改变目前电梯安全监管模式、监管理念和做法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状况。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先行先试,已于5月11日在广州和东莞两市开展试点工作。
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岳志轩 整理/宋德奇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保有量不断增长,电梯运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截至2011年底,广东全省在用电梯35.93万台,占全国总量1/6,排在全国首位,并以年均20%左右的幅度增长。全省电梯制造单位79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622家(维保企业总数居全国之首,约占全国1/5)。
明确一个责任
《方案》通过确定电梯安全权责关系,明确了“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将“使用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此举将切实解决多年来因电梯运营中的多个主体责任不清、维保环节混乱等困扰电梯安全监管的难题。
一是确定了“使用权者”和明确了“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就必须履行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二是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相统一也可以相分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三是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畴予以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从而指导“使用权者”选择的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移装、报废提出建议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时,免除制造企业的对应安全责任。
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规定统一格式的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列明电梯的设备注册代码、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下次检验日期、应急救援电话,由检验机构填写后交“使用权者”,并由“使用权者”责任人签名确认后在电梯内张贴和按时更换。
改革两种模式
(一)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消除当前“使用权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现象,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职责体系。
广东的电梯维保企业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电梯制造企业下属的维保公司;二是分别具有安装和维修资质的公司;三是具有单独维修资质的公司;四是物业公司下属的电梯维修公司。此外,外省注册且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这些企业流动性较大,且复杂多变。由此,广东省电梯维保市场形成了省内、省外维保企业并存的格局。由于责任链条不清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维保行业乱象丛生。挂靠现象严重,一些有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通过挂靠方式,游走在几家企业之间;低价恶性竞争导致企业利润摊薄,为弥补利润损失,维保企业会产生偷工减料行为,一些低价维保企业甚至通过减少保养项目来弥补成本压力,致使维保质量下降,现在电梯维保市场实际上处于一种“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环境中,“使用权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而最有能力承担维保职责的制造企业却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
电梯作为一种机械装置,很大程度上要靠日常到位的维护保养才能做到安全运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方案》提出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一是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并由电梯制造企业领取维保资质证书,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
二是电梯制造单位自己设立授权或委托维保企业,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在向电梯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无需获得行政许可,无需领取维修资质证书(维保非其制造电梯、进口的电梯除外),维保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
三是“使用权者”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时,电梯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公司负责,制造单位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电梯制造单位对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召回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政府监管部门发现此类瑕疵和隐患,应当责令电梯制造单位强制召回改正并对其依法实施查处。
(二)改革电梯检验体制模式,将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厘清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
目前,由于电梯定期检验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开展,电梯使用单位没有选择自主权,形成了用定期检验代替监督检验的现状,造成政府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相混淆,也造成了社会检验责任向行政监管部门转移,社会矛盾焦点向政府部门转移的倾向。
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与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不相适应,人均特种设备监察量快速增长,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明显不足。
另一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与肩负的安全监察责任不相适应,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逐年减少,而全省特种设备数量逐年增长,监管责任越来越重,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方案》中对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予以了分离和界定,并作为本次改革的重点环节。将允许社会第三方技术机构获得电梯定期检验资质,经政府认可后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所谓第三方技术机构,指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应该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机构。定期检验性质定性为社会技术服务,按技术服务要求协商收费。
电梯“使用权者”有义务依法按时约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使用权者”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和检验不合格电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管部门发现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应当责令“使用权者”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理。
行政监管部门对在用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现状、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以及财政支持力度,抽查一定比例的电梯,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使用权者”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抽查,发现涉及电梯安全的从业单位和人员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行为并进行查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退出市场,以确保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两个制度
(一)构建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制约机制。
目前,我国在电梯领域未建立起事故责任险制度,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未形成。也就是说,电梯运行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来赔付消费者成为难题,一方面要等到事故分清以后,由责任承担者来赔付,而这个时间比较长,更多的是政府出面,甚至要垫付一部分。从国际运行经验来看,电梯作为公共使用的安全工具,保险介入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可以利用社会救助系统第一时间就对受害者进行赔付。
为此,《方案》将电梯的运行引入保险机制,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提高救助赔付能力。
一是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并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二是《方案》主要通过实施扶持措施来鼓励和支持,没有要求所有电梯实行强制保险。如果电梯使用年限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没有采取更换主要安全部件等改进措施,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保险的将不允许继续使用。
(二)构建电梯维修改造资金落实的制度,解决电梯维修资金短缺甚至没有出处的现象。
《方案》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七条,电梯属于共用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将电梯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提出了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比例、使用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
电梯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时,由使用权者提出,与所有权者协调解决。
广东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坚决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既立足于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又在地方立法方面有所突破与改进;既立足于解决电梯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又与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相衔接;既立足于国情省情,又参考吸收了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篇2: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以及深化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的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保障的迫切要求,根据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粤质监〔2012〕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为切入点,力争在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取得新突破,逐步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保障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以明确使用单位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首负责任为改革核心,改革电梯维保、检验和监督模式,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安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制度,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销售、使用、维保等各环节权责关系,构建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责任链条,逐步形成“企业责任落实、市场有效调节、政府高效监管、各方监督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多元共治的新格局,不断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主体,理顺电梯安全管理权责关系
1、确认使用管理主体。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即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应按特种设备法规规定申办电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并履行特种设备法规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电梯投入使用前,应从业主、物业管理者、商业经营者和维保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中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应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多个业主共有但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及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协助。
使用单位未明确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明确首负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履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并在申办电梯注册登记或定期检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承担电梯安全保障及应急处置首负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有权聘请符合条件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 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依法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
在发生电梯伤亡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垫付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组认定的善后处理等必要费用,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除外。垫付后,使用单位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负有责任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制造者、销售者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3、理顺权责关系。当电梯业主和使用单位是同一主体时,业主享有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业主和使用单位非同一主体时,业主应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单位,并参照省质监、工商部门联合发布的《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订立合同,明确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单位应依照电梯信用监管信息及我市电梯维保平均成本合理选择维保单位,并参照《电梯维保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电梯业主应保证电梯使用管理、日常维保、隐患整改、更新改造所需的安全投入,对因安全投入不足而造成的停梯、故障多发或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电梯属于多个业主共有的,应当在业主管理规约中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使用单位应及时落实维保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梯通知及隐患整改建议,对因未及时停梯或整改而发生的事故承担相 应责任。如电梯制造单位就电梯报废更新、移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因未执行相关意见而造成的电梯事故或故障,使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维保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及时发出书面停梯通知或隐患整改建议,对因未及时发出书面停梯通知或隐患整改建议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供电等情况,结合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求合理设计电梯井道等土建工程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建议,对选型、配置建议不当而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故障多发承担相应责任。
开发商、建设单位或集中采购单位应依据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选型、配置建议采购取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并负责向业主移交产权及相关安全技术档案。对未执行设计单位选型、配置建议或采购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故障多发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电梯存在设计缺陷、原材料和零部件缺陷、制造工艺缺陷和指示标识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制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应依照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负责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对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 在质量安全缺陷的电梯,应当主动召回和改正。同时,制造单位应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售后服务范畴,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和电梯及其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指导其他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并在使用单位就电梯报废更新、移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提出技术咨询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电梯销售者因自身过错致使电梯存在缺陷,销售明知存在产品缺陷的电梯,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改革电梯维保运作和监督模式,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竞争行为
1、建立维保“一承诺八明示”制度。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由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联合签署的“电梯维保合格”标志,向社会承诺其确认电梯安全运行状况,明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维保人员、维保记录;同时,通过公告栏或网站等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明示事故隐患、重大故障的原因及处置、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电梯自检报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建立预防性维修制度。鼓励通过“全包”式维保,约定故障率指标,保证老化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及时更换,实现预防性维修,减少电梯“带病运行”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和事故,切实提高电梯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3、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导的电梯维保体系。推动建立制造单位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到维保的全过程终身服务负责制。电梯制造单位自行维保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其维保质量由制造单位负全部责任。由其授权、委托的维保单位维保的电梯,其对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电梯的维保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使用单位选择未经制造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维保单位从事电梯维保时,电梯维保质量由该维保单位负责,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制造单位不承担责任。
4、建立电梯维保人员能力提升激励机制。特种设备行业组织要开展电梯维保人员的安全技术、法规继续教育及维保技术水平自愿性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向社会公布,测试结果作为使用单位、维保单位选择维保人员及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激励维保人员持续提升维保技术能力。
5、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电梯制造、安装、维保等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制度,通过量化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加大电梯维保等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频次,对维保单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资源条件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注销相应许可。
6、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电梯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委托特种设备行业组织根据电梯制造、安装、维保单位的能力、诚信、守法等情况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向社会公开,通过发挥市场调整机制引导电梯维保市场良性发展。
(三)改革检验体制和技术监督模式,提高检验机构技术监督效能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的部署,推动检验体制改革,将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改进国家现行电梯检验“固定检验时间、固定检验项目”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年一次定期检验基础上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乘客投诉热点、人流密集场所、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电梯,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动态合格率;有针对性地拓展检验项目,将检验规则未纳入而在事故、故障、举报、投诉等中发现的影响电梯质量安全的项目纳入检验范围,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技术监督水平;促使检验回归技术监督定位,检验机构对所检验项目结论正确性负责;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可在检验规则规定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委托检验项目,不断提高电梯安全可靠性。
(四)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1、引入商业保险保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保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事故责任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单位为参保主体,电梯制造、维保、检验等单位广泛参与的保险保障机制,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2、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业创新保险产品,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3、引导扩大参保面。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及作业人员等相关主体购买保险。依托特种设备行业组织整合相关主体保险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优化保险费率。
4、发挥保险安全保障作用。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险差别费率的调节机制,促进电梯从业单位加强管理,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五)建立电梯安全评估制度,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进程
1.推进电梯安全评估。对制造单位没有明确正常使用年限但实际使用已超过15年或接近制造单位明确的正常使用年限的电梯或主要部件,使用单位应书面通知业主启动安全评估程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征得电梯业主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启动安全评估程序:
1、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2、电梯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3、电梯需要更新、改造或重大维修的。
经业主书面同意后,使用单位应约请原电梯制造单位、同等资质的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有能力的电梯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能否继续使用、继续使用年限和整改要求等相关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安全评估结果可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业主申请更新改造费用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申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可依据评估结果,提出该电梯继续使用的承保条件和费率。
业主不同意启动安全评估程序,或未采纳评估单位建议的,或未保证相应安全投入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使用单位未书面提出申请,或业主同意后未启动安全评估程序,或未优先约请原电梯制造单位(已不存在的除外)进行评估,或未采纳、落实评估单位建议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对于已经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市住建部门应根据《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更新、改造、维修的工作程序、使用比例、申请流程等;对于没有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或物业专项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电梯更新、改 造、维修费用的,由使用单位提请电梯业主研究解决资金分摊问题。
各区(新区)可借鉴福田、罗湖区政府通过资金补贴政策成功推动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经验,根据辖区实际,适时出台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贴政策,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进程。
(六)建立电梯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监管制度,强化市场和社会的约束监督作用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电梯制造、维保、使用、检验、评估等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记录、分类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推动电梯信用监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同时将存在违法记录的单位和人员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通过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保、使用、检验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监管,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电梯从业单位和人员,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提升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1.加强电梯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各地成立“特种设备事故技术调查处理中心”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全力强化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效履行事故应急处置、风险防控等各项职能,满足广大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对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及时性、有效性的新需求。
2.运用科技创新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动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装设电梯运行监控系统,确保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第一时间掌握电梯运行状况,快速出动消除故障和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电梯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警示风险。
篇3:市场监管局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我市电梯的使用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故障的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平安、和谐的电梯乘坐环境。现按照《2021全省在用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随着我市在用电梯数量逐年增加,电梯安全使用问题愈发重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普查工作,着力推进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促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及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各环节工作责任落实,提升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水平,保障我市电梯的运行与使用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监察工作。
检查电梯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员或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建立电梯设备档案,档案资料自否齐全,重点检查电梯使用单位维保情况和定期监检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二)加强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安全监察工作。
电梯安装资质是否合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是否对持证人员进行进行定期培训。(三)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工作。
在有关部门确认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严格实施监督检验,并做好相关使用登记工作。(四)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责任者的约谈工作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树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各市场监管所要坚决把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落实到工作中,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部署落实。(二)细化方案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网格化监管办法》,对辖区内的在用电梯进行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运营,绝不能带病生产和运营。(三)强化督促指导。
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强化责任落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各市场监管所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重视,做到不整改不放过,不彻底不销号,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闭环管理。篇4: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检院济宁分院,市局稽查局:
根据质检总局、省局关于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市电梯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我市电梯安全工作,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济宁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
方案
2、总局
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 — 2015年4月16
济宁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在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截至2014年底,全市电梯总量达到13074台,并以20%左右的年增长率快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全市电梯安全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但应清醒认识到,由于部分电梯管理责任主体不落实、楼宇电梯配臵不合理、维护保养不到位、老旧电梯维修不及时以及部分电梯维修更新资金难以落实等原因,致使电梯故障时有发生,特别是电梯涉及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根据《质检总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和《山东省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要求,市质监局决定今年在全市开展一次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全面掌握在用电梯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风险,提高电梯安全运行保障水平;同时推动建立“1233”电梯安全监管新模式,加快全市电梯应急处— 2 — 臵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电梯维保、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评价、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检验技术把关、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统筹协调部署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的相关工作。各县级质监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市局部署要求,统筹做好各地的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是开展全市电梯安全风险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电梯”进行评估、建档,按规定要求逐一评估安全风险,要求相关单位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力量集中攻坚,消除风险。
二是对发现的“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报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三是对状况较差的老旧电梯,发挥当地政府作用,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四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电梯安全惠民服务工程,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同时,要结合电梯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全面深化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加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更加清晰的安全责任链条;二是探索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平
— 3 — 台,大力宣传电梯乘用安全知识、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情况、大会战排查和解决的隐患等,发挥市场淘汰和社会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定期检验,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提高检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快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电梯应急处臵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和服务体系;五是发挥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对电梯安全问题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4月20日之前)。各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电梯安全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建立健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各县局要成立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电梯安全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大会战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大会战的目的意义,动员有关部门和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单位,以及行业协会、业委会、保险机构等积极参加大会战工作。
(二)自查自纠、消除隐患阶段(4-6月份)。各县局要督促电梯使用管理、维保单位对在用电梯逐台进行隐患和风险排查,对发现问题的逐台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按照“一梯一表”的要求及时上报。要督促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 4 — 踪调查,对使用和维保单位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查自纠工作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对投诉举报属实或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各县局应责令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分类建档、重点督查阶段(7-9月份)。在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逐台自查基础上,各县局要组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稽查执法等人员,结合电梯定期检验等工作,以使用时间长(15年以上),使用强度大(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臵水平低(回迁房、保障房等)、管理力量弱(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为重点,组织对在用电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风险,要责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全面落实整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时间长(十五年以上),且故障多、投诉多的电梯,可由电梯使用单位自愿申请,开展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评价,为电梯更新、改造或修理提供技术依据。
对自查自纠还未完成整改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电梯,要逐台建档,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逐台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成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挂牌督办、集中攻坚阶段(10-11月份)。对建档还未完成整改的电梯,要集中力量攻坚,完成整治工作。对“三无电梯”,要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点要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维保单位、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措。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对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推动住建、财政等部门明确维修资金简化使用的程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或不足的,重点是由当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按照“政府统筹、财政支持、技术支撑、群众参与、过程公示、部门协同”的原则协调解决。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仍无法落实整改的电梯,要依法予以封停,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客观向社会公开电梯安全状况及整改的建议,推动隐患整治工作。
(五)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阶段(12月份)。各县局要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并进行数据的统计汇总和风险分析。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电梯安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各县局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并逐级开展督查检查,力求实效,按时完成。市局将对各地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二)落实主体责任。生产、使用单位是保障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在用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其安全首负责任和对电梯进行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要落实电梯制造单位保障电梯质量安全,以及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以其为主力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的渠道,调动业委会、居委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落实好电梯维保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促进电梯维保质量。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大对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保障力度。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相关行业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要依法开展电梯检验和更新改造修理评价工作,为隐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支持。要强化安全监察和稽查执法机构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的进展。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在“质量月”期间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安全监察和检验发现的问题等,营造“电梯安全、你我有责”和“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并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情况等统计数据和阶段性成果,大会战工作情况总结于12月下旬报市局。
— 7 — 从4月起,每月的10号、25号,各单位要组织提供两篇工作信息,以电子版方式报市局特监科(联系人:刘珍玺,联系电话:3291999,邮箱:jntjk@126.com)。
市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
领导小组
组 长:田 军 市质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袁福双 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赵绍敏 市质监局特监科科长 周天生 市质监局稽查局副局长
成 员:张群湘 市质监局特监科主任科员
鹿 斌 市质监局特监科副科长
李慎彦 省特检院济宁分院副院长
刘珍玺 市质监局特监科科员
篇5: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2013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通知〙为抓手,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以完善信息系统为基础,推动全省重大危险源管理业务开展;以开展辨识为起点,摸清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底数;以完成备案工作为核心,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前提,不断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力争2013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分级、建档和备案工作并趋于常态化,逐步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摸清重大危险源底数(2013年4月底前)
按照〘通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已有安全评价报告的辨识结果,全面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督促未按有关标准开展辨识的企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并报送当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各地将辨识结果汇总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摸清我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量和基本情况。
(二)积极开展有关标准及《通知》的宣贯培训(2013年5月底前)
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具体培训事宜另行通知),使培训人员基本具备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全面推广使用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6月底前)
在省安全监管局完成广东省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组织并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通过系统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备案资料和开展在线监控等,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资料数据、业务流程、动态管理的信息化。
(四)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检测检验及登记建档(2013年10月底前)
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见〘通知〙附件1)的编制要求,自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同时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对照〘通知〙登记建档要求,在做好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登记建档工作。
(五)督促企业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2013年12月底前)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及登记建档工作后,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材料(相关备案文书见粤安监〔2012〕72号),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
(六)启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试点工作(2013年8月底前)
省安全监管局将选择汕头、茂名、韶关三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另行通知)。运用
— 3 — 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预警及应急系统,并督促有关重大危险源企业积极配合、支持、参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从而形成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与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既是实现安全监管方式转变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的需要,也是事故预防技术思想的进步,为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对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检查和指导;要定期分析形势,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重点对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抽查。
(二)明确工作任务,实施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 — 4 — 度,督促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对首次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的企业要严格对照〘通知〙要求,逐条逐项的组织好辨识、安全评估和日常监督检查;要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努力提高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的形式审查,并做好档案管理和上报工作。
各地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安监部门开展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上报,并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督查。
(三)结合具体实际,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要深入排查目前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工作开展情况,掌握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辨识、建档、安全评估以及备案完成情况,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通知〙施行前后工作衔接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对已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规定完成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在其分级已明确的前提下,可结合危险化学品单位换证等工作逐步按〘通知〙规定重新备
— 5 — 案。
(四)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