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搬迁安全协议(精选8篇)
篇1:搬迁安全协议
搬迁安全协议
甲
方
:
乙
方
:
为明确拆迁施工全过程中行政手段强化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制订以下安全协议:
一、乙方义务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2、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对拆除、搬迁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应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机具的安全及隐患问题,应及时纠正、整改。
3、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技术交底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别风干电割等特种作业把关,乙方必须负责审查上岗资格。
4、对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乙方必须制订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指派专人现场监控,严格执行。
5、有缺陷的工具、设备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救援设施,各种警示标志应齐全、设置合理,要有严密的防火措施。乙方因损坏厂房,公共设施(包括铁门、自来水管、消防管、水制、消防栓、金属棚、柱、窗门、树木、井盖、水渠、沟板、水泥路
面、线路、灯具、警卫栏杆等)要按价全额赔偿或按原质量结构修复。
6、要强化现场指挥和施工作业监护。高空、多层交叉、地沟、容器内作业和停送电作业必须有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指令,制定
危险点源的应急预案。停送电作业必须要有施工主管负责人签发的停电工作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实施,同时做好原始记录。
7、不同的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时,必须相互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安全管理协议报甲方备案。
8、要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环境因素风险,镀液处理进行辩识和评估。在施工作业场所,要严格按照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
9、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及调查处理,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告知甲方。
10、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资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则由乙方全额赔
偿。
11、为确保厂道交通的安全,乙方搬迁车辆必须在厂房横路内进
行作业,厂道内严禁超速驾驶,并随时注意来往的行人和车辆,谁发生事故谁负责。搬迁物资车辆离场必须要有主管负责人签发的《搬迁放行条》和盖好有效印章,并由专人具体负责实施。
二、甲方义务
1、拆除工程的现场情况要向乙方进行交底,协助乙方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对施工安全、消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建议。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
定,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确认之日起至全部物资撤离甲方厂区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2:搬迁安全协议
甲方:广州帕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
现乙方在甲方场地进行设备搬迁就安全生产、防火及治安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设备搬迁安全要求:
1、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施工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乙方对拆除、搬迁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__________ 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为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有关安全、防火及文明施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机具的安全及隐患问题,应及时纠正、整改。
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
4、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5、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机械作业必须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保障甲方设备的搬运的及时、安全,不得损坏、丢失,并按要求将设备摆放到指定位置。
7、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对甲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防火及治安监督检查,要给予支持和配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8、设备装、卸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违章蛮干,听从甲方及装卸地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严重的可禁止乙方进场。
9、进入甲方厂区,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厂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厂区交通秩序,保证厂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
10、设备拆卸、安装过程需确保设备本身的安全装置完好。
二、相关责任:
1、拆除、搬运工程的现场情况甲方要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协助乙方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在搬运期间乙方人员、车辆及财产等所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如在搬运过程中乙方造成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或机器设备车辆及工器具的损坏等事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一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人员对所在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及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防火、治安承包协议书
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责。
4、施工期间,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行施工,期间因乙方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人身、设备和机械等伤害)、交通事故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所吊、运设备、物品出现丢失、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6、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运输装卸人员负责,造成的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知甲方,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乙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8、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酌情处以100~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发现一次处罚一次。乙方不交纳违约金的,甲方可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三、解决争议方式:
对安全生产、防火及治安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帕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
(盖 章)(盖 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3:搬迁安全协议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 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擦边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 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 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信访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信访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信访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信访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二是搬迁协议的属性定位和形式要求。利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破解用地和项目建设难题应当把握好协议的过程和形式。协议搬迁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协议的过程应当充分协商,不应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涉及的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协议搬迁既然定位为民事行为,就应避免政府和基层组织的直接介入;搬迁协议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宜采用征收协议格式,这样能够真正体现其民事性质。
篇4:搬迁安全协议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擦边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信访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信访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信访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信访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二是搬迁协议的属性定位和形式要求。利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破解用地和项目建设难题应当把握好协议的过程和形式。协议搬迁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协议的过程应当充分协商,不应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涉及的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协议搬迁既然定位为民事行为,就应避免政府和基层组织的直接介入;搬迁协议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宜采用征收协议格式,这样能够真正体现其民事性质。
三是被搬迁人的财产等权益保障问题。保障被搬迁对象的实体利益是协议搬迁的核心所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应当与当地的房屋征收政策和标准一致,既不能压低也不能抬高,压低了当事人利益受损,抬高了会影响其他征收项目的实施。对于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协议搬迁,其补偿标准亦应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这样处理,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的协议搬迁更应这样处理,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人利益不受损害。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协议搬迁过程中,要给予宅基地使用人合理的安置,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办理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其他利益也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篇5:企业搬迁协议样本
甲方(拆迁人):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因开发建设需要,双方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甲方对乙方相关房屋及土地的拆迁补偿等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补偿范围:乙方位于无锡市 XDG—2006—78 号地块拆迁范围线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区域占地 113708.09平方米,建筑面积 96580.40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人为无锡市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范围见评估报告)。
二、房地产评估价值:甲乙双方确认: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物所有限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土地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为 4184.45 万元,房屋评估价为7921.36 万 元,附属物评估价为 665.46 万元,合计 12771.27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柒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具体见评估报告)。
三、甲方(拆迁人)对乙方(被拆迁人)房屋及土地拆迁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款为 13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四、甲方对乙方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进行一次性补
偿,补偿费为 1300 万元,其他补偿费为 5100 万元,合计 64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整)。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装修补偿款40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第三、四条甲方共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为 19800 万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分别在以下期限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额的 10%;(2)在乙方启动拆迁土建工作时,支付总额的 30%;
(3)在乙方新建厂房完工后,支付总额的 30%;(4)在乙方启动设备搬迁时,支付总额的10%;(5)在乙方交付被拆迁房屋后,支付总额的 10%;(6)在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即总额的 10%。
六、被拆迁房屋土地的移交:
乙方应在以下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
(1)乙方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其出租企业意黛喜公司在其承租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甲方。
(2)乙方应在2009 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搬迁补偿范围内所有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移交。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3)乙方在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外,其余的设备均应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包括该建筑物内承租户的设备)。
七、其他约定:
(1)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的,甲方愿按补偿总额的 3%-5%一次性支付乙方作为奖励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每延期一个月按补偿搬迁补偿总额的 2%因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前应确保拆迁范围内财产的完整,对移交财物、设备等遗失、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向甲方赔偿。
(3)甲方对拆迁范围内承租企业的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由乙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篇6:搬迁协议书
甲方:流泉社区居委会
乙方:
篇7:坟墓搬迁协议
搬迁单位: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被搬迁户:XXX 户(以下简称乙方)
因贵州省XXX中等职业学校扩建,需搬迁乙方位于城东社区栗木山地域内的坟墓,依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XXX城镇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城东社区建设相关方案,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需搬迁的坟墓甲乙双方共同实地查看、清点、确认为:有碑坟 冢,每冢900元,无碑坟 冢,每冢700元(双棺每冢另加300元),应支付搬迁补偿费
元(大写:)。
二、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坟墓搬迁出的每冢奖励3000.00元,在12月10日前完全迁出的每冢奖励2500.00元,在12月20日前完全迁出的每冢奖励2000.00元。
三、搬迁到政府指定的公墓地点内安葬的每冢再奖励1500元,自行在其它地方寻找墓地安葬的不予奖励。
四、签订协议后:
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偿款,由乙方自行搬迁,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引发的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
2、由甲方组织人员,乙方协助将涉及坟墓搬迁到指定地点,费用由甲方从乙方核实所得的搬迁费、奖励费中列支。
以上两种搬迁形式乙方自愿选择第。
五、乙方必须在2011年12月20日之前全部搬迁完毕,不能影响工作进度。
六、在规定时间内未搬迁完毕的,视作放弃搬迁,由甲方作无主坟搬迁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职校、城东社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城东社区(盖章):
篇8:搬迁安全协议
1 层流手术室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设备因素
由原来采用紫外线消毒或化学消毒的方法, 到搬迁后新安装的层流设备, 虽然之前对手术室医护人员不断进行理论培训, 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刚搬迁的头几个月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缺乏净化系统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具体的指导, 没有实践经验, 理论和实践不能相结合, 时而存在手术室空气、温度、洁净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特别是温度、湿度不符合标准, 给医护人员和病人带来不舒适感。
1.2 管理因素
1.2.1 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及时
制度需要不断更新, 从原来的消毒管理进入层流手术室的管理, 旧的制度立即废除, 根据新的消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修订或重新修订了相关制度, 但存在大多医护人员对新制度的不完全熟悉, 在落实过程中就会出现落实不到位, 或者不能适应新制度或新环境的要求。
1.2.2 人员因素
手术室医护人员到达一个新的环境, 对新环境不熟悉或不能适应, 对空气洁净技术工作原理、维护、保养要求等都不是很了解, 再加上医护人员的思想观念不发生改变, 觉得无所谓, 会出现人员进出通道、洁污流程等有不护理现象。
2 规范化管理措施
2.1 控制清洁的质量及设备维护
洁净层流空调系统投入运行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初次必须连续运行24h, 空气培养2次合格方可使用, 每次手术之前60min开启层流空调系统, 接台手术须达到各级别自净时间百级15 min, 万级30min, 空调连续运行, 尽量排尽上台手术污染的尘粒, 保证手术间的空气质量。每季度对手术间进行空气、物体表面、手进行监测, 对不达标准要求的要重新监测, 直至合格。定期专人检查空调系统运行情况, 做好维持保养工作, 确保层流手术间达到洁净效果。
2.2 设备管理
设备科设专人每天检查控制板上空调显示数据, 每周检查空调系统进行运行情况。设专人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建立维护日志。洁净急诊手术间的送风系统24h维护低速运行状态, 保证恒温、恒湿和洁净度, 其他手术间至少在术前1h将层流打开, 维持低速运行状态, 术前30min~40 min调至高速运行状态。长时间没有使用的手术间启用时应及时清洁送风口滤网并至少提前3h开机运行。据季节变换相应调控适宜的温湿度。做好层流手术的运行安全管理, 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使用、安全通道位置。
2.3 严格工作流程
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进出手术室人员按“手术通知单”上的名单, 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进入手术人员, 严格着装管理, 所有进入手术室人员必须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裤、鞋、帽, 并按三边划分要求进出, 不得随意走动和窜手术间, 保持手术室“相对密闭状态”, 病人、工作人员出入门应随时关闭, 手术期间保持手术间相对密闭状态, 减少外出, 保持室内正压。入室物品先要在一般环境中湿式擦拭, 消毒处理干净后方可搬入, 小物品应拆除外包装后方可搬入手术室, 在洁净系统停止运行期间, 不允许大件物品入手术室, 每月由院感科对手术室各区空气进行沉降菌监测并将结果备案保存。
2.4 预防感染的管理
一切清洁工作均要在净化系统运行过程中进行, 采用湿式擦拭, 手术结束后立即清理擦拭, 整理各类物品, 术毕污物通过污物通道处理。每天手术前后用消毒液擦拭一次无影灯、器械车、麻醉手术床、壁柜等各种器材表面和地面。对工作人员才穿过的隔离鞋用毕进行清洁消毒。每周所有设备和地面彻底擦拭消毒, 清洁一次。一次性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每月更换1次, 高效过滤器每年更换1次。回风网每周用清水冲洗2次, 以确保尘埃过滤效果。
2.5 控制手术间的温度、湿度
适宜的温度不仅使病人舒适且有利于伤口的愈合[2]。手术环境的调节与维持由夜班护士于每日手术病人入室前60min开启空调机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2℃~25℃, 湿度控制在50%~60%, 术中由巡回护士根据手术医师和病人的需要调节室温, 不仅满足人体舒适度, 且又不利于室内微生物的生存[3]。
3 讨论
洁净手术室是一个多专业、多功能的综合整体, 手术室是感染的高危科室之一, 它担负对病人进行手术和急危重病人的抢救任务, 因此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手术病人的预后及医疗护理质量效果, 感染严重者可危及病人的生命。随着医院条件的改善, 通过1年多的应用, 充分发挥层流手术室的功能优势, 通过严格的科学管理, 指定严密的洁净手术室的管理制度, 形成了一整套的有效的管理方法, 各项指标均达到洁净手术室的标准要求, 降低了手术切口感染率, 保证了手术安全, 改善了医护患的手术环境, 提高了舒适度。
参考文献
[1]刘光丽.剖析手术室护理的安全问题及防范[J].医学理论与实际, 2010, 23 (10) :1303-1304.
[2]朱长芹.洁净手术室的管理与维护[J].齐鲁护理杂志, 2006, 128 (8) :1596-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