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直属 仪器设备 采购 事业单位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2篇)

篇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

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司函〔2006〕129号 2006年7月10日

部直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抓好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制订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抓好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计划采购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及其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项目,都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各单位应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操作。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由各单位自

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凡是一次性采购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达到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货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对外公开招标。所有的招标采购,都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我部批准。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都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到货后,采购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严把验收质量关。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

第八条 各单位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各单位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将采购工作纳入审计范围,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将采购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范围。同时,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社会等方面的监督。教育部财务司也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篇2: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教财厅[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12-20 【生效日期】2008-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厅[2008]3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进一步加快项目预算的细化和下达工作。除特殊情况或特别要求外,教育部负责的所有项目预算,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细化,并在年初部门预算中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确保项目在预算内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实施。

第三条第三条 预算安排与结余资金挂钩。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教育部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减少或暂停安排第二的项目预算,由高校优先消化结余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 进一步强化净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开始,高校所有的净结余资金,一律在时收回,由教育部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 完善预算调整制度。预算编制要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项目预算执行与项目实施进度基本保持一致。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度及时报批。

第六条第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制度。各高校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将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通过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上报教育部。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应及时查找和分析原因,书面报送教育部财务司。确实存在管理等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提交下一步加强管理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通报制度。每年决算后,教育部财务司将在直属高校中通报所有高校的资金结余情况,对因预算不精细、监管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形成较多资金结余的高校予以批评。结余资金数额特别大,或结余资金占财政拨款比例特别高的高校,需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由主管领导向教育部财务司专题进行汇报。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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