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关键词: 防爆 系统

方案是一种常见的应用文内容,有着自身的格式和内容,那么一份详细的方案,应该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防爆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防爆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论文

1 概述

电厂的燃煤制粉系统——磨煤机是一种典型的燃料粉碎系统。自然状态下化学性质相当稳定的块状煤炭经过研磨并与空气混合之后,就形成一种氧化剂(空气中的氧气)与还原剂(煤粉中的炭)的混合体——煤粉流。为了提高燃料的使用效率,技术人员总是在不断尝试着将煤粉研磨得尽可能细小。目前的加工水平已经将煤粉直径减小到微米以下。

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煤粉流中氧化剂与还原剂的接触面积,使之转变为一种对明火极其敏感的易燃易爆性混合体。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煤粉流接触到明火或者磨煤机的某一局部温度升高到煤粉的燃点以上,制粉系统中最常见的现象——闪爆就发生了。轻者将造成设备破坏、生产过程中断;重者将有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

早期的磨煤机保护系统都是利用温度传感器来发出警报,而这样的系统需要布置的监测点太多、可靠性差且误报率大反应慢。所以早期的磨煤机系统难以达到对机组各方面的协调需求。故欲设计与开发一款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该新系统通过分析磨煤机中CO的浓度,提前预警可能的爆炸事故发生,从而保证磨煤机的安全。系统有PLC控制,自成一个独立的小系统。是火电厂、储煤场生产过程工艺监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2 设计方案

本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的项目针对于上述不足,旨在以分析实时监测的磨煤机中CO的浓度数据为基础,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建立一套综合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环保性的评价体系以此来指导防爆预警监测系统驱动研究,从而设计与开发一款符合生产需求的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系统设计流程如图1所示:

2.1 设计监测程控原理

本设计主要采用PLC程序控制,并以探头辅助分析磨煤机中CO浓度来进行监测预警。该程序遵循串行工作方式,每次执行一个操作逐步执行。

(1)按下开关sb1,触点0.01闭合并自锁,常开触点10.00闭合;(2)达到一级预警时,开关sb2闭合,触点0.02闭合并自锁,常开触点10.01闭合,黄灯亮;(3)达到二级预警时,开关sb3闭合,触点0.03闭合并自锁,触点10.02常闭开关断开,黄灯灭,红灯亮,并反吹氮气;(4)达到三级预警时,开关sb4闭合,触点0.04闭合并自锁,触点10.03常闭触点断开红灯灭,并关闭反吹装置,同时关闭主程序。

2.2 PLC实现的主要功能

首先,智能化监控,根据设计可分为三级预警:(1)当达到一级预警时黄灯亮;(2)达到二级预警时黄灯亮;(3)达到三级预警时自动断开主回路;从而实现智能化监测预警的目的。

3 软件系统开发

在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实时数据采集和可视化显示,经过软件处理后形成的曲线比原始数据更能给人直观的印象。该软件在Windows操作系统下以C++ Builder为开发平台,应用于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中的实时数据绘图。C++ Builder是一种面向对象的可视化应用程序开发工具,开发环境轻松快捷,界面友好,方便实现。

兼容WinXp/7/8/Vista等主流操作系统。此外,使用HTML开发人性化使用界面,对软件构成以及系统原理进行说明。启动软件后,操作人员只需点击开始测试,软件便可以自动获取实际数据,并同时绘出曲线,直观的反馈给操作人员。界面友好,操作简单。

3.1 设计运行架构

设计运行架构如图2所示,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提供一个实时观测数据和监测预警的人机交互界面。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人性化服务界面。用户可进行注册、登录,并了解系统说明与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的运行原理;可视化观测界面。用户进入数据测试部分后,页面会显示出该燃烧情况下CO浓度的实时观测值,安全范围以红线标明,如若超出安全范围,则会产生相应的报警措施。

软件操作界面如图3所示,可以提供一个实时观测数据和监测预警的一个人机交互界面。主要分为两大部分:(1)人性化服务界面;用户可进行注册、登录,并了解系统说明与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的运行原理;(2)可视化观测界面;用户进入数据测试部分后,页面会显示出该燃烧情况下CO浓度的实时观测值,安全范围以红线标明,如若超出安全范围,则会由PLC程序启动预警装置,产生相应的预警措施或断开回路。

3.2 本系统特点

(1)采用CO监测可靠性高,误报率低。不会因为其他原因引起的局部温度升高而错误发出报警信号,避免可能发生爆炸的磨煤机报警系统,对磨煤机起到综合控制和监测的保障作用。

(2)反应迅速,与温度报警系统相比能够提前1-1.5小时发出报警信号,能够预留给维护人员足够长的故障反应时间,并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来选择排除危险的方式,以及排除危险。

(3)本系统的设计与开发通过对采样探头的设计、PLC编程实现逻辑控制、测CO传感器的选用等综合应用,可以做到对传感器端传来的信号进行快速准确处理,具有良好的自诊断功能,系统配置简单灵活,控制系统模块化,性价比高,维修方便等优点与特色。

4 结束语

研究磨煤机防爆监测系统,可以提高工作安全性。本项目在大量分析运行模拟数据的基础上,总结了防爆预警的关键性指标,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实际操作方案,对提高磨煤机组运行安全性和高效性的意义重大。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根据现有机组模拟运行数据,将其与国家标准进行对比参考的算法有待完善;进行PLC程序设计时,其内部自成的独立系统功能的多样性有待提高;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建议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场地的实际情况,考虑煤种差异、环境温度和实际工况等因素对本软件进行相应的局部调整。

第二篇:输煤系统防火防爆措施

一、 火车来煤接卸防火防爆措施

1. 重点防范地点:各皮带头尾部、三工位、皮带给煤机和翻车机振动斜煤蓖,以及各除尘设施,发现积粉立即汇报联系处理。

2. 各值班人员要每班检查自己岗位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熟悉使用方法。 3. 定期对各除尘器进行解体排灰,程控值班员在设备停转时间歇启停除尘器,防止积粉自燃。

4. 火车来煤接卸期间,翻车机振动斜煤蓖地面积粉,各皮带头尾部、皮带给煤机等处积粉每天彻底清理一次。

5. 值班员到岗位严禁携带火种,重点防范区域内进行电火焊作业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清理动火区域积煤、洒水、铺设防火隔板等),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双方必须到现场确认措施完善齐全可靠。 6. 火车来煤堆煤期间,巡检时重点检查各皮带头尾部滚筒、三工位导料槽下、皮带给煤机滚筒下、翻车机C型端环支撑托辊组积粉情况,发现与转动机械接触和摩擦立即联系清理防止积粉温度升高自燃。

7. 严格执行输煤系统消防水定期试验制度和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备用。

二、 输煤皮带防火防爆措施

1. 做好输煤消防水系统的运行维护,保证消防水压力符合规定压力(0.8Mp),同时做好消防水系统的定期试验及其它定期工作,并做好记录。 2. 输煤皮带按规定(每班切换)定期进行切换运行。

3. 及时清除输煤皮带上下的积煤和积粉,保证输煤系统无积煤和积粉。 4. 运行人员要按规定对运行和停用输煤皮带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当发现输煤皮带上有带火种的煤时,应立即停止上煤,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并切换输煤系统。

5. 输煤皮带停用时,要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确保皮带不存煤。 6. 输煤皮带上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堆积木材、棉纱等,如需要少量存放生产用油,必须将油放在带盖的铁桶内,用过的油棉纱和油抹布要防止指定的地方并及时进行清理。 7. 焊补落煤管时前,要在皮带上面铺防火隔板,以防皮带着火。输煤皮带上部和原煤仓口处动火,应做好隔离措施。

8. 原煤仓检修时要对原煤仓进行彻底隔离,特别要联系值长集控人员将原煤仓至给煤机的手动插板可靠关严,防止热风进入煤仓,同时在措施做完后要检查确认原煤仓无冒粉现象后方可许可开工。

9. 严禁任何人在输煤皮带间吸烟,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10.定期清理除尘设备内部、拉紧重锤室、原煤仓顶、煤仓层处积粉,防止自燃着火。

11.定期检查输煤系统积煤积粉情况。

12.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用现场灭火器材或用水从着火两端向中间逐级扑灭,同时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带上覆盖砂土。 13.原煤仓着火应用冲洗水、消防水和灭火器进行灭火。

三、 防止原煤仓爆炸控制措施

1. 预知原煤仓要进行检修或机组进行停机检修可能超过7天时,应做到磨停仓空,以避免长时间停放原煤。

2. 集控应定期切换原煤仓运行,备用仓停用时间不超过15天。

3. 临时停炉,无法烧空的储煤原煤仓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天用测温仪测量温度。当发现原煤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原煤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进行灭火,防止因自燃引起的原煤仓爆炸。

4. 严禁将自燃煤上至原煤仓,自燃煤应全面浇透冷却后方可加至煤仓。 5. 原煤仓检修时要对原煤仓进行彻底隔离,特别要将原煤仓至给煤机的手动插板可靠关严,防止热风进入煤仓, 同时在措施做完后要检查确认原煤仓无冒粉现象后方可许可开工。

四、 输煤系统电缆防火控制措施

1.对控制室、开关室通往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检查采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

2.检查电缆竖井应分段作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区域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3.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4、输煤系统内敷设的电缆要组织分区负责,并定期清扫积灰、积粉。

第三篇:煤粉制备系统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2009-12-29 09:23:45 作者:yj0102 来源: 浏览次数:10 网友评论 0 条

煤粉比煤块更容易燃烧。煤粉是煤的微小颗粒,它的表面积与同量的煤块比较要大得多,与空气接触后比煤块更易氧化,也容易自燃。

一、煤粉的燃烧特性

1.煤粉比煤块更容易燃烧。煤粉是煤的微小颗粒,它的表面积与同量的煤块比较要大得多,与空气接触后比煤块更易氧化,也容易自燃。

2.煤粉悬浮在空气中,达到一定的[wiki]爆炸[/wiki]极限,就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各种煤粉尘的爆炸极限,据煤炭部门测定,下限最低的为45g/m3,上限最高的可达2000g/m3,这个幅度相当大,爆炸的强度在300—400s/m3时为最高。达到爆炸极限的煤粉,无论在封闭的空间如煤粉制备系统内,或在敞开的空间如锅炉房内,遇到明火,都会引起爆炸燃烧。

3.在封闭的煤粉制备系统内,当煤粉燃烧时,压力迅速提高,将造成整个系统的破坏,并使火焰外喷,烧伤人员,烧坏其他设备。

二、煤粉制备的防火要求 1.设置防爆阀和防爆门

1)在煤粉系统的管道上应设防爆阀,以便在发生爆炸时;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通过防爆阀排气中,不致于形成更严重的爆炸事故。

2)在煤粉制备的煤粉仓、分离器、旋风器等设备上,应分别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面积应按设备的容积比值计算,一般取0.04m2/m3,但不得小于90cm2。防爆片上应采用薄铁皮,厚度不得大于0.5mm。防爆片上应划有十字形刻痕,有刻痕的一面应朝外安装。防爆门的框架应有一定的强度,并牢固、密封,性能须达到设计要求。

3)防爆阀、防爆门爆破后,应立即停车,并清除火源,查明原因。待防爆阀(门)修复后,方能重新起动设备。

4)在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仓、分离器、旋风器等重点部位加装温度监控器,随时监测各部位的温度有无异常,防止煤粉因高温引起自燃爆炸。

2.管道和设备

1)为了防止和减少煤粉在管道内积聚,煤粉系统管道的敷设,除通往燃烧器的一段外,不得有水平的区段;呈袋囊形区段尤应禁止。

2)煤粉系统的支管尽头,不得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集煤粉的集管,一般只宜设置一个。

3)煤粉制备系统的机械设备应有连锁装置,并应保持良好,当设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自动停车。

4)煤粉制备系统的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5)除无烟煤制粉系统外,磨煤机和煤粉仓都应设置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6)严格控制煤粉仓内的存量,严禁过量储存煤粉。同时注意煤粉在仓内贮存时间不宜过长。

3.检查、清扫和禁火

1)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每班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漏风、漏煤的隐患。

2)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的外表,应定期进行清扫,防止粉尘聚集。

3)煤粉制备系统的蒸汽灭火装置,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使用时不能投入。

4)在煤粉制备系统和场所内严禁动火。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并且在作业现场设置专人监护。

三、煤粉系统发生燃烧爆炸时的扑救

1.迅速通知主控人员,关闭磨煤机入口热风门,必要时停止磨煤机的运行。

2.向发生故障处通入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

3.如磨煤机出口处有火星,可采取加大给煤的办法,关闭热风门,熄灭后,再停止磨煤机,并小心地把堆煤清除干净。

4.如煤仓着火,应迅速停止向仓内进粉。同时用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灭火,必要时可利用水对起火设备外壳进行冷却降温,但禁止用水直接扑救

第四篇: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 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 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6845 除尘器 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 及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 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 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 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 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3.4 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计量。 3.5 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 异物 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及碎片等)等杂 物。 3.7 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 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 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2.1.8] 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4.2 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 GB12476.3 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 境划分为三个区域: a)20 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b)21 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c)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5 一般要求 5.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 GB 15577 中建 (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以及 GB 50016 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 5.2 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15606 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 5.4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5.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5.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 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5.7 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 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5.9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 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 GB/T 17919 的要求。 5.10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260℃。 5.11 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 于 100℃。 5.12 用于 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 AQ 3009 的相关规定。 5.13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 GB 15577 的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 生产设备、设施 6.1 通则 6.1.1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 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 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操作的进给速率控制应符合 GB15606 中 7.4 的要求。 6.1.3 对刀具及磨具的维护应符合 GB15606 中第七章中的相关的要求。 6.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 6.2.1 一般要求 6.2.1.1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 20m/s。 6.2.1.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 (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 体的机械设备 (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 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6.2.1.3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 改变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6.2.1.4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 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 2 分钟。 6.2.2 管道系统 6.2.2.1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 放时的最大压力。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短。 6.2.2.2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 PVC 管)。 6.2.2.3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6.2.2.4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 接口应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2.2.5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之一: a) 采用抑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b) 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 6m 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 灭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 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 c)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d) 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口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 大值。 6.2.3 机壳和机罩 6.2.3.1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6.2.3.2 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 入。 6.2.3.3 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6.2.4 风机 6.2.4.1 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6.2.4.2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风机作为管道的物料输送风机时,风机壳体的设计强度 应符合 6.2.2.1 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6.2.5 除尘器 6.2.5.1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 强度应足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 6.2.5.2 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 6.2.5.3 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6.2.5.4 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用抑爆系统进行保护。 6.2.5.5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6.2.5.6 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b) 当仅有火灾危害且按本标准进行防护时,可布置在室内; c) 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内; d) 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 6.2.5.1 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 e) 当设置了带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口,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 6.2.5.1 规定时,可 布置在室内; f) 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内: 1)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 2)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 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 8640m 3 /hr; 4)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 5)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 6)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 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 也至少为 6m; 7)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6m。 6.2.5.7 除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形以外,气物分离器或除尘器中的空气不应回排到建筑物 内: a) 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且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 路已配备了与火花熄灭系统相连接的火花探测装置; b) 处理能力大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 了火花探测系统,或者在除尘器的排尘一侧,对除尘器内部检测火花的进入及发生情 况,且运送循环空气到建筑物的排气管道已配备了火花探测器驱动的、手动复位的高 速截止阀时; c) 来自设置在室外且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的旋风式初级除尘器的空气, 允许由管道直接进入建筑物内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非封闭式除尘器中。 6.3 机械输送系统

6.3.1 所有设备在安装及运行中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润滑。 6.3.2 设备的轴承应采用防尘球轴承或滚动轴承。 6.3.3 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 6.3.4 穿透设备外壳的转动轴应密封。 6.3.5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难以接近的区域内设备的轴承宜安装轴温报警器。 6.3.6 不作为泄爆口使用的设备出口及可移动设备的盖板,应配合紧密、严格封闭、 可靠固定且防尘,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时的最大压力。 6.3.7 具有爆燃危险的封闭式输送系统应符合 6.2.2.1 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6.3.8 具有火灾及爆燃危险的输送系统应采用高速截止阀等机械类隔离方式,或火花 探测系统与化学抑爆系统联动的方式与其上、下游系统进行隔离。 6.4 热油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 6.4.1 热油加热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防护应符合 SY/T 0524 的规定。 6.4.2 热油加热系统不应使用铜、铸铁或塑料管道。 6.4.3 油溢出时应及时清理。 6.4.4 应防止木粉尘和纤维粉尘在加热设备热表面上积聚。 6.4.5 在加热设备附近有浮尘或积尘的场所,加热设备的助燃空气应由建筑物外面直 接用导管导入。 6.4.6 易燃燃料管线应设置紧急截止阀。截止阀的位置,应在火灾发生时便于人员接 近并将其关闭。 6.4.7 以回收木粉尘为燃料的加热设备应设置防回火装置。 6.5 粉碎设备 6.5.1 粉碎设备应设置在室外。 6.5.2 当设置于一个独立建筑物内或当建筑物与毗邻的隔间采用了 GB50016 中的防爆 设计时,允许设置于室内。 6.5.3 粉碎设备的外壳应采用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造,其强度应足够承受所加 工的材料可能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

6.5.4 由非燃烧材料制造,且设置有泄压导管延伸至室外的泄爆口、或安装有火焰熄灭 装置的粉碎设备外壳,其设计强度应高于泄放后的最大爆燃压力。 6.6 人造板机械 6.6.1 应使板类成型机封闭空间内的粉尘云最小化。 6.6.2 轴承、辊和轴衬应符合 6.3 的要求。 6.6.3 铺装机应设置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装置。 6.6.4 压机周围应设置废气强制排放系统。 6.7 干燥系统 6.7.1 在干燥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游材 料处理设备之间。 6.7.2 对加工刨花板或其他可能产生高浓度细尘的材料的干燥炉,如采用了非直排方 式,则应对旋风除尘器或风箱设置泄爆装置。 6.7.3 干燥管道应采用水平方向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弯头数量。 6.7.4 干燥介质的含氧量应控制在 17%以下。 6.7.5 干燥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之间应进行隔离。 6.7.6 干燥旋风分离器顶部应设置泄爆装置。 6.7.7 室外干燥旋风分离器及铺装机顶部的旋风分离器,若高出附近建筑物的屋面时, 应按 GB 50057 的要求设置防雷系统。 7 储存设施 7.1 粉尘储仓或料仓应设置于建筑物外面,具有独立的支撑结构,且靠近防火通道。储 存设施不应设在建筑物屋顶。 7.2 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和木粉仓应设置泄爆门。 7.3 具有爆燃危险的粉尘储仓或料仓应配备可以将爆燃泄放到安全区域的泄爆口。 7.4 储仓的结构应尽量减少水平边棱。 7.5 储仓应设置通风,且应避免扬尘。

7.6 除尘器排放粉尘至储仓或料仓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粉尘外逸的排放方式,且应 设置阻风门。 7.7 具有潜在自燃危险的木材或木材替代物颗粒应储存于室外或独立的建筑内。如储 存在室内,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设计。 7.8 储存木粉尘及木材替代物颗粒的储仓应采取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 8 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8.1 防爆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除尘系统部件; b) 电传感器,开关装置,电机等; c) 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部件,当喷水器被沉积物堵塞或腐蚀时,应进行更换; d) 润滑系统; e) 旋转式机械(如:剥皮机、刨片机、研磨机、精磨机、烘干机及滚式压机); f) 产尘设备内部和周围电气装置的缺陷(如:电弧、闪电、电线损坏),电弧开关; g) 传送带及轴承的完好情况,损坏的导线以及偏心的部件(齿轮、滑轮、防护装置 以及整流罩等)。 8.2 对防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8.3 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动,应重新进行检测,保证各项性能符合 防爆要求。 8.4 应确保所有的泄爆口处无任何障碍物。 9 清理 9.1 应对粉尘及其它残留物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各种管道和现场的积尘和粘挂的纤维; b) 干燥器内部、干燥器上面的天花板区域及屋顶排风扇开口周围; c) 干燥器或通风系统内部、周边或设备上凝集的油类或树脂的残渣、粉尘、松香及 石蜡; d) 除尘系统中的风机、电机、护罩及传动机构。

9.2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 3.2mm。 9.3 不能重新利用的含木粉尘的可燃废料应放置于有盖的金属容器中,每天移至安全地 点。 9.4 应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清扫方式,清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行粉尘清扫时,所有消防设备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在存在能够点燃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热表面,或易产生火花设备有明火或火花的情 况下,不应采用压缩空气吹扫; c) 采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扫或强力清扫时,压力不应大于 103kPa,且清扫时应将电 力或其他点火源关闭或移出该区域; d) 积尘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真空清洁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清洁设施均应采用防爆 型。 e) 应将金属从清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木屑或可燃废料中分离出来。 10 管理及培训 10.1 木材加工企业应按照 AQ/T 9006 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2 应按 GB 15577 的要求制定防爆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检查。 10.3 应按有关消防规定建立企业防火制度和动火制度。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10.4 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厂房及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并制定详细清扫规程。 10.5 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应有粉尘防爆专篇,并定期组织演练、总 结并保留记录。 10.6 除进行一般安全培训外,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木粉尘防爆的专业培训。 10.7 当工作条件改变时(如设备、工艺、防爆设施变更或材料储存、传送方式变更 等),应对培训计划和程序进行检查更新。 10.8 员工培训应有记录并存档。 10.9 应对防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文件存档。 10.10 对防爆设施的故障、检修、维护、变更应进行记录并存档。记录应包括:故障 记录、检查程序(例如:安装、检查、测试、培训、维护)、组织机构、执行结果和 工作日期。所有需要保留的记录都应保留到其效用结束。 10.11 有可燃粉尘或粉尘云存在的区域不应使用气动工具。必须使用气动工具时,应 关闭该区域内 AQ 4228―2012 9 的所有产尘设备并清理所有的设备、地面及墙壁的积 尘。 10.12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及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13 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第五篇:50 煤粉制备系统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目的

煤粉是煤的微小颗粒,它的表面积与同量的煤块比较要大得多,与空气接触后比煤块更易氧化,也容易自燃。粉煤在80℃以上就开始干馏产生一氧化碳气体,随温度升高,产生的一氧化碳的量随之增加,如果不能有效的控制一氧化碳的生成速度,造成一氧化碳的聚集并达到煤粉燃点时,将引起煤粉的燃烧。如果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发生爆炸,将造成整个煤粉制备系统的破坏,并使火焰外喷、烧伤人员、烧坏设备。为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千业水泥公司煤粉制备系统。 3 职责

武保部为主管部门,熟料一分厂、熟料二分厂负责本分厂煤粉制备系统的防火防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管理

4.1.1 煤粉制备系统的操作人员和巡检人员,需经公司安全生产和煤粉防火防爆知识教育,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操作证方能上岗。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4.1.2 煤粉制备系统区域内严禁烟火。

4.1.3 煤粉制备系统处各种警示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4.1.4 煤粉制备系统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不得局部泄露煤粉。煤磨系统设备接地应良好,应使用防爆电机、防静电袋收尘器。

4.1.5 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和管盖的外表面,应定期进行清扫,防止粉尘聚集(不允许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4.1.6 煤粉制备系统的各种检测安全装置和灭火装置(防爆门、防爆阀、温度监控仪、CO气体检测分析仪、CO2自动灭火系统、泄重阀等)要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班组每班检查一次,分厂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生产部、设备部、安监部每季度检查一次)。

4.1.7 在煤磨制备系统操作中,操作人员要严密监视磨煤机入口温度,使其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严格控制煤粉仓内温度,以及出口温度,严禁在煤粉内火源未清除前,向煤粉仓内送粉。

4.1.8 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管道上禁止动火,以防止制粉系统发生爆炸。

4.1.9 在制粉系统、管道检修和清除煤粉作业中,要严格控制煤尘浓度,防止局部空间煤粉混合浓度超标,遇火源发生爆炸。此外,还要及时清理漏出的煤粉。

4.1.10 严格控制煤粉仓内的存量,严禁过量储存煤粉,同时注意煤粉在仓内贮存时间不宜过长。

4.1.11 在煤粉制备系统和场所内严禁动火。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

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并且在作业现场设置专人监护。并遵守以下规定。

4.1.11.1 有安全负责人批准作业证明。

4.1.11.2 动火作业前,应彻底清除动火作业场所内可燃粉尘,并配置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8kg 4件或4kg 8件)。

4.1.11.3 进行动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动火作业场所。

4.1.11.4 进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4.1.11.5 动火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清除火种,确认火种清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4.1.12 煤粉制备系统发生燃烧爆炸时的补救

4.1.12.1 迅速通知中控人员,关闭磨煤机入口热风门,必要时停止磨煤机的运行。

4.1.12.2 向发生故障处通入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

4.1.12.3 如磨煤机出口处有火星,可采取加大给煤的办法,关闭热风门,熄灭后,再停止磨煤机,并小心地把堆煤清除干净。 4.1.12.4 如煤仓着火,应迅速停止向仓内进粉。同时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灭火。

4.2 煤粉制备系统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4.2.1 煤粉制备系统概况

煤粉制备系统是水泥生产过程中,将原煤通过磨机加工成煤粉的一道

工序,该部位有煤磨一台,袋收尘器2台,原煤仓1个,转子秤2台、煤粉仓2个、罗茨风机3台、管道2套(窑头、窑尾分解炉管道)。 4.2.2 该部位的危险特性

煤粉在制备过程中,煤粉悬浮在输送管道中,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会发生燃烧。无论是封闭的空间、还是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内、或煤粉仓内,只要遇到明火便会引起爆炸,其危险性很大。 4.2.3 该部位周围的消防水源及灭火器材情况

该部位配有消防箱及自动灭火装置2套,每层楼室内有2个消防箱及水带枪头。

4.2.4 紧急应变过程中的操作步骤

该部位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在岗员工要立即报告单位领班、中控调度、以及单位值班领导,同时中控调度报告公司值班领导。 4.2.5 首先扑救组进行现场观察,将火灾爆炸部位的基本情况弄清楚后向指挥组汇报,听从指挥组的命令。

4.2.6 扑救组应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在抢救人员的同时进行灭火。抢救物质,扑救的具体方法是:

4.2.6.1 迅速通知中控人员,关闭磨煤机入口热风门,必要时停止磨煤机的运行。如果是煤磨一层着火,可以打开一层两个消防箱用水进行灭火,同时使用手提式8型干粉灭火器,如火势较大,需要增援的消防队从南北门进行灭火;如果是磨内着火爆炸,可启用JB-TBL-J2000型CO2自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如火势较大、可拨打119求助。

4.2.6.2 如果是煤粉仓着火爆炸,应迅速停止向仓内进粉。启用JB-TBL-J2000型CO2自动灭火系统。

4.2.6.3 如果是袋式收尘器着火爆炸,同样启用JB-TBL-J2000型CO2自动灭火系统;同时每一层配备有消防箱、水袋、水枪以备用。 4.2.7 紧急应变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4.2.7.1 所有参战员工必须高度注意应急时的安全,切勿莽撞行事。 4.2.7.2 首先应注意防滑、防触电、防坠落等事项。

4.2.7.3 在扑灭煤磨房大面积火灾时,要首先注意冷却、承重、结构、防止塌落伤人。

4.2.7.4 观察火情、采取应急灭火措施,要听从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切勿盲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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