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精选6篇)
篇1: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1999-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鄂发〔1999〕23号1999年12月8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实施以来,全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健全法规、培养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大批新型小城镇迅速崛起,展示出政治上的凝聚力、经济上的推动力、市场上的辐射力和文化上的渗透力。
积极发展小城镇,对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开拓广阔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快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由温饱向小康过渡的重大举措。
我省小城镇建设的经验证明:加快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有序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乡镇企业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小城镇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增加消费,启动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二、二、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思路、目标和重点
全省小城镇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把小城镇建设与推进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大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总的格局是:以促进县(市)域经济发展为基点,以县城(市区)为中心,构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一点三级”小城镇规划布局新体系。在长江、汉江、铁路、公路沿线和大中城市周围,合理规划城镇布局,提高水平,形成密集的城镇带、群。力争到2005年,全省有25%的建制镇建设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明星镇。
目标和任务是:根据工农结合,城乡互融,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乡镇企业、龙头企业的载体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到200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4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小城镇(建制镇、乡集镇)要达到中心区道路全部硬化,供水普及率95%以上,排水设施覆盖率90%,绿化覆盖率30%以上,供电、邮政、通信、环卫、公交、消防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
小城镇建设要突出重点。近期,全省要着重抓好200个中心镇和25个重点“口子镇”的建设。各县(市)集中力量建设好2-4个中心镇。中心镇要选择交通便利,有一定的区位优势,镇区建设和人口已有一定的规模,乡镇企业和龙头企业相对发达,经济实力较强的小城镇。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资源向中心镇和重点“口子镇”聚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通过一段时间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中心镇和“口子镇”,其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县(市)各乡镇的前列,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相对配套完善,服务功能比较齐全,镇区人口规模一般达到2万人以上或占镇域人口40%以上,镇区面积与人口相适应,对周边乡镇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三、整体推进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
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企业是建设好小城镇的基础。小城镇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是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成为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的载体和依托,为其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信息、物质等发展条件。发展小城镇、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机整体,三者之间要协调、有序、联动发展,关键要做好四个结合。一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结合。小城镇的发展主要是依托农产品、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走以农兴镇,以镇促农的道路。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工作中,把建设市场体系、培植龙头企业、搞好基地生产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小城镇把企业、农民、农业同广阔的大市场紧密连结在一起。二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相结合。要始终不懈地发展乡镇企业,通过政策引导,调整企业布局,在小城镇开辟工业小区,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使小城镇成为乡镇企业的载体,同时不再批准在小城镇规划区以外占用耕地新建乡镇企业。三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第三产业相结合。要加快小城镇市场体系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镇外人员进镇入城,从事饮食、运输、旅游等服务行业,使小城成为商业区和商品集散地。四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调整社会结构相结合。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根据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农用地流转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农民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进镇务工经商。积极开展迁村并点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居住地城镇化水平。
四、四、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
小城镇建设要运用市场机制多方筹集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外商外资、个体私营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投入小城镇的公用设施建设,允许投资者以一定的方式收回投资;允许对城镇道路路名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转让拍卖,收入用于小城镇建设。
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全额返还乡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不得截留挪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土地增值税应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实行土地综合利用和滚动开发。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省城市维护建设费在全年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50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小城镇建设,鼓励一批中心镇和口子镇加快发展。省农行、省建行每年各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支持中心镇住宅开发建设,县(市)农行、建设要按计划落实资金;大中城市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中心镇和重点“口子镇”建设。
五、五、积极推进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县(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政策上要扶优助强,在下达的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时,调剂一定数量的额度向中心镇倾斜。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出租)、统一管理。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外,一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土地出让,要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小城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按规划和计划开发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小城镇建设要与村庄建设结合起来,做到少占地面空间补,城镇用地村庄补。积极鼓励旧城区、旧村庄改造、闲置土地整治、并村、平坟等各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在费用收取上可适当优惠。在小城镇建成区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原已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补办征用出让手续,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出让金可以适当减免。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集体土地承包者之间、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均可交换不同区位、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地块,并依法签订互换合同。保留进镇落户的农民对承包地的承包权利不变,同时,鼓励进镇农民自愿通过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或有偿转包等形式,解决好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问题。集中使用农民住宅用地指标,允许进镇农民利用原有的宅基用地按一定的折算标准置换城镇住宅用地。
六、六、加快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积极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和吸收农民进镇务工经商,落城镇常住户口。从1999年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由全省原来的15个扩大到200个中心镇和25个重点“口子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在全省推开。“农转非”取消原指标控制办法,由各地根据小城镇发展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办理。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生活来源,在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另行下达)。
各地要加强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进镇落户农民及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
七、七、坚持科学规划、精心建设、严格管理并重
规划是小城镇建设的“龙头”,编制规划要坚持高起点,坚持为经济服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特色和适度超前的原则。要以县(市)为单位,科学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县(市)域小城镇布局规划和中心镇、重点“口子镇”建设规划修编应抓紧完成,其他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要在明年底前完成。小城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具备法律效力。省财政从1999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万元的村镇规划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规划工作。各镇应根据镇情特色,确定本镇功能定位、发展目标。要科学安排工业、商贸、居住、公建、仓储、市政、绿化等各项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中心区域的发展半径和村镇体系的发展框架,搞好镇村布点、人口合理分布和镇村之间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小城镇建设要切实做到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确保质量,突出特色,融实用、经济、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小城镇的建设要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努力创造出优美的环境,确定合理的人口规模及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环保规定治理废水、废气、废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专门机构,使其更好地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物业管理、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施工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切实做到建设市场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八、八、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
小城镇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当作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形成合力,确保小城镇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小城镇建设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配套措施。对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解决问题。要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落实,加强监督、督办和审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总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不拘一格地采取多种途径探索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路子,实现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突破。同时,既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不能一哄而起。要把小城镇建设纳入乡镇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考核。省对纳入中心镇建设的小城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达到标准的予以命名表彰,以推动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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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06]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的重要性,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十五”期间,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幅19.08%,保险赔付总额 161.21亿元,上交税收10.92亿元,2005年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保险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保险业改革,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服务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地方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
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与我省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各地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促进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网络、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发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
三、统筹发展企业年金等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我省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
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和健康等保险业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保险公司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提高应对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自觉性,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各种责任保险。对于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等,要积极推进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提高矿山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面和保障程度,维护矿山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矿山企业抗风险能力。要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促进医患关系的平衡,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旅行社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对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展各类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幼儿购买意外保险,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政府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解决保险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加快保险业创新步伐。大力加强保险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发展高科技保险,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民营企业保险。创新保险销售渠道,稳步推广新的营销方式。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认真研究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积极向各保险总公司争取有利政策,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始终坚持投保自愿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守合同、重信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误导欺诈客户等问题。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理赔服务标准。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
进一步深化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健全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转变保险业增长方式,努力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保险业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人才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事关保险业稳定运行和经济金融安全。湖北保监局要切实履行全省保险业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不断增强引领全省保险业发展和防范保险业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全省保险业发展的规划,统一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保险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科学的保险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防范通过商业保险非法集资和洗钱。
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信用湖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负担,适当提高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7年1月1日起,武汉市城区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至3000元。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保险知识,激发广大公民和企业购买保险的意愿,特别是要注重正面报道,积极宣传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典型事例,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要创新保险宣传教育形式,争取 2007年秋季开学前在我省自编中小学教材中加入保险知识相关内容。
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大力培育保险市场,依法减轻保险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现有保险主体积极合理增设机构网点,不断扩大保险业覆盖面。积极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在我省投资设立保险企业,吸引更多国内保险机构和国际著名保险机构落户湖北,增强全省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八、加强领导,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和平安建设体系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掌握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研究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带动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保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全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和谐湖北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篇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近十多年来, 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 强化组织领导, 采取得力措施, 大胆创新实践, 推进了生态脆弱区向生态良好区的积极转变, 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全省森林面积达到4 236万亩, 森林覆盖率18.03%, 其中经济林面积达到1 000万亩以上, 基本遏制和初步扭转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态势良好。我省林业已展现出新的发展局面, 站在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 我省仍然是一个林业小省、生态弱省, 还有3 000余万亩宜林荒山尚未绿化, 新造林地长效管护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森林抚育提质尚有差距, 经济林管理经营较为滞后, 林产富民仍有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建设的精神, 落实省政府“造林绿化的领导力度只加大不减小, 资金支持只增加不减少, 目标考核只加强不减弱”工作举措, 提质增效, 将山西林业生态建设推向新阶段、使之再上新台阶,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绿化山西、生态兴省”为目标, 调整思路、创新理念、创新实践、造管并重, 以提升质量、增强效益为重点, 稳定植造面积, 营造管护并重, 在科学植造、强化管护、转型发展、提质增效上走出新路, 取得更大成效, 全面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水平。坚持政策支持、机制创新、政府主导、社会共建, 遵循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思路, 以敬天为民和近自然林业为理念, 分类施策, 区域突破, 整流域治理, 全林分经营, 高质量、高效益推进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 为全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生态支撑和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植被恢复为重点, 科学实施“两山”造林、“两网”绿化、“两林”富民、“两区”增绿、“双百”精品、“双保”管护等省级林业六大工程和国家林业重点工程, 每年完成营造林400万亩以上, 森林覆盖率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 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 森林蓄积量达到1.30亿立方米, 力争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 森林蓄积量达到1.50亿立方米。每年发展经济林100万亩以上, 到2015年全省经济林总面积达到1 800万亩, 实现农村常住人口人均1亩经济林的目标。林业生产总值2015年达到500亿元, 力争到2020年再翻一番, 达到1 000亿元。实现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农民林业收入“三增”目标, 使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步入全国先进行列, 基本达到生态良好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 区域突破, 重点抓好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植被恢复工程。
利用8年时间在忻州、吕梁、临汾3市23县, 完成造林736万亩, 力争3年内完成366万亩。统筹兼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统筹兼顾生态与产业建设, 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因地制宜, 适地适树, 乔灌结合, 按照先近后远、先身边后山上的次序, 梯次推进。全面整合区域内国家及省级各项林业生态工程项目, 捆绑使用农林水、扶贫等涉林资金, 通过专项治理, 实现荒山荒坡林草化、道路水系林带化、农田村镇林网化。力争到2020年, 吕梁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 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使生态环境退化和土地沙化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与民生得到同步改善。
(二) 规模推进, 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
认真实施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 突出规模效应, 整合国家及省级工程, 形成布局合理、集中连片的生态工程建设体系。在太行山、吕梁山“两山”地区, 大力推进规模化生态治理, 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在河流、公路沿线两侧建设“绿色水网”、“绿色路网”, 启动实施引黄工程水源地及输水沿线造林绿化工程, 由省林业厅会同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到2015年, 全省公路、铁路沿线绿化率达到85%以上, 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80%以上。在城市郊区大力兴建城郊森林公园, 加大矿区植被恢复和环境整治力度, 拓展生态发展空间, 努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在省直林区高标准完成200万亩示范林基地, 带动全省造林绿化上新水平。
(三) 多措并举, 构建森林资源安全体系。
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快公益林建设, 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抓好森林资源综合保护工程, 认真落实《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建设, 努力做到专业化、网格化管护。启动实施我省农林交错区森林防火专项工程, 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 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体系,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完善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严禁在林地内露天采煤、采矿。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湿地、古树名木保护。搞好自然保护区建设, 到2020年, 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8.0%, 使85%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四) 科技引领, 全力提升林业质量效益。
大力开展吕梁山生态脆弱区造林等关键技术研究, 努力在采矿灾害区造林、混交林营造、中幼林抚育、优良乡土树种和干鲜果经济林良种培育、红枣裂果防控等技术攻关方面取得突破。强化适用技术、新优品种、新技术和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林木品种审 (认) 定和推广使用制度。力争到2020年, 生态林建设中良种使用率达到50%以上, 经济林建设中良种使用率达到85%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0%以上, 科技贡献率达到50%以上。着力抓好核桃丰产新技术的普及推广, 新建核桃林面积按预期达产达效率达80%以上, 使林业建设质量效益得到明显提升。
(五) 产业推动, 促进林业转型跨越发展。
大力发展干鲜果经济林、速生丰产用材林、林木种苗花卉、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五大林业产业。在适宜地区积极发展干鲜果经济林。在中南部地区发展以杨树、泡桐、刺槐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 力争每年发展20万亩。积极稳妥发展林木种苗产业, 加大定植大苗和特种苗木的培育力度, 着力解决结构性过剩和短缺问题。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和乡土树种的培育。建立林木种苗花卉交易市场, 形成我省种苗花卉品牌体系。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产业, 在互利共赢的前提下, 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森林旅游。培育林下经济, 提高林业综合产值。力争实现林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左右, 林业转型跨越取得新进展。
四、政策支持
(一) 优化环境, 推动部门林业向社会林业转变。
科学整合涉林项目资金, 建立农林水和扶贫等涉林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林业部门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林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与资金使用办法, 按照资金渠道、管理权限不变的原则, 统一安排, 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煤炭企业要用足用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加快矿区植被恢复步伐;其他资源型企业从经营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搞好辖区绿化和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开展林业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生态大户、生态学校、生态军营、生态单位等“八创”活动, 大力推进城乡生态化。
(二) 完善政策, 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林业生态建设投入。生态林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生态林管护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 修订完善省级公益林补偿办法, 积极推进市县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建立, 并尽快做到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建立造林绿化、中幼林抚育、林木良种等财政补贴制度。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 搞好林地流转、规模造林、连片开发, 在项目建设上给予支持。加大金融扶持林业力度, 增加林业信贷投放, 大力发展林权抵押、林农信用、林农联保等小额贷款, 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三) 深化改革, 建立林业造管新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轮驱动、有机结合的造林机制, 鼓励企业、个人、社会资金投入造林绿化。大力推广太原市开发式造林, 企业按规划以治理荒山荒坡的绿化量置换经营开发权。积极探索由政府购买造林或服务的办法, 逐步实现生态林由政府与市场共同营造的新机制。推动国有、集体和个人开展合作造林。对林改分山到户的荒山荒坡生态公益性造林, 可采取集中连片工程化造林, 权属归农户;管护可采取农户自管与集体集中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干鲜果经济林实行以农民投入为主、政府扶持、部门服务的办法, 提高质量效益。推广规模化生态治理模式, 绿化荒山荒坡。推行林木、绿地认养制度。条件成熟时, 建立碳汇交易市场与森林碳汇监测认定中心, 鼓励各类企业捐资碳汇造林。探索股份制、市场化国有林开发利用和管护管理办法。探索组建新型综合管护队伍, 对集中连片林地做到专业化管护。管护机构可为国有、集体和社会组织。对合作社、公司制管护组织, 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支持。
(四) 积极探索, 逐步形成林业发展新体制。
要深入研究、大胆实践, 全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凡是市场可以做好的都要积极有序放开搞活, 交由市场去做。充分调动社会、企业、个人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改革, 尽快建立符合省情特点的林业发展体制。
(五) 强基固本, 夯实林业基层基础。
省、市、县国有林场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加强乡镇林管、造林监理、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消防等林业队伍建设, 健全服务体系, 改善装备条件。涉林乡村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做到村有护林人员、乡有林业机构、县有专业站所。市级组建100人以上、县级组建50人以上森林消防专业队, 到2015年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达到并稳定在1万人以上。国有林场一线人员的招考选配要充分考虑工作岗位的特殊性, 在性别、专业等方面可以突破有关规定, 确保新录用的人员适岗、安心。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 完善视频监控系统, 健全防火指挥平台, 提高林业系统应急反应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 强化服务, 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
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职, 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组织实施好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规划设计、科技服务、检查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各县派出林业综合发展指导员、林业科技特派员、行政信息服务员, 开展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审批服务;每年对全省林业工作的现场检查、督查指导、科技服务实现市县全覆盖。建立完善市县林业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 做到村有土专家、乡有技术骨干、市县有科技服务队伍。积极主动参与“百企千村”扶贫活动, 为企业、社会扶贫当好参谋助手, 做好规划与技术服务。
(二) 严格考核, 建立健全评议奖惩制度。
将新造林面积、造林保存率、森林覆盖率、森林火灾发生率纳入市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市县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林业生态建设情况和民主评议林业工作制度。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媒体记者对林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省政府每年表彰造林绿化先进市, 命名林业生态县。每年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表彰一批在林业生态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造林成活保存率低、森林资源破坏和森林火灾严重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投资调控。
(三) 加强领导, 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发展。
篇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2010年6月13日)
各州、市教育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基础教育国际化进程,提手险省基础教育国际化水平,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全省基础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全省基础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大全省基础教育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快推进基础教育国际化进程,提升基础教育国际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人才,办让人民满意的、具有国际化、现代化特征的基础教育,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树立教育国际化意识。改革是教育发展的生命所在,开放是改革的源泉所依。顺应当今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全省基础教育改变旧的教育观念,树立人才培养的全球化观念,确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势在必行。必须充分发挥云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创新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着力发挥云南教育在中国面向西南开放中的窗口作用、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中的平台作用、国际人才培养与合作中的枢纽作用,为“桥头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国际化视野,本土化行动。实现基础教育国际性、民族性与地方性较好地结合,利用国际化的视野,本土化行动,将云南建成“一家园”即:国际教育的家园,搭建“三平台”即:国际教育基础平台、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国际人才培养平台。
二、目标任务
(三)分层推进。基础教育国际化先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或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学校开始实施,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和学校,以普通高中国际化作为基础教育国际化的突破口,逐步扩大到初中、小学、幼儿园。
(四)搭建平台。用3年时间,与100所国外大学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为有留学愿望的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入学和选择的机会;到2012年,分别与国外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各100所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
(五)扩大规模。到2012年,依托全省优质教育资源,创建50所国际学校,在校学生达10 000人,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教育的需求。鼓励和支持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接收外国学生。
(六)提升水平。通过努力,到2012年,使全省基础教育国际化水平处于西部地区领先水平。
三、申办与管理
(七)申办审批。国际学校由州市教育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申办学校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八)收费管理。国际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批后,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州市教育部门要在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学校管理、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学校支持。
(九)招生管理。国际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计划由州市教育部门单列,招生简章需经当地教育部门审定。招生条件自行确定,学校须事先对外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
(十)招收外国学生。外国学生申请就读幼儿园、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由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入学考试和决定是否录取,结果报省教育厅、省外办备案。
(十一)学籍管理。国际学校招收的学生学籍管理,纳入当地普通中小学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十二)课程管理。国际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管理,除国家课程设置和省安排的课时外,可增加外语和外国文化课的教学时间,提高学生外语4(平和国际适应能力。普通高中课程管理,除国家和省的规定,可采取合作方式引进国外课程,引进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学校可按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认定学分。
(十三)毕业证书发放。学校按照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课程管理要求,普通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可发初中毕业证。普通高中学生修习的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含考查课合格),学校可向其颁发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国冢学校坚持以质量为先、管理为重、群众满意为前提,在举办过程中既要解决好学生人口问题,更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准备进入国外升学和在国内升学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十五)加强地方课程建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三级课程管理的有关政策,认真研究国外先进的、有益的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经验,利用学校现有的各种资源,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种成熟的课程体系,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课程体系。
(十六)有针对性地实施校本课程。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与地方课程建设和构建多元课程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探索一套可供学生选择的、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富有民族特色的多元化校本课程体系。
(十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国际化背景下教师专业发展,逐步培养和培训一批具有国际教育理念、富于创新、视野开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层次师资队伍。
(十八)聘请外籍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自身的教学需求,向省教育厅提出聘请外籍教师的申请。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对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外籍教师进行资格备案,审批外籍教师的签证申请。
(十九)加强外语教学。要创造条件,开设多种语言的课程,如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泰语、越语、韩语等,既可将这些语言作为第一外语教学,也可开设第二外语或作為选修课,构建双语或多语的教学环境,增加学生自学机会,加强国际沟通能力。
(二十)加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改变单一的“教师交流”模式,进行学生、教材、教学计划等“多元交流”。使学校更加开放地面向世界,更加主动地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一)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给予举办者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奖励。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宣传力度,为具备一定条件准备赴国外读大学的学生打开第二条升学通道,让每个孩子都能找到适合自身的成才之路。
篇5: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1999-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加速乡村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省小城镇在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规模过小,中心镇地位不突出,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乡镇企业过于分散,规划布局不尽合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村镇建设水平较低,环境质量较差,影响对外开放的步伐。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能够有效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纳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有利于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抓紧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阻碍或影响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矛盾,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二、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尽快形成一批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走在前列,能辐射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适中、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小城镇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加速市场体系的建立。二是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五是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发展中心镇,带动小城镇和村庄全面提高建设水平。
三、三、小城镇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到2000年,全省1226个乡镇合并成800个左右,其中建制镇600个左右,2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0.5万人左右;形成100个左右的中心镇,镇区人口1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35%。到2005年,建制镇达到700个左右,3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0.7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45%;重点抓好15个省示范镇,使其成为全国一流的小城镇。到2010年,全省农村基本上实现建制镇体制,4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1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60%,形成一批新兴的小城市。
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是加快乡村城市化进程,率先发展一批中心镇,以中心镇的发展带动一般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中心镇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在县域内处于区域中心位置。2.镇区人口有一定规模,非农业人口所占比重高于本县其他乡镇。3.经济实力较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和二、三产业比重等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本县平均水平。4.镇区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各项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比较完善。5.各类市场比较完善,市场服务设施及功能比较齐全,是本区域的商品集散地。6.镇党政领导班子素质较高,有强烈的改革和发展意识。7.对周围地区有辐射能力,能带动周边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心镇的数量全省100个左右,每个县(市、区)可设1至2个,具体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区域面积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小城镇建设总体水平
各地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在2000年前完成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工业区、农田保护区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人口和用地的发展规模,引导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对供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分级合理配置,防止重复建设。沈大、沈抚、沈丹高速公路,京哈高速公路辽宁段,铁路等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沿海的小城镇要制定村镇体系规划和景观建设规划。
小城镇党委、政府要以经济发展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抓紧调整和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对工业小区、住宅小区、商贸小区、主要街道、各类基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编制详细规划。中心镇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设计和工程设计,切实做到起点高、设计新、功能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小城镇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为加快小城镇发展,新建乡镇工业企业原则上要到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建设;原则上停止审批决定撤并的自然屯新建翻建住宅,引导农民到小城镇或中心村居住。
五、五、深化改革,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机制
调整小城镇产业结构,培育小城镇产业基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市场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镇经济实力和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主导产业。要努力改变目前多数小城镇二、三产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鼓励农民从第一产业中分离出来,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鼓励城市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到小城镇兴办各类企业。
改革农业经营方式。鼓励在小城镇务工经商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逐步退出原有承包的。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他们异地转包、出租转让和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土地,以促进土地逐步实现规模经营。有条件的乡镇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将农民的承包地作价入股,实行集体耕作、集体经营,农民按股分红;鼓励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包给有专长的种田大户,集中耕作,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全省合乡并镇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加快合乡并镇的步伐,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强化小城镇党委、政府的职能。小城镇政府要从偏重管理经济生活转向全面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搞好小城镇建设是小城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小城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完善小城镇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以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和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居住两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户口不在当地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可将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到乡镇投资办企业、购买商品房(其投资金额、年纳税额、购房面积等标准由各市确定)的人员,可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按城镇人口进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方式。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启动用地,满足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划拨的外,均应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小城镇存量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以及耕地占用税,原则上返还给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返还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土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出租土地,应依法办理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小城镇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以按级差收益折成一定比例调换成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作为居住、经营用地。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处理好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既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要保证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要实行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盘活土地存量,尽可能选择废弃地、非耕地。中心镇可以预征少量启动用地用于撤屯并村和新区建设,五年内以“退宅还田”的方式进行偿还。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收益,应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推行和落实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划定的办法,做到统一划定步骤、统一规划年限、统一人口计算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大小城镇建设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对在小城镇建设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项目,农民集资联建住宅和出售给小城镇居民及进镇农民的商品住宅,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现行优惠政策办理。鼓励城市的房屋开发公司到小城镇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成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投资小城镇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在小城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镇政府,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或由镇政府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重点抓好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建设发展。对省确定的15个示范镇,可赋予必要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增强镇政府自主决策、统筹协调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镇政府可在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城镇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心镇城镇建设用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在县(市、区)以上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并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直接下达;中心镇镇区基础设施贷款,有关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在中心镇兴办私营企业,对在中心镇新办的私营企业,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能力确定税收返还比例;采取积极吸引外资、个人集资及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加快中心镇市场建设;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使之合理有序流动。要积极发展小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劳务介绍所等就业中介机构,培育劳动力市场。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小城镇特点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小城镇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要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进镇农民的后顾之忧。
六、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建立以自身筹措为主、国家扶持为辅,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大力引进外资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省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省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城镇规划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各市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对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给予补助。省、市、县按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要向中心镇倾斜,重点支持道路、供水、环境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镇财政要保证将城镇建设资金全额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参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征收。要收好用好土地收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资金除按规定上交外,应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优先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小城镇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对扶持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各项基础设施。放开在小城镇从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和外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园、绿化、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大力提倡股份合作制,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提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以资入股参与小城镇开发建设。积极吸引外资,拓宽利用外资开发建设小城镇的渠道。对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小城镇成片开发居民住宅的,可参照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县以上电力、水利、交通、邮电、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在小城镇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和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和县属工业项目要适当安排在中心镇。有关部门下达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建设、水利工程、环保治理、市场设施和信息网建设项目,要考虑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做出统筹安排。
七、七、广泛发动群众,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
各地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小康村镇建设和创建卫生镇、文明镇活动,认真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要制定村容镇貌整治计划,确定2005年前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期分批进行整治。
要重点抓好高速公路沿线、省级以上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小城镇整治重点是规划建设管理好工业小区、商贸小区和住宅小区,抓好重点景观建设和街路管理,实现净化、绿化、美化;村庄整治重点是进行路、沟、树、院、场的治理,做到整齐、洁净、美观。要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步伐,逐步改变农村燃料结构,彻底改变畜禽散养、柴草乱堆的习惯。要将村容镇貌整治纳入村规民约,作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要以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村镇为两年内整治的中心部位,逐步向远离公路、铁路的乡镇延伸,每年抓好3至4个乡镇镇容镇貌的整治,各乡镇每年要抓好3至4个中心村村容村貌的整治,到2005年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八、八、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抓紧抓好。省政府建立小城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农村进行的各项试点,要首先在中心镇进行。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关键在县乡两级。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包一个中心镇或小城镇,确定3年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确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小城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积极工作,落实项目,埋头苦干,争取在短时期内使小城镇面貌有根本的变化。各市委、市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列入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小城镇建设的好经验,及时推广。
要提高小城镇建设队伍素质。各市、县(市、区)要确定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小城镇要配备建设管理人员。要提高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选送一部分有经验、年富力强的建设管理干部到大专院校进修,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小城镇建设专门人员;每个小城镇都要有大专毕业生从事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市委、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实施办法。
篇6: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武政〔2006〕10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05〕42 号)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规划,配套建设,提升功能,加强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发展目标.到 2010 年,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满足居民生活,生产发展需要,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 92% ,绿化覆盖率达到 30%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 7平方米,污水和垃圾得到妥善处理;中心村达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的目标.二,科学编制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一)科学编制规划.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小城镇的基本依据,2006 年,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城郊各区完成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07 年,全市所有乡镇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其中城关镇和重点镇还需完成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城关镇详细规划要覆盖其主要街道,重点镇详细规划要覆盖其近期建设区域.2010 年前,总体规划确定予以保留的中心村要完成建设规划的编制任务.(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市,区规划部门要加快各类小城镇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依法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要按法定程序报批.要严格执行规划“四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加大规划巡查和执法力度,严禁乱审批,乱建设.三,围绕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开展省级示范村建设
根据省人民政府开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着重抓好我市 100 个省级示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到 2010 年,省级示范村要实现村内主干道硬化,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安
装路灯;给水排水系统完善,自来水基本入户,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垃圾和污水得到处理,村容村貌整洁.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制订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爱护卫生,保护环境.四,整合各种资源,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市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城关镇,重点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倾斜.“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增加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区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乡镇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经市,区审核确定后,市里给予适当补助.(二)拓宽小城镇建设资金渠道.市,区规划部门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要确保全额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到城关镇和国家,省级重点镇开设分支机构,引导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各乡镇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对城关镇,重点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市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三)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依据经批准的挂钩项目区规划,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督的原则,对所涉及到的城镇单列编报下达适量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挂钩项目区拆旧建新工作完成后,应将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或整理为耕地的土地面积,作为偿还事先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对于城关镇,重点镇土地整理项目在立项上优先安排,经验收确认的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按 60% 的比例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同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并允许跨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计划指标.城郊各区在使用城镇,村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应优先满足小城镇特别是城关镇和重点镇用地需求.对于发展较快城镇超出当年计划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四)鼓励农民集中建房.村庄居民集中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实行“先借后补,节约奖励”的政策,先借用宅基地,3 年内通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荒地进行整理,补齐借用的面积;多出的土地,其指标奖励给区用于建设用地.各有关区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整治.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一)大力加强城关镇,重点镇建设.以完善和提高城镇功能为重点,增强城关镇,重点
镇对其周围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适度超前,生态环境质量优于主城区的原则,加强环保,绿化,道路,给水,排水,能源,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产业园区,住宅小区和市场的综合配套开发,完善学校,医院,敬老院,文化场所等社会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二)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各乡镇要加强管理,改善环境,提升小城镇整体形象,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到 2010 年,力争城关镇供水普及率达到 99% ,绿化覆盖率达到 35%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 12平方米,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50%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5%;重点镇供水普及率达到 96% ,绿化覆盖率达到 30%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 11平方米,污水处理率达到 30% ,垃圾处理率达到 80% 以上.(三)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城郊各区要充分重视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化遗址,历史文物的维修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村镇的历史文脉,历史遗迹,古墓葬,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特别要做好黄陂区盘龙城遗址,木兰大余湾,江夏区龙泉山风景区明八陵古墓等历史名胜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城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一)完善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武政〔2004〕23号)文件精神,支持市,区建设部门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综合,统筹,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支持小城镇建设,形成小城镇建设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二)抓好队伍建设.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在全市乡(镇,街)设立建设管理所,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分别接受区国土,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管理,履行综合协调管理乡(镇,街)土地,规划,建设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职责.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其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三)抓好目标落实与考核.城郊各区要根据全市“十一五”规划,制订本地区小城镇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将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细化目标.要把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共同推进小城镇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武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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