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关键词: 签订 租赁 物资 合同法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精选9篇)

篇1: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国 资 委“ 四 十 佳 园 ”安 置 房

住 宅 楼 工 程

建 筑 物 资

合同

浙江二建租赁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二 建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以下简称甲、乙方。

出租方(甲方):兰州大通建筑建材租赁站

承租方(乙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十佳园项目部

第一条工程名称:“四十佳园”安置房住宅楼工程

施工地点:西固区临洮街西侧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领取物资日起至物资归还完毕之日止,租赁期间乙方可以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调换或归还货品,具体按实际租用天数结算。

第三条出租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详见发货单及附件,以此作为结账时的依据。

第四条押金、租金、赔偿及收费标准。

一、押金收取方式及收费标准:

1押金:伍仟元整(甲方开具财务收据给乙方)。

二、租金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1乙方租赁甲方的钢管每天每米0.013元,扣件每天每套0.006元,碗扣每天每米0.024元,顶托每天每根0.045元,山型卡每天每只0.003元,其他附件按发货单所列价目表收取。租金按甲方发货到工地乙方

签收之日起计算到甲方收货入库之日止。

2乙方工程主体到7层完工后向甲方支付产生租金的70%,此后每10层支付一次(或两月结算一次,支付产生租金的70%)余款待本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结清。

3甲方开具发票另加税款6.5%(乙方若需发票甲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乙方丢失损坏的租赁物品钢管按13.50元/米,扣件4.80元/个,碗扣25.00元/米,顶托15.00元/根,山型卡1.00元/个补偿甲方或以实物补偿。

四、1、扣件每只清理上油费0.15元(乙方自行上油不收取上油费),如扣件扭曲变形,断开、裂缝作报废处理,报废扣件按2只折1只,应做1只归还数,但每只报废扣件中,必须螺丝螺帽齐全、完整盖板不得小于1只。钢管校直费每米0.30元,自行纠正后不变形,不收取整理费。切割费1.80元每刀(电焊疤、头子不平、大头即扁头)弯曲超过20%,无法校直。硬伤严重,影响质量无法修长处的,做报废处理。

2、碗扣立杆上碗丢失、损坏每个赔偿4.00元,若退回掉落的上碗,每个上碗收取电焊维修费1.50元;57管、下碗、横杆插板损坏按下一种规格合格验收(如立杆2.4米按1.8米取)。

3、顶托每根收取清理上油费0.50元,螺母损坏丢失每个2.50元,底坐变形、损坏每个4.00元。

第五条租赁物资管理

一、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资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打孔,焊接或改制,如有缺损按《租赁物资缺损和维修收费规定》执

行。即(合同附件)。本合同和附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租赁物资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变卖和抵押。本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签约地(兰州市内)履行。

第六条交货地点、提货、还货方式

乙方所租赁物资由甲方送至乙方施工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卸车由乙方负责)。乙方收货时可将租赁物品逐件验收,若发现不合格物资可调换。归还时乙方按照甲方指定地点(西固区南滨河路一支路)和要求大好垛。收货时甲方可按发货物品的规格收货(收钢管时甲方可按发货单物品的总米数收货,可用其他规格的钢管按延长米总数归还,但单根长度不能低于1米),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甲方提供的租赁物资经乙方验收视为合格,如发现不合格物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提前一到三天提出使用物品数量、规格计划表;甲方在收到计划表(或电话通知)后48小时内提供租赁物资(送货时甲乙双方沟通确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否则每延误一天处罚伍仟元人民币。

3甲方送货时应提供发货单,乙方在收货时若发现发货单数量与实际不符时以一罚十。

4甲方所提供的租赁物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所租赁的物资进行抽检试验,产品不合格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除应及时按照合同如数补交外,逾期影响甲方支付所欠租金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租赁物资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变卖、抵押。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强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租赁物资总价款50%的违约金。并支付强行收回租赁物资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而定,若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冬季停工不计租金(冬季停工不得超过60天)。

出租房(章):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开 户 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2: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略)。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合同律师事务所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收取:_________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_________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附件_________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篇3: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的思考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合同能够如约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跟单位签订合同尽量保证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称齐全,防止因合同签订主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现象有缺少合同签订日期,漏写违约责任部分等。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会约定合同签订日为合同生效日,也就是说没有签订日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于违约责任部分,有些合同只讲好话,有意避免合同文本中违约条款的出现,一旦发生违约,不知所措。

3)合同文字不够严谨不够严谨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要讲究咬文嚼字。

4)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因行业的特殊性,租赁合同得以完全履行不仅牵扯到承租方,还会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等多方因素,因此在履约过程中进行合同变更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合同的意识。合同变更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证合同更好履行和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5)没能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会约定些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但大多数租赁公司都不会行使。碍于和气或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承租方欠款越来越多,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的搜集及保管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证据的资料强调是原件,有盖章签字,有明确的内容,合法取得的。有效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7)不注意诉讼时效建筑租赁行业被拖欠租赁费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当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失去了胜诉权。

2 原因分析

建筑机械租赁业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及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发展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加以完善,仍坚守陈旧观念。随着市场上建筑租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不变应万变的思路不是处处可行。在这竞争较为激烈的社会中扎根成长,企业管理理念及时更新及相应制度及时完善,是企业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应变能力不少建筑租赁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对待事情缺少法律意识。首先,市场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相应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的动力。只顾及承揽业务,不重视合同,遇上纠纷无从寻找依据,这都是不可取的。其次,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中期和后期阶段。很多业内人员合同一签订就不去重视后期合同管理工作,甚至认为那仅仅是生产过程。到头来由于急于签成合约而过于草率或过于迁就对方,不注重履约过程等原因导致损失惨重。

3)相关法律及制度不够完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来制约和赋予人们在行使某项事物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们的行为只有在有法可依或者符合普遍原则的情况下才得以保障。原则是个极为笼统的规定,这时行业之内应有相应的制度可循,所谓行业自律公约。如缺乏这些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的规定,就无法更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各方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损。不可否认这也是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得以存续的原因之一。

3 解决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保全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有着重大意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讨论。

1)提高管理人员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懂得选用人才、培养人才,还要懂得接受考验,适应市场。首先,企业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选择优秀人员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次,通过在职学习及选送深造等方式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企业应注重智力投资。最后,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责、权、利,并通过制定相应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

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履约要靠企业上下共同的努力,要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企业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上而下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做到职责分明,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确保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不出任何差错。最后,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通过定期检查,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保证合同管理体系适应能力。

篇4: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篇5: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物资的用途及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收取租金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______元。承租人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资后,押金退还承租人。

第六条 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要按照双方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办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

二、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及费用由______人承担。

第八条 出租人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九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资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租人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3.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篇6: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2)要明确租赁物资在租赁期限内的维修保养责任。通常应由承租方维保养,但有些特殊机械承租方无力维修保养的,也可以约定由出租方维修保养。对于由承租方维修保养的,租赁费用应低一些;由出租方维修的,租赁费用应高一些。

(3)要明确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出租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者叫做押金。在租赁期满后,折抵租金。

篇7: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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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样本(2017最新版)

时间:2017-10-24 16:03 颁布日期:2000-10-10 执行日期:2000-10-10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时间:2017-10-24 16:03 颁布日期:2000-10-10

执行日期:2000-10-10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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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租赁物资的用途及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收取租金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____元。承租人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资后,押金退还承租人。

第六条、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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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要按照双方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办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

二、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及费用由____人承担。

第八条、出租人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九条、租赁期满租赁物资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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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违约责任: [page]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__%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租人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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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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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约定: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2)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对第三方的责任;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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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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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租赁合同期权问题研究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 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在租赁结束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 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 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 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 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 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 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 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 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 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 (合同期权) 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 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 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 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 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 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 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 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 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 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 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 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 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 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 (租金支付义务) 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 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 (2)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 (初级阶段) 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 (第二阶段) 。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 计算结果的期望值, 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 (20%×100×10+80%×100×15) 。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 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 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 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 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 (2) 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 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 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 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 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 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 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例1中, 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 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 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 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 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 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 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 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 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租赁期一旦确定, 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 (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 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 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 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 初步决定采用方法 (2) , 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 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例1中为10年或15年) 。理事会指出, 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 (1) 中的许多计量困难, 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 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 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 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 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 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 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 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 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 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 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 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 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 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 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 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 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 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 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 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 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 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 (续约时) 续约5年 (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 。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 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 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 (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 。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 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 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 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 (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 。因此, 在这种方法下, 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 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 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 (举例说明) 的区别: (1) 为期5年的租赁, 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 (2) 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 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 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 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 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 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 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 (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 。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 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 (1) 合同因素, 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 如, 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 (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 ;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 (2) 非合同财务因素, 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 (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 , 如, 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 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 (3) 商业因素, 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 如:资产的属性 (核心或非核心, 专业或非专业, 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 ;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 (4) 承租人的特定因素, 承租人的具体考虑, 如承租人的意图, 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 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 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 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 (如租赁期改变) 。因此,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 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 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 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 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 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 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 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 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 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 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 (249万元) 的租赁剩余支付额, 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 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 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 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 在第5年末, 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 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 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 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 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 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 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 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 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 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 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 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 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 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 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 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 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 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 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篇9: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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