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关键词: 食品 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精选十篇)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篇1

1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 1 香港和澳门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香港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作为基本食物法规的《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另一部分是2012 年2 月1 日实施的是《食物安全条例》。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由食品及卫生局与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食品及卫生局是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制定等决策管理, 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事务。2006 年, 香港成立食品安全中心, 该中心由食品环境卫生署进行管辖, 领导负责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该中心下设3 个科室, 分别负责食物监察及管制、风险评估及传达、行政[1]。澳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内地基本相同。澳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由食品安全统筹小组负责。统筹小组与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相似, 由行政法务司司长负责协调, 主要对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和决策。统筹小组由卫生局、海关、消费者委员会、民政总署、旅游局、经济局等多个部门组成, 彼此之间通过相互协作的方式共同管理[2]。

香港、澳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具有以下共同点[3-7]:

1.1.1高度重视公众的参与香港与澳门均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为了便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澳门政府设立了消费者委员会, 负责政府与消费者之间沟通。消费者委员会可以要求卫生局协同执法, 可以将消费者保护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直接呈交行政长官。香港食物及卫生局下设专家委员会, 主要负责向食物环境署署长提供意见。消费者组织成员是专家委员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人员[8,9]。

1.1.2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相较于内地来说, 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更为健全。例如在香港, 绝大多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都被定性为犯罪, 这些违法行为的罚则也非常的明确。因此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良好, 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大, 相关法规的执行度高[10]。

1. 1. 3信息更为透明,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时间短[11]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网站设有专门板块“食物警报”对近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公示与预警, 还对问题食品进行专题报道。政府机构及时将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确保民众的知情权。出现问题后的应急反应时间短, 并及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举措, 避免危害的扩大。

1. 2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和民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增高,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 由于美国国内食品污染事件的频发, 奥巴马政府为了应对这一变革签署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疯牛病、禽流感等疫情的暴发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漏洞暴露了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并形成了以其为核心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日本也在疯牛病事件后, 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并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该委员会与劳动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共同构成了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2]。

以美国、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有其共同点:

1. 2. 1 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更大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其次, 有健全的监管机构及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 再次, 有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匹配的高素质人员。例如, 欧盟颁布实施了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 提高了食品市场的准入标准, 补充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问责制度, 强化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等。成立了统筹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安全事宜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在食品安全局内设立了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小组, 该小组通过对整个欧盟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 对食品安全现状做出评估, 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向各成员国发出不同程度的预警信息, 以便各成员国及时对其食品安全防控措施做出调整[13-15]。

1. 2. 2 相对完善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风险评估是制定标准, 掌握食源性疾病变化趋势并对其采取控制提供依据的最有效手段。目前, 在发达国家, 风险评估已经成为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设定技术法规的必要手段, 也成为了贸易纠纷仲裁的基本准则之一。对于风险评估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应用, 可以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 做到早防范, 早准备,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加强应急处理能力。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跟踪、分析、评价、预警制度, 通过对收集到的风险因子进行分析和评估, 预测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事件严重性, 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16]。

1. 2. 3 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严格的处罚制度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食品的可追溯性, 努力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可追溯体系。例如欧盟通过立法保证在欧盟国家销售的牛肉制品和生鲜水果、蔬菜都要具有可追溯功能。同时, 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力度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十分严格的, 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供货商和销售商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巨额的罚款。在法国, 如果销售商销售过期食品, 那么店面就将关门停业[17-18]。

2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借鉴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19]

2. 1 调整现有监管职能, 逐步实现整体性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条块分割, 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并存, 食品安全监管各权力之间难以无缝隙衔接。跨边界问题的模糊性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核心问题[20]。在缺乏一个规范、具体、整体负责协调合作的机制下, 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重叠, 另一方面监管环节空白的出现。因此, 调整现有的监管职能, 逐步实现整体性治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首先, 各部门间应该在整体性治理框架下开展充分沟通、交流与协调, 对食品安全监管形成一个共同的目标; 其次, 通过对组织结构的整合, 对多元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主体的功能进行整合; 再次, 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形成信息交流顺畅的体系; 最后, 加大社会机构尤其是第3 方机构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程度[21]。

2.2强化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分离的原则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主要分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4部分。其中风险监测是对危险因素的搜集, 从而得到风险现状及有关因子。风险评估是对风险监测获得的因子进行评价, 从而得出某种情况下危害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管理是对所有可能达到有效保护水平的措施进行评估, 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风险交流是指各利益方之间的信息交流[22]。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意识到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随着体制的逐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 (《食品安全法》) 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着问题, 例如, 风险监测数据利用水平相对较低,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界限不清。风险评估中, 科学家居于中心位置, 因此科学家的独立性显得格外重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在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分离的基础建立结合实际需要的评估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交流模式。科学家和科学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性、独立性和透明性3条原则, 确保风险评估的结果的非政治性[23]。

2.3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预警系统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时间预警系统不完善, 应急处置能力差, 反应慢。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例: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含有三聚氰胺的调查结果。但是, 直到10月14日, 相关部门才紧急要求停售9月14日前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我国亟需建立一个覆盖全部食品的信息搜集与分析平台, 各省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过这个平台对风险信息进行交流并采取应对措施。这个平台应该有效地将常态管理与危机应对进行有效的衔接, 即方便日常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又能支持突发事件时对信息有效的获取与管理的支持[24]。随着食品贸易和食品生产链的全球化与日益复杂化, 从原材料变为最终消费品的环节越来越多, 时限越来越长, 加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条块分割造成了监管空白与过程监管不连贯, 对于这些, 实施有效的信息搜集分析、预警系统是实现整个食物链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发事件和危机发生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的保障[25]。

2.4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食品安全法》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与香港的监管体制不同, 我国相当一部分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没有相对应的罚则, 因此在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中主要以教育为主。因此, 我国对于轻微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大, 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的存在。同时,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因此, 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 涉及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调查。在实际监管中, 有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随着调查的深入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环节。这时候就涉及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主要是案件移送问题。由于部门间管辖分工缺乏了解, 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案件移送的反复、推诿现象, 增加了移送的难度。为提高移送效率, 便于管理和监督, 公安机关应明确一个专门部门统一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和审查。这样既避免了由于案情复杂无法确定案件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辖, 致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手足无措的情况, 也减少了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查环节和管辖争议可能造成的拖拉和延误[27]。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近阶段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香港、澳门及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分析, 获得这些地区及国家的共同特点, 借鉴这些地区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 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尚不够, 为此应充分注重源头管理, 调整现有监管职能、逐步实现整体性治理, 强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分离的原则,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预警系统,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方面来增强对食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广东省的食品监管模式 篇2

然而,高级别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既没有法律赋予的任何实质性行政权力,也不承担任何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其组成人员身份虽高,却难以改变目前食品多头监管、推诿责任的现状,也难以撼动各部门固有的权力。

1、2008年,广东工商转型升级,要求实现“四个统一”

广东推进工商转型升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服务质量和行政管理效能,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更新工作理念、提高队伍素质、整合职能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等为主要途径,推进工商部门由收费管制型向现代监管服务型转变的新一轮改革创新实践活动。

2、利用科学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信誉通”系统是市工商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狠抓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通过借鉴东莞市工商局先进经验,与市电信公司共同研发及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化平台。采用“信誉通”系统,在商场、超市、批发部、食杂店安装电脑设备、电子触摸屏一体机和小型终端机,经营者可以利用该设备录入食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以及扫描输入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各种商品信息,建立电子购销台账,改变了过去传统的手工登记方式,减轻了商场、超市进行台账登记的工作量。同时,消费者只要将购买的食品包装上的条码在“信誉通”食品电子信息查询一体机扫描一下,该食品的各种信息都显示到查询机屏幕上,使消费者能安全消费,知情消费。

通过推广应用该系统,可以开创经营者自律、消费者监督、工商监管“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提升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对于消费者来说,保证了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达到便捷维权和社会监督的目的;对于经营者来说,方便建立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无纸化管理大大减少履行“两项制度”的工作量和成本投入;对于工商执法部门来说,大大提升严把准入关和快速追溯的能力,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食品进入流通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食品可以实现快速追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管理,提高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

3、广东拟参照国务院食安委模式设食安议事协调机构(2011年4月25日)

2011年4月2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宁生带队对广东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副省长雷于蓝透露,目前,我省尚未成立高层次权威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度不

一、形式多样,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因体制不顺容易出现错位缺位、职能交叉等问题。现行的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配套规章与《食品安全法》

执行主体、执行标准不一致,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交叉领域和空白地带。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使工作经费、人员、检测资源等投入分散,相关部门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经费不足、人员缺乏、设施落后等问题,影响监管效能。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仍以小型分散为主,“五小”企业数量众多,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省卫生厅介绍,原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在2009年省委、省政府精简议事协调机构时改为联席会议,从近两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由部门来组织协调部门进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存在效率低、责任难以落实等缺陷和弊端。

雷于蓝说,2010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单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下一步,我省将在前段调研的基础上,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尽快研究成立高层次权威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

据了解,我省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有可能参照国务院食安委及办公室的模式来设立。

4、广东部署“十二五”食品监管工作(2011年1月21日)(这是食品生产领域的,质监局的相关资料,需要吗?)

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验,研究了“十二五”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思路,部署2011年工作。广东省副省长雷于蓝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面部署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五”时期,出台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广东省药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六个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期间省食药监管部门通过政策引导、依法行政、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出台优化服务医药产业发展新举措等措施,为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有力促进了全省食品医药产业的平稳较快发展。据统计,广东省医药工业总产值和化妆品工业总产值在“十一五”期间翻了一番。年平均增长率都在20%以上;保健食品产业发展也保持了平稳的势头。预计2010年全省医药产业总产值约1150亿元,同比增长25%,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医疗器械产业完成产值约385亿,居全国第一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31家,拥有保健食品品种1200多个,企业数和品种数均稳居全国第一,工业总产值约450亿,占全国40%;化妆品工业总产值约1200亿,占全国70%,居全国第一位。

会议上提出“十二五”时期的目标和任务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药品质量和上市后风险评估体系;出台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全省食品医药产业平稳健康发展;造就一支素质高、群众满意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执法装备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基本适应广东省食品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的现代化与多样化。实现“全省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有效,健康产业发展实现转型升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发展目标。

5、2009年09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透露出工商机构改革的重大变化。当中最引人注意的是

工商局的“市场合同处”改为“市场规范管理处”,增加“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的职能。

这意味着,一直以来广东网上购物“无王管”的局面将会改变,工商部门被明确作为主管部门,将承担起网络市场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监管职能。广东成为国内率先确定网络商品交易主管部门的省份之一,新增机构:专设部门管食品

在省政府批准的广东工商机构改革文件中,以后广东工商部门将设14个内设机构,当中新增了一个全新的部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据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介绍,这是考虑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责任更加明确、任务更加艰巨,单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广东就涉及35.8万个流通食品经营单位。因此,特别将食品监管的职能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剥离出来,成立一个部门专管食品,“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据悉,目前广东的质监、药监、检验检疫部门早已成立了食品处。

6、以专业化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深圳)

近年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立足职能,确立了“两化”(专业化、信息化)战略目标。按照专业化的要求,明晰事权职责,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工作规范,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按照信息化的要求,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全面推进基层监管执法工作。

该局注重抓硬件建设,提高行政保障能力。按照“面向基层、服务基层、保障基层”的指导思想,加大投入力度,多方筹措资金,想方设法改善基层硬件设施。通过多方协调,上下努力,市场监管所(工商所)的基础设施达到了“三良一化”,即良好的办公场所、良好的办公设施、良好的执法装备和办公自动化,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局注重抓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增强队伍凝聚力。全市市场监管所全部建立了党支部。各市场监管所通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营造了干事创业的好环境。二是充实基层力量,改善队伍结构。全系统通过公开招考和内部调整,选调了一大批业务骨干充实到基层。2002年以来,全系统新录用的500余名公务员全部充实到市场监管所工作。三是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该局以市场监管所干部为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培训方式,改进培训方法,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通过培训,更新了基层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该局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内部管理各项制度,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注重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考核。

该局注重抓业务建设,促进职能到位。一是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自2008年起,将市场监管所划分为若干网格,以企业登记监管为突破口,将市场监管所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监管事项纳入网格监管内容,使监管工作覆盖到每个片区、每条街道、每栋大厦,将监管责任逐一落实到组、落实到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监管职能到位。把网格化监管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市场主体的实际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经济户口信息,促进企业信用分类科学化、系统化。同时,以完整、准确的经济户口信息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支撑,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科学、精细、深度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二是拓宽监管领域。各市场监管所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所在注册商标保护、打击“三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抽逃注册资本)、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突破。三是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制定和实施关于加强登记与管理衔接切实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促进企业日常登记监管职能到位。通过制定和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网上年检流程,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通过创新登记注册制度、创新登记注册体制、创新企业登记方式,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服务效率,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

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2000年以来,该局坚持“需要、合理、适用”的原则,向市场监管所投入资金近6亿元。目前,全系统53个市场监管所都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其中市区内市场监管所办公场所平均面积达1000平方米,郊区市场监管所办公场所平均面积达1500平方米。全市市场监管所现有工作用车212辆,平均每个所4辆。

队伍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一是领导班子建设得到加强,整体结构得到改善。该局通过实施岗位交流和竞争上岗,把年富力强的干部调整充实到基层领导岗位,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文化结构得到较大改善。35岁左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所长从20人增加到50人。二是教育培训力度加大,文化知识结构得到改善。2000年以来,先后举办经济检查、广告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市场巡查等培训班600余期,有18000人次参加了培训。三是考核管理得到加强,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各分局结合实际,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管理工作。

该局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全系统以地理单元网格为基础,共核对认领单元网格8764个,全市57万家市场主体进网格。明确了网格化监管职责,形成了9个业务部门的工作责任层级分解表及工作职责明细表。网格化监管的正式实施,取得了划清管理边界、实现网格到人、职责到人的成果。二是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全部市场监管所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法规宣传栏,将工作职责、办照指南、处罚依据等向社会公开,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规范了执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实施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实施细则》,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集中培训、跟班作业、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执法指导,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通过为市场监管所配备法制员,签订执法责任书,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基层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7、打造工商信息网络平台,提升工作信息化应用能力(珠海)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打造工商信息网络平台,提升工作信息化应用能力

(一)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硬件配置,加强信息技术在登记注册、商标管理、广告监测、消费维权、市场监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整合各类信息。加强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清理、补录、校准全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执法等各类业务数据,提高数据利用率和准确率。进一步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健全OA办公系统功能模块,所有办文、办事全部网上流转,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确保全系统信息化网络安全高效运转,大力打造“网上工商”。

(二)实施信息智能监管手段。研究开发经济户口网格化监管系统、监管执法电子地图系统、农贸市场信息远程监控系统和食品安全信息实时监控系统,通过监管信息自动整合、监管重点自动筛选、巡查名单自动提供、巡查记录自动生成、工作提示自动反应等智能监管手段,实现监管手段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快移动办案工作进度,加大经费和技术投入,实现经检执法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移动办案普及率达100%。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工作的应用,依托现代网络技术,集合市场准入、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业务信息数据,实现市局、分局和工商所三级对市场主体监管的相互衔接,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三)建立网络监管执法平台。依托珠海工商红盾网和工商电子政务系统,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和网络商品交易申诉处理平台。通过收集全市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网址,建立起信息完善、动态更新的网站经营主体数据库,加强与电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采取“主体备案”、“网上巡查”、“网上投诉处理”等方式,对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网络经营行为等进行动态监管,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实现“以网管网”,促进网络交易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模式探索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37-02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显著提高,民众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安全问题早已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等社会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活动,制止制假售假行为的猖獗。食品安全事件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瘦肉精”猪肉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事件被曝光之后,卫生监察部门积极行动,深入卖场进行紧急排查,严格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添加剂。应该时刻反省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不足。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1.1 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多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造成了部门之间推诱扯皮的现象。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权力难以充分履行职责,安全评价标准缺失、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

(2)食品源头的污染。兽药残留是导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性下降的主要原因。肉类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来源于饲养过程。养殖者为了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实行药物与口粮同步,有的饲料中添加防腐剂、抗菌剂、生长促进剂,通过食物链对人体造成危害,食品中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残留超标,在人体内富集易产生变异,威胁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很多食品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生产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还有的企业缺乏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1.2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管理混乱,采取分级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这种“分段监督”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缺陷非常明显。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未形成肉类加工产业的规范化与规模化。收购和定点屠宰等散户无法控制,存在风险的环节和产业链漏洞较多。无法全面掌控肉类食品的产业链条,食品安全随时可能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经营风险很大。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根基不牢,职权交叉出现在所难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起卫生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 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力度不够。食品安全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2 食品加工科学监管模式

(1)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把肉类食品安全放在风险控制管理上,开展科学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 政府必须要改变当前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按照产品分类来监管。充分发挥地方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食品安全可以由由农业部门监管,从源头到产品的全程监管模式,可以改变我国食品监管被各方踢皮球的状况。严格禁止食品企业进行贴牌生产,一个大企业底下成百上千个小作坊的模式必须消除。”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中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2)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首先是规范生产质量,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依法核发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抽验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质量,检测食品机构的业务工作。避免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形成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其次是将监督职能赋予食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和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协调作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植物检疫制度进行了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使得我们的体系建设得以完善和改进。进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负责食品的行政保护,指导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有效地避免多头执法,办事效率低下,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建立运作协调、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3)建立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根据《畜禽屠宰加工条件》等规定,在动物防疫严格宰前宰后检疫。执行肉类流通同步检测制度,特别是防止疫情扩散和有毒有病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严格肉类主体的准入及产地准出和退出机制,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建立诚信联系档案。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4)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加工生产技术,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媒体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建立诚信联系档案,减少对其检查次数,督促企业强化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度,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李朝伟,陈青川.食品风险分析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模式[N].中国国门时报(中国出入境检验疫报).

[2]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3]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12) .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篇4

1 监管模式概述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1.1.1 监管及食品安全监管

监管即规制,或称管制,是指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食品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1]。

1.1.2 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概念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社会已经对此基本形成共识:食品卫生(Food Hygiene)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世界卫生组织,1996年)[2]。食品安全是种概念,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根据目前食品生产与消费,以及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发展趋势,可将食品安全的概念定义为:以不损害食品生产效率为前提,协调食品供给与环境效率之间的关系,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食品质量安全需求,改善并增进食品生产与消费的社会福利水平[3]。

1.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卫生监管模式的影响

2008年9月11日晚中央电视台播报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查出含有三聚氰胺。9月16日中央电视台公布更令人震惊的消息,毒奶粉和毒牛奶事件涉及奶制品行业22家企业,其中三鹿、蒙牛、伊利、圣元、施恩、雅士利等国内知名企业或外资跨国企业的品牌榜上有名,此次毒奶粉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已影响5.3万婴幼儿,造成4人死亡,1.3万婴儿住院治疗,其中104人生命垂危,涉及消费人群超过6 000万[4]。正是这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一次次爆发,这样的悲剧一次次的上演,暴露了我国食品卫生监管中存在缺陷。不规范的奶站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 从立法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进步

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行了不少改革。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到1995年《食品卫生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再到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的通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调整: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的职责。

1.3.2《食品卫生法》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试行13年后,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将原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调整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赋予卫生行政部门8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并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介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2003年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外,还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1.3.3《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行业大法的标准将由“安全”这一更高标准取代原有的“卫生”标准。确立了一个与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科学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从农田到餐桌都不留有空白。“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做到环环相扣、加强全程监管。

2 新监管模式的立法理念及进步

2.1 新监管模式的立法理念

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有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有的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清,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造成了一幕幕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接连不断的发生。《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通过加强食品监管环节来保证人们的饮食安全。

从名称上看《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不同点在于把食品从“卫生”上升到了“安全”的高度,清晰地反映了食品立法的思维改变和更高要求一一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

2.2《食品安全法》监管模式的进步

2.2.1 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

《食品安全法》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

2.2.2 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

针对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缺失、标准“打架”以及标准过高或过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取代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等。

2.2.3 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

针对我国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突出等问题,食品安全法强调:“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确保对人体的健康无害是制定食品添加剂目录的第一要义。

2.2.4 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我国的国情,食品安全法强调各监管部门尽责的同时,还强化了食品企业的责任和自律。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同时还加大了对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

2.2.5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隐患[5]。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另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问题食品的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当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民事赔偿优先;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等方面。总之,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在一系列食品风波之后对于食品安全保障的决心。

3 结束语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法》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的新理念、准确把握各监管部门执法职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食品安全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还要有各监管部门大力支持,增强各自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相互沟通、协作,才能避免或者少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胡朝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M]。2007。12。

[2]陈锈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35。

[3]胡朝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M]。2007。11。

[4]韩流“。三鹿”事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N]。载人民日报,2008-12-28。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篇5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小区楼房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在我们的眼前,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电器设备的使用,使得消防事故频频发生。本文围绕消防安全的现状作出简要分析,同时对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提出了笔者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消防安全;现状;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1前言

自古以来,火灾一直是对人民生活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一项灾害,同时也是最容易发生一项的事故。消防工作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管是发生在山区的森林火灾,还是在居民楼发生的意外失火都会对人民群众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消防安全管理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在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继续解决,只有将这些潜在的安全隐患解决掉,人们才能更住的更放心,活的更安心。

2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据我调查分析,目前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五个主要问题:①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②民众消防意识薄弱;③消防部门内部对消防人员的管理不足;④在某些地区或楼层的消防安全设施比较老旧;⑤消防法规制度不完善。

2.1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人们的消防意识正在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了解消防安全知识,但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现在我们宣传的途径主要是写标语,发传单以及广告的形式,虽然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但是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很难引起人的重视。并且宣传的只是一些理论的东西,民众不能亲身实践,这就很难对民众产生影响。在给人们讲述怎样使用各种消防设备时,口头的讲解很难让人们理解到底应该怎样使用,“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2.2民众消防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也是越来越便利。然而家用电器和煤气液化气的使用让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危险的环境中,但是这种危险毕竟是潜在的,我们很容易将其忽视,因为我们脑海里没有这个意识认为在家使用电器也会发生火灾。火灾在我们的身边十分的普遍,我们经常可以在网上看到某地液化气爆炸造成火灾有几人受伤的消息,还有因为用电量过大引起的火灾,这类新闻比比皆是。甚至在校园中也曾发生火灾,比如发生在天津中医药大学宿舍的一场火灾,这是由于线路老化再加上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但现在仔细想来,学校宿舍必然是有消防设施的,那么为何在起火之时没有人及时将火扑灭,究其原因,应当是当时没有人想到可以使用灭火器,或者是不明白怎样正确使用灭火器。通过种种实例不难发现人们的消防意识真的是非常薄弱,就连是国家栋梁的大学生消防意识也不高。

2.3对消防人员的管理不足

当今社会火灾频频发生,使得消防人员的工作量就大大增加。消防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危险的职业,它需要有勇气有当担的人才能胜任,但从薪资方面来讲,消防却是一项低收入的工作,再加上工作量大,所以很多的消防人员会选择辞去这个工作而转行做一个高收入零危险的工作。这就导致了消防人员的变动很大,消防人手不足,而新入行的消防人员又没有很好地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导致消防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2.4消防安全设施落后

一些居民楼因为年代久远,再加上现在的一些物业对消防安全设施疏于检查和维修,很大一部分设施老旧,不好使用甚至没有用。我们知道,在发生火灾之后,消防安全设施是保障安全的重要工具,如果消防设施质量不好,那就会因为抢救不及时增加人们的损失,甚至耽误灭火救人的最好时机,增加人员伤亡;反之,一个好的.消防设备会大大增加生还的机会。比方说,在某次消防检查时,我们发现由于一些楼房在建时,楼层是较低的,那些消防设施是按照原来的建筑设计制造的,但是后来因为扩建,加高了楼层,但是那些消防设备却没有做相应的改变,这就造成了在某些地方是消防设备不能顾及到的,给这栋楼埋下了安全隐患。

2.5消防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在的消防法规存在很多的问题,很多的消防法规不够全面,而且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有一些企业对消防安全的工作不太上心,在消防监督中,因为大家都是同事,彼此都比较熟悉,不愿意或者不敢对他们做出惩罚,这就让法规变得形同虚设,大家都认为这样做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便不会改正,久而久之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也就降低了。

3消防监督模式探究

由于火灾的频繁发生,消防工作量大量增加,消防监督模式也应该做相应的变化来适应改变的现状。我们需要不断地去探索寻找最适合我国现状的消防监督模式,才可以更好的做好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想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应该从源头找起,在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

3.1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划等级分类管理

划等级分类管理指的是将消防安全的监督变成树形结构的分级管理模式,也就是说政府和消防部门对社会上的企业或者划分区域进行监督,他们再对他们的下属进行监督,还可以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这种监管模式大大减少了消防部门的工作量,将企业与消防部门联系在一起,让企业自己组织人员对其消防设施进行排查,如若发现安全隐患则逐级上报。此外,消防部门还需要和各企业协商好,通过沟通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施这种树形结构的管理模式,还应该制定一些惩罚措施,一旦那个部门出现差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消防部门要对企业的消防安全信息员进行指导,让他们能够在管理中更得心应手。同时,可以根据火灾的性质或者火灾的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再分析不同的场合可能存在什么样的安全隐患,然后对这些安全隐患进行一一排查和解决。

3.2对人员管理进行改革

想要做好消防工作,那么消防人员必不可少。在管理消防人员时,可以根据工作了的多少,适当的提高消防人员的工资。消防工作是一个伟大的工作,它需要受到人们的尊重,他们的付出应该得到回报,消防人员也需要养家糊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消防人员的培训。现在一些消防人员素质较低,专业知识不够,而且还缺少实际经验,所以需要对消防人员进行知识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将进行理论培训的消防人员分配到不同的地方进行消防安全排查,增加消防人员的灭火救援实践经验,让其成为高素质高水平的社会精英。

3.3加大宣传力度

参与消防,人人有责,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的队伍中来。可以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比如通过讲座对消防设施进行实际操作,增加人们对灭火设施的认识和使用,同时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即使在遇到火灾的情况下也能够保障自己的安全,将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3.4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政府应该更加重视消防安全,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支持消防安全。消防部门需要不定期的对楼层进行检查,特别是那些修建已久的建筑,更要特别仔细检查,发现了问题及早处理。另外在一些公共场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也要进行排查和维修以保障民众安全。3.5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①要完善已有的消防安全法,让其能够适应现代的发展。②在消防监督方面可以实施互相监督的方法,让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③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让他们真正做到不徇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为人民服务。

4结语

总而言之,消防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每一个人都应该重视起来,积极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消防监督管理模式需要不断地创新来适应不同的现状,一个适合的、好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能更好的开展监督工作,能大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孟牒,王素芳,刘金金,崔藤耀,韦飞祥,姚浩伟.基于心理学的大学生消防安全认知调查分析[J].科技通报,,33(04):223~226+265.

[2]谢荣进.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探析[J].消防界(电子版),,4(03):71+73.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篇6

食品安全战略的内涵。“战略”最初指的是军事战略,只用在军事领域。其本义是对战争的整体性、长远性、基本性谋划。而局部性、短期性、具体性的战争的谋划是谓战术。相对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即从国家层面对食品安全进行的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全局性的制度框架和治理体系的谋划。

食品安全战略的提出及意义。2016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它是在中国政府开展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提出的。充分显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及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意义是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产业,薄基础,难监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各类有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已达1100多万家,10人以下的企业和小作坊占80%以上,无证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不计其数。2004-2013年,我国食品科技投入占GDP的1.6%,远低于世界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平均水平2.3%。我国食品产业呈现出多、小、散、乱,产业基础薄弱、科技支撑落后的局面,这些都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标准缺乏,源头污染严重,尚未形成风险监管,全程监管。截至2014年10月23日,欧盟在食品安全残留限量标准结构中10大类共315种食品中制订了523种农药的限量标准136923项。而我国仅在284种食品中规定了371种农药的限量标准3650项。与欧盟食品农药残留标准相比,我国尚欠缺13万余项,标准滞后程度可见一斑。而且在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套的残留监控、采样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规,我国的差距还很大。无法像欧盟那样在立法方面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覆盖的无缝对接。标准及其配套监管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农药滥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源头污染严重、非法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风险监管、全程监管更是无从谈起。

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在以技术手段缺乏的小微型生产与加工企业为重要的生产供应主体的格局下,这些经济主体基于改善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逐利思想严重,诚信和道德的缺失,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行为。更有不法食品生产者对农产品生产新技术、食品加工新工艺的负面应用,使新科技衍生出一系列隐蔽性较强的食品安全风险。即使是一些大企业,也是重获取从业资格审批,轻质量安全,“三氯氰胺”等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再加之多年来,我国监管体制滞后,监管不足,对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较弱,致使其违法犯罪成本偏低,多重风险叠加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高发。

监管专业化、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低,全覆盖监管网络亟待建立。虽然我国监管体制在改革中逐步优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市场与社会间,地方政府负总责与治理能力匹配间的关系。与当前我国各类有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100多万家相比,监管人员编制仅约12万,其中专业人员占比不足50%。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比例严重失衡,专业人员缺乏,力量薄弱,大产业和弱监管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尤其是基层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乡镇站没有配备执法车辆、快速检验设备,检测、执法能力较弱,致使“问题食品”流向农村。“不设防的农村,高风险的城市”成为双向恶性循环,极大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有研究表明我国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管檢查工作构成是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占30%,各类专项检查占35%,处理投诉举报占10%,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占25%。不仅日常监督检查往往难以开展深入细致全面的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证照、进货查验、标签标识、保质期等面上,而且非法添加、微生物超标等关键风险点被忽略。“人海战术”的落后监管手段必然导致监管滞后。因此,当务之急,政府部门应创新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将监管重点在生产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转变为源头监管、风险监管、全过程监管。

党政主导,信息公开、社会共治模式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和命运共同体。创新治理模式,构建企业自律、党的主导、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凝聚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是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的机制保障。习近平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但由于目前公众虽对食品安全意识高,但对食品安全知识比较薄弱,加之消费者知情权、维权意识、维权渠道的不足、监管职责不清、追责机制不健全以及经济处罚与法律制裁不到位,社会监督参与不足,社会共治模式尚需建立。党政同责,突出考核监督,严格问责制,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的问题尚待加强。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制度创新对策

以严监管促发展,构建强大的监管产业基础。强大产业是强大监管的基础,强大监管催生强大产业。大量小而散的农户和食品企业是实施全产业链管理的难点。成熟的食品产业是强大监管能力的前提。发达国家成功的食品安全监管表明:严格的监管应与产业提升发展兼容并蓄。充分利用监管政策的约束引导作用转变生产方式。尤其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应通过协作式供应链等方式,倒逼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大力扶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从源头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在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推动肉、菜、蛋、奶、粮等大宗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小作坊、小企业、小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向食品加工集约化方向发展。支持大中型企业率先建立可持续、可追溯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升级,靠产业升级和食品品牌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从产业源头主动预防食品安全风险,是“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的方向。

完善标准法律、风险监测体系,实施源头监管、风险监管和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的科学依据和法律保障,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政府科学监管,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首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另外制定国家层面的食品中病原微生物、食品中环境污染物、食品营养成分、国民健康指标和食品真实性五项食品安全风险基础检测计划,建立国家五大检测预警网络也尤为紧迫。通过五大监测网络的建立,将建立国家级动态监测数据库,形成风险预警网络平台,实现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同时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法律法规,保证监测技术先行,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用科学技术数据作为执法的依据,以信息化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的源头监管、风险监管、全程监管。endprint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队伍。体制是机构、人员编制和权责关系等组织制度的总称,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有效的监管体制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保障。要实现最严的监管,在纵向体制改革上,要重视基层执法机构建设,创键“五级网格化”监管新机制。监管机构必须由国家、省、市、县四级,进一步延伸至乡镇和村。在人、财物的保证上,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优先向县及乡镇街道倾斜、优化配置监管力量与技术装备。为最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和硬件支撑,使其具备完善快速检验能力和执法能力。在横向体制改革上,可根据产业发展与风险类型不同在全国划分若干个跨区域监管功能区,通过设置区域性监管派出机构协调区域内监管事务和打击地方保护。不留死角。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网络,建立“工作到人、职责到人、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落实机制,做到全区域、全方位、全时段、全覆盖的监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能否做好监管与促发展工作,关键在人。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专业监管能力必须与产业素质同步提升。应把握当前机构改革的有力契机,通过公开招录、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技术职务体系等手段着力解决村、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晋升难、待遇低、报酬落实不到位,县级及以下监管有机构没人员等问题。建立专业人才激励机制,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以食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监管队伍,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确保严格监管更有保障。

创新监管手段,以“互联网+”等模式,提升监管效率,实现智能监管。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要依靠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等模式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实现智能监管。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移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平台。该平台支持涵盖辖区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基本.『青况数据库的产品追溯电子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品种、产品来源去向、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终端信息系统和行政许可信息系统以及各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备的“智能食安”管理终端、食品监管微网站(包括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形象展示、案例警示等等)以及辖区全覆盖、视频化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实现手机移动DUS(Data Utilization Station,数据利用站)上的24小时OA办公(包括制度、公告、通报、现场巡查、专项检查、汇报、考勤、在线考试等),以及消费者线上举报的快速处理等。对目标厂商进行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即时动态监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

培育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诚信道德体系及赔偿机制,加大违法犯罪成本。理想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应该让各方面的激励和约束集中到生产经营者行为上。政府应通过简政放权、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腾出精力加大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增加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义务,使其明晰责任及违规将受到的惩罚,培育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让企业回归到第一责任人的角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采集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的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开放共享,强化企业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赔偿企业首任制,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原则,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无条件赔偿消费者损失,然后再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厘清各方责任。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行政、刑事方面,保持严惩重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

构建党政主导,信息公开、社会共治模式。中央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政治任务,因此,必须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政绩考核体系。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定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及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执行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强化党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公众参与、社会共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形式。而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对监管者最硬的约束,也是对违法者最大的震慑,更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它应成为监管工作最重要的手段。因此,要坚决做到监管标准、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三公开。另外,引导全社会共治共享,构建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还要畅通维权渠道,以互联网等各种方式方便群众、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积极维权与参与。要有切实的制度和措施保护与鼓励举报人,用社会力量弥补政府监督力量的不足。

总之,只有以改革的思维和法治的理念,不断探索创新监管机制与模式,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才能走出一条依靠机制创新提升监管合力、依托科技创新提高监管能力、依靠模式创新提高监管活力的路子。才能坚定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主要贸易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综述 篇7

1 按食物链集中在一个部门管理, 辅之以品种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以2013年两会为分水岭。之前, 我国按照食物链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 覆盖整个食物链 (食品从种植、生产、流通、消费、餐桌) , 辅之以品种监管 (内含食品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理念) 。我国有至少10个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存在重复监管或管理战线过长的缺陷。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了按食物链分段监管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虽覆盖整个链条, 段落间职责清晰, 但段与段之间要求具有紧密协调机制, 方可实现无缝对接, 稍有不慎会出现监管漏洞, 责任不易落实到位, 出现问题难以追责。

具体言之, 我国设立有高级别的食品安全宏观协调议事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形势分析、研究部署、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以往我国设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 (卫生部) , 并兼顾食品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 其中卫生部负责食品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

其余部门均为风险监管部门。如以往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农业行业标准。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 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等。商务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 负责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信部主管食品工业。工商总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等。公安部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地方各级政府, 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负责引导行业自律, 依法经营,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鉴于以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2013年两会期间, 我国对食品安全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即要消除重复监管和监管“盲点”现象, 缩短段落间隔, 将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监管, 明确责任落实。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整合了有关机构和职责, 对实现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重要意义。

按照整合方案, 国务院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 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同时, 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

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衔接, 明确责任, 方案提出, 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按照国家的预期, 此次整合既要对食品安全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 其意义在于, 在体制上解决了多头或重复管理问题, 缩减了监管头绪, 可以有效避免监管的盲点和漏洞, 即使出现问题, 责任明确, 十分清晰。

改革后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除了食品标准和农产品质量管理、风险评估等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进出口食品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质检总局) 负责, 工信部负责食品工业管理, 公安部负责打击食品犯罪外, 国内食品监管基本集中在一个部门监督管理。即由一个部门按照食物链监管食品安全, 辅之以品种监管, 其他部门配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它的意义在于, 摒弃了以往分段多头管理容易出现漏洞的弊端, 创新了符合科学规律的管理模式, 线路清晰, 责任明确的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体现了一部门负主要责任, 一些部门协助的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新的模式的确立, 标志着国家从食品分段监管, 向一部门负主责, 风险控制理念鲜明的食品监管理念的转变, 即卫计委作为风险分析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药总局、质检总局、工信部等均为食品风险监管机构, 彼此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 体现了鲜明的科学管理色彩。

2 按品种监管为主, 国内及进口食品由一个部门管理

美国的政体即联邦制,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有明确权力范围, 前者负责跨洲的或者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管理事务, 后者负责本州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 美国在联邦政府、地方、州各个层面建立监控食品生产流通的一种互相制约的监控体系。

美国采取以品种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个部门负责与该食品有关的所有活动, 包括整个食物链监管以及进出口食品监管等,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负责美国国产和进口食品、化妆品、药品、生物制剂、医疗器械以及放射性产品安全的监管。美国是按照品种监管、一个部门负主要责任, 其他部门协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代表。

美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8个, 有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 (DHHS) 下属部门有 (FDA) 、 (CDC) 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NCTR) 毒理学研究中心) 。农业部 (USDA) , 下属有食品安全检验局 (FSIS) , 动植物检疫局 (APHIS) 。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 美国商务部 (DOC) , 美国酒精烟草局 (ATF) , 国防部和海军部 (DF/DN)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 以及各州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根据其联邦制政体的特点, 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了一个部门对国产食品和进口食品负主要监管责任, 其他部门协助管理, 相互制约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职权清晰, 协调合作, 该体系符合美国的政体和国情。

3 按照风险职责进行分工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日本将食品安全监管视为风险控制, 按风险职责划分监管职能, 分工协作监管食品安全, 辅之以品种监管。

2003年之前, 日本以最终产品确认食品安全。在连续发生雪印牛乳事件、O157大肠菌感染病等食品安全事件后。日本认为依靠科学方法监管食品安全势在必行, 风险评估和风险监管成为日本的选项。于是, 日本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作为专业的食品风险评估机构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交流。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作为风险监管机构, 厚生劳动省负责食品标准的制定和进口食品安全。农林水产省负责国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 使用标准的制定以及促进农产品出口, 风险监管部门委托风险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部门从事风险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部门间形成了分工清晰、相互配合、职责明确的协调机制。

2009年, 日本新成立了一个高于风险评估和监管机构的部门消费者厅。该厅负责食品安全行政政策以及食品标签, 兼顾宏观协调。在日本中央政府负责制定中央层面的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控计划。日本国内食品的监管则由地方保健所负责, 保健所隶属于地方自治体。

由此, 日本以消费者厅作为食品政策和宏观协调部门, 按照风险职责分工协作, 职权明确, 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相互配合, 共同协调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清晰可见, 建立了符合日本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4 按照品种监管为主的中央地方分层监管模式, 以欧盟为例

欧盟采取以品种监管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分工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在欧盟, 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 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 (DGSANCO) 向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提供各种立法建议和议案, 制定进口产品标准。欧盟食品安全局 (EFSA) 开展风险评估。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FVO) 负责监督和评估各成员国执行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 兽药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情况, 对EFSA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从第三国进口是否采取保护措施进行评估。成员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层级清晰, 监管模式单一, 辅之以品种监管, 兼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控, 且有利于责任落实。

5 韩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韩国采用中央、省、市、郡的多级管理体制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 按照食品类别、食品环节 (种植养殖、进出口、生产加工、流通、消费) 进行监管。中央层面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 以及全国性食品安全事务的管理, 食品风险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普及HACCP以及监管进出口食品等。中央职能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检验监管工作, 监督地方政府履职情况, 地方政府配合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履职,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韩国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有6个, 农林水产食品部 (MIFAFF) 负责国内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安全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负责国内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环节安全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在进口方面, MIFAFF负责非加工或简单加工水产品的监督管理, 以及进口产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并负责进口农食产品的检疫工作。

保健福利家庭部 (MFWFA) 负责制定食品法律和政策。食品药品管理厅 (KFDA) 负责国内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安全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KFDA也负责进口农产品安全政策和监督管理、进口水产品安全政策的制定, 以及管理深加工水产品的质量。环境部负责饮用水管理, 教育和科学技术部负责学校饮食管理。

6 无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通过上述分析说明, 各国由于国情以及国家行政体制不同, 选择了在行政体制各异下适合本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总体来说大体分为三类, 一是按食物链一部门监管并负主责, 辅之以品种监管, 重视风险控制, 它以中国为代表, 其优点是一部门集中管理, 职责明确, 便于协调和追责, 符合食品安全紧密型监管的规律, 并设定有食品安全宏观协调机构。

我国国内食品和进出口食品实行分离监管, 进出口食品监管由质检总局负责, 该机构具有监管进出口食品的丰富经验, 形成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成效显著。例如:出口日本食品的合格率达99.9%, 出口欧盟等食品合格率也达99.8%, 出口美国食品合格率达99.9%, 形成了良好惯性, 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日本食品专家芳川充著有《食品的迷信》一书, 肯定中国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具有很高水平。

二是按照品种监管为主, 国内及进口食品由一个部门管理的监管模式, 其他部门协调和相互制约, 它以美国为代表, 优点是国内食品和进出口食品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其他部门既协调又制约, 顺应了食品安全紧密型监管要求。

三是按照风险职责分工监管的监管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 优点是突出科学评估和科学监管, 通过科学方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中央和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内和进口食品监管职责明确, 分工协作, 同样设有食品安全宏观政策协调机构。

日本60%以上的食品需要进口, 为便于管理, 日本也将进口食品与国内食品分离管理, 厚生劳动省负责进口食品管理, 而国内食品由地方保健所负责。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通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适合本国国情, 符合科学规律, 起到良好监管效果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即是好模式。

摘要:本文分析了主要贸易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特点, 认为基本形成三种监管模式, 目前尚未形成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关键词:主要贸易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6.

[2]边红彪, 刘环等.中、日食品安全监控机制对比研究[J].中国标准化, 2012, 7.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借鉴意义 篇8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来源于香港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近年来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官方信息。

参加“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举办的食品安全培训、考察、交流,通过比对香港地区与大陆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研究。

2 结果

2.1 香港地区食品安全机构设置更为合理2009 年6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众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部门间达不到统一协调工作,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并导致出现监管空白。相比之下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就避免了这一现象。食物环境卫生署、渔农自然护理署以及政府化验所是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部门,“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是食物环境卫生署的分管机构是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执行机构的核心部门,机构设置简单,各部门间紧密合作,高效的为香港地区服务。

2.2香港法律惩罚力度大,震慑力强大陆地区的法律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层面,包括罚款、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违法成本过低,促使不法分子敢于铤而走险。香港食品安全法律内容规定十分详细,如违反《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51条第(5)项关于在奶类掺杂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判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所以这种惩罚力度更大的法律,提高了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2.3香港有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每年都制定食品监测计划,分别在进口、批发和零售3个环节抽检食品样本,进行微生物、理化、毒理等指标的检验,年均检测样本达6万余份,分析食品是否存风险,并进行评估。如发生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在食物安全中心官网会进行专题报道、发布实时信息和健康指引,并公布食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

相比香港地区,大陆地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1 年10 月才正式挂牌成立,近年来各省市陆续才成立了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正在起步阶段。

2.4 政府主导的三方联动机制香港政府注重与食品行业、消费者三方的联动,主张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划分各自责任,并对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3 讨论

3.1 建设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通过对两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的比较,香港地区在部门设置上职责分工明晰,操作性强。大陆地区的部门设置众多,工作中容易出现几部门重复执法,也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执法效率有待提高。

3.2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是世界上先进的管理模式,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这种模式。虽然2011 年10 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但是,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在我国尚未全面的建立起来,仍需加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3.3 加强三方联动机制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的专家认为只有聚合了政府部门、食品行业、消费者的力量,才能达到分担食品安全风险的目的。相比之下,我们的培训主要针对食品卫生经营者、从业人员,这容易造成形式主义,并且忽略了消费者这个主体。只有让消费者了解到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性,消费者才会更好的融入到食品安全体制中,促使三方联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模式 篇9

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发展历程

人命关天,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回顾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其大致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到2000年、2000年至今的三个阶段, 具体各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在不同发展阶段, 由于安全生产监管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 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安全监管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安全生产状况, 可将社会安全生产划分为5个阶段:工业化前期阶段和工业化初期阶段;工业化中级阶段;工业化高级阶段;后工业化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级阶段向工业化高级阶段的过渡时期, 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形势较为严峻。而对于建筑业来讲, 目前和今后的二十年我国都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 在此阶段施工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现状

近十年来,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 我国的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 据预测今后的二十年仍然会是建筑业高速发展的时期。目前,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因缺少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监管方法, 还是停留在以工程实体监督检查为主的传统方式。因此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者应如何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 最大限度地控制与排除安全隐患, 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长期探索的重要难题。

目前我国施工安全监管主要以工程实体监督检查为主安, 这种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着一些弊端, 突出表现在如下图所示的三个方面:

1. 安全监管机构在责任上越了位, 安全监管机构长期扮演“工程保姆”, 重复进行本应由企业专职安全员或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日常工作, 被社会视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一旦工地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监管机构便很容易列入司法对象。

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职责上难尽力,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忙于进入工地对工程实体实施检查找隐患、写整改通知书和跟踪复查落实情况等琐碎工作, 而庞大的工程规模又是各地人数有限的安全监管机构无法承受的。

3. 施工安全监管成效不显著, 现场安全防护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要求数量有限的安全监管人员进入每个工程项目的每个角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已经严重超出工作负荷, 更体现不出执法效果。基于以上三点, 安全监管机构实际上既是“运动员”, 又是“裁判员”, 其“双重角色”难以高效履行政府监督执法职能。

在图中所示的以工程实体监督检查为主的传统安全监管模式中, 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大, 效率也比较低下, 有些施工企业主动重视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 甚至有些施工企业只是被动地应付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这也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 如何完善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完善安全监管模式, 促使施工参与各方主动重视安全生产, 值得政府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深思。

三、完善施工安全监管模式的建议

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研究中, 为改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中过分依赖政府机构的现状, 解决众多监督单位之间协同工作的问题, 很多学者对此展开了研究, 如何厚全等通过对网格技术和网格化管理理论进行对比研究, 理清网格化管理的内涵, 提出网格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程敏等运用演化博弈方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过程中,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策略选择与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策略选择的互动行为及稳定状态进行了分析, 并以建筑企业为算例, 对建筑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进行了比较分析;而方东平等用演绎分析的方法对建筑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手段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通过各种手段促使承包商能够采取适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来预防建筑伤亡事故的发生的建议;综合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 结合笔者多年的安全生产监管的从业经验,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有安全监管模式:

1. 在工作方式上, 把安全监管机构打造成为“协助政府梳理、制定标准与规定, 为工程建设主体单位提供全过程专业咨询”的公益型机构, 形成市、区、街三级“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协同有效”的大体系来共同完成覆盖全市的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模式。

(1) 有效履行传统职能, 继续开展好高效的安全检查巡查、现场抽查、企业考评等工作, 保持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2) 积极参与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订和执行, 高效履行技术咨询、应急救援等非传统职能, 安监工作才能开创新的局面。

(3)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安全管理时, 尽量减少对施工行为的直接行政干预, 转而依靠法规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科技手段来规范和引导建筑市场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 使其主动地重视和关心施工安全生产。

2. 在管控思路上, 从监管这一基本职能开始重新设计管理模式, 明确各层级职责和事权划分, 真正发挥监管这一最基础性的功能, 为其他职能的履行提供可靠保证, 一定程度上说就是作业流程的再造, 作业模式的重组, 即做好三件事:

(1) 对接政府,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协助制订地方性标准规范。一是逐步完善对应的检查标准指导手册;二是建立严格的惩罚体系, 使项目的安全管理效果与企业效益挂钩, 通过引入“红、黄牌机制”, 对接企业各种证照审批, 并纳入招投标体系, 加大处罚力度, 增加违法成本;三是梳理和淘汰不适合或落后的安全生产工艺、工法。

(2) 提供支撑, 引导工程建设主体逐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一是提供广泛的培训或轮训, 从企业管理层、项目管理部、工地一线作业者,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模式, 针对不同层面普及安全知识、防护技能, 提高责任意识;二是提供咨询指导, 通过组织专家授课、讲评等模式, 为企业、项目部提供安全生产重点、难点的技术支撑。

(3) 强化自身, 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更强。一是层级管理上, 要实现市、区、街的行业垂直化, 上对下的权、财、人要有一定的话语权;二是在内设机构上, 要实现扁平化,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有独立的机构 (科室) 相对应, 在内部实现机构 (科室) 的“配合、联动”;三是在队伍的建设上, 要实现人员、设备、设施的专业化, 确保各种安全现状按照阶段、内容进行例行、突击检查 (包括对市场单位、参建各责任主体) 。

3. 在实施方式上, 要建立全过程发现机制。

(1) 关口前移, 从工程设计、施工等方案把关开始, 参与审查, 通过提前预防、消除风险隐患, 实施“源头梳理”。

(2) 过程管控, 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到区域特点、技术难点, 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 逐步专业化, 既使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发挥作用, 也使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接地气”, 并动态跟踪及挖掘隐患, 加以风险防范、预防重大事故, 实现本质安全。同时, 通过企业考评与现场查验联动对碰、常规巡查与突击式抽查相结合, 技防与人防相结合, 建立安监各环节“互动配合、制约、联动”的监管模式, 科学地制订细化各方安全责任, 并逐级分解, 逐步形成企业安全文化, 保障机制的长效执行, 使安全监管真正做到有效高效、简便快捷、科学合理。

(3) 二元化监管, 安监机构一方面做好监督、指导、协调, 另一方面将部分职能赋予市场, 由市场提供第三方专业咨询、中介服务、整合资源等作用。一是保证第三方的客观性、独立性, 由第三方以现场梳理标准, 贯彻指导, 培训咨询为主, 有效衔接规划、设计、施工各环节, 确保无死角,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二是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引导, 制订评级、评星、淘汰等相关机制, 从费率、客观性、专业性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保护, 确保市场中介咨询行业的长效、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有效整合工程建设主体单位的安全资源, 实现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无缝衔接, 全员、全方位的参与, 加快经验交流, 相互补充, 全面提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 科技兴安, 既要注重开发应用科技手段, 更要注重各类系统和科技手段的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现有科技手段效能, 通过运作监测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提升监管设备和系统的运作绩效, 解决目前监管设备应用中存在的检查和管理脱节, 以及业务系统应用水平不高的问题。同时, 加强监管链条中各类业务系统之间的联系应用, 针对目前市、区安监机构各自为战、系统开发应用重复浪费, 整合现有的各种信息资源、科技资源, 加强控制和共享的力度, 特别要将实时检查数据、企业考评数据、人员培训数据和隐患整改情况等进行整合, 共享共建。通过设置监管参数和监控数据库的模式, 加大市、区、街之间数据交换力度, 强化信息化监管的作用, 减少人工干预的机率, 进一步提升优化监管模式的信息科学化和智能管理化水平。

四、结论

笔者结合多年从业经验, 通过对现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模式的分析在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完善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议:

1. 在工作方式上, 安全监管机构不仅需要有效履行安全检查巡查、现场抽查等传统职能, 更需要积极参与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订和执行等非传统职能。

2. 在管控思路上, 一是做好对接政府的工作;二是提供支撑, 寻求提高工程建设主体安全管理自主性有效途径;三是强化自身, 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更强。

锅炉使用环节安全监管模式探讨 篇10

我国锅炉安全监管体系的开端源于20 世纪50 年代中期天津第一棉纺织厂的锅炉爆炸事故。经过近60 年的发展,我国政府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察管理体制,但是随着锅炉数量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锅炉安全隐患和时有发生的惨痛事故,让传统的监察管理体制面临着重大考验。

1 我国锅炉安全监管的历史走向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历史悠久,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锅炉安全监管机构反复撤立阶段(1949-1976 年)。建国初期,由于锅炉爆炸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劳动部准备在劳动保护司内组建锅炉安全筹备组,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这条意见没能立刻实施。1955 年,我国开始实行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使锅炉数量急剧增加,天津第一棉纺织厂一台锅炉在运行中突然爆炸,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国务院决定,有政府主导对全国锅炉实行安全监管,并在劳动部内设立了锅炉监察总局。“大跃进”时期生产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安全监管体系一度受到冲击,锅炉监察总局被撤销。由于锅炉爆炸事故激增,伤亡惨重,1962 年5 月,劳动部重新设立锅炉安全监察局,恢复了锅炉安全监管。1966 至1976 年,锅炉安全监管机构再次被撤销,锅炉安全监管工作全部停止,受此影响,这十年间锅炉事故频出、隐患剧增。

特种设备监管机构重建阶段(1977-2000 年)。1978 年8 月,国家劳动总局依照当年的形势,适时地向国务院提出强化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机构的建议,该建议在随后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国务院采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得以重建。1982 年2 月6 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这是国内锅炉压力容器监管工作开展的法规基础。我国于1993 年实行机构改革建立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劳动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体归入质监总局中,并由国家质监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成长阶段(2001 年至今)。2001 年4 月,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成立,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成为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管的最高机构。2003 年3 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式颁布,锅炉作为一种特种设备正式出现在国务院的法规中,同年12 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布10 年后,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终于迎来了首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这象征着特种设备安监体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新台阶,已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监管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企业担负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人民群众普遍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局面。

2 我国锅炉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的锅炉监察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分级管理体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我国行政机构的工作安排,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监管,县级以上各地质监局负责各地方的特种设备监管。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省级质监局由地方政府领导,经由质检总局指导业务;各地市、县级质监局由上级质监局领导,同时经由地方政府领导,实施垂直管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如图1 所示。

3 我国锅炉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锅炉安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相互依托的条线管理体制,该体制的两大基础制度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

安全监察是政府主管部门对锅炉使用环节及安装、改造等其他6 个环节的安全监管。通过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者两大手段,为锅炉安全提供行政强制监管。在规范各环节的运行质量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例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等。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安全监管的有效性。目前,我国政府对锅炉监督检查制度包括5 个方面,分别是法定强制检验、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及其处理、事故责任追究与安全检查结果公开发布。锅炉安全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在监督检查制度的框架下,定期对锅炉使用单位执法检查,对锅炉设备进行本体及运行状态检查。通过这些手段,可以确保行政机构行政许可的有效执行和锅炉的安全运行。

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在生产、安装、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及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的一种行为。目前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在政府行政许可条件下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主要职能是为政府“代行检查”工作,其中法定强制检验是目前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最重要的内容。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法规标准,锅炉等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其本体安全性能及运行状况进行检验。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法规标准,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设备才能继续使用。检验机构为政府履行强制检验的职能,为政府在锅炉安全监管中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检验机构又受政府监督。

4 现行锅炉安全监管模式的不足

4.1 安全监察手段少

受行政体制的局限,长期以来我国对锅炉安全监察的手段单一且创新性不够,可以概括为“抓头、掐尾、抽中间”,形式上表现为以行政许可来严把准入关、以行政处罚来堵住事故关、定期检查来控制日常关。监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事务性为主。而国外一些监察机构除了使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外,还会定期进行宣传、按照计划进行专业监察,监管机构不但肩负监督职责,同时也在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答疑方面花费较多精力,在促进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方面,会定期安排一些安全试点项目,更多地将政府的服务功能体现出来。

4.2 监管部门不堪负重

我国的锅炉安全监管部门大包大揽现象较普遍,造成管理对象多而复杂、环节杂乱、工作负荷大。而国外政府有的很好地利用了一些技术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专业性,让这些机构承担部分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审核或批准、人员专业培训等工作。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这些技术机构或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或者把一些工作分配给企业,直接要求其成。

4.3 监察重点偏离使用环节

我国政府对锅炉使用环节的监管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到使用、检验共7 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力量比较分散,效率较低、成效不明显。一个监察人员要负责锅炉“由生至死”的全过程,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往往不堪重负,致使本应作为监察重心的锅炉使用环节受人力资源分配的问题而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反观国外一些监察机构,其监管重心即为锅炉使用环节,定期对在用锅炉进行安全监察,并对司炉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现场考察,结果就是监察针对性强、效率高、效果明显。

4.4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官办性质显著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技术能力较低且管理薄弱,大多数检验机构依靠国家政策形成行业垄断运营,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独立生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使用环节锅炉的检验停留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忽视了企业对锅炉使用的自身需求,锅炉委托检验工作开展缓慢。此外,国家在锅炉安全科技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方面略显不足,没有设立专项科研经费,用以支持和推进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和科技总体水平无法满足锅炉安全监察及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理念和技术相比有一定的距离。

5 锅炉使用环节安全监管模式探讨

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地位重要,不仅要保证锅炉设备的安全,更重要的是确保人身的安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想有效和有针对性地监管锅炉使用环节,必须从组织机构模式、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等方面着手构思,保证在最大范围内消除锅炉事故隐患。

5.1 组织机构模式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市场提供服务、政府监督管理“的经验,从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管理方式等3 个特性去考虑锅炉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的模式要求。笔者对我国锅炉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的总体构想是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授权技术机构开展安全检验和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根据基层锅炉使用环节监管的实际特点,从行政管理序列看,目前我国的锅炉使用环节管理现状是,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工作,很少直接面对锅炉使用单位;市、县级质监局及其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作为锅炉安全监管的主力直接面对广大锅炉使用单位。新的监管模式是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从权力中解放出来,让其监督检查职能授权给人员队伍更为充足、专业能力更为突出的检验检测机构。这样便于专业检测人员在使用单位进行锅炉检测时,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一并记录,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对使用单位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而监管部门的工作集中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考核方面。

5.2 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方面

5.2.1 引入保险救助,借助市场的力量监管

在实际工作中,引入锅炉安全责任险一方面可以转移发生事故后企业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会更加注重控制锅炉事故的发生概率以降低自身成本而提供市场化的监督。保险公司是市场化运作单位,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后会在日常工作中加大锅炉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注重专业人才队伍发展和培养,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及时排除发现的锅炉安全隐患,并利用专业培训等方式增强司炉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锅炉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大化的避免保险赔偿、降低事故损失。

5.2.2 建立锅炉大数据监察管理库

在大数据时代,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在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时,需要建立全面详细的锅炉设备数据库。按照“一台设备一个二维码一套数据”的思路,在完成各地基层数据库的建立及确保兼容性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设备分级管理的全国性网络系统。全国部分地区已经在辖区内建立了锅炉设备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包含了锅炉基本信息、锅炉使用信息、锅炉检验信息等多方面的数据,受各地开发软件版本的局限,各地的数据库从组织结构、登记信息及运转模式上有很大区别,不能互相引用,无法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大数据库。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锅炉使用安全咨询数据库,一方面可以全面了解本辖区内在用锅炉设备的动态信息,增强监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数据库的查询,借鉴其他地区相应锅炉的信息情况,了解同一类锅炉的使用安全态势,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式提供数据支撑。可以想象,如果将全国的在用锅炉整合在一个安全监管系统内,就可以为锅炉安全监管机构提供更加详尽细致的信息,进而提升基层锅炉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摘要:本文以探讨锅炉使用环节安全监管模式为目的,从锅炉安全监管产生及发展历程出发,阐述了我国现阶段锅炉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并分析了锅炉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建立有效的锅炉使用环节安全监管模式提出了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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