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分析题
警察案例分析范文(精选8篇)
篇1:警察案例分析范文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3年上海基层人民警察考试申论阐释分析题快捷法简介
中公教育上海分校(http://sh.offcn.com/)制作
一、作答步骤
第一步:直接点明本质含义
阐释型分析题多是对一些复杂的、不明朗的概念或现象进行解释说明,从而使本质问题更加清晰地呈现在眼前,以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在作答此类试题时,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建议各位考生,首先要迎合阅卷人的心理,把最重要、最能体现问题本质含义的写在最前面,引领整篇答案。
第二步:紧扣原话解释含义
在阐释给定材料或某一观点的过程中,必须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来作答,遵循由表及里的原则。因此,要先解释原文本意,即材料的表层含义,再对材料进行深层次挖掘。在这里,重点是“紧扣原话”,只需将原话解释清楚即可,无需引申。
第三步:回到材料深入阐述
接下来就要回到题目引述的观点或语句所在的材料,仔细分析其前后内容,了解观点或语句的背景信息,以及出现在此处的目的和意义,才能对题目进行更深一层的阐释。不同于前一步的解释含义,这里必须要对整段甚至全篇材料进行深度发掘,提炼有用信息。
第四步:作出最后权威结论
在对题目引述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后,还要对其作出权威结论,可采用“因此、所以、由此可得”等标志性词汇,总结上述观点,重申本质含义,使答案首尾呼应、重点突出。
二、方法应用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例】
阅读材料12,由此引申,谈谈你的想法。(20分)
要求:引申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字数不超过300字。
【参考答案】
杭州市通过开展“红领巾瞭望哨”活动,发动少年儿童对市民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劝导纠正不文明行为,促进了公共文明环境的改善,使参加活动的少年儿童在实践中受到教育,实现了自身文明素质与居民群众共同提高。这表明,群众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实践社会道德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值得政府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提倡和推广。提高公民文明素质,要重视运用良好的社会环境塑造人的作用,结合学校德育、社会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公德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使在校学生、机关工作者和普通居民积极参与,在相互监督、相互帮助中共同提高文明素质。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把握材料的主旨,即材料的中心意图。
通过阅读我们可以得出材料的主旨:群众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实践社会道德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其次,我们要紧扣材料的本意去阐释。
材料中的事例说明了杭州市通过开展“红领巾瞭望哨”活动,发动少年儿童对市民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劝导纠正不文明行为,促进了公共文明环境的改善,使参加活动的少年儿童在实践中受到教育,实现了自身文明素质与居民群众共同提高。可以看出这样的做法切实有效地提高了公众的文明素质,我们在阐释自己的想法的时候需要从这个事例出发,不能脱离事例的中心主旨,即群众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实践社会道德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要提高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必须发动群众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再次,回到材料深入阐释。
材料的主题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材料12重点阐释了群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作答时,应该注意结合材料中的事例深入阐释,避免脱离材料。
最后,作出结论。
中公教育建议各位考生可以这样说:提高公民文明素质,要重视运用良好的社会环境塑造人的作用,要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共同提高文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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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警察案例分析范文
篇3:警察盘查权滥用成因分析
关键词:警察,盘查权,滥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 人们物资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社会治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 新问题, 为了有效遏制社会的治安环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或多或少我们都会有这样的一些经历:“当你在火车站、港口码头, 飞机场或大街上等公共场所的时候, 你就会遇到警察拦住你, 要求你出示身份证等证明, 或者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时会有警察截停进行检查等。”[1]笔者曾经在2003年来到疆的时候就遇上过, 此后这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当然不仅仅我有过这样的经历我想很多人也应该有过这样的经历吧?同时这样的情形不仅在平时时有发生, 在特殊情形那就更加如此, 而且更加严格, 盘查权滥用现象也时有发生。不论是2003年贾方钧盘查侵权诉讼案和孙志刚事件, 还是2007年杨佳案, 或者2009年颜芮 (化名) 盘查案等, 都存在盘查权的滥用现象。那么究竟是何原因导致警察盘查权的滥用, 导致警察盘查权滥用的屡次发生, 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笔者通过对警察盘查权滥用的总结归纳, 结合警察盘查的相关理论知识, 拟从警察盘查权滥用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 法律素养
在实际中, 首先存在部分警察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没有很好的去学习其基本知识, 等到执法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要么就单凭自己对盘查的理解或自己的经验去盘查, 要么等到盘查时遇到问题才翻阅工具书, 试想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学习态度怎么能过很好的把握法律法规的精髓。
其次, 我们警察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转业人员, 过去基本上没有摸过和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 对法律方面的知识相当匮乏, 法律意识, 法律素养欠缺。
最后部分警察思想上认识不到位, 总认为盘查是日常工作中的小事, 对自己又没有多大的影响, 没有考虑到一旦盘查侵权, 侵害了被盘查人的利益合法权益时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对他人、对社会有多大的负面影响———会严重损害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二) 特权意识
警察队伍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部分民警素质与执法能力以及服务意识较差, 尤其在基层体现得尤为突出, 这是因为基层民警的来源比较广泛, 学历层次差别也较大, 要求也不高, 进入公安系统的门槛相对较低, 导致有相当部分是转业的, 还有就是从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亲戚在公安系统) 毕业的, 还有一部分是社会上过来的, 而且其执法的任务和压力也比较大, 直接面临着当事人。也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 缺乏盘查艺术, 盘查方法简单粗暴, 缺少人性化的关怀, 经常说一些不文明的语言, 有可能更进一步激发矛盾, 最终导致恶剧的发生。
部分警察往往以管理者自居, 特权思想严重, 甚至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物不当回事, 任意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 任意强制检查其物品, 而且在执法中往往感情用事, 仅凭经验任意扩大盘查对象的范围, 特别是对于那些外来人员或“三无人员”给予特别的“照顾”, 往往动不动 (不经过任何审批, 只有没有带上相关证件) 就带“局子”, 关上几个小时, 也不去进行盘问, 到时间了, 就把人一放。比如贾方钧提到的“为什么要先收进来关一晚上再说?非要等第二天再来清查身份放人或者遣返”这主要是基于基层公安机关的通常做法:一般来说, 清查行动选择在晚上, 大部分警察已经下班, 主要由联防队员和保安先把人弄回来, 具体的程序往往要等到第二天上班了才进行的缘故。
还有就是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程序而没有履行, 应该办理的手续没有办理, 甚至还认为法律规范只是摆设, 不过是做做样子而已 (存在“我就是法”的思想) , 只要能找到嫌疑或破得了案, 就无所谓程序和手续 (现实中, 通常以找到嫌疑或破案来衡量一个人的能力, 或作为评优和晋升职务的唯一标准) 。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 立法上的原因
1. 立法技术本身的原因
所谓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所应用的有关立法的知识、经验、方法、技巧和规则的总称, 是人们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活动中逐渐摸索和总结出来的立法方法和技能。”[2]然而在我国, 在立法技术上, 往往只注重立法, 而轻视废除与修改, 虽然说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但是,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 不断涌现出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进行修改、废除。但在实际操作中, 未能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3]立法技术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得问题, 我们在立法是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 立法者的知识结构也不能达到对一切做到那么完美, 往往存在法律法规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给执法人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2. 警察盘查欠缺必要的程序性规定与救济途经的规定。
在我国, 关于警察盘查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警察在执法时, 经出示证件, 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其他的程序性规定几乎是空白, 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行政程序的有关规定。如我们在遇到盘查时, 警察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是否需要听取被盘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是否需要告知被盘查人如果对盘查不服, 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救济途经, 法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正因盘查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 这就造成了各地警察实施盘查程序各不相同, 导致各地执法不一, 因此出现了不少问题。
(二) 执法上的原因
1. 警察盘查主体方面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行使警察盘查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警察盘查权是法律授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权力。然而在执法实践中, 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警行使盘查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2004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协警、联防队员、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 并要求在3年内全部清退。”[4]现在看来, 这一通知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协警问题, 现在各公安系统都还大量的存在协警, 甚至在有些部门协警的人数还超过了正式警察的人数, 在执法中还是一个正式民警带两名协警, 就以阿拉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来说吧, 现在该交警大队有正式民警11人, 而协警却有22人, 此类情形在库车县等公安局也同样存在, 而且存在的比例也相当,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我们当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不容乐观, 在当前警力十分有限的条件下, 招收和使用协警有利于缓解正式警力的不足;二是由于在编的警察是国家公务员, 其地位和待遇相对来说较好, 这势必大大的增加了财政的负担, 然而我们目前的协警没有编制, 基本上是合同工, 只需要花不到一半的钱就能解决问题, 为此, 许多政府或机关往往采用招聘协警的方式, 以解决行政中的成本问题;三是由于我们国家协警的存有量很大, 如果一旦把他们全部清退, 那么这些人的就业问题怎么解决, 更何况他们的存在确实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也作出过重大贡献;四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国外也大量存在协警制度。
2. 警察盘查启动方面的原因
警察盘查确定标准, 盘查对象规定不明确, 因而缺少可操作性, 造成实践中超范围盘查现象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警察盘查对象决定的随意性
法律规定警察盘查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即不一定要有相应证据和确切证据证明) 。但在实践中, 却也存在一些警察随意扩大盘查对象的现象, 这是因为警察以“有违法犯罪嫌疑”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来行使盘查权, 自然会存在一定的偏差。[5]
当然, 关于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 世界各国都存在, 确定与不确定只是相对的, 不是绝对的, “有违法犯罪嫌疑”从表面上来看好像是确定的, 只有“有违法犯罪嫌疑”才能成为盘查的对象, 这不是已经就确定了吗?但是仔细注意就会发现, 如何来判定“有违法犯罪嫌疑”确实很难, 没有一个明显的标准, 在实践中往往是通过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来判定。如一方面是行为可疑, 行为人行为举止有违常态, 神情异常, 表现惊慌;另一方面是体型和长相可疑 (是不是长得像坏人) ;再一方面是其身份可疑等。
由于执法人员阅历的不同、业务素质的差异、执法当时所处的特定环境等因素, 都会对其“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产生影响, 或许, 在执法人员甲看来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而在执法人员乙看来就没有什么问题。因此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 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判断起来很难把握。
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给予了警察足够的自由裁量权, 决定了在实践中, 警察可以以“有违法犯罪嫌疑”为由对如何一个在正常行走的人进行盘查, 这其实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藐视和背离。
(2) 警察盘查的对象歧视性
虽然法律规定盘查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但由于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理解不同或主观判断不同, 警察盘查的这种歧视性也逐渐表现出来, 盘查的对象重点集中在对流动人口的盘查, 如在火车站, 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 特别是对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歧视, 同时也可能表现在对有犯罪前科人的歧视。如2010年10月9日京华时报报道[6]:“兰州一位网友6日发帖求助, 自称是两劳释放人员, 每次到网吧刷二代身份证实名上网后都会有警察赶到盘查他, 警察告诉他只要他用身份证上网警方就会接到报警, 兰州当地警方也证实, 有“犯罪记录”的人上网必定每次被盘查, 并且没有取消的期限。”[7]“仅仅因为有犯罪前科, 就被终身打上不光彩的烙印, 连正常的出入网吧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这是一种明显的身份歧视, 这种歧视性必然带有对被盘查者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格的侵犯, 兰州警方拿以前的记录为依据而对公民进行盘查, 且盘查无取消期限, 这样的做法有失妥当, 有“一日为贼, 终身为贼”的判定嫌疑, 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 对盘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法律对这方面虽有所规定, 但规定得太过粗疏, 以致于警察在行使盘查时随意性较大, 在我国, 这一程序基本上是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比如, 现场盘查的进行在场的是自己单位的同事, 即使是有违法程序或实体的地方一般也不会说, 被盘查人就更不会说 (怕麻烦或怕报复) , 而继续盘问的监督一般都是本所得负责人或上级单位的负责人, 是一个系统的, 这样的监督能做到有效监督吗?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 警察盘查权的滥用还“得意”于对盘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吴君霞.盘查的法律控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 (2) :17.
[2]孙笑侠, 夏立安.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8:193.
[3]裴东波.法治脚步中的中国警察权——中国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问题以及[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 2006-4:44.
[4]新华网:“义务化与职业化——中国协警制度向何处去.”见于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10/c_12865362.htm, 2012-1-20访问.
篇4:警察盘查权滥用成因分析
[摘 要]警察盘查是法律赋予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能,能否正确行使,行使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及整个社会的安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警察盘查权滥用现象,为此本文重点研究警察盘查权滥用的原因分析,主要通过对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为后面笔者进一步研究其对策奠定基础。
[关键词]警察;盘查权;滥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们物资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治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有效遏制社会的治安环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或多或少我们都会有这样的一些经历:“当你在火车站、港口码头,飞机场或大街上等公共场所的时候,你就会遇到警察拦住你,要求你出示身份证等证明,或者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时会有警察截停进行检查等。”[1]笔者曾经在2003年来到疆的时候就遇上过,此后这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当然不仅仅我有过这样的经历我想很多人也应该有过这样的经历吧?同时这样的情形不仅在平时时有发生,在特殊情形那就更加如此,而且更加严格,盘查权滥用现象也时有发生。不论是2003年贾方钧盘查侵权诉讼案和孙志刚事件,还是2007年杨佳案,或者2009年颜芮(化名)盘查案等,都存在盘查权的滥用现象。那么究竟是何原因导致警察盘查权的滥用,导致警察盘查权滥用的屡次发生,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通过对警察盘查权滥用的总结归纳,结合警察盘查的相关理论知识,拟从警察盘查权滥用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素养
在实际中,首先存在部分警察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没有很好的去学习其基本知识,等到执法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要么就单凭自己对盘查的理解或自己的经验去盘查,要么等到盘查时遇到问题才翻阅工具书,试想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学习态度怎么能过很好的把握法律法规的精髓。
其次,我们警察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转业人员,过去基本上没有摸过和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对法律方面的知识相当匮乏,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欠缺。
最后部分警察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总认为盘查是日常工作中的小事,对自己又没有多大的影响,没有考虑到一旦盘查侵权,侵害了被盘查人的利益合法权益时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他人、对社会有多大的负面影响——会严重损害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二)特权意识
警察队伍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民警素质与执法能力以及服务意识较差,尤其在基层体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基层民警的来源比较广泛,学历层次差别也较大,要求也不高,进入公安系统的门槛相对较低,导致有相当部分是转业的,还有就是从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亲戚在公安系统)毕业的,还有一部分是社会上过来的,而且其执法的任务和压力也比较大,直接面临着当事人。也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缺乏盘查艺术,盘查方法简单粗暴,缺少人性化的关怀,经常说一些不文明的语言,有可能更进一步激发矛盾,最终导致恶剧的发生。
部分警察往往以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甚至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物不当回事,任意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任意强制检查其物品,而且在执法中往往感情用事,仅凭经验任意扩大盘查对象的范围,特别是对于那些外来人员或“三无人员”给予特别的“照顾”,往往动不动(不经过任何审批,只有没有带上相关证件)就带“局子”,关上几个小时,也不去进行盘问,到时间了,就把人一放。比如贾方钧提到的“为什么要先收进来关一晚上再说?非要等第二天再来清查身份放人或者遣返”这主要是基于基层公安机关的通常做法:一般来说,清查行动选择在晚上,大部分警察已经下班,主要由联防队员和保安先把人弄回来,具体的程序往往要等到第二天上班了才进行的缘故。
还有就是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程序而没有履行,应该办理的手续没有办理,甚至还认为法律规范只是摆设,不过是做做样子而已(存在“我就是法”的思想),只要能找到嫌疑或破得了案,就无所谓程序和手续(现实中,通常以找到嫌疑或破案来衡量一个人的能力,或作为评优和晋升职务的唯一标准)。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技术本身的原因
所谓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所应用的有关立法的知识、经验、方法、技巧和规则的总称,是人们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活动中逐渐摸索和总结出来的立法方法和技能。” [2]然而在我国,在立法技术上,往往只注重立法,而轻视废除与修改,虽然说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不断涌现出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进行修改、废除。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3]立法技术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得问题,我们在立法是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立法者的知识结构也不能达到对一切做到那么完美,往往存在法律法规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给执法人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2.警察盘查欠缺必要的程序性规定与救济途经的规定。
在我国,关于警察盘查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警察在执法时,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其他的程序性规定几乎是空白,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行政程序的有关规定。如我们在遇到盘查时,警察是否需要说明理由,是否需要听取被盘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需要告知被盘查人如果对盘查不服,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救济途经,法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正因盘查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这就造成了各地警察实施盘查程序各不相同,导致各地执法不一,因此出现了不少问题。
(二)执法上的原因
1.警察盘查主体方面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行使警察盘查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警察盘查权是法律授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权力。然而在执法实践中,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警行使盘查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2004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协警、联防队员、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并要求在3年内全部清退。” [4]现在看来,这一通知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协警问题,现在各公安系统都还大量的存在协警,甚至在有些部门协警的人数还超过了正式警察的人数,在执法中还是一个正式民警带两名协警,就以阿拉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来说吧,现在该交警大队有正式民警11人,而协警却有22人,此类情形在库车县等公安局也同样存在,而且存在的比例也相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我们当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不容乐观,在当前警力十分有限的条件下,招收和使用协警有利于缓解正式警力的不足;二是由于在编的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其地位和待遇相对来说较好,这势必大大的增加了财政的负担,然而我们目前的协警没有编制,基本上是合同工,只需要花不到一半的钱就能解决问题,为此,许多政府或机关往往采用招聘协警的方式,以解决行政中的成本问题;三是由于我们国家协警的存有量很大,如果一旦把他们全部清退,那么这些人的就业问题怎么解决,更何況他们的存在确实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也作出过重大贡献;四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国外也大量存在协警制度。
2.警察盘查启动方面的原因
警察盘查确定标准,盘查对象规定不明确,因而缺少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超范围盘查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警察盘查对象决定的随意性
法律规定警察盘查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即不一定要有相应证据和确切证据证明)。但在实践中,却也存在一些警察随意扩大盘查对象的现象,这是因为警察以“有违法犯罪嫌疑”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来行使盘查权,自然会存在一定的偏差。[5]
当然,关于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世界各国都存在,确定与不确定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从表面上来看好像是确定的,只有“有违法犯罪嫌疑”才能成为盘查的对象,这不是已经就确定了吗?但是仔细注意就会发现,如何来判定 “有违法犯罪嫌疑”确实很难,没有一个明显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是通过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来判定。如一方面是行为可疑,行为人行为举止有违常态, 神情异常, 表现惊慌;另一方面是体型和长相可疑(是不是长得像坏人);再一方面是其身份可疑等。
由于执法人员阅历的不同、业务素质的差异、执法当时所处的特定环境等因素,都会对其“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产生影响,或许,在执法人员甲看来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而在执法人员乙看来就没有什么问题。因此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判断起来很难把握。
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给予了警察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了在实践中,警察可以以“有违法犯罪嫌疑”为由对如何一个在正常行走的人进行盘查,这其实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藐视和背离。
(2)警察盘查的对象歧视性
虽然法律规定盘查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但由于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理解不同或主观判断不同,警察盘查的这种歧视性也逐渐表现出来,盘查的对象重点集中在对流动人口的盘查,如在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特别是对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歧视,同时也可能表现在对有犯罪前科人的歧视。如2010年10月9日京华时报报道[6]:“兰州一位网友6日发帖求助,自称是两劳释放人员,每次到网吧刷二代身份证实名上网后都会有警察赶到盘查他,警察告诉他只要他用身份证上网警方就会接到报警,兰州当地警方也证实,有“犯罪记录”的人上网必定每次被盘查,并且没有取消的期限。” [7] “仅仅因为有犯罪前科,就被终身打上不光彩的烙印,连正常的出入网吧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这是一种明显的身份歧视,这种歧视性必然带有对被盘查者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格的侵犯,兰州警方拿以前的记录为依据而对公民进行盘查,且盘查无取消期限,这样的做法有失妥当,有“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判定嫌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对盘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法律对这方面虽有所规定,但规定得太过粗疏,以致于警察在行使盘查时随意性较大,在我国,这一程序基本上是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比如,现场盘查的进行在场的是自己单位的同事,即使是有违法程序或实体的地方一般也不会说,被盘查人就更不会说(怕麻烦或怕报复),而继续盘问的监督一般都是本所得负责人或上级单位的负责人,是一个系统的,这样的监督能做到有效监督吗?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警察盘查权的滥用还“得意”于对盘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吴君霞.盘查的法律控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17.
[2]孙笑侠,夏立安.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8:193.
[3]裴东波.法治脚步中的中国警察权——中国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问题以及[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6-4:44.
[4]新华网:“义务化与职业化——中国协警制度向何处去”.见于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10/c_12865362.htm,2012-1
-20访问.
[5]翁岳生.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二):248.
篇5:人民警察[范文模版]
“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两眼一闭还要提高警惕”成为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真实写照。而身处基层的监狱干警,由于监管条件有限,不仅要注意周边艰险的环境,防止罪犯脱逃,另一边按规定带领罪犯完成当天的劳动任务,实在是很不容易!对此,他们非但没有任何怨言,而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认真工作,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没有鲜花、没有掌声、也没有喝彩,却有辛苦、汗水,还有不为人知的艰难与险阻,但是这一切都难不倒他们、吓不倒他们、更阻挡不了他们。无数的监狱人民警察战斗在平凡的岗位上,却做出不平凡的业绩,他们不善言辞,却胸怀大爱;他们没有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没有回肠荡气的英雄壮举,朴实无华的他们,却用一生的青春和智慧抒写着对党的监狱事业的无限忠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着祖国的尊严!
我一直思索着监狱人民警察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是什么样的精神,什么样的精神才能体现出监狱人民警察“要求于人的甚少,给予人的甚多”这种崇高精神,这时我想起了松树,松树不管在贫瘠的土地,还是肥沃的田野,无论狂风暴雨,还是暑热冰雪,他们既不需要人来施肥,也不需要人来灌溉,俨然挺拔,依旧将绿色无私地奉献给大地,奉献给人类美好的家园,这种精神正是监狱人民警察的精神。我们可以看到,一年四季,监狱人民警察战斗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他们与罪犯促膝谈心,了解罪犯的改造动态,夜晚在星光的陪伴下,谈话查铺,不辞劳苦,他们乘着夜色默默无闻地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保驾护航。他们用辛勤的汗水浇灌着那迟到的心田,一次次谈话,一次次教诲,春风化雨,将迷惘的心灵矫正走向金光大道,让那些扭曲的心灵重铸,在守望中走向人间大道,重获新生。
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是神圣的,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那么就要过着平淡的生活,要甘于清贫,甘于奉献,要远离父母的呵护、亲人的关爱,但不管怎样,我们一定要做一名尽职尽责的监狱人民警察,发扬松树精神,实现自我价值,让短暂的生命变得丰富多彩!
篇6:德国警察管理及启示范文
漫谈德国警察管理经验
机构相互独立,效率高
中央警察与地方警察互不隶属,地方警察在机构设臵、编制、职务任免、经费保障方面相对独立,警察部门相互支持,密切协作,保证警务工作运转协调,做到高效率和高质量。第一,联邦警察只负责联邦事务,州、市警察负责地方事务,互不隶属,各负其责。全国边防警察、水上警察、铁路警察事务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刑事警察事务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管理,以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内政部刑事警察局主要负责掌握全国刑事犯罪的信息、资料,跨国界、州界犯罪案件的侦查、联络和协调,为各州刑事警察提供刑事技术方面的支持,国际刑警事务和与国外警方的合作,反恐怖、反破坏等宪法保卫工作,全国整体预 防犯罪方面的工作等。其他所有警察事务均属于州内政部的职责。第二,地方政府对警察实行高度集中的领导管理,既能够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方面统一指挥调度、高效灵便,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警令畅通。各州在对本州警察的管理上拥有充分的权限,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地方警察的内部事务。各州在警察机构设臵、职务任免、录用、编制管理、经费装备保障等方面,统一由州内政部负责。第三,警察部门机构设臵精干,警种划分单一,领导职数少,少设甚至 不设副职,领导责任集中明确,决策快速果断,中间环节少,运作高效。警察部分内设机构一般分为行政管理和危害防治、刑事追究两大系统。行政管 理系统由组织人事、预算和法律事务等部门组成。危害防治系统主要由领导行动、大型事务、刑事事务、交通事务等部门组成。第四,警察部门互相支持,密切协作,工作运转协调。联邦刑事警察局向全国16个州的刑事警察部门提供刑事技术、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支援与服务,各州警察部门积极配合联邦警察开展工作。某一州、市遇有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当地警察部门难以应对时,该州、市警察 可以向联邦警备警察、边防警察以及其他州、市政府警察寻求支援。各州内的警力的分布是根据地区的治安状况不断加以调整。治安秩序好、发案少的地方一般配备警力较少,治安秩序较差、案件多发的地方,往往配备警力较多。
招警程序严格,条件高
招募警察以州为单位统一组织,计划性强、考试考核严格、与培训考试衔接紧密,保证了较高素质的人才加入警察行列。德国警察的招募由各州内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政策规定,并以州为单位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各州招募警察的条件、程序等并不统一。一是招募警察计划性强。各州内政部根据警察内部人员变动情况来确定招警数量,制订招募计划。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招警考试,考试组织工作由各地警察局承 担。二是遴选条件、程序严格。报考人员必须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违法记录,经过10年学校教育或9年学校教育外加1年 的职业培训的公民。有的州对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更高一些。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笔试、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及面试,不合格者将被淘汰。三是与培训考试衔接紧密。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还必须在州警察学校参加为期3年的入警培训,学习警察业务知识,进行大量的体育锻炼。培训期满后,要参加州内政部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成为一名正式警察,否则仍将被淘汰。
训练设备完善,成绩高
警察教育训练基地设施完备,培训层次分明并与晋升紧密结合,教学方式、方法灵活多样,培训内容、形式紧贴实际需要。德国警察部门重视警察教育培训工作,但主要抓警察的职业培训,不办学历教育。第一,培训基地设施健全。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均设立了警察培训学校,分级负责警察的教育培训。高级警官由联邦政府负责培训,初、中级警官由各州负责培训。第二,培训层次分明,与晋升紧密结合。从大多数州的情况来看,德国警察教育训练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 位培训和晋级培训。岗前培训就是对参加警察录用考试合格者进行培训,相当于我们的初任培训。在岗培训就是定期组织对在职民警进行法律、体能和射击等项目的训 练,相当于我们的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晋级培训就是对拟晋升警衔人员 按等级进行培训,相当于我们的警衔晋升培训。德国警方没有统一的警衔制度,但绝大多数州的警衔制度基本相同,只有极少数州不同,个别州甚至准备取消警衔制度。警衔总体上可分为3等12级,即初级警官、中级警官、高级警官。每等又分类四级,分别佩带1至4颗星,星越多则表示级别越高。德国警衔晋升制度严格,所有晋升警衔的警察,都要参加严格的培训,初级警官晋升中级警官要在所属州警察培训学校参加3年培训,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要参加2年的培训,一年在州警察学校,一年在明斯特警察领导学院。所有晋升培训都有严格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晋升。第三,教学方式、方法灵活。课堂教学大多采取研讨座谈方式进行,教师与学员互相交流,互相启发,教学相长,增强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四,教育训练与实际工作结合紧密。德国警方立足现实警务工作需要,强调实战教学,理论课只30%,实践课占到70%,并注重模拟教学,安排学员直接参与警务活动,培养实战能力和专业技能。
内务管理规范,形象好
致力于改善警察与公众的关系,促使警察观念由“我是警察”向“我的职业是警察”转变,同时强化警察部门的内务管理,培养警察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树立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提高警察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 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摆脱纳粹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留下的阴影,树立战后德国警察的新形象,德国警方始终致力于改善警察与公众的关系,促使警察观念由“我是警察”向“我的职业是警察”转变,努力实现警察“平民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德国组织的民意测验中,战后德国警察的公众形象逐年上升,公民对警察的满意率名列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之首。德国警察机构内务管理规范警员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无论德国警察领导学院,还是警察局、分局和看守所、警察站,环境干净整洁,办公井然有序,车辆摆放整齐。有的办公设备虽然比较陈旧,但是养护良好。无论是领导学院的学员,还是实战部门的警察,着装规范整洁,体现出了良好的精神风貌。警察分局指挥中心、拘留所、警察站的警察熟悉业务,能够熟练地介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警察管理情况,并能够进行示范动作。同时,德国警方人员工作态度认真,有很强的原则性,时间、效率观念很强,考虑问题十分细致周到。德国警察队伍之所以能够具有较高的素质,除了经济发展、民族文化的影响外,更主要的是与德国警方对每名警察的严格管理、注重养成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强化科技强警,技术领先
注重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计算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得到广泛运用,同时更强调警用科技装备的实用性、实效性,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德国警察现代化程度、警察工作科技含量比较高。据了解,北威州警方拥有先进的刑事技术,智 能化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以及一批水上快艇和新型直升飞机等设备,能够做到快速反应,保证工作质量。伍伯塔尔市警察局所辖分局指挥中心内部设施十分完备,当班的4名警员着装整齐,工作认真负责,每人监视两台计算机,一台用于接警,另一台贮存了大量的信息资料,包括街面地形图以及一些重点防范部位如银行、商店等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图,如发生紧急情况,可以立即提取,作为决策依据。指挥中心与街面巡逻人员、车辆时刻保持联系,发布指令,机动快速。在指挥中心内还设有设施比较齐全的临时指挥部,遇有突发事件进行现场指挥,迅速采取对策。分局看守所看似简陋,但在监舍的设计上科学合理。看守所的报警设施安装在每一层牢房的过道护栏上,呈一尺多长的条形,简便实用。报警器与分局指挥中心相连,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分局立即可以调动人员给予支援。此外,德国警方十分重视警察技术研究,专门设立警察技术研究所,承担研究警察工作所必 须解决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警察需要什么样的武器、警械,如何搞好自身的防卫等等。德国警察技术研究工作的经费得到有效保障,以北威州为例,每年研究警察技术的经费投入在 5000万马克左右,相当于2亿人民币。同时,德国警方既重视科技的应用,也十分注意实用性。乌伯塔尔市警察局1警 察站接警台使用的还是两台黑白显示器,但并未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该所每年接处警7300余起。我们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必须要不断增强科技强警的意识,重视科学技术在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的应用。当前,应该积极争取、加快实施“金盾工程”,高度重视计算机等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加大对警察防范技术的研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民警自我保护、打击犯罪的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经验
篇7:司法警察学习心得(范文模版)
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精干的队伍,漂亮的制服配以司法警察的字样,煞是威风。按照《人民法院管理学》的论述,司法警察是一种法院内部特殊的警察编制。司法警察大队在东营区法院成立的九年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直接指导下,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采用庭审调查的方式来说明三个观点:
司法警察在政法体制理顺后,为法院赢得了荣誉。证据一:是我个人的两次演讲稿,第一次演讲稿中有这样的内容:……在协助处地法院执行南郊建安公司一案中,执行员在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纠集一些不法分子,干扰执行,在关键的时候,法警大队大队长王敏涛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结果被不法分子将其右手手指打成粉碎性骨折,牙齿也被打掉了两颗……这就是我们人民法官!这就是我们的政法干警!为了外地法官的安全,而不顾自己生命安危。
第二次演讲稿:在强制执行张某非法建筑一案中,被执行人放出两只狼狗对抗执行,并手执菜刀,歇斯底里地不停喊叫:“谁敢动我一草一木,我立马放倒他!”气焰十分嚣张,在这危机的时刻,法警大队的同志迅速上前,将两只狼狗击毙。执行庭长薛彦林镇定自若地走上前去,“我们在执行公务,请把刀放下,否则,你要承担法律后果。”声如洪钟,正义凛然,那凌厉的目光让张某胆颤心惊,持刀的手发抖了。
这两段演讲稿从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法警大队的先进事迹,或许是感人事迹的渲染,我的演讲也获得了成功。
司法警察在法庭执行案件中功不可磨
证据二:在法院工作的老同志都知道,原先法庭审理案件程序是自审自执,即自已审理的案件自己执行,执行有一定难度的,提交法警大队协助执行。我本人是96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自已审理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也曾得到法警大队的协助。如顾孔民、杨军、王文阁、常永杰、叶庆胜等都曾在泰安路人民法庭、辛店人民法庭参加过执行。我们曾赴甘肃天水执行过天水二建,也曾深夜到钻井堵过被执行人,耿院长也曾亲自指挥过重大案件的执行。后来在执行庭,法警盖福顺、李刚也配合过执行。可以说,没有法警大队同志的有力配合,法庭的审判工作将举步维艰,执行案件也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
证据三:近两年来,法警大队科学管理、苦练精兵,很好地完成了刑事案件押解被告人的任务,在去年家属工劳动
争议诉讼案中,法警大队也给予了民二庭积极的配合,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结,司法警察 确实尽到了自己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每月第一个星期一的升旗仪式,崔红卫大队长发出“立正!前后左右看齐!”这反复重复、看似简单实则严肃的口令,加上三名旗手的整齐步伐,相信,每一位法官都会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官的神圣,肩上也会产生无形的压力,这一切都展示了我院司法警察的风采。
司法警察管理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证据四:从我个人的理解,在警察前边加上“司法”的定语,意义非同一般,因此,司法警察应具有知法懂法及保障安全两种能力,而我院的司法警察只拘泥于完成安排的工作,缺乏创新意识,不能做到全方位的安全服务保障。如:在一楼审判区,经常有当事人吸烟喧哗而无人制止的情况发生;一些当事人经常和法官争吵、有的女法官甚至被骂哭而无人问津;有些无理上访、精神有问题的当事人经常出没于法院,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更有甚者,声称让法官“小心点”、威胁法官“三思而后行”使法官无安全感,而法官对此却无能为力。大家通过媒体知道,河南有一名法官因审理一起离婚案而被杀害,尸体被焚烧;一位立案庭法官在咨询案件时而被当事人用硫酸毁掉面部,这些
恶性事件说明做法官并不安全。司法警察担负着法院、法官安全的重任,应提早制定防范措施,更好更细地为民事、刑事审判而服务。
最后陈述:司法警察年轻的同志较多,我赠给大家陕西作家柳青的一句名言: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青的时候。
篇8:警察执法中轻敌现象分析及对策
本文中所指的“轻敌”是警察在执法战斗中没有敌情观念, 缺乏临战意识, 毫无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过高地估计自己, 低估对方, 执法战斗时如入无人之境, 掉以轻心, 因此付出的流血牺牲的代价很多, 教训极为惨痛。
警察在执法战斗中“轻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战斗中不利用地形地物。
地形是指自然环境;地物是指自然环境中的建筑及其它构建物。地形地物对战斗行动起到影响和制约的作用。弱者因地利反而发挥有利的作用, 强者因失地利而变得被动挨打。警察执法战斗中, 特别是在激烈的对抗中, 必须充分利用地形地物, 抢占有利地形, 占先机之利。
2、在一般的盘查活动中太随意。
在执行盘查任务时, 由于被盘查对象的身份、有无凶器及袭警手段都是未知数, 因此警察执行盘查任务时务必万分谨慎。民警在盘查中自我保护意识越强, 完成盘查战术设计就越完善, 所遭受的风险就越小。
3、传唤嫌疑人随意近身。
有些民警在传唤嫌疑人时, 往往心理很随意。这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被传唤人大都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人, 一些民警会很不以为然, 认为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人不会攻击警察。然而, 即使是一般的违法人员也有自我保护的心理, 不愿轻易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有的性格冲动的违法人员, 就会拔出随身携带的凶器袭击警察。
4、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直接扑上去。
有的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时, 根本不考虑危险, 直接扑上去, 结果导致流血牺牲的案例很多。警察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就扑上去抓, 从行动上说是勇敢行为, 但是从战术理念上讲却是大意。
5、不分案情固定人数出警。
基层派出所、巡警、治安等实战单位每天都会接到案情报告。有的是群众的直接报告, 有的是“110”指挥中心的指令。这些案情报告有的是一般的违法案件, 有的是群体性事件, 有的是犯罪案件, 甚至是严重犯罪案件, 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数也有多有少。有的案情报告比较具体, 违法犯罪的性质、嫌疑人的人数等都清楚, 接警单位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出警人数。然而, 有些实战单位接警后, 不管案情如何, 总是出动两名警察或一名警察带领几个协勤前去处置。一旦在现场形成“敌强我弱”的势态, 我方人员必然吃亏。
6、面对枪口或尖刀也赤手冲锋。
暴力犯罪分子都是穷凶极恶的, 与之进行战斗时就是处于危急的战斗状态, 警察不能有一丝半毫的。然而, 有的警察面对这类危急战斗, 明知对方有武器, 自己却赤手冲锋, 结果造成伤亡后果。
7、面临危险战斗, 不带武器也去处置。
不带任何武器去执行危险任务,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刀和枪等的伤害, 只能是被动挨打, 造成不可挽回的惨痛损失。
二、轻敌的心理分析
无论是从战略或战术方面来说, 轻敌都是兵家之大忌, 也是警察执法之大忌。分析警察执法战斗轻敌的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临战观念
警察是特殊的执法群体, 警察执法就是进入战斗状态, 一线警察更是如此。但现实中我国警察很多把自己置于一般公务员的位置上, 把自己工作当作是一般的行政公务, 因此必然缺乏临战观念。在执法活动中, 警察什么武器也不带, 两手空空去执行任务。有的虽然带有武器, 但从未想到要利用武器来保护自己, 甚至处于危险境地, 仍无防范意识。
2、身体过度疲惫引起警觉迟钝
我国警察总数与总人口的比例在世界上是较低的, 约为万分之十二。而发达国家及很多发展中国家则占到万分之三十五到三十八。在我国欠发达地区, 警察数与总人口的比例更低, 仅为万分之五六, 很多农村基层派出所只有2到3人。另一方面, 我国治安任务又日益繁重, 广大民警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 身体十分疲惫。身体疲惫引发思维迟钝, 其中包括警觉迟钝, 具体表现为注意力难以集中, 对外界事物的反应迟钝。有的甚至因过于疲惫而遭嫌疑人袭击而牺牲。
3、战斗意识没有因案件性质的变化而转换
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治安警、交通警, 每天执法接触的大都是普通群众, 处理的也大都是民事纠纷、交通违法或治安案件。有些低素质的群众对民警执法不理解, 殴打民警。民警在意识上认为对方是“普通群众”, 只是对执法误解, 一时冲动而殴打民警。殊不知, 被执法的“普通群众”在冲动的情绪下, 有时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 一般的违法攻击会转变为暴力甚至是强暴力攻击。案件性质也由此转变为刑事案件。如果民警战斗意识没有因案件性质的变化而转换, 就会因没有心理准备而造成伤亡。
三、警察执法中克服轻敌现象的对策
1、熟知最易轻敌的时间段
在实际战斗中, 一些民警容易, 特别是在一些特定的时机段, 更容易轻敌。主要有:
(1) 自己有武器, 对方没有武器时。警察处于执法地位上, 必然会产生一种权威感。如果带着武器执法, 更有一种威严感。如果执法的对象是一般的违法人员, 对方没有任何武器, 自然不把对方在眼里, 漫不经心地与对方近距离接触, 或者置对方于自己身边, 而自己又忙着其他事, 分散防范注意力。殊不知, 一般的现行违法人员中可能有重大犯罪嫌疑人, 他们受到盘查或被带到公安机关审查时, 害怕身份暴露, 必然要攻击警察逃脱。当然, 面对带有武器的警察, 他们一般不会盲动, 却是伺机而动。有的民警即使面对犯罪嫌疑人时, 看到对方没有武器, 而且“老实服从指令”, 同样也可能大意。
(2) 自己人多, 对方人少时。从心理学角度讲, 人多可以互相壮胆, 壮胆就感到自己力量的强大。执法警察执行一项任务时, 若人数上多于被执法者, 也会有力量大于对方的心理感觉。于是在战术上就会轻视对方, 可能大意。这种主要表现包括:在抓捕行动中, 不制订方案, 不讲究策略, 甚至未带武器;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人时, 不捆绑, 不上铐, 即使上铐也上前铐;在盘查时不作具体分工, 除一人进行盘问外, 其余的则疏于防范和戒备。
(3) 对方已被控制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 心理往往高度紧张, 一旦将其抓获对方已在控制之下, 紧张的心理则松弛, 此时容易产生心理。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自我保护本能, 犯罪嫌疑人也如此。他们被抓时, 自然不愿去接受审讯、起诉、审判直到被送进监狱。因此, 即使被抓被控制后, 有的犯罪嫌疑人仍想方设法寻找机会逃跑, 甚至袭警。
(4) 在闹市区执勤时。在城市市区, 治安力量较强, 警察的快速反应机制也健全, 因此一些民警认为执法环境安全, 在闹市区执勤时也最容易轻敌。如有的民警在追逐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不带任何武器, 轻率地赤手空拳上阵;有的民警抓获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后, 搜查不彻底, 甚至不搜身等。
2、掌握保持高度戒备心的时机段
警察执法就必须保持戒备心态, 在一些特殊的时机段, 更要保持高度的戒备心。
(1) 盘查嫌疑人时要高度戒备
盘查是指警察依法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问和检查, 以发现或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警务活动。盘查嫌疑人时, 危险的因素很多。原因在于:第一, 对方的身份与行为具有不明确性。第二, 对方身上是否藏有武器, 藏有什么武器具有不确定性。第三, 对方的反抗行为具有突发性。所以在盘查嫌疑人时, 务必做到三个“高估”。
高估对方的嫌疑身份。第一就必须对被盘查人进行“四看”。一是看其眼神与面色;二是看其手;三是看其脚步;四是看其腰部、腋下和小腿。第二就必须对被盘查人选择合适的截停地点。
高估对方的袭击手段与能力。要注意:战术站位;安全距离的控制;使用警务规范语言与行为。如警察要查对方证件时, 先问清被盘查对象证件放在何处, 观察其放证件的部位是否藏有凶器, 再命令其慢慢用左手取出交右手再递给警察;警察检查物品时, 应命令被盘查对象退后2—3米, 实行人物分离。
高估对方有同伙。主要考虑可能有:跟着不远的同伙、旁边围观的同伙、望风的同伙、逃跑后又返回的同伙, 发现同伙后要沉着应对。
(2) 进行治安、交通处罚时要高度戒备
有几类人在被治安或交通处罚时, 容易攻击执法警察。主要有:有劣迹的人;刚被处罚不久, 现在又被处罚的人;因家庭问题、邻里纠纷、同事矛盾等刺激的人;冲动型气质类型的人。
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罚, 或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处罚时, 要注意防范如下现象:当事人情绪激动时;当事人被告知处罚时或被处罚后, 突然一声不吭的离开时, 就必须注意观察, 警惕其取凶器返回行凶伤人;当事人有意无意地向你上前趋近一步, 这可能是其要用拳脚袭击的前兆, 民警必须后退一步, 始终要保持与当事人1.5-2米的距离;当事人为醉酒状态时得小心, 因为醉酒抑制人的理性思维, 刺激人的兴奋神经, 而使人的行为失控, 导致攻击民警的情况发生。
(3) 处理民事纠纷时要高度戒备
发生纠纷的人心理处于激动状态, 甚至处在高亢状态, 需要通过争吵甚至斗殴发泄心中不满。
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时,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一般总是以不偏不倚的态度调解, 但是当事人哪一方都认为自己是有理的, 民警应为自己说话, 但是民警却没帮自己, 因而对民警产生愤恨, 其冲动的情绪就可能向民警发泄。
在民事纠纷中, 若一方已有违法行为, 如挥拳打对方, 或者操起木棒甚至刀具等威胁对方, 民警肯定要批评违法者, 甚至缴其凶器, 并要带其回派出所审查处理。那么违法者就可能恼怒而攻击违法者。
(4) 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押解过程中要高度戒备
抓捕是人民警察对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武装捕获活动, 具有对抗性、危险性、多变性的特点。需要指出的是, 民警在抓捕过程中大多数具有警惕性。然而, 一旦抓捕成功, 把犯罪嫌疑人捕获在手, 便认为大攻告成, 因而放松了警惕性。这种大意主要表现为:不搜身或者搜身不彻底;不给犯罪嫌疑人上铐或对重大犯罪嫌疑人上前铐。
(5) 在道路上执法要高度戒备
警察在道路上执法风险较大, 其风险来自公路的客观因素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主观攻击两方面:
戒备公路的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公路等级高, 车流量大, 车速快, 如果上路执法的警察不注意保护自己, 就容易被快速行驶的车辆撞倒。
戒备犯罪嫌疑人主观攻击造成的风险。犯罪嫌疑人驾车看到公路上有警察拦截, 为了逃跑, 必然会驾车撞击警察;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路上被警察追捕,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 也会驾车撞击警察。
摘要:面对当前复杂的公安工作, 警察在执法中没有敌情观念, 缺乏临战意识, 毫无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过高地估计自己, 低估对方, 执法时如入无人之境, 掉以轻心, 因而付出了流血牺牲的代价, 教训极为惨痛。本专题从分析警察执法中轻敌现象入手, 分析了执法中轻敌现象的心理原因, 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警察执法,轻敌现象,对策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政治部编.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