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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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精选7篇)

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

Update:2012/03/27/ Pageview: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闽民终字第597号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闽民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 5 号衡怡大厦 8 楼(8TH FLOOR HENLY BUILDING 5QUEEN ROAD CENTRAL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Rodney Ray CONE。

委托代理人:陈川,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龙船洋边。

法定代表人:吴珊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林、颜爱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以下简称哈特切利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特切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川和被上诉人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林、颜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系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2008年4月7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出订货要约,订单合同号为:654081和877238,品名是:手拉坯之类的产品。发货方式为:FOB厦门。付款方式为:预付30%定金,装运后见提单付清余款。订单号654081的合同金额为:112200.08美元。订单号877238的合同金额为:10494.72美元。两订单的合同总金额为:122694.8美元。2008年4月8日,被告支付了订单号654081项下的合同30%订金,金额为:33660.02美元。原告于2008年4月9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订单号654081预收货款33630.02美元;其中30美元为银行手续费。

2008年5月21日,原告依约将订单号654081、877238的订单货物通过船运公司MAERSK LOGISTICS发货给被告。

2008年5月2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已经收订单号654081和877238的货物发票、装箱单及货运代理单据电子附件,并确认两订单货物总金额为

122694.8美元,同时承诺余款89034.78美元(122694.8美元扣除已支付的30%定金33660.02美元)将于2008年6月10支付。2008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订单654081与877238的部分合同货款39418.52美元(发票号为:KE080521A和KE080521C)。原告于2008年6月12日收到上述款项39418.52美元。

2008年4月7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出订货要约,订单号:TPCH12308,后被告于2008年4月9日确认将此订单号改为:883611,货物品名是:老公饼干罐,货款金额为:33911.30美元,发货方式为:FOB厦门。付款方式为:预付30%定金,装运后见提单付清余款。

2008年6月26日,被告支付了订单号883611项下的合同30%定金,即10173.39美元,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上述定金。

2008年7月16日,原告依约将订单883611的货物通过船运公司MAERSK LOGISTICS发货给被告,开航日期为2008年7月26日。

上述三份销售合同订单654081、877238和883611货款总金额为156606.1美元,原告总计收到了被告支付的货款金额(含定金)总计为83251.93美元,被告尚欠73354.17美元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厦门,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于2008年4月7日、4月9日分别签订立了订单号为654081、877238和883611三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形式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和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该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30%定金及部分货款共计83251.93美元,尚欠货款73354.17美元未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54.17美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泉州坤达礼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7元,由被告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负担。

一审宣判后,哈特切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核心事实的证据是无法核对真实性的电子邮件。被上诉人提交的电子邮件虽然经过公证,可是《公证书》很清楚地显示,公证员只是针对被上诉人的职员陈金波的电脑中的内容(实际上是存在于可移动磁盘上的内容)所进行的公证。这样的公证只是证明陈金波的移动磁盘中存在这些内容的文件,并不能证明这些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是真实的。何况,这些所谓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明显可以看出经过多

次的转存,还存在种种的自相矛盾和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疑点。因为电子邮件存在着易编辑、易删改,又不留痕迹等特点,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在学术界仍是值得讨论的课题。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电子邮件打印稿,不仅无法确认真实性,而且这些证据是任何熟知WORD的人可以轻易制作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原始载体,原审法院依此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二、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已经交付货物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论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还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上诉人是否交货的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时除了上述经过人为复制、漏洞百出的电子邮件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竟然确认被上诉人提交的包括没有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导致错判。

三、原审法院对本案准据法未作审理,却直接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是错误的。上诉人不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同意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规定合同的签订有多种形式,但不论以何种形式,法院都应对该形式是否存在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进行审查。何况,本案中除了合同的签订外,还包括合同的履行,特别是被上诉人是否交货这一重要事实,这些都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而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无法证明该事实,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适用来跳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是不能成立的。综上,请求: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

2、改判驳回坤达公司对哈特切利公司的全部诉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坤达公司答辩称:

一、关于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上诉人一直纠缠于电子邮件的公证形式所存在的瑕疵,却忽略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客观真实性。上诉人并无相反证据证明电子邮件内容的虚假,原审法院确认其证明力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贸易往来方式是电子邮件,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是电子邮件内容的打印件,公证书是为了证明电子邮件内容的一个打印过程,被上诉人在原审时也当庭提交了全部电子邮件,以供上诉人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据此,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原件及打印件所要证明的对象,上诉人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其次,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尚欠货款的事实,除了有电子邮件的内容证明外,还有上诉人的原始已付款凭证相佐证。对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诉人已付款项的凭证,上诉人认为是其他合同的往来款项凭证。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相应证据,但上诉人却无法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其中一部分是关于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的内容,既然上诉人对付款凭证无相反证据来反驳,那么与付款凭证相印证的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就足以认定。

二、关于货物交付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FOB,即货越船舷后便已履行完交货义务。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实质是单证买卖,不是以货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履行的依据,被上诉人已经将正本提单交付予上诉人,就应视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另外,被上诉人有相应的“港杂费”发票单据可以进一步佐证,发票上的提单号与被上诉人所寄的提单号一

致。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既然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而且双方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律并无不当。

四、上诉人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曾多次撒谎。如第一次庭审时,上诉人辩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有过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提交相应证据后,上诉人又开始转而纠缠电子邮件的公证形式问题。对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诉人付款凭证,上诉人认为是其他合同的往来款项,但提不出相反证明。在上诉时,上诉人却不再否认付款凭据是其他合同的往来款项,转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上诉人为赖账,有失诚信。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二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拟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时交付给船代公司的港杂费用,提单号分别为XIM281054、XIM0287405,与邮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也不是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且是对一审已提交的证据进行补强,并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本案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审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交的电子邮件,有中国银行入账证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相佐证。而上诉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在原审中辩解双方之间从未有过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提交了中国银行入账证明后,辩解支付的款项不知道是否和上诉人主张的合同相对应。在二审中,上诉人转而承认了案涉的三份订单,但提出了被上诉人未交付货物。这些均表明了上诉人在极力隐瞒案件的事实真相。且在双方存在案涉交易的情况下,按常理,上诉人也应掌握有双方交易的相关证据,但其又未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被上诉人的主张。另外,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未交付货物,但从上诉人支付的款项来看,在双方签订了前二份订单后,上诉人支付了订单项下的订金,若上诉人未收到订单项下的货物,不应继续支付部分货款,之后又支付第三份订单的订金,这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综上,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据此来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未收到货物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7元,由上诉人哈特切利美术与设计有限公司(The Hatchery Fine Arts and Designs Ltd.)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国雄

代理审判员 陈少苓

代理审判员 林卫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篇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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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

核心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特征这三方面来进行比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风险性大、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等等。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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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2、标的物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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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3、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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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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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伤残缺人民币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合法有效 http://s.yingle.com/l/gj/720291.html

 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

http://s.yingle.com/l/gj/720290.html

 振达时装公司诉桐乡市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直接向代收行寄单致进口 http://s.yingle.com/l/gj/720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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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l/gj/720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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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华山轮与皖南陵货0258轮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0283.html

 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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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0281.html

 国际贸易合同仲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gj/720280.html

 新中国第一次移民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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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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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海损构成要素 http://s.yingle.com/l/gj/720277.html 无船承

代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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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http://s.yingle.com/l/gj/720275.html

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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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过失共同海损不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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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l/gj/720271.html

  理算的法律依据 http://s.yingle.com/l/gj/720270.html 签发清

单的责

http://s.yingle.com/l/gj/720269.html

篇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

一、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性规定

1.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公约对风险转移的后果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即“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 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

2. 风险转移的时间

(1) 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

如果货物涉及到运输, 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则自货物按照合同规定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 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 则自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起, 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 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 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物在运输途中销售, 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卖方先将货物装运后, 再来寻找买家。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风险原则上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 也可以从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

所谓情况有需要, 是指货物已经投保, 卖方在合同订立后已经将保险单移交给了买方, 为了便于买方索赔, 可以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 使得买方在合同订立前对货物就享有可保利益。这样的提前, 为买方提供便利, 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影响。但是,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 却不告诉买方, 那么货物的此种灭失或损坏仍然应由卖方负责。此种行为, 实为欺诈, 买方可以采取侵权法上的救济。

(3) 风险从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

如果卖方需要将货物交给买方, 那么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 风险转移;但是, 如果卖方已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而买方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 则从他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时起风险转移。

(4) 风险从货物按照约定交到特定地点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收货, 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输到该特定地点, 并通知买方, 使买方知道货物已经在该特定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 风险转移由他承担。比如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存于第三方仓库, 通知买方可以随时提起, 不论买方是否提取, 都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假如货物在仓库发生火灾或遇到其他损失, 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二、一些国家国内法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1. 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所谓物主承担风险, 就是根据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来决定风险的承担, 所有权属于哪一方, 就由哪一方承担风险, 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采取这种原则的有英国、法国、日本等。当然, 需要指出, 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作出另外的约定。

2. 交付时风险转移的原则

由于所有权何时转移本身十分复杂, 国际货物买卖又涉及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联系在一起, 在许多国家看来十分不便。因此, 有些国家采取了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的原则, 以货物交付来划分风险。这些国家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各国等。

三、中国法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关于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与公约基本一致。原则上在交付时风险转移;货物需要运输的, 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买卖运输途中的货物, 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使买方有权拒收时, 风险由卖方承担;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不能如期交货, 或者卖方交货买方违约拒绝接收时, 从规定的时间届满时起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不影响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四、影响风险转移的因素

前面介绍的英国、法国、日本、美国、德国以及中国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既适用于国内买卖, 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如果根据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而应当适用公约, 则公约优先适用。各国国内法以及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尽管有不同, 但对于影响风险转移的因素却基本相同。

风险转移问题十分复杂, 影响因素很多, 有些属于约定因素, 有些则属于法定因素。公约对于风险转移, 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约定并不具有绝对效力, 还会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货物是否特定化, 是否全损, 是否收货迟延, 是否根本性违约等, 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决定风险的转移。

当事人对风险转移的约定通常是选用一定的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介绍的13种贸易术语, 都对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选择了一定的贸易术语, 实际上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例如, FOB、CFR、CIF术语, 都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而D组的术语, 风险则是在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 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些其他情况, 可能会使术语中风险转移的约定失去效力。

我们用一个假设的买卖10000吨优质供人类食用的大米的案例, 来分析影响风险转移的各种因素。

1. 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特定化, 或称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 就是指卖方采取专门包装、打上合同号、收货人名称等方法, 表明该批货物将用于履行某一合同。货物特定化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特定化并不一定使风险转移, 但未经特定化则风险一定不转移。

例如, 在这个买卖10000吨大米的合同中, 假设使用的是CIF术语, 那么货物风险本来应当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但是合同买卖的1万吨大米是与其它合同的9万吨大米装在一起, 并没有明确哪个1万吨是用来履行本合同的。后货物在海上遇到风浪, 大米被海水浸泡2万吨, 此项损失应当仍然由卖方承担, 而不能由买方承担。因为货物没有特定化。既然没有特定化, 就可以认为本合同的1万吨包含在完好的8万吨中。

2. 全损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上述买卖大米的案例中, 如果该船在海上遇难沉没, 所装运的10万吨大米全部损失, 则本合同项下10000吨大米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因为虽然本合同的1万吨大米没有从这批10万吨的大米中特定化, 但是这1万吨大米包含在这10万吨中却是已经确定的。因此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 可以认定本合同的1万吨也已经损失。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 收货迟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收货迟延是指买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时间, 应当接收货物而没有接收。从买方应当接收货物而没有接收之时起,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例如, 这个买卖大米的合同使用的是FOB贸易术语。在FOB术语下, 租船定舱由买方负责, 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将货物运到装运港码头, 等待买方指派的船舶前来接货。但因船舶迟延, 使货物未能如期装船。在此期间, 货物在码头发生火灾, 受到损失。按照FOB术语, 风险应当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此时货物还在码头没有装运, 本来应当可以认为风险尚未转移。但是, 风险是在买方收货迟延之后发生的, 如果买方按期派船接货, 就不会发生此项损失。因此, 此项火灾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

4. 卖方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根据公约,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 即使按照合同此时风险已经转移, 买方仍有权利退货, 一切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这是公约第70条的规定。这个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卖方的根本性违约使得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那么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也因合同的撤销而失去效力。买方的一切救济权利不受合同规定的风险转移的影响。

仍然以买卖大米的合同为例, 假设合同使用的是CIF术语。假如大米装船后船舶在海上遇到风浪大米全部损失, 按照术语, 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但经调查发现, 卖方交付装运的实际上是完全不能供人类食用的变质大米, 已经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这样, 该货物损失的就应当由卖方承担。

即使货物不符合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买方不能撤销合同, 但是仍然有权向卖方索赔。因为卖方的违约造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实质上不属于风险的范畴。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使货物不符合同, 尽管此种不符是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表现出来的, 仍然应当由卖方负责。这是公约第36条的规定。

比如, 由于水分过高导致一部分大米腐烂, 尽管腐烂是在运输途中、风险转移后发生的, 但却是因为卖方的过错导致的。因此,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此项损失。

再有, 在FOB、CFR合同中, 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如果由于卖方的过错, 导致买方没有能够及时办理保险, 此期间货物的风险, 仍然应当由卖方承担。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关于风险转移基本有两种原则, 一种是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即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另一种是交付时风险转移的原则。但是当事人的约定、贸易术语、货物是否特定化, 是否全损、买方是否收货迟延、卖方是否违约等, 都会影响风险转移的时间。

篇4:英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写法研究

一、合同的基本格式及其语言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制作,买卖双方均可负责。买方制作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卖方制作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通常买卖双方都备有事先制作好的空白格式合同,或称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由于合同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的差异,合同格式局部细节各种各样。但是一般而言,合同格式由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1. 约首

约首即指合同的开头。它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和编号、订约时间与地点、订约双方的名称与法定地以及电报挂号、电传、电话等事项。此外,有的合同还包括有较长的序言,说明订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当然,约首所载明内容的多寡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从约首所载明的内容看,由于它的法律作用在于确定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所以也称其为效力部分(Effect Part)。例:

Contract

Contract No. _____Cable Add. _____Telex _____Fax _____Signed at _____

This contrac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_______ day of _______, 19 _______, by and between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hereafter called “A”) and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此实例内容规定合理,序言阐述严谨明确,产生了简洁扼要、重点突出的效果。

2.正文

正文即指构成合同主要内容或中心内容的条款部分。由于它反映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称其为权利和义务部分(Rights and Obligation Part)。正文的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即将买卖双方商订的条款按顺序排列。例如紧接上述英文约首后正文条款的排法:

1. COMMODITY: ……

2. QUALITY: ……

3. 结尾

结尾和约首一样,也属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它主要载明合同生效日期、合同使用文字、文本、份数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结尾的格式一般在正文条款之后有一段结尾语,然后再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署名日期。例:

IN WITNESS WHEREOF,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language being legally of equal effect. Each party keeps one original of the two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_______ The Sellers 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__

有些合同结尾不包括结尾语,只要求买卖双方签字及注明日期即可。

从上述实例中的约首和结尾的语言分析来看,专门法律术语的运用并不多,但是选词用词很准确、很规范。特别是agree一词的运用颇具典型性。该词不仅体现其本身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从法律这个更深层次揭示了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同时,主体英语或法律公文的专门词语得到较多的运用。例如:hereafter, hereby, hereinafter, herein, hereof, hereto, whereas, whereby, whereof等主体形式加介词构成的副词。这些公文特有的规范书面语突出地体现了合同严肃庄重的文体风格。

二、合同正文英文条款订立的原则

正文作为合同的主体或本文,其作用在于确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条款的内容和多寡是双方当事人商谈的中心。由于正文条款内容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也很多,所以订立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或损害赔偿。

1.必须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

每项条款都有必备的内容要求。任何不具体、不明确、不切实际的条款都会使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界限不清,从而产生争议。据此,一定要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例如SHIPMENT条款主要规定有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转船以及分批装运等内容:

SHIPMENT: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shipment mon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s allowed.

通过以上实例不难看出条款内容的重要性。每项条款都会在不同方面涉及许多复杂法律问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认真仔细地进行磋商,把条款规定得适当、明确和切实可行,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2.条款的表示方式

与条款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条款的表示方式。许多条款的表示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如不遵守就会和条款内容一样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请看下面一项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_______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该仲裁条款规定了三种常用的方式:一是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二是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三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该实例中的空格正是为说明这三种方式的变化而留的。如果条款内容条理不清,合同不仅无法履行,而且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之,条款内容及其表示方式紧密相关的。但是,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条款表示方式则要依据商品的特点或类别、合同的性质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下而定。以上仅是订立条款时的规律性及原则性说明。在实践中,所订立的任何条款都应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认真磋商,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常用的专门术语及计量单位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正文条款涉及到的专门术语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延伸到许多领域内。合同条款中专门术语的运用是交易的需要,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履行完,要涉及某特定商品、价格、运输、保险、商检、银行金融等一系列领域各自的专门术语,因此,熟悉常用的专门术语仍是起草合同条款的一个必备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含有简短概念的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由于它表明了商品价格的构成,所以在外贸业务中,往往把贸易术语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价格术语涉及交货地点、运输及其费用、保险及其保险费、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进出口关税的交纳四个方面的问题,按交货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国内陆交货、出口国装运港交货、进口国目的地交货三大类价格术语。其中以第二类出口国装运港交货中的FOB,C&F,CIF三种价格术语在国际上使用最为普遍。如果对此心中无数,不了解这些术语丰富的法律内涵以及实务中的运作程序,后果会十分严重。

条款作为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精华部分,因为它用有限的条文浓缩了无限的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研究,特别是对正文条款的研究应该是无止境而富有实际意义的工作。

篇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 方:乙公司

地 址:纽约邮码:XXXXXX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职务:CEO国籍:美国卖 方:甲公司

地 址:吉林邮码: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木材

第二条 产地:中国吉林

第三条 数量:X吨

第四条 商标:YYY

第五条 价格:人民币Y元(美元X元)

第六条 包装:XXXX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X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

第九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N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木材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M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X年7月Y日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X立方(吨)。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中美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解决。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X年6月Y日在XX市用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乙公司卖方:甲公司

代表:XXXX·XXXX代表:XXX

日期:X年6月Y日日期:X年6月Y日

篇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2.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包括:实物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两类。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前者是指卖方应按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后者指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方式,适合于难以用文字表示品质的商品。凭样品买卖时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并做好样品的留样、封样工作。

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可细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买卖等。

3.简述运输包装的作用。

3.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存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落,同时也起到便于储存、检验、计数、分拨及节省运输的作用。

4.简述运输标准的组成内容。

4.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也称哇头,它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的建议,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目的地(港);

—件号。

5.简述采用中性包装时应注意的问题。

5.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本身,以及商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对某种商品实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某些转口贸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商加强对外竞争,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采用中性包装要注意:买方对该产品应该有比较大量的、长期的订单,以使卖方有计划地组织生产;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因中性包装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我国已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名牌产品、紧俏商品和销路良好的商品,不应接受中性包装,否则会削弱我方产品的名牌地位。

6.简述CIF和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1)适用运输方式不同,CIF适合水运,而CIP则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不同,CIF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CIP则是双方约定地点交货。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的风险是越过船舷即可,CIP则是货交承运人。

(4)运费不同,CIF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段,CIP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费。

(5)所投保险险别不同,CIF是投保水运险,CIP则是投保各种运输险。

7.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价格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两项内容,即单价和总值。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

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订立价格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充分的市场调查,在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品单价,防止作价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营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争取有利的计价货币。

(3)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

(4)单价的四个组成部分要书写正确、清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对佣金和折扣的规定要符合贸易习惯。

8.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约因或对价;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9.简述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以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贸易术语表明了一定的贸易条件。首先它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即是否包括买卖成本、利润以外的其他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或其他从属费用;其次,它还可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因此,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洽谈的内容,缩短洽谈的时间,促成交易。

10.交易磋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2)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

(3)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

篇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

(三)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货

(1)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问题:

a.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b.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c.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d.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

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

期内将货物出运。

(二)证

(1)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

a.政治背景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b.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c.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的审查:来证应标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

进出口公司审核的重点在信用证的性质和内容:

d.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e.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f.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例:关于信用证中“Date and place of expiry”,说法正确的是()(2008年6月)

A.表明该证的到期日期和到期地点

B.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也可以在受益人所在地

C.可以推算出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D.如果是在开证行所在地,出口审单人员一定要把握好交单时间和邮程,防止信用证失效

答案:ABD

g.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h.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例:(2005年试题)

以下不属于出口商审证的内容的是(D)

A.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B.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C.价格条件的完整性

D.开证银行的资信

(3)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

例:(2005年试题)

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进行发货、装运、制单结汇。不管有什么情况,都无权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否)

(2006年试题)

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时,受益人(A)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必须全部拒绝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三)船

(1)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主要职责之一。

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如出口货物数量不大,勿需整船装运的,可由外运公司代为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租船订舱的简单程序为:

a.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亦称“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b.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装运船船舶后,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c.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收“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收货单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2)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的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

例:(2005年试题)

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否)

(四)款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两种:收妥结汇、押汇。

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汇,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拔入议付行帐户的通知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给外贸公司。

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1、开立信用证

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谁负有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B)(2006年6月)

A.卖方

B.买方

C.承兑人

D.收款人

2、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

3、审单和付款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时间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的第(A)银行工作日。(2007年6月)

A.5个

B.7个

C.10个

D.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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