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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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精选5篇)

篇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2008〕84号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2008-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8〕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2007年,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全省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首次实现了双下降,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的幅度仍然偏小,实现2010年比2005年分别削减6.5%和4%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同时,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消费规模不断扩大,污染物产生量持续增加;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结构性污染依然比较突出;少数地方对污染减排认识不深,措施不硬,力度不大,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重点减排工程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由于管网不配套,运行负荷率较低,没有发挥应有的减排效应,这些都为我省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增加了难度,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加强污染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做好污染减排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行动和重要举措,摆上更加突出和紧要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要求、更强的力度、更硬的措施,全力加以推进,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考核三大体系,突出抓好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增量,以实施减排工程消化存量,以淘汰落后产能腾出容量,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目标任务:2008年,全省COD和SO2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2.5%和1%。到2010年,全省COD排放量控制在41.5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5%,其中淮河流域削减11.6%,巢湖流域削减10.4%;全省SO2排放量控制在54.8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

三、切实抓好污染减排重点环节

(一)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以污染减排倒逼结构调整,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坚决淘汰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快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及重点企业的“上大压小”步伐,推进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一批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努力实现增产减污。严格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落实总量指标来源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切实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实行新建项目排放容量控制制度,通过“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措施,从严控制新(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促进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做到增产不增污。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不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和“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不予验收和试生产,并责令限期整改。淮河、巢湖流域要逐步实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实施有利于减排的经济政策,加大生产要素差别价格实施力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污染减排。

(二)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

1.明确建设目标。2008年底前,淮河、巢湖流域所有市、县都建成一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长江、新安江流域全面启动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市、县都建成一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淮河、巢湖流域新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分别配套建设脱氮和脱氮除磷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于2010年底前分别完成脱氮和脱氮除磷设施建设。长江、新安江流域新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2.提高运行负荷率。各地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雨污分流的配套管网建设,保证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增强污水处理厂收水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减排效应。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1年运行负荷率要达到60%以上,第3年起要达到75%以上。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县城所在镇要达到45%。

3.推进市场化运营。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已经开征但收费标准低于0.8元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各地要依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细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完善考核机制,做到应收尽收,足额收取。加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落实征收主体,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收费率。积极推进自备水源关闭工作,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一律不得批准新上自备水源项目,已有的自备供水设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关停并转。加强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上。进一步改革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运行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帮助各地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4.落实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根据减排任务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初步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我省污水处理厂建设。省财政对长江、新安江流域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的补助,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各地配套管网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对长江、新安江流域县级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三)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各地要督促所有新(扩)建燃煤电厂,做到脱硫设施和发电机组同步完工、同步投入运行。对已列入计划的燃煤电厂现役机组,要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尚未确定脱硫时间的现役机组,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其综合脱硫效率至少达到70%以上。加大对燃煤电厂电煤硫份的监管力度,督促电厂使用低硫份优质煤,减少电力SO2排放。建立并实施电厂发电计划与SO2减排效果挂钩制度,继续实行差别电量计划,鼓励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电厂多发电,对未安装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行限产限排。严格执行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能满足要求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四)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

各地要落实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2008年底前,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做到持证排污。2009年底前,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要全部持证排污。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的企业,第一次被查到,由环保部门按高限处以罚款;第二次被查到,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治理;第三次被查到,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对未批先建、不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偷排偷放、无治理设施直排的企业,一律责令停建、停产治理,环保部门按高限处以罚款。

四、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办法,健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单位的污染排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库,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各地要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督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运行。2008年底前,所有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淮河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加快巢湖、长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积极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2008年底前,全省17个市全部建成环境监控中心。2010年底前,省、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80%的县级站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从2008年起,省政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政府每年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政府,以及在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取得重大减排效益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运行不正常,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市、县,以及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用地审批,直至整改到位;撤消省里授予该地区或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地要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项目主体,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减排工作措施,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对电煤硫份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各地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省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减排计划,做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工作,组织做好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调度核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争取国债资金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市场化融资模式,制订并实施发电计划与电厂SO2排放量挂钩制度,及时将已关停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经委负责督促各地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及关停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补助政策,监督、指导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按季度及时提供用于计算污染减排的基础资料。省物价局负责落实脱硫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污染减排的价格体系和收费政策。省电力公司负责按月提供分机组的发电量。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投入。从2009年起,省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由每年2000万元提高到8000万元。各市、县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减排工作开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各地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项目的检查力度,对项目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度,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驻点督办,直至整改到位;对各市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向各市通报。省环保局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减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市、县,要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指导当地政府及时研究对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各市、县政府也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74号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2008-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8]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污染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但从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的现状看,距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排污总量大、新增削减压力大、化学需氧量减排潜力不足、企业违法超标排污严重等问题突出,不仅直接影响到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甚至直接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我省污染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二、切实解决当前污染减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效率。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进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全面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环保验收和工程验收;已建成未投运,或已投运但不达标,无法进行工程验收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进行重点督办,督促其尽快进行整改。加快列入《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建成投用。加大现有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确保到2010年,甘南、临夏、兰州、白银四个沿黄市州、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其余市州达到60%。各市州要对运行不正常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限期进行整改。2008年12月底前,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运营水平。今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确保管网收集率、收费标准达到要求,运营体制规范。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专业公司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各级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恶意偷排的污水处理厂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已列入《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燃煤电厂加快脱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运。凡未按期完成脱硫任务,或未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要求的火电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坚决予以处罚。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脱硫电价规定,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未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的电力企业扣减脱硫电价,依法征收排污费。未完成脱硫项目建设或脱硫任务的电力企业,其发电量不予上网。

(三)坚决杜绝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各市州要以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对经治理仍然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省环保局要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予以区域限批。

(四)彻底取缔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省发改委、省经委要滚动提出每年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名单,督促市州政府实施关停取缔。加大对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限期淘汰小火电、小水泥、小钢铁、小铁合金、小造纸、小淀粉、小麦芽等污染严重企业,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凡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或设备,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关闭取缔。

三、落实配套措施,为污染减排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的资金投入。各市州要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污染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要联合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以及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奖励方式。各级财政也要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加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二是不断完善污染减排的经济政策。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建立绿色信贷制度。金融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是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关。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准入规定。四是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尽快提高环保执法装备水平,确保按期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按照企业为主、政府补贴的要求,加快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程,确保2008年12月底前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所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在线监控,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传输。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

(一)切实落实政府污染减排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认真地对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亲自督查落实。分管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市州要把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改委、省经委要尽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省建设厅要对全省城市污水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促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加强征收监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二)扎实落实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企业法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通报,实行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污染减排考核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个体系”建设。省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以及未能有效解决污染减排问题的市州,实行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一票否决制,并予以通报批评。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篇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

各市、县 (市、区) 农机局:

近日, 持续高温晴热少雨天气给我省部分地区农作物生长带来了严重影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结合我省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 现就加强抗旱机具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优先保障抗旱机具补贴。

把抗旱机具补贴作为当前补贴工作重点, 要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和财政补贴资金范围内, 优先满足农民购置水泵、喷灌机等抗旱机具的补贴, 最大限度地发挥补贴机具在抗旱中的作用。

二、加强宣传, 引导农民购置抗旱机具。

离心泵、潜水泵、喷灌机等2462个型号抗旱机具均已纳入今年的补贴范围, 可以满足农民抗旱需要。各地要利用农机化网站、农机通信息平台、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抗旱机具的补贴政策, 引导农民购买和使用抗旱机具,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贴。

三、保障供应, 引导农机经销企业积极组织抗旱机具。

认真开展抗旱机具需求调查, 积极协调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 组织货源, 做好抗旱机具和零配件的供应工作, 保障抗旱工作需要。同时, 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保障补贴机具质量, 严防各种经营违规行为发生。

四、加快进度, 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 加快抗旱机具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 全力做好抗旱机具补贴工作, 使抗旱机具补贴工作真正做到群众满意, 各级政府满意。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

文号: 皖政〔2011〕34号 内容分类: 省政府文件发文日期: 2011-04-13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 键 词: 城乡建设 土地 整治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

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保护耕地红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国家批准我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1

发挥了良好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实施、扎实有效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擅自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挂钩周转指标主要用于城镇化建设、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监管,项目区必须先拆旧后建新,拆旧地块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建新区用地审批手续;拆旧地块安置用地的审批手续可先行办理。

三、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集中投入”的原则,结合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和淮河流域基本农田整理重大工程为重点,抓紧组织编制各级土地整治规划,2011年上半年完成省级、年底前完成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按程序报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确保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四、坚决维护群众利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禁侵害群众利益。在村庄撤并、新居建设、土地权属调整以及拆迁住房等重大事项上,要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安排迁建新居民点的,要综合考虑农民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注重体现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迁建新居民点的选址工作,加强对农房设计、抗震安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审查。积极做好农房产权登记等工作。

五、抓紧进行清理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迅速对已批准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和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凡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违法违规操作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受理该地区增减挂钩项目申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按照有关程序,尽快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国务院要求的政策规定。《通知》施行前批准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各地要按批准时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调剂使用节约指标的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六、认真落实政策措施

增减挂钩试点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等四项费用,全部

留给地方用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积极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效”的原则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特别是农业企业投资农村土地整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综合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

为确保完成我省2011年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实施污染减排,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以来, 全省上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 坚持环保优先方针, 加大资金投入, 强化责任考核, 全力落实减排措施, 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为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时期, 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1.9%、12.9%、14.8%、17.5%。与“十一五”相比, 增加了减排指标, 拓展了减排范围, 减排工作面临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的新考验。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完成好2011年的减排任务至关重要。经环境保护部初步核查, 上半年我省四项污染物核定削减率基本达到半年考核要求。但是,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较快, 产业结构偏重, 下半年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较大, 缺少减排效果明显的重大工程, 新领域减排体系尚未建立, 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 全年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关键措施, 狠抓督促检查, 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 实现“十二五”减排开门红。

二、加强领导,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减排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 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预警、考核体系, 切实把落实5年目标和完成年度目标结合起来,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季度减排通报结合起来, 严格执行减排奖惩制度。每月通报各地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减排设施运营情况, 对工作不力和运营不正常的地区提出预警, 并定期开展减排督查, 督促有关地区明确整改目标, 制定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 确保整改到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与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坚决予以查处,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全面接受监督。

三、突出重点, 全力实施减排工程

全力推动6个方面减排工程:一是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管网配套, 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 充分发挥设施减排效益。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 强化氨氮去除效果。年内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 配套建设主干管网2500公里。2015年, 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二是全面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127个畜禽养殖治污工程。2015年, 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要配备治污设施。对小型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比较集中的地区, 分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力度。推动工业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 扩大城市绿化、保洁的再生水利用量。2011年, 各市要建成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2015年, 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2%。四是加快实施脱硫工程。现役燃煤机组采用石灰石_石膏法等湿法脱硫, 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年内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一半, 2013年, 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 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加快企业自备电厂、热电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 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 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 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 2011年底, 全省热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60%以上, 低于60%的加倍扣减脱硫补贴电价。钢铁烧结机、建材企业建设脱硫设施, 纳入脱硫自动监控系统监管,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在建烧结脱硫设施, 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运营。五是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硝。2011年底, 全部火电企业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3年底, 完成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硝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脱硝效率年内必须达到设计效率的90%以上。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 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生产规模在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 在2013年前实施脱硝改造。六是积极实施机动车减排。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含运营货车和运营客车) , 2011年完成10%的淘汰任务。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不许上路行驶。结合实施“蓝天工程”, 逐步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年内率先在南京市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四、淘汰落后,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采取综合手段, 淘汰经济效益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2011年, 淘汰5大电力集团、江苏国信和其他电力集团在江苏的2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 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鼓励上大压小、集中供热, 各县 (市、区) 现有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 2011年年底前, 至少整合淘汰1-2家。深入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企业整治,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年底前, 淘汰一批排污量大、效益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 关闭一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控制高耗能产业规模, 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提高外省电量输入, 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五、严格准入, 切实减少新增排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严把环评准人关, 在太湖流域全面禁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 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 在化工、造纸、印染行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总量与所在地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对2011年减排工程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 2012年, 一律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 暂缓环保竣工验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 停止供水供电。

六、强化监管, 继续巩固减排成果

高度重视减排设施监管, 着力推进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 严格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 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按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 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 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 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 (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 拨付脱硫电价补贴。狠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 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七、完善政策, 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

深化创新, 建立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努力增强减排的活力和动力。出台政策, 补助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建设运营, 补助淘汰黄标机动车。建立价格机制, 促进再生水利用, 实施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补贴, 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用电实施优惠电价。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研究制订关停搬迁重污染企业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的“以奖代补”政策, 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贡献量大、见效快的减排项目倾斜,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分配按减排任务多少切块分解到各地, 各地要配套治污资金, 加大对减排工程支持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 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强化科技支撑, 把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 列为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

八、制定预案, 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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