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共4篇)
篇1: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2005)1号和(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营造农资市场诚信经营环境、营造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现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建立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与其信用相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应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登记的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认定工作,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布信用等级整体情况。
第七条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二章建立经济户口
第八条经济户口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载体,全市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都要逐户建立经济户口(包括书式和电子)。
第九条经济户口的内容:
(一)、书式经济户口包括:企业概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记录,许可证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荣誉表彰记录、广告监管记录,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二)、电子经济户口包括:信息提示模块(包括企业年检企业期限、许可证期限、营业期限、限期整改期限等情况),信息查询模块(包括“公开查询”和“审批查询”),企业概貌,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及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荣誉表彰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广告监管记录,许可证情况记录和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经济户口的录入以工商分局(所)为主,机关职能科室为辅。录入内容要及时、准确、真实,重点突出与信用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内容及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是依据企业信誉分数和失信分数按照一定比例或分值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等和AA、A、B、C、D五级。AA为优良守信企业,A为守信企业,B为警示企业,C为失信企业,D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起始基准从零分起计。
第十三条企业信誉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主体资格:最高得分为10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必需的前置审批手续,得10分。
(二)、经营行为: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按规定建立台帐得2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亮证照经营得2分;明码标价得2分;签订责任状得2分;有承诺书和信誉卡得2分;农资商品按要求抽样留存得6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
(八)、农资商品未作抽样留存的;
(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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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级企业指其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信用,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其中AA级企业必须有信誉得分且在两年内无失信分值(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数量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确定。
(二)、B级企业指有一定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失信分数在10 分以下(不含10分)的企业。
(三)、C级企业是指信用差,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上的企业。
(四)、D级企业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五)、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会计内所获得的企业信誉分值与失信分值不得冲减;企业有失信分值的,不计荣誉分值;没有失信分值的,计荣誉分值;D级企业不计分值,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认定。
(六)、AA级企业依据守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评价体系与管理
为保证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成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涉农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个私、商广、合同、市管、经济检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等职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对辖区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认定,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审查、确认。对拟定的AA级企业,可证求农业、质监、辖区地方政府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新设企业未满一个会计的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企业信用认定工作,并将AA级企业及本级企业信用整体状况报上博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认定的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纳入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认定报告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一)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有未申报的荣誉信息的;
(三)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监管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第三年应确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对辖区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AA级企业的荣誉记录和D级企业的违法事实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两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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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三十二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六章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第四十一条全面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实施以“五制两查一打击”为重点内容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年检换照(验照贴花)和建立经济户口等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把关,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同时结合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关
口前移工作,对所有农资经营者的相关文证件进行提存备案,建立全州专项的农资市场诚信分类监管档案(包括电子、书式两种),明确其前置审批事项和经营种类、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以保证所有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把好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
第四十二条实行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及库存明细表,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销售流向及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并要求两帐一表统一相符。
第四十三条实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经营单位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类商品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为维护经营者自身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可只要求其备案发票的号码、供货单位名称及时间等);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都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便工商部门查验。对证件不全或不能确认真伪的农资商品要拒绝进货或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所有索票、索证资料都要登记、保存并报辖区工商分局、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实行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应分别保存在经营单位和工商部门,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要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四十六条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公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资类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即对经营单位每一批次的进货商品进行抽检(对同一进货渠道、同一品牌农资商品只抽检进货源头);不定期抽检即对举报或嫌疑农资商品进行突出抽检(对种子类商品的抽检只定位于自治区政府及农委确定的粮补推广品种),并及时通过各种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及乡村政务公示栏等)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警示广大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同时,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必须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七条相关监管备案制。对经营单位的广告、商标、合同(无书式合同的,电报、传真及电话记录等也纳入合同管理)等行为的相关情况也应该进行监管备案,同时通过12315投诉网络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经检队等部门对经营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实行嫌疑农资商品不合格报告制。农资经营者对其农资商品质量有怀疑的,应立即采取封存措施,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到质量部门申请质检,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实行使用效果回访制。由工商部门牵头,结合开展市场巡查督查,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人员、质监、消协和经营单位等部门定期深入农户走访,征求意见,实地查看,了解和掌握农资的使用效果。
第五十条实行先期赔付制。遇有涉嫌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会同农技专家、经营单位、消协等部门对涉嫌假劣农资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因农资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协调经销单位先行赔付,让农民及时采取补种等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第五十一条实行毗邻地区协作办案制。加强与周边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走访,了解农资市场情况,遇有跨区域经济案件(特别是假劣农资坑农),与友邻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体系。以12315、经检队、市管科为重点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各工商分局、所设立投诉站,乡镇、村设立投诉点,各投诉站点统一制作悬挂牌匾,形成遍布全州城乡的投诉网络,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投诉。
第五十三条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乡镇分管领导或农技站负责人、村主任等为农资市场监管联络员,制定联络员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反馈市场信息,全面掌握农资市场动态。
第五十四条建立农资市场社会监督体系。一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私协会员为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邀请他们对农资市场进行视察,提高全社会监督意识,对全州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二是发挥宣传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对诚实守信农资经营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对经销假劣农资侵害农民利益的失信单位
篇2: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
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
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
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失信标准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这种分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工作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信用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分类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既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要抓好自身业务中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整合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简称“金信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搞好企业信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软件,软件开发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将来,有前瞻性。要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大中城市等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联网,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联网,2007年底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
此外,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与“金信工程”的对接,并为此不断积累经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篇3: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2009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 2008年省工商局明确洛阳市局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试点单位,当前省工商局《2009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合同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郑州、洛阳、焦作市局先行试点,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洛阳市工商局依照去年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工商文„2008‟108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18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洛阳市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立足工商抓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的工作理念,推动全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展开。
二、成立组织
为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
1顺利开展,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贾玉民为组长,副调研员杜建生为副组长,城区分局主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和市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科,韩耀光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部署
2009,洛阳市工商局决定采取以点带面,全面展开的方法,首先在偃师市局、宜阳县局、涧西分局、西工分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以上单位先行一步,大胆探索,为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积累经验,来带动全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盖章的全面展开。
(一)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3月31日前,偃师市局、宜阳县局、涧西分局、西工分局要全面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工作。市局要在4月中旬以工作交流会的形式召开现场会,把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市工商系统进行推广;
2、第二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要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量的50%;
3、第三阶段:9月30日前,全市工商系统要在试点单
位的带动下,全面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
4、第四阶段:10月份市局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全市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考评。
(二)抓好试点
偃师市局、宜阳县局、涧西分局、西工分局首先在大型商场、超市(量贩)、农副产品市场三种类型中各挑选一个典型市场作为试点。
(三)工作重点
一是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实施企业登记,推进市场开办主体企业化。二是制定市场开办单位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明确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是制定并推广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四是引导市场开办者搭建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向工商部门提供市场日常管理信息和相关数据,对场内经营户实施信用认定及后续管理。五是继续深入开展 “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商户”创建活动,明确文明诚信市场认定的方式、标准、验收方法。大力倡导文明经商、诚信守法的经营意识,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市场信用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安全。
四、工作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技术复杂,工作量大,要求试点单位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成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业务口要和信息中心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工商所、监管科(股)要积极指导各市场开办者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应有的功能和指标,并做好数据整理和提供。各信息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化数据录入等技术工作。
(三)督导检查,按时完成。市局定期不定期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各单位每阶段(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将工作完成情况向市局市场科进行汇报,9月30日前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要前将本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市局市场科。
篇4: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2003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鄂工商
注〔2004〕204号2004年11月3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包括城区工商分局所属的工商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分局,以及具有经济户口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领经济户口;
(二)制订监管计划;
(三)监管计划的执行;
(四)录入巡查结果;
(五)反馈监管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
第二章经济户口的认领
第六条企业经济户口是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企业电子档案,由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负责在营业执照发放的当日登录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基层监管”子系统。
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将核准企业按照所居行业的风险等级予以分级,并原则上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的A类。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每日在“基层监管”子系统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并通过“监管助手”项中的“户口认领”模块,在3日内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业。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对认领错误的企业,通过档案移交模块移转。对有认领争议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裁决。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并以巡查结果的形式登录。
第三章监管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十条监管计划是各基层单位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A类守信主体:
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二)B类警示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三)C类失信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
(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
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
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第十二条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目的、巡查时限。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
第四章巡查结果的录入和反馈好范文版权所有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在巡查结束的次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基层监管”子系统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书
式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巡查结果的录入要求表达准确,用语简明,作为经济户口的动态信息由“基层监管”子系统所规定的程序上传,并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分类状态。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可以符合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反馈阶段性的巡查情况,通报信用评价,提出执法建议。
对于企业信用评价
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和外部门提供。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的,应按照规定报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办法。
城区各工商所的实施办法按本规范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