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一篇: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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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
一、
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2011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
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XX煤矿安全奖励基金使用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安全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我矿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经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矿安全奖励基金使用办法下发,望遵照执行。
一、安全奖励基金来源渠道:
1.矿井生产吨煤提成(集团公司规定矿自留部分)。
2.上级部门的各种奖励。
二、安全奖惩由安监处负责考核,报矿安全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日常生产工作中的各类罚款,由安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罚款通知单,由个人向财务科交纳现金。收据交安监处,财务科单列帐户,纳入安全奖励基金中统一使用。
三、安全奖励基金用于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的巷道贯通、工作面初采初放值班、安全小分队活动及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其他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巧立明目占用安全奖励基金。
四、对于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安监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五、基层区队安全奖励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进行表彰奖励。
1.以抽奖形式对每季度活动结束以后无三违的个人进行奖励。
2.以抽奖形式对每季度活动结束以后无工程质量低劣、无文明生产不合格,无轻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班组进行奖励。
3.以抽奖形式对每季度活动结束后,无上级部门罚款、停产整顿、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及重大非伤亡事故、工程质量班评估消灭C级,A级率达95%的区队进行奖励。
4.以抽奖形式对每季度结束以后,班组建设运行规范、工程质量班班达标,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班组长进行奖励。
5.以抽奖形式对每季度结束以后,区队安全生产组织有效,班前会召开形式多样、教育培训效果明显、现场工程质量消灭C级、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及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区队长进行表彰奖励。
六、任家庄煤矿月度安全兑现奖考核办法
第一条:月度安全奖用于奖励参与矿各级安全管理的人员,实行月度考核、月度兑现。
第二条:月度安全兑现奖标准实行分档控制。
1.副总工程师1000元/人月。
2.生产、调度、动力的科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的正职800元/人月。
3.生产口科室的副职640,安监员400元/人月。
4.调度员、测工400元/人月。
5.区队安全兑现在每季度结束后,按抽奖的形式,对个人无“三违”、班组工程质量达到优良以上、区队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个人、班组、区队进行重奖,具体奖励方式见前页。
第三条:矿当月安全无事故、井下无重伤、轻伤指标符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分解的要求,兑现月度安全奖,否则扣发机关相关科室及区队人员的月度安全兑现奖。
第四条:机关生产口科室机关业务责任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或冒顶、跑车、断带、主扇停风等重大非伤亡事故,扣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月度安全兑现奖,机关科室相关人员扣发月度安全奖50%。
第五条:矿月度安全兑现奖扣发的不再补发,纳入矿安全奖励基金。
第六条:月度安全兑现奖由安监处考核,矿长审批后发放。
七、任家庄煤矿安全质量小分队活动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双休日、中夜班和薄弱环节、薄弱岗位的现场安全管理,查隐患、堵漏洞,
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成立安全质量小分队
队长:张永强
副队长:叶力进 张宝 高占学 刘平
组长:郑伟 王忠寿 高为民 康泽义 胡硕军
成员:林金川李维军刘 刚蒋 俊董文生
马 军马占军周 武陆生佳宋连选
方珍珠张绍良沈文华 佘 钰 屈家辉
刘建伟 张加磊 贾锡瑞 李建成 林万德
龙 江 孙 浩 王志敏 张 伟 付 郁
艾杰廉 贾学兵 王 欣 马振明
第三条:小分队活动的主要任务是采用不定点、不定时、不定期的方法监督监察现场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以及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切实堵住漏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小分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小分队活动由安监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考核,随时灵活的组织活动。
2.安全小分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填写隐患流通卡,做到有检查人、有记录、有处理意见、有整改措施,对“三违”现象要及时按“三违处罚办法”进行处理,结果报安监处存档。
3.对发现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工作场所,必须先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再进行处理。
第五条:小分队活动的考核兑现。
1.当月无事故,兑现活动奖。
2.当月发生重伤和重
大非伤亡事故,取消当月小分队活动奖。
3.当月发生轻伤,兑现活动小组人员活动奖的50%,累计计算。
4.小分队成员每月中夜班必须下井6次以上,其中全面突击检查必须达到3次,每次各专业检查作业场所的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少下一次井减发小分队人员活动奖的20%。
5.小分队活动后8小时发生事故检查人员负连带责任。
6.小分队活动每次活动要有记录,每月兑现按活动的次数,参加的人数进行兑现。
第六条:安监处每月在安全例会上对小分队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当月完成活动任务,无事故,对活动成员进行奖励。队长600元/人月,副队长500元/人月,组长450元/人月,成员200元/人月,一次不参加扣罚小分队活动奖的20%。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单项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的方针政策,坚持“预防为主”、“环境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强化安全、环保管理,严明安全、环保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环保工作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
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环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环保责任制度的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环保考核细则》等规定,自觉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环奖励及管理内容
1、安全环保专项奖励资金的来源:
公司给予的安全、环保方面的专项奖励资金。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环保专项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各类安全、环保活动奖励、月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项奖、安全环保个人突出贡献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环部向公司推荐,公司及安环部参与考核,符合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安全环保活动单次奖励为300-500元。 (2)月度安全环保奖励:月度安全环保奖励由公司安环部逐月检查记录进行推荐,经公司考核后按月发放,车间、部分月度安全环保奖金为400-600元,车间负责人单独奖励100元、安环员50元。 (3)安全环保个人突出贡献奖:分为半年奖励和奖励,该奖励原则上在各车间、部门责任人及安环员中产生,奖金为200-300元。
3、奖励管理内容
(1)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环保工作。
(2 )建立健全部门各级员工安全环保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3) 明确日常安全环保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环保情况,强调安全环保工作重要性,提出安全环保措施,并作好记录。车间、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车间部门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主管(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环保检查。发现安全环保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5)安全、环保工作要效果好,各类安全环保事故在控制的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积极治理好车间、部门的“三废”处理工作,具体事情要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环保事故为零。
(6)在安全环保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7)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8)月度车间部门安全环保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及安全环保日常巡检不到位的和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及人身伤害事故的不予对其车间各项安全环保考核推荐与奖励。如连续出现各类安全事故,将取消半及安全环保考核奖励。
四、专项奖励考核组织机构
组长:史清生
副组长:刘庆卫、倪士泉
成员:尹正彦、彭玉民、王国普、曹中祥、刘永生、井春喜、张丽丽、王同纪、高华伟
五、附则
1、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归安环部
2、本奖励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项目部,班组以及外来的分包队伍工程。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罚体制,将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到实处,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化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经济奖励: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经考核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A.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或有重大改进及合
理化建设,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50元―500元。
B.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对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
50—600元
C.对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贡献的给
予奖金30—200元
2.经济罚款:凡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及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考核
不及格和发生隐患事故的施工项目责任者,除责令其按“四不放过”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外,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处罚定论由项目部另行决定。
3.罚款由工程项目部专款专用,不得纳入财务,用于奖励先进班组和先
进个人,以及改善各方劳动防护和宣传教育等。
4.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措施,项目
部对属下几大施工班组制订以下奖罚制度。
(1)各班组负责人及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
帽带,如有违规的将给予当事人20元一次经济处罚。
(2)各班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程规范施工,做好防护措施注意
隐患,危险区域不经过技术人员认定不得擅自施工操作更改,机电工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听从现场技术人员安排管理,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各样拆除要归类归堆。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则,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将给予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
(3)各班组在施工中和日常生活中及宿舍区要相处和谐,做到文明卫生,
不得挑拨闹事,不得打架斗欧,不准偷到工地器材,不准带易爆易燃物品进入施工区和宿舍区,不准随意明火,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大小便,不准带小孩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节约用电,用水,不准乱拉乱接禁止使用(电灶,电炉,电饭锅)等电器,如有此内事件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50---10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4)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用电要经过施工现场专职电工统一接用,不得
随意拉,开,特别是机组用电班组要有专人管理,执行三级配电五相保护原则,如检查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将给予班组负责人及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交项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5)各班组在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做到材料归
堆归类,如无辜损失材料的经查实按材料的价格给予2---10倍的经济处罚。
(6)以上制度希望各班组,认真贯彻执行,签字生效。
武警支队机关新营区工程项目部
项目经理:
班组长:
安全员:
20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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