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关键词: 补偿 失地农民 过程 城镇化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通用12篇)

篇1: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22

一、失地农民存在问题(我觉得可以从农民和政府两个方面来讲)分析

1、政府补偿标准设立不科学,低位补偿造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

2、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3、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重重。

4、进城后日常消费支出增长较快。

5、文化生活缺失,精神文明建设亟需加强

二、如何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1、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2、实现多样化补偿,提供多种方式保障

3、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4、建立就业、投资培训制度,使失地农民较为稳定的就业、投资

篇2: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一)调查目的: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征地的趋势成为必然,而世代以土地为生存依据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保障。对于目前农村存在的情况,一次性给付,不能解决问题。当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失地农民中相当多处在失业状态下的人,由于制度性障碍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造成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如果处理不好,那么他们就将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本次调查将调查某一地区,切实的了解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就业情况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深入民情,了解民情。为完善失地政策提供实证资料和意见。

(二)调查单位,对象:江西省新余市万家亭安置小区的安置失地农民,随机抽取200户农民。

(三)调查项目:

围绕城市化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趋势,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失地农民的现状、利益补偿及社会保障,解决失地农民根本问题的基本构想及应对策略等展开了深入的调研。及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的情况,和企业用工制度逐步市场化的情况,还有就业、养老、医疗等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的权益,配合调查失地农民人数,采取何种安置的选择,失地人民的反映的问题,意见。

(四)调查方式和方法

本次采用抽样的方法.:第一阶段:列出该小区中的所有单元。列出小区的中所有的单元,然后把它进行分组.第二阶段:从每个单元中抽取居民户。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列出每个单位的全部居民户的名单,顺序编号,用写小纸条抽签的方法抽取一户人家。假设一个单元共有100个户,编为1~100号,写100张小纸条是1~100号,将每张小纸条叠起来,放进口袋里混合,先随机从中摸出1张.假如是20;然后又在重新写10张1~10的小纸条,随机抽取一个数字,假如是5,这说明5就是它们的间隔,意思是25,30,35等这样一直间隔的抽取下去.每次抽样完成后,应有一份该小区的具体的单元的居民户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以供复查使用。

(五)调查实施

1。挑选调查员————调查员队伍最好15名高年级的大学生组成。男女比例最好相当。调查员应具有诚实,认真,吃苦,耐劳的品质,以及较强的与人交往的能力。

2。培训调查员————调查员必须经过短期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了解调查项目,调查要求,访问技巧,熟悉问卷,做试访问,分组和管理要求等。正式调查前,没个调查员必须完成一份试调查,经过集体总结后才能正式开展调查。

3。联系调查————通过与学院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这一点对调查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减少调查过程中的阻碍,取得被被调查者的信任和节省调查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保证调查质量————建议将调查员分为几组,每组4~5名调查员。调查最好不要在双修日进行,以避免双修日大部分调查对象外出的情况发生。建议没组每天集中调查一个区。每天调查结束后,有人专门负责检查,即使发现问题,即使补救。每份问卷上需要有调查员和审核员的签名。

5。被访问员报酬————为保证被访问员的工作质量和相应的劳动所得,按每份问卷给予被访问员一份礼品;

6。注意调查员的认识人生安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调查员的人身安全。最好在白天进行,男女搭配,不能单独行动。

(六)调查的组织计划:

1.准备阶段:10月25日---11月5日

具体工作为设计调查问卷,组织调查队伍,前往江西新余市万家亭安置小区,随机抽取调查员培训,试调查.2.调查实施阶段11月6日---11月13日

具体工作为调查计划安排,将调查员分组,进入样本小区开展调查;实地抽取居民以及户中抽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开展补充调查.3.资料整理和分析,撰写研究报告阶段:11月14日---11月30日

篇3: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1.1由农业户口到非农业户口的变化

长期以来, 我国通过户籍制度把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分开, 造就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身份差异。户籍的改变, 也就意味着依附在以户口为核心的身份上众多权益的改变, 如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征地完成后就把村民的农业户口改为城市户口, 实现“农转非”。但是, 目前针对失地农民的“农转非”仅是户口本上的农转非, 而依附在户口上的其他相关利益都不能得到实现, 这就意味着那些获得“农转非”的村民无法真正享受到市民的权益。

1.2由种养业向“出租屋”收入来源的转变

失地农民在征地之前, 村民大多主要从事粮食和蔬菜种植;征地后, 现在已无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全部转向房屋出租、打临工, 还有村民在外经商, 村民的职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3由传统的生活方式向现代的转变

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来看, 虽然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但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内在的思想意识显然还未跟上形势的变化。在主体意识上,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 其仍停留在农民角色上。在这场急剧的变迁之中, 村民显然对于市民这一角色的行为标准不太清楚, 不知道市民这一角色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从而, 在由原来的“农民”角色向现在的“市民”角色转换过程中发生形变而质不变的错位。

1.4社会互动由单一型向多重型转化

在城市快速的发展过程中, 农村社区演变成了一个混居的城市社区, 在这个新生活共同体中, 原先单纯的村民交往已变成原住村民与外来人员和周围城市市民之间的多重互动。人员混杂、文化冲突、利益纠葛渗入到新社区各个角落, 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在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

2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2.1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才能使农民真正转入城市。而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都不能合理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城市社会保障把失地农民排除在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 只有家庭基本养老保障。因此, 必须建立新型的、衔接城乡和相互协调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以失地农民和能够进入城市的农民为主要的保障对象, 保证农民从农村流动到城市过程中能顺利地实现生活困难的过渡。

2.2创新培训方式,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的培训和引导

要针对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 理解能力不强等实际情况, 改进教学方法, 把理论讲解、现场观摩、实地调查和模拟创业紧密结合起来, 采用易学和易懂的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2.3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 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

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最大困难是要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化。提高进城农民的自身素质是解决进城农民角色转换问题的有效途径。应通过学习教育, 更新观念、改变陋习, 学会遵守城市的各种规章制度, 培养社区和公共意识, 改变原有的生活习惯, 才能顺利地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转换, 融入城市, 成为真正的市民。

2.4加强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的建设, 促进失地农民就地转移

一是兴办整合县域工业集聚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集体安置地块建设标准厂房, 引导企业向农村延伸和转移。二是促进乡镇工业与城市大工业的合理对接,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发挥乡镇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劳动力的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小城镇的综合配套能力及城镇服务功能。增强医疗、教育、金融、文化、电信等服务功能, 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2.5农转非、村转居

失地农民的村委会应改制成社区委员会, 然后, 按照城市社区规范要求进行管理。而且失地农民要从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口, 享受城镇居民应享有的权益。要完善“失地农民”居住区的基本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设施, 通过丰富多彩社区文化活动和市民教育活动, 打开农民与市民的沟通桥梁, 已增强“失地农民”的现代市民意识和心理的适应能力, 促使“失地农民”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及行为方式上顺利的向市民转变。

参考文献

[1]俞萍.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关注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J].天府新论, 2005, (1) .

[2]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 2004, (1) .

[3]陈信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J].中国软科学, 2004, (3) .

[4]尹小妹.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与观念转变[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2) .

篇4: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这是个工程车轰鸣驶向炊烟袅袅的时代。至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8个百分点的速度飞速发展:工业园区纷纷落户于农村地区,失去耕地农田的农民,集中搬迁居住,成为新市民。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不断受到侵犯,各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揭示着农村基层矛盾的不断激化。因此,建立全面而有效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是不断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必要举措。

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流失现状

农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如同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一样,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而不断流失。

首先,土地赔偿不公平。主要表现土地赔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按照目前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与市场无关的静态政策性价格来计算的,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严重偏离;同时,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也很不合理。农民实际上只能拿到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 此时必须是农民自谋职业),而集体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以及部分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的补偿费用已经很低的情况下,再经过地方政府、村一级的层层过滤,最后到达农民手中的补偿金已是所剩无几。

其次,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劳动对象:土地。耕地农田被占,农民收入来源得不到保证;再加上他们通常文化程度不高,也无适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想要顺利再就业,扩大家庭收入来源确实十分困难。

再者,土地增值收益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生产水平的提高,土地、林地在未来社会中将成为最珍贵的资源,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和附属物的可能性收益无法计量。而目前,正对耕地的补偿补偿范围只包括了土地的直接损失而未考虑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非生产性收益以及土地对于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价值。

最后,搬迁后的农民的社会基本生活保障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农村走进城市的农民,处境相对其他城市人来说,处境更加艰难,体现在生活成本的提高、子女入学困难、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各个方面。切实为这些新进城的农民解决这些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困难,是摆在城镇化进程面前的又一难题。

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流失的原因

我们应当看到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近年来获得的改革成果中城镇化功不可没;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的流失不是城镇化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以下与城镇化配套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而造成:

一是,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补偿和保护私有财产,从最高法的角度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其他子法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之间却有冲突和遗漏,这就给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活动带来了可趁之机。同时在具体实施上,存在着征地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分配不合理、征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首先按照目前城镇化的速度,绝大多数地方都已经逐渐打破了长期存在的户籍壁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已涵盖大部分农村,其补偿标准也从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然而面对由于集中居住所上涨的生活成本,也是杯水车薪难以测底解决问题。其次,绝大部分失地农民搬迁到新集中居住区后,手中除了捏着前期的征地赔偿款外,便再无其他可持续的稳定收入,再就业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大难题。最后,成为“新市民”的失地农民们,其子女入学也同样需要当地政府在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加大力度。

构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因征地问题而产生的矛盾愈演愈烈,当地政府、开发商、被征地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热点,在全国范围内因强制征地、失地农民与开放商和当地政府已经产生了各种正面冲突,更有失地农民被推土机掩死的报道。然后,要切实全面地保障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一方面,需要从土地增值收益权、征地赔偿的制度进行上的改革,将各方利益调整到平衡状态:目前我国也在尝试实行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使用权出租等新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仅盘活了农村土地、林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未来的各种可持续收入。另一方面,也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义务教育平等化上做好土地征用配套项目的支持工作,为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打下坚实的根基。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篇5: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干部培训网络学院考试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上)(祝贺您通过考试!您的分数为100)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下)(祝贺您通过考试!您的分数为100)

篇6: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与对策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和空间迅速扩张,征地拆迁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失地农民为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建设作出了很大的牺牲和贡献。由于历史、制度等诸多原因,农民在城市化大潮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面临着就业、生活、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笔者深入吉首市乾州新区进行初探。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与问题

自1999年以来,吉首市委、市政府实施“开发乾州新区,再造一个吉首”新型城市建设战略,乾州发展突飞猛进,变化日新月异。同时征地项目迅速增加,失地农民迅速增多。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9年底,乾州街道共有1.4万亩土地被征用,涉及16个社区(村)124个居(村)民小组,失地农民1.6万人。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预计今后五年乾州将会征用土地5000余亩,新增失地农民3000余人。从调查情况看,目前乾州新区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失地农民就业处境艰难。据调查,辖区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有的甚至只有小学文化,90%以上的没有技术特长,从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目前辖区赋闲在家的失地农民占失地农民总数的36.5%,阶段性就业的占失地劳动力的55.3%,其中大部分失地农民只能靠从事装卸、建筑等重体力劳动来维持家里的生活开支。

(二)失地农民生活状况堪忧。一是生活消费迅速增加。由于失去了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增加较快。与此同时,失地农民的收入却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据对100户失地农民家庭的调查显示,失地前人均年消费支出为2600元,失地后为3800元左右,比失地前增长46.2%。部分失地农民因此成为困难群体。二是社会保障存在缺位。按照现行政策,失地农民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大部分村集体又没有预提留安置款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对今后生活普遍感到担忧。

(三)失地农民“农转非”问题突出。2006年2月,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城镇化,规范管理,实行行政区划调整,原万溶江乡和原乾州办事处合并为新的乾州街道办事处。同年9月,街道把“城中村”合并或改为社区,经整合调整后设10个社区、6个行政村。从户籍管理上来讲失地农民也应该转为居民,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但街道村改居4年来,失地农民不但不愿转居民户口,而且原先转为居民户口的还强烈要求转回农业户口。据统计,辖区农业人口从2000年的1.9万人降到2009年底的1.87万人,转为居民和迁出300多人,其中征地农转非几乎为零。“农转非”问题已成为推进城镇化和实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大突出障碍。

(四)涉及失地农民矛盾纠纷不断。由于生活缺乏保障,加之征地政策不够完善,大规模征地与规划安置滞后的矛盾突出,部分农民心存不满,导致揽工、阻工、阻路和无理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大局稳定。据统计。2006年—2009年,全区共发生到市、州上访2750多人次,其中集体访120多批2000多人;赴省进京上访20人次。

二、失地农民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补偿安置政策滞后。一是征地价格偏低。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目前确定征地价格标准主要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的方式,这一方式由于没有考虑到被征用土地位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因而存在征地价格低于土地价值的问题。同时,征地价格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目前还一直延用2003年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文件),不能动态反映市场价值变化,也一定程度损害了失地农民权益,导致农民抵触情绪较大。二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不能长期受益。根据我州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偿费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让农民自谋职业。但事实上,农民领取的补偿费在新建房屋以后,资金已经所剩无几,既无余力自谋发展,又没有其它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水平不升反降。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门面房安置的农民,也因为安置房建设规格低、缺乏市场带动等原因,没有长期受益的生活来源。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像现行各业主单位各自为战的低档次、小规模的安置房建设,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又是拆迁的对象。

(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征收范围的界定不明确。由于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公共目的”的解释不够明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界定工业、商业、公益、城市和农村等土地性质的区别,而且难以为被征用土地农民理解,从而导致操作困难。如目前征用的工业商业用地每亩4万元左右,公益设施用地每亩仅3万元,同一宗土地因被征用项目性质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失地农民难免心存怨言。二是征用程序不够规范。由于征地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规范的预告、公示、听证等工作制度,不少农民是在被动状态下失地,且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导致许多农民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征地工作,甚至引发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三)户籍管理政策存在差异。一是“农转非”户口正失去魅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政策逐步向“三农”倾斜。农村农民户口和城镇居民户口所享受的待遇差别逐步缩小,城镇化的王牌——“农转非”正逐渐失去魅力。二是失地农民“农转非”有后顾之忧。首先一旦转为居民将失去享受农村计划生育二胎、农村医保、申请宅基地、危房改造和家电、农机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另外,担心不能享受村土地款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还担心原承包土地征用剩余部分会被集体收回等等。失地农民对未来“看不清、摸不透”存在着种种顾虑。三是补偿安置对象难界定。对于外来户、外嫁女、上门婿等人员是否纳入补偿安置范畴或参与村集体土地征用款的分配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政策操作层面也无法适用。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征地制度,规范补偿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征用中的宣传、预告、公示、听证等整套制度,以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组建专门的土地审判法庭,公正裁决征地拆迁纠纷。要严格依法征地,程序征地,规划拆迁。规范征地行为,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不盲目动用行政权力。同时也要严格防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圈地”现象,做到征地拆迁规范化、合法化、人性化。在补偿标准上,建立相对统一,适时调整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关键是让利于民。要坚持以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根据市场行情,以重置价、土地出让用途等因素来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段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同时,通过州、市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调整,建立动态补偿标准机制,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在补偿方式上,确保各项费用直接、及时、足额补偿到村集体或个人手中,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克扣挪用行为。

(二)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就业渠道。除货币安置外,重点着眼生产安置,加

强对农民创业就业的帮助和指导,确保失地农民后续发展。一是创新门面房安置。改变现行零星安置,实行规模连片安置,将安置小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范畴,对今后新区失地农民进行集中安置。安置小区房屋采取以房换房和补差价的方式,以成本价面向失地农民安置。二是发展村集体经济。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或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失地农民按股权参与分红,形成生产与利益分配的长效机制。三是引导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地农民,建议享受城市下岗职工同等待遇,申报创业小额贷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各种税费进行适当减免。四是开展技能培训。劳动就业部门定期开展汽驾、电工、厨师等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劳动力掌握2—3门实用技术,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创办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创业就业。五是组织致富转移。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走出去,到外地租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带动群众创业、就业、致富。

篇7: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转型 作者:雷涛

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2期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镇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开发利用,由此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这些农民多数被政府统一安置到“新型社区”中,并开始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变。在此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市民化进程。

[关键词]失地农民 社会资本 新型社区 城市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020-01

一、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社会资本转型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为40%左右,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60%,届时将产生1亿多失地农民,这将成为中国改革和发展历程中巨大的社会变迁。城市化不仅改变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价值观念,同时也使他们的社会资本状况发生显著的变化,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中将在不断适应城市生活过程中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一)社会资本转型有利于失地农民群体地位的确定

社会地位是个人或群体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空间中所处的位置及围绕这一位置所形成权利与义务的总和,它既是人们相互识别、相互对待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展社会互动的主要源泉。在传统以“关系本位”为主导的社会中,农民的交往以初级群体为主,使其社会交往有较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而社会资本的现代转型将显著提升农民社会交往的异质性和广泛性,进而有利于促进失地农民群体与城市市民群体之间的社会交往和互动。

(二)社会资本的转型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城市适应

传统社会资本的现代转型是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标志,在社会资本的转型过程中,失地农民通过不断的扩展社会交际网络,重建普遍性的信任关系,习得城市中行为规范以及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等途径,有效地实现了自身社会资本的转型,这既提高了失地农民市民化水平,也促进了失地农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

(三)社会资本的转型有利于失地农民社会资源的获取

有效且充足的社会资本存量能为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情感依靠和物质支持,继而满足失地农民适应城市生活的精神和物质需要。作为现代社会资本核心的社会关系、信任、规范

及参与合作等要素能显著地改善失地农民的社会支持网络、有效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使其获得社区归属感和安全感,进而增加失地农民适应城市生活的信心。

二、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社会资本转型的核心内容

(一)社会关系网络与失地农民城市化

与传统社会相比,由于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生活、生产方式及所处文化氛围的彻底改变,使得他们的社会交往及互动日益复杂,交往对象的范围和层次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交往对象异质性的增强,社会互动呈现出明显的目的性、功利性特征。社会关系的这种变化,既是失地农民适应城市的外在表现,也是实现市民化的内在要求。

(二)普遍信任与失地农民城市化

信任是人与人之间开展社会互动的前提,它对于维系人际交往的可持续性、增加社会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信任模式逐步从传统社会资本中情感性特殊主义信任模式向目的性普遍主义信任模式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体现于一种对制度、符号、专家、法律等抽象层次的信任,人际间的信任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契约和协议的基础之上。

(三)规范与失地农民城市化

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传统道德规范容易受到现代城市多元化价值观念和开放、竞争等思想因素的冲击而出现“行为失范”与“价值真空”,并由此导致他们难以适应城市生活。同时,以往农民之间情感性的口头契约正被合法性、书面化的法律规范所代替,他们正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越发重视对各项法律、行政规范和制度的遵守。

(四)参与合作与失地农民城市化

参与合作是社会资本所有者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也是衡量社会资本水平及存量的重要标志,它强调人们对社区政治、管理事务及社区公共活动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更多地体现在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并依托组织力量维护其成员的利益或为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升生活质量提供社会资源。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公民精神”的塑造和“民主参与”水平的提升是城市化和市民化的内在要求和体现。

三、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社会资本转型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为失地农民城市化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政府应制定科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营造有利于失地农民社会资本转型的宏观氛围;社区应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以增强失地农民对新型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各类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鼓励失地农民参与社区管理,逐步培养失地农民的互惠合作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

(二)失地农民自身社会资本的转型是实现市民化的内在动力

篇8: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关键词:失地农民,调查报告,对策

一、湖南省对失地农民的调查报告介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农村各种矛盾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土地问题引起, 据调查农村60%的农民上访与土地问题有关。伴随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过程的加快, 对农村征地的规模和速度也逐年增长, 大量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 中国每年至少有三百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现在全国累计的失地农民已达四千到五千万, 已成为庞大的社会群体, 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一千万人以上, 占失地农民20%。几乎所有地区, 特别是经济发达区, 都存有农民失地和失业问题。

2010年5月4日至6月30日, 湖南省统计局农经队抽取长沙、益阳等5市33区县1460户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 发布了《湖南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现状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 , 湖南省统计局农经队的调查主要采取典型调查方式, 就二十多个方面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 据统计, 仅4成农民对现在的生活满意或较满意。

二、对失地农民问题的处置不当

1、征地补偿的原则不完善, 补偿标准过低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采取何种原则, 使我国土地补偿的原则十分模糊。一直以来,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采用有限的低价补偿原则。《报告》中也明确的表示“征地补偿的形式单一, 且补偿标准偏低”。调查结果, 农民被征地后每户平均得到76271.4元补偿, “远低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后的土地增值部分, 被调查农民普遍反映补偿标准低于目前的市场价位, 低于一个城镇居民正常的城市生活开支和保障。”

同时, 由于土地法中对于土地产权关系的界定模糊, 致使征地的补偿费用无法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 而是受到县政府、村委会层层苛扣, 最后分配到农民手中的费用也就极大的缩水。

2、农民的民主权益没有保障

据湖南农经队调查, 被征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偿过低, 大部分原因是“农民的民主权益缺失”:在此过程中, 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征地程序不完善, 透明度缺乏。使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完全处在被动的地位, 从土地征用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及劳动力的安置各个环节中失地农民完全没有自主权, 农民参与征地的谈判协商的权利被彻底剥夺。

3、失地后面临失业, 社会保障不健全

《报告》分析, 就目前物价水平情况而言, 户均76271.4元的补偿费用仅够农民家庭一般日常生活水平开支三到四年, 远远达不到失地农民长久的保障机制, 所以很多没有固定工作的失地农民便出现了坐吃山空的困境。目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失地农民的处境极为尴尬, 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会对他们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加上他们大多不具备很强的就业竞争力, 只能从事如家政、绿化、环卫和治安等, 从事这些行业的收入十分微薄致使他们生活困难, 势必沦落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严重的会产生仇视社会的情绪,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关调查46%的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 所以一部分失地农民便出现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情景, 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4、补偿方式单一, 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其生活

调查中显示1460户受调查的农户, 占78.7%的失地农民家庭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货币补偿, 13.3%的家庭得到了政府提供的住房, 6.5%的家庭获取以地换地补偿, 仅有1.5%的家庭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从上我们可以看出, 补偿的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 72.1%的农民反映, 失地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没有组织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 并且在就业的失地农民中, 仅仅有10.1%是通过政府部门安排获得工作。政府没有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机构, 也没有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给予指导帮助, 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活问题。

三、采取多种对策来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认识失地农民的问题, 一, 要消除城乡二元体制, 我国实行那个城乡分治不仅体现在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财税制度等大的政策方面, 更体现在与农民切身相关的教育不平等、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等方面。要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消除这些差异, 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二, 在征地的环节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提高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补偿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减少中间的层层截留。征地补偿的标准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第三, 还可以采用“土地换社保”这种方式, 农户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为一种物权, 作为资本参与联合创办的农业企业获得收益, 解决其后顾之忧。第四, 政府把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拿出来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机构, 同时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 加大培训的力度, 组织劳务输出。

参考文献

[1]王文侠:《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探讨》, 江西农业学报, 2006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3]《湖南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现状调查报告》, 湖南省统计局, 2010.6。

篇9: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浅析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问题浅析;权益保护

一、前言

失地农民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城镇化建设中需要进行一个角色转变,他们创造的价值从种植到其他发生了一个改变,其中的问题也是非常多的,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保证失地农民利益并帮助他们创造更多价值是关键所在。

二、失地农民与城镇化的关系

城镇化进程而带来的失地农民的关系受到国内学者的密切关注。许经勇、高全成等著名学着对现阶段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要素进行了分析后,都明确指出:在城市化进程中,着力解决非农业化和城镇化严重滞后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水平,是实现农民增加收入的根本途径。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提出,农村发展的问题更加被作为为一项紧迫而必须的改革任务,各地都开展了土地改革制度,理论上也解决看一些程序问题,但是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并没有达到实质的解决。失去土地对以种植为生的农民来说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失去工作的农民失业之后就成了无田、无岗、无低保的三无群体了。

城镇化的进程中带来农民的失地问题是必然的,因此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问题非常容易称为引发矛盾的焦点。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手段通常是现金补偿,也就是对计划好对每亩田地补偿多少现金,根据地区不一样可能会存在3万到12万不等的差异。

三、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

对于土地全部被征或只留下少数几分地的农民而言,失地也意味着失业。接下来他们往往会自谋职,但由于无一技之长,知识水平不高,多以开“摩的”、打短工、开小店为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些职业也面临着存在着被淘汰的危险。还有一部分失业农民被推荐到乡镇企业进行就业,又由于自身素质原因或者是不习惯聘用制合同,相当部分人会再次失业。

失地农民引发了三种社会矛盾:一是失地农民与土地寻租者之间的矛盾,二是失地农民与获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三是失地农民与其他群体争夺有限就业岗位的矛盾。重视和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对推动城市化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四、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首先要树立失地农民的国民待遇理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农民的转型也是一种支持创业改革制度,对于城市劳动力也有一种“输血”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解决农民只会干农活问题,简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的保护法律体系对补偿失地农民有着很好的作用。其实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征收其实没有进行全额补偿,对失地农民来说,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增加一些额外的法规补偿是非常必要的。关于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也应该明确指出,最好做到与时俱进。将相关的失地农民补偿列入法规,不仅加强了执行力度,也让失地农民更好的感受到国家的重视,更加好的配合国家进行改革。

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维护并没有专门的指出,加强医疗、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这样能够降低政府的征地成本,同事也是符合国家的“四个一点”思想政策。同时可以对失业农民进行投资指导,引导农民拿出部分资金购买社保,政府进行一些补贴,这也是非常好的权益维护。有了社保的保障,失地农民才真正能够意识到产业的转型,能够有更好的热情投入新的工作和生活。

教育培训保障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三个部分:①子女的义务教育,如果失地农民的子女进城,也应该一视同仁,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国家赋予孩子的权利。②对失地农民技能的培训。失地农民最大的就业困难就是技能的缺乏。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的培训是目前来说解决就业问题最好方法,主要目的是培养失地农民岗位适应能力,可以以农教中心为载体利用政府资源开展免费培训。③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及经济知识指导,尤其是新型技术的知道,比如IT,财政等等。

五、浅析优化失地农民权益制度问题

关于农民权益制度问题,专家和学者都进行了非常多的探讨,建议主要从这从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目的是为了对失地农民的权益制度进行部分优化。

1.建议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大保障,而失去土地也就是失去了未来价值,不仅体现不出自己的能力,生活也会存在经济困难。所以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失地农民来说具有很强的必要性,这也是城镇化发展的必要手段。失地农民的养老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没有专门的标准,各地的待遇也各不相同,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毕竟为失地农民做好了养老制度是给了他们一个非常好的未来保障。

2.再就业的鼓励政策

就业政策能够有效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让他们最快的做好角色转换。在这方面,可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鼓励失地农民积极残余市场活动,开展自主创业。当然了,如果政府提倡农村信用社和用人单位对失地农民进行大力的支持,这将会为他们提供非常好的创业与就业平台。

3.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在农民进行市民化转型的过程中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简历合法的社区合作组织,给与一定的政策优惠,为失地农民提高经济收入,提高生活保障。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实也是为失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全心投入城市建设中来。

4.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准公益性项目用地以及开发性项目用地,采取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的权益。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为推动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转变创造条件。

六、结语

对于城镇化来说,农民失地是一个一直向前的过程,就像时间的不可逆转性一样。如果能够为失地农民找出代替土地劳作的模式对他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将对积极推动城镇发展有着非凡意义。当然了,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非常多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不全面的问题,这个过程也将非常漫长,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是在进步的,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是符合我国发展需要的,是时代选择的结果。

参考文献:

[1]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J]浙江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吴志冲.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12).

[3]谢贽,邵剑晖.关于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问题调查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2,(8) .

[4]缪保爱.我国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3).

[5]韩俊.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J].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5,(7).

篇10: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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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镇化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新动力,城镇化要让农民享受红利,关键在于让土地流转起来。本文基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对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提出思路和对策。关键词:城镇化,土地流转,土地集约

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和农民问题。城镇化的发展需要从土地改革打开空间,城镇化要保护农民的权益,让农民享受到红利,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具有十分关键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不但是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客观要求,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一、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迅速,城镇化率每年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据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签订流转合同2259万份;累计有800多个县(市)、12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势头强劲,但也存在着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流转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1.农民的“恋土情结”阻碍了土地流转进程

目前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仍然是其家庭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依靠,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是“命根子”,因而不愿轻易转让土地使用权;加之有的农民认为现在取消了农业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诸多惠农政策,对土地还存在增值预期。而一些近郊区和经济发达的地区,因为土地被征用时农户能够从中获取相当可观的货币补偿,土地的升值空间很大,导致一部分农民为了等待土地被征占,宁愿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意将土地实行流转。因此,土地流转大多集中在村内流转,向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较少,从而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更有碍城镇化的进展。

2、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虚置、管理工作混乱、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很难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或流转。土地资源长久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3、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大多属于农民自发行为,尤以亲友间的转包及委托代耕最为普遍,签订合同随意性很强,多以短期无偿的口头约定为主,极少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有的签订了书面合同,也存在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并且由于缺少相关服务监督机构,很多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或公证机关公证,如果遇到产权等问题纠纷,当事人双方难以解决。

4、缺乏健全完备的土地流转配套机制

由于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流转层次不高、渠道不畅,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经常出现转出方找不到转入方、买家找不到卖家、卖家联系不上买家的现象,供给和需求严重脱节,一方面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范围,另一方面影响了土地效益的发挥。加之土地流转监管机构不健全、权责不明、服务管理体制不到位,既无法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和管理,也没有相关的评估机构来对土地价格进行专业的估算和评定。

二、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1、加快城镇化步伐,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土地的流转必将带来人口的流动,通过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能帮助进城农民尽快完成身份的转换,只有当农民主动融入城市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城镇化,用城镇化这个平台带动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市场化发展。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要注重从“关注发展速度”转向“关注发展质量”;从“要素城市化”转向“人力资源城市化”;从“空间城镇化”转向“人口城镇化”。

2、提高认识,营造流转良好氛围

让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重要性,是加快土地流转的前提。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使农民逐步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政府要转变工作思路。乡镇和涉农部门要树立主动为土地流转服务的观念,把土地流转工作当成一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工作来抓,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要研究各种惠农政策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对接问题,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力度。

3、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丰富土地流转形式

一是鼓励农民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农户以其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作价为股份,联合经营,兴办规模化的农业区,按股分红,农民以股东身份与其他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实现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二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点突破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权能不完善等瓶颈制约,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户对于土地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的权利,并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办理房地产证,并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

4、扶持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为推进土地流转寻找依托

高效优质产业的丰厚回报是刺激和驱使业主流转土地的内在动因,没有高效优质产业作依托,农村土地流转就没有生命力。因此,必须大力培育扶持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使其发展壮大,只有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主体成长起来,才能通过它们集聚产业,集约土地,推动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郑景骥: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2]蒋省

篇11: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阅读提示:‚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让失地农民也能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几年前便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失地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

2010年底,钦州市钦南区开始为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购买‚城保‛。但截至今年5月中旬,作为钦州市征地拆迁主战场的钦南区才有2500多名失地农民购买此项保险,参保率约6%。

这项缩短被征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社会保障程度的惠民政策显然遇冷了。

尴尬现状 惠民政策遇冷

‚980元2角。‛5月22日,在银行取款单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丁振平顺利取出自己的‚月薪‛。

老丁现年62岁,是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老丁村一位失地农民。他当天到银行领取的钱,是他每月能按时领到的基本养老金。2006年,因建设项目的推进,他家被征了5.68亩地,一家子由此失去了土地。

‚土地没了,心里那是忐忑不安呀。但没办法,为了家乡的发展建设,只能忍痛割爱。还好,政府为我们失地农民购买了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彻底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老丁说,他是2010年12月开始参保,第二个月,也就是2011年1月便可享受‚城保‛待遇。

丁振平只是钦南区众多失地农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一员。随着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号角的吹响,处于前沿地带的钦州市掀起了如火如荼的项目建设热潮。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项目建设力度加大,失地农民、失海渔民人数就越多。当地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仅钦南区向阳、文峰、南珠、水东4个街道办事处以及沙埠、尖山、大番坡3个镇已征土地达8.2万多亩,涉及人口6.4万多人,产生失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人员)3.7803万人。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及失海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当地政府为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往前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的下月起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集,出资比例为:个人占30%、集体占30%、政府占40%。

从失地农民丁振平的受益情况看,这确实是惠民政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们好比吃了‘定心丸’。‛同样参加‚城保‛并已享受相关待遇的钦南区水东街道办东南社区居民李德华老人打比喻说。

但是,这项惠民政策却不大受当地失地农民‚待见‛。就丁振平所在的老丁村而言,全村有270多人,‚过半的人符合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可全村目前只有8户人家参保。‛截至5月中旬,钦南区才有2500多名失地农民购买了‚城保‛,不到符合购买条件人数的6%。

深层因素 农民保障意识淡薄是主因

这项旨在保障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惠民政策为何无法吸引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参保?

记者随机采访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时发现,参保后究竟能得到什么,怎样缴费最划算,缴费后什么时候能兑现?成为失地农民最大的疑惑。

‚一次性缴几万元,得到60岁以后才能享受,变数太大了。‛钦南区沙埠镇石球塘村吕煜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自己才30岁,与其等30年才能拿到钱,还不如把这几万块用来投资,或者买辆车,现在就能享受。‛

事实上,和吕煜铭想法一样的失地农民比比皆是,而这也是‚城保‛参保率低的最大原因之一。‚现在参保的大多是年过半百或已经到享受年龄的失地农民,年纪较轻的失地农民对于眼前看不见的实惠都不太相信,一些已经有参保意愿的失地农民总是抱着再等等、再看看的观望心态,不急参保。‛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所所长杨益分析说。

‚另外,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较低,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极少投入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参保,大部分失地农 民的征地补偿款用于生活消费,有的甚至用于购买小汽车等生活奢侈品。‛杨益说,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城保‛缴费受益要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惠,按缴费年限15年计算,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最低能领取养老金329.5元/月,比新农保最低领取养老金55元/月多274.5元/月。‚但很多失地农民持观望态度。‛

为了将这一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深入人心,钦南区可谓使尽浑身解数,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深入村屯、社区进行政策宣传。‚虽然参保人员正逐步增加,但失地农民似乎并没有真正体会理解到参保的好处,我们的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杨益苦笑说,‚传统的土地养老、子女养老观念已经在失地农民心中根深蒂固,要转变为社会保障养老确实挺困难。‛

解决之道 增强“城保”吸引力是关键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提升失地农民的参保率,从而发挥这一政策的最大惠民效益?

采访中,有业内人士指出,首先要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其次,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或安置补助时,设法让失地农民留一部分专用于购买‚城保‛等社会保险,这样既可有效防止出现农民购置奢侈消费品、赌博等不当使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又可确保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才是关键。目前,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三方出资比例由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定。而由于个 人和集体承担的比例各不相同,所以相同的缴费标准下,每个村的失地农民个人出资部分可能会存在差异。‚有的村民小组比较富裕,所有失地农民的保费全部由集体资产负担,那么村民就不用出任何钱;有的村民小组则完全没有能力为村民承担任何费用,村民就只能自己负担个人所需缴纳的全额保费。‛

就钦州市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参保失地农民是没有集体补助的,这就意味着参保农民出资部分占60%。‚只有提高政府出资部分的比例,‘城保’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才更具吸引力。‛

篇12: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研究

【摘要】自古以来,农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自己一力承担,但如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他们失去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对于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其老有所依,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只是土地,更多的是土地所带来的各种权益。失去赖以安生立命的土地,使失去土地农民形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社会中游离不定。据有关方面的预测:1997年至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至少1.6亿亩,其中建设占用4500万亩,生态退耕6000万亩,灾毁2500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000万亩。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在全国众多的城市中,浙江省台州市也在这进程中不断繁荣发展,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利益同时,失地农民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台州这个城市又是怎么来看待该问题,如何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呢?

1.1失地农民的形成与发展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失地农民,即具有农村户籍,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权以及一系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主要是因指那些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性事业所需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文所写的失地农民包括全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被征收的土地全都属于基本农田。

1.1.1城市发展与失地农民的形成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为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必然失去土地,向城市转移。城市发展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数量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城市人口为5.02亿,城市化水平为39.09%。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大量的新城市,而且也要求现有的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调整城市行政区化,将一些城市的郊区、郊县变成城市的市区。

在这样的前提下,城市不断向外扩大、延伸,城市周围的农村则不断被吞并吞没,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转往城市发展。因此,城市规模的扩大是城市化的必然现象和普遍规律。

1.1.2开发区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形成为了经济的建设与繁荣,国家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立各个开发区。

在我国的开发区主要是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园区等各类区域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区建设便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各级各类的开发区在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带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与农田,从而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至1993年,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开发区已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当时中国城市用地面积总量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近

年新设立的开发区,其面积已从当年的1平方公里、几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二十几平方公里。在开发区的土地中,80%以上是耕地,仅1992年,中国就净减少耕地1000万亩,且大部分被征土地并未投入开发。1992年以后,情况更为严重,一方面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断被突破,大量被征土地被“圈”后长期闲置而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却是大量农民无地可耕。

1.1.3土地管理不善与失地农民的形成土地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是允许适量的耕地向非农转移,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限制耕地用途的转换只会阻碍经济发展。

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却把土地征用和利益享有捆绑在一起,必然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而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土地的买卖不是由农民决定的,农民即使要卖土地,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即变为国家的土地,然后由国家将它划拨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土地的开发商或使用者。在目前的中国,谁手里有土地谁口袋里就有钱,因此,当地方财政收入跟土地征用紧密挂钩时,作为土地持有者的地方政府便会在经济利益的强烈驱动下,大量并大肆强行征用土地。此外,当前体制下,作为政府管理者与执行者的政府官员的升迁与其在任内所做的贡献密不可分,而考核的最主要指标是GDP、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为了提高名望,做出显着政绩,最直接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看谁开发的土地多,造的楼房高、多、雄伟,城市规模大。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驱使下,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和其掌管征地的主导权,将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以至出现“低征高卖”现象,即一方面用计划经济时代办法低价征用土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高价供地。对政府来说,征用农地成本与出让土地收益之间的差额就是经营土地的红利,其“利润”往往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征地越多,所获得土地的收益就越大。而作为普通的农民,本来手头就没有多少资金,在失去土地后又无力支付起高价的房价,于是,失地农民不但未从征地中享受到应有的利益,还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

1.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相关背景简述

众所周知,千百年来,我国农民养老靠的是家庭互助,养儿防老几乎是广大农民的唯一选择。

赡养老人,让老人安度晚年更被视为中华传统美德。即使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旧是这样的一种养老方式。然而,农民之所以为农民,是因为他们以地为生,以农为生,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靠土地来养活祖祖辈辈。然而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失去他们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生活来源,他们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

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如何生存下去便是失地农民首先考虑的问题。年轻的、能劳动的人也许不愁生活,但是作为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呢?以及当哪一天年轻的一辈也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又该怎么生存下去呢?同样作为没有土地的城镇居民却没有该种忧虑,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便已率先建立,且覆盖面得到迅速扩大,成为城镇居民养老的主体性制度。虽然1991年,国家民政部出台了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但其实行的是完全式个人账户积累。很多农民的经济来源均是靠微薄的农产品收入,又加上投保的险额多,他们不愿意也支付不起。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征地的补偿费远远不够支付其养老保险,再加上无业,则其养老保险问题更为突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那么,对于失地农民,政府是否可以对其在养老保险缴纳额上给与帮助与优惠呢?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有人受益则一定有人失益,征地给国家、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同时,失地农民们

则是以不断失去土地,却又不能从中获利,生存、就业、养老等问题不断困扰他们。

2.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城市化进程全国均在进行中,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2.1.1农民局限的思想观念

几千年以来,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在小农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农民只能靠土地为生而无其他谋生手段。

一旦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力,就只能靠子女来赡养,这便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方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在承担生产、消费、生育和抚养等诸多功能的同时,也发挥了巨大的赡养功能。在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普遍存在,特别是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增收困难,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农民本身的文化接受理解能力有限,对相关的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再加上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等因素,因而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参保意识更为淡薄。

2.1.2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狭窄

受传统养儿防老观念、制度、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制约,很大一部分农民无力支付养老保险,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小,约有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框架中尚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地位,截至2007年9月底, 我国政府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97亿,此数并不包含失地农民。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近10年大约已累计产生了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若从1978年开始计算,至今累计数约8300万人。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财力还非常有限的大国,要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和政策措施还相当困难。因此,应先以解决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问题为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另起炉灶。截止去年7月,全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养老资金2000多亿元。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若以近十年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为基数比较,已经得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占25%;若以历年累积被征地农民数8300万为基数比较,已经得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占12%。离在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确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之目标差距尚远。2.1.3农民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支付养老保险,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投入不足我国实行的是完全式个人账户累积,以个人缴费为主,农民因其自身经济收入状况不景气,又加上养老保险金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他们无力支付,也不愿支付。

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财政的投入总额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此外,长期以来,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是城市重于农村,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只相当于城市的1/8,于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压力便转移到了广大农民身上,农民支付不起高额的养老保险金,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2.1.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没有法律上的保障。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便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在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便容易导致一些部门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留于感性上的认识,而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共识。再加上制度运作不规范,基金安全缺乏保障,责任不够明确,政策尺度难以把握,更容易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持怀疑疑态度。影响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2.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自1991出台以来,到1998年底,在这7年实施中,全国有212

3个县、65%的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人。

但在这之后,这项制度从徘徊阶段到停滞不前,再到有所萎缩,制度前景堪忧。为了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6月2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试点。可以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上,已经够完善,暂时没有什么缺陷存在。但在其正式在全国进行全面开展实施之前,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2.1已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水准有限

在新农保试点实施之前,原来已经参加旧农保的失地农民,其保障水准也是很有限的。

某一地域失地农民被保障的水准主要取决于缴费基数的参照基准。据2007年国家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低收入人口标准786-1067元,而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标准为785元。目前,失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但也是要因地因人而异。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分别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主要以养老保障制度与基本生活补贴制度为主。即制定的经济标准基本是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参照的,而这基准于当今物价水平来说显然太低。

2.2.2已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区域差异较大

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市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为了适应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各地参照的缴费基数标准也大不相同,某一特定区域内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对水平也不同。以上一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比例显然高于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金水平,而以上一农民人均收入为基准自然低于城镇标准。另外,由于区域经济水平的差异和地域制度文化的不同,同一省区乃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水平也不同。

2.2.3政府现行相关政策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有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产生是因为城市化的发展,在征地过程中,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相关利益问题,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各省市也出台相关的土地征用管理条例等。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与征用耕地机制不够健全两方面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由于补偿标准制定过低,绝大多数农民不满意,而且一些村镇补偿标准因为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而相差悬殊。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但不一,还普遍偏低,即便是想上访也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取的补偿措施基本上都是一次性付清的方式,这样的方式虽然使失地农民暂时手头有了一定的资金,但这少量的资金却又难以满足土地的市场价值,致使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足够体现,养老权益更是难以保障。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大多采用直接授权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完成征地计划与任务, 缺少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没有直接接触被征地农民,无法充分了解和掌握失地农民的真正需求及在生产、就业、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再加上,被征地农民缺少对法律意识的缺乏与广泛参与,更是使其相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和保障。

2.2.4政府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

对于失地农民的相关利益能够得到怎样的妥善解决与安置,与政府的执行能力密切相关。

由于土地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土地真正拥有者的政府与政府的代表者的官员们,在诱人的经济利益与物质诱惑的驱使下,为了自身的晋升与名望,积极做出一番政绩,而在畸形的政绩观念影响下,政府的寻租行为便悄悄滋生繁衍。本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反而成为为己谋私利的带头人,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然公开与市场占有者勾结,提高房产市场价格,降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

然而在实际中,不难发现很多地区地方,国家给失地农民的赔偿款也难以真正落实到失地农民的手上,即使是赔偿到农民手上,也是零星碎甲,更多的则是被政府冠以各种堂而皇之的名义给挪用。加上对赔偿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服务机制,使一些政府在实际执行中无所畏惧,暗箱操作屡屡发生,且没有真正有力的手段来阻止,从而使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征地补偿费的缺少,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遭到严重的影响。另外,失地农民的养老资金在筹集方面本身就存在诸多困难。

《指导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资金可作为土地补偿项目,列入土地征用总费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50% ,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其余20%由个人承担,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在试点实际探索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些乡镇政府、村组织为了少生事端,则尽量满足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一起分发给被征地农民,而使村集体承担50%的资金断了财源,无处列支。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为了能够如期完成征地计划和任务,没有坚持“先保后征”原则,而是采取“先征后保”,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三是大部分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在一次性得到征地补偿款时,没能从长远打算,主要将其用于日常生活补贴,坐吃山空,而为用于养老保险费用。

3解决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

养老保险是每个人最为基本的保险,解决好养老问题,也就意味着失地农民老无所忧,从而更好地配合国家各项发展政策的开展与落实。

针对于上述所存在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结合台州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法律是执法的依据,是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是迫在眉睫的事。若要依法执政,则必须有法可依。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规范农村养老保险机制的运作,还能增加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如果出现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均能依法进行仲裁或判决。同时也是明确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应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制定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其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确保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3.2加大农村经济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仍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尚处于落后阶段。

对于我国农村来说,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还是很落后的,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农民是没有能力去参加养老保险的。因此,只有加大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和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快促进我国农村农业的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的生活才能有所提高,农民富裕了,才有能力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在其土地被征用后,若是其村的经济较好,那么,他们的养老保险也就不存在多大的问题了。

3.3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既是生活的基本保障,也可以说是一项工作。

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工作,也就是失地又失业。而对于靠土地为生,没有其它技能所长的失地农民来说,怎样解决其就业问题,保障其生活,也是政府部门予以关注的问题。失地农民若得不到妥善安置,他们游荡流浪在社会各个角落,给社会治安与维持社会稳定造成不小的影响,因此,需建立其完善的就业保障机制,给失地农民无偿提供岗位技能培训机会,使其能有一技之长,生活有所保障。此外,台州已在2007年对失地农民实行“小本贷款”扶持其创业取得显着成效,这也为今后更好地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提

供了借鉴。

3.4加强政府政策执行能力,完善监督机制

政府的执政能力对于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影响是重大的,在相关的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如何有效为民服务,为民请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政府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这不仅仅是稳定社会稳定的体现,更是一个执政部门执政能力的最有力最直接的体现。同时,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上应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征管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征缴和管理。并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力度,充分保证资金安全。从而使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与持续有效、规范进行。

3.5加强养老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

我国农民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遍认为养儿防老才是可靠的养老方式。

计划赶不上变化,因社会养老保险周期长,大部分农民害怕政策突然改变,到时兑现不了,投保的辛苦血汗钱打水漂,都不愿投保。因此,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由于农民所受的教育程度有限,部分老年人为文盲或半文盲,则可通过宣讲会、村支部讲解、送法到家等形式来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减轻下一辈人的赡养负担,改变其传统观念,使其在思想上接受,进而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4结束语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其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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