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策(精选十篇)
安置对策 篇1
1.1 征地面临主要困难的因素
(1) 安置房地理位置问题协调难
群众普遍要求选好的安置地, 以利于今后的生计。这是大多数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考虑到今后子女的上学、商业街的发展、便民服务的基本设施等细节。如在工业学校安置房工程拆迁安置工作中, 安置地的地理位置是拆迁户普遍关心和产生矛盾的问题之一。与拆迁户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有一部分拆迁户要求就地安置, 不同意异地安置, 成为"钉子户", 各部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历时三年之久才最终完成全部拆迁。
(2) 补偿标准问题协调难
在征地拆迁中, 群众总的来说支持工程建设, 但普遍要求不受损失, 并尽可能得到最大实惠。以我市为例, 房屋拆迁标准是严格按照有关征地拆迁文件精神实施。但部分拆迁户不断提出超出规定的要求给予补偿, 否则不同意搬迁。如莲东新区D地块保障性住房, 该项目为2010年建设项目, 有一邱姓拆迁户, 提出高于几倍补偿标准的要求, 否则不同签订拆迁协议。该项目其它各栋楼已于2010年完工, 由于邱姓被拆迁户房屋未拆迁, 导致该部分红线范围内楼宇至今未开工, 已完工的楼宇无法交付使用。
(3) 群众利益诉求平衡协调难
征地拆迁过程中, 群众最关心、最看重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 一部分拆迁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想千方设百计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 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 谋求不正当权益。加之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口多, 又涉及到切身利益, 被拆迁户往往极易抱团, 极少数人别有用心的加以煽动, 出谋划策, 向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征拆工作的难度。
1.2 安置房拆迁问题的因素
(1) 安置工作滞后
一是安置方案的制订滞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现实中往往是征拆工作已近尾声, 但安置方案仍迟迟未出台。二是安置不到位。有的拆迁项目, 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 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 重建土地还未三通一平。
(2) 补偿标准存在偏差
主要由于补偿标准出台后, 没有明确的时效性, 以致征地拆迁时仍沿用几年前的标准, 对象户反映强烈。二是补偿标准不统一, 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 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 但算低了他会找。
(3) 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在征地过程中, 政府尽管为有些户依法解决了低保、城镇居民户口等问题, 但对失地户的再就业、养老保障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2 破解安置房拆迁过程中的对策
2.1 加强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与否, 离不开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 征地拆迁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宣传先行"的工作理念, 采取多种方式, 加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公开征地拆迁计划和征地拆迁程序, 使群众真正了解政策, 理解和支持征地拆迁工作。要克服急躁和盲动心理, 采取多种方式, 多了解群众的想法, 多分析群众的顾虑, 站在他们角度考虑问题, 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带着感情上门沟通, 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一家一户走访的方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 要扩大被拆迁户人群宣传范围, 要讲清讲透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要多为困难群众着想, 以人性化的工作态度, 柔性的工作方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带着感情征拆, 倾心听取群众意见, 真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切忌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和强征强拆。对于个别对象户漫天要价的行为, 在各项工作无效的情况下, 建议采取法律程序, 依法征地拆迁。既要保障被拆迁户应有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他们的根本利益, 以便更好的推动安置房落到实处的发展。
2.2 要统一标准、安置到位
逐步完善安置房拆迁统一标准补偿的机制, 消除群众互相比较现象, 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方面, 补偿标准要符合政策并严格统一。建议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细则, 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以避免群众互相之间的攀比, 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 建议方案的时效定为2-3年, 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另一方面, 要统筹安排, 确保安置到位。一是要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安置方案, 并进行听证, 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选好安置地, 做好规划, 安置地的工程在项目开工前进行。
2.3 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解决征地拆迁难题必须建立健全适合国情的补偿和保障长效机制, 其中包括征地拆迁的合法程序、合理补偿标准、就业安置和养老保障等, 这是一项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系统工程。政府应利用有效的补偿和保障的长效机制整合一些合理的资源, 就目前看, 比如政府在征地时适当从征地补偿金中拿出一定比例, 直接转社会保障基金, 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3 结束语
龙岩市安置房拆迁房按国家拆迁政策规定, 所有的拆迁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标准, 特别是同一地块、同一项目的拆迁, 更是要一律公平统一补偿标准。以人为本, 为推动建设海西城镇化发展更快更好做出贡献。
摘要:目前龙岩城市中心城市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问题, 是当地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 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切实做好地征地拆迁工作, 稳妥推进龙岩中心城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是我们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千难万难, 征地拆迁第一难"。征地拆迁工作由于其政策敏感、矛盾多发且涉及面较广, 一直都是工作的难点, 社会关注的热点, 媒体追踪的焦点。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 与群众利益最紧密, 矛盾最突出, 难度最大的就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以及安置善后处置。
关键词:安置房拆迁,协调,难点,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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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运动员安置的对策研究 篇2
退役运动员安置的对策研究
随着经济格局的.调整,我国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遇到了很大困难,针对运动员退役安置现状,提出相应对策:如加快体教结合进程、拓宽体育保险、坚持政策扶植、寻求企业合作、参与社会体育、成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基金会、运动员自谋创业等,以促进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 者:作者单位:刊 名:内江科技英文刊名:NEIJIANG KEJI年,卷(期):30(12)分类号:G80关键词:运动员 退役 安置 对策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篇3
关键词:广西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执行;研究
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访谈运动员、教练员和部分领导,对广西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着眼于促进广西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为完善广西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就业安置政策现状分析
现有就业安置政策概况 2000年以来,我国根据体育发展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等系列文件。广西区党委、政府结合国家层面给予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由广西体育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出台了《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关于做好我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91号)、《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体办〔2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为推动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依据。
现有政策下广西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基本路径 根据颁布的相关文件精神,当前广西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方式包括自主择业、组织安置、上大学读书、选择创业4种。①自主择业。这是现阶段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的主要手段之一,鼓勵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补助办法根据运动员运龄、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具体数额与广西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密切相关;②组织安置。计划经济时代,绝大部分运动员的出路都依靠政策性安置实现职业转型再就业。目前广西采取的组织安置明确规定:获得奥运会前8名,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有总决赛的比赛项目以总决赛名次核定)前3名,全国比赛冠军,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组织安置资格的,原则上在设区市以上的相关单位安置。③上大学读书。运动员退役后符合上大学条件的,通过特招单招形式上大学读书深造,或退役进入职业转换期以后,还未完成大学教育课程的运动员,可选择到高校接受全日制教育;已经完成大学教育课程的运动员且成绩达到免试入学条件的,可申请报读相应高校的研究生继续深造,暂缓就业压力,最终走大学生就业渠道。④选择创业。运动员可以利用家庭、社会关系等有利条件,不经政策性安置而自行就业,可通过双向选择,自己落实工作单位或者个人创业等。
当然,由于各种原因,还有少数运动员无法安置,滞留运动队占用编制,使有发展前景的新队员无法招收入队,为运动队的新陈代谢带来了障碍。有的运动员只能长期作为试训队员,给在训运动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困扰和阻碍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
就业安置政策落实不力 为了促进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完善了退役运动员的工资福利、聘用管理、医疗保障、入学、就业安置等政策。广西党委、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就业安置政策,但至今仍存在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难的问题。
就业安置政策宣传不够 国家、自治区层面关于退役就业安置工作的相关政策出台多年,但是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远远不够,甚至出现政不出部门、不出行业的现象。比如,体育主管部门对就业安置政策宣传不够,导致部分干部、教练员和运动员对相关政策了解甚少,他们认为运动员退役安置是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情。截止2014年底,广西体育主管部门才首次举办了第一期全区性运动员保障政策学习培训班,全区各市体育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才知晓当前运动员就业安置的相关政策,离相关政策的出台已间隔4年。
就业安置政策执行主管部门缺乏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涉及体育、人事、编办、社保、财政等多个部门,工作开展起来涉及面大,难免存在扯皮或者漏洞等现象。因退役运动员属体育部门主管,所以退役安置工作的职能只能由体育人事部门具体抓。但因体育部门权力有限,除在本系统内安置部分优秀运动员外,其他单位和部门接收安置运动员极少。加上广西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心主要是抓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发展关心不够,缺乏规划。直至2013年11月底,自治区编委才批准广西体育主管部门成立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具体主管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就业和职业转换过渡期的培训等多项业务,但对于此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来说,就业的美好春天已是姗姗来迟。
就业安置政策执行人文关怀缺乏 在“金牌论”和“金牌任务”的重压之下,各运动项目中心对竞技体育训练成绩的提高和队伍管理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所以优秀运动员在成绩增长期,领导层、教练员等仅关注运动员的体育训练,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社交等综合素质的培养重视不够,待到运动员职业生涯结束面临退役的时候,把他们直接推到社会、上级或者运动员家庭了事。体育主管部门则根据文件精神,把退役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的运动员进行职业转换培训,或挑选部分参加国家或外省举办的相关学习培训,待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要求运动员办理自主择业手续后推向社会就业。
就业安置政策与社会就业机制存在脱节 就业安置的办法和途径有部分是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遵照执行的,在广西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有些政策并非适用。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入,政策性安置渠道越来越狭窄,而目前广西体育主管部门的就业安置手段单一,与社会上(比如高校)的多元化推荐就业机制存在脱节,相关政策有待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就业安置政策缺乏有效的职业规划 由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很多运动员自小就开始参加专项训练,日复一日的高强度训练,占用了大部分时间,绝大多数运动员没有享受到正规的学校教育,更没有接受专项技能的练习。很多运动员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和沟通能力,一旦退役,仅具有体育技能优势的运动员与综合素质较高的大学生求职人员相比,明显处于弱势。虽然就业安置政策明确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有参加技能培训的规定,但只是治标不治本,要想解决运动员的就业安置问题,还需要从他们入队开始就进行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在不影响训练成绩和学习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在运动员中开设一些生存技能、职业技术、社交礼仪等课程,促进他们全面发展,以备运动员退役后成功实现角色转换和人生规划,而非简单的入队训练、退役就业这样程序简单的过程。
就业安置政策实施对策建议
国家做好顶层设计给予政策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不断加大力度并给予相应支持,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比如:从远期说,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六部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从近期说,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教育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这对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和就业安置等方面又迈出了关键一步,有效促进了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的实施。此外,国家体育总局应该与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出台更有利于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相关政策,比如可以适当考虑降低入学门槛等,并督促相关部门贯徹落实。
自治区层面高度重视给予政策支持 广西区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动员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比如近几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关于做好我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91号)、《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体办[2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等,是广西区党委、政府对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有效剔除了部分政策障碍。但自治区各部门也应该创造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支持相关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加强就业安置政策宣传教育 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干部学习培训、召开各类会议之机,充分宣传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就业安置政策对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巨大作用;还可以通过把相关政策汇编成册,印发至广西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大家学习。各运动项目中心则可以通过召开干部会议或队部会议,积极宣传相关政策,特别是宣传实现政策性组织安置的条件,有效激发教练员和队员训练热情,提高训练成绩,推动相关政策的有效运用。
就业安置实施部门要强化工作执行力 广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体育工作,在编制紧缩的政治大环境下,2013年底还批准成立了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增加了开展运动员就业安置等保障工作的人员编制。就业安置部门应该充分灵活运用政策,加大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执行力,为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就业安置发挥积极作用。退役运动员是国家特殊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因此,在完善就业安置政策促进退役运动员就业时,政府要积极发挥政策制定和导向作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体育、教育、财政、编办、人社等多个部门联合,全区上下一盘棋思想,切实提高政策执行力。
强化职业规划为政策执行提供条件 长期以来,运动员对在役期间和退役后的职业生涯缺乏规划,造成对就业安置政策等不了解。新时期推行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培训,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运动员保障政策的具体行动。开展职业转换培训,主要是让运动员全面了解国家给予的退役运动员保障的有关政策,及早正确面对社会就业心态,转变就业观念,增强择业意识,摆脱保姆式包办的等靠要思想,以积极向上的状态迎接再就业安置。
一方面,体育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自觉将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关口前置。实践证明,对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运动员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存在填鸭式学习培训,运动员疲于奔命且培训效果不佳。运动员保障部门应自觉将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关口前移,通过联合各运动项目中心,在运动员入队时开展一次入队仪式教育,主动培养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意识、职业素养,结合运动员兴趣爱好举办诸如才艺表演、面点烹饪、舞蹈、化妆、销售等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竞赛,有效增强运动员的职业理想、强化职业责任。努力构建运动员入队、在训、退役、职业转型整个过程的全方位保障体系,满足运动员退役前得到更多的职业规划,让他们对未来的职业生涯有更多的思考,尽量避免和减少退役以后的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体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体育和教育结合的方式,培养一支既有较高竞技水平又有良好文化素质的全面型运动队,促进全面发展。鼓励和帮助运动员报读高等院校,走高校就业政策途径。还可以充分运用现有的就业安置等政策,自觉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区内外高校的沟通联系,对运动员报读高等院校,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为扩大运动员走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近年来,广西体育主管部门与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江汉大学、广州体院等区内外高校联系,争取到这些院校给予优惠政策择优录取专业运动员,一大批优秀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有效消化了退役运动员人数。这是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等保障政策灵活、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结果。
此外,退役运动员应充分运用就业安置有关政策,积极参加保障部门组织的诸如健身教练、运动防护师、按摩师等职业技能培训,为退役后技术谋生做准备。比如,2014年以来广西体育主管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每年都邀请高校、企业授课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专家教授、讲师等为退役运动员授课。培训内容涵盖了退役运动员职业心态调整、社交礼仪、求职面试、法律基础、退役安置政策解读等,教会运动员充分运用就业安置政策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他们接受一次洗礼,为推进就业安置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
强化就业安置政策执行监督 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出台以后,让符合组织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看到了希望,但由于各地市重视不够,加之相关部门政策执行监督不力,致使相关政策迟迟未能落地,尤其在安排退役运动员回输送地就业安置时相关部门以编制冻结、逢进必考等借口推脱接收符合政策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因此,广西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政府督查部门、绩效主管部门沟通合作,把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列入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通过发挥绩效考核 “指挥棒”的积极作用,让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在各级各部门真正落地。
实现多元化就業拓宽政策执行渠道 随着社会多元化就业趋势的发展,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除了要加快制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保障政策以外,还要实施多元化的就业安置,积极拓宽相关政策执行渠道。2014年7月,广西体育主管部门结合运动队管理和退役运动员就业需要,研究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选派技术人员下基层任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体发[2014]4号),安排即将退役的运动员到有意向要教练的基层体校担任跟班教练,接受基层部门的考察,进行双向选择,合适的就办理调动手续。这有效解决了基层体校训练理念陈旧、技术过时的问题,又很好的运用了相关政策促进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搭建了退役运动员就业与社会提供岗位需要平台。解决了用人单位找不到运动员,运动员不了解用人需求的矛盾。
2014年6月,广西体育主管部门先期选派了2名退役运动员在上思县体校蹲点带训,基层体校反馈效果很好,并于7月向广西全区开展了摸底调研工作,于当年9月、11月、12月共分3批选派14名运动员到基层任教1年,正式在全区基层体校推广实施这一做法,为创新政策使用机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据统计,2014年以来共选派基层任教退役运动员21人,留在基层就业安置的17人。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解决运动员就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结束语
运动员职业生涯是非常短暂的,但面对生活的挑战开创美好未来的路却很漫长。希望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退役运动员的转型就业问题,给予相关的政策福利支持,体育主管部门更要尽己所能,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主动开展职业规划指导,争取把运动员扶上马再送一程,让政策惠及更多退役运动员及其家庭,让退役运动员能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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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对策 篇4
首先, 关于国防、军队建设等问题都是由中央战略部署统一领导, 而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领导权力只是单纯地执行中央的政令。军人退役安置环节中, 也是中央宏观部署出政策, 地方积极响应搞落实。转业职位、安置费用大部分均由地方政府安排解决。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负责机构, 就会造成条块分割, 相互推诿, 政出多门的现象。以无人事权为由的拖延, 不符合接收条件为由的退档均影响了安置的落实。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加大了安置的难度。经济发达地区相较欠发达地区财政负担小、岗位机会多, 无论是再就业安排工作发放安置费用还是寻找机会自主创业, 都相对较容易。而这些欠发达地区往往兵源多, 好的安置岗位却缺少, 这就会造成退役军人心理的不平衡。其次, 市场经济时期, 尤其是在经济建设新常态的当下, 只有供需达到一致的人员安排才能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 提高机构运营效率。退役军人懂政治、懂军事, 身体素质过硬, 组织性纪律性强, 这些优势都是显而易见的, 而当下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对人才的需求都偏重于专业性、技术性、经验性, 如金融、计算机、财务等。这与军人相对单一的知识结构与工作经历显然是相互矛盾的。用人单位为履行义务, 硬性安排工作, 而转业军人知识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 这不仅制约了用人单位的健康运行也影响了军人的工作积极性。最后, 配合着计划分配定向安排工作, 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实施以来产生了不错的效果,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安排工作的压力。但是符合20年军龄军人的范围相对较窄, 且普遍年龄均在38岁以上, 而这一年龄段且知识结构单一, 相关经验极少的军人找工作相当困难。加之此年龄段的军人长期处于部队之中, 心态相对保守单一, 创业意识相对淡薄。并且退役军人一旦选择自主择业, 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跟踪与反馈, 因此包括档案管理、政策变化及落实、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该军人到各个部门自行协调办理, 效率低效果差。这些都影响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有效进行。
当前的国家经济形势给退役安置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 而现今的国际局势与国内社会问题迫切地敦促着我们解决好退役安置工作中的问题, 维护好军队的稳定加速军队的发展。
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需要从中央到地方, 结合各个相关部门的力量共同努力。从落实安置情况, 办理手续离开部队, 与地方单位衔接, 到再就业培训, 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需要集各方之力协调一致地衔接。因而就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权威的安置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 更好地为军人提供服务。可从不同部门抽调专业人才集中开展工作, 避免相互推诿, 确保安置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此外, 要充分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财政、就业情况等, 有针对性、区别性地开展退役安置工作, 尽可能地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济发达机会多的地区要尽量实现自主择业、创业, 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也充分调动了自身的积极性, 而对于相对封闭欠发达的地区, 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自身效用, 使军人无后顾之忧。
为解决军人在部队中掌握的技能与大多数地方用人单位所需不匹配的矛盾, 国家和地方要充分重视对退役军人的全面培训, 使其尽快与地方衔接充分融入到当今中高速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首先, 应当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务、不同能力素质的退役军人进行有所区别的培训, 并且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用人单位的特点进行实用性的充分结合实际的培训。其次, 要充分利用好地方培训机构、专业学校对退役军人开展培训工作。军队、政府部门展开培训工作中往往缺乏一定的专业性, 在课程设置、培训方式等方面会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因而就需要依靠专业的培训机构, 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 高效率的展开实用性培训。
为了更好地发挥自主择业方式在安置工作中的效用, 应调整好选择自主择业方式退役军人的心态, 因为这不仅仅是单纯的岗位调动, 而是军人重新融入社会大环境的一个过程。面对政策、医疗、住房、家属等问题不免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感与盲目感, 加上长期生活于相对单一、保守的部队, 发现市场机会灵活创业的意识比较薄弱, 这就要加强宣传教育, 调整退役军人的心态积极地投入到自主再就业、创业之中。此外自主择业资金是保证, 要增加财政投入力度,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多方保证好补偿金的到位。将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还应完善好政策咨询、人力服务、信息反馈、再就业、创业指导等保障功能, 提高退役军人自主择业的积极性并从中真正获益。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 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军人这一特殊群体中过去相对封闭、单一的大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 传统的国家包办, 计划经济时期的退役安置办法已然无法适应经济社会新常态的当下, 也无法很好地维护军人的切身利益。因而, 不断发现军人社会保障领域内退役安置环节中的问题并深入研究对策对于完善军队建设与发展, 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军人,退役安置,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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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对策 篇5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土地补偿长效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利
益。一是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政策,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对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偿款一律一次性划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款项发放到群众手中。二是创造条件,落实村居安置地,通过土地开发利用,使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大力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土地资源,在预留用地上统一建设厂房、商贸区等对外出租,探索依靠不动产收益富民强村的有效途径。三是加强土地补偿金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为保证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在明确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由被征地农民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强化镇(街道)和村居理财小组两级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各村居动用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经镇(街道)批准,定期公开帐目,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就业扶持机制,增强被征地农民自我发展能力。一是建立人力资源培训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拿出被征地农民培训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辖区内的待业青年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在企业中安置就业。今年,已举办培训班10期,培训村居青年2600人,受训人员全部在辖区企业实现就业。二是成立劳务工程公司,大力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出台具体劳务公司运行管理办法,创新劳务市场管理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建筑工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等就业岗位。今年来,已通过各种途径为有关村居民提供就业岗位6000余个。三是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搭建服务平台。建成“人力资源数据库”,制定企业优先吸纳用工制度,积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收集就业信息,定期举办就业供需洽谈会,使企业和被征地农民充分进行双向选择。同时,积极利用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信息,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目前,累计免费培训下岗职工900人次,转移农村劳动力7100余人。四是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贷资金,并在工商、税务等方面协调一定限度的费用减免,激发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性。
(三)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一是实行福利性生活保障制度。近几年,**区各乡镇对建设占地达到耕地三分之一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人,分别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每人每月发放60-80元不等生活补助;对完全失去土地的村居民,采取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粮、油等福利发放形式,直接对村居民生活进行补贴。二是全面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着“个人自愿、财政补贴、农民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行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有效解决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的问题。三是严格落实城乡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做到对贫困村居民应保尽保。四是全面启动合村并点村居改造工程。如胜园街道,对园区内村居改造一期工程已实现开工建设,年内将有11栋住宅楼建成并交付使用。
(四)建立统筹发展机制,壮大村居集体经济实力。一是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做好中间环节衔接,积极组织引导村居围绕企业开展运输、销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多渠道增加集体和村居民收入。二是引导村居集体搞好安置用地的开发经营。大力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安置用地,大力扶持村居建设标准厂房、公寓楼等基础设施,通过厂房、房屋出租、出售等形式增加村居集体收入。三是鼓励、引导村居在工业园和商贸区内利用土地补偿费等资金进行房地产、商业设施开发。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政策支持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一套系统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相关保障措施缺乏刚性政策支持。虽然有些基层单位制定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意见》,但受资金等因素限制,部分政策还没有得到较好实施。如被征地农民的创业和就业,在金融信贷、工商税务优惠等方面,仅靠基层职能权限难以有效落实。同时,失去土地后,新户籍制度体系下农民的身份问题如何界定,一系列体制性问题也急需解决。
二是资金投入机制有待健全。目前,因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基本依靠乡镇财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而土地补偿安置费由县区财政统管,随着被征地农民安置资金的逐年增加,资金筹集难度越来越大。以老年人福利生活补助费发放为例,该项资金由乡镇财政独自承担,随着征地总量的增加和进入老龄人口的增加,乡镇财政负担愈加沉重,影响了其它惠农资金的支出。
三是老年人生活保障标
准有待提高。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失去土地后生活保障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我市还没有实行统一的被征地村居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有的乡镇虽然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办法,但补助标准明显偏低。例如,对于一名男满60周岁领取补助费的老年人来说,以山东省2005年男性平均年龄男72周岁计算,按照每月领取80元的标准,补助费累计领取
总金额为11520元。随着当前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受近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老年人补助标准与当前农民的生活条件已不相适应。
四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力度不够。目前,我区尚未实行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规定,而镇、街道实行的是全市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受缴费主体单
一、保障能力差等因素制约,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按现行48元/人年的缴费计算,缴满40年后从60岁开始领取保金,每人每月仅可领取50元,对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意义不大。
五是村居改造工程独立实施有难度。合村并点村居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旧村拆迁,腾出土地多数为工业用地,是“政策性亏损式拆迁”。土地招拍挂费用少于拆迁费用,安置房建设费用更没着落,仅靠镇、街道和园区自身力量难以顺利实施。仍以胜园街道为例,姜王、陈家、东现河、西现河四村居的一期改造工程需建设和拆迁资金超过2亿元,根据目前辖区农民经济收入状况,在没有一定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多数农民无能力购买所需楼房,街道和园区也没有足够的财力用于补贴。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健全政策保障机制。建议县区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落实有关一套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保障有力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纳入县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挥财政、民政、土地、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职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浓厚氛围,形成工作合力,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议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联合建立被征地农民安置专项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救助、就业培训、扶持就业,并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按照村居征地比例,将现有人均耕地较少的村居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调整合作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县区财政承担一定比例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并适当提高补助费发放标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针对被征地农民实际特点,研究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安置的烦恼 篇6
但因这些动物木石不同,大小各异,且有的眉目慈善,有的嘴脸狰狞,如何安置它们的位置,却颇费了我一番心思。兽头角骨中,盘羊头是最大的,我先挂在面积最大的西墙上,但牦牛头在北墙挂了后,牦牛头虽略小,其势扩张,威风竟大于盘羊头,两者就调了过。龙是不能卧地的,就悬于内门顶上。龟有两只,一只蹲墙角,一只伏沙发扶手上。
柏木根的巨虎最占地方,側立于西北角。海百合化石靠在门后,一米长的角虫石直立茶杌前。木羊石狗在沙发后,两个石狮守在门口。这么安排了,又觉得不妥,似乎虎应在东墙下,石鱼又应在北边沙发靠背顶上,龙不该盘于门内顶而该在厅中最显眼部位,羊与狗又得分开,那只木狐则要卧于沙发前,卧马如果在厨房门口,仰起的头正好与对面墙上的真马头相呼应。这么过几天调整一次,还是看着不舒服,而且来客,又各是各的说法,倒弄得我不知如何是好。
(节选自贾平凹《动物安详》,题目为编者加)
写法点拨
第二、三自然段中,作家贾平凹给我们介绍了他是如何安置这些藏品的,出现了“西墙上、北墙、内门顶上、墙角、沙发扶手上、西北角、门后、茶杌前、沙发后、门口”等表示方位的词语。虽然房间内的物品繁多,但是作者介绍时却不显得杂乱,这得益于方位词的准确选用。
安置对策 篇7
关键词:拆迁安置小区,公共设施,多中心治理,失地农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进行拆迁,并形成了许多新型的安置小区。这类“农改居”的安置小区的是经济、社会、环境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带来许多治理难题。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供给问题就是其治理难题之一。
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承担着社会服务的任务,其数量、内容及水平体现了社会化程度的高低。公共设施的合理规划供给、定期维护保养,是居民享受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的前提,是基层政府治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内在要求,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也体现了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然而,原本居住在城市周围的农民进入城市郊区的“安置小区”或“转型社区”中居住,这种转型社区就其性质而言是典型的族阈共同体。由于农民失去了与土地的联系,加之不同地区的农户被统一安置在一个小区,人们彼此之间比较陌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就是“高墙”“铁门”“铁窗”。因而,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不仅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担负着加强居民沟通了解,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任务。
一、W 拆迁安置小区公共设施供给现状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直接为本社区居住用地内居民提供服务的基础性、共享性设施,一般包括公共建筑及其场地,还有附属设备等。建设部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IGB50180-93(修行本)中,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从总体上看,W安置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不完善,除了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相对健全外,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类的公共设施供给不足,部分商业服务设施供给过剩,具体表现为:
1.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不足。W安置小区内没有建设公共服务中心,居民无法享受到城市社区提供的劳动保障、就业扶持、健康检查、成人教育、文化活动等惠民服务。教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的控制指标低于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
2.部分商业服务设施供给过剩。W安置小区内建有一个总建筑面积9 530平方米的两层农贸市场,农贸市场中顾客很少,大部分店面没有营业。而距离W小区仅仅3公里就有一个该镇最大的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达2.8万余平方米,该小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是过剩的。此外,随着安置房的出售和出租,人口流动性增加,外来人口在小区内开设多家小型超市和理发店,远远超过居民需求。
此外,经调查发现,该拆迁安置小区管理体制不健全。在小区建成之后,没有成立居委会,小区的管理依靠原有的村委会,村委会没有出资成立物业公司,也没有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而是由原来的村委会成员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因此,在管理上出现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多条道路下水道多次堵塞而不处理解决;体育健身器材年久失修,沦为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的公用晾衣架,地面杂草丛生;外来打工者的车辆随意停放,占用道路,一定程度上造成道路堵塞,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
二、W 安置小区公共设施供给困境的成因
从理论上讲,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因而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征,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拆迁安置小区自治度高,继承原来的村委会管理模式,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成员来自村委会,因此存在体制惯性,社区事务和决策执行混为一体。此外,安置小区是由原来的多个村合并而来,所以居民关系复杂,加上安置房出现大量出租的情况,外来人口比例增加,居民流动性大,给社区的公共设施的供给增加了更多的难度。现将原因总结如下:
1.资金不足,受土地资源的限制。拆迁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的供给主要依靠村委会,村委会是其唯一的供给主体。村委会的资金投入是由基层乡镇政府的财政拨款提供,而农村基层政府给村委会的资金有限,加之村委会需要大量资金安置和安抚被拆迁的农民,因而在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供给上的资金就会出现不足,影响公共设施供给。公共设施供给不足的另一个原因是土地资源有限。经调查发现,当地可供安置的土地面积有限,而被拆迁户众多,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当地基层政府尽可能安置被拆迁户,而对公共设施的预留地非常少。
2.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性以及形象工程。基层政府是安置小区公共设施的唯一供给主体,由于缺乏竞争,政府根据自身优势,使得公共设施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政府是由众多的政治家组成的,他们也具有“经济人”的特征,在决策过程中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公众的利益。因此在提供公共设施的时候,没有考虑公共的需要,而是谋求自身的政绩,做形象工程。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设施供给不足,不太需要的设施供给过剩,导致供给的结构不合理。
3.负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很难消除。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聚居,户籍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出现倒挂,这些流动人口对安置小区没有归属感,流动性大,极不稳定。政府在对公共设施进行供给时,不仅要给户籍人口提供公共设施,还要承担大量流动人口的公共设施,如医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此外,外来流动人口无须付费即可使用大部分的公共设施,存在“搭便车”的问题。
三、完善 W 安置小区公共设施供给问题的对策
在调查中发现,受访的多数居民认为当地村委会应当对公共设施的供给和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传统的理论和实践通常也认为,公共物品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会导致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理应成为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给者。然而根据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不一定局限于政府,私人组织、第三部门也可以按其实际能力提供部分公共物品。因此,笔者认为在拆迁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供给中,可以尝试构建一种政府、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的混合供给主体模式。
1.政府层面。采用多中心治理的供给模式,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推卸对社区公共设施供给的责任,政府应转变其原来唯一供给主体角色,下放一部分权力给其他供给主体。对于关乎社区重要公共利益的主要公共设施,如市政公共设施、社区服务设施、金融邮电设施等,政府继续成为主要供给主体,而其他的公共设施可以交给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对于公共设施的管理,可以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聘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同时,政府应大力培育市场和第三部门,并进行监管。
2.私人部门层面。可以按照市场的原则,鼓励私人或者企业进入公共设施供给领域,同时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如采取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政府补贴等形式,依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社区公共设施供给质量。政府利用监管职能,监督私人部门的供给经营,也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具体体现。
3.第三部门层面。第三部门突破了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非此即彼的模式选择,为社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拓展了可选择的广阔空间,成为社区公共设施提供的重要辅助力量和独特的参与主体,可以提供政府和私人部门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设施,依靠其技术、管理经验、信息、物质资源等资源为基础,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介入到公共设施管理之中,并提供某个方面的支持。第三部门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竞争机制,形成“鲶鱼效应”,倒逼政府提高提供公共设施的效率。
四、结语
安置对策 篇8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问题
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虽然工程整体发展势头良好, 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难以快速解决的问题, 有些问题甚至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1.1 遵循的政策法规、标准不一致
从国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现状来看, 移民安置时的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征地补偿补助而制订的法律规范, 即便有相应的灵性规范, 但整体上并不统一, 落实和执行效果非常差。比如, 虽然是同一个工程项目, 但因各个省份或地区的地域差距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实际落实过程中所采用的补偿标准大相径庭, 征地补偿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在该种情况下, 移民之间会产生心理上的攀比。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治, 则会对移民合理安置工作产生较大的桎梏。
1.2 移民安置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
调查发现, 很多移民安置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基于政府视角考量, 国内部分地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 而且也没有出台有针对性的完善政策和法律规制, 致使移民安置准备工作无法可依, 开展前期工作时不知所措。 (2) 从设计单位视角考量, 水利水电工程规模非常大, 而且非常系统, 尤其是其移民安置程序特别烦琐。在该种情况下, 设计单位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合理的规划。 (3) 从项目施工视角考量, 目前国内还有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在移民安置前期存在“重工程建设, 轻移民安置”的现象。实践中, 为了能够尽早开工建设, 通常会尽可能地压缩移民计划设计、安置周期, 根本没有考虑移民的意愿, 甚至连其基本的参与权、知情权也剥夺了。 (4) 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单位应负责对移民安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状况来看, 监理单位的职责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 工作多流于形式。
1.3 移民安置组织管理不完善、不健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过程中, 移民安置不仅是项目业主的单独责任, 还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然而, 地方政府与项目业主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合理因素, 比如角色错位、职责分工不明等, 未能全面贯彻和落实移民安置工作;并不重视该项工作, 而且移民安置制度权威性非常差, 导致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时表现出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对策
征地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这一问题是否能够妥善解决好, 关系着整个水利水电工程的稳步发展, 因此应予以重视。基于以上对当前移民安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正确应对。
2.1 统一政策规范和标准, 高效落实
在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问题时, 应当树立国家政策法规的权威性, 体现其强制性。实践中, 要想确保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应当密切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移民安置工作, 对现有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和健全, 使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并且确保政策法规之间的统一性。与此同时, 移民安置过程中还应当立足实际, 针对移民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以保证移民安置后能够正常生产生活, 保障机制应当健全和完善。
2.2 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原则
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原则, 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结果直接关系着该工程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 二者之间是连带关系。由于移民安置好坏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 而且是直接的影响, 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企业在移民安置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工作原则, 即“先安置好移民, 后开工建设”。同时, 还要进一步明确合理进行移民安置的重大意义, 这样才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 要想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好移民安置问题, 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必须做好以下2方面的工作: (1) 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征用地顺序确定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搬迁顺序, 准确拟定移民安置周期; (2) 制订移民安置具体实施方案, 以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2.3 建立移民安置长效管理体系和机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移民安置是保证社会稳定以及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中还包含了很多方面的内容, 需要建立长效管理体系, 统一部署、统一管理。比如,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建立综合管理体系, 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工作模式,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遵循“因人而异”和“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 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和心声, 并且采取有效的方式, 比如复合安置、非农业或者农业安置并举的方式和方法, 保证移民迁移以后的生活质量和长远发展。同时, 还要根据工况特点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建立一套长效的移民安置机制, 以确保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 移民安置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作紧密相关。如果处理不好, 则很难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建设顺利进行。实践中, 为了能够有效避免项目征地移民安置不当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各级政府和项目业主应当重视移民安置, 从思想观念、制度健全和执行等方面着手, 形成合力。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移民安置合法、合理、有序推进, 从而实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摘要:近年来, 随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水利水电工程整体发展势头良好, 但征地移民安置环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移民安置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有效应对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参考文献
[1]刘海, 于德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相关问题的探讨[J].东北水利水电, 2013 (05) .
[2]杨荣华, 王迪友, 王鄂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几点思考[J].人民长江, 2013 (01) .
安置对策 篇9
2013~2015年, 福建省顺昌县征地事务所签订了45个项目的征地协议, 共征收集体土地6580亩, 发放征地补偿费24067万元。目前, 我县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 城镇化、工业化建设速度加快的时期, 土地征收出现了新的高潮。这些土地的征收满足了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但由于各种原因所引发的征地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也迫在眉睫。本文以顺昌县为例, 对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进行初步的探讨。
1 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做法
1.1 严格执行征地程序, 加大征地政策宣传力度
我县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 在征地前做好征地的宣传工作, 对征收的集体土地, 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认真做好被征地的面积、地类、权属调查, 做到调查表、实物、补偿登记三对照、三符合, 告知被征地单位 (农户) 听证权利, 经过协商签订《征地协议书》, 并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征地经批准后严格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步骤。
1.2 逐步改善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的做法
在补偿方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1]5号) 精神, 我县从2013年起将耕地年产值提高到1500元/亩。在安置方面, 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除货币补偿、养老保险外, 目前我县在余坊组团项目中创新留地安置、自愿入股等安置途径, 在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 不断创新安置途径。在社会保障方面, 近几年我县在征地项目中, 对涉及耕地且符合社保对象的, 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用地项目涉及失地农民社保情况登记表》等台账。截止2016年6月, 共计失地农民保险对象4000余人, 已保障2481人, 目前正在协调社保金的发放。
1.3 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近年来, 我县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均足额及时到位, 不存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款现象。在征地申请时, 要求建设单位先将不低于50%的征地补偿费存入县征地资金专户, 待征地批准后统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 直接发放到位。从2013年起, 县征地事务所已直接发放10158.82万元补偿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2 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1 土地征收程序滞后, 补偿标准难统一
现行的征地程序设置“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环节, 强调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单位和农户, 但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如在听证环节, 当听证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 缺乏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因此, 虽然有听证设计, 但被征地户往往有异议, 不少是以上访的形式要求解决。
在现行设计中,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设在土地征收经省政府审批之后, 这时集体土地经审批其性质已转为国有土地;另一方面, 如果被征地单位 (或农户)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 被征地户不愿交出土地。如果采取行政手段, 必然造成不稳定因素。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 最重要的就是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由于现行的标准在工作难以执行, 被征地农户在补偿上便“讨价还价”, 以至在我县城区及近郊等村的耕地补偿价都在10万元/亩以上。因此, 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置于征地审批之后的流程是不符合实际的。
2.2 土地分类在相关部门中存在不一致, 缺乏协调性
国土部门通常将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类一般都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范围, 少部分涉及到建设用地。如, 在国土部门的土地分类中, 归类为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的地块, 在林业部门的图斑上有可能是林地。这样在征地上报审批的图件中, 就会出现地类不一致、面积不相符的情况, 其结果造成被退回重办, 甚至还因该地类为林地导致无法审批。其主要原因是两部门在有关地类的划分上缺乏沟通协调, 造成不一致。
2.3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有待改善
2.3.1 失地农民社保金偏低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政办[2008]28号) 规定,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资金的筹资规模应不低于18000元, 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70%。即政府投入的资金为12600元/人。就目前我县符合失地社保条件的有4000余人, 而社保金的筹措只有近2200多万元。如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设立社保账户, 社保金的短缺就显而易见。自失地农民社保工作开展以来, 多数农民不愿意自己再掏钱提高比例, 因此其账户只能是政府投入的12600元。按计算满60周岁后, 他们领取的养老补助只能在90元/月左右。从保障的长远角度来看, 这点收入难以保障其生计。
2.3.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筹措标准偏低
根据《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暂行) 的通知》 (顺政综[2012]92号) 规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标准为1.22万元/亩。按此标准征收耕地只按项目中耕地的地类缴交社保金, 这时就会出现征收耕地的亩数多, 但达到社保条件的对象少, 如神农菇业项目, 征收耕地90多亩, 符合社保条件的不超过10人。征收耕地的亩数少, 但符合社保条件的对象多, 如洋口精尚自动化项目, 征收耕地170多亩, 达到社保条件的580多人。我县双溪街道的城东村、余坊村, 洋口镇的沙墩村, 其人均耕地大多数在0.5~0.4亩/人之间。即使只是征收少量耕地, 甚至未征收, 其人均耕地就有可能少于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30%以下 (0.444亩/人) 。就目前情况看, 全县达到失地农民社保条件的人数已有4000多人, 但筹措的专项资金只有2200多万元, 缺口仍有2840多万元, 其中还不含免费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的费用。因此, 以耕地1.22万元/亩的标准来筹资, 其标准确实偏低了。
3 对策和建议
3.1 改革征地程序, 提高征地工作效率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全省各地在征地报批程序方面的可行做法, 重新制定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置, 然后再申请办理征地报批及其他手续, 提高征地工作效率, 更好的服务于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3.2 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机制
3.2.1 适当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目前,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费。从征地工作实践看, 应适当扩大补偿范围。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因征地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补偿范围。
3.2.2 逐步提高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所征地块的现状, 有区别地适当调整年产值的基数。贯彻执行《南平市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政综[2011]122号) 精神, 根据我县情况、土地区位条件、耕地质量、以及用地趋势和现行征地补偿价格差异情况, 制定《顺昌县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补偿标准应和土地区位条件、耕地质量、土地征收后的用途 (经营性与公益性相区分) 相挂钩, 对公益性用地如交通、国防、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 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在“区片综合地价”的高低限之间平衡。
3.2.3 改革、探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 除货币补偿外, 应进一步探索分期货币补偿方式、入股分红安置方式、土地交换方式、留地安置方式、社会保险方式等, 引入司法机制, 丰富农民维权救济渠道。
3.2.4 完善和健全农村土地产权, 逐步提高失地农民社保金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 加快推进农民承包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补充通知》 (闽政办[2011]12号) 和南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要求, 将失地农民社保金的筹资标准分为省重点和一般项目两类。属省重点项目的, 其失地社保金筹资标准为1.8万元/亩;属一般项目的, 其筹资标准为3万元/亩。适当提高标准, 即有利保证失地农民社保金的足额到位和逐步提高, 也有利于抑制企业浪费土地的现象发生, 通过经济杠杆保护耕地。
3.3 土地分类应建立相关部门协作的长效机制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征收土地的报批进度, 服务地方经济, 促进社会发展, 国土部门在核实被征土地地类时, 应先到林业部门核对;林地部门在确定地类时, 也应会同国土部门核对。把这种工作关系作为核实地类的前置条件, 没有经过双方相互核实的地块, 不能进行地类变更。
3.4 加强对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督,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和发放对象;省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通知》 (闽政[2004]2号) , 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强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的发放的监管, 提出土地补偿费可由国土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县级国土部门应根据被征地单位 (村委会) 提供的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证明, 将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4 结束语
农村征地涉及农民切身利益, 要以人为本, 一切从农民的利益出发, 在征地补偿安置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质量不降低, 长远生活有保障, 让农民切实分享到经济建设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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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对策 篇10
国家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大型水电站的建设,都将牵涉到大量移民安置的问题,移民安置区的选择与项目的实施及移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1,2]。许多水库移民过程中往往对移民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安置区选择不合理,政策制度不完善,没有在分析库区环境容量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做好移民规划工作,即不管环境容量够不够,移民是否得以安置,安置后移民的生产生活如何、安置区生态与环境如何,从而造成大量的遗留问题[3,4]。如四川以及其他各省的老库区,国家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后期扶持,但收效甚微,有些地方甚至需要进行二次移民,造成人力、物力与财力的巨大消耗。
目前,水库移民环境容量理论与方法已经被广泛勇于指导我国水利水电建设中的移民安置规划[5,6]。在一个特定的环境,如拟定的移民安置区,适宜容纳的人口数或可以安置的移民数是有一定限度的,受到当地各种资源的制约,运用水库移民环境容量理论与方法进行移民环境容量计算时,选用的指标不同,计算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安置区内的情况千差万别,运用参与性评估法对安置区进行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可为移民安置区的选择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安置区移民环境容量的计算提供翔实而准确的资料,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基于参与性评估方法PRA的评价流程
获取准确的与移民安置相关资料是对安置区进行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的基础,而水库移民以农村移民为主,农村完备且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缺乏给评价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参与性农村评估方法是通过与研究地区居民进行非正式访谈来对地方的实际情况有所了解的一种方法。在实施和应用PRA的过程中,由于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参与信息的收集、问题的分析与决策,场地不受限制,既可以在农民家里,也可以在田间地头,因此PRA表现出成本低,参与程度高,灵活性强的特点。本研究具体应用PRA的半结构访谈工具进行。半结构访谈是指有一定访谈主题和提前拟订的访谈提纲,但在访谈过程中又不局限于单一、狭窄的主题,而是围绕主题想被采访者进行开放式提问,在和谐的气氛中,被采访者介绍经验,发表对过去或现在发生事件的看法、愿望的采访形式。具体做法如下:
(1)根据研究区现有的资料,主要包括人口、耕地、人均收入、收入来源与构成及雨城区发展规划资料等,参照1∶10 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可能的移民安置点,并在图上进行标注。
(2)农户访问是运用PRA方法进行调查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可能的移民安置点的农户进行调查,访问内容包括:农户人口和劳动力组成,人口素质;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农事和非农事活动及其在收入中占的比例;拥有的各类土地利用数量;对土地利用状况的评价;对移民安置的态度。
(3)知情人访问也是运用PRA方法进行调查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选择知情人以任职多年的村干部、村会计和教师为主,访问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总量及利用情况;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分布、权属及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村庄的经济支柱。
(4)对从调查地点得到的信息参照相关材料进行分析之后,研究者得到自己的认识,并把这些认识返回到当地居民,请他们评述,最后确定研究所用的数据。
运用PRA方法结合发放表格填报的方式收集雨城区与移民安置相关的资料,为雨城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奠定了基础。此次评价以研究区2000年的各项资料为基础,以行政村为基本评价单元进行,评价流程图如图1。
2 雅安市雨城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
2.1 研究区概况
雅安市雨城区地处四川盆地西缘,青衣江中游。东与名山县接壤,西靠天全、荥经县,南邻洪雅县,北同芦山、邛崃县共界。川藏、川滇公路交汇于此,扼川藏、川滇咽喉,有西藏门户之称,是雅安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境内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量充沛,全年雨日达218 d,年平均降雨量1 774.3 mm,为世界和我国多雨地区之一,素有“雨城”之称。
2.2 移民安置区的选择
对一个特定的区域而言,能否安置移民或安置移民的数量是由这个区域拥有的各种资源的数量及其可承受的能力所决定的,移民安置区的选择采用如下的模型:
式中:资源指标i为区域内某项资源的人均占有量;移民安置指标i为移民安置中需要满足的移民对区域内某项资源的人均占有量。
雨城区移民安置是以农业安置为主,移民在安置区能顺利生活的前提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根据雨城区的实际情况,选择人均水田RS和人均耕地RG作为雨城区移民安置区选择的两项基本指标,要求:
根据上述两项指标,从雨城区186个行政村中筛选出113个进行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其基本情况见表3。
2.3 评价指标的确定与分级
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的目的是为移民安置区的选择和合理安置移民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保证安置后移民生活的稳定,应充分考虑对移民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因子。大型水电站的修建,一般位于比较偏远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移民以农村移民为主,为使移民“移得出,安得下”,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移民的土地和粮食[7,8]。一个地区的交通便利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安置区的交通便利程度对移民是否能“住得稳”有很大影响。移民一般是移往比当地经济更为发达的地区,在土地资源和粮食能够得以保证的前提下,卫生、教育、环境、文化等一般能够满足要求。根据主导因素原则和因素稳定的原则,确定了三类五个指标,雨城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指标及分级见表1。
2.4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根据确定的雨城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层次分析法建模原理[9,10],建立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的层次结构模型,从而构造四个判断矩阵[3],计算各指标的权重。如判断A表示为:
利用层次单排序的结果按照下面的公式进行层次总排序。雨城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层次结构模型和层次总排序结果如图2。
式中:Wi为目标层对准则层的相对权重;Wj为措施层对目标层的组合权重;Wij准则层对措施层的相对权重。
一致性检验通过度量相容性的指标CI,一般情况下,若CI≤0.10,则可以认为判断矩阵有相容性,据此计算的W值是可以被接受的。在满足条件Ai×W=λmax×W时,求出W和λmax,其中λmax为最大特征根,W为矩阵对应于λmax的特征向量。CI值可由下式计算而得:
计算结果如表2。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各判断矩阵的CI值均小于0.10,故可认为上面计算的W值是可以接受的。
从层次总排序的结果可知,措施层各指标的权重大小排序为人均水田>人均收入>交通便利程度>人均粮食量>人均旱地,移民安置适宜性主要受人均水田、人均年纯收入和交通便利程度这三个因素的影响。
2.5 评价结果与讨论
根据确定的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指标分级标准和各评价指标的权重,按照各行政村的基本情况计算各评价单元的指标合成值,从113个行政村中随机选取50个评价单元,其评价指标及其合成值详见表3(交通便利程度分为四个级别,用1、2、3、4表示,数值越大,表示交通越方便)。然后采用分层聚类法对评价单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聚类法时,变量间距离的计算准则采用Squared Euclidean Distance,原始数据的转换采用数据标准化,聚类方法采用Between~groups Linkage,运行SPSS10.0,进行聚类分析。
续表3 雨城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指标及其合成值
通过聚类分析,各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单元聚为四类,各类包括的行政村具体如下。
一类安置区:均田、林口、前进、五营、顶峰、柏蜡、穆坪、太坪、塘坝、魏家、花山、徐山、八角、大田、大竹、李坝、漆树、新民、大溪、规划、毛楠、中坝、洄龙、罗坝、望鱼、广华、洪川、香花、复兴、黄村、陇滩、顺河、塘口、溪口。
二类安置区:八步、八家、柏术、七老、河岗、金沙、对岩、葫芦、坎坡、陇阳、彭家、刘家、横岩、双合、张山、简坝、九龙、万坪、柏香、关龙、河坝、新村、新荣、余兴、丁家、柳阳、胥存、共和、流家、庙坝、七家、四家、严桥、代河、中心、张沟、郑湾、三台。
三类安置区:白云、枫木、金花、李家、石缸、石龙、紫石、富国、联坪、七盘、栗子、石坪、水口、大埝、天宝、陆王、大元、桂花、柳文、龙船、庆丰、硝坝、蔡泉、庙坪、席草、永兴、景春、四方、四岗、治安、兴隆、凤凰、团结、王家、新和、新祥、许桥、五里、建新。
四类安置区:观化、周沙。
从聚类分析的结果可知,人均耕地大的区域并不一定是适宜的移民安置区,只有各个指标均发展协调的区域才是最佳的移民安置区。进行安置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为移民安置区的选择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安置区移民环境容量的计算奠定了基础,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指导性的作用。为保证安置后移民生产生活的稳定,进行移民安置时,应首先考虑条件相对较好的一类安置区,在一类安置区无法安置完移民时,再考虑二类、三类等条件相对较差的安置区。
3 结 语
安置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是在安置区土地利用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的过程中,定量表达移民安置适宜性程度的各评价指标应根据安置区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同的安置区应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本文所阐述的安置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是针对农村移民而言的,对非农村移民,安置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需要建立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
移民,使安置区的人口增加,人类活动也相应增加,将影响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平衡。但是,生态平衡是动态的、发展的,只要安置的移民数量适当,并能增加必要的投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可能促使生态系统达到新的平衡,并向良性循环演变,把移民安置区建设得更加美好。
摘要:安置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是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本研究探讨了基于参与性评估法的安置区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理论与方法,并对雅安市雨城区进行了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评价结果表明,移民安置适宜性主要受人均水田、人均纯收入和交通便利程度的影响,整个雨城区被划分为四类安置区。通过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为移民安置区的选择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安置区移民环境容量的计算奠定了基础,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指导性的作用。
关键词:参与性农村评估方法,移民安置,适宜性评价,分层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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