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书(通用11篇)
篇1:学生违纪处分书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
同学:
你于年月日因的违纪行为,学院依据《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处分(安职院字[]号)。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填写人签名: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月日时
送达方式:
备注:
说明:
1、本送达书一式二份,学生所在系部、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
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
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篇2:学生违纪处分书
被处分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籍贯
所在班级
学号
违纪事实:
经查,辅导员多次进行教育无果,造成不良影响。
处分结果:
厦兴字[
]
号,给予
同学
处分。
附件:厦兴字[
]
号文件复印件。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记录:
()
1、本人签收。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2、当面宣布。经办人: 年 月 日()
3、校内公告。经办人: 年 月 日()
4、邮寄。经办人: 年 月 日 送达说明:
1、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处分决定,学院不再受理其以后提出的申诉。
2、受处分学生如拒绝签收本决定书,或因无法与学生联系,则采取当面宣布(留置副本给学生)或校内公告或邮寄方式予以通知或公告。采用当面宣布方式送达的其申诉时效仍为5个工作日;采用校内公告或邮寄方式的,自邮寄和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篇3: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 对有违纪 (也包括违法、违规) 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 (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
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 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 (1)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 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 (2)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 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3) 在处分学生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 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 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 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 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 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 进行详细规定。目前, 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 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 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 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 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 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 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 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 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 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 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 《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 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则不得知。实践中, 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 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 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 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 即申诉, 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 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 对于行政行为不服, 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 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 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 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 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 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 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 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 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 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 尽可能地避免冲突, 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 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 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 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 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 不能因小过而重罚, 应实事求是, 责惩相称。另外, 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 比如旷课时数等, 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 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 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 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 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 并做出相应处理, 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 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 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 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 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 不必进入司法程序, 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 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 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 介绍了目前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提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来完善制度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注释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47.
2 马怀德.行政法学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49.
3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 2005 (3) :45-47.
4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1999 (1) :41-49.
篇4: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篇5: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调查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班主任、组合主任、年级负责德育工作副部长负责调查违纪学生事实真相。
3.班主任填写初步处分意见,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4.年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提出年级处理意见。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处分须填写处分申报表,连同询问笔录、旁证材料一并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
5.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须对违纪事实认真核对,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6.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篇6: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九(2)班学生曾龙,因与夏景义同学发生矛盾,遂纠集另外几名同学对夏景义进行殴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曾龙留校察看之处分,希望同学们予以监督,如再有违纪行为,便劝其退学。
九(2)班学生刘爽,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
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刘爽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2)班学生周靖,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
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周靖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3)班学生齐煜宇,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
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齐煜宇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3)班学生严海,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
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严海留校察看之处分,上周严海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目前,已劝其退学。
九(1)班学生齐子健,参与了此次打群架,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
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齐子健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3)班学生王义,开学至今行为习惯极差,学习不求上进,因与齐子健发
生一点小小的摩擦,两人约定周六回家后去打架,被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两人打架未遂,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王义留校察看之处分,以观后效。
九(1)班学生张子豪,威胁恐吓七年级的学生,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张子豪严重警告之处分,以观后效。
以上同学违纪行为已经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如果再有违纪行为
发生,劝其退学;如果本学期表现良好,下学期可以由本人申请,通过政教处取消处分。
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不要违反校纪校规,如再有违反,学
校必将严肃处理!
篇7: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篇8: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探讨
高等学校培养学生, 既要依靠教育, 又要依靠管理, 两者相辅相成, 不可分割。教育是培养学生的手段, 而管理则是达到教育目的的基本保证。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是高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院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也是辅导员、班主任挽救和教育学生本人, 同事教育、警告其他学生的一种手段。
调查结果表明, 目前我国高校施行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各高校在制定本校具体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 采取的办法多是根据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践当中总结出的经验, 将学生可能做出的被认为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言行进行分类, 并将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与处分进行对应, 最终形成明确的纪律和制度。
2 现行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不足之处
在长期的工作时间过程中, 总结了与200余名违纪学生的谈话记录, 查阅其他高校现行学生的违纪处分制度, 以及从目前发生的高等学校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来看, 现行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模式存在以下不足。
2.1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作用不足
纪律处分的首要作用是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使违纪学生切身感受到违反纪律的成本, 建立起对纪律的敬畏感, 从而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加强自我约束, 改正不良行为和习惯。而在实际的学生管理中, 学生对违纪处分的主观认识就是一次谈话、一份文件、一次通报, 在这“一次”结束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 “处分”一词很快即被课程、作业、生活中的琐事冲淡, 逐渐丧失对违纪学生的震慑力。其次, 由于现行的违纪处分制度中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违纪后果没有做出差异化规定, 甚至连处分期大都统一为一年, 违纪后果的同质化造成学生在主观上感受不到不同处分之间的区别, 进而使逐级累加的处分模式的震慑效果难以发挥出来。最后, 因为纪律处分与具体行为对应, 当学生因为某一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此处分对该生其他类型的违纪行为形成的警示教育作用较为有限。
2.2 对其他学生的警示作用有限
纪律处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即是对其他学生的警示。通过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将书面上的纪律条文变为具体的事例, 从而对其他学生形成震慑, 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进而在整体上维护学校学习、生活秩序。但现行的违纪处分模式, 仅能在学生的违纪行为足够严重或累积达到一定量时方能产生后果, 对于其他学生, 尤其是偶有违纪但尚不足以构成处分的学生来说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很多学生对违纪处分都报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违纪处分本应具备的在更大范围内的警示作用较为有限。
2.3 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力不强
可以看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种类的内容, 部分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模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对于各级纪律处分的违纪后果、处分时效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 惩罚力度逐级加大。且作为约束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绝大多数为已经参加工作的社会人, 受到党纪处分通常会导致工作中的考核、晋升等切实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甚至是长期影响, 违纪成本高昂, 从另一个方面也强化了共产党员加强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
但是高校却不具备这一条件,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对象是学生, 学生违纪后能够产生的现实后果有限, 仅限如不能参与评奖评优, 取消各类资助的评选资格, 延期发放毕业证, 不予发放学位证等, 过低的违纪成本造成了违纪处分制度的约束力有限。
2.4 处分撤销缺乏明确标准
现行的违纪处分制度中, 在违纪处分如何撤销上大都没有制定明确标准, 在相关条款中往往采用类似“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 有突出表现者, 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 可撤销处分”的模糊措辞。而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制度中缺乏明确标准, 通常是违纪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期满后提交书面申请, 只要处分期该生没有重复违纪现象, 即予以撤销。此种做法的结果, 一方面导致处分的撤销成为一个形式上程序, 另一方面造成了违纪成本的降低, 即学生违纪后只需安分守己一段时间, 而不需为其之前的违纪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作出事实上的补偿。如此, 自然会使纪律处分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大打折扣。
3 关于如何改进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一点设想
如何改进高校现行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使其更加适应高校的特点, 在维护校园教学、生活秩序上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经过对实际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总结, 认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 好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1) 制度充分量化, 操作执行方便; (2) 处分种类简明, 不同层级处分区别明显; (3) 违纪后果直观, 警示作用显著; (4) 处分撤销标准明确, 且撤销处分有成本。
综合以上几点, 高校还可以借鉴现行的交通违章处罚制度的模式, 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变, 对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进行改进。
(1) 引入违纪点数概念, 通过具体的数值衡量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 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再与具体的处分种类相对应, 而是与具体的数值相对应。
(2) 简化处分种类, 由原来的五级精简为两级或者三级, 每级处分与一定的违纪点数对应, 即不管学生做出何种违纪行为, 只要累计的违纪点数达到一定数量, 即给予处分。同时对每级处分的时效、后果做出明确的层进式的规定, 例如:一级处分时效为六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评优、申请资助的资格, 但不通报家长, 处分材料不装入档案;二级处分时效为十二个月, 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评优、申请资助的资格, 通报家长, 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不予发放学位证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三级处分, 开除学籍。
(3) 建立违纪点数数据库以及相应的查询系统, 让每一个都学生可以随时直观感受到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 不仅是已经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包括偶有违纪行为但未达到处分标准的学生, 让纪律与每一个学生都发生现实关联, 而不仅仅是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4) 以违纪点数为依据制定违纪处分撤销的配套制度, 如学生必须通过义务劳动、社会服务等具体工作时数来抵消之前累积的违纪点数, 只有在处分期满时违纪点数归零或降至一定标准, 学校、院系才受理学生提出的撤销处分申请, 即违纪学生只有在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作出补偿后方能撤销处分, 不但违纪行为本身有代价, 撤销处分也有成本, 实现严入严出。
参考文献
[1]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Z].
[2]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Z].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Z].
篇9: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处分程序;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07-02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大变迁、文化大繁荣所引出的社会关系深刻变革面前,历经长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与探寻,在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方面我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的目标,使我国基本形成了教育法的框架和体系,与此同时教育法的司法化也逐步深入,良好的法制环境正在生成之中。高校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事关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初见端倪的法制教育建设又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完善程序正当化迫在眉睫。
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的提出
根据相关立法和学校本身的管理规定以及制度,学生违反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件,校方依其情节轻重,可对学生行为做出违纪处分。以教育管理者为身份的高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立法的在校生做出的制裁性行为,我们称之为学生违纪处分。国家赋予高校一定的裁量权来管理在校学生,这种行为的作出也是对裁量权的一种限制。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要求,以下五种违纪处分的种类在规定中明确指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诸多规定中程序性规定较少,实体性内容规定偏多。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顾此失彼的问题,正如程序性规范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中很难找到。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共有69个条文,其中勉强可以算得上是程序性规定得只有6条。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在定性准确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适当的处分,在第55条中已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第一次引入程序正当的概念,正是从此开始,它有利于减少高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助于高校处分学生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问题,环环相扣,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调查取证——决定送达——事后救济。在这三个环节当中,每一个环节学校都必须认真应对。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环阶段出现了问题,它都会对整体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严苛执行,才能使得处分结果的合理与公正,保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之学理分析
(一)从调查取证视角分析
大多规范性文件偏重事后处罚规定,忽视事前调查取证。在对高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学生的何种行为应由什么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学院方面,主要掌管在校学生如考试作弊等方面的调查取证。学生违纪行为的多样性,使得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和单位也应有所不同。如果学生参加了重大违法乱纪活动,那必定要动用学校的保卫部门,情节严重者,甚至还需当地警方出面调查。这充分体现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分工合作原则。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部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下一个环节并实施。
(二)从决定送达视角分析
处分结果的送达方式考虑欠妥,存在不合理之处。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这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8条明确做出的指示。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说明送达规定,没有具体的过程解释,“公告送达”这一在诉讼法里出现的名词,便被很多地方和高校将其合理细化地写入规范性文件。“公告送达”的实行对象主要针对:不在学校的学生,学生拒绝签收送达报告,因见不到本人而无法送达的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应该按照处分方式的分类,来规定“公告送达”适用情形: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其已不在校学习。剩下的四种处分方式,不建议采用公告送达。
(三)从事后救济视角分析
违纪学生的事后救济程序缺乏,导致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调节方式是帮助学生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出现的是其中的诉讼方式。运用最为广泛的是行政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赔偿等。对于学生事后救济,行政申诉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最为核心的使用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5个工作日,是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的期限,它从接到校方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过于抽象和概括并且缺乏相应配套机制,使写入高校规范性文件中的学生申诉制度难以实施,因此本文以分析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为主,展开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讨论。
三、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之思考
(一)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的职能部门。专门的职能部门应完成高校学生处分调查取证的工作,最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与调查取证部门相分离。学生处应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进行调查;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分别对学生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进行调查;保卫处应对涉及治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学生所属各个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班主任应予以积极合作、协助调查。如学生行为恶劣,已构成犯罪,则应交公安部门予以调查,学校同时展开相关配合。
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高校应当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全面的搜集证据,展开调查。法律依据是事实证据的前提基础,它们相辅相成;收集不利的客观事实证据,也要搜集对受处分学生有利的或者能减轻其受处分程度的证据,证据的调查收集离不开这两个方面。
调查取证工作的完成。在保证证明违纪事件发生经过证据的真实性,查明违纪事实后,还要使得最后的处分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明确违纪行为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调查取证环节,发现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只是轻微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后续程序。视情况而定,没有必要给予处分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可。
(二)决定送达方面
1.合理期限内送达处分决定书
对于送达的合理期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因此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可以当场进行交付学生处分决定的,应当场交付给被处分学生;对于不能当场交付的,校方应当在7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处分决定一经送达便产生,被处分学生要履行处分决定里的内容,秉承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生提起校内申诉的期限应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2.处分决定书包括的内容要全面
处分决定书应由以下事项构成:校方认定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条规的事实行为;基本资料包括被处分学生的专业、学号、姓名等;适用相应处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处分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如申诉权及其期限。高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这是法定的程序。
3.送达方式要符合规范
正式的书面形式是送达一般应采取的方式,口头告知不能视为已经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本人不在,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如被处分学生和同住的成年家属都拒绝签收时,视为送达的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送达人、见证人都在场,事实情况明确。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收发室或住所,送达回执上面注明拒收事由,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以及落款日期。如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事后救济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与受理机关
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如下方面:对于高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不服;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的行为;学生对于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包括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上范围均可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机关,旨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
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等。还有一些学校为了保证申诉公正,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加入执业律师的名额。在处理申诉案件时,若违背法定程序,没有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也正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急需完善与改进的内容。
3.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
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经由三环节,申诉申请——申诉的受理与审理——申诉决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明确指出,学生提起申诉,得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起。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校方需要重新慎重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事项提交。为了被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得到保障,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在学校做出复查决定前,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停止执行。同时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决定的变更和撤销权,使其真正成为拥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独立机构,增强其复查决定的公信力。
四、结语
篇10:学生违纪处分决定
该生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因放松对自身要求,自开学以来至5月6日止,无故旷课20节,经学院多次教育,该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确有改之,然为严肃校纪,以正学风院风,经研究决定撤销易作齐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职务告处分,暂缓发国家助学金一等xx元,待本学期期末考试后表现进步后发之,特此通告。
学生本人自接到处分决定后,对此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申诉。
xxx学校教育部
篇11: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
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敲诈勒索者,按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擅自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屡教不改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六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2.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整理者;
3.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4.看他人试卷或将试卷给他人看者;
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6.在考场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移动电话等设备者。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组织作弊者;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者;
5.其他作弊情形形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10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和有关系(部)配合, 并由保卫处认定其性质;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系(部)调查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系(部)负责归档,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同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根据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记过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此类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处分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应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但须报经校务会议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指教务处。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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