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

关键词: 驾驶员 常识 协议书

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精选12篇)

篇1: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

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千阳县新华书店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安全驾驶公务车辆及安全责任的承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车辆所有人,(甲方)和车辆驾驶人(乙方)就车辆安全使用事宜及乙方驾驶可能发生的安全责任承担,使甲、乙双方依本协议承担各自的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车辆的安全使用。

二、本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为无固定期限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驾驶甲方车辆时止。

三、甲方给乙方提供的车辆情况

甲方提供给乙方驾驶的车型号为,颜色为黑色,车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

四、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①负责办理车辆的各种保险及各种必备行驶手续,保证车辆合法使用。

②负责交纳车辆税费。

③负责车辆定期保养、维修、以维护机件完好。12、乙方义务

①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保证自行驾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②乙方应认真掌握其使用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每月实施定期检查,保证车况完好。

③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五、事故责任的承担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协调处理。若保险责任事故系乙方违反交通规则或其它过错行为导致的,乙方应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损失。

2、乙方人身意外伤亡的责任承担

①乙方在工作时间驾车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工作时间指因公出车时间)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亡的,除由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付外,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抚恤补偿金:发生事故后痊愈不构成残疾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6个月基本工资;

发生事故后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2个月基本工资;

发生事故后构成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4个月基本工资;

发生事故后不幸死亡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家属30个月

基本工资。

②在工作时间外(私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方意外伤亡的,无论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如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抚恤补偿金。

3、其它赔偿责任

①由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扣押、罚没、罚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②乙方应按甲方指定厂家对车辆进行维修,由乙方擅自维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应时刻注意防盗、防抢、防火,确保车辆安全。在工作时间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若因乙方的过失造成车辆遗失、被盗、被抢、火灾或其它车辆损害情形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④在工作时间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非因乙方的过失造成车辆的遗失、被盗、被抢、火灾,损失由甲方承担。

⑤由于乙方饮酒、药物麻醉以及将车辆私自借与他人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法定机关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涉及的车辆被盗、被抢、火灾之事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

6、本协议涉及的乙方应付赔偿责任的情形,乙方应根据本协议主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自乙方工资及奖金中逐月扣除一定金额,直至达到乙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止。

六、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一年内能认真履行本协议,并未发生任何不安全责任事故,奖励驾驶人员300元。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乙方(签名)

篇2: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

为确保乘坐校车师生的人身安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心,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校(园)与驾驶员签订平安交通安全责任书如下:

校车定义:校园自备或租用接送师生的车辆统称为校车,校车应及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喷制规定标识,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套牌车和个人机动车等作为校车;

1、校车驾驶员要求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健康、熟悉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救护常识,具有同类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登记后方能聘请;严禁聘用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中途行驶,安全礼让,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坐学生。

4、校车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的制动、转向、刹车、雨刷、安全带、灯光等设备安全状况良好,杜绝带病车上路。

5、按规定驾驶合格车辆上路,必须拒绝开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套牌车和个人机动车上路。

6、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证不符的车辆。

7、在驾驶过程中要谨慎驾驶、礼让三分,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8、中途有学生下车后在启动前是必须确保学生已离开行车安全距离。

9、每天认真、准确、填写接送学生记录。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在收车锁门前必须检查车内学生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学生遗留在车内。遗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因驾驶员失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校车闷死学生的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0、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延误报告、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事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者,将严格追查驾驶员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明知有故障或非法校车运营。

本协议一式三份,校(园)和驾驶员各执一份,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学期。

校(园)代表签字:

学校签章:

校车驾驶员签字:

2013年 9 月

1日

篇3: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由很多因素导致。在驾驶技术相近,驾驶环境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驾驶员发生事故的概率却大相径庭,有的驾驶员频繁肇事,有的却很少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与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交通环境因素有关,更重要的还与驾驶员的心理素质、个性特征等密切相关。纵观国内关于驾驶员心理特征与安全驾驶方面的文章,我们发现文章大多集中于研究驾驶员的能力、性格、气质、需要与动机、注意力、情绪和意志等方面的探讨[1],而忽视了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与安全驾驶之间的关系,社会责任感是一个人的重要品质,对于安全驾驶极为重要。本课题组从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心理预测与检测分析出发,通过实证研究与分析,深入探讨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对安全驾驶的影响,以期完善驾驶员的心理建设,进一步预防交通肇事犯罪。

2 研究方法

2.1 问卷设计

课题组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一些驾驶员进行访谈,同时征求一些专家的意见,编制了驾驶员社会责任感调查量表,问卷共计30题,预测检验得该问卷总体分半信度α=0.627,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这四个维度的内部一致性性度分别为0.558,0.523,0.566和0.634,四个因子总负载量为48.09%,因此该量表总体信效度良好,可以作为进一步调查的依据。

2.2 调查对象

本课题调查对象为安徽省合肥市各类汽车驾驶员,包括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含公车、私家车)194人,职业汽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173人;男318人,女48人(1人未填);各年龄段分布为20~30岁98人;30~40岁174人;40~50岁80人;50~60岁13人(2人未填)。调查采用整体随机抽样方法,共发放问卷400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367份,回收率为91.75%。

2.3 调查内容

所有被调查驾驶员在匿名的情况下独立完成1份自呈式问卷,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驾驶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和驾驶员社会责任感量表。其中驾驶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包括三个主要内容:一是人口学变量(如职业、性别、年龄、经济状况等);二是驾驶熟练程度(驾龄、驾驶频率);三是安全驾驶情况(事故次数、事故程度等)。驾驶员社会责任感调查问卷,分为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四个部分。

3 数据分析

3.1 人口学变量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1)利用独立样本T检验,比较性别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女性的安全驾驶(M=11.55,SD=1.28)显著高于男性(M=11.09,SD=0.95),F(1/353)=18.31,p<0.05。

(2)利用单因素ANOVA分析,比较不同年龄对安全驾驶的影响,结果发现年龄对安全驾驶有着显著影响,F(3/356)=3.301,p<0.05。其中40~50岁的驾驶员安全驾驶性显著高于其他组别(P<0.05),其他各组间没有显著差异。

(3)利用多层回归分析控制驾驶熟悉度、社会责任感对安全驾驶的影响,探讨人口学变量(性别、年龄)对安全驾驶的影响。结果发现性别及年龄对安全驾驶性都没有显著影响(β=0.062,p=0.265;β=0.022,p=0.706)。

由此可知,虽然平均数比较发现人口学变量与安全驾驶有关,但是在控制其他两个变量后其影响不再明显,因此人口学变量并非独立对安全驾驶产生影响而有可能通过驾龄以及社会责任感产生影响。

3.2 熟练程度、驾龄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3.2.1 熟练程度的影响

熟练程度以驾龄×驾驶频率作为指标,安全驾驶的指标为12-事故次数×事故程度。

(1)熟练程度与安全驾驶之间的相关分析

对两者做person相关分析,两者呈显著的负相关(r=-0.118,P=0.026),说明个体的熟练程度越高,安全驾驶程度越低。进一步分析熟练程度与事故程度的关系发现,熟练程度高的驾驶员是由于发生轻微事故的可能显著大于熟练程度低的个体而导致安全程度较低的(MD=-1.432,p=0.023)。

(2)控制其他变量后熟练程度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控制人口学变量和社会责任感的影响,利用多层回归分析探讨熟练程度对安全驾驶性的影响,结果发现其对安全驾驶仍然有显著的影响,但成负相关关系,即驾驶熟练程度越高,安全驾驶性越低(β= -0.137,p=0.025)。

3.2.2 驾龄的影响

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不同驾龄之间与安全程度差异负显著,F(3,355)=4.341,p=0.005,进一步两两比较得到驾龄2年以下的安全程度显著高于10年以上,尤其是比5~10年的驾驶员要高(p=0.043 ,p<0.001),并且随着驾龄的上升,个体的安全驾驶程度呈逐渐下降趋势。如表1所示:

3.2.3 驾驶频率的影响

驾驶频率对安全驾驶性没有显著影响,F(3,356)=1.355,p =0.263,如表2 所示:

3.3 社会责任感对安全驾驶性的影响

控制人口学变量、熟练程度的影响(β= 0.017,p=0.029)下,利用多层回归分析结果发现,社会责任感对安全驾驶有显著影响,正相关(β= 0.142,p=0.008),即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越高,安全驾驶程度也就越高。

进一步分析社会责任感中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4个子维度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将个体的安全程度评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安全程度评分中前27%和后27%的驾驶员分别组成安全组和不安全组,对两组驾驶员的四个社会责任感子维度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图: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安全驾驶有显著的影响;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与安全驾驶无关。**代表sig(2-tailed)的值小于0.01。如表3所示:

3.4 人口学变量对社会责任感的影响

社会责任感可以分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4个子维度。

3.4.1 性别对社会责任感的影响

女性在法律意识方面明显好于男性,其他方面没有显著差异。如表4所示:

3.4.2 年龄对社会责任感的影响

不同年龄在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都有显著差异,F(3,361)=5.909,p=0.001;F(3,361)=4.086,p=0.007;F(3,361)=3.843,p=0.010。在公德意识上差异不显著F(3,361)=0.328,p=0.805,进一步两两比较得,其中40~50岁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显著大于20~30岁,高于其他组别但没有达到显著;责任意识30~40岁和40~50岁显著高于20~30岁组,高于其他组别但不显著;法律意识40~50岁显著高于50~60岁组,高于其他组别但不显著。如表5所示:

**P<0.01;*P<0.05

3.5 熟练程度与社会责任感的关系

(1)分析熟练程度与社会责任感发现,两者相关性并不显著,但是进一步将熟练程度与社会责任感的各个子维度进行相关分析,结果发现,熟练程度越高的个体,安全意识越高,责任意识越高,法律意识越低,但熟练程度与公德意识并没有显著相关。如表6所示:

(2)进一步分析驾龄与社会责任感的关系:不同驾龄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显著差异,F(3,360)=5.875,p=0.001;F(3,360)=6.056,p<0.001,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之间没有显著差异。进一步比较发现3~5年的驾驶员安全意识最低(M=16.856,SD=2.84),10年以上的驾驶员安全意识最高,并且显著高于3~5年组(MD= -1.34;p=0.001),2年以下的驾驶员法律意识最高,10年以上的驾驶员法律意识最低,2年以下驾驶员的法律意识显著大于5~10年的驾驶员和10年以上的驾驶员(MD=0.760,P=0.008;MS=1.097,P<0.001)。如表7所示:

(3)不同驾驶频率的驾驶员其法律意识有显著差异,F(3,361)=3.370,p=0.019。进一步分析显示,最低(偶尔)和最高(每天)的个体法律意识低,每周1~2次及每月10次组的法律意识要显著高于偶尔开车组,每周1~2次法律意识略比每天开车的高,每月10次左右的比每天开车组法律意识显著高。每周开车组的法律意识和偶尔开车组无显著差异。如表8所示:

4 讨论

4.1 安全驾驶和事故高发的人群分布特点

4.1.1 安全驾驶的人群分布特点

(1)驾龄在2年以下的驾驶员其驾驶安全性较高。

2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由于驾驶经验算不上丰富,没有驾龄在10年以上驾驶员的轻率,也不会像驾龄在1年以下的新手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因此他们发生事故的几率小于驾龄在5~10年以及10年以上的驾驶员,驾驶的安全性较高。

(2)年龄在40~50岁的驾驶员的驾驶安全性高。

40~50岁的人正处于人生的中年时期,人生的经历算是丰富,对待事情的处理态度也非常成熟,家庭里往往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做事不再仅凭个人的喜好,而是更多的从家庭利益和幸福方面考虑问题。一方面,有父母要赡养,另一方面,孩子也快成年,生活压力大,这些往往使得驾驶员在开车的时候会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同时40~50岁的驾驶员,开车比较熟练,上路不会像新手因为没有多少开车经验而感到恐惧和害怕,遇到紧急情况手足无措,也不会像年龄大的驾驶员在反应速度方面会稍慢一些。处于这个年龄段的驾驶员,驾驶经验丰富,遇到紧急情况知道如何处理,而且反应也够快,使得他们驾驶的安全性较高。

(3)女性驾驶员的驾驶安全性较高。

一般来说,女性较为胆小,比较细心谨慎,开车时注意力集中专一,不易造成事故,而男性相对来说,较为粗心和大胆,易分散注意力。因此女性驾驶员的驾驶安全性较高。

4.1.2 事故高发人群分布特点

驾龄在5~10年及10年以上的男性驾驶员是事故的高危人群。一方面是因为驾驶员中男性所占比例较大;另一方面,驾龄在5~10年以及10年以上的驾驶员算得上是经验丰富,往往会自以为技术熟练,而出现忽视安全的倾向,以致于事故发生率高于驾龄在2年以下的驾驶员。

4.2 社会责任感对安全驾驶的影响评价

(1)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越高,安全驾驶程度也就越高。在社会责任感的四个维度中,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安全驾驶有显著的影响,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与安全驾驶无太大关系。

(2)熟练程度高的个体,安全意识越高,责任意识越高,法律意识越低,但熟练程度与公德意识并没有显著相关性。

4.3 社会责任感影响安全驾驶的原因分析

(1)驾驶员的熟练程度越高,驾驶技术越好,其在驾驶过程中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越强,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更加了然于心,因而其安全意识往往也就越强。但与之相对应的,其法律意识却越低,这主要可能是因为一方面驾驶员本身的法律素养不是很高;另一方面,对于老驾驶员,即驾驶技术很好的驾驶员而言,在驾驶过程中只要保证安全,也就不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了。因此,对他们来说,安全意识要强于法律意识。

(2)由于驾驶员随着熟练程度的增加,自身安全意识更多地影响了其安全驾驶,而法律意识则逐渐降低,出现过度自信的现象,导致事故增多,安全性下降。这一结论恰恰体现了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前的一种典型心理。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很多肇事的驾驶员往往是驾龄较长,驾驶经验比较丰富,因而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已经非常高超,对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同时,他们可能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在很多的交通肇事犯罪中,驾驶员都存有这样的侥幸心理。但实际上往往由于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忽略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造成事故。

5 启示与建议

5.1 驾驶员培训制度的完善

(1)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理论教学。

目前合肥市的驾校培训首先进行的是驾驶理论考试,驾驶员主要通过自学的方式记住书中的内容即可通过考试。这样的理论考试以通过为目的,比较强调机械记忆,而非通过系统讲授的方式,所以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职业素养等都缺乏正确的引导。所以,建议在驾驶人驾驶理论学习和考试中增加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等内容的比重,同时可以通过现场授课的形式,播放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视频,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等。

(2)完善驾校培训的环境条件。

目前的驾训主要针对考试,应试性较强,实用性较差。其交通环境过于理想化和简单化。现代城市道路状况日益复杂,交通环境拥堵多变,因而驾驶员在驾驶训练场上往往可以轻松驾驶,但是到了道路上实际操作时却又不知所措,无形中“马路杀手”增多。所以,应当提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难度,增加考试的科目和内容[1],提高考试标准。例如,由于夜间交通环境较差,驾驶员夜间行车时比较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应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内容,将夜考作为必考项目。据了解,目前合肥市大路考这一项目采用的是夜考抽考的形式,并非必考。同时,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设置复杂路面的驾驶技能考核,目前合肥市进行驾驶技能考试的路面较好,考试环境较为理性化,因此,要加大考试难度,如增加路障的设置,充分考核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驾驶技能和对车辆操作能力及应急反应。

(3)实行新驾驶人素质跟踪和责任倒查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新驾驶人素质跟踪和责任倒查制度,建立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统计平台,每年对本辖区内通过直接考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所导致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新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情况进行责任倒查,进行适当的处理或处罚[2]。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不仅能够督促驾校学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同时也能增强驾校教练员的责任感,对学员从严要求,提高其驾驶技术,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5.2 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1)将交通安全的宣传资料下发到各个乡镇、社区,要求各地适时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进行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要求各地区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

(2)印制《安全行车》小册子,在向驾驶员颁发驾驶证时可以一同下发到驾驶员手中。同时可以要求驾驶员在驾驶室内张贴安全小贴士。

(3)3~5年的驾驶员安全意识最低,可以定期组织这部分驾驶员走上街头,协助驻地交警指挥交通、处理交通事故,并观看车辆事故警示教育片。通过这样的角色互换,让驾驶员更深刻地认识到按章驾驶的重要性[2]。通过开展这种“一日交警体验”活动,强化驾驶员的法规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督促驾驶员更加自觉地维护交通秩序,筑牢安全防线。

(4)交警支队在处理一些交通事故时,应注意做好教育工作,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如对超载车辆,可以要求驾驶员书面检查,进行深刻的反省,同时对被处罚的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加强管理。

(5)加强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与法院的联系,增强司机的法律意识。对于10年以上的驾驶员,由于其法律意识最低,因此可以要求公交公司与出租车公司定期组织这部分驾驶员,去旁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案论法,使旁听的驾驶员通过鲜活的案例接受深刻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5.3 定期组织考核,提高驾驶人员心理素质和驾驶能力

在对驾驶证进行审验时,应当组织驾驶人员进行考核,从车辆一般故障排除到突发复杂情况判断处置,严格按照驾驶执照考核标准,人人参加达标考试,人人通过电子测试,改善驾驶员的心理健康状况,有效提高驾驶人员心理素质和驾驶能力[2]。

6 结语

随着道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交通肇事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一部分是由于驾驶人员的原因导致的。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对安全驾驶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应密切关注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相关措施的完善和法律政策的制定,来努力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何平.试论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考试制度的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2).

篇4:危险驾驶犯罪的行政责任问题探析

摘 要: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除了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还要对其行政处罚,基于福建省首例律师醉酒驾驶案,根据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梳理了危险驾驶犯罪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指出危险驾驶罪与行政法规责任条款衔接的若干问题,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政法律责任;主观罪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42-02

一、问题的提出:福建省首例律师醉酒驾驶案

2012年2月3日零时许,福建律师黄某酒后驾驶轿车,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相刮碰,造成被害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黄某带到医院抽血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认为检测结果有误,申请重新鉴定。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酒精含量为182.1963mg/100ml。事故发生后,黄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刑事终审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黄某作为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除了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还要对其行政处罚,例如吊销驾驶证。对于公务员、律师等职业群体,一旦被定罪判刑将意味着受到行政处罚,导致职业身份或资格的丧失。但是,由于危险驾驶罪的罪行描述与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在制度衔接上不够紧密,导致追究危险驾驶者行政法律责任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危险驾驶犯罪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类型

作为一种行政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违法者必然要承担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责任。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犯罪的行政法律责任因行为人的身份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

(一)剥夺驾驶资格

危险驾驶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首先要承担交通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剥夺从业资格

危险驾驶犯罪是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犯罪。出于行政管理和维护行业形象的需要,对特定的职业人员,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对故意犯罪零容忍,规定故意犯罪的不得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已经取得的应当给予剥夺或撤销。例如《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规定了更高的要求,不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只要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一律开除公职。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不得担任检察官。对于党群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危险驾驶罪与行政法律衔接的若干问题

(一)飙车与醉驾同罪不同罚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飙车”与“醉驾”行为入罪,以危险驾驶罪来定性,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危险驾驶入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醉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正。通过对比修正前后规定的变化可以发现,为与《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规定,而改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或10年内甚至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增加了醉驾的处罚方式,而没有增加飙车的处罚种类,对飙车就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适用于醉驾的处罚方式。飙车是与醉驾类似性质的行为,并且与醉驾被共同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之中,对其理应与醉驾配置相同的处罚,否则便有同罪不同罚之嫌。

(二)故意犯罪抑或过失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于该条文中并没有使用“故意”或“过失”一词,导致人们对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危险驾驶罪的刑法条款没有描述犯罪的主观要件,刑事判决书也就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故意驾驶”进行认定,而径行做出判决。但是,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给予禁止特定职业准入或吊销其职业资格,必须认定行为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回避的余地。关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对危险情形的发生及危害结果的产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另有学者则认为,醉驾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醉驾者对于醉驾将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结果产生是持一种反对态度,其对于结果是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的,因而其主观心态一般都是过失的。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应该是故意,而非过失。

其一,根据危险驾驶罪的条文描述,危险驾驶罪的两种行为,追逐驾驶是行为犯,醉酒驾驶是危险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而不需要实害后果发生,即可成立该罪。在有实害后果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其考量标准应当是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引起的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而不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实害后果所持的态度。事实上,行为人对实害后果只能是过失的心态,否则,就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而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

其二,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产生的危险状态是相伴而生的,既定的行为一经实施,危险状态、危险结果就同时产生。行为人知道自己的驾驶行为将产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后果,仍然执意实施驾驶行为,其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即使醉酒的人也不例外。在醉酒的状态下,行为人的控制和认识能力确实有所削弱,然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丝毫的减免。《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三,从反面来论证,假设醉驾是过失犯罪,根据过失犯罪必须要有实害结果(因为没有发生结果,就不会成立过失犯罪),而醉驾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要求造成实害后果,它是一种危险犯,因而,其不可能是过失犯。综上,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在个案情况下,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并非故意(例如,病理性醉酒)的,就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所说“达到醉酒标准的,不一律入刑”。反过来说,当事人一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就是故意犯罪,没有例外。尽管刑事判决书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进行阐述,行政管理部门仍然可以认定其故意犯罪。

(三)故意犯罪转化为过失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醉酒驾驶与竞逐驾驶行为未造成后果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后果便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行政处罚难以遏制这两类行为的频繁出现,处于预防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设定此罪,该罪的设置也是公共安全这一法益在未遭到实际侵害之前就可能对其造成危害的行为予以规制,用刑法的手段来避免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法益保护的提前,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高度和极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一旦该行为发生极易造成危害后果同时造成的后果往往极为惨烈,所以刑法将这类未遂或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对待,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现行刑事法律框架下,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于《刑法修正案(八)》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定罪量刑规则,以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吸收了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给司法和执法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当一个人醉酒驾驶车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却由于其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或数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时,醉酒驾驶的故意犯罪由于其结果加重而变成过失的交通肇事罪。因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其造成的后果反而受到较轻的处罚,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严重的挑战。

从刑法与行政法衔接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犯罪因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不再定罪量刑,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重罪吸收了轻罪,过失犯罪吸收了故意犯罪。体现在刑事判决上,行为人是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是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管理部门无法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曹晓烨.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探究[J].山西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13,(1).

[2]陈卡真.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6).

篇5:汽车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新

为确保项目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每个驾驶员遵纪守法自觉性,确保交通绝对安全,特与我项目部驾驶员(凡持驾照者)签订如下交通安全协议书:

一、驾驶员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文明守则》等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决杜绝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出现超载、超员和超速现象,服从交警部门管理。

三、驾驶过程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得酒后驾车,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五、不得开与证驾不符的车辆。

六、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三检(出车前、出车中、收车后)、四勤”(勤检查、勤保养、勤紧固、勤润滑),坚决杜绝病车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七、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原则上不得擅自出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行。

八、因公外出长时间用车者,每天必须向项目部调度报告行车状况,做到本人不违法,确保单位不违法超标。如发生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公司视情况严肃处理。

九、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非驾驶员驾驶(含车辆外借),如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由本车驾驶员与肇事车驾驶员全权承担一切后果。

项目部盖章:驾驶员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篇6: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

甲方:修水县大桥镇井源小学

乙方:(车型:车牌号:驾驶员:)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庭与几代人的希望。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孩子的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我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特鉴订如下安全责任协议:

一、乙方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第一”观念,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学习,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争做“放心接送车”。

2、学生接送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驶资格,并具备相应期间的安全驾驶经历,驾驶记录良好,未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驾驶员行驶谨慎、稳重、责任心强。

3、学生接送车辆要严格报交通部门审批,必须有喷漆和“接送学生专用车”等标识。车主要确保车辆的车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乘坐险等手续齐全,保证车况良好且年检合格。不封闭车辆,做到车内救生、消防设施齐全。

4、平时要重视车辆的保养和检修,特别在每次接送学生之前要认真做好检查。

5、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线路安全行车,在安全路段停靠。维持乘车秩序,管好乘车纪律。不走小道、超近道。坚决做到不酒后驾车,不超员(特别是车尾严禁载人)、不超速(时速需限制在安全系数40公里以内),不疲劳驾驶,不接打电话驾驶。雨雪天气和大雾天气要特别注意安全。

6、关爱乘车学生,上下车时要对照名册清点人数。驾车途中要严格禁止学生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学生下车路段要提醒学生下车安全。

二、乙方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有疏忽,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一切与校方无关。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小各自留存一份。以上内容如有不妥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修水县大桥镇井源小学(公章)乙方:(签字)

篇7: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局,关于开展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的会议精神,确保学生接送安全,经双方商定,特制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组织学生学习乘车知识,通知学生家长按时到各乘车点接送,组织学生安全离校,协助乙方方便乘载学生。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关于开展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会议精神,每天定时接送固定的学生,车辆证照齐全有效,驾驶员证件齐全有效,符合准驾车型;

2、每天对车辆灯光,刹车进行检查,保证车况良好,无安全隐患;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

3、车辆没有停稳不得开门,严禁违规行车,严禁超速,超载,严禁酒后驾车,开疲劳车,“英雄”车,堵气车。

4、熟悉路况,乘车点,按时发车,行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学生是否坐好,途中要及时提醒,纠正学生不安全的乘车行为,按乘车点停靠,不乱停乱靠。

5、如途中出现意外事故,要采取果断措施抢救学生,并及时通知甲方,保护好现场。

6、车主安排专人维护学生候车安全;车主负责接送学生期间的人身安全;在路途发生一切不安全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概由乙方负责。

三、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双方研究决定时间接送学生。

冬季校车到离校时间:早:7:00第一班车到校(周二至周四)

晚:4:40最后一班车及学生离校(周二至周四)

周一:6:40第一班车到校

周五:15:30最后一班车及学生离校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篇8: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

1. 超速行驶, 埋下安全隐患

不少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多的路段缓行压点, 一到乘客少的路段则超速赶点, 甚至在红灯亮前的一两秒内加速冲过路口;部分驾驶员为了创收, 采取加快车速多跑几圈的方法, 以达到增加营业收入的目的。

2. 不按规定停靠, 扰乱站点秩序

“首车停站顶前靠、后车进站紧跟靠、车身拎直向边靠和不赖站、不斜停、不并停”的“三靠三不”是公交车停靠站点的规范要求, 但许多公交车驾驶员不严格遵守。在高峰时段内, 特别在“多线一站”的站点上表现尤为突出。有的公交车驾驶员强行挤位进站, 不靠近路肩停车, 而是直接停在离路肩2~3米处上下客, 影响后面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有的公交车驾驶员赖站, 甚至在靠站时为挡住后面的公交车而故意不将车身拎直向边靠;有的公交车驾驶员在等候绿灯时, 见有乘客扬招即开门上客, 致使乘车人横穿马路;还有的公交车驾驶员在停车时, 为了抢占有利位置, 不是停的太前就是太后, 引得乘车人来回奔跑。公交车“乱停靠”, 在扰乱停靠站点秩序的同时也为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3. 乱变道, 造成交通拥堵

为了争道抢先, 有些公交车驾驶员故意用车身逼迫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让出车道或停车让行, 往往出现车头、车尾横跨2条车道的情况。由于公交车车身长大, 占用空间多, 乱变道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占用了2条车道, 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 从而影响道路畅通。据有关专家估算:高峰时以一辆公交车违章变道, 又因插不进另一条车道造成拥堵2分钟计, 就会造成后面60辆机动车积压, 占用道路长度将达300米左右。

4. 抢灯“吊尾”, 造成路口不畅

有些公交车驾驶员在路口“绿灯”尾甚至“黄灯”亮时, 快速冲过路口的停车线。由于公交车车身长而往往造成“吊尾”, 影响交叉路口另一方向的车辆通行, 导致路口交通不畅和秩序混乱。

5. 开赌气车, 险象环生

为了抢客, 有些公交车驾驶员容不得其他公交车超车。一旦被超车后, 就开“赌气”车非要赶上和超前, 造成“你超我追”的险情。

二、主要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 除了公交车驾驶员交通法律意识淡薄以外, 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一是疏于管理。在一些公交公司中, 重经济效益、轻安全行车的思想较为普遍地存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干部身兼数职且调动频繁, 造成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包代管”、“重利轻管”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内部对驾驶员的管理约束不到位, 导致驾驶员野蛮驾驶没人管, 也未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营收挂钩。公交实行驾驶员的收入与营收挂钩, 导致部分驾驶员唯利是图, 不能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有些驾驶员为了多跑两圈多拉乘客, 而将交通法规置之度外, 当作耳旁风。有些承包的线路将驾驶员的收入和拉客的数量直接挂钩, 驾驶员的收入要按载客数来提成, 导致部分公交车驾驶员不顾交通法律而互相疯狂抢乘客现象的出现。三是素质下降。以往的公交驾驶员上岗前要培训半年多, 而现在为了满足岗位需求, 培训时间缩短到了2个月, 导致很多公交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不过硬, 遇险情往往采取措施不当而酿成事故惨祸;实行减员增效后, 公交公司普遍存在驾驶员少的情况, 导致驾驶员疲劳驾车身体素质下降, 遇险情往往反应慢而酿成事故惨祸。四是民警执法难。公交车违章被民警拦停后, 驾驶员就会利用乘客的焦急情绪, 煽动、怂恿乘客帮其说情;民警一旦拒绝, 往往遭到乘客的“群起”责备甚至谩骂, 使民警执法难以顺利进行。有全车乘客“群情激愤”的“配合”, 导致民警对公交车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存在畏难情绪, 助长了公交车驾驶员的“胆量”。五是职业心理驱使。公交车“霸道”还跟一些驾驶员特殊的职业心理有关。驾驶员每天面对滚滚的车流和人流, 感觉如果不“野”一点、不“横”一点就会被欺负。而且, 依仗公交车辆车体大不怕碰擦, 滋长了一些驾驶员开“英雄车”、“霸王车”的现象。此外, 其他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 如行人随意乱穿马路、骑车人抢道、车辆乱超车等, 都极易触动公交车驾驶员的“霸道神经”。六是对“公交优先”的误解。部分公交车驾驶员潜意识中错误地把“优先”与“特权”划上等号, 久而久之, 形成了“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思想, 导致行为失范。

三、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 积极推行预防交通事故的机制建设

一是要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 进一步完善对公交行业管理的机制, 形成公安交警、交管部门、公交公司三方联合管理的机制。二是要在联席会议例会制度的基础上, 健全对公交行业的管理工作制度, 比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问责、检查、督查制度, 隐患排查制度, 情况通报制度, 人大代表视察、暗访制度, 区委督办指导及联系协作制度等, 并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

2. 加强静态交通管理, 为“公交优先”创造条件

当前, 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不合理、不齐全, 违章占道设摊等已成为影响“公交优先”的一大“瓶颈”。民警对静态交通管理, 没有在思想上真正地重视起来, 因此, 民警应当将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不合理、不齐全, 违章占道设摊等静态交通纳入管理范围, 以消除“瓶颈”。

3. 合理调整交叉口信号

为提高通行能力, 凡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大多采取延长绿灯时间、压缩黄灯时间的做法。由于间隔时间过短, 往往造成机动车抢绿灯尾的现象。特别是在夜间无警时间, 不少公交车甚至出现抢黄灯的现象, 极易发生抢绿灯车辆与抢黄灯车辆的碰撞事故。因此, 有必要对不科学的交叉口信号相位进行调整。

4. 整治工作要长抓不懈

路口整治和黑点 (段) 挂牌是降事故的有力措施, 所以, 这两项工作要常抓不懈。一是每季要确定一批整治的路口, 对事故多发、安全隐患严重的路口 (段) 实行挂牌。二是每月定期排查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并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三是对车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做到及时整改。对隐患责任单位采取上门沟通、上门督办整改等办法, 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开展公交车的专项整治。公交车的违章和事故频发, 不但给安全带来隐患, 而且给遵纪守法的驾驶员带来了负面影响, 也危害着道路交通的安全。为此, 要经常性地开展公交车以守法、文明、安全为主题的专项整治活动, 特别要重点整治不规范停站行为。

5. 加强宣传教育, 优化软环境

篇9: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的

关键词:交通事故;致险行为;防御性驾驶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核心工作,道路交通法里面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过错性的严重程度,法律法规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这对责任认定至关重要,笔者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

1.交通混行严重

在福建省内的主要城市中的不少道路上,机动车淹没在非机动车、行人大潮中缓慢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杂交通极其严重,特别是在福州三叉街、金山、泉州九一街、浮桥等等路段,车辆的行驶相互干扰,同时交通设施设备落后,未跟上车辆的发展速度,造成交通秩序混乱,这也是交通事故数据居高不下的一项重要的事故源头。

2.非机动车遍地

尤其是在城区,非机动车的交通量异常的大,行驶密集,占用大量道路交通面积,与机动车抢行,机非混合通行,严重的影响了机动车道上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不善,造成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屡创新高。

3.出行人流大

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总量达3.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2.7亿人,加上非机动车及行人,那数据更是庞大,特别是城区人口密度大,交通流严重。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1.人的原因

能够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大多是具备技术性驾驶技能的,然而大量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表明交通事故主要还是人的因素造成的,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交通参与者心理状态、法治观念、规则意识较差,驾驶员违章驾驶、违章超载、超速行驶、带病驾驶,一些驾驶员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把安全完全抛诸脑后,拖拉机载人,货车载人,人货混载,这些都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心理状态、法治观念、规则意识也是一个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经常出现不按规定让行,临时改变路线,临时穿行道路,也大大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

2.车辆方面的原因

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车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迅速和舒适,如果车辆的性能存有瑕疵,甚至机件毁损或机械故障,如转向系、制动系、电机等,还有设计制造方面的缺陷等方面的原因,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

3.道路方面的原因

車辆要再道路上行驶,道路状况的好坏如何,也是影响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交通环境方面的原因。人、车、路三个重要因素,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关键,而交通环境方面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第五、管理方面的原因。交通事业随经济发展也水涨床高,但现有交通管理工作却有点不尽如人意。

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

发生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交通冲突产生了损害性后果的交通事件,即交通冲突越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就越大,产生交通事故的根源是交通冲突。冲突点的产生就是其中一方交通参与者没有尽到让行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行驶等存在的交通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引发了交通险情,如归对方没有采取对应的防御性驾驶,或者防御不成功,那么事故就发生了,从而造成不同方位的交通参与者在一定的空间发生接触碰撞。

四、防御性驾驶的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性主要包括致险行为、防御行为以及对事故结果的部分扩大化行为,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不是其所有行为的相加之和,他们之间会存在些许不确定性,无法简单相加,不同的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吸收或者合并等问题,对作用的评估应该兼顾到参与者的不同情形,但总的来说主要是经历交通险情的出现、实施防御措施和事故的发生这么一个渐进的过程。

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就不会出现交通险情,交通险情的产生就是对交通规则的违反。交通险情的产生可能是一方引起的也可能是多方引起的,此时对其作用大小的评判主要是依据其行为自身危险性的大小,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防御性的大小来反应,防御性大小又是通过防御的时间、空间和能力来表现的,这个第一过程就是确定交通险情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第二过程就是确定防御性行为作用的大小,当险情行为危险性较小,对有防御可能的一方首先判定防御性行为是否存在自身的错误操作或者不当降低了防御能力,从而没有充分利用应有的防御时间和空间。各方防御失误行为的作用大小与其利用自身防御时空程度成正比;

最后,经历了致险行为和防御行为后,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了不可避免,从而可以得出综合性的判断,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则其承担主要责任;作用小则承担次要责任;作用相当则承担同等责任;无作用则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评价,应当用明确的、客观的指标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性、因果关系做出事实判断,尽量避免主观性的法律过错评价,致险性及防御性的衡量就是明确、具体的道路通行技术规则指标的衡量,提高责任认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给交通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让交通参与者明白,下次该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平公正处理,提高事故认定认同度。

参考文献:

[1]杜心全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傅以诺,顾方平.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概要[J].道路交通与安全,2010(6)

作者简介:

篇10: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甲方:乌什运输站

乙方:驾驶员:

;车辆号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甲、乙双方在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安全工作,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签定此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责任目标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实现零违章、零事故、零伤亡、零损失、零投诉的目标,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甲方权利及责任

1、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不断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2、协助乙方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及时通知督促乙方将车辆按时进厂二保作业,每月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状况普查,督促乙方配齐装备器材及车辆年审工作。

3、负责乙方聘用驾驶员资格审查,严把驾驶员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制度。乙方或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4、认真组织对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乙方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自觉性。

5、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抓好车辆例保检查,车辆月检和上路检查工作。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令乙方停止营运。认真纠正和制止一切违章行为,严格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乙方权利及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法规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安全行车知识,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站的信誉。

2、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每月参加一次车辆月检,根据保养计划,按时进厂进行二级维护,自觉接受安全部门组织的对车技术状况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自觉进行整改。保证车容、车貌整洁及良好的车况。不开“带病车”。

3、乙方或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经甲方的安全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营。

4、积极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各项安全活动。自觉遵守车站规定,服从车站管理,做到准班、正点、不甩客、不发生抢客源、超载、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共同搞好车站秩序。

5、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抵制和检举甲方管理人员的不正之风,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全年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按期缴纳各项规费、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或亲属的身体伤、残、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一次,处罚50元。并进行安全补课学习。全年安全学习累计3次以上者缺席者,甲方有权并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

4、驾驶员必须配合甲方“三品”检查工作,杜绝“三品”上车。严格按车站管理规定,听从指挥,坚持做到车辆检查,报班制度,自觉遵守“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5、乙方或乙方驾驶员存在下列违章行为,处罚500元,并处车主停业整顿学习3-7天。

1)站外装载或隐藏旅客的; 2)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3)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与甲方管理人员吵架打架的; 4)车辆外观严重缺陷、轮胎严重磨损、安全设备设施失效的。

6、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在经营行为中,凡被交管部门认定有违章违法行为的,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处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违约金2000元。

7、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在经营行为中,凡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有违章违法行为,造成有关执法部门对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或处罚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承担。

8、甲方各级工作人员,因在工作中失职或违章指挥造成的责任事故,按企业有关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甲方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被查证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甲方给予责任人一定经济处罚或开除。

五、其他

1、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及聘用的驾驶员各执一份,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移交司法机关裁决。

2、本责任书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篇11:驾驶员安全责任协

一、驾驶员必须做到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3、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带故障出车。

4、车库和车辆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防火器材。

5、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部门。

6、严格按规定停放车辆,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7、为确保圆满完成运输任务及应对突发事件,驾驶员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开通,随叫随到,不得延误。

二、驾驶员奖惩

1、对驾驶员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

2、对工作积极、热情,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车辆保持清洁完好,节约费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年终给予奖励。

3、对不服从管理、不注意保养车辆,在修理、用油、用车上弄虚作假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职直至解聘。

4、对因公出车所发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处理,因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其承担损失的5%,纳入年终考核。对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事故责任:

1、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不得隐瞒不报。

2、如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3、凡擅自挪用车辆而肇事的、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的、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负。

4、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处理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驾驶员签字:

篇12:驾驶员安全驾驶责任状

为保证公司车辆的安全使用,确保正常的安全营运和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特与公司签订本安全责任状,并承诺按此责任状的内容贯彻执行。

一、遵纪守法

本人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 对车辆负责,对行人安全负责,对国家财产负责,对道路安全及畅通负责,对集 体荣誉负责的态度,时刻保持强烈的安全意识,时时处处注意安全驾驶。

二、认真学习

坚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如有任务出车,任务完成后补学习。平时做到认真学习,主动上网或通过其它途径阅读交通安全报刊,学习有关交通法规,注意在交通事故事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确保自身安全行车。无故不参加学习,公司有权下令补学,如不补学可停驾驶车辆权力。

三、车辆管理

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例保、一保、二保及定期综合检测制度。主动配合公司建立健车辆健康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严格执行车辆送修单记录制度,按规定时间三个月和间隔里程(5000--6000公里))进行保养维修作业。车辆返回公司(营业站)后,负责做好检查移交工作,用车前对维修工维修过的部份作特别检查。按期进行季检、年检和节前车辆检查。

四、行车安全

本人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本人保证绝不酒后开车;不违章行使;不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绝不将车交给无照人员驾驶;本人保证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的稳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本人保证长途行车,晚间行车,山路行车、雨雪冰冻或大雾天气行车更注意安全。

五、交通事故

如出了交通事故,绝不逃离现场,迅速向当地交警报案,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积极配合处理。并及时向公司及车管人员、保险公司报案。1

六、事故处理

1、本人同意公司对因本人疏忽导致的责任事故给予批评,视经济损失之大

小给予适当的处罚,以达到警示本人以后谨慎驾驶的作用。

2、本人同意对于因本人疏忽导致的责任事故,造成公司车辆停驶一日由本

人工资中扣除50元作为赔偿或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要求本人停运学习,扣除全年安全

奖的处理。

3、本人同意对于因本人疏忽导致的车辆违章在接到公司通知处理时15日内

处理完毕,逾期由公司代为处理;所有费用由本人工资中扣除(所扣分按每分五

十元扣除)。

4、本人同意对于因本人疏忽或处置不当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公司内驾驶资格,调离驾驶岗位的处分。如责任方发生事故造成公司经

济损失,以事故的责任大小,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按事故的大小比例由本人相应来承担

事故的赔偿,并支付给公司。

七、本责任状一式二份,公司、本人各一份。

公司(签章):驾驶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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