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开原则

关键词:

检察公开原则(精选三篇)

检察公开原则 篇1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公开

一、检察信息公开的概念

研究检察信息公开的问题, 必须要理解何为检察信息。检察信息可以拆分为检察和信息两个方面, 检察是发生在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职能中, 信息是借助文字、声音、图像等载体表现出来的有意义的内容。据此, 把检察信息定义为检察机关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过程中, 通过一定的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与检察职责的履行或检察工作开展相关的内容。而检察信息公开就是依法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公开上述内容的活动, 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服务活动。

二、检察信息公开的价值取向

(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基本权利, 而知情权的满足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前提条件。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①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 检察权高效规范运行的新追求

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检察信息, 有助于推动检察人员与社会公众相互之间互信互助, 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诉讼参与人因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反复纠缠的情况, 节约检察工作成本。同时, 将检察工作置于公众的视野下, 以信息公开来确保群众监督, 倒逼检察机关人员不断强化自身素质, 加强办案效率, 提升办案质量, 破除旧有的工作观念, 做到理性文明平和规范执法。

(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动力

检察信息公开大大缩短了公众与国家司法之间的距离, 提高了司法对于公众的亲和力, 以信息公开促进公正, 维护公平正义, 规范执法行为。正是通过检察信息公开的平台, 检察工作从“象牙塔”走向“玻璃房”, 给检察事业发展注入新阳光, 使检察机关切实做到“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 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②

三、检察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和及时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机关, 对检察信息公开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化进行公开。为了使相对人尽快地了解检察信息, 检察院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将信息予以公开的决定, “信息的本质之一就是时效性, 缺乏时效性的信息是毫无价值的信息。”③

(二) 真实性和完整性

检察信息公开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 切实做到对各类检察信息的不夸大、不歪曲。同时公开的信息具有完整性, 既要公开检察人员规范执法, 又要公开冤假错案和检察人员徇私或徇情枉法等情况, 无论是给检察机关加分还是给扣分的, 都应依法公开。

(三) 便民性和审慎性

便民性即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检索和获取检察信息的便利。但在公开之前, 必须严格把关, 划清公开的检察信息与检察保密信息的界限, 必要时候予以信息“过滤”, 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完善检察信息公开的措施

(一) 树立科学的新理念

为了更加全面地促进检察信息的公开, 应当转变旧的“检察本位”理念, 用科学的新理念指导检察信息公开工作, 如从机械的检察宣传工作向说理性的信息公开道路发展, 从部分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到全面公开的转变, 从单向的信息公开向与社会大众双向互动的完善。④真正意义上把检察信息看做是社会公共产品, 而不是检察机关垄断的私有财产, 把检察信息公开看做是检察机关的自我进化。

(二) 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检察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协调配合, 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保障, 减少信息公开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统一公开工作的尺度和宽度。笔者建议修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 将检察信息公开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的职责, 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

(三) 搭建公开宣传平台

近几年来, 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微媒体, 成为公众了解和获取检察信息的重要平台。各地检察机关应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便利性条件, 建立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 通过“微直播”、“微新闻”等同步公开检察活动进度, 及时更新检察信息。作为微媒体的有效补充, 传统媒体不可偏废, 如电视、报纸、举办“检察开放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以确保人民群众便捷获取检察信息。

(四) 建立公开评估预警机制

越是最大限度地推进信息公开, 越要做好预警机制建设, 即事先对检察信息公开的深度与广度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 更要高度重视。一旦发现产生负面舆论导向, 要立刻启动预警机制, 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注释

1

2

3王亚琴, 王天星.论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原则及其实现[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4) :15.

检察信息公开工作简报 篇2

一、遵循公开原则,各部门分工协作。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坚持“谁办案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案管办、办案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保密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各自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

二、强化规范操作,严格审核把关。一是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信息填录,要求承办人填录案卡信息规范。二是规范内部审核,在案件信息公开前,办案部门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密级确定,案管办做好审核把关。三是规范发布内容,对发布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特别是法律文书公开,严格执行关于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的规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公开平台。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短信、微信等平台推广宣传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动向来访、到访的当事人、律师宣传人民检察院信息网平台,告知网上办理案件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的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积极主动地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宣传工作。

论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原则 篇3

关键词:民行检察;调解;优先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起因

检察机关提出民行检察和解,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时常会遇到一些案件。有的案件法院裁判存在错误,但启动抗诉程序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有些则抗诉意义不大,如标的额较少;有的案件法院裁判虽有瑕疵或有失公平,但不符合抗诉条件。这就出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抗诉或不予抗诉,很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更会影响到民事检察的公正性、权威性。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各地民行检察部门尝试引入民行检察和解结案方式,且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效果良好,得到中央及高检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民行检察工作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意义

首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其次,可以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再次,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有向法院上诉或申诉而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经历,检察机关采用和解方式,快速方便地处理当事人的矛盾,自然会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高效。在无形中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民行检察和解适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调解的制度基础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这是对调解是否公正进行判断的基本标准,是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二)合法原则。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虽然最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但其毕竟是在法律制度架构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应受法律的拘束。在程序上,办案人员应当遵循中立原则,保证和解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达成协议提供正当的机会,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协议。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树立民事检察权威的重耍保证,也是进行民行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公开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同样必须实现审査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合法。

四、民行检察和解在实践屮的具体运用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条件设置。民行检察和解体现调解优先原则,但并不是所有民事申诉案件均适合和解,如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判决、裁定、调解内容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都不得和解。一般而言,检察和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或错误。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但标的较小、争议不大,无抗诉之必要的案件。2)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但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或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宜抗诉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充分,难以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案件。(2)和解协议能即时履行。检察机关在主持和解过程中,要力求和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应促使和解协议形成于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并将和解协议及时告知法院执行部门。这样,对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免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再依据和解协议重复诉讼的尴尬局面。

(二)选择适当的和解方法。和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互让互谅的过程,而作为办案人员则需通过辨法析理,用法律、政策教育、说服当事人,减少双方的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首先,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申诉案件大多经过数次审理,当事人间往往情绪对立比较严重矛盾激化而难以调和,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找到其思想结症所在,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早促进双方和解。 其次,可以借助外力促进和解。案件当事人来检察机关申诉,心里大多对原审法官抱有一定的成见。在此情况下,借助外力能起到一定的媒介作用,消除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 再次,要抓住和解的有利时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最后, 必要的调查有利于和解的达成。对一些可能存在伪证的案件,经过调查可以发现真相。

总之,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工作创新,无疑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法律上毕竟没有明确规定,如民行检察和解协议的效率如何,开展民行检察和解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如何平衡,民行检察和解的办案期限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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