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键词: 专项资金 营运 企业 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7篇)

篇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1-08

新财金[2013]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地州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现行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国库资金管理,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金[2009]33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和引导,促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推进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上市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申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核算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部门、使用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加快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进程,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企业上市推进和资本市场融资的工作规划、宣传推介、调研促进、培训辅导、专家咨询费用。

(二)企业申请或被推荐,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规范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新疆证监局正式开展辅导备案,上市申请得到证监会等境内外上市主管机构受理或核准等,分阶段对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辅导备案、申请上市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三)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债务融资,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上市融资等,给予有贡献的融资机构或上市推进机构一次性奖励。

(四)用于上市后备企业股权集中登记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备案、股权投资服务管理,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以及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筛选、培育和上市推进工作支出。

第六条 根据企业发展上市不同阶段和上市推进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在第五条使用范围内进行控制使用。各部分资金余额之间可调配使用,当年资金余额可结转使用,但同时应调减下预算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企业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由企业向自治区上市办申请,或由企业所在地上市办推荐,自治区上市办筛选评定。自治区上市办与自治区财政厅对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报送上市申请文件等环节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等成本分阶段予以补助。

第八条 拟上市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保荐上市协议,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拟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自治区补助50万元补助。

第十条 拟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报送上市申请文件,凭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自治区补助50万元。

第十一条 为支持企业在新疆股权产易中心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暂定2013-2015年,自治区上市办对提出申请、被推荐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40万元一次性挂牌补助。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板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得到4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再签订保荐上市协议,不再享受第八条所列补助。

第十二条 对拟上市公司培育和上市推进做出较大贡献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乌鲁木齐上市办每推荐一家企业纳入百家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并进入辅导备案程序,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各地(州、市)上市办每推荐并被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地(州、市)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奖励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市办10万元。

(二)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中心,按其服务的重点成长型企业数量,每新增一家百家重点成长性企业补助3万元。

(三)新疆证监局,我区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奖励10万元;每实现一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上市办积极支持各地州上市办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每年组织对各地州上市办培育企业上市工作给予评选,对培育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5家优秀单位每家给予50万元上市资金补助。支持南疆三地州上市办开展企业上市工作,并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和照顾。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自治区上市办工作经费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每年拨付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对外招商、政策研究、协调推进、股权投资对接,以及对备案股权投资企业会计记账、报税、代理年检等经费,具体资金数额根据工作实际费用支出需要核拨。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银行信用较好;

(四)入选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

(五)企业被推荐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六)企业在证监局辅导备案、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受理或核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企业所在地上市推进机构提出意见,商当地财政部门后,上报自治区上市办。

(二)自治区上市办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奖励补助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

(三)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上市办所提奖励补助方案复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资金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2个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四)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五)入选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证明;

(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和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受理通知书;

(七)企业被推荐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上市办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及下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终了4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上市办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拟上市公司应当将所获得的费用补助全额返还自治区财政厅:

(一)拟上市公司采取故意造假或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或存在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因此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退回或者未获审核通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0月8日

篇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企业 发展 资金 管理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5年8月8日印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专业化发展;

(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技术创新;

(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五)列入自治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

(六)具有地区产业优势的特色产品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确定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对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自治区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中小企业,除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中小企业,除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中小企业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审核及项目评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按职责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申报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全疆范围内组织国家项目资金申请工作,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在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自治区财政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拨款后,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拨款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国家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除外)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后10日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

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在终了1个月内,将国家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篇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通过专项资金 (基金) 征收, 使社会进一步了解了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工作, 提高了全社会对散装水泥、新型墙材推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促进了散装水泥和墙革工作的发展, 保障了散装水泥墙革宣传工作经费来源;通过专项资金 (基金) 使用促进了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生产上规模、应用技术上水平。

1~9月, 地区散墙企业累计实现工业增加值16.37亿元。其中:水泥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7.21亿元, 商品混凝土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5.93亿元, 砌块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0.8亿元, 板材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0.48亿元, 砖类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92亿元, 砂浆类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0.03亿元。

篇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8.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4.中博会补助项目。支持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3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

5.职业经理人发展项目。支持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建设、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等工作。

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每个发明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其他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已在生产中应用的专利每个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服务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中西部地区最高補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中博会补助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统一提出申请。对境内及港澳台参展中小企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各参展中小企业据此相应减交展位费。

职业经理人发展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提出申请,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支持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沪经信企[2013]64号)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私募债、集合信托以及开展集合贷款试点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

(五)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篇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金融改革步伐,市政府决定将补贴环节前移,同时将“新三板”试点挂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第四条 凡纳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IPO)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4个环节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署上市保荐协议,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在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托管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3、企业上市申报在大连证监局备案并通过辅导验收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4、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获受理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第五条.上述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但每一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第六条.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若经过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阶段,可享受上述1、2两项补贴内容;完成挂牌的,可参照辅导验收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成功升板后,可参照正式申报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八条.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且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首发和非首发),成功上市后,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九条.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市财政将足额安排相关部门上市工作经费。第十条 企业填写相应申请表并向市金融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市金融局网站(http://jrb.dl.gov.cn)下载。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保荐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阶段企业为上市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证明(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2、申请改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阶段企业为上市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证明(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3、申请辅导验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申报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保荐费用补贴、改制费用补贴,申请程序同上;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挂牌批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升板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升板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篇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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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及中小板大量的监管实践,我所再次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不需披露的事项,根据本细则应当披露的,在本细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同时,我所制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二月四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18:36 信息来源: 字号

(一)支持范围

对企业建设国家级或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给予支持。

(二)申报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2.具有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中心资质或者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研发中心资质。

(三)支持措施和项目申报

1、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市级研发中心,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研发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3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2、申报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增幅分别不低于30%;

(2)企业2011年研发投入比2010年实际增加500万元以上;

(3)企业2011年实现应用的自主研发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实现技术性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012年海淀区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补贴申请报告。

4、受理单位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王晶、王本禄

联系电话:62322949/62313707

5、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请进入海淀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统一入口(可从区政府网站专项资金申报链接进入),查看专项申报指南。如确定进行专项申报,点击专项资金名称,网络登录后(已是“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办事中心”用户,可直接登录,否则请新注册用户),浏览事项说明,在线按要求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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