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精选9篇)
篇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董事会、市安委会及其执行部门(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指示精神及重大安全工作任务;
(2)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明。
(3)制定和审批本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含安全培训计划)的安全目标责任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4)安排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按市安委会和控股公司通知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听取本公司安全运营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6)按权限审批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按事故等级制定或签批安全事故处理人员奖惩的意见;
(8)安委会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全年不发生各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全市管网运行安全,确保天然气工程建设安全,确保天然气置换工程安全。
2.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董事会、市安委会及其执行部门(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指示精神及重大安全工作任务;
(2)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将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3)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充实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定期听取安全管理部门的工
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部署各项安全活动,审定安全管理的经济奖惩措施;
(5)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调整,征询市安委会和控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
3.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主任职责
(1)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主持公司安委会日常工作及主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落实本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及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3)组织制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4)组织公司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每月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公司组织的一次安全大检查;
(5)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推广总结安全运营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6)按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8)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4.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研究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按“三同时”原则,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工程)、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运时,做到安全(消防)、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审核公司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制订生产岗位对人体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使之达到国
家标准要求;
(5)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审核及质量方面的检查,及时改进技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7)掌握公司主要运营过程中事故产生的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监督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工作,主持召开月度安全保卫工作例会;
(9)制定、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0)负责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行使安全奖惩建议权。
5.安委会成员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
(3)组织对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施工班组等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上报本部门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部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员的作用。
篇2: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总则
1、根据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负责、国家监管、群众监督”安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监督管理决策机构,并通过安全生产科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
3、各部门执行国家、市的安全政策,执行公司“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管理,并受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领导。
4、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强化公司安全、防火监督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优质”的生产,为实行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提供坚实安全保证。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财务、销售、综合办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1名(由安全生产科负责人担任)。
2、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安全生产科。各单位指定专门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科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研究决定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
2、听取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审查公司安全、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组织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作方法
安全管理委员会执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委会,听取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遇特殊情况由安全生产科负责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附则
篇3: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关键词: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结构,职责,运作机制
在美国,几乎每所大学都设有一个负责全校课程的添加、调整和淘汰等各项课程事务的课程委员会。那么,课程委员会是一个什么组织?由哪些人组成?承担什么职责?如何运作?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的性质
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在章程或手册中阐述了其在大学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及职责。基于各大学的自身特点,尽管章程或手册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论及课程委员会在大学中的组织属性。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课程事务评议委员会,是教师评议会内设的众多委员会中的一个,与教师事务委员会、教育公正和校园环境委员会、教师权益委员会、本科教育委员会等具有同等地位。爱达荷大学(Idaho U-niversity)在课程委员会章程中也明确指出:“课程委员会是教师评议委员会内部的一个委员会。”[1洪堡州立大学(Humboldt Stare University)教师手册说明:“综合课程委员会是大学评议委员会内部设立的一个常设委员会。”[2]富勒顿学院(FullertoCollege) 在其课程编制手册中提及:“课程委员会是教师评议委员会中的一个小组委员会,由来自每个部门的代表和来自每个社区学院的代表组建而成,负责促进课程编制和审批课程提案。”[3]罗得岛学院(Rhode Island College)的课程委员会则有所不同,其章程指出,课程委员会是罗得岛学院理事会内部设立的委员会,因此要遵从理事会所有的要求和规章。[4]
除了大学层次的课程委员会,很多大学的院系也有课程委员会,而一些多校区大学还建立了分校区课程委员会。院级课程委员会和分校区课程委员会的主席一般都是大学课程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有些学院课程委员会还设有分会,如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医学院课程委员会下属6个分会,即第一年和第二年的课程主任委员会、临床课程主任委员会、计算机辅助教师委员会、评价委员会、教师发展和课程目标委员会。[5]
课程委员会作为一个教师常设委员会受教师评议会的领导。教师评议会由全校范围内的教师代表参与,负责对大学内重大学术事务提供咨询和审议。如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文件规定,大学教师评议会是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教师代表机构,在关于大学教育利益问题和牵涉到一个以上学院教师教育问题的所有事项上,获得法定授权。此外,评议会对可能影响到大学教育目标实现的所有事情上,被认可作为一个咨询顾问,对校长负责。[6]对于更多的大学而言,教师评议会更像是美国独立战争(1774~1789 年)期间的“大陆会议”,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咨询和审议,而不是立法和决策。[7]教师评议会的性质,决定了其下属的大学课程委员会的组织性质和主要职责,即大学课程委员会主要是作为一个咨询和审议的委员会,负责全校课程的添加、更改和删除工作,协调各学院、分校区和学校的课程,既要保证课程达到学术标准,也要保证课程的开设价值,如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同时还要兼顾资源配置,如要有支持课程开设的人员和设备等条件。
二、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的结构
大体上,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是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课程专家代表、各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等组成的合作体。
在2010~2011 年度,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课程委员会有27 名成员,而在2011~2012 年度和2012~2013 年度,该校课程委员会均有28 名成员。可见,不同时期该校课程委员会成员总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包括至少17 名委员是由各学院和几个主要的分校区选举的,另还包括2 名本科生委员、1 名本科生咨询委员会成员、图书馆馆长、研究生项目和课程咨询委员会主席等。课程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行政代表和学生代表任期1 年,除非另有规定。在特殊年份,代表和章程委员会为了平衡成员之间的关系,会指派评议员在该委员会里任期1 年。只要有可能,委员会中超过一半的教师代表的任期应延长两年。评议员不能在一个给定的委员会中连任超过6 年,同时委员会主席不能连任超过3 年。委员会主席由代表和章程委员会在同教师评议委员会主席商讨的基础上,每年选任产生。[8]罗得岛学院课程委员会由24 名成员组成,包括14 个系的教师成员、通识教育委员会主席、6 名行政管理人员、2 名本科生代表和1 名研究生代表,所有成员均享有平等投票权。[9]在课程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中,同一个学院在同一个时间段只能有1 名教师成员,但通识教育委员会主席不占用其所在学院的委员会成员的名额。[10]西彭斯堡大学(Shippensburg University)课程委员会由18 名成员构成,包括3 名院系主任、2 名本科生代表、1 名研究生代表和12 名教师成员。[11]
这3 所大学课程委员会成员构成总体上类似,都要适当权衡各学科领域、各利益团体的利益,但3 校基于各自校情又略有不同。如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除主校区外,还有23 个分校区,因此要兼顾分校区的利益,几个主要的分校区均有1 名成员。
从课程委员会成员的来源看,与课程相关的人员,如教师、学生、课程专家、行政管理人员都包含在内。之所以如此,是基于一个联合教师、学生、课程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一起为课程而努力的理念。1966 年,为了描述学术管理的优化系统,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美国教育理事会(ACE)和高校管理委员会(AGB)联盟,公布了一个直到现在还在坚持的《关于高校管理的联合声明》。这一声明指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其他人中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就要求他们不仅要多多沟通,而且还要“联合规划和努力”。[12]课程问题上的决策,需要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原因是课程结果会影响到所有人。课程的决策与整个团体越来越有关,且与整个团体有直接利益关联。因为课程不再是某些专家们完全操纵和享受的“秘密花园”。[13]
从课程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比例来看,教师占据主导地位。以教师为主体组建大学课程委员会,让教师参与课程所有阶段的决策,赋予教师对课程编制的所有层面一定的权利,不管是涉及具体课程,还是更大范围上的培养方案。因为教师是参与决定学术事务的人员,他们是真正的管理者,而不仅是员工。[14]
从学生参与课程委员会来看,体现了大学对课程的基本受用者———学生权利的保障。学生,特别是在大学中间阶段的学生应积极参与课程实施的全部工作,因为他们是课程的主要或基本受用者。[15]大学因为学生而存在,大学课程是为了帮助学生系统地、有目的地、深入地思考自身教育。大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学生将更好地了解他们身处的大学教育、学术环境和教育决策的重要性;(2)在决策过程中,学生将在对大学课程和适当选择辅助课程仔细斟酌的基础上,制定个人的教育计划;(3)学生将更好地了解他们个人与所选择专业有关的学术特点,并调整和强化个人行为,以便成功完成所选的学术计划;(4)通过参与探索和决策,学生将增进、提高和发展他们在富有生产力的学术和专业生活方面的知识及潜力;(5)学生将认识大学课程委员会的基本运转,知道政策和程序是如何通过的,从而有效获取学术资源。[16]
校长通常不是课程委员会成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校长层次的管理者在课程运作中没有发挥作用。分析以下图表可以得知,级别高的行政管理人员在课程规划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他们主要负责学院层级的课程规划。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在资源、评估及调整方面的影响是最明显的。相反,教师直接参与具体课程的创建、编制、实施和评估,其任务侧重于与学习过程密切相关的决策。在学院层面上,教师扮演的角色并不那么重要,虽然在一些高校,他们可能会协助收集资源和定义大学的使命。[17]因此,基于各种角色不同的职责限定,特别是在巨型大学,校长的职责相对于学术决策的制定来讲,更注重对外关系和筹款。[18]再者,许多学者相信最好的课程管理是实现最小的管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应学会放权,应全权委托教师去发展符合学科和个人利益的课程和培养方案。
总之,课程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既以教师为主体,又有行政人员和学生等的参与,从而既保证了课程的学术标准,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使课程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实践的可能性。
三、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的职责
大学课程委员会提供课程提案审批过程的指南;监督课程审批过程的标准;审议、评价、批准或否决各院系提交的课程提案。同时,大学课程委员会通过指导、宣传和监督,确保课程反映学术进展、适应社会需求,以服务于大学的使命和目标,并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课程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评估以及批准或否决所有的课程提案,其中包括来自各部门、各学院以及没有课程审议权的分校区所提交的课程提案,以此来限制课程注册。对于学术原因受限的提案,倾向于采取批准或否决的手段;对于资源原因受限的提案,倾向于协商或审查的手段。此外,课程委员会通过研究现行学科和课程,基于满足学生的需求、服务联邦的机会而为课程增改提供建议;制定学科和课程评估的标准,以及建议学科和课程提案的处理程序;监督下属的通识教育和写作等委员会的工作;保持大学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的联系,以利于课程程序的实施。[20]为了保证课程运作的顺畅,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还要求各学院都要设立专门负责课程的职位,与大学课程委员会就课程相关事务保持紧密联系。各学院应指派一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课程委员会的协调员进行联络,同时他也负责向学院教师传递课程信息和提供课程咨询。教师评议办公室应召开定期会议,还要通过事先指定的联络员更新程序和政策上的变化,并提供一个交流思想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大多数学院都有一位熟悉有关课程程序的成员,担任“课程事务助理”。他们对课程的审查过程有很大帮助。[21]
罗得岛学院进一步细化了课程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尽管课程委员会每个成员都是某一领域的代表,但他们共同的职责是从整体上针对课程行使他们最好的判断力,成员在会议的讨论和表决中行使这一判断力。经验表明,为了更好地行使这一判断力,成员需提前“做功课”,在会议前阅读和消化材料。课程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中努力建言献策。有时,成员需组成小组委员会进行讨论或进行专题研究。成员也发挥着联络的功能,既从整体联系着大学,又与自己领域紧密相连,这包括回答问题、提醒人们关心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协助不熟悉课程委员会运作程序的人们编制提案、确保课程提案包含研究领域的一些相关问题、随时关注自身领域的发展,等等。[22]
下面以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一门新课程的产生过程为例,更直观地阐述校、院、系三级课程委员会各自在其中的职责。由于一门课程或一个课程体系受学科的影响最大,因此,课程设置的第一个环节是系课程委员会对课程提案的审查,主要审查课程的具体内容,考虑更多的是课程的学术价值。第二个环节是学院课程委员会对课程的审查,在系课程委员会商讨的基础上,主要审查课程提案与学院战略性的课程目标是否一致,同时,确保新设课程不与学院其他系所设的课程重复和冲突。第三个环节是大学课程委员会对课程提案的审查,确认课程符合学校的要求,在整体上保证各学院或各校区的课程质量,保证学校层面课程的连贯性和持续性,保证各学院的课程不重复,以及课程预期达到的目标、学院的教育目标和大学的教育目标三者间不互相冲突等。总之,不管是学校的课程委员会,抑或是学院的课程委员会,它们的职责都是为了确保所有课程的连贯性和质量,新提议的课程和现有课程不重复,并且有一个规范的课程审批程序来修改和创建新课程。[23]
四、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本身有一套系统、成熟的运作机制,以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责。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2007 年的课程报告提及课程委员会的运作机制。课程委员会在一个学年中定期开会,通常是从9 月份到次年5 月份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课程委员会可能否决、保留或将课程提案退回原提议单位,以便在批准该课程提案之前获取更多额外的资料。在任何情况下,课程委员会的决定都将告知原提议单位。审批一项课程提案所需花费的时间,在常规学年里,课程委员会将会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行评议。[24]非课程委员会成员的教师,甚至所有大学成员,都有资格参加会议,但座位是有限的。虽然这并不意味着赋予这些人话语权,但课程委员会通常会听取有益的建议。[25]
篇4: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关键词: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党委权力;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4)03-0015-04
依法治校与大学章程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与重点,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切入点与突破口。完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治校和大学章程的核心问题之一。完善大学学术委员会就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一、学术委员会与党委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党委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与党委权力的关系,涉及到学术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称《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在高等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以下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称《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10条第2项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委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可见,党委和学术委员会都有权对学术事项进行管理。其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学术委员会对全部学术事项进行管理,而党委仅对重大教学与科研事项进行管理;第二,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的权力是“评定”,而党委对学术事项的权力是“讨论决定”。问题是“评定权”与“讨论决定权”有什么区别,更关键的问题是“重大学术事项”的边界在哪。
从全国高校章程的实践看,大多数高校试图通过穷尽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以明确学术委员会与党委的权力边界。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提请核准稿)》第31条列举了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计划方案等六项职责。《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提请核准稿)》第25条列举了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等七项职责。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第15条更是列举了学术委员会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等九项职责。这种详列学术委员会职责为大多数高校章程所采用,可能是因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10条已经对党委职责详尽列举了八项,而《高等教育法》对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仅列举了三项,且没有配套法规,不足于避免党委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度干预或介入。
我们认为,党委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应当限于事后救济,党委行使监督权,对违法或不当的学术决议做出撤销决定,也就是说,“党委讨论决定重大教学与科研事项”的含义应当解释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违法或不当决定予以撤销。这样,党委既尊重与支持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又形成了对学术委员会的有效监督,符合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的职能,体现了党管大事的思想。这是因为,党委是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的重要力量,发挥着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实施的纽带作用,而大学发展的基本逻辑是学术本位。
二、学术委员会与校长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校长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可见,从法律规定看,校长没有学术权力的决策权,只能为学术活动提供管理与服务。不过,实践上,校长对学术事项干预颇多,出现了学术事务行政化的严重问题,没有切实落实教授治学和学术自治原则。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学术组织成员的组成比例、任职条件、产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留给了高校。高校大多受我国官本位思想影响,设置了有利于校长的学术组织与议事规则。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高校大多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将大学视为其附属事业单位,政府包揽高校的所有事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了强化学术权力,防止学术事项行政化,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学术组织中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的专任教授(含副教授)的法定比例,还应当规定成员的资格、产生与任期、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追究等。可喜的是,教育部正准备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学术组织的组织规则加以规约。,当然,学术评价标准、学术奖励规则、学术发展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权还是应当留给学术组织。这是为了激发学术力量并给予保护。不过,为了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校长像党委一样应当拥有对学术事项的适度干预权。校长干预学术事项的具体形式有:校长为学术组织的当然主席;校长参与制定学术组织章程或规程;校长聘任与解聘教授。
三、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制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称《学位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具体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即审查通过申请学位名单,确定研究生考试事宜,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可见,与学术委员会一样,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属于大学内部学术组织。问题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两者地位等同,还是学术委员会地位高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地位高于学术委员会?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高校章程实践看,一些高校规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例如,《武汉理工大学章程(提请核准稿)》第54条第2款就明确指出,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这实际上承认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属于学术委员会的地位。而教育部刚刚公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第3条与第17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其可以就学位评定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这实质上表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的学位评定职责是从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职责中独立或剥离出来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学术机构一样,也应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
不过,我们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应当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一,这是现行法律的隐含要求。《学位条例》和《高等教育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没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从法律的文义、上下文和目的等来看,还不能从这两部法律中得出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属于学术委员会的解释。第二,这是学术权力制衡的需要。与行政权力一样,学术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到学术委员会一家之手,因为绝对的集中产生绝对的腐败。不仅行政权力要求分工与制衡,而且学术权力也应当适当分工与制衡。不过,学术权力的分工是指学术机构之间的权力分工,而学术权力的制衡主要是指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适度干预。第三,这已成为许多高校的普遍实践。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提请核准稿)》第31条与第32条就没有区分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地位的高下,亦即,两者具有同等地位。简言之,学位评定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专司行使,不受学术委员会的干预,学位评定事宜的议事规则则由行政权力作为制衡需要加以制定。
四、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学术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制衡问题。《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不过,实践上,不少学校设立了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高校教育教学事宜。例如,《苏州大学章程(草案)》第67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和审议机构。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校长聘任与解聘教师,但没有规定其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也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享有此项权利。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立更多是来自大学的实践。例如,《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4条规定,设立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职称聘任事宜。简言之,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都来自高校的实践。
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样,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都属于学术组织。从法律规定看,教学委员会应当隶属于学术委员会,因为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显然是从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中分离出来的。更关键的问题是,职称评审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从目前全国的职称评审标准看,评审标准既包括科研要求,也包括教学要求。从这个角度看,职称评定委员会似乎应当从属于学术委员会。不过,从权力制衡和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看,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也应当独立于学术委员会。此外,若将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都设置为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则容易将学术委员会异化为学术管理机构,而背离其学术评价的核心职能。由此,教学委员会应当专司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计划方案、教学改革方案、教学质量评估、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名师与成果、教学实验室建设等教学事宜的审议、评审和审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专司职称资格审查、职称评审标准与办法等职称事宜;而学术委员会专注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道德等纯学术事宜。
五、学术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与民主管理权力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法》第43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高等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对高校的基本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高校领域的具体贯彻,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7条进一步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内分配方案、教职工聘任与考核、校内管理制度等享有听取报告权、提出意见与建议权以及讨论通过权。可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学校的所有事务提出意见与建议,其中当然包括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制度、学术发展规划和学术决议决定的建议与批评权。学术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实质上主要是民主管理权力对学术权力的监督。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术权力的提出意见与建议权,既保证了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高度权威性,又体现了教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权的具体落实。
六、学术委员会与学院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大学纵向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改革开放后,最早确立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高校可能要属吉林大学,其原因是新世纪的吉林大学是由六个高校合并而成的,是为了解决学校的内部管理与治理结构问题。这得到了许多高校实践的认可。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事项,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实践中,有的高校,与校级设置类似,在学院也设置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例如,《苏州大学章程(草案)》第100条与第101条规定,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行使学术评价权与学位评定权。在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机构臃肿和成员重叠度高的弊病。这种模式实质上是校级学术机构的翻版与复制,没有考虑学院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学校纵向治理结构的分工与平衡,也没有体现制度创新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有的高校在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将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例如,《吉林大学章程》第37条与第38条规定,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设立教授会,履行教授治学与民主管理的职能。在这种模式下,教授会的学术职能与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交叉太多,其民主管理职能忽视了除教授外的教职工的利益诉求途径和民主权利,与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交叉过多。一些高校在学院仅设立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主要行使学院的所有学术评价与发展职责,兼具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章程(暂行)》第37条规定,学院设立教授会,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审议与评定职能。这种设置避免了机构臃肿和职称交叉的问题,也理顺其与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设置还厘清其与校级学术机构的关系,保障了学术权力的独立性,解决了学校与学院在学术事务方面的权力边界。学院设置的学术机构与学校设置的学术机构没有上下隶属关系,学院设置的学术机构在其学院学科与专业内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学校设置的学术组织对学院设置的学术机构仅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学术委员会是大学的法定重要内部治理机构之一,是依法治校与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维护大学学术独立与自由的重要组织保证。完善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就要处理好学术权力与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的关系,就要合理界定其与其他学术机构的隶属关系与职能分工,就要理顺其与学院学术机构的关系。
篇5:安全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安委会主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销售部、技术中心、质检处等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技术中心、质检处等参加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5.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组织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篇6: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维护工程施工的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
1:在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制订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总经理审定后)颁发和实施。
2: 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配合人力资源部对新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中的一级教育与考核,并监督检查二、三级教育考核执行情况。
4: 按规定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作业证的发放和复审工作。
5: 负责组织每年一次全体员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6:在党政领导下,组织做好综合安全大检查以及季节性和节假日的安全大检查。
7: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合同、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8:定期召开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项目和个人。
10:组织特种人员的健康查体、预防职业病发生,参与处理工伤鉴定。
11: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检修、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12: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工作。
13: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14:参加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15: 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发现违章操作,有权制止或令其停止工作。
16:总结安全检查结果,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
1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篇7:安全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范文
安委会主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2、3、4、5、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建立、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6、7、8、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有关部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门进行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期间不擅离职守。
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组织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9、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10、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
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
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职责
安委会主任是企业生产的第一安全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
安委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安委会主任领导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全办开展工作。
2、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安委会主任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各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安委会主任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7、公司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8、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篇8: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5月28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安全文化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会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会长赵铁锤讲到了上述话语。
安全文化工作委员会从2012年5月开始筹备,成立之后将推动文化创新、文化自信、文化兴国;广泛宣传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及时传播优秀的安全文化艺术作品、产品;整合社会文化艺术资源,联系带动安全生产领域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各类企业等,开展安全文化艺术服务;开展安全文化艺术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艺术各类展演、创作、交流、会议和研讨等活动;促进安全文化艺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安全文化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加快推进分支机构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协会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整体实力的又一发展步骤,是为推动我国安全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建立的重要社会组织和支撑服务体系。
安全文化建设已经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在企业管理中得到不断强化。安全文化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单位绝大部分是企业,并将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供服务。
赵铁锤会长说:“全社会正在形成共识,安全文化不仅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而且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本质安全,必须大力建设企业的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工作委员会要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中心工作,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也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挖掘发现更多的基层先进典型,总结、宣传、推广,通过文化的感染力和号召力,带动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事业。”
篇9: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
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各地对区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
第一,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资格,就是《选举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二是当选资格,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本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些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资格的人,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才能被确认为有效。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个规定把代表资格审查这项职责明确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就是说,区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由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法律的规定,区县人大代表当选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径:一是主要途径,就是每隔五年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二是补充途径,就是任期内代表因故出缺,原选区通过法定程序的补选。这两种途径获得的人大代表资格,在换届选举期间,有选举机构依法操作,选举结果在报到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之前,已经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宣布;在代表补选期间,是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组织进行的。所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更显现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和主任会议组织的代表补选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都是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进行的,为此,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只要对当选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名、协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过程,选举方式、得票情况、当选依据等环节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就可以了,所形成的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报告及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公告就行了。但是,这一法定的程序是绝对不能被旁落或忽视的!
第二,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是否合法。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依法、按顺序进行投票选举的结果,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应依法、按顺序严格进行。因为,这不仅是法理逻辑的必然,还是维护政治制度严肃性的需要。首先,人大代表不但组成了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还经法定程序组成了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其次,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不仅是选区选民政治意愿的集中反映,还是各级组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依法运作的结果。所以,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不但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还应当具有严肃性和顺序性。从根本上来说,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织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因此,依法有序地对代表资格终止进行审查,不仅体现了对原选区选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还体现了对人大制度、人大代表资格法律地位的尊重和维护,必须要严肃、认真的对待。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把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把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职责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法》界定有六种情形,加上代表任期内死亡的共有七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发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都要及时、认真核准,防止道听途说和差错的发生。事实核准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作出关于终止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同时还应对缺额代表进行补选等工作作出相应的报告。常委会依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关的决定或决议,一方面予以公告,另一方面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第三,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变化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变化,本文指的是除代表资格终止以外的两种特殊情况,也就是《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一是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二是对恢复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这是一项非常严肃、仔细的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依法认真开展,否则权力机关对自己组成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事不问不闻,不但显得不严肃、不负责,还会造成不依法办事的不良影响。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其代表资格没有终止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在执行这项规定的实际工作中,本文认为,有三个环节需要注意和把握:一是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况;二是审判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三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核准情况,适时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当前面所列情形消失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凡代表还在任期内、资格没有终止的,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接受和处理选民对人大代表资格问题的反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都规定选区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有监督权,甚至可以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实践中,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大代表日常工作的监督中,也有相当部分表现在选民到区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问题的信访中,所以区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交办,认真地对选民涉及代表资格问题的信访作出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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