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安全知识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编者按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配合本《条例》的宣传贯彻,本刊特邀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组织编写了烟花爆竹安全系列知识,分期刊登,希望有助于读者学习。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条例》。
第一篇:安全知识论文范文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7)
(接上期)
1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基本要求如下: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对其安装、改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維修活动。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17.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开展哪些监督检查工作?
答: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取缔非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2)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4)对检验机构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并且对是否及时完成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5)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争议;
(6)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违法、违规举报的调查处理。
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遵守相应规定的主要监督内容有哪些?
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监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是否遵守了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
(2)不得安装由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得在压力管道上安装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
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得在压力管道上安装出厂资料不全以及没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不得安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不得在压力管道上安装应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
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安装规格型号与工艺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不得安装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不得改造报废的锅炉、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和未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为承压锅炉;不得改造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出厂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不得改造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改造规格型号与工艺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4)不得维修出厂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不得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维修未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5)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的工作,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压力管道安装的工作,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6)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1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履行规定义务情况的主要监督内容有哪些?
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监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是否履行了以下义务。
(1)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3)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等存在安全性能问题的,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4)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特种设备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管相关特种设备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档。
20.对承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监督检验工作要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其认真履行监督检验职责。一般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 监督检验机构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当发现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时,是否予以制止;
(2) 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时所发现的问题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对一般问题,是否出具了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是否出具了监督检验意见书,严重问题是否及时报告设备安全维修改造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监督检验机构是否及时完成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21.承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有两方面工作,一是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二是对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除此以外,还要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遵守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2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主要检查许可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现场管理5方面的内容。
2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如不履行施工前书面告知或者验收后移交技术资料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而交付使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林 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二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1)
编者按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配合本《条例》的宣传贯彻,本刊特邀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组织编写了烟花爆竹安全系列知识,分期刊登,希望有助于读者学习。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条例》。《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 国家对涉及烟花爆竹的哪些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答: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哪些人员需要经过培训、考核?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6.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依法申请取得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9. 运输烟花爆竹应该遵循什么规定?
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0. 依法取得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1.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1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12.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3. 哪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14.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5. 依法取得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16.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7.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采取哪些措施?发生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未完待续)
编辑 海岩
第三篇:学生安全知识获得途径及安全教育形式的调查研究
学校的安全教育是一项培养学生树立自护自救的观念,增强自护自救的意识,掌握自护自救的知识,提高自护自救的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中小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文件,有力地指导了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但是学生意外伤害的发生率仍持续呈逐年增长趋势。这样的一个局面提醒人们对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途径进行思考:学生只有掌握安全知识,才具有规避各种危险的能力。那么,学校、家庭乃至社会教了什么?怎么教的?学生学到了什么?怎么学的?为此,我们对全国八省市中小学学生安全知识获得途径、教师及家长的安全教育的形式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基础调查。
一、 研究方法
1.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涉及我国八省市(天津、山东、福建,河南、吉林,陕西、甘肃、四川)城市、县城、乡镇计55所中小学学校的部分学生(小学三年级至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家长以及教师。
2.调查方法
(1)结构性访谈。自行编制访谈大纲。参照城乡、年龄、性别等多个纬度对334名中小学生、245名中小学学生家长以及329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结构性访谈。访谈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个别访谈或集中访谈。
(2)问卷调查法。自行编制学生、家长、教师三种调查问卷。家长问卷和学生问卷配对发放;考虑到性别、科目、任教年级的平衡,教师问卷随机发放。问卷由当地教育局通知各学校协助发放给学生和教师,家长问卷由学生转交给家长,然后由学校收回交给当地教育局统一寄回。共计发放问卷14800分,回收问卷11467份,回收率为77.5%,有效问卷11243份,有效率为98.1%。
3.数据处理
应用SPSS统计软件包对回收的问卷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主要采取的方法:频数统计,非参数检验。
二、 调查结果与分析
1.学生安全知识的获得途径
学生访谈的资料显示:学生获得安全知识的途径主要来自于家长叮嘱、学校教育、电视节目,社区宣传,课外书籍,生活经验(亲身体验),网络等。比较而言,县城及乡镇学生更倾向电视节目,城市学生还依赖网络。
学生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学生获取安全知识的途径依次为:在学校上过安全课;看电视、听广播;家长给我讲过;自己看过这方面的书。(见表1)。
比较而言,城市学生的家长经常给孩子讲过安全的问题,学生自己主动看相关书籍的比例较少;乡镇学生的家长讲过安全知识的比例较低,因此,更多的乡镇学生是通过自己看书和同学互相介绍的途径获取安全知识;县城学生从学校安全课和同伴互相介绍的途径获取安全知识者较少。在学校开设的课程中,学生主要从品德(历史)与社会课、体育与健康课获取安全知识,其次是综合实践活动、语文课、科学课,其他课程的有效人数的选择在10%以下。
2.安全教育的形式
(1)学生喜欢的安全教育形式。访谈学生的资料显示,学生普遍喜欢的教育形式包括:教师举例讲解,演习,看相关电影等。由此可以看出,学生喜欢的主要是与生活紧密结合,有详细例子,或亲身体验到的教育形式。教师讲解的安全知识只有与生动的实例结合,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达到使学生所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目的。学校通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形式有:班会、队会、升旗仪式上教师叮嘱,黑板报宣传,专家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教育图书,广播宣传,参观消防表演,学生自编安全情景剧,心理咨询的开设,相关影片展播等。其中出现最多的三种形式为:教师在班会、队会上的主题讲解或升旗仪式上的叮嘱;专家讲座(警察,火警等);各种相关资料的展示(黑板报,宣传栏,广播,影片等)。
(2)家长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式。家长访谈的资料显示,家长一般采取交谈、说教的方式,随时随地,结合日常情景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比如孩子离家出门前,家长一般会提醒孩子不要在路上骑快车,不要追跑打闹,不要吃路边摊的食品;孩子上网时家长一般会强调不要到不健康的网站,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要轻易把自己的信息告诉别人;家长使用电器时会教育孩子使用的正确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有的家长和孩子一起观看安全教育电视节目,一起读安全知识小册子,会和孩子一起讨论一些安全问题。家长认为一般孩子(尤其是女孩)很喜欢案例教育和电视中的教育,这样的效果也非常好。还有些家长主要根据学校发的有关资料,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或者专门为学生买一些比较适合他们的青少年作品。所有家长认为,通过看书看报的形式进行的安全教育不如学校的效果好。
家长的问卷调查显示:家长对学校安全教育形式的选择依次为:“多进行操作练习”、“设专门课程”、“请专业人员讲解”以及其他教育形式(见表2)。
(3)教师采取安全教育的形式。教师访谈的资料显示,教师常采取的安全教育形式有:说教、讲座、播放专题录像片、图片、展板、黑板报、发放手册或规则、实践、专门课程及其他一些形式。其中,说教方式是最常用的一种。老师在日常学校生活中可以很灵活的采用说服教育的形式,既可以在专门的班会、周会时间段里,也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向学生和家长发放安全教育手册也是绝大多数学校都采用的一种安全教育方式。多数学校定期请交通、消防、法律专家做安全专题讲座。播放录像片也是比较常用的教育形式,可以比较系统地呈现安全教育的内容,如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抵制毒品、反邪教等。条件较好的学校会自己做一些关于安全的图片或展板,摆放出来供学生学习和参观。也有学校组织学生去外面看安全图片展。具备条件的学校还会开展一些实践形式的安全教育,如:有些学校组织过消防演习,还有就是去消防大队参观,或者去劳教所听少年犯的现身说法等。有的学校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定期通过红领巾广播站广播安全方面的小知识。多数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城乡学校在采取的安全教育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受条件限制和重视程度的影响,农村学校很少采用播放录像片、做展板、演习等安全教育形式,多是简单说教。学校采取的安全教育形式也体现了年级差异。如某小学组织一、二年级学生参观写感想,而对高年级学生主要采取实地演习等活动,组织他们进行一些研究性的安全学习。
教师的调查问卷显示,教师通常采取的安全教育形式依次为:阅读安全规则、联系案例引导学生讨论和分析安全问题、阅读安全读本、张贴安全宣传画或者举办安全展览、观看有关安全的影视等(见表3)。
比较而言,城市教师采用的安全教育形式更为多样性,特别是安全演习、模拟情境训练等体验教育方式城市教师的选择高于县城和农村教师,而县城和农村教师经常采用阅读安全规则或安全读本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张贴安全宣传画或者举办安全展览、观看有关安全的影视等教育形式在城市、县城以及乡镇教师中都比较常用。各学段教师的教育形式有所差异。小学教师经常采用阅读安全规则或安全读本、张贴安全宣传画或者举办安全展览、观看有关安全的影视、模拟情境训练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中学教师喜欢采用联系案例来进行讨论和分析安全问题的方式进行安全教育。
三、 讨论
1.学生获取安全知识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半数以上的中小学学生选择获取安全知识的途径主要来自于在学校上安全课,看电视、听广播,家长讲,自己看过这方面的书。1996年初,教育部、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等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之后,教育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开始将学校安全教育制度化。同时要求,通过教学计划的调整,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从本次调查来看,中小学学生获得安全知识的途径之一是“在学校的安全课上”,排在第一位,说明了我国政府部门的政策导向是正确的,也证实了学校的安全教育是一条非常重要、非常有效的途径。途径之二是“看电视、听广播”,电视与广播的优势在于内容生动,学生喜见乐闻而且印象深刻;途径之三是“家长给我讲过”。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常识教育,其优势是无人能取代的。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家长的安全意识有关,城市学生的家长安全意识比较强,经常给孩子讲过安全的问题,乡镇学生的家长安全意识较为薄弱,给孩子讲过安全问题的家长不到半数。途径之四是“自己看过这方面的书”,带着问题找书看,是高年级学生、农村学生比较常见的自学方式。途径之五是“同学互相介绍”,同学之间一旦有了共同的话题,就很容易引起深入的探讨,既能相互开拓视野,同时也与同学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其他途径还有:社区宣传、生活经验(亲身体验)、网络等。
2.安全教育的形式重“说”轻“做”
家长一般采取交谈、说教的方式,随时随地,结合日常情景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教师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采取了多种教育形式。教师经常采取的教育形式依次是阅读安全规则、联系案例引导学生讨论和分析安全问题、阅读安全读本、张贴安全宣传画或者举办安全展览、观看有关安全的影视、进行安全演习、模拟情境训练等。无论小学或初高中教师,他们都同等喜欢采用联系案例来进行讨论和分析的教学方法。整体看来,学校安全知识教育是以教师对学生的叮嘱为主,以学校开展的相关活动为辅,而实践性活动较少。教师的叮嘱、讲解有利于加深学生对安全知识的记忆与重视。但反复讲解也存在两大缺陷:首先,反复的叮嘱会造成学生的逆反心理,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如初、高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他们可能会对教师的反复叮嘱产生抵制心理,结果是恰恰忽视安全知识。其次,教师叮嘱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它完全依赖于教师主观意愿,有极大随意性。因此通过这种形式获得的安全知识是相当零散的。相对初中和高中教师而言,小学教师安全教育形式更显得丰富。相对县城和农村教师,大中城市教师采用的安全教育形式更为多样性。对于安全演习、模拟情境训练等参与式教学方式的使用,小学比中学多,城市比县城和农村多。这些学段和地区的特点与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关,与经济条件的差异有关。
四、 建议
1.处处渗透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工作应该渗透到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以及习惯养成的日常生活中,不仅是在安全课、品德课上进行的安全教育,还包括体育课的安全教育、实验课和劳动课的安全教育,外出活动时的安全教育以及日常行为的安全教育。要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学生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
2.提倡参与式教学方式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各种紧急事故的演练,通过逃生、救护演练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的实际能力。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活动时间自主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主题活动,包括演讲、小品、游戏、角色扮演、竞赛等,发挥学生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
3.抓紧安全教育资源的开发
观看有关安全的影视作品、阅读安全规则或安全读本、张贴安全宣传画或举办安全展览,是学生喜欢的也是教师较常用的几种教学形式。但现有的资源较少,特别是有关安全的影视作品稀少而且内容零散。分析现有的关于安全教育的读本,虽然版本不少,但质量不高,知识较陈旧,没有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成长特点,也没有关注儿童青少年的学习与生活特点。要组织专家抓紧对安全教育资源的开发,并作为学校必备的教学材料。
4.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邀请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走进学校开设安全教育的专题讲座,是一种中小学生喜欢的而且效果不错的一种教育方式,既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也能保证专业知识的科学性。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参观安全教育展览,直观的图片、实物可以对学生产生较大的震撼力。同时,加强校际之间的经验交流也是很有必要的。(责任编辑刘永庆)
作者:刘艳虹 顾定倩 张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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