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精选15篇)
篇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2]28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与监管工作计划》(沪建安质监[2012]12号)安排,现定于自3月下旬起,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五)《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1]970号);
(六)《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沪建建管[2009]64号);
(七)《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申报、考核补充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95号)。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重点为:
1、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持证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
3、聘用三类人员履职证明;
4、与资质类别相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聘用情况。
(二)在建项目安全管理情况,重点为:
1、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
2、现场安全状况。
三、检查重点
(一)2011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企业;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企业;
(三)建筑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
四、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各施工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各相关行业协会及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做好宣传工作。
(二)监督机构抽查:各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抽查本区域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总站督查:自4月9日起,市安质监总站将组织开展重点督查。
五、检查处理
各级监督机构将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理。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代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篇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县要求,有县委县政府、安全局、消防队等相关单位,于2009年5月17日开始对我县在建工程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电。1.大型起重设备。限位器是否灵敏、有无保险装置,指挥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履职到位,多塔作业有无防碰撞措施、与外电线路及塔机之间的安全距离能不能保证,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纲丝绳磨损是否超过报废标准,龙门架楼层卸料平台两侧有无防护栏杆和防护门,进料口有无防护棚,卷扬机地锚是否牢固,滑轮翼缘是否破损,架体的稳定程度,是否按规定运送荷载,有无日常检查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2.脚手架。是否按方案施工、立杆基础是否平、实,有无底座、垫木,扫地杆是否设置到位,架体与建筑结构的拉结是否按规定设置,杆件间距与剪刀撑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是否办理验收手续,杆件搭接长度、架体内的封闭情况,脚手架、密目网、水平网材质是否符合要求等。3.施工用电。施工用电的线路架设及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是否采取一机一闸一保护。4.高支模(或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是否经过审批(高大模板方案是否经过5人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立柱的稳定、支拆模板有无可靠的立足点、有无未拆除的悬空板、拆模前是否进行拆模申请,搭设完毕有无验收手续。5.“三宝”“四口”“五临边”及警示标志。“三宝”“四口”“五临边”是否符合标准,警示标志牌是否符合警示要求。
特此通知
郸城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篇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一、备案范围
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 按照要求分别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
二、时间安排
( (一) 自查核实时间: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
(二) 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核查时间: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2月24日。
(三) 汇总上报时间:2012年2月25日至3月15日。
(四) 省局抽查时间:2012年3月16日至3月25日。
(五) 审定公布时间:2012年3月26日至3月31日。
三、备案程序
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自查, 并将年度备案表、型式检验报告上报所在县 (区) 饲料管理部门, 县 (区) 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现场核实, 并上报所在市饲料管理部门。市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按《2012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要求进行现场审查,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提出备案意见, 同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四、相关要求
(一) 各地要高度重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 要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 将备案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 精心组织, 统筹安排, 不走过场。要按照《2012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实, 现场核查率达100%。
(二) 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的饲料生产企业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 一律收回、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坚决淘汰生产、检验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对没有按规定配备三聚氰胺检测设备或没有开展三聚氰胺检测的, 一律不予备案, 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三) 对没有按照要求组织生产、检验的饲料企业, 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到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我局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对备案不及时, 逾期没有进行年度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 我局将一律按未通过年度备案对待, 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各企业要认真填写备案表中的所有数据, 并应与饲料统计年度报表一致, 如有不符或连续二年不按时上报饲料工业统计报表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五) 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个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包括三聚氰胺项目) , 同时生产预混料的企业要求至少有一个预混料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免税检验报告不能代替型式检验报告, 对不能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但应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
每个企业上报3批次三聚氰胺自检报告 (原件) 。
(六) 省局将随机抽取10%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将注销其审查合格证, 全省进行通报;对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将上报农业部, 建议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七) 年度备案表用word形式打印, 一式3份 (企业、市、省各1份) 并加盖公章。
篇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在9月16日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上关于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要组织人员抓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省食安委部署的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和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两项活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地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地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重点是5种高毒农药的查处情况;
(三)各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各地查处假冒“三品”及超范围使用“三品”标识的情况;
(五)各地对生产环节指导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地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地对中秋国庆和秋菜生产上市监管情况。
2.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文档、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工作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整治工作全面汇报,主要包括:整治机构成立及方案制定,监管责任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实地检查。检查蔬菜种植基地、农资经营企业、“三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单位。
(三)查阅文件。查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文档、记录和有关资料。
3.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各市(州)农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请各市(州)农业部门于10月20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處。10月下旬,省农委将抽取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督查。
4.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本次督导检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次督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意见。
联 系 人:李小松董广夏
联系电话:0431-88906017(传真)
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
篇5: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厦建工〔2010〕118号
索引号:XM00116-54-01-2010-095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12-21]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落实,增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安全生产重要管理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实效的通知》(厦建工〔2010〕14号)及《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2008]23号)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教育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在我市备案的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来在我市建筑工地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厦建工〔2010〕14号”和“闽建建 [2008]23号”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具体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师资、考试大纲和考卷、培训学时、培训教育经费,以及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等。
三、请各建筑施工企业将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认真落实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对未认真按“厦建工〔2010〕14号”和“闽建建 [2008]23号”文件规定进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的企业和相关人员,我局将给予相应处理。
篇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开展“五一节” 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在建项目部,各县(市)、区安监站,市站各监督科:
为切实抓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五一”期间的安全稳定,现将市住建委《关于开展“五一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开展“五一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五一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2012-04-25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市市政设施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市城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在长各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监理等企业:
为切实抓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五一”期间的安全稳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五一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方式
本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施工、监理企业自查为主,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实行抽查;各施工、监理企业对所属项目部的检查工作必须于4月28日前完成。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针对雨季施工的特点,重点检查各施工现场的深基坑、高边坡安全状况;雨季施工的用电管理情况及防雷设施设置;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高大支模系统、临边和洞口的安全防护、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情况,施工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等。同时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安全工作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三、工作要求
(一)在长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应针对五一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所属项目的检
查力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施工项目部要建立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人员到位,通讯畅通。
(二)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要根据“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下发进一步处罚措施,并报市住建委工程处。
市住建委将在二季度质量安全检查中对上述工作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检查的项目和企业,予以严肃处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7: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指导,结合市政府安委会总体工作部署和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患”和“清剿火患”等行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开展检查,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村镇、园区工程)。
三、检查重点
1、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l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冬季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冬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各责任方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安全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4、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重点是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工作
1、组织机构。我局将成立四季度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监站),分管局长任组长,局城建科、建工处、安监站、稽查大队、公用处、建工处等负责人任组员。同时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所有本单位在建或在监工程进行自查。市建设局将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分条线进行督查,督查分组情况报局检查领导小组。
2、检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1)部署发动阶段(发文之日起至11月7日)。各单位针对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四季度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工作,发动在建工程项目迅速开展全面自查。
(2)督查阶段(11月8日—25日)。由安监站、城建科、稽查大队、公用处根据检查通知要求,分条线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督查,其中督查重点应突出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冬季防火安全管理情况,保障性住房、村镇园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督查结果将予以全市通报,凡被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工地,对已获得市文明工地的项目予以取消,项目经理、总监记不良行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指定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必须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为契机,全方位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重点加强对国发〔2010〕23号、建质〔2010〕164号等相关文件的宣传贯彻,要在开展检查整改治标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同时,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为契机,深入贯彻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大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防护工具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
3、加大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加大企业领导带班值度的检查落实,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安监机构要全面抓好落实,不断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力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各施工、监理企业将附表
1、附表
2、附表9于11月14日前报建设局安监站办公室。各督查组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认真填写附件3至附件9,于11月25日前报市建设局安监站办公室。
附表1:行业系统“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自改登记表 附表2: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自查报告表
附表3:专项整治—施工防火检查用表
附表4:专项整治—深基坑检查用表
附表5:专项整治—高支模检查用表
附表6:专项整治—脚手架检查用表
附表7:专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用表
附表8:专项整治—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用表
附表9: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汇总表
江 阴 市 建 设 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篇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 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 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服务营改增顺利实施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
货物劳务税、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地自查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点抽查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总结通报2016年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二)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温馨提示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检查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问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附件:
1. 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2. 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3. 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
4. 温馨提示模版
篇9: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摘 要:安全是煤炭企业“天字号”工程,对煤炭矿建企业来说,施工项目呈现点多面广、战线长等特点,安全管控难度较一般煤炭企业还要大。如何改变以往的走马观花式安全检查模式,使有限的安全监管力量做到重点突出、精准发力,切实发挥出安全监管的最大效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本文就矿建施工企业开展安全驻点督导的实施背景、实施步骤、思考建议,浅谈几点体会。
关键词:矿建企业;安全;驻点督导;思路建议
施工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是矿建企业的主要特点,也是矿建企业的安全管控难点。作为国内煤炭施工企业主力军,近年来,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创新管理举措,在坚持日常安全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缓慢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驻点督导,帮助系统梳理安全管理上的缺项和不足,为打造“安保型企业”夯实基础。
一、安全驻点督导的实施背景
(一)安全驻点督导项目的界定
需要进行安全驻点督导的项目一般指: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比较突出的重点管控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意识不强、水平较低、现场管理混乱,标准化考核未达到一级的施工项目;被上级单位挂牌督导或被当地安监部门及业主方要求整顿的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管理一般由上级安全管理体系与自主管理组成,自主管理不善或无序,导致出现上述情况即构成安全督导条件。
(二)安全驻点督导形成背景
日常安全检查一般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与项目部班子成员沟通等四种方式;有时由于时间不充足、工作面多或项目部提前做好迎检准备等诸多原因,掌握不了现场真实情况。而安全驻点督导工作选派专业人员组成督导组,现场驻点3-5天,通过座谈交流、跟班巡查、持表排查及随机抽考等多种形式全面真实了解现场日常安全管理状态,查找安全薄弱环节和生产系统存在的不足,全面诊断项目部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项目部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二、安全驻点督导的实施步骤
(一)加强组织部署
成立驻点督导工作小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工程、机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明确督导责任,确定督导方式,制定督导方案,对督查工作进行细化分解,使每位督导组成员了解工作流程,明确业务分工,做到有的放失;同时被督导项目也能根据方案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安全驻点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细化督导工作程序
督导组根据驻点督导工作实际,制定 “内容清单”,包括机构设置、隐患排查、“三违”查处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同时细化分工到每位专业人员。督导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围绕所列清单从严开展督导检查,紧盯重大隐患监控措施落实、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及系统缺陷问题分步落实等,强化督导工作流程,确保工作严实有效。
(三)从严履行职责
督导组采取不打招呼、随时抽查、实地巡访等形式,重点检查督导规定内容,同时座谈了解项目部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并跟踪解决。督导工作做到 “三查”:一查“规定动作”,看程序步骤是否规范到位,工作推进中是否有打折扣、搞变通的形式主义。二查“自选动作”,看具体措施是否反映实际、体现特色,是否有台前一套背后一套的“假认真”。三查“推进实效”,看工作安排是否合理有序,体现时间服从质量,解决现场具体的问题是否有不敢正视、避重就轻的不作为等。
(四)形成通报,跟踪整改
在督导过程中,既查找问题,也深挖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相关措施,形成相关材料,在督导末次会议上予以通报,最终形成结论性文件,全公司范围予以通报。通报反馈的问题,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跟踪督促,确保全部整改到位。
三、安全驻点督导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一)安全督导工作的思考
实践表明,驻点督导可为项目部详实诊断存在的不足,系统梳理安全管理的漏洞,促进项目部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但是,驻点督导不能一成不变,要从工作方式、方法及形式等方面加以改进、创新。下一步,拟对多个同类项目同步进行梳理诊断,横向对比,查找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选出可以借鉴的好做法予以推广,促使项目部摒弃“低老坏”和临时观念,进一步提升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二)安全驻点督导工作的建议
篇10: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标化工地创建的有利开展,结合市住建委《市住建系统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大检查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13〕32号)文件精神,决定立即在全县开展第一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增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推动标化工地创建活动有利开展,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市住建委及我县关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要求,安排部署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和对项目的检查情况及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落实情况;
(四)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和监理的安全台帐,重点检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档案;
(六)临时设施的防汛抗台加固措施的落实、防汛抗台应急预案编制、应急人员及物资落实等情况;
(七)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到岗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企业及监理单位自查,自查结束后由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组织人员进行严格的自查自纠。
四、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阶段: 3月19日---3月24日 全面检查阶段: 3月25日---4月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进行安排部署,各企业要迅速行动,使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重点环节排查治理。各施工企业要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转情况,全面排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重点监控重大危险源,特别是要对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我局将根据在建工程实际,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做 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省、市对其资质资格进行处理或经济处罚。
篇1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2012年6月28日上午6:40,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清理厂房工程(建筑面积14000余平方米,高度21.16米,钢结构)在进行外墙砌筑施工过程中,外脚手架(高度约17米)发生坍塌,造成9名施工人员被压,其中2名抢救无效死亡,1名伤势较重,仍在抢救之中。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外脚手架基础硬化处理不规范,上部连墙件间距过大,连续下雨后基础松动,施工作业时外脚手架上施工人员过多并堆放了大量多孔砖,荷载过大,导致脚手架坍塌。
为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经研究,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检查重点为市重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位于中心城区主要路段、乡镇、城乡结合部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检查内容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四)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八)夏季高温防暑、防台、防汛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连续降雨后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及整体稳定情况;
(十)“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即日开始,到8月中旬结束。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所有项目必须全数检查;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市重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全数检查;各地建筑市场执法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密度,对所有乡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进行全数检查。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及时把本次检查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每家施工、监理企业和每个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施工、监理企业要按照领导带班制度的要求,由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和落实整改,确保本次检查取得实效。
(二)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与继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结合近期连续降雨和即将到来的夏季高温、台风等情况督促企业重视和抓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特别是要在连续降雨后加强对脚手架、支模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和架体稳定的检查,一旦发现基础松动、架体垂直度超过规范要求等情况,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要预防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的预防,随时关注气象信息,对可能出现灾害的区域,要及时停工并撤离危险区域。
(三)要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对重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全面扎实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落实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如一时难以整改的,应暂停施工,并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篇1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2年10月11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武汉“9.13”重大事故教训,全面深化建筑施工的“打非治违”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整治力度,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现决定即日起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新一轮大检查,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重点领域:轨道交通、保障性住宅、高层建筑等工程;
(二)重点环节:深基坑、高支模、大型机械、工地防火等情况;
(三)重点企业:去年和今年以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所属工地。
二、检查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10月19日)。各施工企业按照本文要求,组织对所属工地进行自查自纠,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三定”原则(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完毕,如实填写《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专项自查表》(见附表),经监理单位复查确认后,于10月19日前书面报送受监监督机构,并现场留存备查。
(二)监督机构抽查(10月19~26日)。各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查自纠和监理单位复查的基础上,要对受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并于10月26日前将检查情况(含检查工地数量、隐患数量、隐患整改数量以及处罚情况)书面报市安质监总站安全管理科。
(三)市建管办组织督查(10月29日~11月9日)。自10月29日起,市建管办组织市安质监总站组成八个督查组对各区县建设工程开展重点督查。
三、检查要求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深刻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落实企业、项目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确保现场安全设施完好。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跟踪追查,督促落实整改时间、措施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要实施挂牌整改,确保发现的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四、检查处理
各级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项目部未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承发包关系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严肃处理。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自查确认报告》)
篇1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 部署,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的深入贯彻落实, 现就开展2011年 (第十个)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以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为核心, 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 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厂矿、工地、社区、校园、乡村, 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推动各地、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要求, 落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责任, 重在落实。
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 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要抓手,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严格落实责任, 健全规章制度, 夯实安全基础,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 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1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同时开展。
6月份的第一个星期 (5月30日至6月5日) 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
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 (6月12日) 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 (6月13〜19日) 为应急预案演练周。
四、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主办。
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 (以下简称组委会) , 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承担部分大型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活动形式
“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国性和区域、行业性活动两部分。
1.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开展, 主要包括:
(1) 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2)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 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4)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5)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
(6) “国际矿山安全经验交流会”活动;
(7) “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
(8) “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2.区域、行业性活动主要是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地方媒体的宣传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统一部署, 立足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采取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安全宣誓、签名、研讨交流、宣讲报告、演讲、文艺演出、影视放映、送安全科技成果和安全文化到企业、展览展示、事故隐患大排查等方式和手段, 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委会将适时召开总结交流会, 推广先进经验。
六、活动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要加强正面宣传,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宣传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意义, 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 推动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安排版面和时段, 集中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 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文化、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1.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各单位要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 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探索规律, 组织举办事故案例展览、反思大讨论、隐患排查等活动, 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播放“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和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 提高警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增强警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2.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突出“安全责任, 重在落实”的主题, 深入企业、贴近职工,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服务;要注重发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落实企业宣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宣传咨询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带动作用, 积极探索以日带月、以月促年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使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科学化, 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3.举办好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通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等一系列活动, 进一步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加强预案管理, 提高企业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完善企业和政府间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
4.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决定在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以宣传报道各地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为核心, 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及消防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请上述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做好相关工作。
5.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办好“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报告会, 组织电影《金牌班长》巡回放映, 播放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平凡生活》;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推进企业主导型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社区建设。
6.开展“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生命之歌”优秀歌曲学唱、传唱活动, 举办多种形式的演唱会、歌咏比赛,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 讴歌先进典型、弘扬感人事迹、传唱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
7.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8.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 分别于5月10日、7月7日前将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总结, 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010-64272836、64463640 (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编:100013)
宣传网站: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www.chinasafety.org
电子邮箱:xjzx@chinasafety.gov.cn
篇14:供电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必要性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电安全问题;安全大检查;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6-0000-01
我国目前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基本实现由农业型向工业型发展的转换,随之而来的是电力能源的不断增加。近些年来我国大力提倡电力设施建设,虽然已经实现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的电能,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速度过快,没有做好基础工作,这样就导致在电网正常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电力故障。随着工业生产的用电量增大,很多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都没有做好安全用电的检查工作,以致于一些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严重时会造成人员伤亡,所以供电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确保各项用电生产安全。
一、在用电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农村临时用电安全问题
1.在我国农村由于教育师资力量薄弱,导致很多农村都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这也就造成了许多农村没有一个安全用电的思想认识。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作物生产需要灌溉用电,据统计由于我国农村灌溉问题导致的用电伤亡概率居高不下,尤其是这个概率会随着季节的变化而随之改变。在灌溉期和排涝期尤其严重。
2.随着农村乱接乱挂现象的日益严重,很多农村都觉得窃电是一件极其平常的事情。首先临时用电要去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比较复杂,其次等待农电工来进行接电时间过长就会耽误农业生产,这就导致了很多农民都选择了挂钩窃电的方式来应付临时用电,这不仅会对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影响,而且挂钩窃电等方式极其不安全,不仅对农村自身安全造成威胁,还容易造成大规模的电网线路短路瘫痪。
(二)利用案例说明违规用电的危险性
1.夏季夜间挂钩窃电导致火灾
在2012年夏季在某农村突然发生火灾,当农民集结后开始实施救火,在救火过程中有人用水去泼着火处,这时供电所工作人员赶到及时制止了村民的这种救火行为,紧接着工作人员找到失火电线处然后将其进行区域断电,然后指挥现场农民组织救火,最终将火扑灭,经检查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经过对其失火区域进行检查发现失火电线上存在着挂钩,这就引起了供电所工作人员的分析调查,这时工作人员才发现赵某家有挂钩窃电的行为,并对赵某做出民事处罚。在这个过程中万幸的是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如果在电线烧断后落在有水的地面上,这时就会导致该区域内所有人员被电击。这种挂钩窃电的行为不仅违法了国家相关法律,还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安全系数极低,而且窃电行为多数都是私拉乱接,错综复杂的线路极易引发火灾,也容易触电,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很大的隐患。
2.挂钩窃电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2013年在某地一村民在抽水灌溉农田时私自采用了挂钩用电的方式进行抽水,在灌溉结束后该村民准备将挂在380V线路上的电线收回,这时他是光着脚的,结果最终触电身亡。在当地供电所人员赶到时才进行了紧急断电处理,将该村民抬出农田,这时工作人员发现在村民的胸前压着两根6平方的铝线,而且在导线连接处也没有做绝缘处理。
经过这件触电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究其原因就是挂钩窃电造成的,在窃电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且光脚进行,这就导致了窃电人员的悲惨遭遇。
经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从心理意识上并未提高对挂钩用电的重视,农村自身素质水平也没有得到提高,反之挂钩窃电现象日益滋长,这种窃电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容易被电力部门所发觉,这也就导致了一系列惨剧的发生。
三、如何提高供电企业安全检查的能力
(一)对于供电企业要明确严格安全检查制度
在我国对于电力领域制定的相关法律中严格要求电力企业对于工作人员的招聘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要有电工从业资格证,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要有用电检查证,自身要熟知安全检查的各项流程,不得徇私枉法,要根据规章制度办事。同时供电企业要定期培训电力人员的技术能力,要开展现场实践工作,通过考试的形式总结安全检查工作,不断提升供电企业的综合实力。
(二)加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力度
作为供电企业除了加强企业自身综合实力外,还要做好用电安全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农民思想认识较差,这些就会给宣传工作造成阻力。对此供电企业要不断从新视野去做好宣传工作,不仅要改变原有的宣传形式还要在内容上做出进一步调整。对于违法用电行为要严厉打击,并记录在案。建立奖惩制度,积极鼓励农民举报违法用电行为,对于举报消息属实者要做出相应奖励,增加全民安全用电的积极性。
(三)利用先进电力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
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工程中应该在电网线路上安装更为精确地电能计量装置,通过这些电能计量装置可以实时监测电网的运行情况,如果出现电网线路异常可以准确做出异常点分析。通过各项数据的比较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对供电人员的安全检查技能进行定期培训,要不断引进先进的安全检查设备,确保供电企业安全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
[1]山西省电力公司,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标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11.
篇15: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知
所属各单位:
按照集团公司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省、市环保部门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经集团公司研究,拟于近期在城投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市城投集团公司所有纳入2016年城建计划的在建市政工程,纳入全市重点工程名录的建设项目及中心城区的污水及环境整治项目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重点对在建项目现场五个方面的防控措施进行专项检查。
1、路面扬尘及渣土运输措施
一是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进行硬覆盖,指派专人清扫保洁;余土必须集中堆放、覆盖;严格控制高空抛洒现象,及时清运清理渣土,保证现场整洁无渣土洒落、无尘土飞扬、无泥浆废水漫溢、无建筑垃圾污染;二是对工程渣土、砂石要实行封闭化运输,确保不抛洒;三是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冲洗,保持车身干净、确保不带泥上路。
2、防噪音措施
施工现场防噪音措施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是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早晨不早于6点晚上不超过22点,特别是混凝土搅拌机,振捣器、塔吊等噪音大的作业,防止施工扰民;二是合理选用低噪音的先进机械设备,避免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晚间严禁使用大噪音机械,如电锯等;三是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现场自搅拌噪声,在振捣混凝土时,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严禁振捣棒直接振捣钢筋及模板。
3、施工污染源控制措施
一是落实施工现场水泥、石灰、黄沙等建筑粉尘和渣土、白灰、混凝土、废弃材料和粉砂等大气污染物的管控措施;二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要妥善处理,避免直接进入水体,造成一定的水体污染;三是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4、围挡管理控制措施
一是施工现场应设立连续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其使用材料、构造连接、高度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固定围挡不低于2.5米;临时围挡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高度不低于1.8米,保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二是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三是在围挡醒目位置设置工期公示牌,做到围挡设置规范、便民措施到位,同时控制施工打围范围,严格按照方案倒边打围,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5、建筑材料和废料的处理控制措施
一是施工场地内的建筑材料要分类堆放整齐,颗粒材料入库存放,做到工完场清;二是工程防护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溢或遗撒,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防护网要定期清理,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保持干净、整齐、清洁;三是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禁止凌空抛撒,施工、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严禁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
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于8月30日-9月4日组织为期一周的集中督查工作,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各在建项目必须按整治要求全面落实相关设置设备和措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9月5日前必须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检查和整改情况将纳入各单位2016项目现场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中,与绩效考核挂勾;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开展检查。各建设单位要于9月底前对在建项目开展拉网式检查。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安排监理、施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
(二)强化责任意识。各建设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把抓好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专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并贯穿于整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各建设单位要督促BT单位、施工单位加大人力和经费投入,确保责任明确、监督有力、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各项要求和措施,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加大投入,精心实施,突出预控和源头控制。对落实不利的单位要制定处罚措施,确保施工文明施工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建设单位要主导和督促参建各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施工现场民工学校等有利载体,教育各方参建人员树立文明施工观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环保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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