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关键词: 证据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通用11篇)

篇1: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摘要】刑事科学技术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进行检验鉴定的一种专门性的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对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也越来越成为热门话题,笔者在本文中对刑事科学技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对其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进行了总结,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事侦查中定位刑事科学技术和促进其作用发挥提供指导。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1-095-01

作者简介:梁英、于清乙,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刑警大队。

一、引言

从学科的特性角度来看,刑事科学技术是以物证为研究对象的涉及多项学科知识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刑事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手段,并且这一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二、刑事科学技术概述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由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就是物证,因此刑事科学技术也被称为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内容

刑事科学技术是属于公安司法鉴定学科体系中的一项综合性学科,包含着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形式侦查理论的知识。从应用上刑事科学技术包含着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侦查权的部门中的犯罪侦查技术。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刑事科学技术包括以下内容: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

二、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自古就有,例如在《洗冤录》中就记载了用科学的方式断狱的案例,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中,科学技术的水平逐渐提高,为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促进,为刑事侦查也提供了有利的支持,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整体作用在于有力的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稳定,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一)对于案件定性具有重要的依据指导作用

对于案件的发生首先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定性,通常在案件定性阶段会遇到三类案件,一是确定需要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二是一些自然现象或者单纯额意外事故,需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三是谎报的虚假案件。刑事科学技术在这一过程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在于,能够通过对现场和证物的各种科学手段勘验,确定现场和证物的性质,从而依据其本质特征认定其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案件,对案件定性是案件侦查的基础,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刑事科学技术具有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作用。

(二)有利于案件侦查和侦破中线索的获得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案件的侦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找寻线索,以便还原案情和技能型案情分析,对犯罪活动的发生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作案方法以及作案过程进行侦查获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刑事科学技术还能够对犯罪活动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进行确认,对于确定案件性质的确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刑事科学技术的侦查,从犯罪活动现场获得线索和材料指引着办案的走向,也决定着案情分析的最终结果,对于案件侦破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通过刑事科学技术能够获得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我国刑事政策中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事案件上,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就要侦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而真实情况又必须通过证据加以证实。无论是犯罪现场,还是犯罪分子及受害对象,都可能留有相关的证据,尤其是犯罪现场的证据更是具有着较强的客观真实性,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力。对犯罪现场,尤其是较为复杂或者较大的犯罪现场,在证据采集过程中,依靠刑事科学技术具有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全面性的重要作用。

(四)刑事科学技术能够为串并案提供指引和依据

刑事科学技术中包含着现代科学技术设备如电子计算机、扫描仪、录音、照相、录像等,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将收集到的信息输入电子设备中,通过储存和积累,能够建立和扩大犯罪痕迹、物证信息库,再利用现代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在任何案件的办案过程中,通过查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档案资料,能够为串并案件、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提供科学的依据,刑事科学技术的这一作用越来越明显。

三、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案件侦查和侦破效率的提高和准确率的提高,具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也让犯罪分子意识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持,案件侦破是必然的,犯罪分子的行为终将会被侦破并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科学技术还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其作用也将逐渐扩大,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陈骧君.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之辨析[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4).[2]阳雁.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8).

篇2: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摘要: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包括可以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划定范围、指明方向,并认定罪犯。但是目前刑事技术仅处于次要的地位,只有在侦查破案出现困难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才使用技术侦查。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应当提高刑事技术的应用范围,转变思想观念,使刑事技术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

关键词:刑事技术;侦查;破案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也不例外,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要求刑事科学技术的建设应当紧紧围绕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职能作用,实现其多破案、破大案、破好案的工作目标,为改革开放和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过渡。目前,司法队伍中有部分同志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价值、功能和作用认识不十分清楚。因此在刑事技术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技术研究和运用以及技术设备的购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试图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价值、功能及作用作些探讨,以引起同行们的高度重视并供其工作和决策参考。

一、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功能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一经被侦查人员用于侦查活动之中,就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斗争的破案力。随着刑事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其功能也不断拓展。现代刑事科学技术除具有侦查的基础功能外,还具有侦查的破案功能,尤其还具有人类器官和思维的延展功能,为侦查破案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侦查工作的基础功能

因为现代犯罪活动,侦查部门采取侦查活动都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对犯罪信息的记的发现、提取、保存等需要技术手段去实现。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基础。现代技术设备储存的侦查情报资料和技术资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依据,是发现、审查、确定重点犯罪嫌疑对象的依据,同时又是监控犯罪动态的手段。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推动侦查工作的支点。许多案件证据都要通过技术检验鉴定加以核实,确定该物痕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从而为定案提供可靠依据。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最终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不可替代的重要证据。

2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侦查工作的破案功能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本身就是一种侦查活动,它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研究犯罪现场存在的痕迹物证,并作出科学的检验结论,为侦查破案服务。就刑事案件而言,无论什么案件,无论犯罪分子如何伪装、破坏现场,都会在现场上留下痕迹。因为其犯罪行为和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我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以科学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去勘验现场,总会发现蛛丝马迹的。如现代侦查中,微量物证分析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为刑事技术的发展开拓了广阔前景。另外,在许多民事案件的处理中,也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

3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人类器官、思维的延展功能

同当代刑事犯罪作斗争,客观上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否则“科技强警”将是一句空话。因为现代科学技术是人类器官功能的延长和扩大,是人类智慧的物化形式。现代社会中,人的一切实践活动,只有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扩大与加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才能增强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最终实现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使命。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也下例外,它是侦查人员认识现代犯罪现象的有力手段。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不可能完全凭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而是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去扩大自己的感知范围,为理性认识提供丰富的资料和依据,确保对犯罪案件认识的客观性与完整性,从而正确指导侦查实践活动。

二、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现代刑事技术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刑事技术通过运用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查明案件的法律性质,为刑事侦查提供有效的证据和线索并帮助刑事侦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同时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为刑事侦查提供现场勘验到的文件、文案和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1规范管理,依法办案

由于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所以文明力、案、依法办案是顺应刑事侦查的发展要求。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起来的证据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有效证据。因此赊了收集的证据主体要合法以为取证的手段、方法以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合法。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审讯禁止逼供在法庭上法官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核实。完善法制建设,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制意识重视刑事技术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的作用。

2从思想上转变刑事技术破案的观念

要充分发挥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和地位。首先,要转变刑事技术破案的思想观念,重新认识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打破长期以来对刑事技术的不重视、不善于利用的思想。在日常侦查办案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加强刑事侦查人员的刑事技术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多关注刑事技术科学动态肩意识地开发和利用刑事技术。

3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刑事技术人才队伍

重视人才培养组织刑事技术人员进行规范的、正统的培训,培养队伍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工作人员的自主学习意识,为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指导作用奠定人才基础。加强队伍的团结合作力、案能力开事侦查和刑事技术是刑事案件侦查中要相辅相成,之间要保持紧密合作相互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出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才能在现代高明的犯罪手段下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同时,要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高度重视刑事技术的基础建设,改善技术装备进口一些实用性设备,提高刑事技术的标准化程度。拓宽技术领域应用多重前瞻性设备和技术,结合长期工作的宝贵经验,改革创新刑事侦查手段,切实巩固和提高刑事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益。

三、结语

总之,要使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充分发挥其该有的作用,除了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用于先进的刑事侦查技术和先进的设备之外,还需加大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的合作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紧密联系精诚合作洪同办案。

参考文献:

篇3: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一、分析作案手段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会用到一些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通过对作案现场的痕迹分析,如:破坏部位、破坏力度、现场遗留等,对作案手段进行还原,进而分析和判断作案人员的作案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判断犯罪分子作案频率。仔细分析检查案发现场,如果案发现场痕迹明显、破坏力度较大、工具痕迹杂乱无章、作案目标不明确、作案手段准确性差,则可以判断犯罪分子作案次数不多或是初次作案,亦或是外来的流窜性犯罪团伙。如果现场破坏力度小,工具痕迹少,作案目标非常明确,则说明该犯罪分子是惯犯,且具有一定的专业作案经验。

其二,缩小犯罪分子的区域范围。通过对现场工具痕迹的破坏程度、破坏方式和相互之间的联系的分析,判定作案行为和手段的先后顺序。例如,在偷盗案件中,如果现场有玻璃由内向外打碎的痕迹,或先撬后锁现象,则可将犯罪人员范围锁定为此内部人员,反之,则为外部人员作案。

其三,分析判断作案人员作案方式和技术。通过分析检查现场工具痕迹,如:撬压、击打甚至技术开锁等痕迹,判断犯罪分子作案的出入口;匕首、铁棍、斧头、螺丝刀或技术开锁所遗留的痕迹是不同的,通过现场破坏痕迹,破坏力度或遗留物可以分析作案出入口的打开工具。

二、分析犯罪分子

(一)职业的分析

作案工具和作案技能往往会反映出作案人员的职业,通过工具痕迹可分析作案人员的作案工具,进而推断作案人员的职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分析作案手段的熟练程度和作案技术的熟练程度,进而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是职业惯犯;从破坏部位判断判断犯罪分子的职业特点;从现场破坏的先后、难易顺序,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技术性;通过工具痕迹判断犯罪分子的行业范围;通过以上对现场工具痕迹分析,基本上能确定犯罪人员的职业。

(二)身体特征的分析

根据犯罪现场破坏程度、犯罪活动时间可以判断犯罪分子的体力情况;通过现场工具痕迹的高度、位置可以判断作案人员的身高特征;通过对现场痕迹的深浅、位置、施力中心等判断作案人员的动作习惯、用力程度和惯用手。从人手持械运动规律来讲,在折离撬压过程中,用力方式都是由外向内,如果撬压痕迹顶端向左倾斜,则说明犯罪分子为右手持械,反之,则为左手持械。

三、分析案件窜并

工具痕迹往往会反映出作案人员的作案方法、作案习惯。如果性质相同的不同案件在犯罪现场留下的工具痕迹相同,则可以判断该类案件可能是由同一人或同一团伙多次作案。在案件侦查中,通过对这些案件工具痕迹的分析检测和对比,若作案技术、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作案习惯都相同的话,则可以对这些案件进行窜并调查。

四、分析作案现场的真伪

任何犯罪行为都有行为的先后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一些行为手段掩盖犯罪事实,伪造犯罪现场。但现场伪造违背了事情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的规律,以至于不可避免的暴漏出许多时间上、顺序上的矛盾。刑事侦查中,通过对这些痕迹和矛盾的分析检查,有利于还原犯罪现实和揭露伪造的犯罪现场。例如:可以根据工具痕迹揭露作案手段中的矛盾;根据现场被破坏客体受力方向和破坏位置揭露犯罪出入口的矛盾;根据破坏力度和施力情况揭露犯罪行为人和行为习惯的职业矛盾。

五、结语

工具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手段。目前,随着作案技术的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使刑事侦察工作很难提取到犯罪分子的指纹和足迹。而工具痕迹不宜复原且痕迹明显,通过分析调查,可以判定作案工具,分析作案手段,锁定犯罪分子职业范围,进行案件窜并,揭露伪造现场,为破案提供有力的依据和线索,提高刑事案件侦查效率,是侦查破案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篇4: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227-02

在人类文明史上,自然科学知识及其应用始终是文明发展的基础和杠杆,以神奇的力量改变着世界的面貌,加速了历史的进程。刑事科学技术是在利用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它不是简单的搬用,而是创造性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在侦查过程中开展侦查而使用的侦查技术,另一类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为处理物证而使用的物证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刑事科学技术更多的使用在物证领域,有的学者干脆把物证技术直接称为刑事科学技术或刑事技术。

1 刑事科学技术的种类

刑事案件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几乎每一个问题的科学解决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参与。刑事侦查中运用的科学技术几乎包括了所有与侦查有关的各种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成就与方法,并根据侦查的特点不断的吸收、改造和创新,有时还独立研制针对性更强的侦查器材。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物证技术亦不断开拓自身的新领域,其触角正遍及侦查的各个领域。目前,在刑事侦查中使用的刑事科学技术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现、识别和提取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

物证之所以需要专门的发现技术是因为有些物证是无色的,人眼无法看出;有些物证的颜色年长日久已经消退,由肉眼无法判别;有些物证由于犯罪掩盖和破坏无法判断。如证件上被消退涂抹的字迹,被锉掉的手枪号码,凶器上的潜手印等,需要进行专门的检验和处理,只有和案件确有关联之物才能作为物证处理,伪造栽赃之物必须予以揭露和剔除。这样才能确认与犯罪案件在某种联系的某种事实是否存在,确定某种现象和事实形成的原因。物证之所以需要提取技术是因为提取物证不仅需要遵守一定的物质规律,而且需要利用不同的科学方法,特别是一些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必须用专门的提取方法才能奏效。

(2)查明痕迹物证形成机理的科学技术

查明研究痕迹物证的形成机理,对于确定物证技术处理的方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被检验客体的属性和类型都有重要意义。它以提供侦查为方向,范围为主要目的,是对留下物证的人或物以及有关现象的种类归属所做出的科学判断。如根据言语和笔记判断作案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籍贯和职业特点;根据毒物化验确定中毒身亡的毒物种类;根据骨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根据弹壳鉴别发射枪支的种类、牌号;在有工具痕迹的案件中,查明工具痕迹的形成机理,工具主客体的性能,工具活动的方向,作用力的变化等等,都需要借助科学技术。

(3)记录现场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

痕迹物证之所以需要专门的记录技术,是因为案件中发现的痕迹物证,必须用科学方法记录下来,才具有法律效力。对这些痕迹物证检验的结果,也必须用科学方法记录下来,才能为科学鉴定的结论提供依据。

(4)鉴定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

要使案件中提供的痕迹物证成为证据,鉴定物证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鉴定物证主要是以科学方法确定犯罪案件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联系程度。主要通过同一认定和种类认定加以明确。如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声纹检验、指纹检验等。

(5)侦控犯罪嫌疑人和密取证据的科学技术

在案件中侦查过程中,由于案情需要,为了监控疑犯和密取证据也必须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如微光录像、红外夜视、各种监控技术的运用等。

(6)供侦查中探测搜索其类客体的科学技术

在案件侦查中,有时为了探测或搜索特殊客体,常用一些专门的探测搜索仪器来发现地下或水中的金属物体、犯罪工具、尸体等。

(7)供侦查组织和管理的各种科学技术

在侦查活动中,某些侦查的组织管理的科学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如侦查情报档案系统的技术,组织侦查的合成作战技术等。

这些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是其它各种侦查手段不可替代的。

2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刑事科学技术能为侦查主体提供制敌手段与对策

刑事侦查是一项由刑事侦查主体控制和调整的多工种、多层次、多途径、多功能、多点多线的,为达到预期目的的综合系统工程。在整个工程中,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能解决侦查中的众多实际问题,一些专业性相当强的问题,尤需依赖刑事科学技术方能迎刃而解,如果没有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侦查中的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甚至不可能解决的。科技手段作为侦查人员感官和智能的延伸,它能帮助侦查人员探究在通常状态下无法感知、难以察觉的因素、现象和行为,而且能在某种程度上“再现”这种现象和过程,从而得以提示现代刑事侦查所涉及的某些新的、从前不被人知的事物性能。刑事侦查中许多大案件的侦破,都得意于充分利用刑事科学技术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

(2)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刑事侦查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①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推动刑事侦查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部刑事侦查发展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侦查轨迹,不难发现刑事科学技术在其中起了推动的作用。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发达,刑事侦查的发展也很缓慢,侦查活动中可供利用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多,侦查破案所依赖的科技含量极低,而是依靠“神誓”、“神判”,刑讯逼供等原始野蛮的方式进行侦查办案,致使侦查领域滋生了大量冤假错案。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侦查活动水平一直比较低下,没有多少科技性可言,极少有刑事科学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进入19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科学技术也得到迅猛发展,并被日益广泛的应用于侦查领域,为侦查活动注入了大量的科技成分。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的把科学技术和侦查活动结合起来,这就大大的促进侦查水平和刑事科学技术的提高,从而有利的推动了侦查活动的发展,侦查活动和科学技术的“联姻”日益牢不可破。

3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刑事科学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它在侦破、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决定是否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许多性质不明的事件,都是靠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和鉴定得以澄清或确定为刑事案件的。如某人突然腹痛死亡,是病理死亡还是中毒死亡,需经法医解剖后作出鉴定如果死者胃内有砒霜,第中毒死亡,结合其它证据,可以确定杀人案件的性质,以及杀人的方法和手段。

(2)为判断犯罪条件提供依据

分析判断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條件,是有的放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我们判断作案人的犯罪条件提供重要情况。如根据现场痕迹的分布,可以判断作案的人数、工具、手段和作案过程,作案人的职业技能;根据现场作案人遗留的笔迹和言语材料,可以判断作案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特点;根据对不同时间、地点或单位发生的案件遗留下的手印、脚印和其它痕迹物品的比较鉴别,可以判断是否同一人、同一伙人作案。

(3)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任何人或物都存在于一定空间,并形成一定的空间属性。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使用工具、材料多取自他所在的地区或单位。而这些工具、材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形成各自的特点,在销售范围内具有地区性,所以刑事科学技术对这些物证的分析、检验和鉴定有助于从空间上明确开展侦查工作的地区和单位,从作案人特点上划定查找嫌疑对象的范围。

(4)为澄清嫌疑,认定犯罪人提供证据

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人,即要靠证据,又要依据法律经过审判后方能确定。通常,通过侦查和调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无关人员与一般犯罪嫌疑对象区别开来;利用刑事科学技术,又可把一般犯罪嫌疑对象与重点犯罪嫌疑人区别开来,进而为确定某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交由法院依法审判,从而保障无罪人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5)是审核、印证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尽管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但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提供不完全真实或虚假的证言,陈述和供词。而依靠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提供的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因其具有客观、公正的特点则比其他证据更加真实可靠。通常用这类证据审查核实其他证据。当然,鉴定结论也需要调查核实,与其他证据互相犯证。

综上所述,在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十分广泛,作用是十分巨大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机会的增多,刑技人员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调整,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得到加强。加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对痕迹勘察技术,检查鉴定技术的科学性、文书结构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已成为办案工作的总体变化趋势。因此,从现实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重要,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新编刑事侦查学》 ,张公正,程军伟主编陕西人民出版社.

[2]《物证技术学》, 徐立根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篇5: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最近一部香港刑侦大片《法证先锋》在内地热播,我也非常喜欢,特别是对

里面的高科技刑侦手段印象尤其深刻。同时,本学期我们的刑事侦查学课程也是

我对刑事侦查有了更深的了解。而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发现我国的刑事侦查

与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下面就谈谈测谎技术在我国刑事侦

查中的运用现状及前景问题。

现代各国都很重视科学技术手段在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测谎检查就是一项

颇为有效的技术侦查措施。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测谎技术运用到刑事侦查实践

中的国家,并取得了较好的运用效果。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对于测谎在刑

侦的作用基本上是持一种完全否定的态度,在80年代之后我国开始引进了测谎

技术,经过30余年的发展测谎技术在我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

运用。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测谎技术在我国侦查实践中的应用并不科学、规

范、成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能使测谎技术更好地为犯罪侦查服

务,顺应侦查科学化和侦查法治化的要求,必须转变侦查人员的观念,使之对测

谎技术和测谎结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须就测谎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进行

规制与完善。

在我国,在刑事侦查中能否使用测谎技术并无明文规定。只是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国

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此处的技

术侦查措施是否理解为包括测谎技术,存在很大争议。而从当今世界刑侦实践发

展的大趋势来看,把测谎技术运用到刑侦实践中解决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一

种不可抗拒的潮流。但就目前我国在刑侦中运用测谎技术的现状而言,很多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和为数不少的侦查人员,对测谎技术并不了解,甚至产生了一

些误解。要么对它敬若神明,疑案必用;要么根本就不相信它的结论,对它持彻

底批判的态度。同时,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在测谎技术的实际使用中,存在着

这样或者那样的一些问题,或者技术不成熟,或者方法不科学,或者认识不正确,以至于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地完善相关的立法,为在刑侦

中运用测谎技术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应该加强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人才的培

养。具体而言,测谎技术在我国刑侦中的运用存在如下问题:

1、盲目相信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一旦测谎结论表明被测试人“所说是谎

言”,则几乎就“认定”被测试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这不但违背了“无罪推定”

原则,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是有犯罪嫌疑,不能作为罪犯对待的法律规定

相悖,而且曲解了测谎技术在侦查犯罪和收集证据方面的功能。一般来说,如果

测谎结论不利于被测试人,只能把它作为进一步收集被测试人有罪证据的线索或

用来印证其他证据,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只有在收集到了足够的有罪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怀疑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论或者是测

谎结论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就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更不能因此

而实施侵犯被测试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因此,测谎技术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不能把它看作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正常的侦查和审讯工作。

2、现阶段测谎技术的运用,一般是在已排查出重点的犯罪嫌疑对象,但其

否认犯罪,而其陈述又无法查证或者案件的侦查遇到其他疑难问题,无法继续进

行下去的情况。而在我国,测谎技术的运用,一般由侦察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

自己组织进行测谎检查,测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程度值得怀疑。在缺乏严

09111030205李杰09级法学三班谨而科学的操作规程和评判规则下进行的测谎,测谎人员或者侦查人员有可能只

会从测谎仪的记录数据或图谱中寻找能够证明被测试人“撒谎”或者“有罪”的东

西,而“忽略”那些能够证明被测试人“无罪”的东西。

3、测谎的进行不征得被测试人的同意;测谎结论当场做出,没有适当的监

控机制。测谎检查往往是测谎人员与被测试人员的言词交流过程,以被测试人的同意为前提,这是确保测谎结论可信度的必要条件。而在我国,往往是侦察机关

或者其他刑事司法机关主动组织或进行,并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测谎结

论也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测谎人员当场做出,没有适当的监控机制,测谎的公正

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当然,在我国现在的刑侦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着诸如测谎技术适用的案件范围的随意性,测谎技术适用的侦查阶段和适用条件的任意性,测谎机构的非独立性,测谎人员的非专业性,测谎具体操作的不科学性等相关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进行如下完善:

首先,应该端正侦查人员的态度,使侦查人员对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有一个

正确的认识。测谎技术在犯罪侦查实践中正确地运用,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指明侦

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辨别犯罪分子、知情者和无辜者,但不能把破案的希望

完全寄托在测谎上。

其次,应明确测谎人员的资格,测谎由专业测谎人员进行。测谎结论的正确

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测谎人员的素质、训练和经验。测谎人员应该具有心理

学、生理学、医学、法学、侦查学、犯罪学以及有关的机械电子技术方面的知识,并应该了解生理变态和心理变态对测谎的影响,以便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人也能

发挥测谎的正常效用。

再次,测谎人员应独立于特定的侦察机构,避免受侦查人员主观意志的影

响。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测谎检查机构,由司法部参照对鉴定机

关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测谎人员对测谎结论负责,但不应对被测试

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直接发表意见,他们得出的结论只能作为侦察机构进行犯

罪侦查的参考。

最后,对测谎技术的使用范围应该加以限制,一般来说应应用于重大复杂疑

难案件的侦查当中。在测谎的具体操作上,还应该注意测谎的科学性和被测试人的自愿性。测谎只有在得到犯罪嫌疑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总之,测谎技术在我国刑侦实践中的运用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可以说是

一种新事物,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技术确实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将来必将成为刑

篇6:刑事侦查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0X年x月xx日,xx省xx市xx市(县级市)xx镇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件(案件A),一个年仅6岁的小女孩A被杀死之后,尸体被作案嫌疑人抛到距被害人的住处1000m之外的河堤下面。该案件发生之后的11天,在距离该抛尸现场1350m左右的农田土路旁边,又有一具年轻女性的尸体B被抛到那里(案件

B)。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侦查指挥部,在第一起案件侦查的基础上,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市公安局长担任指挥长,随即全面开展侦查工作。问题1.指挥员在现场勘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2.指挥员在初始侦查阶段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经过现场勘验中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提取和法医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案件A中的被害人A,面部左侧的大面积毛细血管遭到破坏和擦伤,面部右侧有明显的规则和不规则的挤压伤痕,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挫裂,会阴部撕裂,腹部留有一根阴毛(在做DNA检验时没有发现毛囊),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干脆面,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系窒息死亡。

问题3.从现场勘验的结果中是否能够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问题4.是否能够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场合、作案环境和作案空间等因素的构成中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通过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基础性侦查措施的细致工作,对作案嫌疑人的年龄、身高、说话的口音、相貌特征、体态特征、衣着打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亚白色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存疑)等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问题5.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工作获得的信息,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6.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在案件发生的前后数月之内,在该地区曾经发生过多起针对幼女和中小学女生的以性侵害为主要作案动机的事件或者治安案件(未遂)。案件A和案件B,两起案件的抛尸地点相距约1350m左右,案件B中的被害人B,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有泥土,鼻腔内有杂物,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水果类食物,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颈部有勒痕,系窒息死亡。抽检6个样本,有8处精斑,系同一男性所留。

问题7.通过串联分析,案件A与案件B并案侦查的条件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8.未遂的几起事件或者治安案件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篇7: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篇8: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1 痕迹检验技术

痕迹检验技术主要包含指纹足印等痕迹检验技术、枪弹痕迹检验技术、工具痕迹检验技术、车辆痕迹检验技术、开锁破锁痕迹检验技术以及牙齿痕迹检验技术[1]。与此同时, 伴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 关于心理痕迹检验技术在特定侦查案件当中也有所应用。

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主要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明确打击犯罪目标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相关理论认为, 传统犯罪的嫌疑人必然会在犯罪下场留下相应的物质与痕迹, 在他离开现场时, 必然会从犯罪现场带走或粘附一些物质[2]。在这一基础理论上, 犯罪现场的侦查人员可以充分借助痕迹检验技术, 对犯罪现场的有应用价值的犯罪证据, 精确的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甚至是身份, 从而提升刑事侦查工作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有效的改变了刑事侦查工作的方式, 促使犯罪人的人权得到保障。我国侦查部门有着较为强大的侦查权力, 传统上重口供轻证据导致侦讯逼供的情况屡屡发生, 严重危害着犯罪人的人权[3]。伴随着痕迹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 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始更加注重证据而忽略犯罪人的口供, 这不仅很大程度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还要求侦查部门必须掌握更为直接、真实、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促使侦查部门应用侦查、痕迹检验技术等方式获取证据, 从而定罪于犯罪嫌疑人。

2 提升痕迹检验技术应用质量的有效措施

2.1 强化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与开发

侦查机关应当提高人才方面的引进效率, 提高对现代化痕迹检验技术的研发与创新, 尤其是与国外先进的部门、同行进行学习、交流, 引入全新的痕迹检验技术以及检验理念, 提高资金方面的投入, 强化检验设备的建设, 积极开展对全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培训与学习, 正确应用痕迹检验技术, 不能盲目和迷信, 不能注重经验而忽略技术[4]。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掌握痕迹检验技术的特征, 并充分体现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根据痕迹特征、技术应用以及明确特征, 对痕迹进行处理与加工, 从而实现人机互补。现代化痕迹检验技术必须在基层勘察人员中普及, 促使基层勘察人员能够参与到最新的痕迹检验技术培训活动当中, 促使其能够充分掌握痕迹检验技术、技巧并得到应用, 在制度管理上将对痕迹检验技术掌握情况作为侦查技术人员的考核、升职、奖励的主要依据, 保障一线的技术人员、侦查人员以及检验技术人员均能够掌握熟练的、规范的痕迹检验技术, 从而提高刑事案件侦破能力。

2.2 提高基础理论学习

对痕迹检验技术概念的正确定义, 能够进一步的推动痕迹检验理论与实践发展。当前, 我国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不多, 大多数都是将研究的核心放在应用方面, 并将痕迹检验技术界定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综合应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痕迹, 从而明确犯罪痕迹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关联性的刑事侦查方式, 是刑事侦查技术的核心部分之一”。由此可见, 当前我国许多研究者对痕迹检验技术的主要研究内容过于偏重与技术与方法方面的研究, 非常注重对实际问题的研讨, 反而忽略了基础性理论的研究, 以至于许多侦查人员缺乏体现主观能动性的精神要素, 导致侦查工作流失于形, 侦查与检验无法分明, 侦查现场紊乱等。在国外, 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 其能够做到侦查的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并行, 在现场侦查指导依据、现场搜索理论等基础理论方面, 分别提出了“四方关联理论”与“要素关联理论”, 并在这一基础上构建了犯罪现场的一系列搜索方式。在法律规定上, 我国各个地区分别制定了刑事案件的现场侦查检验工作规范, 但是其最终结果却是导致了法制的混乱。对此, 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尤其是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以及现场侦查检验规则等法规, 实现同一性管理, 在法规内容上, 增加程序性的立法, 并减少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2.3 提高管理人员责任, 细化痕迹检验管理现场内容

当前我国刑事侦查法规对于犯罪现场的侦查、痕迹检验的规定在责任、程序以及内容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 例如, 对侦查检验现场指挥人员的规定, 存在权力规定过于笼统、任职门槛较低、缺乏程序规定、缺乏救济途径以及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在这一情况下, 应当保持技术检验与综合侦查并行原则, 明确现场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在管理内容方面, 应当做到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在, 在具体规定方面, 应当强化刑侦立法的可操作性, 提高侦查现场的程序性法规, 强化违规操作人员的惩罚力度, 并提升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门槛, 从而明确权力行使以及监督救济等方式和途径, 确保痕迹检验技术能够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有序开展。

综上所述, 痕迹检验技术有着非常规范、完整的操作流程,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当按照案发现场的实际状况, 合理的应用各种痕迹检验技术, 确保能够为案件侦破提供行之有效的线索, 并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追责提供有力证据。

摘要:痕迹检验是侦查人员应用化验学、痕迹学等理论研究, 对案件现场所遗留的各种痕迹进行搜集分析, 并推测物证痕迹和犯罪事件之间逻辑关系的一种司法鉴定技术, 是刑事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各方面因素, 痕迹检验技术有着明显的约束和制约, 导致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效果不理想。对此, 详细分析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痕迹检验技术,刑事侦查,应用

参考文献

[1]刘玮.如何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J].法制与社会, 2014 (14) :68-75.

[2]凌伟光, 罗伟豪.试论如何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水平[J].法制与社会, 2015 (29) :174.

[3]杨艾丹, 陈卓.试论如何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水平[J].科学与财富, 2016 (4) :473.

篇9: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技术;侦查;破案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也不例外,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要求刑事科学技术的建设应当紧紧围绕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职能作用,实现其多破案、破大案、破好案的工作目标,为改革开放和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过渡。目前,司法队伍中有部分同志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价值、功能和作用认识不十分清楚。因此在刑事技术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技术研究和运用以及技术设备的购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试图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价值、功能及作用作些探讨,以引起同行们的高度重视并供其工作和决策参考。

一、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功能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一经被侦查人员用于侦查活动之中,就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斗争的破案力。随着刑事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其功能也不断拓展。现代刑事科学技术除具有侦查的基础功能外,还具有侦查的破案功能,尤其还具有人类器官和思维的延展功能,为侦查破案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侦查工作的基础功能

因为现代犯罪活动,侦查部门采取侦查活动都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对犯罪信息的记的发现、提取、保存等需要技术手段去实现。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基础。现代技术设备储存的侦查情报资料和技术资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依据,是发现、审查、确定重点犯罪嫌疑对象的依据,同时又是监控犯罪动态的手段。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推动侦查工作的支点。许多案件证据都要通过技术检验鉴定加以核实,确定该物痕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从而为定案提供可靠依据。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最终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不可替代的重要证据。

2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侦查工作的破案功能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本身就是一种侦查活动,它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研究犯罪现场存在的痕迹物证,并作出科学的检验结论,为侦查破案服务。就刑事案件而言,无论什么案件,无论犯罪分子如何伪装、破坏现场,都会在现场上留下痕迹。因为其犯罪行为和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我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以科学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去勘验现场,总会发现蛛丝马迹的。如现代侦查中,微量物证分析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为刑事技术的发展开拓了广阔前景。另外,在许多民事案件的处理中,也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

3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人类器官、思维的延展功能

同当代刑事犯罪作斗争,客观上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否则“科技强警”将是一句空话。因为现代科学技术是人类器官功能的延长和扩大,是人类智慧的物化形式。现代社会中,人的一切实践活动,只有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扩大与加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才能增强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最终实现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使命。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也下例外,它是侦查人员认识现代犯罪现象的有力手段。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不可能完全凭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而是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去扩大自己的感知范围,为理性认识提供丰富的资料和依据,确保对犯罪案件认识的客观性与完整性,从而正确指导侦查实践活动。

二、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现代刑事技术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刑事技术通过运用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查明案件的法律性质,为刑事侦查提供有效的证据和线索并帮助刑事侦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同时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为刑事侦查提供现场勘验到的文件、文案和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1规范管理,依法办案

由于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所以文明力、案、依法办案是顺应刑事侦查的发展要求。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起来的证据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有效证据。因此赊了收集的证据主体要合法以为取证的手段、方法以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合法。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审讯禁止逼供在法庭上法官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核实。完善法制建设,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制意识重视刑事技术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的作用。

2从思想上转变刑事技术破案的观念

要充分发挥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和地位。首先,要转变刑事技术破案的思想观念,重新认识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打破长期以来对刑事技术的不重视、不善于利用的思想。在日常侦查办案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加强刑事侦查人员的刑事技术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多关注刑事技术科学动态肩意识地开发和利用刑事技术。

3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刑事技术人才队伍

重视人才培养组织刑事技术人员进行规范的、正统的培训,培养队伍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工作人员的自主学习意识,为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指导作用奠定人才基础。加强队伍的团结合作力、案能力开事侦查和刑事技术是刑事案件侦查中要相辅相成,之间要保持紧密合作相互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出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才能在现代高明的犯罪手段下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同时,要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高度重视刑事技术的基础建设,改善技术装备进口一些实用性设备,提高刑事技术的标准化程度。拓宽技术领域应用多重前瞻性设备和技术,结合长期工作的宝贵经验,改革创新刑事侦查手段,切实巩固和提高刑事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益。

三、结语

总之,要使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充分发挥其该有的作用,除了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用于先进的刑事侦查技术和先进的设备之外,还需加大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的合作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紧密联系精诚合作洪同办案。

参考文献:

[1]朱克军,鞠子周.运用刑事技术指导侦查工作[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2]沈京京.浅谈发挥刑事技术的破案效能[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1).

[3]唐明.加强基层所队刑事技术工作[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09(04).

篇10: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1008016 侯佳敏

【摘要】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仍然存在缺失,这导致了律师无法充分发挥其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制约侦查权利滥用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并加强其司法保障。

【关键字】律师权利 刑事侦查阶段 侦查讯问在场权 调查取证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侦查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审判并列而存, 三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侦查的结果。可见, 侦查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整个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关键的影响。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常常被适用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的限制,加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迫切地需要律师给予法律上的帮助。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而,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相应权利,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应有之义。

一、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现状

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较于原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诉修正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而根据修正案新增加的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以及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相较于未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细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尤其是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方面,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如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更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尽管刑诉修正案对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所完善,但是,考虑到侦查阶段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可起到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等重要作用,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一)法律没有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

在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双方主体的地位极不平等。一方面,讯问权力的行使不断扩张,日趋呈现恣意性,违法讯问手段层出不穷。而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沦为刑事追诉的客体和工具,其享有的权利极其稀少,不仅自行辩护权被事实上剥夺,而且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不享有律师在场权。这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事被追诉人翻供现象频繁,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刑事司法效率低下,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无疑是一大缺失。

(二)对申诉和控告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受理机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但是,申诉控告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 由哪个机关负贵处理? 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处理?有权决定的机关在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后七日内不作出答复应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涉及, 司法实践也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可见我国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

(三)会见权的实现困难重重。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侦查机关任意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 以种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即便同意安排会见, 也不遵守规定时限。有的侦查机关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这些都使得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四)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按我国法律之精神,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 我国关于这方面权利的保障措施却一片空白。相反, 刑法第306 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对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极为不利。律师因涉嫌上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 其中不少案案件属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法306 条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如误捕或出于职业报复而故意错捕)。因此, 辩护律师既难以保全自己, 更难蔽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这极大地挫伤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 使他们顾虑重重, 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畏途。

上述的这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的限制和不足,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不敢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其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大受怀疑,许多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律师的职能形同虚设。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完善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果从来都是接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①律师在侦查阶段,尤其是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的权利受到限制,这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也不能防止侦查阶段最易发生且首先应当防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律师在这一阶段的权利,并从以下方面设置权利救济机制:

(一)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

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必须通知律师到场,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必须经在场律师签名,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防止笔录制作人歪曲、篡改犯罪嫌疑人所回答问题的原意。此外,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 缺乏程序意识的侦查人员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如采取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讯问。这时候, 律师应有权提出异议予以制止, 必要时还可提出控告。这 样就可迫使侦查机关将自己的行为里于法律约束之下, 减少嫌疑人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机会。

(二)确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

保证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嫌疑人而不受不正当的干预, 交流时间充足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此外,应当赋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享有录音、录像权和拍照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律师会见犯 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罪嫌疑人时可以录音、录像和拍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禁止律师在会见时录音、录像和拍照, 致使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些权利无法实现。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仅作笔录往往不能记录下全部谈话内容,不录音、录像和拍照, 则无法防止个别犯罪嫌疑人歪曲律师的会见记录, 日后若发生争讼律师有口难辩。没有录音、录像, 就无法把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或申诉的谈话内容、刑讯通供造成的致伤致残部位及伤情通过录音、录像固定下来, 作为代理控告、申诉的证据材料移送。因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应当允许律师在会见时享有录音、录像、拍照权。

(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无权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证据,而诉讼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如果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推迟到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进行,这和侦查机关开始取证的时间就存在一个时间差,随着时问的推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证据有可能湮灭,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只允许侦查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不允许辩护方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证据,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被迫诉人蒙受不公正判决的情况。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使其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互相补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四)赋予律师履行职责不受司法追究权。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无法回避的执业风险。自从刑法实施以来,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司法机关追诉(其中许多属于滥行追诉)案件时有发生, 给律师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于害怕被追诉, 越来越多的律师放弃了承办刑事案件。为保证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赋予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司法追究权极为必要。

总之,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并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制约侦查权利的滥用, 促进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2】魏在军.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完善.中国司法。2008(4)。【3】申君贵,伍光红.困境与出路——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考察与反思.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版。

【4】钟精明.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法制与社会,2008(4)。【5】万毅.侦查程序模式与律师权利配置.学术研究,2005(6)。

篇11: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分析

时间: 2005-10-12 08:45: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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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艳宏〗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进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否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阻力,尤其在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中境遇尴尬。

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益突显。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实践中,公安机关接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束手无策。对此,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的直接侦查权。从有利于加强立案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有必要在程序上严格限制,即可以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不应限制。另外,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立案后又不当撤案,建议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又拟作撤案的,应当在撤案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不同意撤案的,应当提出具体侦查意见,由侦查机关继续依法侦查。

二、完善立案监督范围,全面保障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却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致使这类违法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

首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在我国,立案被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立案决定本身虽然并不意味着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但是却要给被立案者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令其必须接受刑事调查,而紧随其后的必然是一系列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可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可见,立

案并非无关紧要,而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认真对待,并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使得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实质上只是不立案监督制度,在监督范围上存在严重缺陷,不利于保障整个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无需任何司法审查程序。这一诉讼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只有从立案这一诉讼的源头上把住法律关口,才能实现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保障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总之,我们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进一步完善。对此,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或者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同样面临困境,.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亦是弊端重重。一是检察院侦查监督带有倾向性,缺乏中立性、独立性。二是侦查监督部门获得监督线索途径少。三是国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侦查监督保障体制。四是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方法不够灵活。因此,许多制度和做法还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刑事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做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和公安干警做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都很淡薄。侦查活动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对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义务,如撤销违法决定、制止违法行为、调查违法事实、拒不纠正时的惩办等并具体规定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及监督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尽量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权以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开辟获得线索新途径,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获取侦查监督线索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第二接受举报、申诉。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中。或者即使公安干警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也非常有限。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繁重的审查批捕任务、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经费匮乏、侦查手段和设备有限等问题,开展侦查监督方面难免人力、物力的困扰。因此,要获得线索非常困难;或者展开调查时已时过境迁,丧失了最佳查证时机,往往是忙了一番而没有结果。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对此,检察机关应实行专人专职负责监督,在工作安排、精力投入上予以加强;要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批捕、起诉、控申、监所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强大信息结构,从中发现线索。同时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社会知晓面。

三、完善侦查监督保障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不够明确、具体,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目前检察机关实践中使用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等纠正违法的方式均未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加以规定,导致这些监督方式缺乏法定的权威性;对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也未加以明确规定,当侦查机关对监督意见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执行时,侦查监督部门除了一遍遍催问,只能徒唤奈何,监督缺乏保证有效落实和执行的保障机制,失去了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进监督方式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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