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65小学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

关键词: 消防法 消防 火灾 知识

南阳市65小学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精选4篇)

篇1:南阳市65小学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

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六)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对不同意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八)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讯、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九)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者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参与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八)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并做好维护管理,保证通信畅通。

公用事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开辟固定专栏,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和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领导下,按照国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档案,协助做好辖区内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直接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完成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社会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五)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防火巡查,组织、参加火灾扑救。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加强防火巡查,组织、参加火灾扑救;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四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

篇2:南阳市65小学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防火意识,做到人人重视消防工作,熟悉消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2、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学习,认真了解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熟知“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3、配合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消防疏散演练,提高自我保护和保护学生的能力。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按照《防火灾紧急疏散预案》组织学生紧急疏散,灵活应变。

5、做好负责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6、时时处处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保证学生不玩火,不动电。

7、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坐垫等危险性电器

8、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平时检查与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每次检查有记录,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临时措施加以防范。

9、严格遵守禁烟、禁火的规定,严禁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离开教室或办公室时,应当切断电源,做好全面安全检查后方可离开。

11、爱护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乱堆杂物而堵塞通道。

12、在校园内,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第一发现火情的教师也是安全负责人。

二、目标责任

1、班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2、学校师生责任事故伤亡率为零。

三、责任处罚

凡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1、通报批评。

2、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3、追究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篇3:南阳市65小学值周工作制度

值周领导受学校委托,负责当周全校相关事务处理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为了做好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制定值周工作制度如下:

一、人员组成

每周由三名学校领导、两名名教师和二十名学生和学校少先队组成值周小组,负责对当周学校相关事务及学生常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值周小组人员要按时到岗,主要巡查、记录学生到校、放学、安全、纪律、卫生等工作。

二、值周职责

值周教师在值周领导的领导下,由值周领导具体分工,安排校门口、各楼层值周教师,分工负责,加强对当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评比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1.值周领导职责

(1)周五下午领取值周标志、表册,组织值周教师安排下周值周分工及检查要求、重点等,安排好值班工作;

(2)对值周教师、安全护校教师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巡查各岗位教职工的到岗情况。值周教师、护校教师、保安每天早晨7:00、下午13:00(夏季时间14:00)之前须在校门

口值周领导处签到。值周领导要加强在早读、午前学校门前学生安全以及秩序的维护;

(3)巡查校内安全、教师岗位工作、值周教师岗位落实、教师大课间出操与班主任、值日教师组织放学情况等,及时处理校内相关事务和突发事件,对各岗位工作不到位的现象进行指正或通报批评;

(4)组织值周小组于当值周五下午交接值周工作,进行值周汇总,将值周记录装订后交办公室。在下周一学校行政会和教师例会上通报值周工作,并负责将值周汇总情况在学校办公室公示。

2.值周教师职责

(1)值周教师每天早晨7:00、中午1:00(夏令时间2:00)到岗,佩带值周标志,认真负责地做好值周工作;

(2)三人协助保安维持校门口上学、放学的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对各班放学路队、时效性、文明礼仪等进行检查记录,对大课间学生的课间操情况进行检查记载;其余四人在学生上学、放学、课间活动时分楼层对学校环境卫生、班级卫生、学生纪律等各项工作进行巡视、检查与记录工作,具体检查各班级学生文明礼貌、早读、课间纪律、班级卫生、清洁区卫生、课间操、眼保健操及各项活动等情况,在大课间时集中检查班级卫生、桌凳摆放、滞留学生等,并及时作 2

好记录和评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应班级及时整改,遇到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情时,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

(3)课前、课间、课后要加强巡视,维护学校良好的常规工作秩序,现场纠正、处理学生中的违纪现象,引导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放学时要注意疏导楼梯口、校门口交通,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班主任,并在值周汇总时予以通报;

(4)负责当周的检查情况通报,表扬典型事例,批评存在问题(显示在电子大屏上),表扬和批评要具体到班级的人或事;周末汇总检查情况,按低、中、高三个段评选出星级班级,在下周一升旗仪式后安排值周学生进行工作小结,宣布星级班级并颁发流动奖牌;

(5)按值周领导安排认真做好值班工作。

3.值周学生职责

(1)在值周教师的领导下,每两人一组负责检查各班学生到校、红领巾佩戴、两操、课间、仪容仪表、纪律、卫生等情况,并认真、客观、公正地做好记录;

(2)严格要求自己,按时到岗,不随意迟到、早退,以身作则,佩带红领巾及值周标志,文明用语,起到表率作用;

(3)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值周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篇4: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学校与消防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提高我校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各小组成员要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针对各室各场地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各类规章制度。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每天下班前应有各班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功能室管理人员检查安全,做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

五、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六、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总务处批准;

七、未经总务处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八、对临时有用火要求的,须报总务处批准,在有一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九、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总务处申报备案。不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十、做好防雷击工作,定期检测避雷设施系统,确保设施完好。

十一、积极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和自查活动,一般部位每月检查一次,重点部门半月检查一次,关键部位一周检查一次,及时汇报和分析检查情况,整改隐患不遗余力,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十二、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

十三、学校要组织员工了解并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十四、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总务处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人或肇事人负全部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学校(公章):

教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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