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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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违规行为(精选6篇)

篇1:公司安全违规行为

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投公司总部、各海外子公司及其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或授权子公司依据本办法处理并报海投公司备案;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股份公司审批或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 第六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无证上岗;

(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一般责任事故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较大责任事故

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

第八条 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警告、记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

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 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安全事故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子公司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海投公司技术安全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海投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由海投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各子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上缴海投公司。本办法所有罚款,全部纳入海投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篇2:公司安全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煤矿、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及时排查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 号)、《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安办〔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至12月底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推动全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瓦斯治理、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深入检查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细化履行情况、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合规性、抽采掘工程布置的合理性、安全投入的实效性、安全监测监控全面真实有效性等为内容。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督促煤矿按“五落实”要求将隐患整改到位,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公司成立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XXX(总经理)

副组长:XXX(安全副总经理)、XXX(生产副总经理)XXX(机电副总经理)、XXX(总工程师)

成 员:XXX、XXX、XXX、XXX、XXX 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下设办公室于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本次行动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开展时间

2018 年8月1日至12月底

四、工作开展安排

(一)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自查(8月1日至8月15日)

各煤矿要切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有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要求,认真分析煤矿面临的主要安全风险,并结合本次煤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表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自检自查,形成煤矿《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兴仁县安监局。

(二)落实监管责任,公司领导小组对下属煤矿开展安全检查(8月16至8月31日)

公司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根据煤矿形成的《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及自查情况,于2018年8月16日至25,对公司所属各煤矿上下所有地点、所有环节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地点和主要部门,确保安全风险不形成安全隐患。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对煤矿下发隐患和问题整改通知。

(三)狠抓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隐患(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煤矿结合煤矿形成的《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自查情况及公司下发的《隐患和问题整改通知单》,对照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煤矿安全风险可控,隐患及时消除,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整改方案于9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煤矿要根据制定的整改方案,严格按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狠抓隐患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整改完成自验合格后上报图南公司复查验收,销号。

(四)认真开展回头看,及时查缺补漏(11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煤矿整改情况及煤矿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查缺补漏,对遗留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遗漏的工作立即补课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彻底补课整改,对发现突出典型问题和隐患的重头再来。确保安全风险不形成安全隐患。

(五)认真总结,巩固提高,促进安全水平提升(12月1日至12月31日)

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立足长效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提升、推动和体现工作成果。着力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事故教训不吸取、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处理不严格、跟踪查处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煤矿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将深化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紧盯安全责任不落实、采掘失调违规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主要问题,做好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强化督导检查。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加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三)强化调度,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各煤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数据调度、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要通过安全风险排查情况和典型案例的剖析来提升、推动和体现工作成果。要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可靠,报送数据表格总结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不及时不认真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煤矿进行通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强化正反面典型案例引导。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将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安全考核的煤矿及被处罚问责的部门和个人等情况在公司OA系统中和公司微信群中公开,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3.州安监局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4.煤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表。

XXXXXX有限公司

篇3:公司安全违规行为

一、乳制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

(一) 原料乳供应环节的违规行为

奶源是供应链的起点, 也是后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保障。一些企业为了跟上乳业市场的高速发展, 盲目拓展其奶源基地, 放松了对奶源基地的深度开发维护和对原料乳的高标准品质监控[1]。具体体现为:饲料生产中添加非法物质, 奶牛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禁用的饲料和兽药, 原料乳掺杂或掺假和奶站违规等方面。

(二) 乳制品加工环节的违规行为

部分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律性不强, 缺乏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 疏于管理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降低或忽视乳制品质量[2]。具体体现在:乳粉还原复原乳, 乳粉成份严重掺假, 部分乳制品名称的混乱, 乳制品生产日期延后打印和添加剂的安全功能缺失等方面。

(三) 乳制品流通环节的违规行为

随着乳制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 乳制品加工企业将安全监管集中在了奶源和加工环节, 而忽视了从“出厂到进入消费者手中”的中间流通环节。事实上, 运输、储存以及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都将影响乳制品质量安全。具体体现为:乳制品保质条件缺乏保证和过期乳制品回收。

二、违规行为形成原因

乳制品供应链中违规者选择违规行为的内在原因是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 而外在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和监管失效。

(一) 职业道德丧失

乳制品及作为其中间产品的原料乳都具有经济学中的“信任品”特征, 即无法通过肉眼或者口感分辨乳制品质量, 因此乳制品的生产和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信任链”在维系[3]。然而, 随着中国乳制品产业竞争的不断深化, 这条信任链条中的养殖户 (场) 、奶站、乳制品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等主体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逐渐显现, 不健全的诚信体系无法保证诚信操作, 某些利益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通过采取违规行为而获利, 导致信任链的断裂, 引发乳制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

(二) 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无效或低效。乳制品质量安全信息具有公共产品性, 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消费的乳制品质量的全部信息, 而乳制品加工企业也有权利掌握原料乳质量的全部信息, 但目前市场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提供机制。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存在外部不经济性、且危害巨大, 最初违规的利益主体却有可能无需向消费者支付任何赔偿。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在乳制品供应链中上下游主体发生交易时, 即使最严格的检测技术和手段, 也不可能将质量安全信息完全获得, 导致乳制品市场的正常作用丧失[4]。

(三) 监管失效

在市场失灵情况下, 仅依靠乳制品加工企业不能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 必须依靠政府的有效监管。中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主要问题是制度不健全和相关标准落后。中国现行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分段监管模式, 在不同的生产和流通阶段, 会受到不同机构的监管, 导致监管机构存在多方管理、职能交错、权责不清的状况。同时, 中国乳业标准体系建设不完善, 标准设置存在交叉、冲突、空白现象, 且现有标准普遍低于国际标准, 导致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提高乳制品质量的需要。

三、乳制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监管体系

在乳制品供应链中, 原料乳供应和乳制品加工是最关键环节, 而运输和消费环节的不安全因素容易控制。因此, 着重考虑原料乳供应环节和乳制品加工环节的违规行为, 乳制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监管体系由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乳制品加工企业共同组成, 形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结构, 以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如下图所示。

(一) 政府层面

总体上, 政府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行监管。政府对乳制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产前、产中、产后的监管。具体为:在原料乳生产环节, 解决原料乳生产者由于技术落后、生产知识缺乏而造成的污染, 严格控制原料乳生产者的掺假行为;在原料乳收购环节, 实行奶站的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 对原料乳收购的设备、技术、人员、工艺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确保原料乳收购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 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 规定乳制品生产者按照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在乳制品市场准入环节, 对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乳制品不准流通和销售;在对各利益主体监管中, 将处罚结果以及处罚经验记录在案, 并及时更新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同时, 政府还要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防止其与被监管者的合谋。

(二) 行业协会层面

行业协会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 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 具有准公共性、非强制性、独立性以及专业性的特点, 分散在各个生产环节之中, 且地域上没有限制。行业协会可以对乳制品质量安全违规者进行调查和惩处, 由于行业协会的介入, 可以消除原料乳及乳制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但是, 由于行业协会是非政府组织, 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行业协会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公益机制而出现与代理人合谋, 不向委托人提供真实的信息。因此, 政府需要作为外部力量对行业协会进行行为约束。

(三) 企业层面

奶源一直被认为是制约乳制品质量的瓶颈, 然而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却在于乳制品加工企业。原因在于:乳制品加工企业在供应链上的位置决定了其对奶源的控制权, 只要企业严格检测原料乳, 拒绝收购不合格的奶源, 则不安全的原料乳自然会遭到淘汰。乳制品加工企业是乳制品质量控制的最基本单元, 只有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身的原料乳质量控制以及乳制品质量控制, 才能最终保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因此, 乳制品加工企业应对其原料乳供应者的行为实行监管, 以约束上游原料乳供应者的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相珊.原料乳掺假现场检测箱的设计与检测项目组合[J].中国乳品工业, 2010 (1) :57-60

[2]汤志庆.乳与乳制品安全质量危机研究[J].乳制品工业通讯, 2009 (97) :3-5

[3]王威, 杨敏杰.“信任品”的信任危机与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政策建议[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09, 30 (3) :302-305

篇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研究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策

证券市场的规范在于信息传递的规范,只有证券市场的主体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市场信息,才能提高投资者的信心,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都能进入良性发展的环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国内外研究者的重点,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不断扩大的当今世界,规范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意义非凡。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概述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的相关当事人在证券市场上,依据法律和证券市场的规定将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而形成的一些类活动规范和标准。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是保护普通股东的行为,也是保障证券交易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红药制度。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1720年英国颁布《泡沫法》从此拉开了国家管理证券交易市场的序幕。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交易市場的基石,是维护证券交易公正的重要手段。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通行准则,对于降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交易有重要意义。公开是治疗市场发展弊病的最好措施,因此,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在于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表现

信息披露制度的违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在公开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者推迟信息的播报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不当行为。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形式看,主要分为虚假信息和延迟披露。其中,虚假信息是指上市公司隐瞒或者谎报公司信息,延迟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披露信息。虚假信息陈述进一步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的原则,这样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也严重影响经济的良性循环。为建立完善经济体制,保障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权益就必须要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遏制和处罚。

信息的掌控是投资者决策的基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很好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信心。自20世纪90年代受美国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等世界级公司财务丑闻的影响,世界各国掀起了信息披露制度监管的浪潮,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同样受到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冲击。信息有其时效性,对信息的掌控不但需要大的数量,更重要的是把握最新的咨询,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证券交易市场,及时掌握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占信息违规行为的一半比例,一般是上市公司在应该披露信息是不予披露,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是不及时对信息做出报告,这些都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判断,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信息发布的虚假性也是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一,在上市公司招股、上市、再融资时期发生很平凡,主要表现为,在文字和数字方面的不真实。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自十八大以来,深化体制改革的进程正在不断的迈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充满了无限的可能和潜力,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助于提升市场发展的活力,为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和良性的竞争有着重要的作用,不断的适应市场的竞争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做出巨大的贡献。

首先,完善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决定着公司发展的总体方向和前途命运。上市公司的考核主要涉及到对公司内部财务状况的审核,考核制度的不全面直接导致的是上市公司发展的集团权利的集中化,对于信息的披露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倾向于利益化。因此在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上应该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在执行决策和实施监督等责任方面,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权限和责任应该分开,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严密性,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杜绝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虚假性和违规性的行为。

其次,规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则体系。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做出具体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具体的提出了上市公司的披露工作的工作原则和行为的准则,在此基础上实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趋向于合理化和规范化,保证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逐渐的提升,在世界舞台上,国际化程度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就要求信息披露提升到更高的高度。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问题上,我国应该具有全球性的发展眼光和视角,不断的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的制度经验,通过对我国市场发展规律的不断总结,实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严格化和健全化。

再次,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需要多方面的力量进行监督,从公司发展的投资者和社会媒体的广泛两个方面我们需要不断的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公司的发展当中有许多持股比重较少,交过分散的投资者,在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任免等问题上,这些投资者很少甚至无力参与到决策当中去,对于公司发展的监管能力很小,这样就无法保证公司内部的管理者能够认真的进行信息披露的任务,没有相应的约束和力量的抗衡。在公司的管理问题上,每一位投资者都应该自觉的履行自身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的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从社会媒体的角度上来说,作为专业的媒体人,在信息的报到上需要不断的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保持理性的态度和客观的判断专责,加强的信息披露市场的监督和规范。深入到企业的内部,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大胆的披露和曝光,用媒体来实现对公司运转和信息披露的监督,从而保证经济市场的运行的正常化和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配合社会各部门的监督,必要的时候积极的协助参与对违规公司的问责行为当中去,实现公众监督能力的不断提升。

最后,提高信息披露违法成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于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比较轻,处罚力度不够。所以,需要提升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舆论监督的配合来提升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在违法成本和违规收益出现矛盾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会得到规范,违规行为才能够得到遏制。同时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对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理论的培训,提升办案的效率,严厉的打击侵害上市公司投资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晓慧.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02).

[2] 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 [英]艾利斯·费伦.公司金融法律原理(罗培新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 季荣花,王金龙.上市公司强制与自愿信息披露的协调利用[J].价值工程,2010(02).

篇5: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定,给予如下处分(涉嫌构成其它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80-100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12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60-10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较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较大责任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事故责任单位20-4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处分;

(二)对重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二)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

(三)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第七条 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2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及伤残1-9人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1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伤残3人(含3人)以上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处以给予警告、通报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生1-4级伤残事故一次1-2人,或发生5-10级伤残事故1-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15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10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项目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四、发生5-10级伤残事故一次1人(含认定为工伤但未达到残疾者),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成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五、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从重。

(二)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从重。

(三)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设备事故(含交通事故)事故处罚: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四)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较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800—1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600-800元罚款,并给予“问责”至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事故;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扣发薪金2000—4000元。

第九条 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二)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场外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三)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

第十条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酒后操作、上班时追逐打闹等行为处罚200元。

2施工现场未保持清洁、整齐,施工班组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未打扫施工现场,使得现场脏、乱、差处罚200元。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混凝土、钢筋、钢管、水泥、柴油、电力资源、沙子、片石等物资私自卖出或送人,违纪人员是职工的直接开除,是合同工清除出场,并处罚金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5安质部在日常检查中,施工班组不配合,隐瞒违章人员,报假名,接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处罚金500元。

6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7随意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拆除、挪作它用处罚金500元。8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与班组管理人员,如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处罚金300元。

9机械操作人员在每次施工前未对施工机具、车辆的防护设施、电线路、制动装置、钢丝绳、各种仪表等进行检查直接使用,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金500元。

10对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执行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操作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视事故大小追究其经济在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无证上岗的处罚金500元。

11违反施工用电规范,电线路不经漏电保护器、一闸多机、用 9 塑料软线代替电缆、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电线电缆私拉乱接、配电箱无锁无门无接地、电线电缆泡在泥水中、电焊机外接线板无防护罩、切割设备皮带轮无防护罩等处罚金200元。

12严禁随意点火,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罚金500元。13不得打架斗殴,违者立即清除出场。

14严禁盗窃他人财物,违者立即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篇6:公司安全违规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 — 2 —

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八条 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第十九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臵、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臵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 — 8 —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四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

应商、服务商的;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变更资源配臵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

(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七)违规代存、代销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臵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四)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七)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九)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有本条第(四)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臵股权的;

(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 14 —

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节 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 — 16 —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

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

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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