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精选6篇)
篇1: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按照我院党委工作部署,后勤服务中心支部认真学习了《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通过学习,支部全体党员切实领会了院党委加强党建系统化管理、推进政治优势转化的重大举措的深刻含义,对今后提高支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有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现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规则》的制定顺应时代发展。随着世情国情党情企情的新发展新变化,国网公司党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一是中央有新精神。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就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针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还就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委如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出台了意见(2013年中办5号文件),为做好企业党建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南。二是上级党组织有新要求。国网公司、省公司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的要求,在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过程中,必须更加紧密地将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三是基层有新期待。基层党组织希望更加明确“干什么”、“怎么干”,建议有系统性和具体化的规定,出台更为具体、便于操作的工作规则。
《规则》的制定更好地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一是明确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基本定位、重点环节和工作流程。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基本途径。二是明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的重点任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央的一贯要求,是发挥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指明了方向。《规则》强调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管干部与管班子相统一、管选拔与管培养相统一、管现职与管后备相统一。
《规则》的制定使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一是明确党委基本职责及党委成员“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是党委履行各项职责的重要前提。《规则》提出了党委的基本职责,力求把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原则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为党委履职尽责提供基本、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落实党委基本职责、做好党建工作,党委书记要承担第一责任,其他党委成员责无旁贷。二是明确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规则》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作明确规定。明确“主体责任”基本内涵,强调党委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并提出具体工作内容。根据总书记提出的党委“主体责任”5个方面重点任务,结合企业实际,分别从“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角度,提出党委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党风廉政制度体系建设、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等方面的重点工作。明确领导班子中的党委成员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及其主要内容。党委成员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更熟悉分管领域业务,更清楚廉洁风险防控节点,有利于把风险防控措施融入业务流程。
篇2: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正人必先正己,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工作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工作规则明确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体制、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规程,表面看来是对纪检干部的约束,实际上是对干部的保护。可以说,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既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委的刚性要求,同时也是各级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现实需要。然而,工作规则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基层纪委在重视工作规则的同时,也对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产生了困惑和疑问,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基层纪检机关在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惑有以下几方面肤浅认识:
一、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工作规则颁布施行以来,各级纪委高度重视,以各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学习,监督执纪相关业务部门也对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作了思考。然而,基层纪检机关如何才能做到不打折扣的把工作规则执行到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不稳定,缺乏执纪知识和经验的沉淀,不能正确看待工作规则对监督执纪各流程的规范,对执行工作规则存在抵触情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在总结多年来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查找风险点制定的全面系统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如果对监督执纪工作没有一定的认识和经验的积累,自身没有感受到监督执纪工作存在的风险,就不能充分理解工作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就会片面认为工作规则要求过于繁琐,增加工作量的同时还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对执行工作规则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基层纪委硬件设施不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困难。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保管涉案款物。目前,县、乡纪委普遍存在无固定谈话场所或有固定谈话场所但无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陈旧老化,达不到工作规则所要求的条件;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难以做到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保管涉案款物,执行工作规则客观上存在困难。三是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疑惑。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函询应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监督执纪各环节均涉及承办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目前,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未单独设有办公室,且乡镇纪委委员多为兼职,县以下部门纪委更是存在仅有机构和纪委书记无其他人员的情况,如何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疑问。四是基层纪委使用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存在困难。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目前,工作规则存在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工作规则中提到的“有关机关”行使权利有其自身法规限制,工作规则作为纪检机关自身工作规程,如何实现与“有关机关”的衔接目前尚不明晰。以查询涉案人员存款为例:以往基层纪委需查询涉案人员存款,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因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因此党纪案件也是以监察局名义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相关金融机构配合监察机关的依据则是商业银行法,行政监察法与商业银行法之间衔接规定较为明晰,因此便于操作。工作规则规定了纪检机关较为宽泛的调查手段,然而在法规制度的衔接上又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纪检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最大的优势是政治优势,而政治优势在基层纪检机关日常执纪过程中并不突出,因此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存在实际困难。五是与工作规则相配套的文书样式不统一,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工作规则规定初步核实阶段成立核查组、立案审查阶段成立审查组、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等一系列的规定,体现的是纪检机关执纪理念和方式方法的转变,更加突出了党纪审查特色。目前,与工作规则相配套的执纪审查文书尚无规范统一的样式,各地基层纪委仅凭经验和各自对工作规则的理解,尝试在执纪审查文书上体现工作规则要求。这样摸着石头过河的执行工作规则,不但存在执纪文书五花八门不够规范严谨的问题,而且也存在执行工作规则不够到位的问题。
二、基层纪委贯彻执行工作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基层纪检机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问题,既有客观方面存在的困难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既有硬件不足的问题也存在自身“软件”不达标的尴尬。首先,基层纪检机关执纪人员流动过快,缺乏执纪基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和沉淀,导致学习工作规则过于教条,不能全面理解工作规则相关条款的初衷和意义,断章取义因而感觉难以执行,并由此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基层纪检机关对当前执纪理念、要求及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趋势缺乏预判及必要的准备,面对工作规则较之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缺乏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人力资源)准备,一时之间难以适应工作规则要求,执行即难以到位。最后,工作规则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其工作要求对各级纪检机关是刚性的,但其规定的权利却与相关法规欠缺相应的衔接机制,使得基层纪委在执行工作规则过程中实际出现了调查手段没有得到丰富,但内部规程过于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因而对工作规则产生了怨言。
三、基层纪委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既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刚性要求,也是各级纪检机关规范监督执纪工作、保护干部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提前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必备的缓冲和练兵。如何确保基层纪检机关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进一步扩充基层执纪人员待遇晋升通道,尽量让基层执纪人员流动成为内循环,保持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相对稳定,为工作规则的执行储备一批业务精通、年富力强的执纪骨干力量。一方面,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工作规则也不例外。要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执纪人员要能够理解工作规则所提要求的初衷和目的,并且会用工作规则规定的措施和手段,这样才能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监督执纪工作是政治性、原则性、斗争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执纪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需要一个渐进的、逐步提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另外,熟练掌握工作规则是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的前提和保障,而要做到熟练掌握工作规则,反复抄写、死记硬背是做不到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监督执纪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加深对党内法规的研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熟练掌握、运用好工作规则。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保持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相对稳定,是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的首要措施和保障。二是加强县级纪检机关执纪能力建设,依托县级纪检机关打造县、乡两级监督执纪协作指挥平台,辐射带动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执纪能力提升,解决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实际困难。当前,为解决“苍蝇扑面”的问题,各级纪检机关层层传导压力,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因此,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也从之前的不开展或很少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逐渐回归主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出现了两个情况:一个是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由于自身人员及硬件设施的不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困难。
二是县级纪委在承担本级监督执纪任务的同时还负责指导乡镇和部门纪委监督执纪业务、审理乡镇自办案件,所承担的监督执纪任务大幅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县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能力建设,建立县、乡一体的监督执纪协作指挥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应以县级纪检机关为中心,建设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能同时容纳多个谈话对象的谈话场所,乡镇及部门纪委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必须统一到这个谈话场所进行,乡镇纪委自身的谈话室只能作为一般约谈使用。其次,在建设县级谈话场所的同时,考虑建设一个专门规范的涉案款物保管场所,统一保管全县纪检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在此基础上在县级纪检机关设一个专门账户,统一收存全县纪检机关涉案款。最后,由县级纪检机关统一调度全县监督执纪人员力量,形成全县一盘棋的监督执纪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力量。以县级纪检机关为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做到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统一,保管涉案款物统一,人员调度统一,就能很好的解决基层纪检机关执行工作规则硬件及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是加大基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人员培训力度,在各地对工作规则进行自学的基础上,建议对基层纪检机关从事监督执纪人员进行分门别类的专项集中培训。在培训的同时,结合工作规则要求对日常监督执纪常用文书样式、表述等监督执纪具体业务作规范和统一,让基层纪检机关执纪人员便于操作,也能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四是自上而下尽快建立纪检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的衔接协作机制,让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和手段便于基层执行,让“有关机关”配合纪检机关有据可依。
篇3: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加强并创新基层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工作, 企业基层党支部所有人员能否形成作风顽强、目标一致、业绩突出的领导团体, 支部班子的建设, 主要在于是否以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来加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型的建设。企业基层党支部的班子建设应该首先入手, 达成共识, 统一思想, 整个工作才能得到推动和开展。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队伍建设, 要建设一个有创造力、团结共事的领导班子, 一个单位每天要安排和做的事千头万绪, 班子成员思想认识上不能各自为政, 要明确分工、互相合作, 把每名群众职工的工作生活统一到整体的目标上, 要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经营任务。思想只有达到统一, 大家都心往一处想, 劲往一处使, 为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才能实现分工合作高效率的工作。因此, 首先班子建设要做的工作, 主要是思想要进一步统一。建设成为分工合作、思想统一的好班子, 这是企业基层党支部解决班子成员统一思想认识的关键所在, 同时也是企业基层党支部的首要工作任务。
企业基层党组织要不断引导培养基层党员成长为在工作生活中发挥先进性、纯洁性, 从而形成一支具有坚强党性、与时俱进的高素质党员队伍。形成一面旗, 带动一大片。基层的党支部工作主要对象是企业的广大党员, 党员在职工群众中, 要按照党章的要求, 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是一个好的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基础, 至关重要的是要树立“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的形象。因此, 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切入点和契合点在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抓好党组织的队伍建设。企业基层党支部要经常开展组织活动, 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重点得以传达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组织党员学习, 坚持不懈的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通过党员有效及时地传递, 上级党组织的精神指示能到达每一位职工;每名党员在要落实平时工作和生活当中自觉带头学习、完成任务、落实工作的良好党员形象, 时时处处让职工群众看到党员身上的示范作用和闪光点。企业基层党支部联系党员的桥梁和纽带就是党组织活动。
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任务, 在企业中基层党支部要开展一些党员评比和竞赛活动, 并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和讨论, 同时, 加强企业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企业基层党支部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富有时代色彩、生活气息浓厚、贴近实际的活动, 让党员感受到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气息和存在, 同时, 要不断创新和规范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我们长期总结形成的各种制度, 例如党的安全责任区管理制度、党的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党的联系职工群众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等等。企业基层党支部的管理水平的反映, 主要看执行力贯彻在各项工作中, 主要看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效果的好与坏。我们工作的能力体现在用好制度, 企业的党组织依靠制度用来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制度执行的好坏反映了我们工作是否到位, 用好制度是体现公平、公正的民主原则;保证监督推进这些制度是企业基层党支部要起的作用。
企业的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创新和加强。在观念方面实现更新。一是工作的思路要创新。实际工作中党员的思路观念、工作作风, 身边的每个职工都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党员切实做好教育和转化的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 及时反馈职工群众中显现的各种思想问题, 有针对性地发挥支部做好全体职工的思想政治动态工作。企业基层党支部每个阶段的重点工作需要党员紧紧围绕来开展, 增强党员发挥创新作用的意识, 要使党员的新观念、新思想, 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体现, 保持下去辐射出去, 发挥“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的作用。党员的思想观念能否跟得上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 关系到职工群众中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及时性, 党的先进性发挥需要党组织,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是主体。党组织在社会的形象取决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关系到能否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工作形式创新, 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作形式的创新就显得极为重要。党员要有要有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先进的思想和吃苦的精神。企业基层党支部要带领党员学管理、学理论、学技术, 丰富学习的形式, 要组织党员进行立足岗位成才培训教育。所以, 企业的基层党支部的工作创新, 要因地制宜,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要在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方针上下功夫。三是工作内容创新。创新不是一味的生拉硬套的拔高, 而是让原先的工作基础上在内容方面增添活力, 在形式方面打破传统。内容创新是使支部工作增加生机和活力的动力和源泉。企业基层党支部如果想发挥组织优势, 因势利导。就要引导大家在增加效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方面努力。实际状况是:党员交流的平台和空间局限性很大, 都分布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开展“我为企业节约增效益”活动, 需要企业基层党支部组织党员掌握整个队组岗位的安全生产、增效节支工作。通过安全生产、增加效益、节能降耗分析提高大家的安全、增效意识。只要引导得力, 内容切合实际, 党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与发挥, 支部工作充满活力, 要依靠提高党员参与支部活动的兴趣。
实现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工作规范化。决不能出现“两张皮、空对空”和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 要保证企业的基层党支部有效地开展工作, 要让企业基层党支部发挥坚强战斗堡垒作用, 就要制定企业基层党支部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并要企业基层党支部有效地实施落实和规范。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工作任务和内容的规范化, 首先要配好班子, 即加强支部班子配备。基层支部工作的要保证, 要优中选优, 对支部书记无法胜任的, 要坚决撤换下来。一个文化不高、素质不高、品德低能的支部书记是做不好支部工作的基层企业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基层的党支部书记每个企业都要配好, 对其进不定期地考核, 其能力和素质要不断提高。其次制度保证。党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需要企业基层党支部组织。只有活动的制度得到了执行, 其任务才能得以完成, 企业基层党支部要依靠上级党组织为其制定一系列制度来保证支部班子发挥作用。保证支部班子有场地、有精力、有时间、有经费开展活动, 一个党支部既没有活动场地和经费, 支部班子又时间和精力, 严重影响开展党组织工作, 支部组织活动就会大打折扣。第三, 量化工作考核。就是要综合对其评价, 全面对其考核。着重考核上级文件和精神在党支部在执行的效果。生产经营任务和支部的工作内容要一起进行量化, 并一同列为指标进行考核。基层党支部在企业中的工作内容大多是软指标。把党支部工作的效果和成绩列为重点考核。即考核支部工作看这个支部群众基础是否扎实、工作业绩是否突出、活动氛围是否浓厚, 起到鞭策促进、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的效果。
加强和创新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 是企业基层党支部落实上级文件和精神的措施和保证, 不断强化自我净化, 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摘要:加强并创新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工作, 支部班子的建设, 主要在于是否以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来加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型的建设。
篇4: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一、创新开展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必要性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增大和体制多元化,许多企业在党建方面的重视程度逐渐弱化,包括在人力物力的支持方面在不断压缩和减少。因此,基层党支部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与生产经营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不强,支部书记处在配角位置,说话没有分量,安排工作难以落实,必要的組织活动不能保证,特别是党组织和党员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思想教育缺乏说服力,解决问题措施不力,造成了党支部在群众中的威信降低;党组织活动方法简单、形式单一,内容枯燥,缺乏吸引力,只停留在开开会、组织几次义务劳动、交交党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有些党员的行为表现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不如群众,党性意识淡薄,党员素质教育不能认真落实。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党政领导的重视程度问题,也有政工干部的自身素质问题,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层党支部工作缺乏创新,工作着力点不准,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方法老套,停滞不前,不能充分发挥党支部应有的“引领、服务、监督、保障”作用。俗话说“话说三遍淡如水”,同样,一成不变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形式难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因此,开展基层党支部工作创新既是现实工作的需要,也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必然要求。
二、创新基层党支部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创新的目的是寻求全面效益,就是用新的方法和措施解决问题,提高效率、加快发展。创新可以是支部工作中具体方法的改变,也可以是整体工作思路的调整。党支部工作创新属于管理创新的范围,党支部工作既有一定的格式化程序和规范性要求,还需要在形式、方法和内容上不断地进行改进、创新,但创新不是心血来潮信手拈来,也不是迎合形势一蹴而就,它需要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1)有基础。基层党组织工作头绪多、内容杂,包括组织、党风廉政、宣传、安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综治信访、职工教育、员工管理等等,可以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如果没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创新也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坚实的日常工作基础,需要基层党支部书记注重个人素质锻炼,努力精通业务。
(2)有激情。要创新就要有勇创一流的信心和干好工作的敬业精神,需要有强烈的事业心。态度决定高度、态度决定成败。只有满怀激情才能在遇到困难和挑战时能够坚持不懈、坚韧不拔。
(3)有思路。方法创新的前提是思维创新,因为一切创造力都根源于人的潜在能力的发挥。创新最关键的条件是要解放自己,要善于学习、善于发现、善于调研、善于总结、善于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锻炼综合思维、组合思维。
(4)有胆识。创新需要高度的自信和充足的胆识,敢于打破常规,勇于迎接挑战,只要是符合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就要敢想、敢干、敢闯、敢冒,在创新中破解制约发展的难题,少顾虑别人的评价。
三、党支部工作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创新没有固定的模式,更不是简单的偷换概念和重新包装,创新不仅需要有形式的再造,更关键要在内容上有质的变化,在结果上更简便、有效。结合日常工作的各种创新,可简单归纳为“三找两靠”。
找关键。创新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是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寻找新的方法和措施,因此,要抓住先进和落后两个群体,抓住好与差两个关键,改进形式和方法,以点带面,通过总结典型经验,查找问题根源,有目标、有目的地去用新的方法组织实施,达到解决问题,共同提高。
找规律。创新虽没有固定套路,但也有规律可循,包括形式上的更新再造和内容上的归纳提炼,如果经常学习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很多的共同点,这就是规律所在。
找捷径。也就是善于借力,学会运用“拿来主义”。 创新不一定是前无古人的,只要是对党建工作有利的方法都可以拿过来借鉴。当然,“拿来”需要结合自身工作有所改进,否则就成了照搬照抄,不能称之为创新。
靠机制。创新既然是推动工作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有效手段,各级党组织就应该建立起鼓励创新的机制,包括建立考核机制、激励机制。每年都应该对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的创新工作进行考核,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创新,要经常组织创新工作推介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对创新工作进行评比表彰,营造支持创新、鼓励创新的工作氛围,让基层党支部书记既有压力,又有动力,都能自觉主动工作、创新工作。
靠群众。党支部工作创新单靠党支部书记力量有限,它是支部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实践活动,是积少成多、不断推进支部工作质的飞跃的过程。所以要发动党员积极参与,让他们出谋划策、贡献聪明才智。
四、党支部工作创新要做四个注重
一是党支部工作创新要注重与企业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基层党支部工作创新,不是脱离实际的“真空建设”,它需要根植于实际、紧密结合实际、服务于基层实际。因此党支部工作创新也必须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围绕中心工作进行,使党政工作产生同频共振的效应。否则就会陷入“两张皮”的困境。
二是注重实用性。创新目的是解决问题,寻求全面效益,提高竞争力,获得高效率。没有实质意义和内容的创新是华而取宠的“伪创新”,只有创新之名,而无创新之实。因此,党支部工作创新不是单纯追求换花样,去简单地翻新,而是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是为了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激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离开了这个出发点,创新就失去了本质意义。
三是注重选好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工作的龙头,党支部工作的好坏,支部书记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在选用党支部书记时,不能把这个岗位当成安置年龄大、工作能力不够强的人员和照顾人情世故的地方,要积极选用有上进心、业务素质高、文化程度高的年轻干部,制定必要的准入条件,把好入口关。
四是注重传承优良传统。过去那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要在坚持的基础上有所“扬弃”,不断完善,在坚持主要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实施细节改动、形式变换,化繁为简,达到在继承中创新的效果。
篇5: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2010年7月1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受理来信来访
第二节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节 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初查 第四节 执法活动监督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节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节 综合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切实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更好地服务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是基层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在基层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机构规格与基层院其他内设机构相同,和其他内设机构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臵、变更、撤销必须层报省检察院批准。
派出院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地域管辖范围应当合理划分,及时调整。
第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遵循立足检察职能、方便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代表派出院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
(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调查研究,对辖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四)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经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五)对基层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派出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等工作。
(八)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以驻地乡镇为定点,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开展巡回检察活动,将法律监督的职能延伸到辖区所有乡镇、村社和农场生产队。
派出院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巡回检察的同时,应确定其他乡镇及农场的巡回检察责任部门,确保实现对派出院辖区所有乡镇及农场同等、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受理来信来访
第七条
参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来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信访事项和联系方式,经宣读或者交来访人阅读无误后,由来访人和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来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来访人补充。
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检察室收信专用章。
第十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不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分流,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自首,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自首笔录,填写《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登记表》,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部门)。
第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以及与办理控告、举报案件(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来信来访,应当逐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第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周五前将本周受理的信访事项移交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告急信访事项应当立即移交并报告检察长。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周五前向派驻乡镇检察室书面反馈其上周移交的信访事项审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移交的信访事项和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答复信访人。
派出院业务部门办结信访事项,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时,应当同时抄送受理该信访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受理并移交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清理一次,清理情况报主管检察长。
第二十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派驻乡镇检察室所承办信访事项与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应同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业务部门。第二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接访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接访,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二节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建立工作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下访巡访、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与相关单位建立涉检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面收集、掌握辖区内的涉检信息。
第二十四条 派出院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应当明确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加强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负责检察信息联络员的管理。检察信息联络员不得参与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确保办公场所工作日时间有检察人员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确定每周一至二个工作日到驻地乡镇外的乡镇、农场巡回走访或接访。
派出院每月至少有一名院领导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接访一次。
第二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制定巡回接访计划,确定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巡回接访应当提前三日将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姓名、职务在接访地公告。第二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走访、接访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在辖区内公告办公地点、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辖区内所有乡镇、农场设臵举报信箱,定期开取,及时交内勤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信访需求出行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交通不便的群众,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上门接访。
第三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外的乡镇、农场,由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协调巡回检察责任部门,每月至少到一个乡镇或农场巡回接访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走访和接访应当做好登记,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赔偿,以及复议复核维持原决定等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对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通报案件关联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矛盾纠纷一时难以化解的,协助业务部门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重点排查辖区内的重信重访、可能引起集体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涉检信访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层报检察长,落实化解责任。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三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包括公开听证调解、邀请第三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协调调解以及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等方式,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第三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关注涉检信访中的民生问题,把依法处理信访与解决群众困难有机地结合起来。信访人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各方救济帮扶。第三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与辖区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时沟通联系,掌握辖区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派出乡镇检察室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应当与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第四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辖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四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涉检信息和信访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时,对其他社会管理中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节 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初查
第四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关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影响重大的事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
第四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掌握辖区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加强监督,保障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逐件填写《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登记表》,于每周五前移送派出院自侦部门办理,同时报告主管检察长;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派出院自侦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四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对辖区内案情简单、取证难度不大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第四十六条
初查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依法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一般应当秘密进行,需要公开初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确需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并依照有关办案安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进行搜查。
第四十八条 决定初查的案件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主办,并确定其他协办检察官及书记员。
第四十九条 承办检察官应当制订初查方案,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初查。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线索评估的意见;
(二)初查的方向、范围和目的;
(三)初查的时间、方式和方法、步骤;
(四)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测及应急措施;
(五)初查的组织领导、参加人员的安排、任务确定、责任分工;
(六)初查中的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预案。
第五十条 初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主体身份等个人情况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举报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或者部分属实;
(三)被调查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结果、涉及的人和事等;
(四)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嫌渎职犯罪的,还应当查明被调查对象的工作职责范围;
(五)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况;
(六)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署实名举报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所举报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初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有自杀、自残、逃跑或者毁灭罪证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告检察长。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初查应当在一个月内终结。初查发现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或取证困难不能按期终结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四条 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初查期间因被调查对象有精神病、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况不宜继续初查的,或者因有关知情人长期无法查找或者不作证而无法继续初查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初查的,应当中止初查。中止初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初查。中止或恢复初查,由承办检察官填写《中止/恢复初查审批表》,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初查,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被调查对象涉嫌犯罪,但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经初查不认为是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处理。
(五)被调查对象死亡的,终止初查。
第五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及初查中收集的案件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处理。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同时将《审查结论报告》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的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八条
经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并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应当自侦查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侦查终结报告抄送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初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需要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应当向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第四节 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向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
第六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自行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逐件填写《执法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做好记录;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及时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需要提前介入辖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应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在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同时抄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
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仅限于提前熟悉案情,引导取证,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不得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采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和调解活动实行监督,采用纠正意见书的形式对人民法庭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实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主刑执行完毕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抄送其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并报告检察长。
第六十八条
对尚未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根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层报检察长批准,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委托案件管辖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监督调解过程。
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所调解案件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调解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调解过程和结果,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第七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开展执法活动监督时,如发现执法单位在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的,应当督促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支农惠农政策、涉农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活动,并把宣传工作延伸到村民小组、社区和农场生产队。
第七十二条
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派出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抄送辖区派驻乡镇检察室,并通报发案的特点、规律以及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督促发案单位实行财务、政务(村务、场务)公开,实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检察建议书必须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派出院的名义制作并送达。
第七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发案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监督其全面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并实行回访制度。
第七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纪律等检务内容,派出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查办的典型案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第七十六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务工作流程、办案机制、办案纪律等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信息等宣传资料提供给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节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与派出院的业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协助。
第七十八条
派出院、上级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经派出院检察长同意。
第七十九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协作配合,对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出的业务咨询负责解答;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研,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十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派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列明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法律依据,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助任务。
第八十一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针对个案和派出院业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原则上业务部门主办,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
协助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得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需要发出法律文书的,统一由各业务部门制作,以派出院的名义发出,由各业务部门立卷归档。
第八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轻微刑事案件,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十五日内协助配合派出院业务部门监督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的,公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自宣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逐人建立考察档案;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回访考察工作。
第八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及住址书面告知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八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协助监所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工作时间、内容和方式由监所检察部门与派驻乡镇检察室商定。
第八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监外执行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并报主管检察长。
第八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应当逐件填写《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按照《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则(试行)》和《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综合工作
第九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的检察建议书每月随《派驻乡镇检察室月报表》报省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和基层检察工作处备案。
第九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均由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录入网上办案系统和检察统计软件。
第九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检察统计工作制度,确保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准确、全面。每月26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派出院业管中心或办公室,业管中心或办公室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月报表》上报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第九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自行收集的涉检信息和来信来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意见建议,书面报派出院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送省检察院基层检察工作处。
重大紧急的涉检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第九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收集的信息、工作情况及成效、调研报告、工作总结等应当报送派出院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信息简报和工作总结的编辑、报送工作。
第九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妥善保管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年底统一移交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装订归档。
第九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形成的非案件类文字、数据、图片、影像等资料应当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年终在派出院档案管理人员指导下装订归档。
第九十八条
派出院应当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建立图书资料室及文件资料传阅制度。
第九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配合派出院办公室落实保密措施,涉密办公电脑、储存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修理、更换、报废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中农场的含义是指属于农垦系统的农场和橡胶分公司;国有华侨农场(经济区);国有林区、林场。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
篇6:学习《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和《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一、学好党规党纪,练好本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监督执纪问责重任,“一条例一准则一规则”就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杀手锏”,必须学深悟透,在学习实践中提升素质,练好本领。“一条例一准则一规则”是对全党的要求和回应,“一规则”是对“谁来监督纪委”的具体落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辩证认清前者和后者的关系,明白这既是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又是履行党内监督机关职责的行动指南,在学习中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期间的内在逻辑和系统思维。在学习中要按照原原本本的学习,逐条逐句研读,熟练运用条文规定,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提升自身执纪监督问责能力。
二、依法执纪,打铁还需自身硬。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自律”。打铁的人更要自身正、自身学、自身硬。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新兵,尤要注意向上级、领导、老同志学习,树立标杆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处处严格按照纪律规矩做人处事、监督执纪。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和县纪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职责定位,忠诚履行使命。
严格按照省纪委书记任正晓关于纪检监察干部“五个不准”和市纪委书记姚龙其“五个必须”的纪律要求,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努力做新
常态下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即:一是必须做到对党的绝对忠诚;二是必须铁面无私执纪;三是必须敢于碰硬;四是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五是必须一身浩然正气。通过“一条例一准则一规则”学习,强化道德修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始终做到慎微、慎独、慎权、慎欲、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坚持纪挺法前,践行“四种形态”
严明纪律要求,目的不是处分人,而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小错变大错,小问题成大问题。有效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既要依纪严惩不收手不知止,对抗组织等行为,又要给予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党纪重
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腐败分子,先给予纪律处分,再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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