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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精选12篇)
篇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湘熙水郡项目经理部
统一管理标准 凝聚发展共识 立足品质建设 助推品牌提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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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长沙湘熙水郡项目经理部
编制时间: 2016年 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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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管理人员举报。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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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由安全员记录安全日志,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要记录施工日志,施工日志要包含安全情况记录,每月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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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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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领导。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工指令。
(四)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项目部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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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消项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部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篇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验收办法。2适用范围:公司各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3职责
3.1总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公司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节前的安全检查,以及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每周自查,个别部门的专项检查,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及参与公司级的重点检查。
3.3安全员:每日现场巡查。
3.4员工:每个工人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4.1.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4.1.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1.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1.2隐患的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工人报各班组长或安全主管,安全主管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2)报告形式: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5.2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2.1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帐。
5.2.2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2.3隐患整改要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要做到凡是班级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5.2.4对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纳入计划,并书面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必要时应停产。
篇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
关键词:事故,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1 引言
事故源于隐患, 这一理念已经广泛形成共识。隐患排查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途径, 也是加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 因此总结经验, 深入持久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2 我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概况
2.1 工作开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5月12日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 针对此次专项行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出台了4个指导意见进行具体部署。2007年5月19日, 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全国各地区、有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积极响应,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 在全国范围开展了统一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2007年12月28日,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作出了具体规定,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为。
2008年1月8日, 国务院安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把2008年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 2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 为此, 全国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 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2 成效
通过企业自查自改、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相关省区市进行督查以及各单位组织“回头看”等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大部分事故隐患得到了整改,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已初步建立。
2.3 存在的问题
目前, 尽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与我国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仍有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个别地方政府和企业仍然存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意识, 部分企业隐患自查流于形式, 走过场, 应付检查;一些地方整改资金、责任不落实, 隐患治理迟缓乏力, 重大隐患整改率低, 导致一些严重隐患长期存在。
(2) 政府监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规标准体系、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建设滞后, 导致监督力度、指导工作无法到位。
(3) 非重点监管企业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在安监部门的日常监管过程中, 一些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直不作为监管的重点, 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明显落后于高危行业。
(4) 对安全生产的科学规律、方法等研究不足, 尚未形成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标准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段、技术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
(5) 政府监管部门存在机构设置不能覆盖到乡、镇, 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不平衡等问题。
3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方法和途径
近年来, 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力度逐年加大, 但如何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建章立制, 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
健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体系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从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逐步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的根本措施。
(1)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监察制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监察,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监管、调研工作有机结合, 严格监督监察程序, 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重大隐患建立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分级管理、监控等制度,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监察, 必要时, 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政府还应建立隐患举报奖励等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 有效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
(2) 企业建立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监控、验收、资金专项使用等制度。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同时做好信息统计、按月上报工作,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隐患治理、重大隐患监控;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 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3.2 政府主导, 落实责任
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和执法主体, 只有政府重视, 落实“两个责任”, 即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 才能保证该项工作顺利、深入、持久进行。
(1)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认识, 与责任制、政绩考核挂钩,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派驻工作组或督查员, 严格执法, 严防死守。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 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密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并以工作简报的形式, 定期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落实及进展情况。
(2) 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要在安生全产工作责任制落实上狠下功夫, 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责任、经费、时间“四落实”。
3.3 注重科学、讲求实效
(1) 联合行动。
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 只有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才能真正奏效。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 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 建立协调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安全中介机构联合行动, 对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重点地区、行业,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和技术水平将取得明显实效。
(2) 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要素, 引进体系的思想, 遵循PDCA动态循环模式, 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 使隐患不断得到排查治理。
(3) 注重安全经济学研究。
合理分配资金使用范围、比例, 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的效力。
(4) 开展科技开发。
集中研究解决容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等重点课题。研究资源配置, 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 淘汰高风险、低效益、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的企业。
3.4 规范管理, 保障资金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以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攻克重大隐患。《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使用范围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所需费用资金。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资金管理, 保障资金投入。
(2)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资金保障政策。如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制度”, 确保专款专用, 有的放矢地进行重点隐患治理。
(3) 对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 列为政府工程项目, 财政部门保证资金投入。如潍坊市的经验是将涉及社会及多部门的重大隐患列为政府工程项目, 这样资金、技术、施工等问题就容易解决。
3.5 加强培训, 提高意识
政府和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法规、标准要求, 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需求进行培训。另外还可采取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合理化建议、危险源有奖辨识等创新形式, 调动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6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促进隐患排查治理
(1) 健全法制, 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业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罚。
(2)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要建立隐患自查制度, 规定排查的重点和治理要求, 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列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
(3)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公众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加强公众监督作用。
(4) 制定激励和优惠政策。如对隐患治理绩效显著的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5) 借助媒体, 强化监督。
(6) 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明查暗访结合, 有效督促指导企业长期、深入细致地排查治理隐患。
4 结束语
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新时期, 新的隐患会不断产生, 只有通过政府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不断努力,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深入持久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才能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Safe Production Act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rder of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No.70])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Check and Control of HiddenRisk Related to Production Accidents (Order of SAWS[No.16])
篇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通知》明确了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是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知》指出排查治理范围为: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内容为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知》明确了省有关部门的期责分工,具体为:
(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商场、市场、非涉外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电力企业(5万千瓦以下在建水电企业)、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含库港养渔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福建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地铁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指导、督促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福州电监办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医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四)省煤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做到“四个结合”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健全“三个机制”,既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努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并围绕重点时段有序推进。
《通知》指出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重点时段实施。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为确保工作有效落实,《通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提出了六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五个重点”:要突出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有关键性影响的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等重点行业;要突出抓好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市县、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要突出那些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要突出做好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要突出那些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隐患,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
大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重点用于隐患的整改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知识,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与工作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违法违纪行为、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公开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篇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个性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推荐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务必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状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状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4、务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务必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潜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篇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煤尘管理,防治煤尘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3、井下务必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净化通风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都务必安装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全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6、隔爆设施标准化,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7、放炮前、后务必冲洗煤帮。
顶板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顶板管理工作,防治顶板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开工前,现场工作负责人务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工作面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消除顶板隐患危险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严禁空顶作业现象。
3、工作面出现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
4、是否坚持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是否掌握老顶活动规律。是否掌握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步距,是否监测支柱工作阻力、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缩量、下缩速度及其变化状况等。
篇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检查员是否具有必须煤矿实践经验,掌握必须的通风、瓦斯知识,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2、瓦检员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光和检查时光进行瓦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检查状况。
3、瓦斯检查员数量是否贴合公司规定的人数配备。仪器确保完好,精度是否贴合要求,是否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4、瓦检员是否严格按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规定执行,每次排查检查的结果是否准确的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是否标好原始记录检查路线图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检、假检现象,并是否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原始记录“三对口”对三种记录上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篇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三项隐患查处奖惩制度
针对以往出现的“现场隐患无人查、隐患查出后不及时治理、治理后隐患重复出现”的问题,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与奖罚力度, 出台“制造隐患有代价、举报隐患有奖励, 治理隐患有报酬”管理制度。
(1) 隐患漏查“问责”制度。对于上级监管部门或本矿业务科室在下井检查或下现场检查过程中, 查出区队存在隐患而区队自身没有查出或查出以后没有按规定落实整改, 按隐患性质实行“问责”追究, 责任者包括区队岗位工、班组长、带班队长、队长和分管机关科室责任区域负责人、分管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区队分管领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2)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在井下作业现场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财产损失的人员由矿给予专项安全奖励。
(3) 隐患治理“限时”制度。对所有排查出的隐患, 根据整改难易程度明确具体的隐患整改完成时间, 同时明确整改需要配合的支持条件, 凡是不能按时完成或治理不彻底, 或重复出现的, 一律给予经济处罚。
二、建立五个层次隐患整治体系
将隐患排查治理拓展到每一个岗位员工,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 建立完善岗位级隐患排查、班组级隐患排查、区队级隐患排查、专业级隐患排查、矿井级隐患排查五个层次的隐患整治体系。
(1) 岗位级隐患排查。岗位工负责现场一线具体工作, 其工作过程中就能发现许多安全隐患, 因此要抓住岗位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作用, 通过各类岗位作业人员的全程参与,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复查、考核等环节要素管理, 全面实施岗位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明显隐患和潜在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岗位工只是隐患治理者而不是排查者的问题, 发挥他们隐患排查的积极主动性, 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2) 班组级隐患排查。由班组长具体负责, 每班对本队责任区域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面排查, 第一时间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班组隐患排查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的作用, 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班组长在落实自身岗位和区域隐患排查的基础上, 对班组成员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重要数据收集, 与带班队长沟通后, 现场落实整改或防范措施, 进行重点盯防。
(3) 区队级隐患排查。队长为本区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由区队队长负责组织跟班队长和技术员每周对本队责任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认真填写《区队隐患排查记录台账》, 同时对上周排查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重复性隐患进行重点分析并制定分类管控措施, 最后将隐患排查汇总表、分类管控措施、整改负责人等分别报专业科室和安全办监督、备案。队长要对每日带班队长录入《区队隐患排查记录台账》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落实整改措施, 限期整改, 对需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的, 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科室和安全办。
(4) 专业科室级隐患排查。专业科室实行旬排查、旬验收、月考核的方式, 覆盖所有分管业务, 认真填写《专业隐患排查记录台账》, 对排查出的隐患由专业科室制定整改方案, 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各专业科室要对井下分管业务进行科室内责任划分, 不留死角死面, 落实监管和排查责任。对区队自查、上报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 相关专业科室要按责任划分落实监管责任人, 监督按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 对队长进行加倍处罚。对区队自查、上报需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安排。
(5) 矿领导级隐患排查。此类隐患排查应由安全副矿长组织, 召集各分管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 对全矿井范围分不同专业对矿内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分类进行排查, 执行旬排查、月汇总制度。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后由主要领导召开会议, 对存在的问题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 并制定安全措施, 隐患问题以督办表的形式落实到具体分管部门, 明确具体督办人员和督办矿领导, 同时要对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专业科室的月度绩效考核的重要部分。
三、抓好一个闭环管理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排查体系后, 安全隐患排查完成后, 要消除安全隐患带来的危害工作, 就要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 目前应用普遍和较为成熟的机制就是闭环管理机制, 规范各级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
根据建立起来的5个隐患整治体系, 实现分级闭环。各级排查隐患要在第一时间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 明确完成时间、责任人和验收人。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负责闭环管理, 凡因班组成员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而被罚款的, 负连带管理责任。班组隐患排查由跟班队干负责闭环管理, 凡因当班隐患排查整治而被罚款的, 负连带管理责任。以此类推, 区队隐患排查由队长负责闭环管理, 专业科室隐患排查由分管副总负责闭环管理, 矿领导隐患排查由矿长负责闭环管理。对没有做好闭环管理, 隐患整改不力和重复出现的隐患进行处罚, 追究相关联责任, 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摘要:《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 强调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本文分析了安全隐患排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提出了煤矿企业如何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排查体系, 并对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制定了制度。
篇9: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关键词】供电企业;信息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随着供电企业将计算机网络系统纳入到业务运行领域,使得其运行效率和质量得以提升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着因为信息安全隐患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1.信息安全隐患的概况
1.1 信息安全隐患的含义
所谓信息安全是指保证信息网络系统中硬件,软件和系统数据的安全性,避免因为恶意破坏,更改,泄露信息造成的系统运行失常现象。在此基础上去理解信息安全隐患,就是指信息安全系统中,会对于系统运行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
1.2 信息安全隐患的特点
信息安全隐患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隐蔽性,信息安全隐患不同于管理领域隐患,可以显性的看到问题所在,一般情况下都难以明确的找到信息安全问题;其二,危害性,信息安全隐患一旦不断蔓延,会对于信息安全系统构成极大的危害,严重的情况下使得电力企业信息资料丢失,由此使得供电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其三,等级性,信息安全隐患由于其危害程度等级的不同,可以将其归纳为安全的,临界的,危险的和灾难的几个等级。
2.信息安全隐患分析
会对于信息安全造成危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总归来讲可以将其划分为人的方面和物的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讲,信息安全隐患存在的过程就信息安全管理的过程,而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人和物两个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探析:
2.1 从人的角度来讲
参与到供电企业信息安全系统操作过程的职位有: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开发人员,网管和用户等。如果在此环节中,容易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原因有:其一,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不夯实,技能掌握不全面,难以将切实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下去;其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难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的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其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配套设施管理不善,尤其是交换机,路由器和防火墙的配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由此也会出现信息安全隐患;其四,用户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常常出现习惯性违章的行为,如病毒软件卸载,系统补丁不全,文件权限管理不善等,由此使得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不断出现。
2.2 从物的角度来看
其一,从通信线路可靠性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到物理设备安全,机房安全和通信线路安全等内容,如果此方面出现运行状态不佳的情况,势必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信息安全问题;其二,软硬件由于质量,使用期限的问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故障,从而难以满足信息安全系统的运行需求,由此也会造成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其三,网络设备不安全隐患,也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其四,软件本身的安全漏洞隐患和病毒带来的不安全隐患。
3.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策略
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应该从多个角度去开展,以保证企业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从根本上实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全面提升。具体来讲,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明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目的和范围
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之前,明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目的和范围,是首先需要做的事情。从排查目的角度来看,注重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隐患,落实各项检查工作,以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使得网络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得以提升。从排查范围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其归纳为设备质量,信息技术管理和信息安全行为性三个方面。在明确上述排查目的和范围之后,可以为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奠定夯实的基础。
3.2 科学选择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针对于不同的信息安全隐患,应该采用不同的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以保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来讲,现阶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信息安全隐患排查表法,简单来讲就是将长剑的信息安全隐患罗列出台,并且依次对其进行评审,以达到隐患排查的目的;其二,信息安全督查法,即将信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朝向常态化,规范化和闭环动态管理化的方向发展,有层次的去处理各项督查工作,建立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年度督查相互结合的督查体系,以保证信息安全督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3.3 重视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才培养
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重视企业信息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人才的培养,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其一,严格把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招聘和选拔过程,从根本上控制企业信息安全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其二,积极组织开展全面的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实现其综合排查技能的提升,以保证切实的将各项工作落实下去;其三,给予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人员合理的待遇和薪酬,并且建立高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此激发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仅仅关系到供电企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关系到供电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虽然现阶段在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相信随着经验的积累,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质量一定会得以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黄芬.浅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及其防止[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1(01).
[2]周姝.基层供电企业班组安全基础管理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中国电力教育.2011(03).
[3]张晓莉.供电企业电网调度安全管理之我见[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J].中国住宅设施.2011(06).
篇10: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动有效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使安全隐患从排查、治理到消除的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矿区安全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每周五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二、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对全矿井进行一次,针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及整治方案上报公司及主管部门。
三、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建立档案登记,落实措施、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四、把安全隐患从发现登记、通知整改、整改情况、跟踪情况完整的记录并保存。
五、凡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矿领导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制定出整改方案,保障措施,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排除隐患。
六、对一时治理不了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限期整改的方案及整改前的保证安全的措施,但安全隐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七、各级管理人员,职工要把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作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来抓。
篇1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督促各从业人员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努力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实现管理细致化、痕迹化、制度化、科学化,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公司存在的台账管理、GPS监控、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环节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点,积极促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实现重大事故为零的安全管理目标。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开张隐患排查,切实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公司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公司成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安全部负责人、运调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排查确定、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期限、检查整改效果、发布整改信息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日常工作由安全部负责人负责,办公室电话:2666567,办公室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需要向相关机关报告排查治理情况时,向相关机关报告整改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
1、公司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使全体员工对于安全隐患的危害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进而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查处安全隐患。
2、收发车辆的安全检查:每次收发车辆时各驾驶员均必须配合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做好收发车安全检查工作,自觉排查安全隐患。其中驾驶员负责安全隐患自查,检验员负责收发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隐患排查,监控员负责GPS系统在线情况检查,调度员负责对车辆、人员证件齐备情况和驾驶员精神面貌的检查,在派车时从源头杜绝超载超限运输。
3、月度安全检查:由2人以上的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按月进行全部车辆的安全检查,检查完毕填制安全检查表,明确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4、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制动系、转向系、灯光、车身标识、灭火器、GPS、轮胎、连接管线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严重跑冒滴漏;GPS 不在线;未安装侧后防护栏;证件到期;从业人员疑似酒后、疲劳等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一律停车整改。
5、对收发车安全检查和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人(通常为车辆驾驶员)并做到记录齐全、责任明确,对于安全行车影响较小的隐患要责令在2各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第二次检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一律停车整改;对于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一律停车整改,明确整改期限,按期进行复查,同时对于无法按期整改的隐患要分析原因,积极联系相关厂家配合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6、要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分析得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向全体员工通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同时查缺补漏,不断完善隐患治理机制,积极推进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进程。
四、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
1、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安全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车身标识、灭火器材、年审情况、保险情况、车辆证件情况(《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卡》、是否在有效期等)、驾驶员证件齐备情况(《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有无记分、是否在有效期等)、GPS使用情况(是否在线、是否存在数据失实等)。
2、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针对雨季、冬季、特殊路段、特殊时间段行车安全特点,组织开展由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活动;要切实把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作为安全教育警示的重点来抓,认 真利用GPS监控系统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杜绝超速、超载、驾驶室超员、强朝抢会、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从驾驶行为上杜绝违法违章,促进安全出行,文明行车。
3、不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细致化、科学化、严谨化,进而进一步规范工作安全管理行为。同时还要认真加强GPS监控,确保监控适时化、痕迹化,要抽查GPS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对脱岗人员一律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体员工应自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及时收集隐患整改情况,督促隐患整治工作
公司将对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组织检查,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对于未整改的一律给予一般隐患50元/项,重大隐患300元/项的经济处罚。
3、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告知当事人、不责令责任人整改、整改后不复查的,由公司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并按500元/人次给予经济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六、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实施。
文山市航翔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篇1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通 知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研究,特制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查报、奖惩制度》等制度。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采掘、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巷修、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特定如下制度:
1、矿井系统布局及采掘动态方面隐患排查,由综合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综合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或方案,由总工批准实施。
2、各区队对所辖区域存在的各种隐患,由业务主管科室督促落实整改,对把握不准和安全威胁较大的隐患整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在第一时间提出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3、矿安全、生产技术、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和各现场区域负责人,在日常的安全生产动态检查中必须认真负责,实现井下所有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全覆盖,非重点区域不留盲区。
4、本矿自检和上级各部门检查的隐患,由安全科以检查文书或隐患通知表的形式下发至责任单位,按隐患“五定”“闭环”原则,限期整改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经矿长签批后报安全科备案,方可延期落实)。
5、安全科对各单位的隐患落实情况和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及上级查出的隐患要安排专人进行回头复查,确保各类隐患治理到位。安全隐患查报、奖惩制度
1、矿各级领导及岗位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主动查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夯实安全基础。
2、建立规范有序的隐患查报工作机制,促使人人成为安全员,切实做好超前防范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各单位接到查报人所查隐患后,要立即对隐患进行核实,能整改的安排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隐患进一步扩大化,并立即上报。
4、各单位要建立隐患台账,对职工查报的隐患逐一进行登记记录,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安全科,安全科对查报的隐患进行分类、分析、汇总。
5、对于发现或查报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6、对于发现或查报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避免了重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7、对于发现或查报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避免了轻伤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制度
1、上级部门检查:由安全科统一汇总,并下发到相关责任单位,分管业务科室督促落实,由安全科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矿井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科统一汇总,以检查文书形式下发到相关责任单位;各分管业务科室组织的专项检查由本单位汇总下发到相关实施单位。安全科按隐患“五定”“闭环”原则进行落实。
3、矿领导检查、科、区队长检查,升井后必须认真填写隐患检查登记记录,并由安全科统一汇总并督促落实。
4、安全检查员升井后,到安全科填写专项记录,安全科负责监督落实。
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所有职工均应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当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综合调度室;综合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详细记录报告内容并登记上台帐,并责成有关人员落实。
6、一般隐患由带班领导或现场区队负责人落实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出班后填写到入井隐患记录本中,安全科负责统计、整理,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并在当天的安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隐患整改台帐应注明整改时间、整改标准、整改责任人、督促落实人、逾期罚款等内容。
7、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安全科认真组织复检。并写出报告,按程序上报上级部门。
8、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及专项检查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分类装订,建立台账登记存档并对当月存档的要报主管领导批复。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所有检查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将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信息上报;上报时必须遵循以下报告制度。
1、矿井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
2、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负责。
3、安全科等业务科室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综合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5、安全科要对各系统隐患排查后整改情况向主管矿长汇报。
6、由安全科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必须由矿长签字,盖章并及时报送。
7、矿井各单位负责人对隐患限期整改未完成又未及时提交申请延期的,按矿井《安全管理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治理制度
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在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治理,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闭环管理制度
1、A级隐患为分管矿长协调不能处理的,由矿长负责,组织人员制定专项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
2、B级隐患由分管矿长研究制定措施,按要求进行监督、落实。
3、C级由科、区队监控管理,按标准要求落实整改。
4、各级领导是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治理的主体,当安全生产隐患查出后要分级落实整改,对产生的逾期隐患按矿井《安全管理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动态分析制度
1、严格事故隐患的定期分析排查,分系统分专业综合管理,排查和整改结果实行销号。
2、安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及其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负责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现场立即分析拿出措施进行处理。
3、对各地点查出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立即上报综合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综合调度室负责进行动态分析并根据情况安排处理,同时要求逾期隐患由安全科在每班调度会上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
4、所有检查路线不受被检单位约束,不漏项和盲区。
5、对安全生产隐患动态分析后,安全科要指定专人回头复查,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单位),要停一处整一处,确保按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6、对查出现场隐患经分析后为较大隐患的,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业务科室要做到派专人蹲着不走,盯着不放,按照制度措施严格督促整改。
7、安全管理人员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报有关领导。
8、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要追查有关单位(人)的责任。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销号制度
(一)隐患责任单位的职责
1、必须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详细的记录。
2、必须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整改完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职责
1、必须经常性地对井下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善于发现问题。
2、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做好记录,给隐患责任单位下发检查文书或隐患通知单,并确定整改时间,对严重影响安全的隐患,应立即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隐患处理办法
1、对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科通知隐患责任单位,并确定隐患整改的时限。
2、对各级领导、矿井大检查、各系统专项检查、各区队自查自纠、安全员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按“五定”“闭环”管理原则进行落实并进行签名销号,以保证隐患落实的质量。
3、对未按期落实的,安全科将依据矿井《煤矿安全管理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2、本单位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人均由举报权。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为三类六级。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2)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3)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统计和建立健全档案。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由安全科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列支。
6、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实,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安全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事故隐患建档监控档案,管理档案要妥善保存,重大事故隐患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A级事故隐患档案保存不少于两年;B、C级事故隐患档案保存不少于1年。
4、每月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科应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便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5、凡被监控挂牌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隐患整改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6、安全科负责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督促有关隐患整改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照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经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摘牌销号,并向社会公告,将有关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或台账整理归档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如下:
一、资金来源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是指由矿井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矿井主要负责人及财务科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并坚持“按需投入”的原则,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财务科对其做到专款专用,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改变用途。
二、隐患治理资金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隐患治理;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隐患治理;
3、矿井防灭火的隐患治理;
4、矿井防治水的隐患治理;
5、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隐患治理;
6、矿井供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隐患治理;
7、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隐患治理;
8、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隐患治理;
9、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隐患治理;
三、资金使用管理
1、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及上级检查部门排查出的涉及到资金投入的隐患治理需要。
2、矿井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提取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副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对新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随时增加治理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四化”建设,最终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4、各类安全检查隐患,由安全科负责严格按照隐患“五定”及闭环管理进行落实整改。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并排除我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跟踪整改,有效治理,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彻底将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省《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决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隐患排查跟踪治理责任追究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各副矿长
成 员: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主任由安全科科长兼任。
二、领导小组每旬要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各职能科室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监督排查,并负直接责任。对事故隐患应排查而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甚至撤职处分。
三、事故隐患治理,由各分管副矿长具体负责,组织各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各区队、车间,制定专项措施,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并监督到位,对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或不整改的责任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进行处罚100元。
四、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查出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并落实责任人限定时间彻底治理。在限定时间内不能立即得到治理,不得生产,如发现违章作业处罚200元。
五、对事故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必须停产处理。
六、各区队、车间主任为本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队(组)级能处理的隐患。由队(组)长指定专人,按标准整改。各职能科室负责跟踪验收;对区队能处理的隐患由区队指定专人,限定时间,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各职能科室负责跟踪验收;对整改困难大,技术有难度的隐患,由矿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措施,定领导、定人员限期进行全面整改,并跟踪验收,对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员处罚100—300元。
七、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进行彻底治理或跟踪监管不到位的要由下到上逐级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处罚200—500元。
八、对重大隐患公司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领导组每月进行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整改报告报送至上级有关部门。
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通报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暂行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公示通报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安全科总体负责事故隐患公示通报管理工作;
2、安全科负责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公示通报;
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公示通报情况及事故隐患防范措施。
四、公示通报形式和内容
1、由安全科负责通过风险预控管理平台或国煤郑州协同管理平台C6系统向从业人员公示通报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通报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资金、整改单位、整负责人、整改时间,逾期罚款,整改情况、复查人等;
2、每次开展隐患排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排查结果整理出并予以公示通报,各责任单位接收到公示通报结果后,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按期落实整改到位。
五、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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