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关键词:

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精选8篇)

篇1: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对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期间因受益人向被保证人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保证,其最高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受益人对被保证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保证人在该最高额内对债权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均提供反担保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被保证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权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保证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约定的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债权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3保证人放弃不承担主合同债权物的反担保范围以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或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主债权的保证反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必须承担第一顺序的反担保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5.1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5.2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5.3法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

5.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5.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3.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5.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5.4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 5.4.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4.2住所、电话发生变更。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影响其保证能力的事件时,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6被保证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6.1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6.2有权要求保证人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6.3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应积极配合。6.4主合同履行期期间,受益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要求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6.5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6.5.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6.5.2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发生5.3条中约定的各种事项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或保证人有明显缺乏履行反担保义务诚意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7.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7.4如保证人未按5.2条的约定将回执寄出或拒收、拒签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债权人有权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特快专递回执及有关公证文书等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7.5如保证人未按5.3.5条或5.4.2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8.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保证人签字生效)。

8.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产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8.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9.2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0.1在被保证人偿清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得有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10.2 10.3 10.4 10.5 10.6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1](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2](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债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篇2: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郑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为乙方向 C 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房号6B,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 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人民币xx万元)。

第五条 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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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试论最高额抵押担保

所谓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在最高债权限额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构成要素在我国《担保法》第59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由此可见, 构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要素有:

1.1 原因交往合同即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其特点是连续和不特定。

1.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

最高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因为是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 所以说没有最高限额, 就没有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1.3 决算期。所谓的决算期就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

2 最高额抵押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2.1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 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 债权尚未发生, 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 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2 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设定抵押时,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 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的规定, 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 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最高限额的, 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2.3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将要发生的债权”, 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 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2.4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 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 债权尚未发生, 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 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提供担保。

2.5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一定期间”, 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 还有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 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 且接连发生。“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如最高债权额为80万元, 担保期间为一年, 那么, 一年之内, 不论发生多少次债权, 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80万元, 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6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 处于不稳定状态, 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 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 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 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 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通常所说的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就是因为某种原因的出现而使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其原因有许多种,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3.1 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继续发生的可能。

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 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 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 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生的可能, 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时起确定。同样, 债务人以自己的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后, 债务人受破产宣告, 债务人丧失了继续进行交易的能力, 最高额抵押权也应从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时起确定。

3.2 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

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也就从此确定。它主要有三种情况:a.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 也就是决算期开始, 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b.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 经过协商, 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c.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 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

3.3 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

封时, 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 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 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 抵押权确定。同样, 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 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4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

要实现最高额抵押权,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4.1 债权得确实存在。

与普通抵押权是针对特定债权设立抵押不同,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和不稳定性, 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 其担保的主债权处于不停变动之中, 债务有随时发生的可能, 也有随时被清偿的可能, 因此, 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 除了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之外, 还必须证明债权的客观存在, 如不能证明债权的确实存在, 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则不能支持其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要求。

4.2 有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除了证明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以外, 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 也就是债权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设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债权人依照约定是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依我国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应提供有效的约定证明, 证明其债权已到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如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权人就应提供有效的催要证明, 证明债务人经催要而未履行。只有在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 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5 最高额抵押权消亡

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5.1 债务清偿, 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亡。

其中包括抵押物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 和抵押物经过依法拍卖、变卖, 并以所得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偿还了债务。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依存的债权已经消亡所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亡。

5.2 抵押物损毁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亡。

抵押权是从属于特定抵押物上的他物权, 它必须依靠一定的物存在, 一旦物没有了, 也就没有了依附于物身上的抵押权。对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抵押物损毁, 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可以用于偿还债权人 (抵押权人) 的债权, 当然也可以作为继续提供担保的财产来进行抵押担保, 如果还要继续提供担保, 则认为是重新设定的抵押担保, 那么原始的最高额抵押权消亡。如果抵押人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损毁, 从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亡, 那么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物件或清偿债务。

5.3 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亡。

所谓的除斥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过后, 权利即消亡。目前, 我国《担保法》还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但我国其它法律规范中有着在除斥期间期满后抵押权人应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

摘要:从最高额抵押的概述、特点、确定、实现和消亡几方面具体分析了最高额抵押担保。

篇4:反担保责任范围的解读与实务

关键词:反担保;反担保责任;效力范围

一、反担保制度的法理基础

研究反担保责任,首先要明确反担保的意涵、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的法理基础。

(一)反担保的构成要件

反担保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不仅要满足本担保本身的成立条件,还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①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这是由反担保的从属性决定的,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债务人也不应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在本担保与反担保关系中,本担保是反担保的前提与基础,反担保是本担保的发展。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这是对反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制。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反担保时,才通称为反担保。③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本担保关系中,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时才能产生反担保。④须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本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合同。[1]

(二)反担保的法律特征

1.追偿权

反担保设立的所保护的对象和与本担保并不相同。本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而反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一种追偿权,使其的追偿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即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是否能够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问题。反担保是担保人基于债权债务,以及担保合同以在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之后产生的一种新的债权。反担保是在担保的前提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反担保是相对于前一担保法律关系而言的反担保与担保有诸多联系。

2.从属性与补充性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在此方面反担保和担保是一致的也具有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包含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两种特性在反担保中又有其自身特点,如担保合同相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因为没有主合同就无法产生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但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对于争议之处适用于主合同。同样反担保合同相对担保合同又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反担保合同相对于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从属的地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不能对反担保的成立、变更和接触产生直接决定性的影响。当然主合同也可能通过某种联系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的补充性的特殊表现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责任而言,而指的是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后,且债务人不清偿担保人的损失时,反担保人负有代债务人清偿的责任。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得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履行清偿担保人损失的责任时,反担保人要代为清偿责任。这一特点决定了反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等。[2]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的实务操作

甲向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由乙丙丁为甲提供连带保证,乙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向甲要求提供反担保,遂由ABCDE 5人对乙所担保的500万元提供反担保(连带保证),现乙替甲偿还了500万元,乙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甲、反担保人ABC,并未起诉连带保证人丙丁。关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乙若不起诉丙丁,反担保人只承担1/3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符合反担保制度的立法原义

反担保制度是为了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在上述案例中,保证人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行使的范围为:债务人甲、连带保证人丙丁以及反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乙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丙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乙放弃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则违背了反担保制度的立法原义,无故加重了反担保人的责任。因此,若乙放弃其部分的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应当在该放弃的部分追偿权范围内免责。

(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他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平均分担责任。而上述案件中,反担保人是为乙的追偿权提供担保,而乙在第一轮担保中只承担1/3的责任,因此,反担保人也只承担1/3的责任。如果乙放弃了对丙丁的追偿权,而直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无疑是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三)符合公平原则

担保法的作用在于分担社会经济风险,如果债务人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而保证人放弃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而反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又无法取得保证人乙向丙丁的追偿权,那么反担保人则丧失了救济途径,转而由反担保人独自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风险,其他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便因其中一位保证人的反担保而规避了风险,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保证人以及反担保人共同承担该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庆宝主编.《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4页.

[2]苗鑫.《反担保法律制度适用研究》.内蒙古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作者简介:

篇5:反担保承诺函(最高额)(模版)

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年月月务人)将多次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包括贷款、授信额度、贸易融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保理、保函等业务),上述业务由贵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对于在上述期间内贵公司为债务人实际提供的每笔担保,我们均自愿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1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上述两款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反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款项,代偿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逾期担保费等。

3、保证期间为两年,按实际发生的单笔担保业务分别计算。

4、主债务在本承诺函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贵公司可先要求我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们不提出抗辩。

5、本承诺函所约定的代偿款、代偿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等事项,具体由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确定,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均为本反担保债权之主合同。本承诺函独立有效,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特此承诺

最高额保证反担保人:

篇6: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乙方(借款人&保证人):

鉴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借款(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一、本合同项下甲方是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一方。

二、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具有双重身份:

(1)当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时,为借款人。

(2)当为上述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时,为保证人。 即,当乙方中的任一单位(或个人)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时,该单位为借款人,其余单位为保证人。

第二条 借款货币、限额、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人民币。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依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200___年___月____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限期和借款最高限额内,保证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方式、期间等

一、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二、保证人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但合计的担保限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

三、保证期间为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半年。

四、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偿通知后______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持____份.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7: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它权利证书交甲方保管。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划拨时,乙方应按国家土地出让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提存在甲方;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国有租赁时,乙方应将土地租赁期内所有租金缴纳完毕并同意按甲方按租金价值办理等值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无证的租赁土地,乙方应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和合法使用的文件,将全部租金缴纳完毕后,在乙方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押,公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上述抵押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抵押关系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有权宣布的主合同提前到期及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2、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2)因抵押物的价值减少。

2、甲方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继续追偿;在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3、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4、在债务人到期还清贷款,解除甲方担保责任后,甲方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乙方。

5、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6、甲方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保证甲方免受侵害。

7、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在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抵押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在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到期而未能清偿或甲方发生代偿之日起七日内,应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逾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直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乙方资产,以实现本合同书项下全部债权。

乙方逾期未履行上述担保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所担保的债务总额按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追究违约金,直至乙方对所有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即按债务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双方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住所或通讯方式发送,并在下列日期内视为送达:

1、信函方式,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发函后五个工作日;

2、传真方式,以传真电话发生之日;

3、专人送达,以对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第十八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效力相同。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甲方可就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按下列任意一条执行也可以一并执行:

(1)甲方可以不经过诉讼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标的物协商作价 壹佰 万元交由法院执行,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转让等,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2)交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甲方代偿款、损害赔偿金以及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等费用,不足部分另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3)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连同乙方抵押物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本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交给甲方。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甲方:

抵押权人(出借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借款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丙方:

抵押人:

证件号:

住所地:

电话/手机:

第一条:总则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以其财产为甲方的相关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限额

1.本合同担保的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最高限额是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和本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需要,可以向乙方分笔发放,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2.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月末支付当月利息。

第三条:借款抵押期限及还款方式

1.丙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保证,以抵押财产为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清息还本。

第四条:丙方所提供的抵押、其它保证

丙方以位于 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向甲方提供抵押,该抵押物已作为乙方于 年 月 日向 所借款项(原借款)的抵押物。现以该抵押物价值扣除原借款本金额度 之后的额度,作为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抵押。本抵押权人为第二抵押权人,顺位于 之后。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丙双方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条:保险

抵押期间,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丙方确需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丙方保证及承诺

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丙方明确告知甲方,甲方表示愿意办理二次或二次以上抵押的情形除外。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乙方、丙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丙双方共同(也可以由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及丙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及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续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拍卖

甲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丙双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等概由丙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按第六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三、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另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额的0.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本合同隶属于编号为 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空格部分自行填写,若本合同内容与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高额借款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及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抵押权人: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篇8:福建屏南试行林权反担保贷款分析

福建屏南试行林改的概况

2003年福建省试行林改,将过去全部由集体组织统一管理的山林产权,逐步地落实到集体所属的各个成员身上,大部分山林产权归林农个人拥有,只有小部分山林的产权暂时仍归集体所有。这样通过明确林权主体、理顺经营关系、确保登记发证,使林农个人“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理顺林业管理体制,规范林业执法,构建林业要素市场,促进林权有序流转,提高林业服务水平,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最终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目标。2004年底福建省村级林改到位率为99.6%,而福建省全省的明晰率为97.0%,其中主要林区南平为99.7%,三明为94.3%;林权证发放率全省为91.0%,其中主要林区南平为87.9%,三明为95.4%。这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建设,加快林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林业兼具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又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效用的不同,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商品林是以提供经济效益为主,其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并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各种非木质林副产品作为其基本职能。

商品林在其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得到充分保证。其中资金仍是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首先,由于林业产业的弱质性,对营林资金的筹集有较大的约束性,具体表现在:商品林周期长、见效慢且风险大,加之很多林区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不高,影响了银行的放贷。其次,林业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这种效用很难通过市场机制获得付费补偿,林业资源配置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林业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高,不愿投资林业。长期以来,商品林投入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渠道:一是政府财力的支持;二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三是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而在我国目前现实的商品林经营中,这三个方面的资金来源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①政府财政对商品林业的投入与商品林经营所需的资金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口,长期以来,我国林业受制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营林生产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育林基金的投入,这远远不能满足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②金融部门对林业的政策性投入规模较小,由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周期长,风险高,商业银行往往不愿给其贷款;③社会资本投入林业经营的渠道不足,民间的投资力量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

福建省屏南县林权反担保贷款的运行机制

屏南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面积1471平方公里,全县11个乡镇,153个行政村。县城至福州170公里。自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屏南县被确立为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试点县,随后屏南县先后出台了《屏南县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屏南县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改革配套措施。在实践中,屏南县摸索出了“通过林业协会、信促会等中介机构,即以林权反担保附加自然人担保形式”的林权反担保贷款的新模式。

所谓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从广义上说,担保是指对某一事项做出的承诺保证,在民商法中,担保是指债务的担保或债权担保,即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各种方法或手段的总称,可以分为债务的一般担保和债务的特殊担保两类。而这里所说的林权反担保指的是,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对债务履行的一种保障措施,它以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或第三人的财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原理是债务人由于一些原因无法借款,需要由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帮助其获得借款,同时担保人也需要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

在屏南县这样的中介机构有:屏南县长桥金森林业协会、屏南县甘棠乡信用促进会和屏南县小额信贷促进会,在这三家中介机构的成立过程中龙头企业和政府发挥了促进作用,例如屏南县长桥金森林业协会,就是由屏南县大森工业原料林基地有限公司、屏南县仙山旅游开发公司、屏南县万安竹木加工厂三家龙头企业牵头,吸纳企业周边林农40多人创立的;而屏南县甘棠乡信用促进会,则是由甘棠乡政府财政拿出10万元作为协会进行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金,促进协会和甘棠乡农村信用社合作,对农户贷款进行反担保林权证抵押贷款。由于中介组织熟悉村情、地情、民情,具备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抵押担保、林木资产收储变现等职能,通过这些中介组织提供的担保和反担保,简化了贷款手续,方便了林农,同时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缺编问题,提高了信贷效率,并为规避金融风险提供保障。目前林权小额贴息贷款服务的对象为,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体的广大林农,单户贷款额度控制在1万元,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1年,月利率为7.65‰。

图1具体说明了屏南模式的具体运作方法:林农提交贷款申请后,村干部进行初步审核,会长召集会议表决同意后,由协会进行林木资产技术估价并出具抵押反担保手续,并指定一位以上的会员作为责任人对贷款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担保会对贷款农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协会向信用社缴纳保证金,并用会员的林业资产作抵押,以取得金融部门的贷款担保授信,农村信用社则给予贷款农户优惠利率。一旦村民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可以通过林权流转,把林地转让给其他林农,以偿还贷款。

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试验基地,屏南县推出上述全新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末,该县农信社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4233万元,余额2092万元,支持林业开发20762亩。其中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余额1067万元,支持林木开发12317亩,564户林农从中受益,有效地缓解了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调动了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办林业,进一步巩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分析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优点

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从根本上解决了林农“贷款难”问题。形成“贷款难”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农户缺乏可抵押物。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林木资产具有两大优点:一方面,林木资产的价值巨大。一家小型林场的林木资产价值就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以上;另一方面,林木资产在其生长过程中不仅不需要提取折旧,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实现自然生长,从而其价值也会不断地增加,这比普通的固定资产更具有保值增值的功效,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放款。通过林权反担保贷款较好地盘活了林业资源,使林农手中的林山变成金山。

通过中介组织架起了林农与信贷机构的桥梁。在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对分散小农户信息的获取和监督比较困难,信用社在处理每一笔贷款的时候,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王建珍说:“我们不可能挨家挨户调查农民的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信用社的人力资源不足,调查需要成本。”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风险规避机制非常薄弱,拓展针对林农贷款业务的难度非常大,通过中介组织拉近了林农与信贷机构之间的距离。

通过中介组织减少了监督成本。通过中介组织的监督,能很好地利用农村特有的熟人机制。由于中介协会的会员与借款人都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可以视为一个布迪厄所说的“场”,在这个场中最具示范性效应的是“游戏意识”,而这种游戏意识能使我们相当正确地认识习性与场、身体化历史与客观化历史几近神奇的相遇,而这种相遇使得游戏空间的所有具体构型包括的未来几乎全被遇见,换句话来说,在这种熟人圈子的人都具备这种“游戏意识”,这个圈子里的人在做出经济选择时就不限于经济理性,而会受到道德、人情方面的制约。从而用很少的成本就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通过这种反担保的制度设计提高了林农的信贷可得性。由于中介组织的二次担保在一定程度提高了林农的信用等级,让林农更便利的获得贷款,而这种反担保的机制推广开来,让农户可以用农具等其他物品进行反担保贷款就大大减少农户面临的信贷约束。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缺点

林木的自然灾害风险较大。由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周期长,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会遇到自然灾害和有害生物灾害,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干旱、霜冻、冰雹、雪灾、风灾、洪涝灾害等,其中尤以森林火灾对林木生长的危害最大。据2007年国家农业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全国林区共发生火灾11542起,其中重大火灾16起、特大火灾3起,受害森林面积为73701公顷,毁掉成林木12万立方米、幼林7亿万株,扑火经费1亿元。以福建省为例,共发生火灾309起,其中重大火灾2起,受害森林面积为3429公顷,毁掉成林木8万立方米、幼林455.26万株,扑火经费247.57万元。在有害生物灾害方面,主要包括森林病、虫、草、鼠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其中森林病虫害和杂草对森林、林木、种苗的正常生长发育影响最大。据统计,2006年全国森林有害生物发生的面积达961万公顷,其中森林病害面积101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726万公顷,森林鼠害面积133万公顷。而在福建省,随着新一轮林改的不断深入开展,主要森林病虫害的状况却并不乐观,据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福建省2006年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总面积达到29万公顷,其中森林病害发生面积2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2.7万公顷,由此可见森林虫害的危害严峻。

林木资产价值评估方面存在的困难。由于影响林木资产价值变动的因素较为复杂,再加上林木资产经营的周期性较长,这就增加了评估的难度,而林木资产价值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林农的贷款额度。因此对于林木价值的评估,必须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以解决。

林农经营规模过小盈利能力偏弱。在有些地区由于人多地少,导致单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偏小,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一般来说,金融机构更偏向于经营规模大的林农,经营规模过小会导致个体抗市场风险较弱、破产的可能性大。对于林业生产而言,森林培育具有长周期性,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林农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实力有限,往往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而且经营林业的主要生产场所是山场,其经营管理的难度较大,不太适合于分散经营。因此,当前的林业小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于林农的放款决心。

缺少完善林木流转市场和林木收储中心。要想让林木变为金融机构普遍接受的抵押品,其应当具有易于变现的特点。但目前由于缺乏完善的林木流转市场和收储中心,使得林木变现相对困难。目前屏南地区尚未出现由于林农不能还款而拍卖抵押林木的案例,但这种变现难的问题是不容忽略的,其具体表现在:首先,很多林农的林木面积较小,导致采伐运输成本较高;其次,即使拍卖活林木也可能由于当地的林农碍于同村的情面而不愿出钱购买。由于林农无法还款而将山林抵给金融机构时,金融机构就要承担林地开发和山林管护的责任,而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又增大了变现的成本。

商品林采伐限额不利于银行变现抵押林。我国为了保护林木,防止滥采滥伐,实行林木办证采伐管理制度,采伐林木必须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胸径在5.0CM以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对于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上一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样的规定不利于金融机构把抵押的林木砍伐变现,也就变相降低了金融机构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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