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共14篇)
篇1: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小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我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一、小区物业公司为公共区域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各自专用区域的防火责任人;
二、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专用区域进行消防检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自配必备的消防设备设施。已购车库内,必须自备 个干粉灭火器,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多层建筑在每栋住宅楼楼道内配置的干粉灭火器,高层建筑楼道各层配置的紧急照明系统、灭火消防系统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该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管理责任人,不得挪用,发现有损坏、偷盗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物业公司;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教育未成年小孩,不能玩火,无大人在场的情况下,不能燃放烟花炮竹;
五、安全用电、用气,不能乱接电源和超负荷用电。冬季烤火、烘衣服,人走电断。管道天然气使用完后,须关闭阀门,发现泄露,关闭室内总阀,打开门窗,自然通风,千万不能使用明火、电器、打电话等,以免引起火灾。必要时及时报告物业公司,请专业人员来维修;
六、业主住宅、杂物、车库、门面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商铺经营易燃易爆商品必须征得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
由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其本人负责,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物业公司(盖章): 住 宅: 栋 房 其他用房: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物业安保部门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物业使用人要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中心安保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物业使用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他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
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次将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整改并给予期限,若到期未整改第二次将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花山区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处理。
本业主入住汇金广场栋马鞍山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使用该物业消防安全的有关告知:即在装饰装修本物业时不得擅自改、撤消防实施设备及管线。如若确实需要改、撤消防用电用水管线及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装修装潢过程中改动消防用电用水管线及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汇金广场整体消防系统的运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负责。
本业主将严格遵守,特此承诺。
篇3: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关于自治责任转移的诸多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如下三种转移方法,我们称之为三种“依赖论”。即转移给可资依赖的行政部门、物业企业或者公益业主。第一种,是依赖行政论,认为物业管理全部或者部分(比如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小区人防),应当视为公共服务范畴。这种观点之所以有一定的市场,是因为有部分业主对自治失去信心,希望将物业管理交给政府。他们认为,哪怕适当增加税收,由政府来进行小区管理,小区内纠纷会更少,物业服务会提高。
完全行政化之后,业主们就可以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吗?在完全行政化的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就成为这个社会的惟一的维修服务供给人。换句话,他就是一个物业服务的垄断者。垄断服务的可持续改进非常难,因为垄断者具有仅仅通过单方定价就可以获利这一优势,而失去了改进服务、创新服务的动机。由此,垄断者提供的垄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都是非常低的。
更可悲的是,老百姓一旦知道有政府买单做保证,对共用部分的使用就会倾向于滥用,反正有政府管着。所有人异化为使用人,业主异化为房客,大家不再关心共用财产的维护与节省,维护费用的剧增使得政府不堪重负,未来加税成为必然。同时,不认真维护、不爱惜使用的,因为常常损坏而常常得到财政支持;那些爱惜家园、善加保护的,反倒因为设备设施损坏率低而很少使用维修经费。结果就是,大家的纳税奖励了不负责的业主。
于是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垄断者的服务低效,使得更多业主不满。更多不满,无法通过抵制纳税来减缓,由此转向滥用甚至破坏共有而发泄,带来更大的服务低效。
第二种观点是企业依赖论。增加企业来承担管理责任,特别是长期维修的管理责任,的确可以降低单一行政依赖的垄断化风险,这一观点代表性的有物业企业的“管理人”化。但是,即便有了市场机构参与,也不可以完全转移自治的责任。因为责任完全转移,就意味自治权利也基本让渡,于是业主很难产生运转稳定的实体组织。一个虚弱的组织无法引领分散的业主,无法系统采集数据资料,于是对企业难以提出服务改进要求,就算提出了也难以督促落实,服务的可持续改进依旧很难。其次,长期风险难以规避。对许多小区,目前尚无法通过仅仅对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出租经营,就可以获得足够可靠的公共收益,来抵补建筑物的长期维修花费。而且从长期角度看,通货膨胀、物价变动、人力成本都难以预测。因此很难保证这样的机构具备长期经营风险的预测与抵御能力。同时,如果物业企业倒闭了,或者当事人恶意逃避了,他们仅仅承担有限责任,超出的损失还得由业主承担。所以,即便是增加了物业企业,我们也很难将自治责任完全转移出去而获得无需承担的自在。
第三种依赖是对公益业主的依赖。不论人们如何盛赞公益心、公益行为,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关于公益行为中包含的公益者的权利与责任的特殊性。社会存在对公益者的尊重、期待与宽容,这导致公益者具有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性。他们基于公益心采取行动的权利比较大,而采取行动后造成了一定损失的,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社会压力比较小。因此,公益行为其权利与责任是完全不对等的。
我们固然对具有公益心的人无可非议,但是,关于财产管理的制度如果是建立在公益心的基础上,那么是非常危险的。放眼四周,我们从未见过,为了财产人的财产安全或保值升值而组建的企业、基金是由完全公益来管理的。管理良好、获利众多的企业,哪一个是由于企业的员工们、领导们的公益心强所致?个人的公益心,是其自由;但是在财产管理的法律中写进去公益,就如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免费服务一样,止于笑谈。
从机制的角度出发,业主关心自己的财产,爱护自己的财产,自然获得其利益;业主不关心自己的财产,不爱护自己的财产,自然会遭到责罚或损失。由此激发业主内部的制度竞争,带来自治改进的需要。因此,业主的责任心,有着天然的奖励惩罚机制。现在抛弃这种自然的惩罚奖励机制构成的业主之间的共赢关系,强加一个“公益”关系,公益的委员与业主之间是否建立了“共赢”?
事实上,由于所谓“公益人”的存在,更多的业主可以逃避自治责任;既然更多的人都可以理所应当地放弃责任,所谓的公益人们,又怎么可能真正关心自治的绩效?关心改进?我们不否认有少数的小区,在个别具有强烈社会责任心的公益人士的管理下,取得不错的自治成绩,但全国数千万个小区,企望都通过“公益”来完成善治,显然是空中楼阁。
此外公益人士在问题出现后不承担责任,随时辞职;责备公益者就招来“反正我没有拿钱,我是公益”的抵制,公益成为免责的理由,这样的业委会委员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就再不是共赢关系。毫无疑问,这种基于公益心替代责任心而设立的制度,在业主与委员之间构筑了共输的必然困境。
最后,制度是公共物品,所有有资格的人都是可以竞争使用的。如果一些带有不良企图的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基层行政人员,发现了公益化带来的免责好处,那么他们会选择业主中自己利益的代表,安插进小区业委会,成为其利益的代理人,以利于不法利益的输送。这些利益代言人,在帮助利益集团榨干小区的油水后,可以因“公益”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从立法角度,如果公益成为前提,那么是业主还是建设单位、行政机关、物业企业,更有强力来影响这个制度,由此获得免责的好处?答案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如果我们推动的制度,并没有给予业主真正的公平,这个制度再有如何光鲜的公益辞藻,除了满足了个别人的虚荣与免责,对全体业主,其实是彻底的伤害。
如果业主精英们仅仅为证明自己是高尚的而推崇业委会委员的公益化,他们将无法从制度竞争角度看清,这个所谓的“公益”被人利用所带来的更大伤害。只有跳出自己对名利的渴望,站在制度竞争使用的角度,才能明白,什么制度是对业主真正有利的。
综上所述,业主是建筑物长期风险的完全承载者,对风险不得不承担完全的责任。但是,政府、物业企业、公益业主,都拥有巨大的免责理由。业主对其中任何一方的过度依赖,都会存在自身财产的管理失控风险,财产损失也不可能得到完全赔偿。业主自身责任承担的无限性,与被依赖对象责任承担的有限性,甚至是极其有限性,这一不对称,决定了业主们必须承担起自治的责任,不可完全转移自己的自治责任。由此不必陷入到行政垄断低效、物业企业随意违约占有业主财产、公益业主委员的随时“罢工”等等这类对方免责而伤害自身的陷阱之中。
篇4: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我所在小区设置了一批室外健身器材,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两个月前,我11岁的女儿在荡秋千时,因秋千空挡处无横栏,导致左腿被卡折,由此住院23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鉴于空挡处的横栏系缺失很久,而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我曾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在公共健身区入口处设置公告牌,警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而我女儿却熟视无睹、私自玩耍,也就只能自食其果。更何况其持有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合同、发票等,足以表明秋千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请问: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李文虹
李文虹读者:
物业公司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也指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与之对应,尽管秋千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室外健身器材管理者、责任人的物业公司,便无需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即其在秋千空挡处的横栏长期缺失的情况下,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及时修复,明显违反了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和“公众安全”的职责。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你女儿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决定了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再一方面,你女子应当自担一定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你女儿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从通常的认知能力、智力水平上看,其应当知道警示牌中“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的含义,却不管不顾,而你作为家长也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即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篇5: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2016-05-27 12:32:41)转载▼
分类: 成功案例
【要点提示】
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毁损,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适当的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810号(2008年6月14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520号(2008年10月16日)
【案情】
原告:杨晓燕。
被告: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晓燕诉称,2008年3月8日晚20时许,原告将其所有的闽DAA860白色保时捷轿车停放于承租的车位。次日16时许.原告发现该车车身被锐器刮痕,为此支出维修费28482元。原告认为被告负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28482元。
被告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被告对该车辆受损并不存在过错,被告对停车场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且车辆的损伤与被告的管理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系闽DAA860白色保时捷轿车的所有人。2007年8月起,原告向崔明承租位于禾祥东路77—87号地下室第68号车位,并每月向被告交纳车位管理费80元。2008年3月8日晚20时许,原告将闽DAA860轿车停放于第68号车位。次日16时许,原告发现该车车身被锐器刮痕后立即向被告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梧村派出所报警。2008年3月21日,原告将该车送至厦门大众通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为28482元。
另查明,2007年12月10日,被告与厦门市皓晖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委会)签订《厦门市皓晖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被告获得皓晖花园物业服务管理权,期限三年;(2)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承担皓晖花园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对皓晖花园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皓晖花园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治安工作;违约责任:……被告服务未达到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业委会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设施设备维修养护: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场及主要道路交通标志齐全规范;公共秩序维护:对小区重点部位包括车库,每2小时巡查一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被告在管理车库时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实行智能读卡登记,管理人员每2小时巡查一次。另,通往地下车库还有小区内的电梯,但进入电梯须经过防盗门。
【审判】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根据被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来看,被告的责任主要在于对住宅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而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或车辆的微观保障之责,故本案重点在于考量被告是否尽了宏观安全保卫的管理义务。在实际管理中,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须经过防盗门)和车库大门。被告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故本院认定,被告对车库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对原告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本案原、被告对车辆受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晓燕二千八百四十八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杨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杨晓燕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晓燕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每月收取80元的车辆管理费,被上诉人必须对进出车辆进行严格控制,提供全天候保安服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原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既然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则被上诉人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为上诉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被上诉人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28482元。
被上诉人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而非保管法律关系。且被上诉人已适当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上诉人的车损非被上诉人所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受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管关系中,系由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一定费用,并将被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由其直接占有控制保管物,在保管人将被保管物交付给寄存人后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上诉人负有向被上诉人缴交该车位每月80元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而被上诉人的义务是“承担皓晖花园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对皓晖花园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皓晖花园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治安工作”。上诉人每月向被上诉人缴交80元系其作为讼争车位的使用权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非讼争车辆的保管费用。因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就讼争车辆的保管进行约定,也未将讼争车辆交付被上诉人直接占有控制并支付保管费用,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形成的是就讼争车位的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而非讼争车辆的保管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须经过防盗门)和车库大门。而被上诉人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已对车库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车辆受损存在过错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正确,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受损存在过错,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车辆受损的经济损失2848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0%的损失2848.20元,因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照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杨晓燕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本案纠纷的关键。即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保管法律关系,抑或是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一般有如下特征:(1)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通常是在自己的支配领域,比如小件寄存,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行李箱,是在保管人的特定场所。(2)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本案中,原告虽然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关系。
车辆停放在物业小区,并不当然成立保管合同。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管理方式的不同加以确定:第一种,对停放的车辆不收费的,不宜按保管合同处理。虽然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但对于物业小区的管理来说,不收费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无更多的人力、财力去注意车辆是否丢失、毁损,也就是物业管理并没有保管车辆的含义,虽然物业管理企业发放出入凭证等,指定车辆停放,但仅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为维护物业小区的交通顺畅所做的管理。如果仅凭出入证,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停放车辆就认定是保管合同,显然对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发展。第二种,收费项目明确为保管费的,且其他特征符合保管关系的,可以按保管合同来处理,但也不宜单纯以收费凭证为唯一依据来认定保管合同成立。第三种,收费项目不明确,如以停放费名义收取的,是否按保管合同处理,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当地的管理习惯,综合案件全部事实,对照保管合同的特征,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第四种,收费项目明确为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宜按保管合同处理。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该项费用不属于保管费,物业管理企业虽收取了该项费用但不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第五种,车辆停放在业主车库内丢失的,因为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物业,所以不宜按保管合同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处理事务,即提供保安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是报酬。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车辆所负的是受托人的义务。因而,适用法律时,《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一章的规定;又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进而也有可能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此外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前段:“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其判断的标准是受托人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本案被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一合同》内容来看,被告的责任主要在对住宅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并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或车辆的微观保障之责,故本案重点在于考量被告是否尽了宏观安全保卫的管理义务。在实际管理中,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须经过防盗门)和车库大门。被告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故可以认定,被告对车库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对原告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
篇6: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物业公司:不是保管合同不该赔
当了被告的物业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是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和停车服务管理合同,又不是保管合同。业主的车辆虽然停放在小区,但未与物业达成具有保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而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小区秩序维护费,而非财产和人身安全服务费。业主缴的停车费,公司用来提供场地维护和服务而已,相比业主缴的数额很小的费用,丢车这么一大笔赔偿算在自己头上实在冤枉。
法律人士:如有重大过错应适当赔偿
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决定物业公司的赔与不赔。
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要物性特征反映其成立必须完成保管物的交付。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若占有的转移不能使保管人直接控制和管领保管物,则保管合同不能成立。虽然车辆的保管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保管,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由于车辆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即除非是在全封闭式停车场中,车辆寄存人必须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车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才能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保管合同才能成立。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属于特殊情形。
从法院目前判决的多起小区车辆被盗案件来看,法院一般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业主缴纳的停车费和管理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
但业主仍可以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主张赔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键要看业主是否能举证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车辆失窃。
如果车辆停放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订立过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且合同中约定,若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而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车辆停放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签订停车服务管理合同,但是停车人能举证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有瑕疵的,也可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目前赔偿金额如何认定仍没有明确标准,今后也将是该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意见建议:
一旦出现丢车事件,无论是业主、物业公司都是受损害的。业主是直接受损者,要直接面对车辆丢失后带来的财产损失。而物业公司,一方面要面对可能因管理失误引发的索赔,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自己的美誉度,对小区今后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建议私车业主购买全车盗抢险,一旦发生盗窃问题,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不必到处寻找责任人,还要面临追偿不能的可能。
物业公司也可以考虑通过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陆家嘴物业公司曾为管理的小区购买公共区域责任险,出了事情由保险公司赔偿。但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自行车和助动车等目标较小,更容易失窃,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保。
篇7:物业小区夏季用电的安全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进入夏季,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期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您注意夏季防火。请全体业主和管家服务中心一起,共同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一。 在使用家用电器时,请注意安全,不要违章用电,特别是不要私接电源电线,增加用电负荷,定时检查户内配电箱元器件使用状况;
二。 请不要在非吸烟区吸烟,不要乱扔烟头,离开时请务必将烟头熄灭;
三。 离开室内时,请务必关好水、电、气阀门开关,特别是节假日;
四。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封闭防火门,以免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 如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装修现场需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不得擅自改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确保装修期间和后期使用时的消防安全;
六。 公共区域的配备的消防设施时大家的安全的.保障,请不要擅自取走使用。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和遗失,请立即通知管家服务中心;
七。 如果业主发现室内有火情、火苗的,请及时拨打119和及时通知管家服务中心。请熟悉楼内的的消防疏散通道,如有紧急情况,切勿惊慌,请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八。 如管家中心、社区、消防部门举行的消防演习,请积极配合参与,认真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
管家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如有疑问请致电您的区域管家,或者拨打:
一区:XX 15555 二区:XX 189***
篇8:物业小区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上一篇文章谈到,业主自治责任是业主不可转移的责任,如何进一步具体地构建相关制度,我们继续讨论。
一、个体业主具有当然的自治责任
首先,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拥有对世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对世责任。业主如果不承担责任,不履行管理义务,那么建筑物就步入不断损坏的趋势。于是,使用建筑物的人,不论是业主、住户还是来访人员,都有可能被伤害。具体哪个人被伤害,是无法预料的。每个人都有可能。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利请求制止这类对其强加的风险。个体业主因为拥有制止危害的权利与义务,就拥有了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换言之:作为共有人,任何业主在管理人违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或者没有约定下,都有对应的管理权与义务。因此,每个业主看到小区的问题,如果是属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就不应说“这事得业委会或物业或政府管,与我无关,因为我没有责任”。
二、业主自治责任通过共同契约规定
自治责任需要业主们共同履行,共同履行则需要共同认可的契约来约束。首先是业主规约。规约是业主之间签署的一份“全局性”的契约。全局性包含如下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两个业主之间相互约定遵守此规约;另一层含义是,这个集体之中的任何一个局部团体,都与其他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群体达成一致遵守此规约。也就是这个群体的每个业主、每个小型团体都对其他每个业主、每个团体宣誓共同遵守规约。这样的契约结构,使得业主的自治责任履行,并非仅仅具有“直接对其自身负责而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责任链条,还增加了“经由对其他业主的负责,保护了其他每一个业主的利益,最终保护了自身利益”这样的责任链条。规约通过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团体与业主团体之间相互签署权责对等的协议方式,来实现内部约束。于是,当某个业主放弃其自治责任时,他就会对其他任何一个业主、业主团体造成侵权或违约,势必遭到抵制。反之,若业主对共同契约的全局约束认识淡薄,并没有在意识上建立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联。一旦共同利益遭损造成业主自身利益遭受伤害,这些缺乏全局约束意识的业主、业主团体往往会仅从自身利益出发维权,而没有认识到“共同责任缺失”才是根本原因。这种以自身、小群体利益的名义被激发的维权,会不管其他个体与群体的利益,甚至以侵犯其他人的利益来宣示维权的急要,具有“无政府”的盲动特征,比如堵路、堵大门、冲击他人家庭生活、面对面群体冲突等。普遍的自治责任放弃,以及对应的局部高度动荡,乃是巨大的风险。不论公益人士、物业企业还是看上去更为可靠的政府,都无法担保。
除规约外,还有特定群体之间的契约,如委员选举之约。“选举委员”乃是一部分未来叫做委员的业主与另外一部分业主签署的相互契约:你选我,对我有哪些要求;我若承担责任,我对你有哪些要求。这份相互契约是投票内容的主要部分。这份契约对小区的制度变革极有意义。比如,业委会委员为了改进小区财务管理,将“物业费的透明管理”作为条件放入契约,并对业主们提出具体要求—选举我,就得把钱交给公共账户,并授权我来公开透明地管理;否则不要选举我,选上了我也不当。契约一旦签署,业委会委员将获得财务监督的权力,而业主们则应以实际行动完成承诺,将下一年物业费预交至共同账户。如果无此约束,选举之前,业主把物业费交给不公开账目的物业公司;选举之后,业主继续把钱交给坚持不公开账目的物业公司。对于这样的“无信选举”,热心业主为什么还要争取成为委员?
三、推进实施信用制度,确保业主遵守契约
要使规约充分发挥作用,业主应守信于规约。如何促进业主守信,我们要论及当下各地普遍开展的信用制度的尝试,特别是如何使信用机制得到正确使用而非滥用或误用。
首先,可以作为信用管理的合约,应当是甲乙双方自由签署、责权对等的合约。如果霸王条款可以进入信用,那么信用就成了霸权的代名词。前期物业合同,个体业主只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没有停止合同的权利,是一份责权不对等的合约。这样的合同当然不可以作为信用基础。其次,可资信用管理的合约,违约行为应当容易界定。因此,服务本身要具备标准化,且双方举证都应极为简易。如果服务难以标准化,是否违约就难以判断。如果一方难以举证,而另一方容易举证,举证不对等就造成难以举证的一方无法通过抗辩来保护自身权利。这个时候,信用就成为另一方恶意侵权的工具。物业服务的非标准化,业主难以举证,以及上述的不对称权责,决定了物业服务合约不应成为信用管理的合约。
进入信用合约的应是业主之间的“共同契约”,特别是其中标准化程度高、易举证的部分,比如分摊义务。不论明确登载或未明确登载于共同契约,下列三种行为都是分摊义务的履约行为:业主归集物业费到业主共同账户(再委托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测评后支付质价相符的物业费);或者依据个人的服务确认而将相应折扣比例的物业费缴纳给物业服务人;或者在业主按质付费、但物业企业拒收、且没有业主共同账户可供归集的情况下,业主将经由法院依据服务质量的调查而判决的物业费来支付物业服务人。因为这三种行为没有伤害其他业主、业主团体的利益,他们都属于共同契约所认可的履约行为。行政机关如果能转变思维,积极帮助、督促业主成立业委会,建立共同账户,则此后可将物业费缴纳到共同账户作为一条更为简约清晰的“信用合约”。
四、通过立法明确业主组织并建立激励制度
立法首先明确自治机构“应该始终存在”,而不是“可有可无”。业主自治责任的担当,需要有内部监督与执行机构。业主行为与共同契约的偏离,如果没有自治机构与自治权力,则处置手段只能是依赖行政机关干预或诉讼。然而行政机关因为人力不足,难以或无法确切知道小区的冲突细节,干预容易出错。错误的行政干预,反倒会加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囚徒困境。而采用诉讼方式作为解决小区纠纷的主要方式,虽然实践中很好维护业主利益,但其效率低、费用高。反倒是业主自治机构对内部情况更为熟悉,更有说服力与处置效率。
通过对比研究大陆与台湾的相关立法看得更清楚。在国内《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里,对业主成立自治机构,只采用了“自愿”的表述,而不是“必须”的表述,如《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而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则采取了“应该成立”的表述,并就相关主体与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参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寓大厦应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同时,对设立自治机构之核心环节的“召集人”的产生做了详细规定,目的就是要使业主必须履行自治责任。《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召集人无法依前项规定互推产生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得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临时召集人,区分所有权人不申请指定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指定区分所有权人一人为临时召集人,或依规约轮流担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为止”。这样,小区业主中一定会至少产生一个召集人。也许有人会疑惑,如果某人虽然被政府部门指定做了第一个召集人,但他惰于履行责任呢?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对召集人的罚则。如果他不履行召集人的相应义务,他会被“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注意,这个连续处罚并无上限。自这第一个召集人起始,小区的业主就必得承担起自治的责任。
其次,立法在确定自治机构必须设定后,应将“匹夫有责”与“绩效竞争”作为制度的激励内核。业主要承担无法推卸的自治责任,但是谁愿意给自己肩上放担子呢?逃避责任,这是人性。对抗人性而创设制度,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制度的设计,不要强迫每个人都站出来,而是要便利“愿意承担的人”“能够承担的人”,使得他们可以既规范便利又有激励地从事自治工作。这就是要在业主之间,建立一份具备如下内容的共同契约:如果小区没有任何一个业主愿意承担责任,法律应提醒他们,现实将惩罚这样的小区业主,他们将背负信用减损、保险费增加与风险承担的后果。但是,假若有一个人、哪怕只有一个人、哪怕是基于轮流或抓阄产生,站了出来,这个人就应当获得一份足够的全权,而大家要承担相关后果。如果依旧没有人出来,那么政府就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代表人。这就是“匹夫有责”的约定。此后,既然任何业主都可以代表你,既然你必须承担其行为后果,逃避已经失去了免责的可能,反倒不如关注如何提高自治效率、降低自治费用以达到自己满意。换句话,如果谁对这个站出来的业主的绩效不满,那就可以公开竞争。谁胜利谁代表大家获得自治的领导权,而众人皆承担相关后果,这就是“绩效竞争”。
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么自治就是责任,委员就不再是可干可不干的公益,而是竞争出来的更优自治方案的代表者。在获得足够全权的同时,委员也承担了相关的必要责任。比如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二条是罚则条款,里面包含了对于业主、住户、业委会委员、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当有职责的,应受到处罚,甚至是连续处罚、按次连续处罚。《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一、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未善尽督促第十七条所定住户投保责任保险之义务者……”。又可参见第五十二条,乃是强制执行条款:“依本条例所处之罚款,经限期缴纳,届期仍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五、居民、居委会与公房所有人的自治责任
那么,小区里是否一定会产生这样的“有责匹夫”呢?当立法规范好居民组织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匹夫”并不缺乏。
居民的居住行为涉及对共有的使用,因此居民要承担维护共有部分的相应责任。依据权责对应的原则,居民也自然获得维护共有部分相关的恰当的共同管理权利。《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部分承认了居民的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居民。比如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寓大厦之‘住户’(非该专有部分之区分所有权人者),除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或规约另有规定外,得被选任、推选为管理委员、主任委员或管理负责人”。更进一步,居民自治组织也可以经由居民授权,获得部分共同管理权。也就是说,居委会不必经由街道就依凭其所具有的居民自治组织地位,在获得业主的同意下,具有适当的小区共同管理权,可以从事属于物权保护或使用权相关的共同事务(不涉及物权交易、重建等包含所有权变更的事务)。事实上,一些老旧小区居民早已围聚在居委会下,通过市场采购物业经理人、保洁、保安、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准物业服务”。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也是一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尽管是政府,也需要承担作为小区共有人的责任。不仅如此,还应起到模范履行自治责任的带头作用,而不是成为一个被动的不关心小区自治的公房使用人或出租人。当政府如小业主一般,带头履行责任,带头将物业费交给业主大会,带头监督物业服务,带头爱护“自己”的共有部分,带头要求确认权属,这对于北京小区普遍设立理性业委会是有大作用的。不只是房管局管理的公房,这些责任主体还包括小区人防、教育用房等。只有将这些行政部门所有的区分所有权或者行政部门作为管理人而管理的区分所有权,都依法回归到业主大会的公开透明的共同治理之中,业主自治的秩序之花才会开放。
六、大型小区的业主如何便利履行自治责任
我们针对大型小区的自治难,建议通过导入社会公信机构来帮助大型小区业主实现自治。
不论多大的小区,治理问题根本上是权力配置的问题,或者说是信任竞争的问题。业主自治的信任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内部产生,基于内部已有的自治传统或社会资本,发现业主当中的有领导经验、有公信、有较好资源的人士。但是,客观上小区是陌生人为主的社群,信任内生的过程相对缓慢;另一个渠道则是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外部机构导入小区,比如行政、律师事务所、业主自治辅导机构、保险公司、银行乃至公房信托管理人等。事实上,在业主的成员义务与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之间,存在“隔层”—业主完全可以经由民事关系,信托其他代理人处理物业费信托保管、物业服务监督、物业费支付乃至代理组织业委会等事务。如果北京有100个大大小小的各类机构,面向不到4000个小区,相互竞争而更好协助业主履行自治责任,业主自治还有那么难吗?
最后,当下我们内地大部分的业主自治倡导者,往往仅仅基于权利出发研究自治,常不得不面对业主的弃权行为,如“我很忙,我就不参加维权活动了”。这种行为如此普遍,对自治普及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业主自治倡导了20多年,自然产生业主组织的小区不到30%,能够稳定运转的不到5%~10%。因此这些倡导者将不参加、不关心投票看作这类业主的陋习,将他们叫做“搭便车的业主”“冷漠的业主”。从这个角度出发的制度设想与实践,就是一味设法呼唤其他业主站起来,更多人搭建的业主代表体系,以更激昂的辞藻来发动,以及看到无动于衷后更大的埋怨与失望。现在看来,这种思路的根本问题在于不符合人类自利的天性,不符合人类依据个体的特长而追求更大自由的天性,也不符合社会的开放发展趋势。事实上,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的多样化才能得以发挥,专业分工变得越发普遍,由此使得每个人都有许多可以选择的事业机会或生活方式。在这个大背景下,个人的多项权利在得到更强的社会保障下经由分工而放弃了自主行使。
换个角度从责任出发研究业主自治,通过强调各个主体的责任,很多问题豁然开朗。法律上,责任是无法放弃的。你放弃责任,对他人要么构成侵权、要么构成违约。因此,放弃责任,必然会引发外部力量的对抗,使得相比起放弃权利,放弃责任很难达到普遍地泛滥。在旧的制度下,强调“权利”驱动而使搭便车具有极大的普遍性,阻碍自治无法进一步发展;但是在新的制度下,强调“责任”可以带来成本降低,反倒让自治具有了最广泛的自利基础,使自治成为极大的普遍性。也就是说,通过立法对责任的明确,可以促使业主构建出普遍的共同行动的秩序。
篇9:小区物业安全职责
2、抄水表工作规范、付款通知书的派发;
3、负责辖区范围内装修单元的日常监管与验收工作;
4、负责代管服务单位员工的入、退、调房业务的办理;
5、负责已租空置房的巡查工作、商铺巡查管理;
6、负责小区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欠费的催缴工作;
7、定期上门家访,与辖区业户多沟通,与业户建立良好关系,积极、主动协调业户
之间的邻里关系;
篇10:物业春节小区安全通知
您好!御林湾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在此给广大业主们拜年了,预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万事如意、心想事成。随着春节的到来,假期也开始了。相信大家都想过一个开心愉快的新年,但是安全还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我们希望广大业主们能主动配合。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一些相关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希望能与广大业主们相互配合,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一、消防安全类
在小区内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家长一定要告诫孩子,独自一人在家时,千万不要玩火。一旦发生火灾,要拨打119报警,然后想办法逃离出去。如烟雾呛人,要用湿毛巾捂住嘴,逃离现场。
二、疫情防控
请注意做好家庭和个人清洁卫生,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扎堆、不聚集,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无必要不外出。
三、车辆停放类
我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经常有部分业主随意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单元门口或楼道内,影响其他住户出行,且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如有非机动车辆的住户,请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同时请带离车上物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四、安全防盗类
春节期间属偷盗高发期,请各位业主外出或夜间休息时,请关好自家门、窗,且不要让外来人员尾随进入单元楼内,进出单元门请随手关闭。如有访客,请核对清楚访客资料再开门放行,如果遇到陌生人敲门请第一时间与我处联系或者报110处理。
春节期间不少业主外出走亲访友,如果您长期外出,请关闭自家的水电燃气总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推销骗局要注意:门窗(燃气)报警器、清洁剂、保养地板、推销蟑螂药等,推销的产品多为三无产品,购买后维修退换都难以解决,如果遇到可疑情况,立即报警通知物业。
提醒孩子单独外出玩耍时不要去公路、建筑工地等一切危险的地方玩耍,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种饮料,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凉或偏僻的地方玩耍。特别提醒孩子外出时注意交通安全。
外出走亲访友不乘坐超载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在乘车、转车途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行李安全。春运期间外出更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伤害。
五、装修施工、生活类
春节将至,为确保小区各位业主能够度过一个愉快而祥和的春节,现将春节期间有关装修事宜做如下调整:
停止装修时间:20xx年01月31日-20xx年02月06日
恢复装修时间:20xx年02月07日
为了共建和谐邻里关系,提升本小区整体素质,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发生,物业中心在此衷心提醒大家,为了您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更为了大家的利益不受损害,请您一定不要从阳台上或往窗户外随手抛物,不要在电梯大厅、电梯内乱扔垃圾,更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切勿向楼下乱扔杂物,并望大家互相监督,共建一个美好家园。
篇11:小区物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物业平安小区建设核心任务,特别要紧盯小区安全防控短板,强化针对补齐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防止因物业服务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为XX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
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10月31日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全区物业小区
(二)内容:
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了到位,物管服务人员是否配备并满足现时需求。
2.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开展日常安全排查,发现问题是否建立台账,并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3.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针对火灾、突发事件等进行演练。
4.房屋消防设备、电梯设备等重要设施是否进行检验合格,维修保养等是否严格落实了。
5.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是否规范,楼梯间、过道等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是否违规乱拉乱接电源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
6.小区消防池,消防管道、消防栓等设施设备器材是否正常、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占用、堵塞。屋面疏散区域是否存在违规搭建现象。
7.小区配电室、强弱电井等管理是否规范,电气管线线路是否存在老化,脱皮等安全隐患。
8.建筑外墙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脱落安全隐患。
9.小区道扎、门禁系统、电子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10.是否做好汛期预案,是否储备防汛物质或相关准备措施。
11.其他危害物业小区公共安全的隐患。
四、工作措施
(一)各物业小区开展自查自纠(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7月15日)
各物业小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对服务的物业区域开展地毯式排查,针对公共区域安保、消防、设备设施等自查自纠,不留死角。认真做好小区消防、电梯等公共设备设施与安全通道、地下空间等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保障公用部分的安全使用和运行。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于小区业主在楼道、消防通道乱堆杂物、随意停放车辆和私搭飞线等危害公共安全问题,物业企业要及时加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于一时难于整改的设施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产权人、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并提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了整改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二)开展物业小区安全督查检查(20xx年7月16日至20xx年8月31日)
针对排查整治的内容,我局将对各物业小区开展督查检查,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做好小区消防、电梯等公共设备设施与安全通道、地下空间等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保障公共区域、共用设施的安全使用和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要逐一整改到位。对重点隐患部位要采取“回头看”方式,反复检查,力求不留死角,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函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落实了安全工作长效机制(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
全区各物业小区要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台账,落实了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落实了24小时值班制度,开展小区安全检查巡查,做好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及年检,保障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积极开展小区消防应急演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取得实效
各物业小区要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物业小区平安建设,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提高小区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物业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亲自指挥,明确责任任务,扎实推进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定期研判,重点管控
各物业小区要针对安全工作定期研判,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围绕平安建设,安全工作重点和难点,尤其是火灾多发时段,易发部位,迅速采取有针对的排查整治工作措施。
(三)强化督导,务实实效
篇12:物业监守自盗小区安全让人忧
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安全, 大多小区都有物业, 很多高档小区还配备了保安和摄像头, 有了摄像头、有了保安就安全了吗?也不一定, 笔者的一位朋友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
张先生所在的是一个高档小区, 每月光交物业费就好几百元, 小区物业配有保安24小时站岗, 还有摄像头监控, 按说应该比较安全了。但就在自家的楼下, 张先生的自行车却不翼而飞。
这天张先生回来比较晚, 心想反正有摄像头, 放在楼下应该没事, 就把车停在了楼下。结果第二天早上, 张先生就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 满小区找就是找不到, 于是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由于存车所在位置正好在摄像头覆盖范围内, 警方调出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很快锁定了偷车贼。不过让张先生惊讶的是, 这个偷车贼不是别人, 竟是小区里的保安。
篇13: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24小时值班制度:
1、保安员分早、中、晚三班制,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
2、保安员上岗前必须着统一制服,佩带规定装备和工牌。
3、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报上级主管领导,确保小区安全。
4、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目光,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5、爱护设备设施公共财物,对小区的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熟悉小区的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熟悉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6、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且做好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坚决设法抓获。
7、遇有紧急突发性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班长或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积极向客户宣传遵纪守法和消防安全等治安防范措施。
二、车辆管理:
1、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有停车位的车主,必须持有管理处发放的停车卡,并凭卡出入小区。
2、凡无私家车位停车证得车辆,一律不得在私家车位泊停。
3、进入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划的车位内。停车通道、消
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4、外来车辆,按零停收取停车费。
5、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住园区。
6、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自觉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保持车位清洁卫生。
7、车管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出入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交接双方的责任.三、应急管理
(一)发生火警时的应急措施详见《消防应急预案》。
(二)执勤中遇到抢劫的处理;在执勤中遇到有公开使用暴力或其他(打、杂、抢)手段,情形掠夺或砸坏公司和客户财务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立即进行处理。
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镇静设法制服罪犯,并应立即发出信号,着急附近的保安员和群众支持。
2、若在小区内遇到犯罪分子抢劫应立即通知关闭大门。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时,要看清人数和衣着、面貌、身高等外貌特征,所用的交通工具及其他标志等,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公安机关。
3、有固定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若要运动过程中作案,没有固定现场的,对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应当用钳子、镊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纸内妥善保管,交公安机关处理。切记不可
将保安人员或其他人的指纹等痕迹弄到遗留物品上。
4、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未勘察现场或现场勘察完毕之前,不能离开。
5、事主或在现场群众如有受伤的,要尽快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业主(租户)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闯入安全管理目标的处置;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很容易造成伤害,当班保安员的处置方法是:
1、劝说或阻燃让其尽快离开安全管理目标范围。
2、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的同时,及时同时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让他们派人领会。
3、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安全管理目标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和强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执勤中发现可疑分子的处置;保安员在执勤中如发现有神色慌张、行为诡秘的可疑人员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报告当班班长和管理处,并向其他区域执勤保安员发出信号。特殊情况还需要向公安部门报告。
2、严密跟踪观察,暗中监视,防止其进行破坏或犯罪活动
3、发现与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人员体貌特征相似者,或经盘问漏洞百出、形迹可疑者,可采取措施将其带往公安机关查处。
(五)执勤中发现业主(租户)斗殴时的处置;当班保安员在安全管理区域内发现业主(租户)打架、斗殴事件时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用心劝导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却能认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将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2、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利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或偷窃活动。
3、却说围观群众离开,确保安全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4、协助公安人员勘察打斗现场,收缴斗殴器械,辨认为首分子。
(六)客户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时的处置;
1、值班保安员应迅速报告当班班长和管理处,管理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
2、当班保安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方法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免破坏现场,影响证据的收集。
3、抓紧时机向发现人或周围群众了解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发现的经过,收集群众的反应和议论,了解更多的情况
那个认真做好记录。
4、向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认真汇报案件发生情况,协助破案。
中科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河庄苑安保部
篇14: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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