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安全控制(精选十篇)
动物产品安全控制 篇1
1动物产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人畜共患病不能有效控制
全世界己证实的人畜共患病有200多种, 联合国专门会议上提出的在公共卫生方面对人有重要影响的人畜共患病约有90种, 其中在我国流行的主要人畜共患病有30多种, 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沙门氏菌病等。随着养殖规模扩大、畜禽及产品流通渠道增多, 为畜禽疾病传播流行创造了客观条件。加之我国兽医基础研究薄弱, 技术储备不足, 防疫、检疫和疾病监测技术与手段的落后, 导致一些基本控制的疾病重新抬头, 呈扩散之势。
1.2兽药残留严重超标
我国的兽药生产、经营市场和使用都比较混乱。大量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兽药或已被淘汰的兽药充斥市场, 加之兽药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疾病中滥用现象十分严重, 结果造成防治效果差和畜产品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的双重危害, 不但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而且由于兽药残留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畜产品的出口。
1.3饲料添加剂使用不规范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满足畜禽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或微量营养性物质”, 它在配合饲料中起着完善饲料营养价值和全价性、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抑制有害物质、防治畜禽疾病及增进畜禽健康的作用, 从而达到改进畜产品品质、提高畜禽生产能力、节约饲料及增加经济效益的作用。然而, 一些投机生产经营者不惜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代价, 把一些不允许作为饲料添加剂的物质如安眠酣类药物、某些性激素 (如乙烯雌酷等) 、克伦特罗 (俗称瘦肉精) 、苏丹红、三聚氰胺和不允许作为饲料添加剂的抗菌、抗寄生虫药物添加剂等添加在饲料中;有时又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致使畜产品中残留大量化学物质, 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1.4环境污染在畜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近年来, 我国工业发展很快, 但由于对工业“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不严, 造成工业“三废”严重污染环境, 有毒金属和非金属化合物通过生物链在畜禽体内蓄积, 致使肉品污染。
1.5畜禽屠宰加工卫生条件差
目前, 我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筑设施水准较低, 屠宰加工操作不规范, 卫生管理工作较差, 所以屠宰的畜禽胴体污染比较严重, 尤其是沙门氏菌等致病菌在肉品中的检出率较高。
2控制动物产品安全生产的措施
2.1建立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
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的建立主要是获得产地环境条件认证, 要求无公害畜禽产地应当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区域范围明确, 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的生产管理有章可循, 生产过程中符合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各种畜禽的兽药使用准则、兽医防疫准则和饲料适应准则,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 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无公害畜禽基地有标示牌, 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等。这样, 就从源头上解决了我国当前肉品卫生质量得不到保障的关键问题。
2.2加强屠宰加工的兽医卫生监督和检验
加强屠宰加工的兽医卫生监督和检验, 是解决我国肉类卫生质量问题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首先, 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一批屠宰加工企业, 使选址、布局和建筑设施等方面达到卫生要求;其次, 按《畜禽屠宰卫生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检疫和检验, 并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2.3加强肉类贮运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管理
动物饲料与畜产品安全关系 篇2
内容提要:在过去的几十年,畜牧业水平显著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成为完整的工业体系,畜产品产量大大增加,但动物饲料发展、畜产品安全存在着突出的问题,要解决畜产品的安全问题就必须关注动物饲料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疯牛病的发生与蔓延,二噁英污染,激素类生长促进剂的安全问题,抗生素残留与耐药性传递问题,生物污染,转基因饲料的安全问题 ;积极探索解决动物饲料、畜产品安全这一突出问题的方法,运用法规技术等手段,确保生产优质绿色的畜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关键词:动物饲料不安全因素 畜产品安全
饲料是畜禽的食品,饲料安全与畜产品安全密切相关,近而关系到人类的健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进入小康社会,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生活从温饱到小康,人们的膳食结构发生了根本转变,人们对肉、蛋、奶的需求逐渐增加。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畜产品产量大大增加。在片面追求养殖效益和畜产品产量的情况下,我国畜产品安全问题也突出的表现出来。
一我国动物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现状
(一)我国饲料发展的现状
十几年前,饲料只是以麦麸、米糠、粉碎秸杆等为主的家禽、家畜食物。但今天,饲料已彻底走出这一传统概念,成为一个拥有巨大市场、连着千家万户的产品。如今的饲料产业已发展为包含饲料加工、饲料资源、添加剂工业、饲料机械、饲料科研、饲料经营等完整的工业体系。饲料工业的发展还表现在饲料的生产水平、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品种不断增多。近年来,除了品种多样化以外,饲料加工的颗粒化及浓缩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科技含量大大增加。特别是精饲料的推出,使养殖户选择更为方便。随着饲料品种的增加,为了提高饲料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国务院制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但是,饲料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虽然中国饲料业有过十分光辉的历程,它在短短20年的时间内完成了从手工业作坊式的生产到世界第二大生产国的飞跃,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但饲料企业过度追求数量扩张大搞价格大战,赊销大战盲目上相目等,忽略了合理的经营利润,创名牌战略,集团化规模经营,致使设备资源闲置,市场混乱质量下降,拳头产品少,企业经营如履薄冰。
(二)当前我国畜产品安全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畜牧业经济有了巨大发展。但是,从全球看,我国畜牧业生产水平仍低于世界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畜禽死亡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质量远达不到国际贸易标准和国内人民对高生活质量的要求,畜产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具体表现为:
1、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禽流感、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疫情的频繁发生,引起世界全人类广泛关注。
2、影响着畜产品出口。目前,我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欧盟给我国的贸易壁垒。2002年,欧盟委员会决定禁止从我国进口供人类消费的动物产品。这就意味着将在欧盟市场丢掉13万吨的市场分额和造成6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02年3月日本也宣布对我国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查,并公布11种药物的残留量,提高了标准,给我国的肉类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的限制。虽然我国肉类总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国却是肉类出口的小国,出口量不到生产量的1%,而像同属第三世界的巴西,其肉类产品出口占到其产量的30%以上。
3、不能满足国内人民生活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绿色环保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内市场竞争越来越强。
二动物饲料与畜产品安全的关系
当前,畜牧业仍然是低效产业,动物将饲料养分转化为畜产品的效率中有15%~20%,80%~85%的食入养分的排入环境,对土壤、空气、水源造成巨大污染。为了提高动物生产水平和饲料转化效率,饲料过程中广泛使用了肉骨粉、油脂等动物性及抗生素、高铜、胂制剂等生长促进剂,由于对这些原料的处理和使用不当或长期使用、滥用,一系列与饲料有关的危害人畜健康的食品安全的事件相继发生,疯牛肉的发生与蔓延、二噁英、抗生毒耐药性的产生与转移不但给有关国家和地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关注的社会和政治问题,生产无公害的绿色畜产品已成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畜产品的安全首先应当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即动物饲料的安全。那么对动物饲料的要求:①明显提高动物生产性能;②在畜产品中无残留,对畜禽产品的自然风味无不良影响,对人类健康无潜在危害:③环境无污染。为使畜牧业成为绿色产业,各国均制订了相应的饲料安全法规,加强了饲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要生产优质安全的畜产品就必须保证动物饲料的安全,就要总结当前饲料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
1肉骨粉与疯牛病 疯牛病全称为“牛海绵状脑病”,是发生在牛身上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症状与羊瘙痒病类似。发生该病的原因是给牛饲喂了含有患瘙痒病的羊制成的肉骨粉而引起的,该肉骨粉中含有一种奇特的致病因子,称之为“疯牛病因子”。“疯牛病因子”既不是细菌、也不是病菌,而且是一种异常蛋白质。常规防治疾病的措施对疯牛病无效。疯牛病的传播主要是由于肉骨粉的大范围出品造成的。疯牛病在英国的发生率最高,疯牛病属于“可传播性海绵状脑病,”人类也有这种疾病,称为:“克雅氏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综合有关研究发现,患病牛病的病牛,其脑、脊髓、脑脊液、眼球具有很强的传染;小肠、背根神经节、骨髓、肺、肝、肾、脾、胎盘、淋巴结也具有感染性。人类食用了这些组织或被疯牛病因子污染的其它食物后,通过消化道而感染。感染因子先进入肠道局部淋巴组织并在其中增殖,再出现于脾脏、扁桃腺,最后定位于中枢神经系统。目前在英国已发现的患者有80多人。2二噁英污染:二噁英来源于有机物构成不完全燃烧。其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焚烧和钢铁冶炼是二噁英的主要来源。二噁英化学性质稳定,与酸碱不起反应,不易分解,不易燃烧,不溶于水。进入机体后几乎不被排泄而沉积于肝脏和脂肪组织中。二噁英属于剧毒物质,其致癌毒性比黄曲毒素高10倍,比氰化钾高1000倍。二噁英进入机体后,改变DNA的正常结构,破坏基因的功能,导致畸形和癌变,扰乱内分泌功能,损伤免疫机能,降低繁殖力,影响智力发育。3 激素类生长促进剂的安全问题
(1)克伦特罗中毒 克伦特罗是一种化学合成的β-兴奋剂。化学合成的β-兴奋剂种类较多,其中克伦特罗成本最低,药效最高。克化特罗作为饲料添加剂可提高动物瘦肉率,降低脂肪沉积,改善饲料利用率,在体内的蓄积性强。作为饲料添加剂,在动物组织和畜产品中易残留,由于克伦特罗性质稳定,一般残留的动物食品易出现中毒,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血压升高、心跳加速、体温升高、寒颤等症状。国外在1990年左右普遍使用克伦特罗作为增肉添加剂,其后多次发生因食用含克伦特罗的肉食品而集体中毒事件。我国从未批准在动物饲料中使用克伦特罗,但在前几年饲料和养殖企业使用克伦特罗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多起中毒事件。1999年,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克伦特罗。2000年的普查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在违法使用。
(2)其它激素
早年批准在肉牛和水生动物中使用的性激毒类促生长剂如睾酮、孕酮、雌二醇、玉米赤霉醇等和甲状腺类激素,碘化酪蛋白因易在畜产品中残留而危害人类健康,已被各国禁用。在我国也列为违禁药物,但目前仍可能有少部分企业在违法使用。抗生素残留与耐药性传递问题
自20世纪中叶人们发现抗生素对动物促生长作用以来,抗生素添加剂得到了广泛应用,对畜牧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改善动物生产性能方面,抗生素的效果是其它任何饲料添加剂无法比拟的。然而,大量、长期在饲料中使用抗生素也确实产生了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耐药性问题;一是残留问题。抗生素添加剂的长期使用和滥用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虽然耐药性因子的传递频率非常低,但由于细菌数量大、繁殖快、耐药性的扩散蔓延仍然较普遍,而且一种细菌可以产生多种耐药性。在临床医疗和流行病调查中发现,各种病原菌均有不同程度的抗药性。细菌耐药性给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抗生素在畜产品中残留是饲用抗生素应用中存在的另一问题。抗生素被动物吸收后,可以分布全身,但肝、肾、脾等组织分布较多,也可通过泌乳和产蛋过程而残留在乳、蛋中,从而广泛地畜产品中残留。鸡肝脾、鸡蛋清和蛋黄中四环素类抗生素残留量分别达4.66mg/kg、7.5mg/kg和6.5mg/kg,检出率分别为33.9%、60%和60%;蛋清中链霉素残留为0.7mg/kg,检出率20%。四环素的残留量大大超过欧共体的规定的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0.5mg/kg)。抗生素的残留不仅影响畜产品的质量和风味,也被认为是动物细菌耐药性向人类传递的重要途径。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对畜禽健康也构成直接威胁。由于耐药性的产生和药物治疗效果的下降,象大肠杆菌、葡萄球菌病,现已成为畜禽常见的传染病;另一方面,长期使用抗生素降低畜禽机体免疫力,破坏消化道微生物平衡,导致动物内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此外,在实际生产中不按规定剂量、范围、配伍和停药期使用抗生素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具有明显副作用且已禁用的抗菌药如磺胺、痢特灵等在一定范围内仍在继续使用。这些现状仍是当前饲料工业和养殖业中突出的不安全因素。,5 生物污染
饲料的生物污染指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污染。病原料生物污染饲料并随后污染并随后污染畜产品是疾病传播的重要途径。沙门氏菌、大肠菌菌、葡萄球菌、肉毒梭菌等在饲料中不得检出的病原菌偶有存在。2006年国家质检中心在陕西抽查17个猪鸡浓缩饲料产品。其中,有7种产品有沙门氏菌检出。霉菌污染并超过安全标准是最突出的微生物污染,所产生的霉菌素不但危害畜禽健康,一些性质毒素通过残留也影响畜产品的食用安全。
6转基因饲料的安全问题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及共在农业中的应用,转基因作物及其副产物用作饲料的比例越来越高。一些专业用的能克服常规饲料缺点的饲料作物,如高油玉米、高赖氨酸玉米、低毒菜籽、高蛋氨酸大豆等饲料原料已在饲料工业和畜牧业中应用。这些转基因饲料对动物健康及畜产品的安全性也是人们关心的问题,需进一步从科学、经济和社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三解决动物饲料安全问题,确保畜产品安全的对策 法规手段
针对饲料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欧盟已明令禁止使用肉骨粉和动物油脂作为饲料原料、禁止使用β-兴奋剂和其它激素类生长促进剂。大部分饲用抗生素也被禁止使用。国际社会对新型饲料原料及添加剂加强了安全性评估,也加强了对饲料、食品及疫病的监控和检测管理,同时制定了畜产品的卫生标准。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饲料安全问题。针对欧洲暴发疯牛病和二噁英中毒事件,及时发布了禁止从欧洲进口肉骨粉和动物油脂的禁令。根据我国饲料安全问题的特点,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办法,如《饲料和饲料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启动了“饲料安全工程”,着手建立饲料安全评价基地和饲料安全监控信息网,完善饲料标准化体系,改善检测条件产,加强监控和执法。对违禁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实行重点监控,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所有这些法规和措施的实施使我国饲料和畜产品的安全现状得到了显著改善,并为将来全面实现饲料和畜产品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技术手段
最终解决和畜产品安全问题必须依赖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由于肉骨粉、油脂、抗生素、高铜、砷制剂等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对动物生产性能和饲料利用效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停止这些物质的使用对动物生产性能,乃至整个动物农业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取消抗生素后动物生产性能会下降,必须增加畜产品的生产成本。据估计,丹麦取消饲用抗生素后,每头猪生产成本增加1美元;比利进估计,每头猪的收入减少2美元。取消抗生素还会产生其它社会问题,动物农业的根本任务是以较高的土地(资源)利用率生产最多的畜产品。食品安全所采取的系列政策措施将极大地增加实现这一任务的难度,不解决这一难题,畜产品的安全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动物饲料作为人类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原料,其安全问题与畜产品的安全密切关系。饲料中存在的不安全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因素很多,某些方面的问题还十分突出,关注和解决安全问题刻不容缓。然而,解决安全问题并非易事,涉及政治、经济、技术诸多方面的因素,因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当前,只有在加强新在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及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对动物饲料、畜产品监督管理的力度,实行生产、销售、使用等全程监管,做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才能及时有效遏制相关问题的恶化,逐步解决动物饲料、畜产品安全问题。
动物产品安全控制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预警
中图分类号:S85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3-0094-02
动物及动物产品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近来国内外连续不断报道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发事件,国外的口蹄疫、禽流感及国内链球菌病、瘦肉精等,严重威胁着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为此,在对其实时的监测和防控的同时,构筑管理体系及风险分析方法是最常用的方法。
1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及预警的作用
食用安全畜产品的前提是动物健康,只有动物健康了,我们才能获得安全健康的畜产品。而决定动物健康的因素有如下几方面:动物的饲养环境、实用的饲料、动物防疫及饲养管理等。控制好每个过程可能出现的污染源,生产出优质健康的畜产品,以供人们放心的购买食用,解决好其出口贸易问题,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1]。这就需要发挥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预警的作用。
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的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畜牧业的生产、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们健康可能存在的严重后果,源于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的影响,对这种可能存在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就是动物卫生风险分析。预警的本质是一个分析过程,针对提供相关有害事件的信息,其目的是科学有效的预防及控制动物病情、保障动物类食品安全及降低养殖业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导致动物及其产品损失的风险源头、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都是其主要研究对象[2]。通过对动物疫病进行分析,提出适宜的科学防治措施,对于重大动物疫病可以发挥预警预报的作用。
2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及预警的现状
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在实践中可认识这些风险因素。通过对风险因素实施有效管理,即可实现保障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目前,基本都采用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数字化的监控系统。
世界卫生组织于2006年7月24日共同发起了“全球预警同反应系统”,其预期的作用是通过信息相互交流,针对流行性疾病进行分析,结合实地作业,从而可以准确判断和控制在动物和人群中突发的疾病。期望通过以上的方法,可以准确地预测和防止动物疾病的威胁。这将有利于全球协调合作,有利于全球协调合作的应急反应[3]。
在处理动物疾病应急反应的问题中,中国同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总的来说,没有规范疫病的监测和控制手段,疫病监测和控制专家系统也没有建立。因此,很难做到准确预警,也难以做到及早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近来来出现的重大动物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很多时候不是之前预防,而是之后处理,即便处理,也常常是在传播开来之后,再采取相应的针对对策,这样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中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就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和影响[3]。
3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及预警的措施
从以上分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及预警的作用和现状中,认识到加强其分析的必要性。快速获取信息和智能分析是预警的关键所在。所以,预警是一个分析过程,针对提供相关有害事件的信息。预警判断包括信息获取和信息分析及决策。
3.1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决策
信息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所以要全面收集和汇总多方面的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具体的作法是,相关部门要发挥积极主动性,只有大家广泛参与,才可以及时有效的收集动物病情信息。其次,充分使用网络资源,实现风险信息的快速和准确传递,使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更具预见性和超前性[4]。分别从养殖、运输、屠宰、加工、储藏、销售动物及其产品及无疫病区建设与管理、药物使用等实施风险分析和预测。
预警的分析决策是指信息的分析、反馈过程,具体地说,通过对有关信息的获取、分析、归纳等进行处理,去伪存真,准确的判断事态发展的趋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3.2加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
从最基本的相关元素开始,关于系统方面的,风险系统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可以借助数学模型,进行量化分析,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大力加强,这是提高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的科学有效的途径。
3.3风险管理与预警预测相结合
以进行的一系列分析为基础,把风险管理同预警预测结合在一起,对中国和同中国有关联的国家,在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重大疫病做出快速反应,预测和监控其流行趋势及流行规模,对该疫病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及时制定疫病的防控方案,适时或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关于疫情的报告和合理建议,为国家即将或将来制订防治措施及应对政策问题提供关键而重要的依据[4]。
参考文献:
[1]王 华,王君玮,吕 艳,等.浅谈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与公共卫生[J].动物医学进展,2009,30(2):108-111.
[2]陆昌华,胡肆农,谭业平,等.浅淡对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的应用[A].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信息技术分会2012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华预防医学会,2011.
[3]陆昌华,胡肄农,谭业平,等.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与风险预警[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2,3(1):48 52.
如何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篇4
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动监所所长担任, 成员有生产办、饲料办、动监所、兽医站、水产站在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力配合下, 依法开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努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 把饲料质量安全与“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相结合, 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
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查在饲料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 对饲料生产进行全程监管。对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养殖场的饲料定期抽测。饲料办每月对市内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养殖场进行饲料抽测, 并上报上一级饲料监测部门, 对不合格的饲料坚决封存、处理。共处理饲料5.2吨, 净化了我市的饲料市场。
3 把查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与查处不合格兽药相结合, 严厉打击经营违法药品的行为
在我市兽药的经营环节, 我们以兽药经营集散市场、基层兽药经营点和动物交易市场等为重点, 对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购销台帐、假劣兽药、违法经营药品进行检查, 加大禁用药品清缴力度。专项整治期间, 共检查了28个兽药经营单位, 查处违禁药品6000瓶, 合计600000片, 并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进行了跨市办案, 对经销人和货主分别进行了处罚。
4 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与动物产地检疫相结合, 从饲养环节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各基层动监分所执法人员在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时, 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列入其中, 并且与市动监所签订责任状, 各规模养殖场与基层动监分所签订承诺书。凡是含有违禁药品的,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理外, 还要把该养殖场列入我市养殖企业“黑名单”;对于检测合格的养殖场, 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要求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并对该养殖场在市动监所备案。从饲养环节上保障动物无疫病, 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
5 在屠宰前, 对动物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抽检, 从加工环节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
为了防止违禁药品残留,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屠宰前对动物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抽检。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时, 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对于检疫不合格的, 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规定处理;对于检疫合格的, 胴体加盖验讫印章, 同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从加工环节保障动物产品检疫合格, 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
6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动物产品安全控制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后实施屠宰。
四、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屠宰场必须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两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经畜牧部门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协助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
六、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检验室、办公室、休息室。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检疫操作台、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健全的卫生等管理制度。
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八、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证照齐全,做到制度、证照上墙,加强生产环节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确保责任到人。
九、屠宰场必须建立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纪录,做到进场必登,有宰必验,有验必登以及对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制度,加强责任人责任意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整齐全。对瞒报、虚报、提供虚假数据的屠宰厂(场)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罚。
十、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不合格肉品实行召回制度,并承担责任。
十一、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以及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和肉品检验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二、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十三、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十四、官方兽医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十五、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十六、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七、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八、禁止屠宰病害猪、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禁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十九、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
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上必须加盖检疫检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及开具的随货通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出场销售。
二十、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蒙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二十一、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二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动物产品安全控制 篇6
在畜牧业生产中,兽药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被大量地应用于动物疾病的防控,为保障畜禽产品稳定生产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兽药使用不规范,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可能会超标,严重影响到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会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文就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的原因及控制对策进行探讨。
1 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的原因
1.1 非法使用违禁药物
有相当一部分动物饲养业主、饲料添加剂企业、饲料加工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将许多违禁药物加入到饲料中,与此同时,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呋喃唑酮、雌激素、氯霉素、同化激素等违禁药物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1.2 随意加大用药剂量
随着规模化饲养动物产品的趋势日益扩大,很多动物产品都对常用药物产生了较大的抗药性,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兽药的用药剂量被随意加大,甚至在猪料中加入的喹乙醇超过国家规定值的几十倍。
1.3 不遵守休药期规定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对30多种药物的使用范围和休药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一些养殖户却无视规定,一直到动物产品屠宰前都大量使用。再如在母鸡产蛋期是禁用抗球虫药的,但是有相当数量的鸡场却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肆意使用抗球虫药,导致在鸡蛋中残留大量的药物。
1.4 假劣兽药的使用加剧产生残留
假劣兽药的杂质多、临床应用疗效较差。疗效越差,就需要注入越多的剂量,进而产生越多的有害物质残留,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再加上假劣兽药的说明书、标签极度不规范,既不标注兽药的毒副作用、使用禁忌,也不标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化学名称等,甚至对药物的适应症进行任意夸大,导致养殖户无从下手,只能重复用药、盲目用药。
1.5 政府有关部门对兽药残留的监督管理不严
即使注重对畜禽的卫生、饮水和防疫,但如果药物部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药品管而不严,缺乏兽药残留检验机构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不够完善,仍然会导致药残的发生。
2 如何控制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
2.1 加强宣传教育,科学正确引导
通过媒体、宣传车宣传和发放明白纸等方式,普及和推广科学使用兽药知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畜产品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使生产者能规范使用兽药和自觉遵守休药期的规定,全面提高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2.2 转变发展方式,改善养殖环境
继续加大畜禽标准化养殖推进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和消毒程序,增强畜禽免疫力;积极引导养殖场兴建沉淀池、沼气池以及改造环保垫料养鸭棚,降低畜禽发病率,减少药物投放,降低兽药残留。
2.3 狠抓源头监管,提高产品品质
完善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畜产品信息可追溯制度,规范养殖档案填写,要求养殖档案必须包括畜禽进圈、兽药和饲料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消毒、隔离治疗、休药期等数据,对没有有效免疫标志的畜禽一律不准上市流通。对出现问题的畜禽,实现可追溯管理,切实把养殖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落到实处,执法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对“假兽药”的拉网式排查。与此同时,在网站、报纸、电视台公布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兽药违法行为的监督,坚持“有案必查、查必追根”,深入挖掘违法行为源头。
2.4 建立规模养殖场进购兽药备案制度
有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仓库管理员、兽药安全储存仓库和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可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直接与兽药生产厂家或辖区外兽药批发企业签订购货合同购货,既维护了养殖场自主购货权,又促进了依法加强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
2.5 科学合理的联合用药
在临床工作中,为了更好的治疗疾病常采用多种药物联合用药,以取得更好的疗效,还可以减少单味药物的用量和减少不良反应。比如磺胺药与抗菌增效剂同用可使抗菌性能增强数倍与十数倍,甚至呈现杀菌作用,减少耐药菌株的形成,还可以减少磺胺药剂量,降低药物的毒副反应,但是,磺胺药和青霉素不能合用,合用会疗效降低。因此,临床用药时,应充分发挥药物的协同作用,避免拮抗作用,注意配伍禁忌。
2.6 强化检测工作,严格检疫执法
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篇7
1 存在问题
(1)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奖惩机制缺失。我国现状是多龙治水、责权不明、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渎职失职以及不作为行为时有发生。
(2) 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执法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五大体系不完善、不健全, 管理服务功能弱化、缺失、错位、倒置。
(3)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追溯、追究、问责、奖惩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甚至完全缺位、缺失, 缺乏科学化、规范化、防范性、透明性、经常性的预警、监管、监控工作机制。
(4)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机构不健全, 职能不明确, 人员组成不专业, 不科学, 不合理, 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5)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 采取措施的力度、处置方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社会震动之大、范围之广、危害之深, 影响恶劣, 前所未闻。
2 建议
2.1 建立完善法律体系和奖惩机制
正在审议中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要尽可能完善, 与《动物防疫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配套, 并在以后的实践发展中不断修订完善, 使有法可依。
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整合各级执法主体、相应职责权限, 推行目标责任制。
2.2 平行推进五大体系建设
五大体系建设要平行推进, 相互配套, 互为补充, 不断完善及健全。
2.2.1 强化行政管理体系建设
⑴各级政府要简政放权, 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 统筹协调整合监管、监控、执法等各相关部门落实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界定各自职责权限, 不留死角, 明确奖惩制度。
⑵推行各级政府负总责, 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各级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具体实施者为责任人, 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实行职薪晋升、工资、奖金、待遇浮动制, 问责追究制。
⑶各级政府要建立协调服务机构, 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及时启动, 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监控及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与控制。各级政府部门 (如人事、组织、监察、纪检、财政、司法、技术监督、商务、宣传等) 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强化监管监控, 平息事态, 消除影响。
2.2.2 加快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 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消费有关的各业务部门, 要在各级政府的主持协调下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制, 达到权、责、利统一, 环环相扣, 紧密衔接。
⑴技术支撑的科研机构要从动物健康状况、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质量、用法用量、用药周期等动物饲养、疫病防治, 商品动物的收购、运输、屠宰、加工、包装、流通直至消费等各个环节全程为制定各种标准、工艺流程、制度等提供科学依据, 达到数据科学详实, 方法正确, 满足生产经营者所需的技术支撑、技术服务要求, 并广泛推广应用。
⑵各级监管、监控、监测职能机构, 要组织生产经营者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各种档案、制度 (如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消毒、淘汰死亡、无害化处理等, 实施出场动物报检, 出售产品、制品实行条形码追溯等制度) , 制定各种动物饲料、营养、添加剂准入名录和各项标准, 以及生产厂商违规添加有害有毒产品的黑名单和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备案及惩罚办法, 组织监督实施, 使生产经营者有章可循, 生产出使消费者放心的动物产品;要对生产经营者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采取监督检查, 采样抽检等手段, 监控其疫病流行动态、违禁违规添加物使用状况, 并预测趋势, 发现苗头及时通报制止, 以防造成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并对其相关职责人员提出警示改正, 提高工作质量。
⑶各级检疫、检验、监督职能机构, 要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产品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检验, 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明, 对不合格产品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让消费者放心使用。
2.2.3 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消费者要擦亮眼睛, 对有疑问的动物产品、制品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 发现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要及早举报, 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 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部门要及时曝光公开那些处理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让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非法谋取利益者无藏身之地。
2.2.4 加快执法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执法机构, 人员配备科学合理, 运行经费充足。
⑴执法机构要分工负责, 相互监督, 互相通报掌握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的线索、信息, 搜集证据, 交流经验, 总结教训, 不惜代价, 坚决打击。
⑵执法机构要文明执法, 依法办案。从严查处违法不轨行为, 严管重罚, 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切实起到震慑作用。对发现的不法违规苗头应及时处置, 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⑶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职业纪律和政治业务素质, 逐步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清除违法违纪人员, 保障办案质量水平, 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2.2.5 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从事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场、户和有关单位, 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行业协会。
⑴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品种、用途、区域组建多个不同的协会, 由生产经营者自行管理, 在监管监控机构指导下, 建章立制, 自律行为, 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动物产品。
⑵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要组织生产经营者按生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自纠, 防微杜渐, 及早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问题。
⑶各种自律组织, 要提倡诚信生产、经营, 建立自律约束机制, 对那些唯利是图, 坑害消费者, 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分子要及时举报, 彻底清除害群之马;同时要鼓励生产经营者, 多生产经营适销对路, 有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 符合质量安全的动物产品, 积累财富, 造福社会。
2.3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3.1 追溯机制
追溯机制就是发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一直追查到源头, 查清所有参与人员及相关单位, 划分责任, 根据应负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建议。各生产经营者、监管监控等相关单位要将真实材料交有关部门审查核对上网, 使消费者有据可查, 明明白白放心消费。
2.3.2 通报、反馈机制
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控等过程中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将发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通报给有关部门、本单位本系统上下级领导及主管主办人员, 起警示、提醒作用, 以引起重视, 改进工作, 不失时机地把好关;同时要将监管监控结果、处理结果、审查意见等反馈给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 重大事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2.3.3 追究、问责、奖惩机制
追究、问责、奖惩机制就是对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养殖场户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 对每个责任人按照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与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 划分具体责任, 确定落实具体行政、经济奖惩办法, 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对在该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精神的、经济的奖励, 甚至晋级晋职。
通过以上机制的运行, 达到有权有责, 有错必纠, 违法必究, 严格督促落实, 不冤枉任何一个尽职尽责的替罪者, 也绝不放过任何一个位高权重、关系网复杂、逃避责任的失职、渎职、违规违法者。
2.4 完善专门职能机构
职能机构要按职权组成, 要科学合理, 根据需要设置岗位, 定编、定责、定员、定劳动报酬及工作经费。各职能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要科学合理, 高效精干, 门类齐全;实行公布岗位, 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上岗制度, 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树立监管、监控权威, 搞好全程监管、监控工作, 提高监管、监控水平, 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专业的技术队伍, 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2.5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2.5.1 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 购置职能机构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提高科学监管、监控手段和效率, 保证资金供应, 组织实施统一招标采购, 提高有限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和设备设施利用率, 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正常运转。
2.5.2 制定优惠政策
提倡、扶持、鼓励生产经营者, 如养殖场、农户及单位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养殖、加工产品, 逐步提高扶持准入门槛, 加大资金投入规模, 强化监控力度。通过优惠政策和贷款扶持一批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和龙头企业养殖小区, 逐步取消庭院型、小型和零星散养户。
2.5.3 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⑴对符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的养殖场户, 实行初选、确定、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公示, 方便社会各界监督。
⑵对各职能机构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职责、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及办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公告、公示, 明确责、权、利, 便于追究、问责、奖惩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达到公开、公平、公正。
2.5.4 摆正关系, 换位思考
动物产品安全控制 篇8
2014年, 农业部及各地兽医管理部门将按照“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求, 紧紧围绕农业部党组确定的“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 加大工作力度、突破重点难点、提升工作效能, 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一是突出抓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进一步保障养殖安全用药。二是突出抓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从重处罚公告, 确保在查处上从严, 在处罚上从重, 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三是积极推进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规范兽用处方药管理。四是继续强化兽药残留监控和抗菌药整治,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五是进一步深化检打联动, 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六是积极推进兽药追溯系统建设, 加强对兽药产品流通的全过程监管, 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监管能力和水平。
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看法和建议 篇9
1.存在问题
(1) 动物防疫存在隐患由于基层动物防疫经费不足、人员短缺, 部分养殖户防疫意识不强以及疫情监测体系运作不力等各种原因, 动物防疫存在一定隐患, 导致局部地方动物疫病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畜产品安全。
(2) 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加工和销售病死畜产品在一些边远山区屡见不鲜, 很多养畜户本着少亏一点的心理, 将病死畜产品卖给商贩, 并通过商贩进入餐桌。同时, 畜牧、工商等部门多头管理, 难以形成合力, 加之新的《动物防疫法》出台后, 各类配套法规不能及时跟进, 对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起不到彻底打击的效果。
(3) 使用其他违禁药物的现象依然存在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现象近年来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在近年来执法活动中发现使用其他违禁药物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 加上目前市级以下畜产品残留监测体系和监测手段落后, 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 基层兽医人员和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基层养殖户大量使用抗生素, 造成细菌耐药性增强, 剂量逐渐形加大, 形成了恶性循环。同时, 休药期得不到落实, 原因是缺乏强制约束力和有效的监督手段, 一些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只顾追求经济利益, 在畜禽出栏前仍继续使用兽药, 从而造成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
(5) 畜产品监督监管手段落后畜产品监管部门经费不足, 队伍不强也给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建议
(1) 尽快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改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出台以及我国参与国际贸易领域的扩展, 过去的兽医管理体制将不适应当今动物防疫管理模式, 而且不利于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 从而导致畜产品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因此, 要从根本上解决畜产品安全问题, 首先必须深化基层畜牧兽医改革体制。2005年,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5号) (下简称“意见”) , 为基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多年来, 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此项工作已全部落实,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虽然机构全部成立, 可存在编制短缺, 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动物防疫技术报务不协调等很多现象, 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制度, 可以有效地打破行业与部门间分割, 打破地区内、部门内的利益保护, 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可以有效地调整现阶段防治工作中公益性与经营性分离后的政府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之间的关系。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 也是解决现阶段存在的体制弊端与政府财力困难的重要举措
(2) 加快绿色无公害畜产品的认证步伐, 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由于绿色无公害畜产品的认证工作刚刚起步, 经认证的畜产品在市场上还未形成气候, 加上没有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 经认证的畜产品无论是在市场占有率还是市场价格上的优势并不十分明显, 致使部分养殖场 (企业) 对绿色畜产品的认证持消极态度, 认为未认证, 畜产品照样能卖。因此, 必须加快绿色畜产品的认证工作步伐, 同时, 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未经认证且无认证标志的, 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不断增强广大养殖户的畜产品安全意识, 并促使其自觉地规范使用兽药。
(3) 加大对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现有的对畜产品安全多部门管理的体制下, 基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由当地政府牵头, 协调整合畜牧、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职能, 组建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专班,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 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产品的违法行为, 确保最基本的畜产品安全。
(4) 加大对畜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力度一是建立国家、省、地 (市) 三级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机构, 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规模养殖场 (企业) 进行兽药残留抽查, 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依法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法行为。
(5) 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一是要确保动物防疫经费, 各级政府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及时拨付到位;二是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防疫的基础上, 做到月月补防, 确保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免疫注射时要切实做到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免疫证“三位一体”, 确保防疫规范化;四是加强疫情监测体系建设, 使疫情能够早发现、早控制;五是加强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建设, 确保防疫质量。
动物产品安全控制 篇10
关键词: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屠宰场,方法,程序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是屠宰场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技术操作规范, 其执行的关键点在于具体操作实际中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作者长期在屠宰场从事动物屠宰检疫工作,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是主要工作职责。对所在屠宰场在病害动物和病毒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改进意见如下。
1 现状和问题
1.1 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屠宰场, 是经忠县商务局批准建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场, 其经营范围主要是宰杀生猪, 在县城内各农贸市场和超市鲜销猪肉, 供应本县县城居民肉食消费。
该场占地面积约3亩, 建有1个生猪宰杀车间、1个生猪分割肉车间和100 t冷库。设计生产能力为年宰杀生猪30万头, 实际年宰杀生猪8万头左右 (未生产生猪分割肉) 。该场生产工艺为半机械化, 有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和生物安全处理间, 粪污处理设施较完善。
1.2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的现状
1.2.1 处理设备:
该场配置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设备, 在《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实施前, 只有1个带锅炉的高温处理灶;在《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实施后, 购置了1台焚化炉, 但未购置化制机。
1.2.2 处理方法:
在《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实施前, 该场对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方法是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8—1996) 执行, 即对须销毁的, 送至本县城的垃圾处理场予以掩埋;对须高温处理的, 采用一般煮沸法在高温处理灶进行;对须消毒处理的, 也采用一般煮沸法在高温处理灶进行。在《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实施后, 该场为节约生物安全处理成本, 对须销毁的, 未使用焚化炉, 而是送至本县城的垃圾处理场予以掩埋;对须化制的, 由于未购置化制机, 也是送至本县城的垃圾处理场予以掩埋;对须消毒处理的, 仍采用一般煮沸法在高温处理灶进行。
1.2.3 处理程序:
在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过程中, 该场基本能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部令2008年第9号) 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1.3 存在的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场进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仍存在问题。
1.3.1 处理设备不完善:
未购置化制机, 对须化制的, 未进行化制, 而是送至本县城的垃圾处理场予以掩埋。
1.3.2 未按规定进行销毁:
虽购置了焚化炉, 但为了节约处理成本, 对须销毁的, 未使用焚化炉进行焚毁, 而是送至本县城的垃圾处理场予以掩埋。
1.3.3 存在病源扩散隐患:
一是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掩埋, 没有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进行掩埋, 不能实现通过生物安全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达到消除病害因素, 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且易形成新的疫点, 存在病源扩散隐患;二是通过垃圾车收集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 达不到“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的技术要求, 极易在运输途中形成病源扩散隐患。
2 方法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要求, 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方法有销毁、化制、消毒3种, 分别简述如下:
2.1 销毁
2.1.1 适用对象:
该场的屠宰动物主要为生猪,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规定, 须采取销毁方法的适用对象有: (1)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炭疽、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 (已黄染肉尸) 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4) 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2.1.2 操作方法:
:有焚毁和掩埋2种方法。 (1) 焚毁:将检疫出来的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2) 掩埋:将检疫出来的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采用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运送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予以掩埋。该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 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
2.2 化制
2.2.1 适用对象:
除了2.1.1所列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 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2.2.2 操作方法:
利用化制机 (干化机或湿化机) , 将须处理原料分类, 分别投入化制。
2.3 消毒
2.3.1 适用对象:
除了2.1.1所列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2.3.2 操作方法:
常用的有处理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高温处理法, 处理染疫动物鬃毛的煮沸消毒法, 处理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皮毛的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碱盐液浸泡消毒法等消毒方法。
现将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方法简示如图1:
3 程序
按照国家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27号) 和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部令2008年第9号) 的规定, 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疫—认定—通知—处理—消毒—记录—保存, 分述如下。
3.1 检疫
3.1.1 检疫对象:
一是GB16548--2006规定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炭疽、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 (已黄染肉尸) 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二是除GB16548--2006规定以外的农医发[2010]27号规定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旋毛虫病。
3.1.2 检疫环节:
按照农医发[2010]27号规定, 严把“三关”, 即:入场查验检疫关、待宰巡查检疫关、宰后同步检疫关。
3.2 认定
3.2.1 在入场查验检疫和待宰巡查检疫中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 视情况进行急宰。
3.2.2 临床检查怀疑患有GB16548—2006和农医发[2010]27号规定检疫对象并经隔离观察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根据检测报告确认的检疫对象, 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处理方法。
3.3 通知
3.3.1 对认定进行急宰的濒临死亡生猪, 签发《重庆市生猪急宰通知单》, 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
3.3.2 对认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 签发《重庆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通知屠宰场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3.4 处理
无论是急宰或某种生物安全处理方法, 均应全程监督屠宰场按GB1654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操作。
3.5 消毒
对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包括急宰) 所涉及的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生物安全处理间以及处理设备、运载工具等, 均应监督屠宰场、货主和车主进行消毒。
3.6 记录
3.6.1 完整填写《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检疫记录表》、《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待宰巡回检疫记录表》、《重庆市定点屠宰厂 (场) 生猪同步检疫记录表》、《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急宰检疫记录表》、《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检疫法律文书。
3.6.2 协助屠宰场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表格并签字。
3.7 保存
对生物安全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表均应至少保存二年。
4 体会及建议
4.1 一些屠宰场或屠工、屠商为了减少生产成本, 往往逃避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甚至暗地将病害动物屠宰上市或以低价将病害动物产品出售给非法商贩, 不仅造成病源扩散隐患, 而且严重危害人畜健康, 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4.2 应当要求屠宰场配备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的设施和设备, 并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功效和作用。对借口节约生产成本而闲置设施设备, 擅自改用不规范操作方法的行为, 必须予以纠正。因此造成损失的, 要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直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4.3 驻屠宰场动物检疫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遵守操作程序, 严格监督屠宰场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要求, 规范操作方法, 保证处理效果。彻底杜绝屠宰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不彻底、不规范现象。
4.4 严禁将必须焚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从屠宰场运送至垃圾处理场实施掩埋。对一次性处理量大、焚毁设备难以快速处理而必须采取掩埋处理方法的, 必须采用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将须焚毁的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运送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掩埋。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09-04.
[2]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北京:农业部, 2010-05-31.
[3]商务部、财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9号.北京:商务部、财务部, 2008-07-09.
[4]刘涛, 陈赛娟, 孙继国, 等.我国病害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与政策探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09学术年会论文集 (下册) , 2009.
[5]刘涛, 褚海燕, 张新玲, 等.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研究.中国畜牧兽医学会食品卫生学分会第十一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