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反电子欺骗(精选三篇)
反电子欺骗 篇1
(一) 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
客户只需要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电脑和一部电话, 就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 随心所欲地完成转账、支付交易。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银行的方便、快捷、可靠、无空间时间限制、客户资料隐蔽、远程操作的特点, 从事洗钱活动。而各大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却只是将注意力放在可疑的传统业务上, 只关注大额存取款、转账等日常柜面业务, 而对电子银行的流水账和分户账缺乏甄别分析, 从而漏报或迟报可疑交易行为。
(二) 电子银行交易信息无纸化的保存方式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监测和核查的难度。
电子银行是客户通过网络或电话终端异地远程操作, 故客户开户所在银行不能像传统业务受理一样, 审查资金用途、金额, 客户不能提供签名, 也没有柜面录入。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多笔大额资金汇划转账也不容易被察觉, 且不用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没有了原始单据, 就只能通过流水账和分户账进行分析判断, 加大了监测和核查的难度。
(三) 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缺乏足够重视, 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电子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机制, 开设电子银行手续宽松, 核准不严格, 客户资料简单, 使电子银行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但针对不同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在各家金融机构电子银行操作规程中, 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各不相同。因此,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
(四) 电子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银行了解客户难。
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而电子银行恰恰增加了此项工作的难度。客户不用和银行相关人员见面就可以完成操作, 虽然在开设电子银行账户时有提供一些客户资料, 签订过一些协议, 但资料过于简单, 银行也没有定期对电子银行账户客户资料进行核实审查, 对于客户的资料变更也无从得知。银行系统内部对于电子银行客户交易情况的记录保存方法也不统一, 保存数量不明确, 造成目前交易流水记录覆盖以往交易流水记录, 增加了基层监管部门对历史交易数据核查的难度, 形成了资金监测的“死角”, 给洗钱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对电子银行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 各级商业银行应联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
统, 和公安机关、电信、财税部门开发研究出新一代智能电子银行反洗钱防控软件, 此软件需具备以下功能:一是将客户资料完整汇总并定期提示更新客户资料, 与公安部门电信部门合作, 对其身份变更、电话变更进行提示;二是将每日银行所辖电子账户交易情况汇总打印, 银行专人进行审查、甄别、分析, 最后将资料归档保管;三是依各地区情况, 对限额以上交易进行跟踪排查;四是对集中时间段大批量业务发生进行跟踪报警。
(二) 各级银行业要加大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重视程度, 同等重视传统业务与电子银行业务。
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 各地区人民银行要加大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力度, 出台相应的政策, 将辖区电子银行业务报表分析纳入考核范围。
(三) 各级银行要建立统一系统的客户资料库, 从
了解客户做起, 将客户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收入等涵盖在客户资料库中, 并规定更新年限, 对到期的客户资料进行更新。
(四) 加强电子银行反洗钱方面的法律制度, 制定
电子1001班反传销主题班会 篇2
反传销主题班会
班会主题:净化校园,远离传销
时间:2011年4月10日
地点:J1-503
随着近期传销活动深入校园的危险动向,学校要求组织了各班级开展学习了反传销的视频并要求就此召开主题班会。为了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传销免受其害,信息系电子1001班迅速组织主题班会,提高同学们对传销的各种类型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班会于晚7:00准时开始,人员齐全。
班会内容:
一、刘老师发言
要求同学们对反传销事件引起重视,让同学们自己谈谈所认识的传销,各抒己见。
二、班长宣读《打击传销、监督直销宣传册》的重要内容,使同学们对此有法律上的界定;并传销做了个定义:
(1)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2)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3)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三、宣读“禁传销、反欺诈、构建和谐社会”宣传海报的内容,使大家具体了解了什么是传销,传销的惯用手法,及参与传销的法律后果;
四、团支书带领大家学习传销的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在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中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行为管理、金融、税务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1..4.10
电子1001班张尹
(2)给参与者及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参与者大多为寻找工作或梦想暴富的学生、农民工,在被骗血本无归后不仅给参与者本人造成很大打击,而且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危害社会稳定。传销给大多数参与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4)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事、战友等,其不择手段的欺诈行为,引发的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对社会亲情、友情等社会关系和道德规范造成极大冲击。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并组织问答竞赛,提问有关传销的一些问题,同学们回答积极踊跃,答对者给与奖励;
五、同学们将校园常见的传销现象和直销加以区别,经过讨论分清二者界限;
六、因要求同学们些观看《黑梦》有感,大家对同学们的一些观后感进行讨论,讨论认识打击传销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通过此次班会同学们认识到什么是传销: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班会后同学们从本质上认识了传销决心坚决抵制传销,让校园净化,精神向上。
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问题研究 篇3
(一) 企业避税方式分析
1. 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也并非只有电子商务才有。然而, 电子商务使跨国公司世界范围的集中经营所能达到的水平却是前所未有的。网络传输的快捷使企业之间内部功能一体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强, 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广泛的运作空间, 从而更为灵活地调整影响集团运营成本的各种费用, 转移利润, 掩盖价格、成本、利润的正常关系。
(1) 交易的确认。转让定价分析的核心是对交易的确认。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无国界和支付电子化的特点, 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 以及参与交易的各方应获得的利润。
(2) 无形资产的使用。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版权、专利、商标、技术的使用都基于服务器的运行。服务器虽然具有物理位置, 却不具有经济位置, 因此加大了税务机关追踪确认利润流向的难度。
2. 筹资避税法
在网络经济结构下, 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根据共同的目标建立虚拟企业之间的联合, 为避税行为创造了空间。近年来, 随着国家不断上调存贷款利率, 部分抑制了运用银行贷款进行避税的行为。然而, 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 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 冲减企业利润, 抵消纳税金额。我国目前针对虚拟企业的税收法规尚未出台, 这就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 利用电子商务逃避缴纳印花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许多企业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开展业务, 销售商品。那么, 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 进行商品销售, 是否应该征收印花税呢?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通过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商品的,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5号) 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 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 暂不贴花。由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税收流失, 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二) 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式分析
目前流行的C2C交易, 其参与商家中个体工商户占有相当数量的比重。那么, 网民在网上交易, 其选购的产品又有何特点呢?
根据艾瑞调研显示, 购买各种实物产品仍是网民使用网上支付最多的行为, 2007年68.5%的网民都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过实物产品。而这些产品中, 都存在新品与二手物品的划分问题, 从2002年起, 二手物品交易基本按4%税率减半征收, 而对于如何划分新品与二手物品,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留下了避税隐患。
(三) 国际避税方式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 国际避税主体———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进行的避税行为屡见不鲜, 例如:
1. 利用“避税地”回避税收管辖权避税
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等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 在全球范围找寻“避税地”, 建立基地公司显得轻而易举。此外, 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 使得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 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
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中“善意” (in good faith) 给出的优惠条件极易被滥用。以“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为例, 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了认定规则的争议。由于域名和网络服务器地址具有可变性———不满足常设机构固定性这一重要属性要求, 这使得准确认定常设机构出现困难。
不仅如此, 电子商务以其短时高效的特征, 使得利用缩短经营时间进行避税成为可能。我国与19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规定,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 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 包括咨询劳务, 仅以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在电子商务模式下, 资本高速运转成为可能, 时限内避税方式逐渐增多。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一) 完善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应该在技术上保持中立, 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 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 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 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1.重新明确常设机构、固定基地、居民、无形资产等概念, 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条款, 制定相关纳税申报方式、纳税资料保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法规。
2.根据国际通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反避税标准,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范围。例如对于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 视同提供劳务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
(二) 财税管理体制、税收征管体制与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环境, 虽然给诸多避税行为创造了新的契机, 却也同样给税务系统的自身建设带来新思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 提出以下几点参考建议:
1. 完善税源管理体制。
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税源的监控和研究, 能够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经营财务状况, 最大限度地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进一步协助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2. 完善税务稽查系统。
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挑战, 除了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之外, 还可以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开展税务稽查。目前, 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有3种, 即信用卡支付、电子货币支付、客户账户支付, 而这3种支付手段都离不开银行。因此, 我国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国内外银行的信息交流, 并尽可能与银行建立网络连接, 从而有效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动。
3. 加强部门间合作, 实施税务管理一体化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金税工程”中, 明确指出“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目标, 推行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 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不断维护、完善, 各地数据库积累数量相当可观, 然而这些数据尚未被很好的利用, 主要原因是数据质量不尽如人意。具体到征管业务上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决策层、管理层与操作层之间协作不足, 业务与技术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等。因此, 在应用软件的同时, 应当做好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利用科学技术加强自身管理。此外, 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 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 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三) 人才培养与国际合作
高素质的税务公务员队伍是推动反避税工作进行的关键。提升现有税务人员的反避税意识, 培养专业的反避税人才, 能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建立完整、合理、科学的人才培养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反避税工作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较高, 可为征管人员开设专门课程, 使之熟悉各国税收法律政策与税收协定, 通晓国内国际各种避税手段, 并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 探讨反避税工作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