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篇1: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4]125号)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加强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将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人12.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人数按常住人口计算,学龄前儿童免收。
三、临时居住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收取。
四、电楼运行时间为全天二十四小时,定时开放电梯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根据运行时间,酌减电梯收费标准。
五、高层住宅楼设有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应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高层住宅楼无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可不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
六、设有电梯的高级公寓、商住楼和中高档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已经确定含有电梯运行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
七、装修期间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将根据住户的装修时间、装修面积和工作量等所发生电梯运行费用情况,另行确定。
八、对本通知中未规定的电梯其它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议定。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篇2: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新建包括没有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住宅(含商住两用房屋)项目都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电梯设置。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
篇3: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常价服[2008]218号 常防办[2008]123号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人防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和要求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第(六)条第2款“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包括:住宅小区的各类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停车库(位)和场所,依法配建的各类人防地下工程。停车收费标准按照37号文件附件“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第三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第(二)款执行,即“非营业性公共车位每月100元,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其中包括各级人防部门按不超过60元/车位.月的标准收取的人防车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小区汽车停放秩序。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检[2007]104号)规定,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标价牌格式和内容监制申请,并按监制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明码标价。为便于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三、各级人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登记管理,明晰权属,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严格对所收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加强人防工程维修管理力量,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高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率和人防工程完好率,有效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的矛盾。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汽车停放 收费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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