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精选5篇)
篇1: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南京南站地区(以下称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枢纽功能,建设窗口示范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绕城公路以南,金阳东街、金阳西街以北、南广场及其匝道,机场高速以东,宁溧路以西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具体范围。
南站地区铁路辖区内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将南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南站地区建设、管理和执法经费投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受管委会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领导,具体负责南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价格、规划、工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文广新、旅游、园林、地铁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称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南站地区相关管理职责。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南站地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南站地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南站地区的,应当征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意见,与南站地区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对在南站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南站地区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
南站地区应当达到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服务优良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八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领导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协调和决定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南站地区基础建设相关配合工作;
(二)组织编制南站地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南站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职责;
(五)对综管办进行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实施南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考核工作,评定考核等级,报管委会批准;
(三)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南站地区违法行为;
(四)协调组织开展南站地区联合执法;
(五)建立南站地区交通秩序、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制度;
(六)负责市政设施的卫生保洁和已移交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
(七)建立健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八)督促检查涉及南站地区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制定管委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具体措施;
(十)完成管委会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综管办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南站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
综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行政执法协管员在综管办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涉及南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南站地区派驻执法机构;派驻的执法机构应当接受综管办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分工履行法定职责。
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综管办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相关执法机构应当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四条 相关执法机构对南站地区管辖区域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派驻在南站地区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由综管办统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部门对其工作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应当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十七条 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南站地区统一受理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首接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南站地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规范、管理责任,推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范化、长效化、人性化。
第十九条 南站地区应当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客运为主体,多层次、立体化、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客运枢纽中心和换乘中心,实现公共客运与铁路、公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机衔接,体现我市重要的交通枢纽功能。
南站地区应当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市民需求,合理安排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班次,确保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排队进站,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载客,出租汽车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南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立禁行路段和时段,加强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综管办应当在南站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区域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加强其划定区域内停车秩序管理。第二十一条 南站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站地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南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南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地铁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地铁运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南站地区内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进行移交接管,实现长效管理。
建设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综管办移交。综管办应当在接管后承担养护管理责任。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客运交通、铁路和地铁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南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南站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和检查。
进入南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南站地区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美观,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南站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公众,指示标志清晰明确、整洁美观;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有关单位和经营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五条 南站地区南北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手推式轮椅车、儿童车、保洁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除外),禁止擅自设置摊亭、摊点,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在南北广场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的,应当经综管办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工商、质量监督、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南站地区经营行为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南站地区的道路和广场挖掘、商业经营、市容环境、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审批事项,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综管办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区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地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分工做好南站地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站地区特点,建立分级联动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宣教和演练。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 进入南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经营秩序、市容管理秩序、环境保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设施,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广场;
(二)车辆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放;
(三)出租汽车拒载或者不按规定收费,不在规定站点停靠,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四)长途客运班车在站外停靠或者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拦截叫客或者慢行揽客;
(五)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六)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七)流浪、乞讨、杂耍、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宣传制品;
(八)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南站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区域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南北广场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和范围开展临时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派驻的执法机构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中有下列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情节严重,造成管理秩序混乱的,对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综管办,但未委托或者授权的;
(二)应当参加联合执法但未参加的,或者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职责的;
(三)首先发现共同管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查处职责的;
(四)执法机构不履行南站地区管理职责,经派出部门和综管办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南站地区综合管理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1、项目背景;
根据南京铁路枢纽布局规划,铁路南京南站将成为汇集3场28线、对于提升南京都市圈功能与辐射力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铁路客运站。除铁路客运站外,南京南站还将集中城市轨道、长途汽车、常规公交、出租车以及小汽车等多样化的交通方式,统筹布局邮政等配套设施,形成现代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
借助交通枢纽建设的带动作用,铁路南京南站地区(以下简称南站地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高起点、高标准、高品质地对南站地区进行综合一体化开发,必须充分借鉴国内外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规划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南站功能保障与发挥为前提、以交通枢纽与城市的互动发展为核心,探讨与论证南站地区未来发展的功能定位、形态结构、交通网络布局与运行组织、空间形象与景观意向等主要内容,广泛征集有创意、有特色的发展理念,寻求该地区合理的发展模式与思路。
2、研究范围与年限;
(一)规划设计范围:
北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东至宁溧路,西至机场高速,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
(二)规划研究范围:
北至纬七路,南至胜太路,东至红花机场—秦淮河一线,西至宁丹路,总面积48多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考虑功能、交通、景观与规划设计范围相互协调。
(三)规划年限:2030年
3、主要内容:
规划目标:
南站地区发展对增强南京市及南京都市圈区域辐射力与影响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规划应从综合交通枢纽与所在地区一体化开发的要求出发,结合地区发展条件与国内外同类地区发展经验,在处理好大规模客流交通集散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规划,全面提升地区活力,构建国际先进水平的布局合理、换乘便捷、运行高效、生态环保并具有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的城市地区。
本次规划为概念规划。要求确定规划区域主要功能、提出空间结构、开发规模、交通组织等的概念方案。
技术路线:
通过对国内外城市高铁枢纽周边地区的功能定位、土地使用、开发强度、交通设施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南京南站地区的功能定位、土地使用、开发强度和交通网络布局;结合基地周边现有的自然地貌特征和景观要素,创造地区景观特色和有机联系的公共空间网络。规划成果:
包括方案说明、专题研究和图集三部分。
方案说明共6部分内容:定位:综合枢纽、城市副中心、秦淮新城;功能选择:商务功能与居住社区;交通组织:快捷的线路与安全的网络;建设强度;地区特色:山水格局、秦淮新城与院落序列;经济概算。
专题研究共四部分内容:高铁枢纽地区的发展定位;高铁枢纽地区的土地使用;高铁枢纽地区的建设强度;高铁枢纽地区的交通组织方式。
4、技术特点;
特点之一:充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针对国内外高铁枢纽周边地区的功能定位、土地使用、开发强度和交通组织方式进行研究得到的成果作为方案的支撑。
特点之二:扩大了研究的视野范围,从长三角产业分工、南京城市用地拓展等区域和超过项目研究范围的更大的城市范围内分析规划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土地利用,使规划方案更具有指导意义。
5、特色及评价
功能定位:在充分研究国内外规模相当的城市的高铁枢纽地区功能特征的基础上,提出将规划区定位为城市副中心。
交通组织模式:提出未来的交通集散应该以地铁为核心,轨道交通在交通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提出“快捷的线路和安全的网络”的理念。在此理念之下,对高铁枢纽南北广场采取了不同的道路交通组织模式。
土地使用:在强调高铁枢纽周边地区商务功能的基础上,强调成熟社区的重要性,以及土地综合利用和平衡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商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缓解未来可能出现的潮汐交通的压力,提高高铁周边地区的开发档次。
篇3: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随着铁路成为整个交通网的一部分,铁路枢纽成为一个集铁路、地铁、轻轨、公路、航空等多种交通工具于一身的综合换乘枢纽。铁路枢纽是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汇集多种交通方式实现转运和换乘功能的综合体,各种交通工具共同为完成旅客中转的业务服务。该地区同时也具有商业、居住、餐饮、娱乐等功能。目前部分城市铁路枢纽地区道路集散体系与城市道路功能不分,道路等级结构不合理,次干路、支路的交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使交通不胜负担。例如南京铁路南站在建成后将是长三角地区最大的铁路枢纽,预测建成后每年将有1 400万的客流量,如何从该区域疏散将成为关键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完善、内外联系便捷、高效且满足多层次交通需求、衔接多种交通方式的道路交通系统,以支撑枢纽功能的实现及地区用地的有序开发。
1 铁路枢纽地区交通特性分析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铁路仍是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主要途径。正在建设的南京铁路南站地区位于南京主城南部,将取代南京站成为南京的交通门户,成为长三角地区最大的枢纽中心。该地区还为城市中心分摊城市功能。因此该地区是以火车站为中心的放射型交通,具有对外交通需求大、枢纽交通集散系统要求高、内部交通需求较弱的特点。
1.1 对外交通需求大
铁路、汽车客运以及城市内部的公共交通运输将使该地区产生巨大的交通量,强交通吸引发生源因此形成。据有关预测,南站的年总客流量将超过1 400万人次,即平均每天就有3万人次客流量从该地区集散。
1.2 交通集散系统要求高
基于南京铁路南站地区定位为综合功能齐全的城市副中心,该地区对外道路承担的功能比较复杂,既有铁路枢纽集散交通、过境交通等,还要承担部分的地区内部交通。铁路枢纽地区产生的交通量如果不通过结构完整、功能完善、联系便捷的交通系统来集散,将会导致交通堵塞等交通问题。
1.3 内部交通需求弱
对于铁路枢纽地区内部,交通流表现为步行交通流,目的以利用核心枢纽区内的交通设施进行换乘或于站前广场停留等候为主,其交通需求较弱。
根据综合枢纽地区以上特点,铁路枢纽地区路网系统构成可分为枢纽集散体系、对外道路体系及内部道路体系三个方面。
2 铁路枢纽地区集散道路体系规划
铁路枢纽地区道路网承担的功能比较复杂,既有铁路枢纽集散交通、过境交通等,还要承担部分地区的内部交通。因此,除了为地区提供足够的集散道路规模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道路主导功能,适当分离铁路枢纽集散交通与过境交通,尽量减少地区内部交通,实现地区内部路网与对外道路不仅在等级和规模上,而且在功能上得到合理衔接。
2.1 规划原则
1)集散道路系统应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发展;2)铁路枢纽集散交通应通过系统的路网协调解决;3)铁路枢纽地区集散方便快捷,需要地区道路系统与城市的高、快速路系统有密切的联系;4)集散通道的布局应保持与交通流向一致,提高交通疏导能力。
2.2 规划对策
在对枢纽地区集散道路体系规划时,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高速公路、快速路形成火车站地区内外交通快速集散系统。火车站中部新城路与绕城公路通过互通式相接,连接宁杭高速与宁芜公路;东侧通过双龙大道与绕城公路及宏运大道相接,连接凤台南路、龙蟠路、宁杭高速、南京二环;西侧可通过绕城公路与机场高速相接,连接宁高高速等。
2)结合站前广场的建设形成火车站地区联系市区主次干道集散系统。新城路与绕城公路相交后接玉兰路,服务于铁路与主城南部地区联系;三钢西路下穿绕城公路后与纬九路相接;站西路北接纬九路、南接静淮街,是铁路南站至宁南新区、东山的次干道,站南路向东延伸,接城东路,与东山新市区相联系(见图1)。
3 铁路枢纽地区对外道路体系规划
铁路枢纽地区对外道路体系要能实现该地区对外道路网与整个城市或片区道路系统的合理、高效的衔接,对外交通应考虑服务于该地区与城市中心、副中心等之间的联系,为组团间的联系通道与对外公路提供必要的空间,使地区的道路系统完善整个城市的道路交通系统。
3.1 规划原则
1)与城市形态和发展方向相协调;
2)与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适应;
3)与城市出入口及区域自然景观相协调;
4)有利于区域对外辐射和交通便捷;
5)完善路网整体功能,以节省物耗,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
3.2 规划对策
3.2.1 与主城地区
鉴于铁路南站建成后,客流量80%都是向南京主城集散,铁路南站地区必须使快速路和主干路系统连接市域快速路网。据此,规划该地区对主城形成四个主要通道(双龙大道—龙蟠路主通道、机场高速—龙蟠路主通道、将军路—共青团路主通道和新城路主通道)和若干个次要通道。
3.2.2 与东山新市区
铁路南站地区位于主城与东山新市区的接合部,南站地区与东山新市区的通道也是南京主城向溧水、高淳两县对外交通的必经通道。规划该地区与东山新市区形成4个主要通道(双龙大道、三钢西路、新城路和将军路)和2个次要通道(学院东路及站西路)。
3.2.3 与河西地区
规划通过绕城公路和宏运大道两条快速通道联系铁路南站地区与河西地区,利用良好的道路运行条件缩短出行的时间距离。
3.2.4 与大校机场地区
规划通过土山路、学院东路和金盛路三条通道联系大校机场地区,完善铁路南站地区对外道路联系网络。
4 铁路枢纽地区内部道路体系规划
考虑到铁路枢纽地区内部交通需求较弱的特性,规划完善地区内部道路系统。
4.1 规划原则
1)道路网络布局和规模应与城市用地布局相适应,支撑城市布局形态;2)路网在规模、级配和横断面的布置上能适应不同性质和强度的用地开发;3)强调道路网的系统性,为公共交通、非机动车、行人专用系统的设置及理清各级道路功能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4.2 规划对策
1)立足于对现状的充分考虑。
分析现状内部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确定内部道路网结构。规划快速路有宏运大道及双龙大道。主干道有将军路、三钢西路、站南路、土山路及新城路,并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2)理顺基本关系,优化道路网。
规划次干道有学院东路、金盛路、站西路、站北路、龙西路及滨河路。还有若干支路,以保障地块的可达性,形成区域内部微循环系统,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5 结语
铁路客运枢纽作为一种汇集多种交通方式的换乘系统,主要是为铁路客运服务,为铁路客运提供集散的功能,而作为一种多方式的枢纽,又有城市综合客运的功能特点,因此需要协调好枢纽建设与城市交通的关系,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完善、内外联系便捷、高效的道路网系统以服务于铁路枢纽。本文以南京铁路南站地区为例,分析了南京铁路南站地区的交通特性,阐述了地区路网系统构成的三个方面,最后探讨了铁路枢纽地区路网规划的原则与遵循的思路,提出南京铁路南站地区路网规划的对策,对于铁路枢纽地区的道路网规划具有一定的借鉴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松下胜二.城市道路规划与设计[M].万国朝,杨付成,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0.
[2]文国玮.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设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
[3]王炜,徐吉谦,杨涛,等.城市交通规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4]袁金波.铁路客运枢纽地区的交通空间一体化组织[D].南京:东南大学,2007.
[5]张小星.有轨交通转变下广州火车站地区城市形态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02.
篇4: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80701(颁布时间)20080801(实施时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文号)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以火车站广场为中心,及其周边区域。中央门地区,是指以中央门立交桥为中心,及其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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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分别负责本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综管办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内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行政、环保、交通、价格、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支持和配合综管办做好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第八条 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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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综管办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第九条 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火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按综管办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五)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六)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七)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八)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道停车或者占道停车上下客;
(二)擅自在火车站广场停放车辆;
(三)出租车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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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第十二条 不得在火车站地区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市政公用部门作出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事项告知综管办。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火车站广场。
第十三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客运、货运或者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出租车拒载或者强行拉客;
(二)残疾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违章带客;
(三)损毁、挪动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六)其他违反客运、货运或者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擅自砍伐苗木、采花摘果;
(四)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食品卫生、卫生防疫、文化市场、价格、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火车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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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中央门地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在进、出站口和主干道沿线等处揽客;
(六)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七)拆分销售报纸、违规收取电话费;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委托综管办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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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综管办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交通秩序和管理环境噪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综管办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综管办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综管办接受委托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对综管办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综管办收缴的罚款应当交至财政,用于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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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其他窗口地区需要实行综合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8日发布的《南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8年7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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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南京南站媒体活动总结
充满爱心的世界,就是那拥有绚丽色彩的画卷。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南京慈善总会带领我院10名义工至南京南站,参加搀扶游玩北京回程的残障老人的接站活动。
当日中午,我们便到达南京南站与相关工作人员讨论并安排接站的人员及每个人的任务。时间不长,事情也简单,但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要在短短的2分钟之内将十几位老人搀扶下车,而且要保证安全,注重效率。
下午14时38分,有北京南发出的D315次列车缓缓驶入南京南站,停靠时间为两分钟,紧张有序的接站场面使在场人员激动不已,大家齐心协力,与时间赛跑,顺利的完成了接站任务,用时一分多钟。满头大汗的我们,每一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胜利的笑容。
爱心是美的化身,因为有她的存在,世界才会变得更加美丽;爱心是搭起友谊的桥梁,是人们心中永恒不变的璀璨明珠。而我们将用双手将爱心播撒,将真情传递。
江苏省机关管理干部学院志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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