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新政策

关键词: 贫困生 资助 高校 扩招

资助新政策(精选十篇)

资助新政策 篇1

关键词:新资助政策体系,高校,贫困学生,调查分析

2007年5月, 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下文中简称《意见》) , 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学起, 进一步建立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新资助政策从完善制度入手通过切实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投入力度建立新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助学经费等措施, 大幅度扩大受助学生比例, 切实提高资助水平。6月, 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又连续下发了8个配套实施办法, 对促进新资助政策的健康实施提供了指导性的指导与保障, 这对于切实解决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 我们发现, 新国家资助政策的实施一方面确实缓解了一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压力,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样发现, 新的国家资助政策作为解决贫困生上学问题的“阳光政策”并不能在任何地方、对所有贫困生“阳光普照”。高校作为执行主体之一在对贫困学生分割政策的“蛋糕”的时候同样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着资助政策在高校中的持续实施与发展。所以, 为了充分了解新资助政策体系在各高校的落实情况, 笔者对湖北省40所高校从事资助工作教师和部分学生进行了走访与问卷调查 (共发放教师问卷250份, 收回教师有效问卷245份, 问卷有效率98%;共发放学生问卷1100份, 收回学生有效问卷1015份, 问卷有效率92.27%) , 分析其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 找出不足, 并尝试性提出一点建议。

一、新资助政策体系在湖北高校落实的总体状况

(一) 资助工作机构设置合理、队伍比较健全

在访谈教师中我们了解到, 各高校对资助工作都非常重视, 并且在政策上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 94.29%的高校成立了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44.9%的访谈者反映学校和院系都设立专职的从事资助工作的岗位, 47.76%的访谈者表示校级设有专制的资助岗位, 院系级设立有兼职岗位。根据以上的数据, 我们不难发现各高校在对待资助工作的岗位设置问题上比较重视, 人员配备比较充足。另外, 在调查中, 33.88%和62.86%的教师反映学校的资助工作队伍很健全和比较健全。54.29%的教师专职从事学生资助工作, 35.51%的教师是兼职从事资助工作的政工干部。专兼职搭配比较合理。

当然, 在调查中, 我们也发现从事资助工作的队伍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大多数学校教师从事资助工作的时间比较短 (62.04%的教师从事资助工作1-3年, 20.82%的教师从事资助工作3-5年, 11.84%的教师从事资助工作5-8年, 8年以上的很少) , 这样就对资助工作的持续性带来一定的问题。大多数教师熟悉了国家关于资助的各项政策、学生申请贷款和银行放贷的一序列程序, 在一届学生还没有顺利毕业后却又换到了另外的岗位。

(二) 资助制度健全, 资助形式多样, 覆盖范围较广

在调查中, 有98.18%的调查者认为所在学校有健全的资助制度和规范的程序。各高校都能按照新资助政策精神, 在原有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基础上, 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来资助困难学生。另外, 还有些高校引入了部分社会资金来资助学生, 争取校外岗位来锻炼学生, 形式比较灵活。比如, 孝感学院争取到了北京瑞咨特咨询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血站、孝感市农业银行等多家单位的长期资助;在孝感舒氏集团建立了长期的学生创新教育实践基地等。还有的学校把对学生的资助与学生的感恩教育结合起来, 培养学生的进取、务实、奉献、感恩的精神, 效果比较突出。孝感学院每年举行书信感恩活动, 号召学生给父母写信汇报自己的大学学习、工作、生活与进步成长情况, 以此为契机加强学生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 效果十分明显, 很多学生家长纷纷写信给学校、院系、职能部门对此项活动十分赞许。

当然, 在资助力度上也存在着一个普遍矛盾, 那就是学校办学经费的有限性与学生想获取资助无限性的矛盾。一些学校不能很好的保障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从下表中我们发现, 有40.01%的调查中认为学校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在学校事业性收入的6%之下。

(三) 资助实施过程比较公平, 学生总体评价较好

国家实行新资助政策, 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教育的公平, 使更多的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为此, 高校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过程中能否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非常重要, 它直接与学生的亲身利益挂钩。如果处理不好, 很有可能影响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校、甚至学生与社会、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不利于社会和谐。

可喜的是, 根据我们的调查, 大多数教师和学生对各校资助工作的实施过程都比较认可。下表反映的情况可见一斑:

二、新资助政策体系在落实过程中的困难

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落实, 不仅仅是高校资助部门的事情, 而是需要政府、银行、高校、学生甚至社会的共同参与, 并且要各自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形成合力, 发挥“帕托累最优”效应, 才能把好政策落实好、好资金利用好、好机会运用好、好学生教育好、好事情实施好。简而言之, 就是政府、银行、高校, 甚至社会机构一起尽最大能力把资助的“蛋糕”做大, 并且把它公平合理的分配给贫困学生。但是, 根据笔者工作实际和调查发现, 新资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 同样遇到了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

(一) “蛋糕”由谁来划, 划给谁

2007年, 国务院下发的《意见》中就新的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做了说明与要求, 包括: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 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的经费, 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就以上的内容来看, 我们不难发现,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必须涉及到四个主体, 即政策主体——国家 (政府) 、经济主体——银行、直接执行主体——高校、直接受益主体——学生。由于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国家励志奖和国家助学金有中央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主体又是银行, 实行“减、免、补、助”, 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无息借款的和最终把各种资助发放到学生手上的主体又是学校, 在整个环节中前三者都直接参与到设计、生产、分配“蛋糕”中来, 而学生更多的是被动的接受。国家为了使政策落实实施, 构建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 将不能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必然会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 然而市场经济又迫使其“看得见的手”不能伸的太长;一些地方政府一方面由于自身财政能力有限, 另一方面为大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政绩不如GDP增加的百分比诱惑大, 同时为了减少支付高校毕业生不能如期还款所要赔付的生源地贷款风险滞纳金, 在给大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时也是不情不愿;银行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对待国家助学贷款时也是不温不火;高校为了自身发展极力控制非教学科研开支而为了学生发展又要尽力争取资金, 这样的尴尬境地可能导致谁都不积极来做蛋糕, 谁也不想来认真划蛋糕。

另外, 把“蛋糕”划给谁, 也是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即对困难生的认定问题。目前, 各高校对贫困生的认定大多根据学生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生源地乡镇以上政府 (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开具的贫困证明来建立贫困生档案, 但实际工作中, 我们发现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界定贫困生与学生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出入。一些并不贫困的学生能够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具贫困证明, 而真正贫困的学生由于缺乏各种资源而不能开具贫困证明, 丧失受资助的机会。我们通过对“您属于下列的哪一类贫困生?”这一问题的调查也发现了这一点:

还有, 我们通过回收的245份教师调查问卷, 发现就“您认为贫困生档案建立的信度系数有多大?”这一问题的回答, 大多数教师认为可信度在0.7到0.9之间。因此, 贫困生档案建立的信度还需要有提高的空间。

通过对“您认为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数与实际贫困生是相当的吗?”这一问题的调查我们发现, 被调查的教师中有36.74%的认为该学校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数与实际贫困生是不符的。另外, 还有27.19%的学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申请贫困生档案过程中缺乏诚信。

(二) “蛋糕”怎么来划, 划得好

光把“蛋糕”做起来还解决不了问题, 重要的是要把有限的“蛋糕”科学的划开, 来分给最需要的贫困学生。在实际工作和调查中, 我们发现目前对贫困生的资助主要有三大形式:各种奖助学金的资助、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各高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另外还有比例较小的减免资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也就是说, 实际工作中, 资助的“蛋糕”通常是划这样的三大块来分给学生。下面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看学生对新资助体系的认识和把资助的“蛋糕”这样来划的效果。

当我们问及:“您认为资助政策体系的落实解决了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吗?”, 回答是这样的:

对我们提出的“您觉得国家的奖助学金是否资助到了每一位贫困生”, 有31.63%的学生认为国家的奖助学金只资助少部分贫困生, 只有4.83%的学生认为完全是。

在调查中, 我们发现当学生难以负担学费和生活费的时候, 国家助学贷款很好的发挥了它的功效。有50.54%学生在这个时候会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其次分别是争取高额奖学金、向亲朋好友筹钱、校内勤工助学 (校外打工) 、争取助学金、由家庭向银行贷款、从民间高息借款。但是, 当问及“您对当前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情况是否满意”时, 得到的答案却不十分令人满意, 竟然有较高比例的学生感觉一般, 甚至不满意。

另外,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学生对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机会比较珍惜, 87.39%的学生认为学校有必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学校还应该多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要。

以上数据一方面说明了学生对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比较依赖, 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多数高校在为学生提供资助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政府等有关部门已经加大对学校的投入与扶持, 与学校一起为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出贡献。

(三) “蛋糕”怎么来吃, 吃得好

对大学生进行资助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 也就是说大部分是纳税人的钱。因此, 受资助的学生如何来规划利用好这笔资金意义非常重大。为了弄清这一状况, 我们就“您为什么来吃蛋糕?”、“您如何来吃这份蛋糕?”和“吃了蛋糕后您将会怎么做?”这三个问题进行了调查。

当我们问及:“您申请助学贷款主要是处于什么原因”时, 有8.67%的学生认为国家助学贷款不用缴纳利息, 家中的钱可以用在其他方面;1.58%的学生回答的是:大家都在申请, 我也申请;3.55%的学生回答是:非用于缴纳学费、生活费的其他原因。可见, 有一部分学生是利用了国家的新资助政策的大好机会, 把纳税人的钱用来干了其他的事情。

当我们问及:“您所获奖助学金的主要用于什么”时, 有5.52%的学生回答的是用来请客吃饭;6.01%的学生是用来休息娱乐。这样的结果完全背离了国家资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初衷。

另外, 就“吃了蛋糕您将会怎么做?”这一问题, 参加调查的学生是这样回答的:

当我们问及:“收到奖励和资助的大学生应该签订报答资助者或报道时候的道德协议”时, 结果是这样的:

另外, 当我们问及:“您认为贷款违约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有没有影响”时, 18.82%的学生认为影响不大, 6.40%的学生认为没有影响。

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调查, 我们发现, 部分贫困生在分享国家资助“蛋糕”的时候思想不纯真, 动机不端正, 吃了“蛋糕”但也不能“消化好”。这样不但违背了国家制定资助政策和国家、社会团体等为贫困学生提供资助的初衷, 同时“消化不良”也会引发高校学生对“蛋糕”质量、“蛋糕”划分及参与制作“蛋糕”与分配的人的想法, 很不利于学生、学校、社会之间的和谐。

三、就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几点建议

(一) 制定客观、科学的贫困生认定标准, 做好“蛋糕”分割前的准备工作

1. 要制定出一个相对客观、科学的贫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标准的量化体系。如针对生源地域差别、健康状况、教育支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突发情况等多个因素为主要参数, 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化评估体系或分类办法。各高校根据统一的量化评估体系, 采取“量化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建立由政工干部、班主任、非贫困生代表和贫困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 根据学生困难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认定贫困生, 并划分出不同贫困等级, 有针对性地予以资助。同时, 认定结束后, 及时地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库, 档案库每年调整一次, 及时增减, 全方位进行动态管理。

2. 与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签订诚信协议, 用协议的方式来规范其受资助后的行为, 对不能认真履行诚信协议的学生即时调整出贫困生档案, 取消对其的资助。在我们调查中, 有60.69%的学生认为有必要与贫困生签订诚信协议。

3. 要清晰的认清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不仅仅是高校要做的, 而是要做好中学与大学之间的衔接工作, 也即在学生的生源地就应该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在调查中, 有81.38%的学生认为生源地教育职能部门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以便学生读大学后与高校共享。

(二) 完善机制, 处理好四个主体的关系, 做好“蛋糕”分割中的协调工作

目前, 尽管国家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做了较全面的规定, 但由于从中央到地方的现行管理机构无法协调财政、教育、民政、银行、高校等各方力量, 难以形成一套完整、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使得某些资助政策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因此, 应该形成一种以政府为主导, 以金融部门为保障, 高校积极参与, 社会大力扶持的资助协调机制, 形成合力, 作用于学生资助这一点上, 同时政府应赋予资助工作管理机构更大的权责, 以协调各方力量, 形成行之有效的资助工作机制。

同时, 建议成立由监察与纪律部门组成的监督机构, 确保各项资助金发放到位, 确保学校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三) 加强教育, 正确引导, 做好“蛋糕”分割后的持续发展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 有一部分贫困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导致了心理上的部分扭曲, 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发现这一点:21.38%的学生觉得自尊心对贫困生建档影响很大。因此, 我们应该开拓经济资助与精神扶助相结合的工作格局。除了积极保证各项经济资助的落实外, 还应认真研究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问题、心理问题和内心世界, 加强沟通, 给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 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自我调节能力、人际关系协调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鼓励他们坦然面对贫困、正视贫困, 激励他们自尊、自强、自立、自爱, 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

还有一部分学生诚信意识淡漠, 感恩行为萎缩。在调查中, 50.05%的学生认为不能如期还贷是因为学生诚信。在对“您认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要加强的工作是什么”这一问题中, 有46.21%的学生认为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在对“您认为在新资助政策体系落实中最应该对学生加强的教育是什么”这一问题中, 有27.35%的教师认为要加强感恩教育、63.27%的教师认为要加强诚信教育。可见, 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四) 积极争取社会资金, 把资助的“蛋糕”做大做好

资助新政策 篇2

(1)资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认定工作难度。据统计在2007年以前,国家每年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是18亿元,新资助政策实施后,每年国家和地方财政、高校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经费可达500亿元左右,资助面能达到35%,这无疑给困难学生认定带来了工作难度。

(2)资助额度进一步增加,增加认定工作难度。新资助政策颁布后,国家奖学金额度由以前的每人6000提高到8000元,国家助学金额度分别为3000元、元和1000元,新增资助项目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是每人5000元。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一些成绩好、家庭不是特别困难的学生也会申报,而真正困难的学生因为学习成绩问题又无法申报。这就出现认定时划分困难等级,评选时却不能要求困难等级等问题。

资助新政策 篇3

摘 要:本文在研究和实施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对新常态下高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给予总体评价,对总体政策体系和政策执行过程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学生资助政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新常态;资助政策;评价;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3-0015-02

建立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制度和扶持政策,是促进社会公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学生资助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学生由于经济背景、天赋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实际上的不平等,从而保障广大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当前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的现状及评价

资助政策是公共政策中教育政策的研究范畴,我国学生资助政策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目前已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阶段全覆盖的资助体系,国家出台的“奖、助、贷、勤、俭、补、免”七位一体政策以及社会资助等各项措施在资助贫困生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绿色通道”的政策和政府的“不让一个学生因为贫困而缀学”的承诺为贫困生的上学问题作了最后的担保。

从政策科学的角度看,对一项公共政策的评价首要的考虑因素包括政策效益(是指某项政策的投入和产出的比较,即政策成本与政策收益之间的比率)、政策效率(是指政策投人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和政策公平性。

(一)基于政策效益的评价

在政策效益方面,在对高校贫困大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中,对个体资助金额最大、资助金额总数最多分别是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普及受益面最广的是伙食补贴、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受校园环境的局限性影响,勤工助学没能真正发挥其功效。

(二)基于政策效率的评价

从效率上来讲,主要考虑的是资金对贫困生的资助程度。目前全国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约占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20%(在西部和贫困县比例会更高)。然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这三项资助有平均化倾向,总金额约占国家资助总金额的80%,资金利用率“大打折扣”。总体而言,有利于成本回收和分担的学生贷款应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资助形式。

(三)基于政策公正性的评价

从公正角度讲,每位贫困学生都有权利申请各项资助,可是由于资助者、政策执行人员认知的偏差等原因影响,贫困生资助体系不完善,政策公正性仍需提高。

二、新常态下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还没有建立与此相对应的科学有效的贫困生认定机制,高校的认定甄别水平提升相对较慢,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愈加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伪贫困生驱逐贫困生、伪优生驱逐真优生、非贫困校驱逐贫困校,极大地破坏了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公平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对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同学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二)系统合力的不足

在现实中,现在的政策系统并没有得到科学、完善的优化。政策的非系统化主要在于政策的各个方面缺乏有机整合,贫困生资助体系的研究涉猎甚广,各方的资助力量缺一不可,涉及国家、学校、社会、家庭多方资助网络的,即包括物质资助和精神资助为内容的资助体系仍未有效建设。政策的非系统化还在于资助时间系统性上的不足,缺乏从中学到大学的保持连续性的资助体系,影响了资助育人的效果。因此,学校必须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详细记录学生各学段的受助金额,优化、共享资助资源。

(三)滋生新的高等教育不公平

在资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同类型大学在国际化过程中所受资助的水平是不一样的,985大学、211大学和仅有研究生院的大学积极寻求国际化资金支持的比率均为100%,而大约有12.5%的一般性大学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寻求特定的资金支持。也就是大学的校史长度、是否985大学以及是否211大学这三大因素成为大学国际化项目受资助程度的决定性因素。这一结果表明,对于具有一定研究实力的大学,他们对于大学国际化项目的开展还是很重视的,因而会积极主动地去寻求一些资金支持。但是对于一些一般性的大学,或者是由于资历的原因,或者是由于意识的原因,他们可能不会积极主动地去寻求专门用于国际化资金项目的支持。

三、导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本身的问题

按照学者袁振国的分析,政策资源投入包括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权威资源。 首先是经费资源。目前政府、高校、社会三方是高校资助的主体,但总体来看,政府则扮演剩余性角色,没有拿出足够的资金帮助高校来解决“不让一个贫困生因贫困辍学”的难题。社会参与资助力量薄弱,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对社会提出更多严格的要求,致使社会不是有意回避责任就是怠于主动承担这类义务。

其次是人力资源。虽然国家己对高校和地方政府资助管理中心的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针对资助专员的专家化、职业化培养还处在初级阶段,培训、考核等相关配套管理更是缺乏系统规划。随着新常态下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深入开展,资助专员的专业化水平将成为开展资助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最后是权威资源,除了政策制定者应该提供的资源和政策执行者应该积极获取的,还有政策执行者对目标群体的宣传。在资助政策的宣传上,高校重点基本放在政策的执行程序上,对资助政策的经济意义、社会价值等较深的层面宣传比较少,这样就造成了学生群体只知道怎样才能获得资助,而不清楚为什么获得资助,也不清楚获得资助的意义和责任,没有深刻认识到资助的价值本质。

(二)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

1.高校资助政策执行者的认知缺陷

由于资助政策执行者对政策本身认知的局限性,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两种困境:一方面,产生一些断章取义的做法或曲解性执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将国家相关政策根据学校学生实际情况系统的加以梳理,各个资助项目之间从目的、手段、金额上没有结构性的联系,各项目在功能重合部分各自为战,使执行人员左右为难。

2.高校资助政策监督协商机制不健全

高校资助政策监督协商机制不健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策缺少具体、切实的监督措施。另一方面,政策缺乏后续跟踪反馈机制。

四、健全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对策及制度创新

(一)建立“他助-自助-助他”的发展型资助体系

贫困大学生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其自身。高校开创“以国家助贷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社会援助为支撑,公益服务为升华”的资助工作模式。因此,对学校而言,在物质上帮助学生,在精神上培育学生,在能力上锻炼学生,搭建“自助平台”,着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内在品质教育,构建一个完善的外部经济救济和内在人文精神关怀兼备的资助体系。对学生而言,树立正确的信念,倡导“自信、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力争通过自我资助、自我解放、自我提升,投身于祖国的现代化事业。

(二)资助与教育国际化接轨,提供国际化程度

研究并借鉴其他世界各国的资助政策做法,从中汲取可供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如美国、英国、日本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把资助政策融入法中,保障政策目标实现。在我国,我们还需要关注公共政策的内生化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社会保障和工资系统的不完善,再加上农村地区的收入及资源存在不确定因素,“资助包”计算公式现阶段在我国实施起来可能会所有困难,但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模式的思路,即资源整合和合理利用。

(三)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健全资助政策监督系统

我国政府社会管理的实践已证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小政府”与“大社会”的关系,是“掌舵”与“划桨”的关系。对大学生的社会资助也正在经过一段转轨时期,政府作为政策执行主体必须与时俱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制定相关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流入高校资助领域。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宣传,使社会各界能对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系统,强化政治体系的监控功能。校内,建议帮困主管部门与高校相关部门实施资源共享、联动协作,发挥信息化条件下的协同优势,最大限度的让学生得到实惠。校外,建立与民政部门、慈善组织、捐助单位建立紧密沟通机制,建立“一盘棋”资助管理体系,实现资助信息共享,确保资助信息及时、有效传递。加强高校之间、区域性的交流和联系,开阔思路,促进先进经验在更多高校间推广,推进高校资助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总之,新常态下高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还需要继续进行改革和创新,这是复杂、长期而且任重道远的任务,是高校德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程。因此,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的构建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发挥政府、社会以及市场的积极性,凝聚社会中关注贫困大学生的所有资源;把自救与他救有机结合,使高校贫困大学生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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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琳,王建梁.德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财政资助探略[J].教育与经济,2012(2).

[4]袁振国.教育政策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资助新政策 篇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扩招,高校规模逐渐扩大,高校在校生人数逐渐增多,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队伍也不断壮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教育部、财政部和各地政府、高校已经结合实际情况,针对贫困生的资助与帮扶,初步建立了包括“奖、贷、补、 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政策体系。虽然此时的资助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广,也吸收了部分社会力量加入,但由于政策初建,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同时随着物件上涨、高校收费标准的提高,高校贫困生问题依然突出。

基于此,2007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之后财政部和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的文件。同时,各高校吸收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资金,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了政府以外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这些项目,配合政府主导的资助项目,一起构成了新的资助政策体系。高校贫困生新资助政策体系,较以往的资助体系而言, 资助额度增大,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助学金的标准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同时,资助范围更加广泛。据了解,“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资助5万名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0.3%。 新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将奖励资助约51万名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高校国家助学金每年将资助约34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7倍”[1],新的资助政策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助学经费力度最大、数量最多的一次,每年用于助学的经费将达到500亿元;不但帮助困难学生,而且注重奖励优秀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用,而国家励志奖学金则是奖励贫困生当中品学兼优的小部分群体。

以河北师范大学为例,目前适用于贫困生的资助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制度、勤工助学、师范生免费教育、陈中堂奖学金、华民慈善基金、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新世纪女大学生助学金等十余种项目,平均每年有将近6500名学生获得各种资助。

二、高校贫困生思想变化特点

新资助政策体系一方面提高了贫困生的生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 也在贫困生的思想层面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导致贫困生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双向的变化。了解并准确把握新资助政策体系下高校贫困生思想变化的状况特点,对于高校贫困生培养工作的开展以及辅导员对于贫困生的引导与帮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研究以河北师范大学为例,以河北师范大学200名在册贫困生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 群体座谈等方式,以旧有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下贫困生思想状态为参照,对新资助政策体系下高校贫困生的思想状况进行了实证调研,重点研究新资助政策体系下贫困生的思想状况变化。

(一)积极变化

旧有的贫困生资助政策,由于资助力度与范围有限,只可以解决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基本费用,沉重的经济负担给他们带来了比物质贫穷还要严重的“精神贫穷”。但新资助政策资助强度和覆盖面大幅提高,为贫困生完成学业、发展自身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党的阳光、公共财政的阳光照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1],使贫困生切实感受到了关怀、温暖,思想也发生了更加积极的变化。

1.思想积极向上,精神需求更加丰富。家庭境遇使得贫困生较少经历过先进及优越的教育,视野不够宽广,缺少爱好及特长,与人交流时缺少自信。长期的生活拮据,使贫困生与其他同学相比,容易产生不平衡、失落、自卑等心理,性格内向、沉默寡言,甚至产生消极、逆反的抵触心理。在新资助政策体系普遍实施以前,高校贫困生得到的经济资助额度有限,绝大多数贫困生将更多业余时间用于勤工助学扩充经济来源或者埋头苦读,希望能用学习上的成绩给自己带来更多自信,无暇在人际交往方面倾入过多精力。

新的资助政策为每一名贫困生在大学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经济支持与政策保障,切实体现了教育公平,使贫困生感受到了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对于大学生培养的重视,因此思想更加积极向上,乐观自信。调查当中,关于“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方面,参与调查的全部贫困生都选择了“比较符合”;关于“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热点”方面,31%的贫困生选择了“比较符合”,47%的贫困生选择了“一般符合”。座谈当中,绝大部分贫困生都表示,贫困资助完全可以解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他们的需求已经由物质层面上升到精神层面,他们更多考虑“如何在四年学业中获得全面发展”,“怎样才能更大程度发挥大学作用、自我价值”等问题。这说明高校贫困生在享受国家及社会各种经济资助的同时,也获得了宝贵的精神动力,政治观念正确,思想积极向上,拥护党的领导,关心社会发展。此外,随着贫困生资助额度增高,资助范围扩大,绝大部分贫困生已经解决了最基本的温饱及物质需求,因此,精神需要与精神活动更加丰富,尤其是人际交往需求强烈,内心渴望平等、交流、融入集体,不希望由于经济条件不如别人而被排斥。调查显示,89%的贫困生希望同学们“平等对待自己”,而不是“给予自己更多的照顾”;68%的贫困生渴望融入集体,参加集体活动的愿望“非常强烈”。

2.客观认识贫困境遇,社会认知渐趋全面。以往, 由于贫困生获得的资助极其有限,在其学业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其他同学感受不到的困难,因此社会认知容易产生偏差。个别同学认为,家庭经济困难是社会发展资源不平衡造成的,人际关系是以利益为中心, 充满势力和冷漠的;个人无论如何努力也改变不了命运;等等。

新资助政策体系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帮扶,更重要的是政策引导,使得贫困生在认可和关怀当中平和心态,完善社会认知。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这一现实情况, 18%的学生认为是“由于社会不公造成”,大部分学生认为是“由于地域、经济等原因造成”,不会责怪家庭和父母,并且感激父母通过自己的努力,辛苦供自己上大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感受,大多数学生表示“理性看待”、“坦然面对”,没有人觉得是件“丢脸”的事情。对于申请助学贷款的目的,77%的学生是为了“减轻经济负担,解决生活困难”。对于国家资助的意义,98%的学生认为“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资助, 更代表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怀”。这就说明整体来讲,贫困生对于贫困境遇的认识是理性且客观的,社会认知也渐趋全面。

3.自立自强,自身责任感更加增强。新的资助政策不但鼓舞了贫困生的志气,而且给他们以自信和勇气,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及国家的帮助一定可以实现独立、自主直至成才。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提供给贫困生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十分丰富,因此贫困生普遍希望能够早日接触社会,锻炼提高自己的能力,在自立自强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调查统计显示,将近90%的贫困生有过校内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兼职经历,甚至有将近三分之一的贫困生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兼职。问及假期安排,不少贫困生都选择兼职以挣取新学期的学费或生活费,通过自身劳动减轻家庭负担。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贫困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以及校外兼职所得等。这表明,绝大部分贫困生表现的自立自强,仍然希望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生活境遇。 此外,调查显示,在通过资助解决了个人的生活及学习问题之后,贫困生将更多的精力转向对于家庭的责任感当中。在个别访谈当中,绝大部分贫困生都表示了这样的愿望:努力学习,毕业以后靠自己能力找个好工作,工作以后给家里盖房子,让父母过上更好的生活,资助弟弟妹妹上大学。他们自身的责任感,尤其是家庭责任感很强,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作为自己的首要目的。

(二)不良倾向

1.依赖思想加重。新政策体系包含的各项高额资助使贫困生的生活水平有效提高,经济压力大大减弱。受调查的贫困生表示在大学期间均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资助,81%的贫困生表示,受到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压力”,但与此同时,大部分贫困生开始产生依赖思想。接近17%的贫困生认为国家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是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如果没有获得相关资助,接近75%的贫困生会有“失落”、“不满”、“觉得不公平”等负面情绪。这说明相当一部分贫困生存在理所应当受到国家以及社会资助的“等、靠、 要”的心理,依赖外界援助,拼搏进取精神减弱。一旦因为某种原因得不到资助,就会埋怨社会不公平、学校不公平,甚至产生怨恨心理,从而使其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而这一现象在以往资助体系模式下,由于资助范围有限,且资助额度不高,所获资助并不足以解决贫困生的所有花费,所以并没有得到凸显。

2.攀比虚荣心理增长。据笔者近20年的辅导员工作经验,在2007年以前,贫困生得到的资助十分有限, 因此倍感珍惜,谨慎使用,很少出现贫困生不合理消费的现象。但据此次调查发现,如今超过半数的贫困生有过超前消费或过度消费的现象。具体来讲,贫困生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支出一部分用于发展性消费, 如报考教师资格证、会计证等资格证书、报考英语四、 六级考试培训班、考取驾照等,另一部分则主要用来购买数码产品、品牌服装、化妆品、装饰品,或者用于聚餐、旅游等享受性消费上面,而享受性消费的比例要高于发展性消费比例。表现在部分贫困生身上的奢侈、浪费、挥霍现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他们虚荣心强,攀比心理悄然增长。

3.感恩诚信精神弱化。新资助政策普遍实施之前, 受资助的学生范围十分有限,因此大家并没有把获得贫困资助看作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更不会产生 “只要家庭状况不优越就应当获得资助”、“国家的钱, 不花白不花”的误解。受到资助的学生普遍勤俭朴素, 对于他人及社会持感恩心态,并以自己的切身行动回馈社会。但随着资助范围扩大,资助人数增多,大部分学生认为只要自己的贫困程度受到大家认可,进入贫困生库,就会获得相应资助;甚至认为,自己因家庭困难受到资助,是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对“弱势群体”的义务,感恩精神弱化。调查当中,问及“是否考虑过感谢帮助过你的个人或单位”,将近18%的学生选择“从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此外,个别贫困生的诚信品质缺失。在和辅导员座谈贫困生认定与资助工作有关情况时,辅导员普遍表示部分大学生有提供虚假的贫困证明、故意夸大贫困程度、因资助名额有限而争当特困生等不良现象,给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此外,在国家资助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受助学生不按照还款计划及时还贷,个别受助学生考试作弊、逃课旷课、违反校规校纪等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高校贫困生帮扶工作的启示

受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影响,贫困生的思想状况变化,既有良好、积极的一面,也有不乏令人担忧的不良倾向。这就要求高校的贫困生帮扶及培养工作要结合贫困生思想状况的变化特点,与时俱进,调整工作理念与方式,以提高针对性。

(一)帮扶理念由直接资助转向引导发展

对于贫困生的帮扶工作,以往大多停留在经济及物质层面的短暂、一次性直接资助,对于贫困生的生活状况关心较多,对于贫困生的思想状况、心理压力、 交往就业压力等关注较少。而贫困生思想状况、心理压力的内在变化,对于他们如何看待外界资助、如何使用物质资助以及今后如何回馈等方面产生着本质的影响,所以贫困生帮扶工作的理念应由直接资助转向引导发展,引导贫困生综合素质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理性消费能力、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心理素质、 较强的人际交往及社会适应能力、自我调适能力等, 将帮扶工作引向深入,使得贫困生在获得经济资助的同时,实现个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 帮扶思路由以学校主导转向以贫困生需求为主导

如果仅把贫困生帮扶工作当作学校的一个常规工作,将贫困生单纯作为被帮扶者、被教育者,未考虑新资助政策体系带来的贫困生思想状况的变化,未吸引贫困生积极参加,而一律采用业已形成的模式化的、单一的、片面的工作方法,帮扶工作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我们倡导新时期的贫困生帮扶工作以贫困生需求为主导,吸引贫困生主体积极参与、有效互动,最终实现贫困生“自助”。这就要求工作者充分掌握贫困生的思想状况变化特点,了解他们的发展需求,在尊重、 理解他们发展需要的同时,关心他们、关爱他们,创新帮扶方法,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鼓励贫困生作为主体积极参与,形成资助工作者与贫困生群体的良好互动,使他们在资助工作者的鼓励下,主动规划人生,自立、自强、自信,最终实现自我发展。

(三)帮扶手段由单一片面转向立体复合

系统复合的资助模式,以经济资助为基础,以贫困生思想心理特点为依据,以贫困生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改变单一、片面的帮扶手段,综合考虑、系统实施。首先要通过长效管理,建立健全资助使用监督引导机制,建立贫困生个人诚信档案。在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完成后,要对贫困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引导,及时发现并有效引导贫困生高消费、奢侈浪费等行为,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受助资金。其次要加强人文关怀,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与辅导。要加强对贫困生的人文关怀,针对贫困生的思想变化特点与特定需求,加强对贫困生的学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心理健康辅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我,积极进行心理调适,明确发展目标与发展规划,面对人生暂时的困难掌握积极的应对方式,迎接生活挑战。最后要搭建活动与实践平台,引导贫困生在提高技能与素质的过程中,自立自强、感恩诚信、回报社会。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提高岗位技术含量,加强岗位技能培训, 使贫困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学会艰苦奋斗,同时提升办公操作技能、沟通表达能力、与人相处交际能力等综合素质。引导贫困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 志愿活动,使他们在了解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明确自身责任,树立感恩诚信品质,用自己的行动奉献他人、回馈社会。

摘要:自2007年始,国家相继出台措施大幅调整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建立了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在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下,高校贫困生的思想出现了积极和消极的双向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紧密结合贫困生思想变化的新特点,与时俱进,积极调整工作理念与方式,提高高校贫困生帮扶及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关键词:新资助政策,贫困生,思想变化,对策

参考文献

资助政策+自我成才 篇5

作业请各班学习委员于下周第一次课收齐上交

1、南方工厂2012年3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226 600元,“银行对账单”余额269 700元。经核对,存在未达账项如下:

(1)3月30日,工厂销售产品,收到转账支票一张,金额23 000元,银行尚未入账。

(2)3月30日,工厂开出转账支票一张,支付购买材料款58 500元,持票单位尚未向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3)3月31日,银行代工厂收到销货款24 600元,工厂尚未收到收款通知。(4)3月31日,银行代工厂付出电费17 000元,工厂尚未收到付款通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南方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委托银行开出银行汇票50 000元,有关手续已办妥,采购员李强持票到外地A市采购材料。

(2)采购员张山到外地B市采购材料,委托银行汇款100 000元到B市开立采购专户。

(3)李强到A市采购结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材料价款为45 000元,增值税税额7650元,货款共52 650元。已用银行汇票支付50 000元,差额2 650元采用汇兑结算方式补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4)张山在B市的采购结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材料价款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 600元,货款共93 600元,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同时受到银行多余款项收账通知,退回余款6 400元。

(5)购买办公用品2 300元,用信用卡付款。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卡存款付款凭证及所附账单,经审核无误。

(6)现金清查,发现现金短缺1 000元,原因待查。

(7)上述短款原因已查明,其中400元是由出纳人员陈红失职造成,由其赔偿,另外600元无法查明原因。

当前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问题分析 篇6

关键词:大学生资助 贷学金 问题 优化

一、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出台背景及内容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免费加助学金模式①及其合法性的失落

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 (1)国家承担全部成本,免收学费; (2)奖学金和助学金全部或部分满足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 (3)所获资助无需偿还。该模式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为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和实现教育民主化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民收入分配调整以及高等教育供求矛盾加剧,其合法性受到冲击 :

1、 以“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为口号,在实践中蜕变成“人人均沾”、“数量趋同”的平均主义的均等资助。由于社会下层和贫困家庭的学生在各国大学生中都是少数或极少数,原本应用于资助贫困生的公共资金,通过免费高等教育和大部分学生享有的助学金,大部分落到了富裕阶层手中。

2、宣称以扩大均等、增加贫困生高等教育机会为宗旨,但由于免费和大部分学生助学金使高等教育成本大大提高,就反过来限制了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狭小,必然导致入学机会竞争,在竞争中失利的则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贫困学生。

3、虽出于“机会均等”理念,却忽视了社会另一公平要求“成本与收益”的一致。从而造成了两个问题:(1)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学生不承担培养成本,而间接受益者---纳税人却要为学生背上沉重的负担。(2)不承担教育成本而且还获得生活津贴的大学生在毕业后获益最大。他们所获回报远高于社会为高等教育投资所获回报。

(二)政策内容

自1987年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形式的“收费加以贷款为主的混合资助”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该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改革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逐步实行收费分担政策。力使大学生全部告别“公费”制,自己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用。

2、奖学金。指各级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级别、各种形式的奖学金,用以支持家庭经济困难或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优秀学生。

3、勤工助学。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针对经济困难学生所设立的一些助学岗位,以便使他们通过从事不同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获得一定报酬。

4、贷学金。主要指政府、学校和金融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的免息或减息助学贷款,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两种形式。

5、特困补助和学费减免。(1)特困补助是指每年从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专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2)国家规定对部分缴纳学费确有困难和一些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区别情况减免学费。

二、大学生资助政策问题分析

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体系日趋完备,效果也很明显。但是,仍要面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

(一)资助力度与客观需要不符

1、我国大学生各类资助方式资助的贫困生人数占总贫困生人数的比例虽然较高,但在资助力度上还有很大欠缺,大学生每年缴纳费用加上伙食费等花费很大,原有资助方式远远不能解决其困难。同时,奖学金②的发放对象并不限于贫困生,且有相当数量贫困生由于学习基础相对较差、不能买必要的学习资料等造成其在获取奖学金方面不占优势。

2、资助贫困生的经费难以满足解困需要。扩招步伐的加快,使贫困生数量不断增加。由于资金有限,每所学校不可能把有限资金集中到个别贫困生身上去,为照顾到“面”,只好采用撒胡椒面的方法,每个贫困生都资助一点,结果是每个贫困生问题都只是暂时缓解。

(二)资助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政策效果交叉重叠

资助政策的目标都指向贫困生,但各项资助措施的资助条件、在资助政策体系中的位置、职能等模糊不清,导致重复资助现象。以我国奖学金为例,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被减免当年全部学费,且不影响其它奖学金的获得。而且,被减免的学费由校方解决会减少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挤占其他贫困程度相对稍轻的贫困生的获资助机会③。

(三)主体职能划分不清,政策执行人员太少

1、主体职能划分不清,政府责任过少,高校责任过多。我国当前信用体制极不健全,国民信用意识缺失,国家助学贷款却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国际通行做法是担保贷款,在我国却成为高校的责任,增加了高校风险。

2、政策执行人员太少。要把国家、社会、学校的关心带到每一个贫困生身边,需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和足够的人员。目前,全国各高校都有贫困生工作机构,如“勤工助学中心”、“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但贫困生工作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太少,且部分是兼职人员。

(四)经济资助产生心理副作用

1、助长部分学生的依赖心理。有些贫困生思想上走入误区,以贫困为资本,一味依赖学校和社会的资助,不期望通过获得奖学金、勤工助学活动来解困,成为经济和思想的“双困生”。该现象还会引起一些学生的心理不平衡和不贫装贫现象。

2、导致贫困生的自卑心理。学校要把有限经费用于真正困难的学生,就得注重贫困生的身份界定。多数院校按贫困生标准,经过班、系、校层层审核,最后以文件的形式公布本年度贫困生名单。或规定凡享受贫困补贴的学生,必须自己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 和学校两级审批后,再张榜公布,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④给贫困大学生插上“贫困生”标签,使其产生强烈自卑心理。

(五)大学生信用观念差及法制不健全

信用问题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行的一个焦点问题。许多大学生未能在还贷期内还贷,甚至有恶性逃债倾向。这种现象使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更加谨慎。另外,目前各项资助政策缺乏法制化管理,影响了资助效果。比如大学生经济资助都以政策通知的形式下达,缺乏法律形式。

三、大學生资助政策的优化措施

(一)加大资助经费投入力度,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家和地方财政应根据贫困生逐年增加的情况,不断增加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各高校按规定从学费中提取资助经费并多方筹集,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建立起从政府到社会到高校的相互联系的多元资助体系,保障资助工作有较为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大学生资助政策要贯彻“一个原则”和“两个区分”

“一个原则”,就是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各资助方式间的协调和明确的功能定位:(1)在资助层次上,获得国家提供的资助,则学校不再提供资助;获得学校提供的资助,则院系不再提供资助。(2)在资助类别上,避免同一学生获得不同形式的资助,除非已获资助不能充分解决经济困难。 “两个区分”,即资助要区分不同院校和不同学生的情况:①在院校层次上,包括国家奖学金和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形式在内的奖学金性质的资助,应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主要指向落后地区高校和省属一般院校的贫困生;而重点院校可依赖较多的资金收入,主要以自身能力解决贫困生问题。②在贫困生层次上,高校主要把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学费减免指向最贫困的学生群体,而对贫困程度稍轻的学生群体的困难则以国家助学贷款方式解决。

(三)调整资助结构,发挥资助政策的教育功能

1、调整资助结构,使贫困生资助逐步转向以有偿性资助为主,以有利于大学生思想、心理健康成长。无偿性资助难以避免使经济困难学生产生依赖思想。有偿性资助的积极意义更多地体现在人才素质培养上,使受助学生将现在和将来、责任和义务联系起来,立志成才。

2、高校应加强对由于经济困难而产生自卑心理的学生的教育,并结合申办贷款,开展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减少银行的收贷担扰;银行则应放眼长远,相信大学生的整体素质,从关心弱势群体利益、培养未来高素质客户角度采取主动态度与高校配合,推进贷款工作的开展。

(四)贫困生资助工作要规范化、法制化

发达国家的资助政策,大多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不仅有利于保证各项资助的执行力度,也有利于保障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贫困生资助体系正处于逐步完善过程,有必要加以规范,有些资助政策也需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特别是各级政府、社会力量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其资助责任、监督形式等都应有明确规定。

(五)注重多元思想指导下的政策与制度创新。

我国的大学生资助政策与制度一直处于革新之中,到现在基本形成了有特色的奖、助、贷、勤、减的立体资助体系。但与其他国家成熟的市场化运作相比,我们尚需假以时日,在多元化思想指导下,以政策创新与制度创新来改进与完善我们的资助工作。以贷款为例,对特困生设立无息、无实息、国家贴息贷款,对一般贫困生启动低息貸款计划,对其他普通学生启动市场最惠利息贷款计划。为防范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还贷率或拖欠率,也可启动工读计划、社会服务计划之类。

注释:

①柯文进.对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分析.江苏高教,2001.6

②这里的贷学金时至1986年开始实施的老的学生贷款.

③详细情况可见:曹志恒,贺占军等.“奖学金矛盾”凸现西部高校.转引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3-04/21/content_841955.htm

④童文胜.建立大学生助学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 高等教育研究,1998.4

参考文献:

[1]李庆豪,沈红.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优化与重构[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3

[2]申卫东.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J].经济师,2004.8

[3]王全林.美国大学生资助指导思想的嬗变及其借鉴[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3.6

[4]张建奇.1983年以来我国大学生资助的演变[J].现代大学教育,2003.1

[5]王全林.美国多元混合型大学生资助模式及其启示[J].皖西学院学报,2003.6(3)

日本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 篇7

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形成于“二战”时期, 在“二战”之后伴随着日本高等教育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贷学金制度也进行了调整, 包括贷款的类型、申请方式等, 并形成了稳定的组织编制。自21世纪以来, 日本的“育英基金会”虽更名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 但其主要的职责还是负责日本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而此时随着日本国家助学贷款拖欠率的逐年升高, 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在贷款回收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形成

日本目前所实行的大学生资助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形成的。从1939年开始, 就有一些热衷于教育事业的国会议员开始酝酿在日本设立国家助学制度。在那一年的“日本帝国议会”上, 议员森天重次郎提议:“经济穷困的英才, 应由国家设施给予教育进行的机会, 恳请政府相处适当之方法。”此案一经提出就收到了各界人士的欢迎。1941年议员们组织了“国民教育振兴议员联盟”, 并且推举议员三宅正一研究规划大学生资助事宜。当初在设计国家助学制度时设计者有两点基本考虑: (1) 把国家的财政负担降低到最小限度; (2) 财政上容易操作。基于此, 三宅正一提出政府可以依照养老保险基金的原理, 由国库支付最小限度的政府补助金, 作为从事此事业的启动基金。然后由政府批准动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推动借贷业务, 负责放贷和回收工作。回收的资金再次投入运转, 以期国家资金能多次使用, 服务学生和教育。1943年10月日本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正式成立, 命名为军国主义色彩十分浓重的“大日本育英基金会”, 而此时, “大日本育英会基金会”的性质还是属于财团法人, 即民间团体。在1944年, 大日本育英法在国会一致通过, 随后特殊法人大日本育英会成立。特殊法人是和政府关系更为紧密的社会组织, 也可以说是政府的外围组织。特殊法人大日本育英会的成立也标志着育英会开始负责国家助学制度, 即日本国家助学体系的制度化。

而成立之初的育英会助学贷款制度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制度, 其两个重要的缺陷就是没有考虑其后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已发放贷款无法回收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就学者的增多, 需要贷款的学生数量也变得越来越多, 这样上述的助学贷款制度中金额循环再利用的设想就脱离了现实, 贷款的规模需要会逐步的扩大, 那么就需要更多的财政贷款予以支持。同时, 既然是贷款, 就一定存在到期应还而未还的情况, 拖欠的贷款为资金的循环利用带来了困难。而这两个问题也成了之后日本育英会助学贷款制度在战后发展阶段以及改革阶段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

“二战”结束之后, 日本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分别为:美军占领时期高等教育的民主化改革阶段、经济恢复与高速增长时期高等教育的大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阶段。而对育英会奖学金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即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主要体现在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和专修学校的成立。事实上, 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已经形成三种水平五种类型的高等教育体系。三种水平指以高水平学术研究与培养研究者为主的、以培养高级职业人才为主的、以培养职业人和实施实际生活所必需的高等教育为主的;五种类型包括属于第一种水平的研究生院大学、属于第二种水平的本科大学、属于第三种水平的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大学和艺术大学等。

随着高等教育机构数量的增多, 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也逐年升高。由于本科大学和短期大学数量的迅速增加使日本高等教育的入学率由1960年的10.3%增至1963年的15.5%, 再增至1970年的24%。也就是说从1963年开始日本的高等教育已由“精英阶段”步入了“大众化阶段”。从1970~1980年, 高等教育的入学率由24%提高到了37.4%, 说明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面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入学率都迅速上升的现实, 以往育英会那种理想型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也面临着调整和改革,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即增加贷款种类、恢复预约申请、形成组织编制。

1. 增加贷款种类

一方面, 日本的高等教育在战后迅速地从精英阶段发展到了“大众化阶段”;另一方面, 在20世纪80年代, 日本遭遇石油危机, 政府的财政预算大幅缩水, 在这样的情况下, 成立于1984年8月21日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决定大幅削减高等教育的预算。临时教育审议会下的高等教育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控制高等教育的预算;二是将高等教育的财政负担转移一部分到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学生身上, 开始实行有息国家助学贷款。因此, 从1984年开始育英会将助学金分为两种, 分别称为“第一种借贷奖学金”和“第二种借贷奖学金”。“第一种借贷奖学金”是不计利息的奖学金, 主要供传统的出身贫寒、经济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借贷, 学生不需归还利息。“第二种借贷奖学金”是计利息的贷学金, 年利率为3%。供其他需要的学生借贷。

2. 恢复预约申请

预约申请就是指学生在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之前预先为进入该阶段学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预约申请成功者一旦进入高一级教育阶段学习就能获得所申请的国家大学生贷款。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在成立之初一直是采用这种申请方式, 但由于在战时和战争刚结束后, 日本的各级各类学校制度还不稳定便因此取消了该申请方式。也就是说, 在恢复预约申请之前, 日本育英会奖学金采取的是在校申请制, 只有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在校生才有资格申请育英会奖学金。而有学者认为恢复预约贷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 预约申请制是日本育英会制度最初建立所设想的制度, 而在校申请是战争结束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过渡期的应急措施, 当社会恢复安定以后, 作为制度有恢复原来体系的需求。 (2) 随着生活的安定加之由于新型学制快速发展和稳定, 各级各类学校的升学率开始上升, 这样如何保障学生的就学机会就成了重要的社会问题。日本育英会在各地的支部都接到来自于中学校长和家长有关升入高中后助学资助方面的咨询和资助力度不够的抱怨。原有的在校申请一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学制下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需要, 为此, 在原有的在校申请的基础上, 又恢复了曾经采用过的预约申请制度, 专门针对采用了“6-3-3-4”这种新学制下的学生。

3. 形成组织编制

在“二战”期间, 日本的国家贷学金管理机构是“大日本育英会”。而战争结束后, “大日本育英会”更名为“日本育英基金会”。而国家也通过《日本育英会法1984年修订案》和《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 (1993年略有修订) 这两部法律对育英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确定。

法律规定日本育英会的资助宗旨是:“通过对学业优秀, 由于经济的原因难以继续学习的学生予以学费等贷款资助, 为国家和社会培育有为的人才, 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目标。”由该会发放的资助称为“日本育英会奖学金”或“日本育英会贷与金”。而组织的性质也不再是之前的特殊法人, 而是公法人团体, 是国家长官育英奖学金事业的独立机构。

日本育英会设会长一名, 会长由文部大臣任命。会长是育英会的法人代表, 也是育英会的业务总理, 会长任期三年, 可以连任。

育英会下设理事会和评议会, 理事会和评议会下设本部办事机构、地方办事机构及各种专门职能委员会。整个理事会是常设决策、监督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方针、监督业务运作。评议会的基本职能是对育英会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对业务运行状况进行咨询、评议和审议, 是育英会的智囊和评估机关。

而负责育英会管理运作的办事机构成为本部, 本部是育英会的业务总部。育英会本部的业务运作部门主要有:总务部、奖学部、返还部、企划部、物资技术部等等。此外, 育英会还有下属地方办事机构支所和支部。其中三大支所分别是东京支所、大阪支所、名古屋支所。支部设在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的事务局内, 各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设支所和专职人员。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

2004年日本政府将“日本育英基金会”再次更名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 虽然进行了更名但其组织性质仍然没有变化, 依然负责向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而此时, “日本学生支援中心”的工作重点已经从如何使更多的学生得到助学贷款转变为如何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即完善还款措施。据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年报显示, 在1994年学生贷款的返还拖欠率为19.94%, 而到了2004年学生贷款的返还拖欠率已经上升到了22.1%。而根据笔者最近查阅日本学生支援中心的网站资料显示, 平成21年 (2009年) , 日本一共有118万名大学生接受国家助学贷款, 还款拖欠的人数为34万人, 总的还款拖欠率约为28.8%。由此可见, 制定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措施已迫在眉睫。目前,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措施制定和完善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采取多种还款方式

目前,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规定还款的方式在时间上有两种, 一种是采取每月分期付款, 即每月的27日进行还款。另一种是采取半年分期付款, 即每年的1月27日和7月27日进行还款。此外,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还实行了银行自动转账制度。使用该项业务首先需要到邮储银行 (原邮政局) 、银行、信用金库或劳动金库开设一个存款户头, 然后填写“转账加入申请书”, 再到窗口办理相应手续即可。实行了银行自动转账回收制度后, 只要贷款者每月银行账户上有足够的余额就可实现自动还款, 避免了很多因为工作忙而不能及时还款或者因为忘记还款时间而没能及时还款的情况。

2. 完善延迟还款制度

日本国家助学贷款拖欠率逐年升高有一部分原因是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导致工资水平下降, 而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或者是失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还强行要求还款者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会给其生活带来更大的压力, 极端的情况还款者可能干脆放弃还款, 这样一来会更不利于助学贷款的回收。此外, 还会有一些特殊或意外情况造成贷款者无法按时还款, 例如:疾病、怀孕、出国工作、自然灾害等等。因此,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针对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法, 即减额还款和延期还款。

减额还款即是当还款人遭遇灾害、伤病或经济原因时, 如果还款者还有继续还款的能力, 由还款者提出申请, 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后可减免当初约定还款金额的二分之一, 也就是说只需归还当初约定金额的二分之一, 但还款的时间就会相应的延长。最短的适用期为12个月, 即原来需6个月归还的贷款现今可以用12个月归还, 最长的适用期为10年, 即延长120个月。

所谓延期还款其适用对象除了针对灾害、伤病、经济困难等情况, 还针对在校的学生。与减额还款不同的是, 一旦申请了延期还款在豁免的时期被还款者不必归还相应的贷款金额。延期还款又可分为一般延期和在校延期。一般延期针对灾害、伤病、失业、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育儿休假等情况, 需要申请者填写“奖学金返还延期申请书”。在校宽限主要针对在校的大学生, 并且对学生所就读的专业也有相应的限制, 申请的学生必须是工业、农业、医疗、卫生、教育、商业实务相关领域的学科, 以及服饰、产品设计、摄影、外语、音乐、美术等相关学科。

3. 强化还款制度

对于一些还贷者而言, 他们不是没有经济能力来归还贷款, 也不是不想归还, 而是没有时间或者忘记了还款时间。为此,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减少这样的拖欠现象。首先, 该机构会将催款业务委托给专业的催款公司, 该公司会向还款者和其担保人打电话进行催还款, 电话催款会在工作日和周末的早上9点到晚上9点进行。同时, 对还款者和其担保人还会送去督促还款通知书。其次, 如果该还款者在接到催款电话或者是还款通知书后还是未能按时还款的话,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就会采取登门拜访督促还款的形式。

当然, 也有一部分的还款者虽然有经济能力还款但是却故意拖欠不还, 对于这样的情况,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采取了经济惩罚和采取法律手段两种措施: (1) 经济惩罚。第一种贷款者中, 拖欠超过6个月不还者, 若为2005年之前的贷款者, 每年加收5%的滞纳金, 2005年之后的贷款者每年则会额外收取10%的滞纳金。第二种贷款者, 拖欠贷款超过6个月不还者, 每年加收10%的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款不还者, 其将来的还款一旦发生, 将首先充作催欠款所花费的费用, 然后依次是拖欠款、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 (2) 法律手段。对于学生支援机构认为有还款能力而上述各种催款措施都不奏效的贷款者,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则会采取法律手段。首先, 日本学生支援机构会请求法庭发出督促还款书;其次, 对于拒不还款者由司法部门采取强制还款措施。

四结束语

日本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其效益好, 还款率相对其他各国较高, 兼顾社会的效率与公平而为人所称道。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贷学金资助政策就成了其他各国改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效仿对象。日本的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形成于“二战”时期, 国家的财政大部分用于战争, 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还能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投入贷款教育事业实属难得。同时, 日本大学生的资助事业从一开始便由“育英会”这样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来全权负责管理, 尽量避免国家贷款事业受行政干预。此外, 日本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运作, 还具有更人性化的申请方式以及全面回收贷款的机制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

参考文献

[1]张民选.理想与抉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251

[2]胡建华.战后日本大学史[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1:144

[3]Akihiro Itoha.Higher education reform in perspective:The Japanese experience[J].Higher Education, 2002 (43) :7、25

[4]徐国兴.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大学生资助体系中政府定位的中日比较[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9:110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研究 篇8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演变及取得的成效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 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初建和缓慢发展期 (1986~2000年)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在全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设立助学金, 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它虽然没有指明“国家”是哪级政府, 也没有给贫困学生带来多少实际的资助项目, 但表明了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儿童资助的积极态度。随后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却是一种比较消极的倾向, 默许了收费的义务教育制度且严格限定了受资助学生的范围。20世纪90年代以后,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不断增加, 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问题更加突出。1995年, 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要求各地方政府健全助学金制度, 规定了助学金发放的范围、享受助学金的条件和经费来源以及助学金的管理等。但助学金发放范围仍然较窄, 且对经费来源表述不清。1997年10月, 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制定《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 中央政府开始在财政上直接拨款资助贫困儿童入学。该办法与以前的文件相比, 有了一些实质性内容, 对实施范围、受助对象和条件、补助标准和用途以及评定办法和资金管理都做出了规定。根据全国统计数据, 2000年的助学金总额为:小学11926.9万元, 按学生平均杂费76元, 能资助156.9万人的学杂费, 资助比例为1.2%;初中12418.9万元, 按学生平均学杂费101元, 可资助123.0万人的学杂费, 资助比例为2%。总体来说, 这一时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资助资金比较少, 政策发展缓慢, 取得的成效甚微。

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快速发展期 (2000年以后)

200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规定从2001年开始, 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 为农村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同年, 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又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开始提出“两免一补”的资助模式。2004年, 教育部、财政部又制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出到2007年, 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2005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确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两免一补”资金上的分担比例。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实施, 对基本形成的义务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至此,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制度得以正式确立。2010年以来, 政府又连续两次上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年平均补助标准小学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 初中从750元提高到1250元。2011年, 全国共有1.33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 受助学生约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87%;1568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得到生活补助, 占寄宿生总人数的47.2%, 补助金额超过140亿元。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 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又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由此可见, 这一时期, 我国的义务教育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越来越完善, 资助范围进一步扩大, 资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由最初的帮助极少数贫困学生就学到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到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二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全面免除了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 免除农村学生和城市困难学生的教科书费, 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这些政策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但是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而言, 这些政策还不能完全保障他们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如在就餐、住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这就对我国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大致还存在以下问题:

1. 覆盖范围还不够大, 部分贫困学生仍难以享受资助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在中西部地区“两免一补”政策还不能惠及到所有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学生。且资助政策对流动人口子女和民办学校学生的关照不够, 虽然有政策规定“进城务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 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政策”, 但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 还有很多这类儿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资助。虽然资助政策没有把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排除在外, 但大部分地区都只将资助限定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学生, 即使能够享受到资助也不能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这些都表明, 现阶段我国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

2. 资助力度薄弱、方式单一

有学者对我国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需求进行了分析, 发现除了寄宿生生活费之外, 文具、课外辅导材料等学习用具和交通费都成为他们入学的主要负担。而我国现阶段对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以免费提供教科书,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主, 从2011年起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开始为部分学生提供免费午餐, 但资助方式仍显得单一。资助对象也主要是对学生个人而对学生家庭的资助很少提及。学校布局调整后, 一些家庭需要支付额外的住宿费、伙食费、生活费、交通费等, 一些农村家庭还被迫进城为孩子租房, 这些都增加了就学的边际成本, 加重了家庭的负担。由于学生就学的“隐性成本”的提高, 学生所获资助就显得有些杯水车薪。有研究指出, 随着学校布局调整政策的加强, 可能会有更多的学生因为家庭贫困无力支付教育费用而辍学。同时, 与国外相比在学习用具、医疗和保险等方面的资助, 还存在较大差距, 缺乏相应的资助政策。

3. 资助标准不清, 贫困生甄别困难

由于资助政策多是针对贫困生的, 因此就产生了贫困生的甄别问题。但我国很多资助政策对“贫困”都没有做太多的界定, 即使有规定, 也由于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收入没有记录, 而加大了甄别贫困生的难度。在同一个地区, 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别并不明显, 特别是在偏远的贫困地区, 大部分家庭处于贫困状态, 对受助学生的确定难度很大。现行制度规定, 乡镇、村委会、学校共同参与资助工作, 确定资助名单, 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主要是通过老师走访和村委会的协助来确定资助名单。但由于学生多, 教师工作量大, 最后主要还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确定资助名单, 这样成绩不好、家庭贫困的学生就得不到资助。除以上问题之外, 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学校收入减少、补助资金被挪用等问题。

三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近几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文本分析以及总结各地在实施资助政策的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就必须完善和细化实施办法将政策法制化、制度化, 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保障体系。针对上述问题, 今后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改革。

1. 建立科学高效的资金拨付机制, 加强资金监管

首先, 要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由国家、省和县按比例分担的机制, 在贫困地区要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其次, 具体受资助人的确定要由乡镇、村委会和居委会负责, 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核实, 并公布受资助名单接受村民监督。乡镇、社区把资助名单上报到县级政府汇总, 报省级政府备案, 为受资助人办理资助卡, 直接把补助资金发到学生卡里。最后,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对学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 发现问题要严厉查处, 确保补助金落实到位。此外, 村、居委会和民政、教育部门对受助对象家庭收入变化和毕业情况要跟踪反映, 避免经济不困难的儿童和已经毕业的儿童继续享受资助。

2.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将流动儿童和民办学校学生真正纳入资助范围

我国现阶段流入城市上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儿童有近千万, 而且相当一部分儿童在民办学校就读, 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堪忧, 他们急需得到资助。但很多地方在实际的政策执行过程中, 并没有将他们纳入资助体系。要改变目前的现状真正把民办学校学生和流动儿童纳入资助范围, 政府就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在贫困地区还要加强中央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 还需要人们转变观念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一视同仁, 从学生权利出发支持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学生。

3. 树立多元资助理念, 构建多元资助体系

虽然我国已经推行了一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但相对来说还是有些单一, 不能完全解决义务教育贫困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尤其是在学习用具、就餐、住宿、校服、交通、医疗和保险等方面的资助, 与国外相比显得更加薄弱。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树立多元资助理念, 构建义务教育学生多元资助体系。在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的同时, 还应为贫困学生提供食物、学习用具、补助交通费等。针对中西部及边远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差的实际情况, 要定期为这些地区的学生免费做身体、口腔检查及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并与“两免一补”政策相配套的多层次的资助网络, 确保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摘要:长期以来, 国家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 而忽视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进入新世纪, 在教育公平思想的推动下,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开始不断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 试图分析现行的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以期对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研究

参考文献

[1]安静、金东海.西北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贫困生资助需求及相关政策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 2010 (2)

[2]范铭、郝文武.对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三个目的的反思——以陕西为例[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11 (4)

[3]金东海、秦浩.国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资助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 2009 (8)

美国早期教育弱势资助政策研究 篇9

一、政策动因:弱势儿童接受早期教育具有较高的个人和社会收益

(一)个人和社会的经济收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早期教育成效显著。芝加哥追踪研究项目(Chicago Longitudinal Study,CLS)到2006年已进行了20年的追踪研究,幼儿教育专家雷诺兹教授(Reynolds,Arthur J)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 analyses)的研究结果显示:实验组的孩子到26岁时,早期教育的总收益(包括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每投资1美元可以获得10.83美元的回报,年收益率为18%。其中,4~6岁儿童教育项目收益率最高,仅社会收益就达到8.24美元。[1]对弱势儿童实施的高质量学前教育的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儿童。从对多个研究项目综合考察来看,从儿童出生到2岁接受的优良教育和养育在高危人群样本(high-risk sample)(主要指未婚生子和低收入家庭的第一个孩子),每投资1美元收益为5.01美元,其他人群样本的收益为1.51美元。而且如果0~3岁时为儿童提供较好的早期养育,尤其是为贫困家庭提供食品补给,可以明显减少儿童后期进入医院的几率,由此投资1美元可以产生3.07美元的收益。[2]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共产品属性

早期教育对社会稳定和谐方面有很大贡献,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芝加哥追踪研究项目表明,接受早期教育的幼儿其犯罪率可比没有接受早期教育的幼儿减少40%到50%,[3]从美国社会整体来看,弱势儿童后天犯罪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儿童,因此高质量的早期教育是降低犯罪率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奠定个人发展的学业基础

早期教育对儿童后天的学习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对于弱势儿童而言,无疑具有更大的意义。从学业成就来看,在芝加哥追踪研究项目中,接受了早期教育的幼儿后来完成了高中学业的为66.9%,对照组为55.3%;完成了大学学业的为23%,对照组为17.9%。[4]高瞻/佩里项目中实验组儿童的学业成就明显高于控制组。实验组高中辍学率男性为32%,控制组为36%,但是女性的差距就很大,实验组女性高中辍学率为20%,而控制组则高达63%。[5]

二、政策价值诉求:早期教育的弱势资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早期教育弱势资助思想深受美国著名社会学者罗尔斯等人的影响。罗尔斯提出的“差别正义原则”,即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显然,对弱势儿童进行资助已经超越了经济学的视界,已经是伦理学的范畴。为弱势儿童提供补偿性资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应当认真做好的“善事”。认知心理学家莱考夫(Lakoff)指出,为弱势儿童提供优质的早期教育不是“钱”的问题而是“道德”问题。这里的道德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把早期教育视为人生的起点,这种最初教育机会的提供是关涉民主、公平、正义的问题。二是,只有社会给弱势儿童提供这种善举,才能培养出善的、有道德的公民。这就好比只有当一个人受到了别人的尊重才能做出尊重别人的行动一样。[6]因此,对弱势儿童的资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不能履行这种责任的政府,就不是一个符合伦理的、民主的政府。[7]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弱势儿童的资助不仅要求实现机会的平等,而且非常注意结果的平等。至2005年,已有43个州在早期教育项目中采用了基于结果的质量标准,到2007年则普及到了全美50个州,且已经有几个州在酝酿0~3岁儿童教育的质量标准。此外,各种弱势资助项目也都有明确的把资金用于质量提升的要求,如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CCDF)规定用于质量提升的资金不能低于4%。实际上,在实施中都不止4%,如2006年,该项目使用9.45亿美元(含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项目转移资金)专门针对弱势儿童教育质量,约占该项目资金10%,2007年为9.35亿美元,约占9%。[8]

三、政策建构和保障:把资助项目纳入国家战略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立法予以保障

(一)把资助项目纳入国家战略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早期教育弱势资助项目很多都依托国家战略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实施。这一方面彰显了政府对弱势人群的关怀,另一方面,美国公共政策制定多持系统的思想,他们认为把政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加以解决比分解为要素或组成部分来解决更有利。哈里斯·布朗就认为:“同时解决10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自身要来得容易。”[9]1935年,美国出台了社会保障法,依托该法设置了有依赖儿童家庭资助项目(Assistance to Fam-ily with Dependant Children,AFDC)。该项目主要针对家庭贫困儿童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儿童(如亲生父母有一方因为死亡、残疾或长期在外不能尽抚养责任的儿童)。该项目于1961年、1962年和1967年做了重大修改。随着该项目负担人数的增加,其支出一路飙升,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人均要为此承担多达120美元的费用,到1994年,人均也要承担100美元的负担。为了提高受助者工作意愿以减轻他们对社会福利的依赖,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根据这一法案,美国国会对1995年的《儿童保育与固定拨款法案》进行了修订,把以前基于社会保障法对贫困儿童的几个专项资金进行了合并,设立了“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CCDF),这是美国除开端计划外第二大贫困儿童资助项目。

同样,开端计划的资金拨付也常纳入其他国家战略规划项目,如2009年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提出了对早期教育尤其是对低收入家庭孩子早期教育进行补偿,规定其中50亿美元用于早期教育,对开端计划等项目投入20多亿美元以扩大资助范围和提高贫困家庭儿童早期教育质量。

(二)立法为资助资金来源提供保障

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库中的钱不得随意动用,除非由法律授权进行拨款。”这就意味着必须通过制定实体法来设立政策或项目,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对弱势群体而言,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确保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有效维护。因为政策往往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弱势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著名政策学者安德森(Anderson)指出,强势群体会通过各种借口阻止不符合自己利益的政策议题得以通过:他们常常会否认问题的存在,如烟草公司会否认吸烟有害健康;争论并认为问题不适合政府采取行动;或者常以不必要、不合适和不明智为由抵制政府的行为,力争将冲突控制在私人领域。[10]

正因为如此,美国对弱势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资金扶持都通过法律得以强制性实施。如《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LB)、《提前开始法》(Head Start Act)、《儿童养育和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等等。

四、政策执行:主要资助家庭、幼托机构和教师

(一)资助家庭和幼托机构

从受助家庭来看,资助对象主要是那些最需要的家庭,或者叫处于危机(at risk)中的人群。这些危机因素首先指经济危机因素即低收入因素;其次指边缘人群危机(Demographic risk)因素,包括单亲家庭、失业、父母受教育程度水平低、靠社会救济度日等;再次是心理危机因素,主要指父母有各种心理疾病或滥用毒品等,其他危机因素还包括诸如不安全的居住环境以及遭遇家庭暴力等。以接受开端计划项目资助家庭为例,大约一半以上的项目都涉及单亲家庭;有三分之二的项目涉及低层次文化的父母,即父母没有上过中学;有三分之一的项目涉及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家庭,当然,很多项目是同时面对多个问题。[11]

资助资金大多数都直接用于儿童保育和教育,但是,这些资金一般不会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幼儿家庭,而是通过州或地方政府直接发放教育券或资助证给适合条件的家庭,家长凭资助证选择合法的幼托机构。学区根据幼托机构中弱势儿童的情况对幼托机构进行拨款,和义务教育一样,弱势儿童较多的机构会获得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资助教师

对弱势儿童间接资助更重要的是把钱用于提高教师质量,为弱势儿童配备高质量的教师。2001年,美国著名早期教育学者、曾任美国教育部助理部长的纽曼(Neuman,Michelle J)就指出:要解决美国学前教育质量的不均衡状况,加大教师培训,提高薄弱地区幼儿教师质量是关键因素。为此,首先要建立全国一致的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框架,包括家庭日托机构的从业人员;其次,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早期教育教师培训制度,使教师能在不同级别、不同区域得到流动性的培训;再次,为了应对教师尤其是薄弱地区学校教师的高流失率,应当对早期教育教师进行重新评估,并让全社会意识到,有必要在不增加家长负担和不减少主要早期教育项目的基础上提高教师收入。[12]鉴于此,所有弱势资助项目都提供教师在职培训,大多数项目都提供免费学习机会让保育人员获得各种从业资格证和学历证。开端计划四大管理系统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系统就是教师支持系统,包括雇用合格的教师、在职教师的培训和发展、减少教师流失等。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的拨款中也有一项内容就是培养和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其目的是在教师数量和质量上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例如,“2005~2007年每年分别拨款约9,000万美元用于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13]

进行教师培训只是提高教师质量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还需要提高教师待遇,把高质量的教师吸引和稳定在弱势儿童较为集中的地区和幼儿园。尽管美国对早期教育很重视,但客观地讲,其教师待遇并不高。因此,2009年,奥巴马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方案,其中包括提高有效教师(effective teachers)待遇、改善早期教育环境等。这项改革方案得到了美国民众的广泛支持,据2009年由卡潘国际教育机构和盖洛普的联合调查(即卡潘/盖洛普教育民意调查,annual PDK/Gallup Poll of the Public's Attitudes Toward the Public Schools)显示,46%的民众支持方案中用专项资金来稳定教师队伍以免流失,75%的民众支持对有突出成就的教师进行奖励。[14]在多元的美国社会中,如此之高的支持率是不多见的。在此背景下,2009年,奥巴马政府明确规定在学生资助和财政责任法案(the Student Aid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中,用于教育的投入高达上千亿美元,明确未来10年联邦政府将向各州提供100亿美元用于提高幼儿教师待遇。

五、政策受益对象:主要是贫困儿童、特殊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

(一)贫困儿童资助

早在1970年,里斯特(Rist)的研究就指出,贫困家庭儿童本身由于早期营养和父母给予的教育不同,其在认知水平和能力上与其他儿童是有一定差距的。家庭社会地位越低的孩子,其在学校越是容易流失,其学习表现也越差。[15]从2003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美有1.64%即184,000多个儿童受到虐待或受到忽视(主要指怀孕期间父母喝酒、吸毒以及父母关系紧张,等等),而家庭经济条件越差,孩子受暴力虐待和被忽视的几率越高。[16]为了让弱势资助项目能真正惠及低收入阶层,所有弱势资助项目都明确了接受资助的家庭条件,如开端计划项目规定获得该项目计划资助的家庭收入不能超过联邦贫困线的1.3倍,较高收入家庭不能超过10%,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项目中受助家庭2007年有49%处于贫困线以下。

(二)特殊儿童资助

对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进行补偿性资助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对儿童越早进行干预和补偿,越是有利于儿童的改进或提高;其次,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干预和补偿,对儿童家庭也有很大益处,可以让家长安心工作;再次,可以大大减少学校和社区为特殊儿童支出的高额成本。因此,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都是免费的,所有特殊儿童的学费、交通费、各种矫正性治疗费用、儿童治疗康复费用、膳食费等费用均由政府予以补偿,这在各种相关法案中都有明确规定。2004年通过的《特殊儿童教育改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要求为所有4~5岁的特殊儿童提供合适的教育服务,为0~3岁的儿童提供全面的、基于家庭参与的服务。开端计划和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项目等都要求对所有特殊儿童提供服务。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做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如肯塔基州1990年的教育改革法案规定,符合特殊儿童补偿要求的3岁和4岁的孩子,无论其家庭经济怎样,都可以使用州的资金进行资助。

(三)少数民族儿童资助

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政策效果评估研究 篇10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即免费加人民助学金阶段(50年代至1983年);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阶段(1983至1986年);奖学金与学生贷款并存阶段(1986年至1994年);“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及国家助学贷款与国家奖学金的试行(1994年至今)。近几年,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先后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保证了绝大多数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同时也对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7年下半年,针对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即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每年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每人5000元,每年奖励51万人,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

2、国家或金融机构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的贷款,贷款对象为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创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3、设立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对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发挥很大的作用,能够使生存有困难的学生摆脱经济压力安心求学。国家助学金目前金额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

4、国家、地方政府、高校每年都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专款,补助困难的学生。

补助分不同种类和形式,主要包括定期补助、特困补助、临时补助、伙食补助等。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学生的生活,减少学生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解决学生突发的重大家庭或个人遇到的困难。

5、减免学费。

减免学费制度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针对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其中,对于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二、评价标准分析

高等学校现行的学生资助体系无疑对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要任务的整个高等教育资助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政策在起到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结合实践来客观的评价现行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效用,以便在将来的资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行资助体系的优越性,并有针对性的改进和解决引出的新问题。在如何评价资助体系的效用的问题上,以什么为评价标准,是首先需要确定的。本文认为,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作为标准来进行效用评价。

1、是否能够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使他们安心求学。

国家设立资助体系的目的之一是通过以多种方式给予贫困生经济上的资助,以最直接的方式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把精力集中在学习上,勤奋读书,获取知识,尽可能的减少他们因解决个人温饱等问题分散学习精力。因此,奖学金、助学金、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形式首要的功能就是能够缓解贫困生的经济压力。

2、是否能够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心发展,健康成长。

新资助政策在给予贫困生经济资助的同时,也应该帮助贫困生加强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帮助贫困生解决他们因家庭贫困可能带来的心理阴影或负担。新资助体系的实施,应让贫困生的烦躁情绪、压抑情绪、自卑情绪有疏通渠道,并能及时得到合法、合理、合适的宣泄和释放。能够缓解这一贫困群体的心理、经济压力,矫正他们自卑及反社会行为,能培养他们的社会交往与交际能力,使他们的潜力能够充分发挥。

3、是否能够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的培养。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对当代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家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借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是大学生跨入社会的第一笔信用记录。国家助学贷款对于贷款的学生没有严格的信用制约,主要靠学生自己的诚信品质去还贷款。以诚信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直接考验着大学生的道德品质。新资助体系正好可以将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与诚信意识的思想品质教育相结合,着力培养品学兼优的受助对象。

三、积极效果评价

1、政治效果。

在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实施过程中,高校学生通过对国家文件的学习、法律法规的了解,结合具体的受到资助的过程,并通过家庭及交际圈把它进行拓展,间接向社会宣传了老百姓不熟悉的信贷原则和信用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高等教育的重视,对家庭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关心呵护以及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和对青年学生的关心与支持,增强了社会整合的政治功能。

2、经济效果。

从微观上看,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体,新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实行使这一群体的受助比例大幅度扩大,基本上覆盖了90%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大学或者能够接受职业教育。从宏观上看,新资助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此外,高等教育已成为当今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将产生有形与无形的经济力量,在实现其个人价值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3、教育效果。

建立和完善与收费制度相配套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接受高等教育条件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无疑是我国高等教育走向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这符合了中央的创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也符合了我国“教育公平”的教育理念。任何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只要通过考试达到高等学校的录取要求,都可以通过新资助政策享受到高等教育,进入高等学府进行深造,不用再担忧经济困难是否选择辍学的问题。

4、文化效果。

对受到资助的大学生而言,文化效果具体体现在诚信意识与自强精神等品质的培养。经济资助与教育相结合,可以磨砺他们的意志,坚定他们的志向。通过贷款可以对他们进行诚信教育,让学生从走进高校门槛直至毕业进入社会,始终接受诚信理念的灌输。另外,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在大学生——有文化的劳动者———知识分子这个层面上树立的诚信教育的载体,对全社会的诚信塑造都有积极作用。

四、可能的负面效果及改进建议

1、提高贫困认定的准确性。

贫困认定是资助目标的选择前提。在贫困认定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定标准不统一,贫困原因不同,生源地经济水平不同,贫困生心理素质和承受力不同都影响制定科学的贫困生界定标准。二是指标设置不合理,没有具体的贫困生量化和质化相结合的认定指标体系,只是凭传统经验主观判断。三是认定程序不规范,目前高校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模式是“个人申请学生意见老师意见加上名额限度”。四是认证体系不完善,没有多方位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可能使真正的贫困生“漏报”,假冒的贫困生“谎报”。因此,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在学生生源上需要规范地方基层组织认证,提高证明材料的可信度。生源地基层认定要明确归属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强化认定职责。在高等学校这个终端层面上,班级、学院、学校需要多方协调,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的跟踪调查,及时进行档案信息调整,做到至少每年对经济困难学生重新申报、全面认定一次。同时可以采用座谈会、考评小组考核、随机访谈、人性化公示等,提高认定的真实性。

2、提高还贷的诚信性。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瓶颈,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毕业生还款率不是很高,导致银行出现众多呆账坏账,进而影响失信学生所在高校进一步的校银助学贷款合作。在这个问题上,要不断加强在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以“诚信守信”为切入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要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银行、高校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整合,高校在学生申请贷款时全面建立贷款学生的各人资料信息库,便于银行建立公民信用档案,发挥信用档案的“威慑”作用,通过制度的约束提高贷款人失信的成本。

3、提高心理帮扶的实效性。

一部分贫困生不愿接受和面对贫困的现实,不接受现实的自我,缺乏自信,形成了过分自卑和自我封闭的心理定势。另一部分贫困生片面地认为贫困主要是政策欠缺造成的贫富差距,认为社会是不公的,接受捐助是天经地义的,从而缺乏自强自立精神,甚至把捐助的钱用来吃喝玩乐,消极、悲观乃至仇恨社会。因此,要充分发挥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作用,将学生资助管理和心里健康教育有机紧密的结合起来。心理咨询是解决贫困学生心理问题的有效渠道,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分析师能够帮助他们得到充分的心理调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培养他们面对生活困境的勇气,提高他们对未来的探索和挑战的能力。

摘要:高等学校实施的“奖贷助补减”学生资助政策, 对于解决我国高校贫困学生的就学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新资助政策体系产生的效果评价标准入手, 对新资助政策体系的政策效果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维评价, 以资助实践的经验为依据, 分析了新资助政策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 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效果评价

参考文献

[1]陈有春、刘军:中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选择与评价[J].长沙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 (3) .

[2]周杨、赵永吉、高云、王仲德、郭明友:新资助政策体系对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政策效果[J].高等农业教育, 2008 (2) .

[3]吕文飞:走出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困境的对策[J].改革与战略, 2007 (5) .

[4]雷冬海:关于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结构优化的思考[J].社会观察, 200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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