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共5篇)
篇1: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企[2009]213号 【发布日期】2009-10-20 【生效日期】2009-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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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财企[2009]242号 【发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篇3: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T为预提年限,f,为预提年限内第t期费用,r1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r2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八、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篇4: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桂劳社发[2009]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
[2007]248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本补充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补清应缴养老保险费,2011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补办业务。
四、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篇5: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有关我国企业重组形成的相关职工安置费用的问题一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尤其是国有企业重组形成的大量职工离职, 如何对这些人员给予适当的离职后安排, 既是企业保障员工责任的体现, 也是维护社会管理稳定的关键。2009年6月29日财政部颁发了财企[2009]117号《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过这一通知的颁布来实现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的有效指导。
二、有关财政部[2009]117号职工安置费用的问题解释
(一) 职工安置费用的形成与支付
职工安置费用, 就是因为企业的重组改制导致的一部分职工离职失业, 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生活不受影响, 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支付给解决、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 同时也包括企业为离职职工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这部分费用既包括一次性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 也包括后期很长时间内连续支付给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企业在一次性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费用以及一次性为企业离职员工代付的社会保险费时, 要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41号) 第六条的规定, 顺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中偿付。相对来说, 对于内退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安排要相对复杂一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该从净资产中预提相关企业离职员工的安置费用, 保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能够在离职后得到相应的生活费用和社会保险保障。预提相关安置费用时应该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来计算, 实际发生费用与预提费用出现偏差的,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内退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企业离职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70%, 不高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的70%, 同时也应该与企业原内退人员的待遇相一致, 不得出现过大的偏差。
(二) 有关连续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的处理
在企业离职员工安置费用的处理上, 有一种安排是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职员移交给存续企业集中管理。但是该安置费用的支付还是由企业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交付给管理单位管理, 而管理单位对离职员工的管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过程, 直到最后一名离职员工离世为止。因此, 对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处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 是个连续支付的过程。在后续连续支付离职员工安置费用的过程中, 根据各个离职员工性质的不同可以主要分为三类:内退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不同性质的离职员工, 安置费用覆盖的范围也有所区别, 但是基本都能满足离职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另外, 国家相关政策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离职员工提供过渡性的基本保障之外的福利补贴, 保证离职员工尤其是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水平。
(三) 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很多企业在重组后对于离职员工的安置费用进行了全面的安排, 对于相关的政策制度也都遵照执行, 但是在实际的安置费用管控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多都和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管控机制有关。例如:在一些重组企业离职员工安置费用的人均活动费用的具体执行上就存在一些弹性, 很多企业出现了在职人员在控制费用总额的情况下侵占离退休人员费用情况的发生。同时在以往的经验经常会出现在组织离退休人员活动时, 机关干部人员的费用标准要普遍高于基层普通离职人员。甚至一些离职员工已经离世, 但由于家属没有及时通知, 导致单位仍在继续发放其安置费用的情况。这些问题普遍存在很多重组企业的安置费用管理过程中, 这就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制度上严格对离职人员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
三、职工安置费用管理流程与控制手段
(一) 职工安置费用管理流程
根据我国部分企业在企业重组后职工安置费用问题的管理上可以大概看出, 一般由公司总部负责安置费用的账务处理和预提, 而对于内退和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则交由各存续企业具体负责。不论是对于离职员工安置费用的一次性补偿还是对于连续支付离职员工安置费用的当期计提, 都是由公司总部统一负责计提和发放;而对于连续支付的内退人员的安置费用的账务处理和具体发放则由各下级存续单位进行相应的安排。在某国企单位的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的安排上, 由省分公司负责财务核算工作, 由离职人员所在地基层单位负责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在费用的支付上, 各基层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先行垫付实际发生的相关安置费用, 到月底或年底定期汇总当期实际发生的离职人员安置费用, 由省分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拨付相应的离职员工的安置费用。
(二) 职工安置费用的管控手段
企业重组后的职工安置费用是保障离职职工正常生活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职工安置费用的使用上要通过一定的管控手段来保证其合法法规, 避免个别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通常的做法是集团公司每年通过委托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针对各地方子公司的职工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审计, 从而杜绝相关问题的发生, 以及即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 保证企业重组产生的职工安置费用专款专用, 真正地用于保障离职员工的正常生活。为了保障职工安置费用被合理地使用, 各地方子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离职员工福利补贴标准和活动经费标准。比如:离职退休人员的每月活动经费就可以按照制定的退休员工活动经费的标准执行。除了经常性发生的活动费用使用相关标准外, 关于职工安置费用产生的一些日常细碎的开销, 各地方子公司应该做好相关的财务记录, 保留原始单据, 并由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每年可以定期向上级部门申请报销。在报销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 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和高效。比如:子公司在向上级公司申请报销的时候, 上级部门除了财务部要负责实际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外, 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也是必要的, 这样就能够各部门相互印证, 协调配合, 同时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 使得工作更加高效。
(三) 探索职工安置费用的多种支付形式
一般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形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 而对于不同离职人员的性质, 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支付手段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离职员工的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债权和股权三种方式。对于一次性支付的安置费用, 企业在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建议选择现金支付, 这样可以解决后续管理上的很多问题, 同时, 国家相关政策针对一次性离职补偿还有免税的优惠, 对于职员本人来说也是一项优惠。针对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采用股权支付的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企业实践来看, 都不建议将股权支付作为一项普遍的支付手段来使用, 原因在于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公司管理效率的提高。在企业重组后资金有限的条件下, 可以选择债权的方式支付职工的离职安置费用, 但是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 加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全管理
企业重组有关的职工安置费用关系到千万名职工的切身利益, 倘若安置费用管理不当, 产生损失, 轻则影响离职员工的生活水平, 重则甚至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甚至是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很多企业都在计提了相应的职工安置费用后, 自觉签订了《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保全合同, 通过企业财产抵押的形式, 保证了职工安置费用的保全, 该合同一般由员工代表参与, 约定保全的职工安置费用的总额和偿还期以及方式, 并报经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实现企业重组后职工安置费用的合同保全。在每年支付完相关的职工安置费用后, 企业重组后职工安置费用总额相应减少, 此时就需要对原保全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在当事人的参与下根据最新的情况签订职工安置费用保全合同的附件, 同时与原件一起交由相关政府部门备案保存。同时, 在职工安置费用保全期间内, 公司不得将保全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除非经职工大会投票三分之二赞成同意后方可, 同时抵押结束后, 应该及时恢复职工安置费用保全。
四、结语
企业重组产生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既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经济问题, 也是我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社会问题。我国相关部门针对企业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安排, 同时企业重组后的职工安置费用问题也不是一次性可以解决的, 它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相关企业应该在各规章制度的指引下, 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充分计提职工安置费用, 妥善解决离职员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同时做好相关安置费用的保全和财务管理工作,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企业重组后的平稳过渡, 保障离职员工的根本利益, 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洪忠.申丰镐.企业重组中退休预提费用的精算分析[J].保险研究.2014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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